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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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优质工程审定办法

(2010年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践行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增强工程建设企业(单位)质量意识,不断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保证国家投资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规范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优质工程奖是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领域国家级质量奖,宗旨是倡导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和经济性,宣传质量优、管理佳、效益好、节能、环保的工程项目,表彰在工程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

第三条国家优质工程是以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为主要评定内容,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工程质量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和经济性,以及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各个环节。

国家优质工程的建设理念还应当符合国家在国民经济发展不同时期所倡导的发展方向和政策导向,工程建设项目的综合指标应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

第四条国家优质工程设金质奖、银质奖,评审工作由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负责,设在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的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五条参评国家优质工程的项目应当是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并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使用功能的新建工程和大型技改工程。主要包括:

(一)工业建设项目: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煤炭、有色金属、化学工业、核工业、电力工业、机械工业、冶金、建材等。参评工程的规模:

1、原油生产能力30万吨/年的油田开发地面建设工程;原油处理量300万吨/年(含)以上的炼油厂工程配套的各生产装置工程;

2、天然气生产能力6亿立方米/年以上的气田开发地面建设工程;

3、设有首末站及中间加压泵站、长度100公里以上(含)、管径273毫米(含)以上的长输油气管道工程;

4、单机容量300MW(含)以上的火电厂;

5、电压等级500kV(含)以上的送变电工程;

6、单机容量600MW(含)以上的核电厂;

7、装机容量250MW(含)以上的水电站;

8、装机容量49MW(含)以上的风电场;

9、烧结机使用面积180平方米及以上,焦炉炭化室高度6米及以上,高炉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上,转炉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电炉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的钢铁建设项目;

10、生产能力5000吨/日以上的水泥生产线;生产能力500吨熔量/日以上的玻璃生产线;

11、原煤生产能力9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建设目;洗选能力90万吨/年以上的选煤厂建设项目;煤层气生产能力1亿立方米/年以上的煤层气田建设项目;

12、生产能力30万吨/年(含)以上乙烯厂工程配套的各生产装置工程;18万吨/年(含)以上合成氨工程;30万吨年(含)以上尿素工程。

(二)交通工程:公路、铁路、桥梁、机场跑道、港口、内河航运、隧道工程等。参评工程的规模:

1、连续长度在50千米以上的高速公路和100千米以上的一级公路(整体工程);

2、连续长度在3千米以上的隧道;

3、连续长度在1千米以上的铁路桥;

4、连续长度在5千米以上的公路高架桥;

5、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单孔跨径在200米(含)以上

的桥梁;

6、长度200公里以上的铁路电气化、通信信号工程;

7、沿海1万吨或内河3000吨级以上码头工程、投资额沿海1亿元以上或内河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水运工程。

(三)市政、园林工程:城市道路、立交桥、高架桥、轨道交通工程、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动物园、植物园等。参评工程规模:

1、投资额在5亿元(含)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

2、投资额在1.5亿元以上的互通立交桥;

3、连续长度在5千米以上的城市道路高架桥;

4、连续长度在3千米以上的城市隧道;

5、设有首末站的轨道交通工程;

6、日供水11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

7、日处理10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

8、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建筑、人造景观。

(四)建筑工程。

1、各类公共建筑工程的参评规模:

(1)5万座以上的体育场;

(2)5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3)3000座以上的游泳馆;

(4)2000座以上的影剧院;

(5)300间以上客房的饭店、宾馆;

(6)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筑修缮、历史遗迹重建工程;

(7)上述(1)至(6)项未列入的,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公共建筑工程或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群体建筑工程。

2、住宅工程:工程规模在15万平米以上的住宅小区,且小区内公建、道路、生活设施配套齐全、合理,庭院绿化符合要求并已完成绿化。小区管理优良、到位。竣工后使用满3年,入住率在90%以上。

3、西部地区(内蒙、陕西、四川、贵州、云南、新疆、宁夏、甘肃、西藏、青海、重庆、广西)参评国家优质工程的建筑工程规模:

(1)建筑面积2万平米以上的办公楼、教学楼、科研楼等公共建筑工程;

(2)建筑面积10万平米以上的住宅小区,且小区内公建、道路、生活设施配套齐全、合理,庭院绿化符合要求并已完成绿化。小区管理优良到位,竣工后使用满3年,入住率在90%以上。

(五)通信工程: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通信建设工程。

(六)以上未包含的,但投资额在2亿元(含)以上,施工工艺新颖、科技含量高、节能环保低碳,并能代表本行业

建设先进水平的工程。

第六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国内外使、领馆工程;

(二)由我国勘察设计与施工的对外经济援助工程;

(三)外国和台、港、澳地区建筑施工企业总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

(四)竣工后被隐蔽或保密的工程;

(五)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

(六)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工程;

(七)参评其他奖项而未获奖的工程;

(八)虽已正式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的工程。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七条申报评选国家优质工程的工程项目,必须已经获得本地区或本行业最高工程质量奖,并已同时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的优秀设计奖。

除前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外,申报评选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项目,应是本行业同期同类工程在建设理念、科技含量、投资规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高水平,且已经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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