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企业入辽入连备案流程

合集下载

企业备案流程

企业备案流程

企业备案流程企业备案流程什么是企业备案?企业备案是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行政行为,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备案手续,以确保合法经营,并获得合法的营业执照。

企业备案的重要性•合法性:企业备案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前提条件,没有备案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关闭的风险。

•信任度:备案可以提高企业的信任度,客户会更加相信合法备案的企业。

•合作机会:许多行业或者政府机构合作需要企业备案,完成备案可以拓展合作机会。

企业备案的流程1.登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官方网站。

2.注册账号并登录。

3.选择企业备案,填写相关信息。

4.提交企业备案申请,等待审核。

5.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材料准备。

6.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缴纳相关费用。

7.等待审批结果。

8.如果备案成功,领取营业执照。

企业备案所需材料•营业执照正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公司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公司财务报告•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明•其他依法需要的资料企业备案的注意事项•确认准确:填写企业备案申请时,要仔细核对所填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递交及时:提交备案申请后,及时按照要求准备材料并递交。

•跟踪进展:及时跟踪备案进展,如有需要补充材料或提供解释,要及时配合。

•合规经营:企业备案后,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规经营。

结论企业备案是保证企业合法经营、提升信用、获得合作机会的重要手续。

企业在备案过程中要准备充足的材料,并遵循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确保备案的顺利进行。

以上几个关键步骤能帮助企业完成备案流程。

企业要重视备案的重要性,确保企业在合规经营的基础上获得长期发展的机会。

施工单位办理入境备案

施工单位办理入境备案

建筑市场准入和企业出入境管理与备案(外埠施工单位办理入境备案
需要交验材料)
1、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代码证、开户银行证明、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企业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允许出境介绍信及企业近年内诚信证明。

3、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及办事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入境建造师证书、安全考核证、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技术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施工员证书、身份证及复印件。

复印件加盖公章留存
5、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相关各类技术人员的最近缴纳养老保险证明。

6、招标邀请函或招标文件。

7、按照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8、省外企业须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辽备案。

备案后到工程所在地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境手续。

大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省外施工企业在辽承揽业务事中事后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省外施工企业在辽承揽业务事中事后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省外施工企业在辽承揽业务事中事后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4.13•【字号】辽住建市〔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省外施工企业在辽承揽业务事中事后管理的通知辽住建市〔2016〕11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省厅于2016年1月6日印发了《关于加强省外施工企业入辽承揽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6〕1号),取消省外施工企业标前项目备案,调整为企业及其承接项目信息报送。

各地也应转变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注重对入辽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管,严格防范转包、挂靠,项目班子不履职等违法违规行为。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凡办理信息报送的省外施工企业的企业基本信息,以及其在我省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信息,省厅及时通过辽宁省外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网()予以公开。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可通过“企业信息栏”和“项目信息栏”进行查询。

二、各地应及时查询并充分利用省厅公开的入辽企业相关项目信息,与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

重点核查是否已办理《省外施工企业市场现场联动检查单》、项目班子人员与报送的信息是否一致和是否履职、是否存在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等行为,并以此为线索,加强对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

三、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外施工企业,各地一经查实,应及时向省厅报告。

省厅将通过全国建筑市场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向社会公布,并暂停其在辽宁省承揽业务的资格。

四、各地应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标前备案事项,不得对已在省厅办理信息报送的省外施工企业增设重复报送环节。

2016年4月13日。

辽宁省外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

辽宁省外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

辽宁省外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二零一四年八月目录1.系统运行环境 (3)1.1系统支持 (3)1.2最低硬件配置 (3)1.3设置IE (3)2.系统操作指南 (5)2.1企业如何登录系统 (5)2.1温馨提示 (8)2.2企业信息 (8)2.3项目备案管理 (9)2.4用户信息 (14)2.5业务咨询电话 (14)1.系统运行环境1.1系统支持本系统需在Win2000、winxp、win2003、win7操作系统环境下运行,浏览器版本Internet Explorer6.0或以上版本。

1.2最低硬件配置支持Windows2000以上的硬件配置。

1.3设置IE登录本系统时,将本系统网址加为可信任站点。

步骤如下:1.打开IE浏览器,点击菜单栏的工具选项,在下拉列表中选择2.在弹出的窗口中选择插页,选择然后点击按钮。

3.在弹出的窗口中,将本系统网址添加到区域中,点击按钮,再点击即可。

2.系统操作指南2.1企业如何登录系统1、外省施工企业首次使用系统需要注册帐号后,才能登录系统进行备案。

2、已经注册帐号的外省施工企业,直接在登录页输入用户名、密码后即可登录系统。

第一步: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进入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门户站后,在页面左侧点击“辽宁省外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栏,如图一所示:图一第二步:点击图一中左侧“辽宁省外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栏进入系统外网门户如图二所示,然后点击登录窗口中的注册按钮。

图二2.1首次使用系统的外省施工企业需要注册新帐号才能登录系统,可以点击“注册”按钮进入注册页。

2.2已经注册帐号的外省施工企业可以直接输入用户名、密码及验证码后,点击“登录”按钮即可。

第三步:用户进入注册页后,请务必要填写企业真实有效的相关信息,以免在管理部门审核时发现信息不符不能通过审核给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新用户可以参考图三所示来仔细填写各项注册信息。

(注:请绿色通道企业携带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人授权书到省厅市场处审核)图三第四步:用户登陆后,如正常显示下图代表用户成功登入系统。

〈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实施办法大建委发[2010]268号

〈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实施办法大建委发[2010]268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建委发[2010]268号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造价咨询企业及相关部门:根据《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市建委制定了《〈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实施办法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管理,根据《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标准GB50500-2008)、《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程类别确认工程类别确认应在招标投标前进行,作为招标投标文件内容之一。

(一)工程类别确认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1.加盖业主公章的工程类别确认报告单;2.工程项目规划审批总图;3.经批准的工程概算(或估算)投资文件。

(二)工程类别确认核查的主要内容:1.报送材料是否齐全;2.根据招标人提供资料,按照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予以工程类别确认报告收讫。

(三)工程类别确认工作时限:各项资料提供完备后3个工作日内。

二、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本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报在每年2月至4月,外埠施工企业全年可以申报。

已取得的本年度《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应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一)规费计取标准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1.网络数据申报登录大连工程造价信息网(),点击规费计取申报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相关数据,点击上报并打印《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

辽宁省外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

辽宁省外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

辽宁省外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辽宁省外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二零一四年八月目录1.系统运行环境 (3)1.1系统支持 (3)1.2最低硬件配置 (3)1.3设置IE (3)2.系统操作指南 (5)2.1企业如何登录系统 (5)2.1温馨提示 (8)2.2企业信息 (8)2.3项目备案管理 (9)2.4用户信息 (14)2.5业务咨询电话 (15)1.系统运行环境1.1系统支持本系统需在Win2000、winxp、win2003、win7操作系统环境下运行,浏览器版本Internet Explorer6.0或以上版本。

1.2最低硬件配置支持Windows2000以上的硬件配置。

1.3设置IE登录本系统时,将本系统网址加为可信任站点。

步骤如下:1.打开IE浏览器,点击菜单栏的工具选项,在下拉列表中选择2.在弹出的窗口中选择插页,选择然后点击按钮。

3.在弹出的窗口中,将本系统网址添加到区域中,点击按钮,再点击即可。

2.系统操作指南2.1企业如何登录系统1、外省施工企业首次使用系统需要注册帐号后,才能登录系统进行备案。

2、已经注册帐号的外省施工企业,直接在登录页输入用户名、密码后即可登录系统。

第一步: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进入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门户站后,在页面左侧点击“辽宁省外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栏,如图一所示:图一第二步:点击图一中左侧“辽宁省外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栏进入系统外网门户如图二所示,然后点击登录窗口中的注册按钮。

图二2.1首次使用系统的外省施工企业需要注册新帐号才能登录系统,可以点击“注册”按钮进入注册页。

2.2已经注册帐号的外省施工企业可以直接输入用户名、密码及验证码后,点击“登录”按钮即可。

第三步:用户进入注册页后,请务必要填写企业真实有效的相关信息,以免在管理部门审核时发现信息不符不能通过审核给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新用户可以参考图三所示来仔细填写各项注册信息。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19•【字号】辽政发[2005]41号•【施行日期】2005.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4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推进全省投资体制改革,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结合辽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围绕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应该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坚决放开,应该政府管好的投资项目要加强管理,该简化的要简化到位,建立新型投资体制,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改革目标。

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培育和规范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投资监管,规范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

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建立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三)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各级政府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政府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只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改为备案制。

(四)下放项目核准权限。

直接发包手续办理须知--2012

直接发包手续办理须知--2012

直接发包手续(施工)办理须知(2012年)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企业备案系统流程及注意事项

企业备案系统流程及注意事项

企业备案系统流程及注意事项:和二代备案系统一样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备案,任选其一:1、网站主办者自主备案:第一步:注册:客户登陆天互数据备案系统,先注册一个账户,注册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给您的邮箱发一封注册成功的邮件,点击激活码激活后方可登陆我们的企业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注意:注册的过程联系人电话和邮箱必须是网站负责人本人的且这些都是真实和正确的,因为这些关乎着管局下发备案号时往您的手机和邮箱发往备案号和密码。

第二步:网站主办者自主备案登陆到企业备案系统后,自行备案→新增报备→右侧新报备→填写ICP备案主体信息→填写ICP 网站信息→ICP备案信息确认,提交至接入商。

注意:填写主体信息时负责人指的是企业的法人,信息也是企业法人的信息,网站主办者是个人的指的是其本人。

在选择网站前置审批和网站服务内容时一定得实事求是的进行选择。

第三步:接入商进行预核验我们看到网站主办者提交信息后,对主体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预核验:初步判定主体信息是否真实,通过电话、邮件等途径核验联系方式是否正确。

预核验后,我们向网站主办者发送现场核验通知或信息退回的短信提示:“您提交的网站备案信息已通过预核验,请在1个月内由网站负责人本人携带有关证件原件到我单位备案现场办理核验手续”或“您提交的网站备案信息未通过预核验,请修改后重新提交”。

预核验工作我们会在主办者提交备案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注意:在我们进行预核验时,为了不影响您的网站备案速度,请您将营业执照、身份证(法人)、域名证书等相关证件准备好,接到现场核验通知后,百忙中的您抽出宝贵的时间携带好相关证件原件来备案现场核验和拍照。

第四步:备案现场核验核实证件:主要核看用户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核看域名注册证书、核看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部门审批文件。

对真实证件和网站主办者网上提交的证件信息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核验无误,留存身份证明和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

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进厂报备流程

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进厂报备流程

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进厂报备流程1. 前期准备在进厂报备之前,企业需要进行一些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能够顺利进行报备流程。

具体的前期准备包括:•了解政策法规:企业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明确进厂报备的要求和流程。

•核实资质要求:企业需要核实自身的资质是否符合进厂报备的要求,包括工商注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质。

•准备报备材料: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的报备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信息、环境保护措施等。

2. 网上报备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采用网上报备的方式进行进厂报备。

具体的网上报备流程如下:2.1 注册账号企业首先需要在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的官方网站上注册一个账号。

注册账号需要提供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2.2 登录系统注册成功后,企业可以使用注册的账号登录进入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的报备系统。

2.3 创建报备申请在登录系统后,企业可以创建报备申请。

报备申请需要填写相关的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信息、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等。

同时,企业需要上传相关的报备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产品说明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2.4 提交报备申请填写完报备申请后,企业需要将报备申请提交给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

系统会对报备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申请表格填写完整、材料齐全。

2.5 缴纳报备费用通过初步审核后,企业需要缴纳相应的报备费用。

报备费用根据企业的规模和产品种类而定,具体的费用标准可以在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的官方网站上查询。

2.6 审核报备申请在缴纳报备费用后,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会对报备申请进行进一步的审核。

审核主要包括对企业的资质、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等方面的审核。

2.7 审核结果通知审核完成后,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会将审核结果通知企业。

如果审核通过,企业可以进入下一步的进厂准备工作;如果审核未通过,企业需要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报备申请。

3. 进厂准备在报备审核通过后,企业需要进行一些进厂准备工作,确保能够顺利进入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

辽宁省商务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优质外商投资项目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商务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优质外商投资项目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商务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优质外商投资项目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商务厅,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1.12•【字号】•【施行日期】2018.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关于印发辽宁省优质外商投资项目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及沈抚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为贯彻落实辽委发〔2018〕20号文件精神,鼓励支持优质外商投资项目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经〔2018〕582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制定了《辽宁省优质外商投资项目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1日至10月31日之间发生的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各市(含沈抚新区,下同)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18年11月30日前进行申报;2018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19年7月15日前进行申报。

逾期不予受理。

请严格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要求,认真组织企业申报项目,并做好项目审核工作。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省商务厅外资处崔艳红************省商务厅财务处谈昊************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赵焱************附件:《辽宁省优质外商投资项目奖励实施细则》辽宁省商务厅辽宁省财政厅2018年11月12日附件辽宁省优质外商投资项目奖励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开放新格局以全面开放引领全面振兴的意见》(辽委发〔2018〕20号)精神,加大对我省优质外商投资项目支持力度,根据《辽宁省全面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对象和标准1.世界500强项目。

对世界500强企业在辽宁新设立的当年实际到位外资(实际到位外资限于注册资本的实际缴入,下同)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金融和类金融项目,下同),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额不低于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及加入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工作流程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及加入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工作流程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及加入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工作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02•【字号】辽市政办发〔2016〕70号•【施行日期】2016.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关于印发辽阳市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及加入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工作流程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6〕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及加入市属国有集团工作流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日辽阳市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及加入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工作流程一、组建本部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下简称“事转企”)的主管部门成立事转企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并组织实施本部门事转企工作。

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事转企工作方案,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事转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本部门所属相关事业单位完成转企工作。

二、合理确定事转企形式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和具备转企条件的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事转企形式。

对已无在职人员的直接予以撤销。

对无职能、无经营活动或基本无职能、无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在本系统其他事业单位空余编制数大于需安置人数,且人员符合岗位条件要求,可整合后撤销该事业单位。

其他符合转企条件的予以事转企,转企后保留国有企业形式的,由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办理公司制企业注册登记、资产划转、人员身份转换、社会保险接续、遗留问题处理等工作;转企后需要推进改革的,由原主管部门在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资委)指导下推进改革。

三、事转企单位财务及资产处置程序事转企单位财务及资产处置工作由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办理。

〈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实施办法大建委发 号

〈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实施办法大建委发 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建委发[2010]268号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造价咨询企业及相关部门:根据《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市建委制定了《〈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实施办法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管理,根据《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标准GB50500-2008)、《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程类别确认工程类别确认应在招标投标前进行,作为招标投标文件内容之一。

(一)工程类别确认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1.加盖业主公章的工程类别确认报告单;2.工程项目规划审批总图;3.经批准的工程概算(或估算)投资文件。

(二)工程类别确认核查的主要内容:1.报送材料是否齐全;2.根据招标人提供资料,按照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予以工程类别确认报告收讫。

(三)工程类别确认工作时限:各项资料提供完备后3个工作日内。

二、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本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报在每年2月至4月,外埠施工企业全年可以申报。

已取得的本年度《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应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一)规费计取标准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1.网络数据申报理系统,按要求填写相关数据,点击上报并打印《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

2.首次申报规费计取标准的企业点击“初始申报”;3.已申报并审批通过的企业点击“续期申报表”。

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12-29辽发改发〔〕号各市人民*,省*各厅委、各有关部门:为推进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根据《辽宁省人民*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经省*同意,现将《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主题词:企业投资备案办法通知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拟文 XX年x月x日印发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完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根据《辽宁省人民*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项目备案管理适用范围总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不再报*审批或核准,实行备案管理:(一) 企业不使用*投资且在《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外的投资项目;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内的项目;省*和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内、省级核准权限内的项目;国防、军工项目,境外投资、外商投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对全省项目备案工作具有指导和监督职能,各级发展改革委统一负责本地区项目备案管理工作,其2中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工作由各级经济委员会负责管理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建立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管理系统网站,适时掌握全省项目备案情况,及时采取适当方式发布投资信息,引导企业投资方向省内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时,必须登录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下进行备案,否则无效第二章备案内容、条件及效力第五条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只对备案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是否属于备案范围;是否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备案确认文件是项目申请相关许可和落实其它建设条件的依据之一,即备案确认文件是企业办理投资项目相关许可手续的前提第七条企业凭项目备案确认文件向环境保护、城乡规划、3国土资源、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海关、银行等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投资主管部门予以备案的项目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是否许可或予以办理有关手续的决定,并及时将办理意见抄送项目备案机关对*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和应当备案而未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各类银行不得发放贷款,证券监管部门不得核准其上市*等第八条备案项目文件有效期限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如果国家或省*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进行调整,将此类备案项目列入核准目录的,则需进行核准第九条企业在取得项目备案确认文件后,建设项目如发生重大变更,应当到出具项目备案确认文件的*投资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建设地点发生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项目总投资超过原备案数额30%以上;拟新征用地面积超过原备案数额10%以上;4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第三章备案管理职责权限及程序第十条投资项目备案按照属地化原则,在项目所在地省辖市或区、县*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各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项目投资限额划分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权限应由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需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投资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同一项目省内只能备案一次第十一条企业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应当按照项目备案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到相关*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填写“辽宁省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提供以下相应文件:项目法人基本情况,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项目基本情况,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项目投资基本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需提供招标事项核准有关材料;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项目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表一式5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项目单位必须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 *投资主管部门自收到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向申请企业出具备案文件,即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对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投资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做出限期改正或停止项目建设等处罚决定,并通知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未办理项目备案手续而开工建设的;向*投资主管部门提供伪造、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手段隐瞒真实情况,骗取项目备案确认文件的第十四条有关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为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办理备案手续的;未在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下6备案的;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无故拖延、拒绝办理备案手续的;给未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办理环保、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设备进口、减免税、生产安全监管等相关许可的;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备案范围内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各市人民*可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辽宁省人民*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起实施附件1、辽宁省__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2、辽宁省__市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3、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78附件1辽宁省_____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____市备 [ ]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你单位于年月日上报的___________项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 万美元建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新增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现予确认请据此办理相关手续,尽快开工建设XX市投资主管部门年月日抄送:9附件2辽宁省_____市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_____市否备 [ ]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你单位于年月日上报的__________________项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 万美元建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新增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审查,不符合备案条件,原因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此对此项目不予备案XX市投资主管部门年月日抄送:10附件3辽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企业全称企业基本情况地址工商登记号 (机构代码号) 企业性质项目名称项目联系人所属行业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编1、国有;2、集体;3、股份制;4、私营;5、联营;6、其他联系电话电子信箱1、新建 ;2、扩建 ;3、改造;4、迁建;5、其他所在地市县、区主要产品及项目生产能力基本新增产值万元情况新增利润万元主要建设内容总建筑面积新增用水量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的具体条款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项目投资情况平方米吨/日新增就业新增税金人万元征地面积电力增容亩千瓦计划开工时间年月总投资万元,其中:* 万美元其中:土建投资万元,设备投资万元 1、企事业自筹其中: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发行* 2、国内银行贷款 3、债券 4、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申报单位:申请备案时间:年月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11.24施行日期2014.11.24文号辽政发〔2014〕30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325项。

其中:取消171项,下放115项,前置改后置等改变管理方式39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意见》(辽政发〔2014〕24号)各项要求,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和规范管理。

市、县级政府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为推进新一轮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其他行政职权项目目录3.省政府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4.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要件事项目录辽宁省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1日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55项,其中:取消64项,下放88项,暂停3项)一、省发展改革委(下放市级和绥中、昌图县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5项)(一)取消4项1.省级医药储备动用审批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设备、设施审核审批3.政府出资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4.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暂定级审批(二)下放至市级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三、省教育厅(6项)(一)取消4项1.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名称作为校名审批2.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辅助教学机构审核3.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审批4.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审批(二)下放至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项1.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终止2.由地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审批四、省民委(2项)(一)取消1项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计划审批(二)下放至市级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五、省公安厅(2项)(一)取消1项50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批(二)下放至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管理1项高速公路占道施工审批六、省民政厅(下放4项)1.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涉外、涉港澳台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委托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4.因战伤残人员等级调整、退出现役或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换发证件、60岁以上或患重病行动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具体由省厅界定范围)的因公伤残人员等级调整的残疾情况鉴定(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七、省司法厅(4项)(一)取消1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前、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审核(二)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1.基层法律工作者年度注册2.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3.律师本市执业变更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取消2项)1.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2.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审查九、省国土资源厅(9项)(一)取消4项1.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2.建立化石博物馆审批3.增减挂钩土地复垦项目备案4.工矿废弃地土地复垦项目备案(二)下放4项1.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审批(委托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管理,试行期1年)2.单独选址项目审批(委托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管理,试行期1年)3.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审批(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管理)4.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审查(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管理)(三)暂停1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审批十、省环保厅(2项)(一)取消1项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运营单位乙级、临时资质认定(二)下放至市级(含昌图、绥中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脱硫设施闲置或者拆除的审批十一、省交通厅(下放4项)1.内河散化船船员特殊适任许可(下放至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除省管港口、航道设施外的港口工程设计审批(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通航河道内挖去沙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的许可(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4.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省级立项项目除外)(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十二、省农委(3项)(一)下放2项1.农业部门管理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下放至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农药广告内容审查(下放至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二)暂停1项相邻省间引种审批十三、省水利厅(8项)(一)取消4项1.专业水文站设立、撤销审批2.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4.权限内设置旅游项目审批(二)下放4项1.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下放至市级和昌图县、绥中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省管理权限范围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下放至市级和昌图县、绥中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除省直管水库大坝外,坝顶兼做公路批准(按水库大坝管理权限,由市或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4.除省直管水库大坝外,在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按水库大坝管理权限,由市或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十四、省林业厅(5项)(一)取消3项1.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预审2.重点国有林区森林采伐限额审核3.营造林工程监理员执业资格审核(二)下放至市级(含昌图、绥中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项1.林业部门管理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2.新建扩建消耗林木资源10万立方米以上加工企业的行政许可十五、省海洋渔业厅(16项)(一)取消4项1.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核(由省环保厅管理)2.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3.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资格认可(初审)4.渔船承造许可(二)下放12项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下放至市级和昌图、绥中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捕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下放至市级和昌图、绥中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装载有毒害货物、粉尘飞扬散装货物船舶在渔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4.拆船时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5.船舶在渔港水域内进行洗舱作业的许可(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6.船舶在渔港内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7.因教学、科研需要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的许可(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8.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9.船舶进出渔港签证(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10.渔港内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11.国内441KW(含)以上非捕捞渔船(不含公务船)、中外合资(合作)、独资的国内渔业船舶、境外购进的国内渔业船舶,以及大连湾渔港监督处辖区内的国内渔业船舶船名审批及登记(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12.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审核(省属水库除外)(下放至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十六、省外经贸厅(2项)(一)取消1项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审批(二)下放至市级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十七、省文化厅(8项)(一)取消5项1.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非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审批2.已经文化部批准的本地区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20天以内的延期审批3.省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认定(省内连锁网吧认定)4.拍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5.省文物收藏单位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二)下放至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1.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2.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3.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的审批十八、省卫生计生委(9项)(一)取消6项1.开展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批准2.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和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审批3.《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核发4.特殊血型的血液从外省调配和因科研或者特殊需要而进行血液调配的审批5.血站工作人员执业资格认定6.省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二)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1.省管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含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锦州市、铁岭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省管医疗机构的护士执业注册(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锦州市、铁岭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医疗广告发布审查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十九、省地税局(4项)(一)取消2项1.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2.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二)下放2项1.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机关管理)2.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由市级人民政府授权市地税局审批)二十、省质监局(2项)(一)取消1项信息网络建设标准化审查(二)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项国家、省登记注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二十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8项)(一)取消5项1.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审批2.组建省内院线公司审批3.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处理审批4.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5.举办省内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二)下放至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1.县级广播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需报省局备案)2.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设立开办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企业或者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申请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审批3.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获准设立开办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企业或者获准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申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审批二十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11项)(一)取消5项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煤矿外)职业卫生安全许可2.矿山救护队三级资质认定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单位认证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5.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二)下放6项1.烟花爆竹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理)2.烟花爆竹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理)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委托下放,市县两级国土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省发证)4.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委托下放,市县两级国土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委托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5.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备案(委托下放,市县两级国土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预评价备案委托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6.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中、省直企业、剧毒化学品企业除外)(委托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省发证)二十三、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管理14项)1.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类生产许可2.肉制品生产许可3.饮料生产许可4.方便食品生产许可5.罐头生产许可6.冷冻饮品生产许可7.速冻食品生产许可8.酒类生产许可9.水产制品生产许可10.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许可11.蜂产品生产许可12.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13.乳制品生产许可14.其他食品生产许可二十四、省体育局(6项)(一)取消3项1.全省性和跨省的体育竞赛审批2.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认定3.一级运动员、裁判员资格认定(二)下放至市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1.临时占用体育设施(含全民健身设施)批准2.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用途审批3.市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登记、变更、注销前审批二十五、省统计局(取消1项)公布相关统计资料审批二十六、省人防办(2项)(一)取消1项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缓审批(二)下放至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1项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二十七、省物价局(暂停1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商注册前置二十八、省知识产权局(取消2项)1.专利广告认定2.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中第三方检索机构认定二十九、省畜牧局(4项)(一)取消2项1.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审批2.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审批(二)下放至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项1.非跨省引入动物隔离场和无害化处理场的防疫条件审查与合格证的核发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三十、省煤管局(取消1项)煤炭运输计划审批三十一、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下放至相关市级辽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在辽河保护区内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舱底水审批三十二、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下放至相关市级凌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6项)1.在凌河保护区内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舱底水审批2.在凌河保护区内利用堤顶或戗台兼做公路的审批3.在凌河保护区内修建挖筑鱼池(塘),从事捕捞和水产品养殖的审批4.在凌河保护区内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核、审批5.在凌河保护区内海域滩涂使用审核、登记6.在凌河保护区内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附件2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其他行政职权项目目录(共计71项,其中:取消37项,下放27项,其他7项)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5项)(一)取消4项1.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注册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2.民爆科研立项备案(民用爆炸物品技术科研成果验收的子项)3.民爆科技成果鉴定(民用爆炸物品技术科研成果验收的子项)4.镁硼滑石岫玉行业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二)转移至省轻工联合会、省城镇集体工业联社会同省工艺美术协会管理1项对传统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二、省教育厅(2项)(一)取消1项省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备案(二)下放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三、省民委(7项)(一)取消1项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的民族成份认定(二)调整为日常管理6项1.省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2.省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注销3.宗教教职人员跨省主持宗教活动备案4.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5.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6.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来我省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四、省民政厅(下放3项)1.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民政行业特有工种(包括殡仪服务员、遗体搬运工、遗体防腐师、遗体整容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灾害信息员、孤残儿童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除涉韩、涉台以外的大连市管辖范围的涉外婚姻登记(下放至大连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五、省财政厅(取消1项)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取消1项)品牌管理师职业资格认定七、省国土资源厅(取消4项)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矿泉水的注册登记2.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3.矿业评估师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4.土地复垦方案审核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5项)(一)取消3项1.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认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2.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职业资格认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3.工程勘察设计外埠企业入辽备案(二)下放2项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下放至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城建监察(下放至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九、省交通厅(下放5项)1.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认可(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通航水域及跨河建筑物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许可(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水运工程(港口、航道)开工备案(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4.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下放至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5.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下放至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管理)十、省农委(取消2项)1.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考核2.蚕种检验机构认定十一、省水利厅(取消1项)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十二、省林业厅(取消1项)营造林工程监理员执业资格审核十三、省服务业委(下放至市级服务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对特许人未按规定说明费用情况行为的处罚十四、省外经贸厅(2项)(一)取消1项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二)下放至市级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审查十五、省国资委(取消1项)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认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十六、省地税局(取消1项)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十七、省质监局(5项)(一)取消3项1.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2.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3.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合格证书管理(二)下放2项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初审(委托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质监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市及市以下质检机构授权(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质监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十八、省新闻出版广电局(3项)(一)取消1项只读类光盘设备投产验收(二)下放2项1.对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中出现放映未经审查通过的、走私或无版权影片的,放映无《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影片等行为的处理(下放至县区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市、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主办地方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事前备案(省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主办地方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备案职权除外)(下放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十九、省安全生产监管局(6项)(一)取消5项1.阻隔防爆材料的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备案2.省外烟花爆竹供货企业备案3.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评审4.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5.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二)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条件确定二十、省体育局(取消2项)1.对全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审查管理2.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等行为的处理二十一、省物价局(8项)(一)取消2项1.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定价2.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定价(二)下放至市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管理6项1.污水处理费定价2.交通部门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培训费定价3.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定价4.危险废弃物处置费定价5.查档费定价6.室内煤气管道改装费定价二十二、省中小企业局(下放至各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外埠企业入辽入连备案流程
一、入辽
1、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上报名下载招标文件
2、外省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网中上报工程及人员信息
3、按照施工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管备案登记表中要求准备资料上报省建设厅,同时携带公司证书原件及人员证件及项目经理本人到场拍照(周三下午周五下午休息)
4、本周上报资料后下周三登陆外省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网中查询
申报结果通过后使用IE8下载
5、下载完入辽备案通过证明文件后持项目经理卡及外省施工企业市场联动核查单、省外招标人信息上网通知单、外埠施工企业入辽备案证到沈阳安监总站项目经理审核处激活项目经理卡入辽备案完成
二、入连备案
1、在大连建设网上现在最新外埠企业市场行为联合监管登记表分别
加盖大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大连市双清欠办公室、质监站、安监站、大连市建设执法监察支队等五个单位的审批公章
2、在大连建设网上下载最新的安全审查意见书
3、携带省施工企业市场联动核查单、省外招标人信息上网通知
单、外埠施工企业入辽备案证、加盖自己企业公章的安全审查意见书及审批过的外埠企业市场行为联合监管登记表到大连市建筑业管理处审批,次日去拿表。

4、大连市建筑业管理处在安全审查意见书上盖章后携带项目经理安
全B证书及公司安全许可证到大连市安监站盖章。

大连入连流程办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