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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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03月13日 15时16分 705
主题分类: 国企国资
“出资企业”
“财务预算”
湖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国资统评[2006]253号
各出资企业:
现将《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委。
二○○六年十月十日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国资委出资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战略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种资源和经济行为合理预计、测算并以之为基础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省国资委财务监督有关工作要求,以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预算年度内各生产经营环节的资产运营、现金流量、经营目标和重点财务指标预测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 省国资委依据本办法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财务预算工作组织
第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做好财务预算编制工作,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内部协调,完善财务预算编制程序,促进推行全面预算管理。
第六条 设有董事会的企业,应当成立预算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主要成员应当由熟悉企业财务会计业务并具备相应组织能力的董事组成。未设置董事会的企业,应当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建立财务预算领导小组,行使企业预算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企业预算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企业财务预算的原则和目标;
(二)审议、平衡企业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三)组织下达财务预算,并监督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四)审议、协调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为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在企业预算委员会(预算领导小组)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负责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日常监控工作。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应当履行
以下主要职责:
(一)编制企业财务预算预案;
(二)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报送及下达工作;
(三)跟踪监督和控制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四)分析和考核企业内部各业务机构及所属子企业财务预算完成情况;
(五)审核和编制企业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六)协调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 企业内部各业务机构和所属子企业为财务预算执行单位。企业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在企业预算管理机构统一指导下,认真做好本部门或者所属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严格执行经核准的财务预算方案。企业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财务预算方案编制、上报、控制工作;
(二)负责将本单位财务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考核;
(三)负责按照授权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各项预算;
(四)负责研究、解决上报财务预算编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化,上报并提出财务预算调整建议。
第三章 财务预算编制原则和程序
第十条 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当在认真分析和总结上年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围绕企业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以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资金为核心,以成本费用控制、经营风险监控和现金流量分析为重点。
第十一条 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当坚持合理性原则。要充分考虑国家宏观调控和相关产业政策变化,保证预算编制的合理。既要有利于企业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的最终落实,又要有利于加强经营资本积累,确保企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 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当坚持完整性原则。要按照规定将所属子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预算情况全部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全面、完整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果、成本费用、投(筹)资及资金需求等状况。
第十三条 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重要性原则。要预计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财务会计事项,按照规定都应当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不得存有未反映在财务预算中的重大财务会计事项。
第十四条 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风险控制原则。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外投资及重大资本支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严格控制股票、期货、期权、外汇交易等风险业务预算规模。
第十五条 企业可以根据预算项目不同,分别采用固定预算、
弹性预算、滚动预算、零基预算等方法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预算编制制度。企业内部计划、生产(或业务)、市场营销、投资、物资、科技、人力资源或者业绩考核等职能部门应当认真配合做好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工作。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企业预算委员会及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以前提出下一年度企业预算目标,并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或者由各预算执行单位于第四季度以前上报本单位下一年度财务预算目标,企业预算委员会及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平衡后提出初步调整意见;
(二)企业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财务预算目标,于每年年底以前上报详细的本单位财务预算方案;
(三)企业在对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预算方案审核、汇总、平衡的基础上,对财务预算方案提出调整意见,并反馈有关预算执行单位予以修正;
(四)企业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将经核准的预算方案进行目标分解,细化为季度、月度预算后,做好责任层层落实工作;
(五)企业应当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做好考核工作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为完善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提供依据。
第四章 财务预算编制内容和范围
第十八条 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当形成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对企业财务预算方案进行综合反映。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财务预算报表;
(二)财务预算编制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表应当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二)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三)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情况;
(四)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新建、改扩建、外购、融资租赁等固定资产支出情况;
(五)企业预算年度内对外筹资及投资总体规模、分布结构和财务风险预计情况。
第二十条 企业财务预算报表应当采用合并口径进行编制,编制范围原则上应当与上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一致。企业财务预算报表编制范围应当包括:
(一)境内全部子
企业;
(二)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子企业;
(三)所属各类事业单位;
(四)各类基建项目或者基建财务(含技改,下同);
(五)按照规定执行金融会计制度的子企业;
(六)所属独立核算的其他经济组织。
近期准备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子企业,应当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或者在财务预算报告中单独说明。
凡预算年度内新设立的子企业,应当纳入企业财务预算范围或者在财务预算报告中单独说明。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前向省国资委报备不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的企业情况。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
(一)已宣告破产的子企业;
(二)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企业;
(三)已实际关停并转的子企业;
(四)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企业;
(五)省国资委核准同意可不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的其他子企业。
第二十二条 各级子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与企业总部不一致的,企业总部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合并报表时,应当按照上年决算编制要求将有关预算数据调整后,再进行企业财务预算报表的合并汇总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对年度财务预算报表编制及财务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进行分析说明。财务预算编制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工作组织情况;
(二)预算年度内生产经营主要指标情况;
(三)预算编制的基本假设及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要与财务决算一致,不一致的要单独说明。
(四)主要预算指标分析说明;
(五)可能影响预算指标事项说明;
(六)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将所属事业单位相关预算内容统一纳入财务预算报表编制范围,以完整反映企业财务收支预计状况。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对照有关科目转换参考格式逐级进行合并汇总及转换后编制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表。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将所属基建项目相关预算内容统一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以完整反映企业资产规模预计状况。企业所属建设单位应当对照有关科目转换格式逐级逐户将基建财务报表转换为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表后再进行合并汇总。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将所属境外企业相关预算内容统一纳入财务预算报表编制范围,以完整反映企业经营规模和经营成果预计状况。境外子企业应当将所在地预算年度及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与境内母公
司调整一致后编制境内外合并年度财务预算报表。
第五章 财务预算报送与确认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财务预算实行分类管理制度。省国资委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预算应当报送省国资委批准,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预算应当报送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认真组织做好所属子企业财务预算报告收集、审核、汇总工作,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编制企业合并财务预算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下列程序,以正式文函(含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向省国资委报送:
(一)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报送省国资委;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报送省国资委;
(三)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后报送省国资委。
企业上报省国资委的主要财务预算指标不得低于企业签订的当年业绩考核目标值。
第二十九条 企业除报送合并财务预算报告(含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外,还应当附送企业总部及其子企业的分户财务预算报告电子文档。二级子企业以下各层级企业的财务预算数据应当并入二级子企业报送。
第三十条 企业财务预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者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三十一条 企业报送的财务预算报告及附送的各类资料应当按顺序装订成册,材料较多时应当编排目录,注明备查材料页码。
第三十二条 省国资委建立所出资企业财务预算报告评估制度,对所出资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编制的合规性、合理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进行评估。
第三十三条 省国资委主要评估企业财务预算报告的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规划;
(三)是否符合企业战略规划、经营计划目标和经营业绩目标;
(四)是否客观反映企业预算年度内生产经营发展态势;
(五)是否符合财务预算编制完整性原则;
(六)是否合理预计企业预算年度财务状况;
(七)主要财务预算指标变动幅度是否合理;
(八)是否符合企业财务事项备案情况;
(九)是否符合省政府国资委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省国资委根据评估结果,可以要求所出资企业补充或者修正财务预算报告的有关内容,并在规定
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预算,以及是否对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预算予以备案的决定。
第六章 财务预算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根据经省国资委批准或备案后的财务预算方案,对各级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建立财务预算核准工作制度。财务预算核准工作由企业按照财务管理关系,依据“统一要求、规范程序、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及时对各业务机构及所属子企业重点财务预算指标进行层层分解。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将分解下达的年度财务预算指标细化为季度、月度预算,层层落实预算责任,严格各期预算执行控制。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核定的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预算,加强资金集中管理,严格规范日常运营资金、结算资金、信贷资金以及从事高风险业务资金的调度和拨款程序,明确超预算资金追加审批权限。
第三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财务预算报经省国资委批准或备案后,原则上不做调整。对预算年度内出现重大财务变动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权限于每年8月30日前报省国资委批准或备案。企业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对收入、成本、费用、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予以调整: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企业重要生产要素价格发生变动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及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企业因分立、合并等发生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宏观经济政策和市场环境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变化,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时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建议,作为预算调整、改进内部经营管理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条 省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主要财务预算指标预计风险进行评估,根据预计风险等级建立企业财务预算分类监测反馈机制,督促和指导企业加强经营风险防范。
第四十一条 省国资委应当加强企业财务监督,在财务动态监测和年度财务决算管理的基础上,依据经审计的年度财务决算数据对所出资企业财务预算执行质量进行核查和评估。所出资企业财务预算指标完成值与预算目标偏离较大的,企业应分析原因并作出专项说明报省国资委。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所编制上报的财务预算在合规性、合理性、完整性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省国资委责令其改正,并分别追究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者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
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企业报送的财务预算编制范围不完整、数据差错较大的,省国资委责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四条 企业在财务预算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省国资委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者分管财务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在企业财务预算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或者泄露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制度。
第四十八条 各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工作规范。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