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谈判技巧(共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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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二手房价格谈判技巧

二手房价格谈判技巧

目前楼市冷清,不少房主都会让利,二手房多数是可以“砍价”,至于怎样才能买到做便宜实惠的房子,这当中蕴藏着很大的学问。

1、二手房价格评估

二手房的价格是有评估依据的,我们可以从相同路段的新房出售最低起价来判断所购买的二手房的大概房价,换句话讲,二手房的价格泡沫是可以通过比较衡量的。这里有一个经验值,商品性二手房价格最合理的区间在周边新房价格最高者的2/3,其他类型的如私宅、小产权房则视地段及保障程度有较大差距,而房龄较大的商品房大约相当于该路段位置新房均价的一半。

2、找出卖方弱点,谈个理想的价位

我们大约可以从出卖方的有关信息找出谈价优势,如出卖方急于出手的原因,有些是移居外地或出国,因而急用现金,这个时候如果一次性付款可以谈到较大的折扣;现阶段房价出现下行趋势,对于炒房者出货,也可以通过付款条件及类比因素谈价。

对于二手房,装修投入是个沉落成本,买家可以以不含装修的价格来成交,挑剔其装修无用或装修陈旧等都会导致价格略有下调。

3、出价方式的谈判技巧

有许多二手房价格是以包价出现的,即双证及过户费由对方出,买受人仅仅承担二手房的买价,而事实上售价里含有办证过户等手续费用在内并略有上浮。

方法是先通过第一个技巧权衡对方的出价合理性,如果出价比较合理,而权证费用加入到购买成本的时候,价格还是可以承受,则可以将权证费用转为由买受人承担,在这一前提下再与对方商谈成交价格。封死对方靠代办过户来提高单位售价的路径。

合同二手房还应该剔除掉提前还贷的有关费用不要计入到买卖价中,这个应该是房东自主完成的事项。

4、对于非完全性商品房的谈判技巧

有些房子做为二手房是可以买入的,但与一般性商品房有差距,这个时候主要从法律方面权衡买卖的合法性,买后你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同时这类房子的价格一般仅仅是二手商品房的2/3,所以要综合判断以后再行成交。而且,这类房子房东的底气不是很足,尤其是当下房价有下降趋势,你可以大胆杀价。

篇二:二手房交易中的谈判技巧及法律风险

二手房交易中的谈判技巧及法律风险

内容纲要

★二手房的基本常识

★二手房交易的流程及购房律师在二手房交易中所起的作用

★购房律师在二手房交易中的谈判及风险提示

一、二手房的基本常识

(一)什么是二手房:

二手房是相对开发商手里的商品房而言,它是房地产三级市场的俗称。凡产权明晰、经过一手买卖之后再行上市的房屋均可称之为二手房。

(二)二手房交易的几种常见房屋:

商品房

经济适用住房

房改房

限价商品房

1.商品房

商品房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的房屋,能办《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可以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2.经济适用住房

所谓的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无偿划拨土地,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3.房改房

房改房又称公有住房,是指按房改政策的规定,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及所购房屋的实际情况,售房单位给予一定折扣,职工按照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优惠价)购买的单位的公有住房。房改房分为成本价、标准价(优惠价)等类型,每种类型的房屋交易方式都有所不同。

4.限价商品房

限价商品住房俗称“两限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商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三)二手房的优势

1.价格相对便宜;

2.选择的类型多,空间大;

3.是现房,购买的风险小;

4.产权转移的速度快;

5.同样享受商业银行的贷款政策。

(四)购买哪些房屋存在着风险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违章建筑的房屋;

3.所有权为共有,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转让的房屋;

4.鉴定为危房的房屋;

5.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俗称“小产权房”);

6.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

7.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出售的房屋;

8.依法被司法和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房屋;

9.已出租给他人,出卖人未按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权益的房屋;

10.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11.侵害单位优先购买权及单位与员工有特殊约定不允许转让的房改房;

12.存在超标未经处理的房改房。

二、二手房的交易流程及购房律师在二手房交易中的作用

(一)二手房交易流程图

(二)以案说法:二手房交易中七种常见纠纷

1.未实地看房存在的纠纷

真实案例:

原告黄某与被告在2002年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租赁被告某商铺,租赁期限5年。2005年,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商铺转让给了第三人刘某,且第三人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过户手续亦尚未办理。之后,原告获悉被告将上述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后,遂向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

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确认原告对被告商铺在同等的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律师提示:

(1)在产权调查过程中要充分查明卖房人是否存在产权共有人,是否存在抵押、查封、出租等限制条件。

(2)在看房时,要对房屋居住人身份进行核实。

(3)要求出卖人提供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

2.定金合同约定不明的纠纷

真实案例:

马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李女士的一套房子,并签订了《定金协议》,且实际向李女士交付了1万元定金。并约定签订定金协议之日起五日内,双方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在定金协议里双方并未就付款的方式及时间作出约定。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双方就付款方式产生分歧,马先生认为当初李女士也同意了马先生以贷款方式付款,但李女士认为当初约定的是一次性付款,因此不同意按马先生的请求签订合同。之后,马先生诉至法院,认为李女士违约,要求李女士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

律师提示:

(1)签订定金合同时,购房人应要求卖方及中介公司将房屋的主要条款在定金合同中确定下来,以免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时出现卖方及中介公司反悔及不承认的情况。

(2)应签订书面定金合同后再交付定金,切忌交定金打收条的交易方式。

3.授权委托权限不明的纠纷

真实案例:

张女士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北京市宣武区的一套房子,但所见到的卖方刘女士并不是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刘女士说她是房主的表姐,房主委托其代理出售房屋,并拿出了传真版的授权委托书,这时候张女士就信以为真了,顺利地跟刘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了5万元定金,正当张女士沉浸在购房的兴奋之中时,突然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起诉张女士的是房屋的真正房主郭先生,郭先生称其并没有委托任何人卖房,因此要求确认刘女士与张女士所签的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提示:

(1)购房人应严格审查卖房人的身份。

(2)购房人应严格审查受托人的身份及受托人的受托权限,必须要求受托人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必要时要求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3)如果房主在国外,授权国内的其他人进行出售,必须要求提供经过公证及见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4.轻信虚假宣传的纠纷

真实案例:

2007年11月,原告于某在《北京晚报》上看到某中介公司发布的一则地产广告,标明位于朝阳区某小区的三居室(150+40)平方米,其中40平方米为露台,共136 万元,随后于某通过电话联系到了该中介公司,在看房的过程中,中介公司职员一再肯定房屋的总面积为(150+40)平方米,于某认为136万购买190平方米的房子比较合适就与中介公司签订了《购房意向书》,并交付了意向金。随后,于某与房主田某及中介公司签订了三方合同,合同中没有对露台进行任何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丈量房屋后发现,所谓40平方米并不存在。因此原告以重大误解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向中介公司支付的中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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