中国移动网管支撑系统需求管理办法(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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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网管支撑系统需求管理办法》(2019版)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全网网管支撑系统需求管理,强化需求审批,提升需求质量,实现需求共享,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支撑网络运维生产和管理的各类系统、平台和工具(具体参见附录)。
第3条网管需求分为总部统一规划的全网需求(以下简称“全网需求”)、总部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的需求(以下简称“总部需求”)、各省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的需求(以下简称“省内需求”)。
第4条本办法涉及需求提出、方案制定(含费用来源)、需求评审与审批、需求后评估、试点与创新需求管理等各个方面。
第5条本办法是网管需求管理的总体原则和通用要求,总部和各省公司应分别制定各自的《网管需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6条网管需求按总部和省两级进行管理。
第7条总部负责全网需求与总部需求的全面管理,并对省内需求及费用进行全面掌握(报备)与重点把控(报批)。
第8条省公司负责省内需求的全面管理,并按要求向总部进行报批或报备。原则上地市公司不建设网管系统。
第9条总部或省公司应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明确需求管理的总体牵头单位,该单位负责需求方案的制定与落实。
第10条总部或省公司网管需求业务归口处室负责本单位需求内容梳理细化工作。
第11条总部和省公司的网络安全专业对本单位网管系统网络(数据)安全进行统一管理,负责进行安全责任划分和对相关需求进行安全审核。
第三章网管需求管理
第12条网管需求管理的主要环节包括:需求与系统框架规划、需求梳理细化、需求方案制定、需求评审、需求审批、验收、后评估等。
第13条总部负责制定网管需求框架规划,明确各类系统的定位和边界。第14条总部负责组织全网需求功能设计、技术方案制定、全网实施。第15条网管需求梳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功能、数据、流程、接口、界面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应分析需求价值,包括:应用场景、应用人员及数量、应用频次等。
第16条网管需求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归属系统、技术要求、工作量评估、费用来源(CAPEX/OPEX)、实施计划安排等。
第17条需求开发工作量评估要有标准模型作为依据。总部负责制定、维护全网O域软件开发的工作量评估模型,并通过OA公文形式定期发布指导意见。各省公司负责根据总部的指导意见,原则上采用总部制定的标准模型,在网管开发需求评审前进行工作量评估,省内不应分系统、分部门各自制定或细化。各省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模型参数适当调整,必须经过省内网管需求开发归口二级部门专题决策会通过后才可执行,决策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调整结果以OA形式向总部报备。所有网管开发需求的工作量评估结果应存档备案。
第18条总部或各省要严格建立和执行需求评审与审批流程,在需求、项目、经理人员逐级审批的基础上,所有需求方案必须经过本单位负责规划与网络(含数据)安全人员的审批,确保需求落地符合总部、各省的规划与安全要求。涉及软件开发的所有需求(含需求合理性、需求方案等)必须经过本单位二级部门的专题会议进行决策,并以正式发布的部门会议纪要作为后续实施的依据,如部门会议纪要确认需提交更高级领导审批,则应将公司级会议纪要作为实施依据。
第19条省内需求要向总部进行报批或报备。报批需求为涉及基础数据模型、系统接口的需求以及总部通过OA方式单独明确的相关领域的需求。总部组织对报批需求进行评审和批复。其余省内需求为报备需求。总部按季度组织报备需求的收集和发布,并组织评选可全网推广的需求。
第20条各省公司应每半年向总部报备网管需求软件开发费用(CAPEX、OPEX)预算与执行情况。
第21条需求验收时,应提前明确验收标准(在需求方案阶段),并采用多方联合(需求提出、系统实施方以及相关经理)验收的方式,确保验收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22条总部或各省网管规划单位要定期对本单位网管需求和费用进行闭环管理、后评估,汇总分析相关情况,并向需求提出人、系统牵头负责人提出并落实改进方案。总部组织对各省所有网管需求和费用进行后评估。网管系统应自动记录需求使用情况。
第23条网管需求管理要实现电子化。
第24条总部与各省涉密系统的需求管理工作按既有流程执行。
第四章试点与创新管理
第25条总部网络部是网管需求试点管理的归口部门。应采取公平、公开方式选取和确定试点省份。
第26条试点省对于涉及通信网新业务、新技术的网管需求试点方案应向总部报批,其他试点方案向总部报备。试点完成后,试点省上报试点总结,总部组织对试点成果进行评审。
第27条各省网管需求创新成果通过总部最佳实践平台上报,总部定期组织对网管创新成果进行评审。相关工作遵循《中国移动网络最佳实践管理办法》。
第28条各省公司要积极倡导和鼓励网络运维人员通过自主研发方式实现网管需求。
第五章工作考核
第29条网管需求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全网综合管理考核。
第30条总部将通过各种方式对各省需求管理和需求上报情况进行核查,包括:纳入组巡检查工作、远程检查系统、核对需求上报和需求费用信息等。
第六章问责管理
第31条为加强网管需求管理,严肃纪律,规范秩序,针对未执行需求逐级审批、主观判断工作量、未公平公正进行验收等等情形,应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第32条责任单位的问责种类从轻到重分为以下3档:
(一)通报批评。
(二)维护考核扣分。
(三)取消年度维护考核资格。
第33条责任人的问责种类从轻到重分为以下3档:
(一)通报批评。
(二)绩效扣分。
(三)降职降级(依据人员所在地公司人力资源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34条未按照本办法以及对应实施细则对需求进行有效的逐级审批,绕过规划、安全审批环节、未能通过二级部门专题会议进行集体决策而实施的需求,在内外部自查、检查中被发现问题的,总部应给予责任省份通报批评;在各级巡视、审计中被发现问题,触发廉洁风险的,视情节严重,总部酌情扣减故障责任省份全年网络运行维护考核分数或取消运行维护考核资格;责任省份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并酌情扣减个人月度或年度绩效,直至降职降级处分;
第35条对于放弃客观评估标准,对工作量进行主观判断的情况,造成公司投资浪费的,总部应给予责任省份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酌情扣减故障责任省份全年网络运行维护考核分数或取消运行维护考核资格;责任省份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并酌情扣减个人月度或年度绩效,直至降职降级处分;
第36条针对故意放松验收标准、绕开多方验收流程,在内外部自查、检查中被发现问题的,总部应给予责任省份通报批评;因系统或相关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