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统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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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统计工作制度

1、为了搞好**区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准确、及时地为领导和上级机关决策提供统计信息资料,发挥司法统计应有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制度。

2、**区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准确汇总、按时报送司法统计报表,经常积累和提供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为审判工作服务。”

3、**区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由审管办负责。

4、司法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必须调动时,要告知上级法院的主管部门,并慎选合适人员接替,做好交接,不得因此延误工作。

5、司法统计人员负责汇总统计数字、填写和报送统计报表,建立统计台帐,开展统计分析,准确、及时地向领导和信息调研人员提供统计资料,并对统计资料进行整理、积累和归档。

6、司法统计员有权检查所辖范围的统计基础管理工作,有权督促报表和其它统计资料的按时报送,有权对报表错误进行纠正,并定期通报。

7、各部门司法统计人员要如实填写报表,不得虚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8、各部门统计数据起止时间为上月11日至本月10日。

9、各部门司法统计人员在完成报表后,经认真检查确定无误后,填写填表日期并签名盖章送交核表人。

10、各部门领导应亲自审核报表,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

11、**区法院审管办每半年对各部门的司法统计报表的填表质量和报送时间,以及统计工作其它方面的任务(如司法统计分析等)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考核通报,年终总结评比。

12、司法统计资料一般仅供内部使用,外单位索取时,必须持正式介绍函件,经本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查询,批准证明和介绍函件由司法统计人员留存备查。

13、司法统计报表是国家的机密和秘密资料,不得泄漏和遗失。对泄密和失密行为,依照国家关于保密责任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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