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监事会职责及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的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规范、高效行使监督职能,保障本行、存款人、股东、职工及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以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股东权益。
第二章监事会组成及职责第三条本行监事会由职工代表、股东代表和外部监事共5名监事组成,其中由职工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总数的1/3,外部监事不少于2名。
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非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除《商业银行法》、《公司法》和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人员外,本行董事会成员、行长、副行长及风险、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五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尽职情况;(二)当董事、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要求董事、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三)根据需要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四)对董事、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五)列席董事会会议时可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认为必要时,可指派监事列席本行高级管理层会议;(六)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七)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本行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八)监督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九)根据本行章程的规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十)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十一)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案;(十二)对违反法律、法规、本行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对监事会提出的纠正措施、整改建议等,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拒绝或者拖延执行的,监事会应当向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和股东大会报告。
监事会职责及议事规则
监事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监事会是公司治理机构的一部分,扮演着监督公司管理层行为的角色。
监事会的职责主要包括监督公司财务状况、管理层的决策、公司合规性等方面。
同时,监事会也负责审议重大事项,并在公司利益受损时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首先,监事会的职责之一是监督公司财务状况。
监事会应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议和监督,确保公司的财务状况真实、准确,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监事会还需要关注公司的资金运作、利润分配、债务管理等方面,及时发现并纠正公司财务风险。
其次,监事会还要监督公司管理层的决策。
监事会应对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人事安排等方面进行监督,确保公司的决策过程公平、合法,并符合公司的长期利益。
监事会还要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确保公司管理层的行为合规。
另外,监事会还要承担起公司合规性的责任。
监事会应确保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防止公司违规行为发生。
监事会还要对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进行监督,确保公司能够有效应对各类风险。
此外,监事会还负责审议重大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资产交易、重大资产损失等重大事项。
监事会需要对这些事项进行审慎的评估和决策,确保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最后,当公司利益受损时,监事会需要采取适当的救济措施。
例如,在公司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时,监事会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或者在公司发生严重损失时,监事会可以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合法手段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对于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一般而言,监事会应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议事:1.监事会会议应定期召开,确保监事会的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会议的召开应提前通知所有监事,并为监事提供充分的时间准备。
2.监事会会议应依法进行,会议的决议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且决策过程应符合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
3.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记录应详实准确地记录会议的内容、决议和意见。
监事会会议记录可以作为监事会行为的依据。
银行监事会工作职责
银行监事会工作职责银行监事会是银行内部的重要机构,负责监督银行的经营管理,保障银行合规运营,维护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银行监事会的工作职责非常重要,下面将对其工作职责进行详细阐述。
一、审议和决定银行的重大事项作为银行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有权审议和决定银行的重大事项,包括制定和修订银行的章程、发行股票、债券、支付股利、分配利润等。
监事会应当参与重大决策的讨论和决策过程,确保决策合理、有效,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监督银行的经营管理监事会有权对银行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包括审议和监督银行的年度经营计划、年度预算、财务报表、风险管理制度等。
监事会应当定期审议和监督银行的经营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确保银行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风险可控,运营合规。
三、审议和监督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是银行经营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银行资产安全、防范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监事会有责任审议和监督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确保内控制度有效、完善,能够有效地发现和防范风险。
四、监督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监事会有权监督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的组成和任期、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资格等。
监事会应当确保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完善,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避免因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而导致的管理混乱和风险。
五、接受监管部门、股东和合作伙伴的监督和检查监事会作为银行的监督机构,应当接受监管部门、股东和合作伙伴的监督和检查。
监事会应当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对银行的监管检查,接受股东和合作伙伴的监督和指导,保证监事会的工作合规、透明。
六、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监事会还应当履行其他法定职责,包括审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监督银行的内部审计工作、依法处理银行相关的投诉和举报等。
监事会应当结合银行的实际情况,合理、透明地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确保银行的合规运营。
银行监事会作为银行内部的监督机构,其工作职责非常重要。
监事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确保银行的合规运营,维护银行的稳健发展,保障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农商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议事方式、议事程序,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确保监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以及本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对本行业务、财务以及本行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独立进行监督,维护本行、本行股东及本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规则对本行全体监事和列席监事会会议的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第一节监事会第四条本行监事会由XX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的具体人数由股东大会确定。
其中,职工监事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本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罢免和更换。
职工监事少于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时,应及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补选。
监事每届任期3年。
任期届满除外部监事的任期累计不能超过两届外,其他监事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计算。
本行董事、行长、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贷负责人不得担任本行监事。
第五条监事应有足够的时间和必要的知识能力以履行其职责。
第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二)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三)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五)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六)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指导内部稽核部门的活动;(七)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八)对各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作出评价,并向股东大会报告;(九)指派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或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十一)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十二)按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十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一、引言。
商业银行监事会是商业银行的重要治理机构,它的作用是监督和管理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和风险控制。
监事会的工作对商业银行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需要制定一套科学的工作指引,以便监事会成员能够按照规范和标准开展工作。
二、监事会组成和职责。
商业银行监事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其成员包括监事长、监事副主席和若干监事委员。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审议和决定商业银行的重大事项,监督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
三、监事会工作指引。
1. 加强监事会成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监事会成员的业务水平和监督能力。
2. 定期召开监事会会议,及时了解商业银行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
3. 坚持独立监督,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受任何利益集团的影响,真正做到为商业银行的长远发展着想。
4. 加强对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确保他们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违规操作。
5. 积极参与商业银行的重大决策,对涉及商业银行整体利益的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为商业银行的稳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6. 建立健全监事会工作机制,明确监事会成员的职责和权限,规范监事会的工作程序,确保监事会的决策和监督工作有效进行。
7. 加强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商业银行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8. 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及时了解监管政策和要求,确保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四、结语。
商业银行监事会的工作对商业银行的稳健发展至关重要,监事会成员需要按照工作指引,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监督能力,为商业银行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同时,监事会需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监督,确保商业银行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为商业银行的发展保驾护航。
愿我们共同努力,为商业银行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年最新]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本行重大决策、经营行为、主要业务、财务活动以及本行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本行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监事会的构成和职权第三条本行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其中本行职工监事4人,外部监事3人。
监事会中的本行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更换,非职工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本行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监事长应当由专职人员担任,其任职资格应符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相应任职资格,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本行监事、监事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本行董事、行长、副行长及财务、信贷等业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定期对本行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二)监督评价董事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监事履行职责情况;要求董事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三)对本行运行中的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管理办法、应尽的社会责任、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本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行考核考评;(四)对董事及独立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五)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七)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监事履行职责的评价结果;(八)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九)监督、检查本行的财务活动,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一、引言。
商业银行监事会是商业银行的最高监督机构,其职责是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保障商业银行的合法合规运营。
因此,监事会的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指引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帮助监事会成员更好地开展工作。
二、监事会的组成。
商业银行监事会通常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成员包括董事长、监事长和若干监事。
监事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关的金融、法律、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同时还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三、监事会的职责。
1. 监督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包括资产负债状况、经营业绩、风险控制等方面;2. 监督商业银行的合规运营,包括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存在违规行为等;3. 监督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其健全有效;4. 监督商业银行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交易,包括对重大投资、重大合同等进行审查和监督;5. 提出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为董事会提供决策参考。
四、监事会的工作指引。
1. 加强学习,不断提升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做到了解银行业务和金融法规的最新动态,不断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2. 坚持独立监督,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干扰和控制,保持独立的监督地位,做到公正、客观、公平;3. 完善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的监督工作制度和程序,确保监督工作的有序进行;4. 加强沟通,与董事会、管理层和内部审计部门等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及时了解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5. 提高监督效率,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监督工作的实效性和效果性;6. 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做到廉洁自律,严格要求自己。
五、结语。
商业银行监事会的工作对于保障银行的稳健经营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意义,监事会成员应当充分认识到自身的责任和使命,不断提升监督能力和水平,为银行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希望本文所述的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能够对监事会成员有所帮助,使他们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推动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应当监督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治理架构的建立和完善情况,以及相关各方的职责划分及履职情况。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内部控制监督重点包括:
(一)内部控制环境;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
(三)内部控制措施;
(四)信息交流与反馈;
(五)监督评价与纠正;
(六)其他监事会认为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业务,尤其是新业务、新产品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关键风险环节和相关管理信息系统等内部控制情况的监督。
第十二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外,监事会应当重点监督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尽责情况、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
第十三条监事会根据需要,可以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或其他人员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建议、进行提示、约谈、质询并要求答复。
第十四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高级管理层会议,并有权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九条监事会可以根据情况设立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
第十条监事会应当积极指导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有效实施对内部审计部门的业务管理和工作考评。
第十一条监事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职责与权利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应当监督商业银行遵守银监会风险监管指标情况。当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指标未能达到监管要求,且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未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时,监事会应当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五章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应当每年对监事会工作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并对监事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监事会对监事的履职评价可以包括监事自评、互评和监事会评价等环节,由监事会形成最终的监事履职评价结果。
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完整版2023年修订)
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实现监事会议事、决策程序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本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XX银行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对本行财务、内控、风险管理,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等进行监督,以保护本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三条本行监事会成员3人,由职工监事、股东监事、外部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1人,股东监事1人,外部监事1人。
第四条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职工监事由监事会、本行工会提名。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即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
因特殊股权结构需要豁免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监事由本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举、罢免和更换。
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新任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本行监事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监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三)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四)了解农村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制度,具备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告和财务报表的知识结构和实践经验。
银行监事会工作职责
银行监事会工作职责
银行监事会是执行银行监事职能的机构,它的工作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监督银行的经营管理:监事会负责监督银行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运营等方面。
监事会要定期审查和评估银行的经营情况,确保银行按照法律法规和内部制度进行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
2. 监督董事会的工作:监事会对银行董事会的决策和执行进行监督,确保董事会合法、合规地行使职权,依法行事。
监事会可以参加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 监督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监事会对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包括董事长、行长等。
监事会要评估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确保他们履行职责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保障银行的健康发展。
4. 决定公司治理事项:监事会要制定银行的公司治理规则和制度,包括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的设置和运作等。
并且,监事会要对公司治理及相关制度进行评估,提出完善和改进的建议。
5. 监督股东大会的工作:监事会负责监督股东大会和股东之间的关系,保护股东权益,设立独立的监事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与股东大会的沟通和协调。
总之,银行监事会的工作职责是保障银行合规运营和稳健发展的核心职能,旨在保护银行的股东权益和广大客户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doc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股东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监事会的构成 (1)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 (2)第四章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4)第一节会议的召开方式 (4)第二节会议的提案 (5)第三节会议的通知 (5)第四节会议的出席 (6)第五节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6)第六节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7)第七节会议记录 (8)第八节会议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8)第五章附则 (9)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行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本行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监事会依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质询权、建议权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监事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监事会的构成第五条监事会由5至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可设副监事长。
监事会成员包括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和外部监事。
第六条本行监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各委员1会的成员不少于3人.第七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监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监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拟定监事的薪酬方案,向监事会提出薪酬方案的建议,并监督方案的实施.第八条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拟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的方案:(一)监督董事会及其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二)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三)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四)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检查或审计并指导本行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农商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模版
xx农商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xx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议事程序,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行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监事会的构成及职权第三条本行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3名。
第四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权:(一)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二)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及高级管理层成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利益时,要求其纠正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行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五)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六)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七)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提起诉讼;(八)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并指导本行内部审计工作;(九)对董事、董事长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质询;(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或职责。
第五条本行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
监事长应当由专职人员担任,至少应当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监事长由监事提名,以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后履行职责。
第六条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二)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五)列席董事会,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疑或建议;(六)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有权向本行相关人员和机构了解情况,相关人员和机构应给予配合。
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
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
一、会议召开和组织
1.1 会议的召开
银行监事会议按照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由监事长或者副监事长主持会议。
1.2 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应提前至少7天发出,并附带会议议程和相关资料。
1.3 会议议程
会议议程由监事长或者副监事长确定,并提前发出。
1.4 会议材料
会议材料应在会前一周发放给监事会成员。
二、会议程序与规则
2.1 会议的开场
监事长或者副监事长宣布会议开始,确认到场监事的名单。
2.2 讨论与决策
按照议程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
讨论过程中,与会监事可以提出问题、发表意见,但要遵守会议纪律。
2.3 决议的通过
决议应获得监事会过半数成员的同意。
若平票,监事长有最终决定权。
2.4 记录与公告
会议记录应由专人负责,并在会后及时公告。
三、其他事项
3.1 会议程序的变更
会议程序的任何变更应提前通知所有监事。
3.2 决议的执行和追踪
监事会通过的决议应及时执行,并进行跟踪检查。
3.3 会议纪律
与会监事应遵守会议纪律,如不得互相打断发言,应尊重发言人的权利。
3.4 会议文件的保存
会议纪要和相关文件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阅和审计之需。
以上是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完整版,旨在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和决策的合法有效。
根据本规则进行会议将有助于监事会成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银行的监督与管理水平。
银行监事会具体职责与权限
银行监事会具体职责与权限商业银行监事会是商业银行的常设监察机构。
监事会对银行经营的各项业务和高级职员的行为行使监督和检查权,以保证银行的各项政策得到贯彻执行,并防止董事会滥用职权危害银行、客户的利益。
监事会和董事会并立,对股东会负责,而且对银行的监督检查,比董事会下的专设委员会更具有权威性。
监事会是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除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履行职责外,还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监事会下设委员会及职责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三十四条监事会可根据情况设立提名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订监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监事会报告;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提名委员会原则上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人。
监督委员会负责拟订对本行财务活动的监督方案并实施相关检查,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
监事会职责与权限1、从维护存款人和股东的利益出发,对本行的财务、合法经营情况、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履行职务情况进行监督;2、监事会通过定期召开会议、列席董事会、出席、审阅本本行上报的各类文件,听取管理层的工作报告和专题汇报、进行调研考察等方式,对本行的经营状况、财务活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董事年度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价;3、负责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4、负责检查本行业务,财务状况和查阅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5、负责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等财务资料;6、发现疑问可以本行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师帮助复审;7、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8、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9、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10、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11、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12、定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沟通商业银行情况等;1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1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1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商业银行。
不设监事会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第三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以保护商业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工作、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并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状况和股权结构合理确定监事会规模和构成.监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应当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第六条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商业银行工会提名。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即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
因特殊股权结构需要豁免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监事由商业银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举、罢免和更换。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监事的市场化选聘机制。
第八条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外部监事就职前应当向监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
外部监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应超过6年,不应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不应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最新商业银行监事会的职责 3篇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及本行章程赋予监事会的职责,为做好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事会监督检查活动的目的主要是: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关于监事会职责的规定,监督全行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监督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履责行为等方面,以督促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风险,保护本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监事会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两种形式,以监事会组织监事进行检查的形式为主。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检查,也可以要求本行有关部门协助检查。
第四条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由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的监事牵头组织和领导。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第五条监事会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本行财务活动;(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规章,依法合规经营情况;(三)董事会确立稳健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的情况;(四)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五)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六)董事的选聘程序;(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八)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九)本行经营管理过程的专项检查,如资产质量、利润的真实性、大额投资审批、呆坏帐核销、重大案件、关联交易等;(十)股东大会授权或董事会委托的专项调查或检查活动。
其中,监事会应当重点监督本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尽责情况、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
第六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二)遵循本行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三)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息披露及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等情况;(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情况;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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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事会职责及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的监督管理机制和监督机构的行为准则,保证本行股东的合法权益,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管理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根据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力。
第三条本行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一名,非职工监事二名。
监事会设监事长(监事会主席)一名。
第四条职工监事由本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非职工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章监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根据本行章程规定,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情况;
(二)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
(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专项审计或离任审计;
(四)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管理和活动;
(五)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
(六)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
(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应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章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监事会主席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通知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载明召集事由、会议时间、会议地点。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九条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条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行章程,致使本行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本行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或借助所有监事能够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进行通讯表决并作出决议,由与会监事签字或事后补充签字并注明补签日期。
通讯表决议案由监事会主席签发,通讯表决事项应当至少在表决前三日内送达全体监事。
第四章监事
第十三条监事为本行监事会成员。
监事由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监事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解任:
(一)任期届满;
(二)被股东大会罢免;
(三)监事自动辞职。
第十五条因监事退任而发生缺额达三分之一时,除因届满事由外,应要求股东大会补选监事,以补足原任监事名额。
在监事缺额未及时补选,有必要时可由股东大会指定人员代行监事职务。
第五章监事会主席
第十六条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组织监事会落实职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则由本行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办理。
第二十条本规则经本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