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有资产增资扩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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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国企增资扩股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增资扩股进入产权市场公开选择投资者的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7]45号)和《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规范改制暂行办法》(鄂国资改革[2007]422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省国有、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增资扩股,是指企业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新股东增资;
(二)新股东与原出资人共同增资;
(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增资;
(四)职工入股增资;
(五)其他增资形式。
第四条增资扩股是企业改制的一种形式。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出资企业及出资企业控股子企业增资扩股方案与增资扩股说明书经企业董事会、股东会(不设董事会、股东会的由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或批准(省出资企业增资扩股方案的制定和审批按照《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规范改制暂行办法》执行)。其中企业因增资扩股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其增资扩股方案与增资扩股说明书由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出资企业的其他参股子企业增资扩股方案由所出资企业审批,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条意向投资者拟以增资扩股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应同意并遵守本业务规则。
第六条企业增资扩股改制上市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令第19号)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择优选择投资者的程序
第七条企业公开增资扩股时,应制订增资扩股方案及增资扩股说明书。增资扩股说明书由原出资人自行制订或委托中介机构制订。
第八条增资扩股说明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股企业基本情况;
(二)股本结构及出资人情况;
(三)拟增资股额及占增资后总股本比例;
(四)募集资金的主要用途及收益情况(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招股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及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投资者准入条件;
(七)管理层基本情况、是否参与增资等情况;
(八)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第九条申请受理。原企业向武汉光谷联交所提出增资扩股挂牌申请,应提交如下相关材料:
1、增资扩股方案批准文件;
2、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3、原企业股东材料;
4、增资扩股说明书。
第十条武汉光谷联交所收到申请后,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武汉光谷联交所完成材料审核后,在省级以上报刊和该所网站对企业增资扩股公告信息进行公开发布。重大增资扩股项目还应通过京、津、沪、渝四大产权交易所联合同步发布信息。信息披露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1、招股企业概况;
2、增资扩股说明书全文。
企业增资扩股方案批准文件及审计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置武汉光谷联交所备查。
第十二条征集意向投资者。意向投资者拟参与标的企业增资的,应填写《投资意向申请书》,并向武汉光谷联交所提交相关材料。
(一)企事业法人意向投资者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支付能力证明;
3、满足投资者条件的证明材料;
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自然人意向投资者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存款证明;
3、满足投资者条件的证明材料;
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意向投资者为自然人联合体的,还须提交联合投资者合股协议。
意向投资者为管理层和职工的,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提交任职证明文件;有法定代表人参与的,还须提交其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意向投资者对《投资意向申请书》的填写内容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意向投资者资格审核。挂牌公告期满3个工作日内,武汉光谷联交所与原出资人组成的审核小组按照招股说明书和挂牌公告发布的投资者条件,对意向投资者资格进行审核,确定合格意向投资者。
第十四条武汉光谷联交所在对意向受让投资者进行资格审核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情况书面通知意向投资者。
第十五条择优选择投资者。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者,由武汉光谷联交所组织,采取公开竞价、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投资者。
第十六条结算与鉴证。确定投资者后,原出资人与经公开征集选择的投资者签订增资扩股合同,募股资金通过武汉光谷联交所结算专用账户统一结算,由该所出具《鉴证书》,相关各方凭此《鉴证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企业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订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利用增资扩股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隐匿资产、营私舞弊、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武汉光谷联交所工作人员及会员单位应遵守诚实信用的职业道德,不得与意向投资者串通低价折股国有产权,泄露意向投资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意向投资者不按本规则第十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真实、完整的,武汉光谷联交所可要求其限期补充改正,拒不补充改正的,取消其意向投资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择优选择投资者程序中未规定的事项及违约责任,适用《湖北省国有产权交易规则》(鄂国资产权[2005]20号)和《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