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资金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的紧急通知
湖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篇:湖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省属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规范分配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以省属国有企业(暂指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下同)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脱困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为:(一)省属国有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具体包括:1.国有独资公司、未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中应得的税后利润;2.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应得的股息、红利和股利;3.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4.国有独资公司、未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清算净收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清算净收益中应分享的净收益;5.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6.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二)年度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脱困专项资金。
第四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收缴范围和标准:(一)国有独资公司、未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按不高于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20%的比例收缴。
具体比例由省国资委根据上一年度不同行业的利润水平及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政策提出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核,联合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有股按分得的股息、红利和股利全额上缴。
(三)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在扣除相关成本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全额上缴。
(四)国有独资公司、未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清算净收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清算净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缴。
(五)其他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有独资公司、未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税后利润跨年度缴纳,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在收入实现后缴纳。
以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从2006年度开始收缴。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由省国资委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计划,省国资委负责监缴,企业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省级国库。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1995]5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1995]58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直管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管好用好省直单位预算外资金,提高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制止乱收费行为,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3号令)的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一、省政府决定成立预算外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全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政策的制定和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协调与处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指导全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和省直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
二、预算外资金是各单位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而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
财政部门是管理预算外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在汉各行政事业单位、省直各部门、各单位所有的预算外资金,都必须按省政府53号令的要求,实行计划管理,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储存,接受财政监督。
省直预算外资金包括:(一)按现行财政体制,由省财政按规定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和按规定在国家预算以外集中的企事业单位的收入等;(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有偿服务收入;(三)经国家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各种专项基金;(四)企业主管部门提留、使用的各种专项资金和管理费;(五)上述项目以外的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资金和省政府委托财政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
三、省直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管理、计划安排、专款专用。
湖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职责的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职责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5.30•【字号】鄂财农村发〔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职责的规定》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现将《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职责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职责的暂行规定湖北省财政厅2013年5月30日附件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职责的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问责办法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专管员制度,强化乡镇财政专管员、乡镇财政所、县(市、区)财政局科(股)、室的责任,充分发挥乡镇财政专管员制度在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中的作用,保证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落实,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湖北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办法》(鄂财农村规〔2010〕11号)、《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鄂办文〔2011〕69号)、《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乡镇财政专管员制度的指导意见》(鄂财农村发〔2012〕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市州、县(市、区)财政厅、局应成立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厅、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厅、局长任副组长,财政厅、局相关处、科(股)、室负责人、乡镇财政所所长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财政厅农村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农村财政财务管理局、科(股)负责,具体负责协调、督导各业务科(股)、室及乡镇财政所开展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第三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对象和范围为,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乡镇组织的非税收入、部分集体经济收入等。
湖北省出台国有企业资金运用监管办
湖北省出台国有企业资金运用监管办法近日,湖北省出台《国有企业加强资金运用监管试行办法》(鄂纪发〔2011〕43号)(以下简称《办法》),健全完善资金运用管理体系,加强对资金运用关键环节和风险点的监控。
《办法》规定,要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资金运用管理体系。
企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监事会要按照各自职责,对资金运用实施科学决策、规范运作、有效监督,形成职责分明、相互制约的资金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资金集中管理制度。
建立公司董事长负总责、总会计师具体负责的资金集中管理体制;实行公司统一资金预算、统一对外融资、统一资金调度、统一对外担保的资金集中管理制度;合理划分公司与各子公司资金管理权限,重大筹资事项、重大投资事项、重大并购重组等由公司集中决策。
二是建立资金运用责任制度。
建立严格的资金运用业务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和审批的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建立相互制约的资金收、支业务制度;建立资金运用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建立现代化的资金运用监控体系,通过计算机网络化和财务控制软件,对资金运用进行实时监控。
三是建立资金预算监控制度。
企业所有资金活动必须纳入预算管理。
在实行资金预算中,应明确预算项目和预算标准,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在资金预算的执行上,应及时分析和监督预算与执行的差异,并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
预算内资金支出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制,预算外资金支出实行集体审批和联签制。
四是完善内部监控和风险管理制度。
根据全面性、审慎性、有效性的原则,在资金运用流程的制度设计中,对分级审批制度、权限划分规定、联签、复核手续、原始凭证管理、计量审查、验收等关键环节实行相互制约;健全完善各类有价凭证、票据、账册的登记、领用、签发、保管和归档制度。
建立大额度资金运用事前风险防范、事中风险监控和事后风险评估制度。
《办法》要求,加强对经营环节的资金运用监控。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国资发展[2005]35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12.27【实施日期】2005.12.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湖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国资发展[2005]353号 2005年12月27日)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经省政府授权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是指企业用货币、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一)对外投资,即:设立全资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已投资的企业追加投入、债务重组等;(二)固定资产投资,即: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三)金融投资,即: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基金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企业是投资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二)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三)组织投资管理,开展投资分析。
第五条企业应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报省国资委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于上年的12月20日前向省国资委报告。
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绩规[2012]15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绩规〔2012〕15号)省直各预算单位: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切实保障公务需要,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我厅拟定了《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2012年9月27日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切实保障公务需要,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是指与省财政厅有预算缴拨关系的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省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包括:(一)《国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中已明确的固定资产: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2.通用设备,如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电气设备、通信设备等十二类;3.专用设备,如农业和林业机械、医疗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铁路运输设备、水上交通运输设备等三十四类;4.文物和陈列品;5.图书档案;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黄石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新时期市政府国资委加强国资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石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新时期市政府国资委加强国资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02•【字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黄石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新时期市政府国资委加强国资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出资企业、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单位:《新时期市政府国资委加强国资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11月2日市政府国资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石市政府国资委2020年11月2日新时期市政府国资委加强国资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的重要指示精神,市政府国资委从监管理念、监管重点、监管方式、监管导向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根本性转变,以绩效目标考核为指挥棒贯穿国资监管始终,按照重点监管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对出资企业特定时期特定事项进行重点监管的原则,着力推动我市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不断开创新时期国资监管工作新局面,特制定国资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一)坚持以管资本为主,构建国有资本规范化专业化监管体系。
以法律为准绳、以产权为基础、以资本为纽带,推动国有资本规范化专业化管理。
(二)健全国有资本运作的监管制度和机制。
强化公司章程管理,规范董事会运作,注重通过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加强产权登记、产权流转、资产评估、财务管理等基础管理工作,加大对国有资本重大运作事项的管控力度。
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运作的动态监管,对企业运行关键环节和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动态监测和实时监管。
(三)强化战略规划引领,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产业发展规划,引导企业聚焦主责主业投资,通过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强化主业管理、核定非主业投资比例等方式,管好国有资本的布局投向。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7
度投资 计划 , 对企业 年 度 投 资 计划 实行 备案 管
理 ,
制 定 企业投 资 项 目 负 面 清 单 ,
对企业 投 资
项 目 进行分类监 管 , 监 督 检査 企业 投 资 管 理制
度 的 执行情 况 、 重 大 投 资 项 目 的 决 策 和 实 施 情
况 , 组 织 开 展对重 大投 资 项 目 后 评 价 , 对违规
资人职责 的 企业 ( 以 下简称
企 业 “
”
)
的 投资 活动
—
4 2
—
本 办法 。
第 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 投资是指 企业 以 现金 、
实物 、 公司 股权 、 有 价证券 或无形 资产 等 资源 投
入市场 获取未来 收益 的 行为 。 主要 包括下 列投 资
(鄂 国资发展
〔20 17 〕
号 9 0
)
从本办法施行之 日 起废止 。
省 出 资企业公司 章程相 关规定 与 本办法 不一 致
的 ,
以本办法 的规定 为准 。
执行中 有何问題 ,
请及 时反馈 我委 。
湖北省人民 政府 国有 资产监督管酸 员 会
年 201 7
月 1 1 7 日
)
编 制并 錢企业
和年度 投 断
划 ,
编制 投资项 目 库 ;
三 (
)
开展投资项 目 的可 行性研究和法律 风险
輸
四 (
)
进行 投资 决策并承担 相应 的 投资风 险 ,
加强投 资项 目 管理和风险控制 ;
五 (
)
开展投 资统计 、
分 析和 后评价工 作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3.24•【字号】鄂政发[1998]15号•【施行日期】1998.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1998年3月24日鄂政发〔1998〕15号)近几年来,全省各地、各部门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全省三次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认真采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全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为了进一步提高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正常化和规范化水平,全面推进综合财政预算,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加强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和提取管理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其内容主要包括:1、根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2、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3、按国家规定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4、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和其他资金;5、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6、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包括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财政拨款有偿使用回收资金中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部分,国家行政机关派驻境外机构的非经营性收入,财政专户利息等。
收取和提取预算外资金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项目、范围和程序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内部控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内部控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02•【文号】国资发监督〔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内部控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21〕19号各中央企业: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决策部署,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要求,加强中央企业资金内部控制(以下简称内控)管理,进一步提升防范重大资金损失风险能力,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监督规〔2019〕101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资金内控管理体制机制近年来,一些中央企业集中出现资金管理体系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到位、支付管理不规范、信息化建设滞后等问题,个别基层单位甚至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暴露出资金内控管理严重缺失。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资金内控管理工作,以提升资金内控有效性为目标,以强化资金内控监督为抓手,以健全资金内控制度体系为保障,落实内控部门的资金内控监管责任、工作职责与权限,明确监管工作程序、标准和方式方法,构建事前有规范、事中有控制、事后有评价的工作机制,形成内控部门与业务、财务(资金)、审计等部门运转顺畅、有效监督、相互制衡的工作体系。
二、切实加强资金内控制度建设各中央企业内控部门要在推动完善财务资金制度的基础上,结合企业行业特点、业务模式和经营规模,抓紧建立资金内控监管制度,明确资金内控监管工作原则和任务、职责权限和控制程序,细化资金内控在资金支出、审批联签、收支结算、银行账户、网银支付、票据管理、不相容岗位设置、上岗资质、定期轮岗、后续教育等关键环节的控制触发条件和控制标准、缺陷认定标准,确保内控要求嵌入到资金活动全流程。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财绩规[2017]4号【发布部门】湖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04.17【实施日期】2017.04.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绩规〔2017〕4号)各市、州、县(市、区)、直管市、林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2017年4月17日附件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 35 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 36 号令)、《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第 71 号令)、《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第 68 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使用包括:行政单位资产自用、出租、出借等;事业单位资产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
第四条单位资产使用应当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投资回报、风险控制、跟踪管理和注重绩效的原则。
国有资产使用应当首先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率。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1.07•【字号】鄂国资资产权〔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国资资产权〔2019〕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资委(办)、财政局、省出资企业:2018年5月16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印发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强化了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的规范。
结合我省实际,对贯彻落实好36号令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抓好学习贯彻。
36号令是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的重要举措,对调整优化监管职能、精简监管事项具有重大意义。
各地、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好36号令的各项规定,加强对上市公司股权管理业务的指导,促进国有股东履行好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职责,切实做好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分级监管,明确工作责任。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分级监管原则和简政放权要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市州以下(含市州)有关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交由市、州、直管市、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各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将监管权限下放到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其中,国有控股股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后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三、优化配置,促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结合实际,指导出资企业确定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的合理持股比例,调整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鄂政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12日湖北省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发〔2018〕23号)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内容(一)功能定位。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运营公司均为在本级政府授权范围内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
公司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不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所持股企业行使股东职责,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按照责权对应原则切实承担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责任。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优化国有资本投向,重点向我省十大重要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基础设施产业集中,更好服务我省“一芯两带三区”区域和产业发展战略。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主要以服务国家和全省发展战略、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提升产业竞争力为目标,以对战略性核心业务控股为主,通过开展投资融资、产业培育和资本运作等,发挥投资引导和结构调整作用,推动产业集聚、化解过剩产能和转型升级,培育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积极参与市场竞争,着力提升国有资本带动力、影响力。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主要以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提高国有资本回报为目标,以财务性持股为主,通过股权运作、基金投资、培育孵化、价值管理、有序进退等方式,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发展,实现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保值增值。
国有企业财务资金管理风险防范及对策
国有企业财务资金管理风险防范及对策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控制的企业,其资金管理面临一定的风险。
为了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国有企业需要采取以下对策。
第一,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国有企业应制定和落实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管理的标准和流程。
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预算管理、财务会计制度、资金监管制度等。
通过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国有企业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风险,确保资金管理的规范和合规。
第二,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
国有企业应建立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全面评估和监测财务风险。
通过风险评估,国有企业可以确定主要的风险因素,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定期监测风险的变化和趋势,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风险挑战。
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防控。
国有企业应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对资金管理进行全面审计,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审计部门应及时提供风险预警信息,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风险。
国有企业还应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对重要资金流程进行有效监管,防止财务风险的发生。
第四,加强外部风险防范与应对。
国有企业应积极应对外部风险,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进行风险防范。
企业可以通过多元化投资,降低单一经营风险。
还应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和合作,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还可以购买相关的保险产品,转移部分风险。
第五,提高财务人员素质和能力。
国有企业应重视财务人员的培养和提高,提高其素质和能力,使其能够熟悉和掌握财务管理知识和技巧。
财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财务风险意识,能够及时识别和处理潜在的财务风险,为企业的财务安全提供保障。
国有企业在财务资金管理中需要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
通过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防控、加强外部风险防范与应对、提高财务人员素质和能力等对策,可以有效降低财务风险,保障国有企业的财务安全。
国有企业财务资金管理风险防范及对策
国有企业财务资金管理风险防范及对策为了保障国有企业的财务资金安全,防范风险,需要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
一、加强风险意识国有企业必须加强风险意识,建立全面的风险评估体系,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风险评估应该面向企业全局,包括财务、生产、技术、法律等各方面。
定期评估不同风险的概率和影响程度,制定相应措施。
二、建立科学的资金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应该建立科学的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制定资金运作流程,层层审批,防止资金滥用。
制定严格的财务制度和预算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三、掌握财务信息国有企业要及时掌握企业财务信息,进行预警。
建立健全的财务报告制度,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定期做好财务报表的填报和资料汇总,及时发现财务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加强内部控制加强内部控制是防范财务资金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风险管理、审计、会计、预算和监督检查等职能部门,规范资金管理流程,防止资金违规操作和滥用。
五、严格财务审计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财务审计制度,定期开展财务审计工作,并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改正。
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体系,完善审计机制和标准,落实分级审计、内审和外审相结合的工作模式。
六、加强人员管理和教育培训国有企业的财务资金管理要加强对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培训,确保员工对企业财务资金的重要性和敏感性有足够的认识,以诱发他们主动防范风险。
企业应定期进行培训,提升员工财务管理水平,建立风险防范意识。
国有企业应当重视风险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机制,强化内部控制,加强人员管理和教育培训,防范财务资金风险,确保企业稳健经营。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国资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鄂国资规[2017]4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7.26【实施日期】2017.07.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国资规[2017]4号)省出资企业:《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已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湖北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鄂国资规〔2011〕8号)同时废止。
省政府国资委2017年7月26日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深化省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动企业提高发展质量、提升经济效益,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有关政策,结合省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出资企业是指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申报、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省出资企业在省政府国资委依法调控下,围绕企业发展战略与功能定位,依据企业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管理等情况,按照省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要求,对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做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劳动关系或工作岗位在本企业并由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含生活费)的人员,包括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未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为本企业提供服务并由本企业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离岗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省出资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职工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湖北省经信委关于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鄂经信监察[2011]268号
湖北省经信委关于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经信委关于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鄂经信监察〔2011〕268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经信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关于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监管,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完整、有效,严肃查处和纠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规问题,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经信委系统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督检查的范围此次监督检查的范围为2010年以来国家和我委会同省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此次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项目安排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审批及土地、环评等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虚假申报;2、项目建设进度是否按计划执行,是否能按进度要求组织竣工验收;3、专项资金是否按时、足额下达,是否存在挪用、转移或侵占专项资金;4、中央专项是否落实“四制一专”(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及专项资金专户)、省级专项是否实行专项资金专户管理。
三、监督检查的方式和步骤此次监督检查工作采取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阶段2011年10月底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经信委要按本通知要求,组织本地区及相关企业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将监督检查总结报告和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一式三份分别报送省经信委监察室、规划和技改处及相关专项负责处室。
(二)重点抽查阶段省经信委将结合各地自查和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组织专班于2011年10月底、11月初对各地检查情况选择部分重点项目进行抽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9.14
【实施日期】1999.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切实
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四日
为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税收政策规定,现就加强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以“两则”、“两制”为依据,建立健全与财务会计制度相适应的新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做好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考评验收工作。
要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实行自我约束,自
我监督,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企业财务会计机构、财务会计人员要依法行使职权,认真进行会计核算,严格会计监督,为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服务。
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觉。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7)【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7]67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8.16【实施日期】2017.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67号)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修订后的《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8月16日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四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五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中期财政规划要求,实行滚动编制。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省直部门及国资监管机构(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及其监管的省属国有企业(省属国有企业指省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七条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预算收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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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资金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的紧急通知
鄂国资财监〔2011〕40号
省国资委关于加强资金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的紧急通知
各出资企业:
当前正值年关,企业各方面资金需求旺盛,资金供需矛盾突出。
为保障企业资金安全,防止资金链条断裂,防范财务风险,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加强企业资金管理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资金集中管理。
要严格执行《省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资金集中管理的通知》(鄂国资统评…2009‟305号),充分认识加强资金集中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实行资金集中管理,防范财务风险,降低财务费用,提高集团公司对子企业的管控力。
省国资委将资金集中管理作为企业总会计师年度评议和任期评估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要严格执行《会计法》以及《现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企业内部货币资金管理控制体系,健全现金管理制度。
一是要加强现金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会计核算与管理工作规范》(鄂国资统评[2008]61号),切实加强企业现金收、付、存环节的管理,现金收入必须当天存入银行,严禁坐支,防止现金损失。
二是要加强银行支票、承兑汇票等金融票据管理。
要严格执行银行支票管理规定,确保银行支票准确完整。
要加大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流转环节的管控,定期与往来单位核对应收票据,组织开展各项应收票据的清理,防止票据欺诈和票据遗失,确保银行票据真实完整。
三是要加强销售货款管理。
要明确销售回款各环节的管控责任,确保销售货款的及时回笼。
三、加强应收账款管理。
要对应收账款采取强有力的管理措施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控制。
一是要建立客户资信调查评估制度,科学评估客户的资信程度,尽可能地减少赊销业务。
二是要动态跟踪分析,强化日常监督和管理。
要加强应收账款日常动态状况信息传递,建立定期和客户对账制度,及时关注往来客户的经营情况,确保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诉讼的时效性。
财务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对企业所持有的应收账款进行跟踪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三是
要及时清理,严格催收。
要建立以业务人员为主,财务、纪检监察人员为辅的催收欠款制度,将销售人员销售回款与年度绩效考核挂钩,提高货款回收率。
四是要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完善应收账款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从体制机制上防止不良应收账款的产生。
四、加强存货管理。
各企业要建立健全存货内控制度体系,实行存货ABC分类管理,采用经济采购批量、整合供应链、重构作业链和物流规模效应等方法,降低存货资金占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组织生产,推行“订单式管理”,减少生产积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加强资金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要建立财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积极稳妥处置资金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国有资产损失。
六、加强责任追究。
要严格执行《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试行办法》(鄂国资纪检…2009‟405号),对发生资金损失行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