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试用期没缴纳社保可以解除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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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试用期没缴纳社保可以解除合同吗
【案例】
A小姐一年后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内的社保,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律师解答】
A小姐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试用期内单位是否需要给员工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
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
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劳动法该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只要建
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部发[1996]354号《劳动部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之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也就是说,试用期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员工
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A小姐要求单位补交社保费是否超过时效?
劳动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
书面申请,这就是劳动争议的时效规定。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八十二
条规定:本条中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A小姐于2021年8月28日要求单位缴纳2021年8月——11月的社保,是否超过时效?
在这里,我想把一个概念说清楚,那就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是有区别的。
所谓的实体权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程序权利是法律赋予当事
人通过相应程序如仲裁、诉讼去取得属于自己的实体权利的救济程序。程序权利的丧失,
并不当然的导致实体权利的灭失。具体到本案,就是即使超过60日的仲裁时效,并不代
表当事人就丧失了要求单位补交社保的权利,因为超过时效,仅仅是丧失法律上的胜诉权,也就是说,丧失的是通过仲裁或诉讼保护自己实体权利的胜诉权,当事人仍可通过其他方
式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如自己向单位主张,或通过行政救济方式主张。
A小姐于2021年8月28日要求单位缴纳2021年8月——11月的社保,虽然A小姐
是2021年8月27日才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的社保,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仍更
大的可能会被认为超过仲裁时效,理由就是虽然A2021年8月27日才发现单位未缴纳试
用期的社保,但应当早就发现这个违法行为,这就是所谓的“应当知道”。虽然我一直认
为劳动部无权对劳动法的条文含义做出解释,但实践中这样处理也不是一下子可以改变。
但是,即使A因为超过60日而丧失仲裁或诉讼意义上的胜诉权,A仍享有向单位主张补交社保的实体权利,A于2021年8月28日向单位提出补交的要求不存在时效问题。
三、A可否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并缴纳相应的社
会保险费:八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根据本
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
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可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
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且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里需要探讨的一个问题就是员
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针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或侵权行为”还是可以针对以
往发生的违法或侵权行为?
只要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均可依法解除合同而不受正
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限制。理由如下:
1、《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并未对该种情况下劳动者随时解除合同做出特别规定或
限制规定,且法律、法规以及部委规章均没有对此问题有限制性规定,因此,将“未依法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限定为“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2、根据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精神,即使出现法律法规条文在有多种理解的情况下,也应当采纳更有利于劳动者利益的理解,这是一个大的方向,何况《浙江省劳动合同
办法》上述条款不存在多种理解。
3、根据我上面所述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关系,劳动者即使在丧失仲裁时效的情
况下,其仍享有实体权利,仍可通过仲裁或诉讼以外的方式向用人单位主张补交社保的权利,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主张权利时予以拒绝,在明示拒绝时实际上该“休眠”一年的违法
行为又转化为“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了,劳动者依据“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规规定。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