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自
中国一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办理须知
中国一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办理须知第一篇:中国一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办理须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概述(一)签证国家秘鲁(二)证书名称证书英文名称:《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FOR CHINA-PERU FTA》,简称《中国—秘鲁FTA证书》。
(三)签证产品《中国—秘鲁FTA证书》的签发,限于已公布的《协定》项下秘鲁给予关税优惠的产品。
这些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四)证书文字证书内容以英文填写。
二、申请书书面申办中国—秘鲁FTA证书时采用FORM A申请书。
申请书的项目应如实填写,与证书相同的栏目应与证书内容一致。
申请书由产地证申报员署名并加盖申办单位中英文印章。
电子办证系统申请书应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三、证书编号证书编号填写在证书的右上角。
中国—秘鲁FTA证书编号须填写证书种类识别字母“R”,其余部分可参考Form A证书号的编排方式。
例如:R08470ZC20390039。
四、证书填制第一栏:填写出口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该出口人必须是在我局登记的公司。
出口人代理其它公司申报可在其名称、地址后加打“ON BEHALF OF(O/B)”,“CARE OF(C/O)”或“VIA”然后打上被代理公司的名称(或地址)。
被代理公司含境外名称、地址的不得申报。
第二栏:填写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如证书产品包含一个以上的生产商,应全部列出。
如出口人希望对该信息保密,可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政府机构(AVAILABLE TO THE AUTHORIZED BODY UPON REQUEST)”。
如生产商与出口人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
如生产商与出口人不同,且所填生产商内容不能确定企业性质的,须提供生产商营业执照备查。
第三栏: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4号――关于公布《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4号――关于公布《中国-
秘鲁自由贸易协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0.02.26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4号
•【施行日期】2010.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0年第14号)
关于公布《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3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秘鲁的6809个税目商品实施本公告所列的协定税率(详见附件)。
二、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秘鲁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填制报关单,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为“12”。
三、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秘鲁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6号公布)的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
四、本公告附件中使用了简化的商品名称,其准确的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
国进出口税则》中的货品名称描述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税目税率表(略)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外贸通关实务同步测试原题
外贸通关实务同步测试原题第一章海关概述J E 同步测试__ ----------------------------------------------------------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属于下述哪类性质的机关()。
A. 司法机关B.税收机关C.立法机关D.行政机关 2 •国家在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海关,在履行职权时接受()的领导。
A. 海关总署B.海关总署以及地方党委C.海关总署以及地方政府D.地方党委和政府 3•我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等组成。
A.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相关法律B.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国务院制定的法律和法规C.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和海关总署制定的规章等D.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法规、海关总署制定的规章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条例 4•海关行使下列哪些权力时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A. 在调查走私案件时,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B.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C.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进出境运输工具D. 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岀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5•海关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行使检查权时()。
A. 不能超出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B. 不受地域限制,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C.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规定地区,海关人员可直接检查;超出这个范围,只有在调查走私案件时,才能直接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D.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规定地区,海关人员可直接检查;超出这个范围,只有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二、多项选择题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海关的基本任务为()。
海关原产地标记管理办法
海关原产地标记管理办法所谓的原产地标记是指外国产品进入我国或者我国商品出口海外须在包装上加印生成国原产地的标志,这一办法可以使货品的来源明确,能够让消费者明确知道这一商品的来源。
今天我给大家收集整理了这方面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中国-秘鲁自贸协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配合中秘自贸区实施,海关总署制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中国-秘鲁自贸协定》同步实施。
《办法》对中秘自贸区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及其管理程序作出详细规定,涵盖了原产地规则、直接运输规则、货物进出口环节的海关监管、原产地证书签证程序、原产地核查等内容。
《中国-秘鲁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全部适用该《办法》。
即《办法》不仅适用于中国从秘鲁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也适用中国向秘鲁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原产地认定《办法》明确了判定进口货物原产国为秘鲁的三种标准:完全获得的即在秘鲁完全获得或生产的。
根据《办法》规定,适用这一标准的货物包括在秘鲁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在秘鲁境内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产品、从秘鲁领土提取的矿物质等10种货物。
在秘鲁境内全部使用中国或者秘鲁原产材料生产的在货物生产过程中可能有非秘鲁原产的要素投入(例如,生产用电、用油等),但全部使用中国或者秘鲁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仍应视为秘鲁原产货物。
在秘鲁境内采用非中国或者秘鲁原产的材料生产的其前提条件是这些非原产材料在秘鲁生产加工后所制成的产品,必须符合《中国-秘鲁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表中对应税目项下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加工工序等要求。
《办法》的附件1是以《协调制度》6位数编码为基础的原产地标准表,对于任何使用非秘鲁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应当依据标准表中该货物税目所对应的原产地标准判定其原产地。
对于上述第二类及第三类货物,符合《办法》第七条累积规则和第八条微小含量规定的,仍应视为秘鲁原产的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秘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秘鲁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秘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秘鲁之间的《中秘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从秘鲁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秘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秘自贸协定》协定税率:(一)在秘鲁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二)在秘鲁境内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国或者秘鲁原产材料生产的;(三)在秘鲁境内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中秘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附件1)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等要求的。
附件1所列《中秘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发生变化时,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述“在秘鲁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一)在秘鲁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二)从秘鲁境内饲养的活动物获得的货物;(三)在秘鲁境内通过狩猎、诱捕、捕捞或者水产养殖获得的货物;(四)在秘鲁注册或者登记,并依法悬挂秘鲁国旗的船只,在秘鲁境外的水域获得的鱼类、甲壳类动物及其他海洋生物;(五)在秘鲁注册或者登记,并依法悬挂秘鲁国旗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四)项所述货物加工所得的货物;(六)在秘鲁境内收获、采摘或者收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七)从秘鲁的领土、领水、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八)从秘鲁境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得到或者提取的除鱼类、甲壳类动物及其他海洋生物以外的货物,只要秘鲁有权对上述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进行开采;(九)在秘鲁境内制造过程中产生的或者在秘鲁境内收集旧货物获得,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十)在秘鲁境内完全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货物生产的货物。
中国涉外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述评
中国涉外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述评自由贸易协定(FTA)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包括独立关税地区)根据WTO相关规则,为实现相互之间的贸易自由化所进行的地区性贸易安排。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双边FTA的签署可以为成员国带来巨大的经济和政治利益。
我国自加入WTO以来,在不遗余力地推进多边贸易体制在全球发展的同时,也加快了FTA实践的进程。
迄今,中国已与东盟、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新加坡、秘鲁、哥斯达黎加签署并实施自贸协定。
二、中国已签署的涉外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主要内容及评价《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2002年11月时任中国国务院总理的朱镕基与东盟各国首脑在金边举行的“10+1”领导人会议后签署的一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双边经贸合作文件。
该协议作为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基础,在总体上确定了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基本架构。
根据协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等内容。
该协议是规范中国与东盟货物贸易降税安排和处理非关税措施等有关问题的具体法律文件,共有二十三个条款和三个附件,主要包括关税的削减和取消、减让的修改、数量限制和非关税壁垒、保障措施、加速执行承诺、一般例外、安全例外、机构安排和审议等内容。
2005年11月18日,中国与智利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该自由贸易协定较为务实,从中智双方的出价来看,最终有97%的产品关税调整为零,这对双方的经贸往来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但这种积极影响需要一定时间内才能反映出来,由于中国设置了1年、2年、5年和10年四个档次的过渡期,智利也设有5年和l0年两个档次的过渡期,而且过渡期较长的产品多为对方具有相对出口显示性竞争优势的产品,因此关税减免带来的贸易促进效应逐渐才会体现出来。
另外,中国与智利的经贸互补性比较强,贸易又集中在双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优势的部类,因此静态的贸易创造效应有限,但是动态的效应会较强,如通过智利进入更广泛的市场等。
同时,两国建立自由贸易区还可以促进相互投资,智利中小企业在中国将获得更多的投资机会,而中国企业在智利的矿业和电讯等行业也将享受更加宽松的投资环境。
案例分析(5)原产地不明进口货物的税率适用
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
世界贸易组织《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实施前,确定进出
口货物原产地实质性改变的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关于原产地的确定方法
完全获得标准
实质性改变标准
基本标准
补充标准
税则归类 改变标准
❖ ⑼中国-秘鲁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
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署令186号)
❖ ⑽最不发达国家特惠待遇原产地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
地管理办法》(2013年署令210号)
❖ 4、为什么本案中B海关在一审和终审中都 会败诉?有何启示?
❖ 一、原产地的确定方法
❖ 二、进口货物税率的适用
❖ 三、涉及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货物原产地 的确定和税率的适用
❖ 四、涉嫌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货物、 物品,应如何确定其计税价格?
❖ 五、涉嫌偷逃税款的走私货物、影响国家 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货物,应如 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 1、B海关提供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 核定证明书》,没有在其中的“价格来源”一栏中表明 确定计税价格的依据,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所 称的“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来确定计税价格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 税款暂行办法》的规定。因此B海关依据其确定的计税 价格,对A钢铁公司课处65万元的罚款,属于主要证据 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
❖ 3、B海关提供了《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 关核定证明书》,没有在其中的“价格来源”一栏中 表明确定计税价格的依据,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 明其所称的“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来确定计税 价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 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28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5.12.18【实施日期】2015.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2015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澳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澳大利亚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澳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澳大利亚之间的《中澳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进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澳大利亚:(一)在澳大利亚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二)在澳大利亚境内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三)在澳大利亚境内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是符合《中澳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其他要求的;《中澳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货物,从澳大利亚境内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澳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在澳大利亚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一)在澳大利亚境内出生并且饲养的活动物;(二)从本条第(一)项所述活动物中获得的货物;(三)在澳大利亚境内通过狩猎、诱捕、捕捞、耕种、采集或者捕获直接获得的货物;(四)在澳大利亚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五)在澳大利亚境内提取或者得到的未包括在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矿物质以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六)根据《中澳自贸协定》,在澳大利亚领海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底土提取的产品,不包括鱼类、甲壳类动物、植物以及其他海洋生物;(七)在澳大利亚注册并且悬挂澳大利亚国旗的船只在公海获得的鱼类、甲壳类动物、植物以及其他海洋生物;(八)在澳大利亚注册并且悬挂澳大利亚国旗的加工船上从本条第(七)项的货物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九)在澳大利亚境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碎料或者在澳大利亚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十)在澳大利亚境内完全从本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的货物生产的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关于深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关于深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文章属性•【缔约国】秘鲁•【条约领域】政治,外交,文化教育,经济,税收,渔业•【公布日期】2024.11.14•【条约类别】声明/宣言•【签订地点】利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关于深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应秘鲁共和国总统迪娜·埃尔西利娅·博鲁阿尔特·塞加拉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于2024年11月14日对秘鲁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
两国元首在首都利马总统府举行会谈,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一、双方强调,中秘建交53年来,特别是自2013年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以来,两国不断加强互信和各领域务实合作,为两国人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福祉。
二、双方对会谈取得丰硕成果感到满意,这将深化双方在基础设施、能源和矿业等战略领域的合作关系。
双方强调,《2024年至2029年共同行动计划》对推动两国关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双方承诺将采取具体行动落实这一计划。
三、秘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表示最热烈的祝贺,赞赏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取得的进步。
双方强调,中国发展为包括秘鲁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带来新的合作机遇。
中方重申支持秘方走符合本国国情的经济社会发展道路,祝愿秘方实现相关目标。
四、双方重申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尊重各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核心利益。
秘方重申坚定恪守一个中国原则。
五、双方欢迎在此访期间签署中秘自由贸易协定升级议定书。
双方愿继续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强海关检验检疫合作,增加高附加值产品贸易。
六、双方同意继续加强高层交往,推动两国政府、地方和各部门间交流,增进彼此互信。
双方强调中秘经济合作战略对话等双边机制十分重要。
双方于2024年10月举行第四次经济合作战略对话,在投资领域开展了有效对话,并就投资规范化、便利化等问题交流了经验和做法。
七、双方重申,愿根据双方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合作,促进经济增长和区域一体化,同时确保透明与廉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二)【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监督与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86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0.02.25【实施日期】201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续(一)附件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文版本)51.015101.11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此。
5101.19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此。
5101.21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此。
5101.29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此。
5101.30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此。
51.025102.11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此。
5102.19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此。
5102.20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此。
51.035103.10货物应来自: 1. 在中国或秘鲁境内的制造过程,或者2. 在中国或秘鲁境内收集的旧货,只要该货物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
5103.20货物应来自: 1. 在中国或秘鲁境内的制造过程,或者3. 在中国或秘鲁境内收集的旧货,只要该货物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
5103.30货物应来自: 1. 在中国或秘鲁境内的制造过程,或者4. 在中国或秘鲁境内收集的旧货,只要该货物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
51.045104.00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此,只要其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50%。
51.055105.10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此,只要其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50%。
5105.21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此,只要其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50%。
5105.29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此,只要其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50%。
5105.31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此,只要其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50%。
5105.39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此,只要其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50%。
5105.40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此,只要其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50%。
51.065106.10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此,只要其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50%。
01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
01 中国- 秘鲁自由贸易协定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及与原产地相关的操作程序第一节原产地规则第二十二条定义就本章而言:水产养殖是指对从卵、鱼苗、鱼虫和鱼卵等胚胎开始,对包括鱼、软体动物、甲壳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水生植物在内的水生生物的养殖。
通过有序畜养、喂养或防止食肉动物掠食等方式,对饲养或生长过程加以干预,以提高产量;授权机构是指一缔约方国内立法授权签发原产地证书的任何实体;离岸价格(FOB是指包括无论以何种运输方式将货物运至最终输出口岸或地点的运输费用在内的货物船上交货价格;到岸价格(CIF)是指包括运抵进口国输入口岸或地点的保险费及运费在内的进口货物价格;主管机构是指:(一)就中国而言,本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的应用和管理应当由海关总署组织实施;以及(二)就秘鲁而言,外贸旅游部或者其继任部门。
可互换货物或材料是指为商业目的可互换的、其性质实质相同的货物或材料;公认会计原则是指在一缔约方境内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方面的公认的一致意见或实质性权威支持。
公认会计原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概括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相同货物是指《海关估价协定》规定的“相同货物”;材料是指在生产另一货物的过程中所使用的货物,包括任何组分、成分、原材料、零件或部件;生产是指货物的种植、饲养、提取、采摘、采集、开采、收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加工或装配;生产商是指从事货物的种植、饲养、提取、采摘、采集、开采、收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加工或装配的人。
第二十三条原产货物除非本章另有规定,并且在货物满足其所适用的本章所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应当视为原产于一缔约方:(一)该货物是根据第二十四条(完全获得货物)及附件四(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相关规定,在一缔约方或缔约双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二)该货物是在一缔约方或缔约双方境内,完全由其原产地符合本节规定的材料生产的;或者(三)该货物是在一缔约方或缔约双方境内,使用符合附件四(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生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秘鲁•【条约领域】海上运输•【公布日期】1998.09.14•【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利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为了促进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发展双边贸易,加强海运合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在本协定中,一、“缔约双方”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
二、“船舶”系指在缔约一方登记并悬挂该国国旗的商船,包括缔约一方航运企业租用或经营的悬挂为缔约另一方接受的第三国国旗的商船,但不包括军用船舶和其他非商业性船舶。
三、“船员”系指航次中在缔约一方船上或在缔约一方航运企业按照本协定范围租用或经营的悬挂第三国国旗的船上服务,持有本协定第八条所指身份证件,并列入该船船员名单的船长和其他人员。
四、“航运企业”系指按照缔约一方立法在该方境内注册并获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的法人。
五、“沿海运输”系指缔约一方根据本国立法在该国港口之间进行的海上运输。
第二条一、缔约双方的船舶可以往来于两国对外国船舶开放的通商港口,运输两国之间或缔约任何一方与第三国之间的货物和旅客。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影响第三国的商船参加该款提及的运输。
第三条缔约双方应在发展双方海运关系,遵循公平竞争和国际航运自由原则的基础上,制止任何有碍正常国际航运的活动,并应在各自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保持和发展缔约双方海运主管当局之间的合作。
第四条一、缔约双方对本协定第一条第二款所指的船舶,在进出其港口,系泊、移泊、装卸,缴纳港口规费,包括船舶吨税,和港口使费(如与所提供的服务相对应),以及提供海上和港口服务方面,给予不低于第三国船舶享有的待遇。
二、本条第一款各项规定不包括缔约任何一方按照地区间协定给予该协定成员国的特殊优惠或豁免待遇。
第五条缔约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便利和加快海运、船舶进出港口以及装卸、堆存、引水和拖拽作业,避免船舶不必要的延误,并尽可能加快办理和简化海关手续以及其他港口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2000)【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1987.01.22【实施日期】1987.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二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
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第四条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走私罪嫌疑人,经关长批准,可以扣留移送司法机关,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解析
成员国:中国,秘鲁
中国的主要进口产品:铜、原油、鱼粉、铁矿砂。
copper, crude oil, fish meal, iron ore 中国的主要出口产品:轻工、电子、家电、机械、汽车、化工、蔬菜、 水果。
light industry, electronics, electrical appliances, machinery, automobile, chemical industry, vegetables and fruit.
原产地规则
除开原产货物、完全获得货物、以及区域价值成分等原产地规则外, 《中国—秘 鲁自由贸易协定》主要还使用了微小加工或处理、累积、微小含量、可互换货物或材料等 原产地认定方法。
微小加工或处理
对货物的基本特征影响轻微的加工或处理,无论是单独的还是相 互结合的,尽管该货物或材料满足本章的相关规定,仍应视为微小加工 或处理而不赋予原产资格。其中包括:
unloading, repackage, or other processing needed to keep the good condition to the goods, goods in the territory of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without any processing
可互换货物或材料
一、在确定货物是否为原产货物时,任何可互换货物或材料应当通过下列方法加以区分: (一)货物或材料的物理分离the goods or materials of physical separation;或者 (二)出口方公认会计原则承认的库存管理方法。
二、按第一款选择的特定可互换货物或材料的库存管理方法,应当由选用该方法的人在其 整个财政年度内,连续使用该方法对上述货物或材料进行管理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公布《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9.02.28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施行日期】2019.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39号
关于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
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修订〈自由贸易协定〉及〈自由贸易协定关于服务贸易的补充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自2019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中国与智利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2019年2月28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3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3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及与原产地相关的操作程序》【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监督与管理【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3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0.02.25【实施日期】2010.0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3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及与原产地相关的操作程序》《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于2009年4月由中秘两国政府正式签署,并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协定项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及与原产地相关的操作程序》同期执行,现予公告。
我国出口企业可依法向有关发证机构申领出口秘鲁的货物优惠原产地证。
发证机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及与原产地相关的操作程序》签发出口至秘鲁的货物优惠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及与原产地相关的操作程序附件-附件1(0)(略)附件-附件2附件-附件3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及与原产地相关的操作程序第一节原产地规则第一条定义就本章而言:水产养殖是指对从卵、鱼苗、鱼虫和鱼卵等胚胎开始,对包括鱼、软体动物、甲壳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水生植物在内的水生生物的养殖。
通过有序畜养、喂养或防止食肉动物掠食等方式,对饲养或生长过程加以干预,以提高产量;授权机构是指一缔约方国内立法授权签发原产地证书的任何实体;离岸价格(FOB)是指包括无论以何种运输方式将货物运至最终输出口岸或地点的运输费用在内的货物船上交货价格;到岸价格(CIF)是指包括运抵进口国输入口岸或地点的保险费及运费在内的进口货物价格;主管机构是指:(一)就中国而言,本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的应用和管理应当由海关总署组织实施;以及(二)就秘鲁而言,外贸旅游部或者其继任部门;《海关估价协定》是指作为《WTO协定》组成部分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可互换货物或材料是指为商业目的可互换的、其性质实质相同的货物或材料;公认会计原则是指在一缔约方境内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方面的公认的一致意见或实质性权威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补充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补充议定书文章属性•【缔约国】秘鲁•【条约领域】贸易•【公布日期】1983.08.11•【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利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补充议定书(签订日期1983年8月11日生效日期198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就一九七二年八月九日两国政府签订的贸易协定,签订本补充议定书,双方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缔约双方同意,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七二年八月九日签订的贸易协定中所列附表“甲”和“乙”。
为此,贸易协定第一条修改如下:“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各自国家的现行法律和规章,尽最大努力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和扩大两国间的贸易往来。
双方将为彼此商品的进口和出口提供方便,促进其发展,以便尽可能地保持贸易平衡。
”第二条缔约双方同意,该贸易协定增加一条款,列为第七条,其内容如下:“缔约双方同意,建立政府间的经济贸易事务协商机构,其目的是,检查双边贸易的发展情况。
”第三条缔约双方同意修改一九七二年八月九日签订的贸易协定中第七条,并将其改列为第八条,内容如下:“本协定自互换批准通知书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三年,在协定期满三个月前,如无任何一方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以此法顺延。
”第四条缔约双方同意,本补充议定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一九七二年八月九日签订的贸易协定的组成部分,并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补充议定书于一九八三年八月十一日在利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已相互通知完成了各自国内的法律程序,本议定书自1986年5月15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秘鲁共和国政府代表代表(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长)(商业部副部长)贾石路易斯·蒙特罗·阿兰布鲁(签字)(签字)m2575--010921xxj。
玖.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
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2007年9月7日,中国和秘鲁启动自贸协定谈判,2009年4月29日,中国和秘鲁两国政府签署了《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于2010年3月1日生效。
协定内容涵盖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及与原产地相关的操作程序、海关程序及贸易便利化、贸易救济、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服务贸易与商务人员临时入境、投资、知识产权、合作、透明度、争端解决、例外等,共17章201条。
这是中国与拉美国家达成的一个开放水平高、覆盖范围广、互利双赢的首个一揽子自贸协定。
《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除正文外,有十二个附件。
附件一:国民待遇的例外和进出口限制;附件二:关税减让表(中国关税减让表,秘鲁关税减让表);附件三:滑准税制度;附件四: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包括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表);附件五: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附件六:服务贸易承诺表(中国服务贸易承诺表,秘鲁服务贸易承诺表);附件七:商务人员临时入境承诺;附件八:公债;附件九:征收;附件十:地理标志清单;附件十一:自由贸易委员会成员名单;附件十二:示范程序规则。
一、货物贸易规定(一)关税减免规定1.商品分类与降税模式中国—秘鲁自贸协定对不同类型的产品使用不同的降税模式,采取将一次性减免到零关税、线性降税模式、在规定的时间表内按规定的幅度减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税率降税相结合的混合模式。
《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把双方降税商品分为14类(其中,中方7758种商品分成11类,秘鲁7337种商品分成10类)分阶段按不同模式减让关税:关税;分别约占中、秘税目总数的61.19%和62.71%。
(2)双方降税种类中的B类规定的原产货物的关税从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按等比例减让,该类产品在协定生效第5年的1月1日实现零关税;分别约占中、秘税目总数的11.70%和12.94%。
(3)双方降税种类中的C类规定的原产货物的关税在协定生效之日起10年内按等比例减让,该类产品在协定生效第10年的1月1日实现零关税;分别约占中、秘税目总数的20.68%和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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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2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秘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秘鲁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秘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秘鲁之间的《中秘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从秘鲁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秘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秘自贸协定》协定税率:(一)在秘鲁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二)在秘鲁境内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国或者秘鲁原产材料生产的;(三)在秘鲁境内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中秘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附件1)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等要求的。
附件1所列《中秘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发生变化时,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述“在秘鲁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一)在秘鲁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二)从秘鲁境内饲养的活动物获得的货物;(三)在秘鲁境内通过狩猎、诱捕、捕捞或者水产养殖获得的货物;(四)在秘鲁注册或者登记,并依法悬挂秘鲁国旗的船只,在秘鲁境外的水域获得的鱼类、甲壳类动物及其他海洋生物;(五)在秘鲁注册或者登记,并依法悬挂秘鲁国旗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四)项所述货物加工所得的货物;(六)在秘鲁境内收获、采摘或者收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七)从秘鲁的领土、领水、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八)从秘鲁境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得到或者提取的除鱼类、甲壳类动物及其他海洋生物以外的货物,只要秘鲁有权对上述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进行开采;(九)在秘鲁境内制造过程中产生的或者在秘鲁境内收集旧货物获得,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十)在秘鲁境内完全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货物生产的货物。
第五条《中秘自贸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非原产材料,非原产材料税则号列与进口货物税则号列不同,但是从非原产材料到进口货物的税则归类改变符合《中秘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相应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该进口货物应当视为原产于秘鲁的货物。
第六条在秘鲁境内,使用非秘鲁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符合《中秘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该货物所对应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应当视为原产于秘鲁的货物。
本条第一款中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区域价值成分=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非原产材料价格———————————————————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x100%其中,“非原产材料价格”,是指非秘鲁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CIF)。
原产地不明的材料按照最早可以确定的在秘鲁境内为该材料实付或者应付的价格,计入非原产材料价格;该原产地不明材料由货物生产商在秘鲁境内获得时,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的运费、保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均不计入非原产材料价格。
本条规定中货物船上交货价格和非原产材料价格的计算应当符合《海关估价协定》。
第七条原产于中国的货物或者材料在秘鲁境内被用于生产另一货物,并构成另一货物组成部分的,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秘鲁境内。
第八条适用《中秘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其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部分非秘鲁原产材料未能满足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但是这部分非秘鲁原产材料按照第六条规定确定的价格未超过该货物船上交货价格10%,并且货物符合本办法所有其他适用规定的,应当视为原产于秘鲁的货物。
本条第一款所述货物同时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在计算区域价值成分时,第一款所述未能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部分非秘鲁原产材料的价格仍然应当计入区域价值成分中的非原产材料价格。
第九条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贮存期间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操作;(二)托运货物的拆解或者组装;(三)以零售为目的的包装、拆包或者重新打包的操作;(四)屠宰动物。
第十条属于《税则》归类总规则三所规定的成套货物,其中全部货物均原产于秘鲁的,该成套货物即为原产于秘鲁;其中部分货物非原产于秘鲁,但是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价格未超过该成套货物价格15%的,该成套货物仍应当视为原产于秘鲁。
第十一条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包装材料及容器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适用《中秘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或者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货物,其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与该货物在《税则》中一并归类的,该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适用《中秘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其零售用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价格应当纳入原产材料价格或者非原产地材料价格予以计算。
第十二条适用《中秘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与该货物一起申报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说明书或者信息材料,在《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并且不单独开具发票的,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适用《中秘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与该货物一起申报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说明书或者信息材料,在《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并且不单独开具发票的,在计算区域价值成分时,该附件、备件、工具、说明书或者信息材料的价格应当纳入原产材料价格或者非原产材料价格予以计算。
本条第一款与第二款所述附件、备件、工具、说明书或者信息材料的数量与价格应当在合理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本身既不构成货物物质成分、也不成为货物组成部件的下列材料或者物品,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一)燃料、能源、催化剂及溶剂;(二)用于测试或者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及用品;(三)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及用品;(四)工具、模具及型模;(五)用于维护设备和厂房建筑的备件及材料;(六)在生产中使用或者用于运行设备和维护厂房建筑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及其他材料;(七)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未构成该货物物质成分或者组成部件,但能够合理表明其参与了该货物生产过程的任何其他货物。
第十四条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可互换货物或者材料应当通过下列方法加以区分:(一)货物或者材料的物理分离;(二)出口方公认会计原则承认的库存管理方法。
该库存管理方法应当在至少1个以上的完整财政年度内持续使用。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直接运输”是指《中秘自贸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从秘鲁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未经过中国、秘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原产于秘鲁的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不论在运输中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一)未进入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贸易或者消费;(二)该货物在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装卸、重新包装或者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下,相关货物进入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六条原产于秘鲁的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展览并于展览后售往中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在进口时可以享受《税则》中的《中秘自贸协定》协定税率:(一)该货物已经以送展时的状态在展览期间或者展览后立即发运至中国;(二)该货物送展后,除用于展览会展示外,未作他用;(三)该货物在展览期间处于展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海关监管之下。
在商店或者商业场所以出售外国产品为目的的展销活动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展览范围。
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下,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向海关提交注明展览名称及地点的原产地证书,并且同时向海关提交与展览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进口报关单》),申明适用《中秘自贸协定》协定税率,并同时提交下列单证:(一)由秘鲁授权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格式见附件2)。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声明(格式见附件3)。
原产地申报为秘鲁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应当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秘鲁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格式见附件4)。
(二)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装箱单及其相关运输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应当提交在秘鲁境内签发的联运提单、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证明货物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相关文件。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原产地声明,也未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秘鲁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海关依法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计征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并放行货物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的,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第十八条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就进口货物具备秘鲁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海关可以根据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请,收取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
第十九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退还:(一)进口时已就进口货物具备秘鲁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申明适用《中秘自贸协定》协定税率;(二)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及海关要求提供的与货物进口相关的其他文件。
进口时已就进口货物具备秘鲁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申明适用《中秘自贸协定》协定税率,并经海关批准交纳保证金放行货物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交纳保证金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及海关要求提供的与货物进口相关的其他文件,并向海关申请退还保证金。
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在自缴纳保证金之日起3个月内或者经海关批准延长的期限内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的,海关应当立即办理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手续,海关统计数据同时作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