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表着陆系统的二类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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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仪表着陆系统II类运行
7.1 总则
由于运行中的复杂性、以及使用的设备、程序和标准方面的广泛差别,公司在评估和计划II类运行时,必须考虑下述各个方面的能力:
(1) 机载设备;
(2) 使用的机场;
(3) 机场运行设备类型;
(4) 运行最低天气标准;
(5) 公司使用其它飞机和设备的经历;
(6) 在其它终端区运行中,公司使用同一种飞机和设备的经历。
机组安全起飞或仪表进近和着陆必须具备足够的外部目视参考条件。在没有足够的目视参考条件下,禁止机长低于规定的最低高度操纵飞机进行着陆。
允许最低的高度不得低于运行规范中批准的最低高度。
飞行签派必须掌握有关气象条件、跑道道面情况以及必需的设施和服务状况的准确情报,并将影响Ⅱ类运行的信息适时通报机组。
在终端区实施II类运行所需的咨询和情报类型包括下述: (1) 气象条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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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导航设备的工作状况;
(3) 跑道道面情况;
(4) 影响运行的航行通告。
(5) 机载设备情况。
II类运行的进近和着陆,只有在保持可接受的复飞能力或存在完成机动的安全极大可能性时有效,并符合局方的规章,以及得到局方的批准。
机组通过Ⅱ类运行的地面理论和模拟机训练,报公司飞行技术管理部。公司、所属公司飞行技术管理部报所在地区局方批准后,机组资格方可生效。
初始批准Ⅱ类运行时,公司至少在最初6个月内,最低天气标准限制在决断高度45米和跑道视程500米。无论天气是否低于I类运行标准,应尽可能使用II类运行机载设备、按II 类运行程序练习进近和着陆,以积累II类运行经验,保持系统的持续性能和可靠性。
公司获准Ⅱ类运行后的第一年,每月由工程部门和飞行部门,向所属分公司运行质量管理部提供以下情况,分公司运行质量管理部报公司运行标准部,由公司运行标准部向局方提交;获准运行一年后,每年9月1日前,分公司运行质量管理部向公司运行标准部提供以下情况,9月15日前,公司运行标准部向局方提交:
(1) 按机型记录使用Ⅱ类运行系统机载设备实践和模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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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Ⅱ类运行进近成功的总次数;
(2) 按机场和飞机记录的不成功的进近总次数及原因,所报内容按机载设备故障、地面设备故障、空中交通管制指令放弃进近等分类;
(3) Ⅱ类运行的机载设备的总拆换次数。
7.2 定义
区域导航(RNAV):允许飞机在任何需要的航径上飞行的一种导航方法。
准确度:在给定时刻,预计的、测量的或期望的位置和/或速度与其真实位置或速度的符合程度。导航性能的准确度通常体现为系统误差的统计值,并规定为是可预测的、可重复的和有关联的。
可用性:系统在规定的覆盖区域内提供可用服务的能力。它定义为系统向机组、自动驾驶仪或其他管理飞机飞行的系统提供可靠导航信息的时间比例。
功能的持续性:整个系统在运行时不受意外干扰完成其功能(包括保持飞机位置在指定空域内的所有必需要素)的能力。
完整性:当系统不适用于导航时,系统向用户提供及时告警的能力。
接收机自主完整性监视(RAIM): GPS接收机/处理器只使用GPS 信号或有高度增强的GPS信号来确定GPS导航信号完整性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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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技术。这种技术是通过检查冗余伪距测量的一致性而实现的。接收机要执行RAIM功能,除了导航所需的卫星外,还必须至少接收到另外一颗卫星的信号。
垂直导航: 使用飞机高度表、外部飞行航径基准或两者结合,使飞机沿垂直剖面飞行的一种导航方法。
缩略语:
ADF 自动定向仪
AFM 飞机飞行手册
AIP 航行资料汇编
AIRAC 航行资料管理和控制(定期制)
AIS 航行情报服务
ATC 空中交通管制
CDI 航道偏离指示器
CF 以一个航迹角至一个定位点
CG 重心
CNF 计算机导航定位点
DF 直飞一个定位点
DME 测距仪
DTK 期望的轨迹
(E)HIS (电子) 水平状态指示仪
FA 从一个定位点至一个高度的航迹
FACF 最后进近航道定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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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WP 最后进近航路点
FDE 故障探测和排除
FMS 飞行管理系统
FTE 飞行技术误差
GPS 全球定位系统
GNSS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
HA 等待航线至一个高度
HF 等待航线至一个定位点
HM 等待航线至一个人工终止点
ICAO 国际民航组织
IF 起始定位点
IFR 仪表飞行规则
ILS 仪表着陆系统
INS 惯性导航系统
IRS 惯性基准系统
MASPS 最低航空系统性能标准
MCDU 多功能控制显示组件
MEL 最低设备清单
MLS 微波着陆系统
NDB 无方向性信标
NM 海里
NOTAM 航行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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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M 接收机自主完整性监视
RF 固定半径至一个定位点
RMI 无线电磁指示仪
RNAV 区域导航
RNP 所需导航性能
RTA 要求到达时间
SID 标准仪表离场
STAR 标准进场航线
TF 两个定位点之间的航迹
VOR 甚高频全向信标
WGS 世界大地坐标系
7.3 运行人员的资格
机组人员必须按训练大纲完成地面和模拟机训练并获得相应运行资格的有效执照。机长在同组飞机上,机长总经历不少于500小时,并在该机型上机长经历不少于100小时。
飞行签派员必须按训练大纲完成相关的训练。
机务放行和维护人员按初始和复训要求完成训练,并保持记录内容的最新状态。
航站运行相关人员完成相应的训练。
7.4 运行人员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