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廉政谈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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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廉政谈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党内监督的要求,增强企事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严格依法治企,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政谈话制度是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围绕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等重点工作,定期和不定期地同所属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交换意见,研究问题,以利于共同做好反腐倡廉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廉政谈话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制度为依据,以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所属企业领导人员为出发点,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发现、纠正和解决所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谈话主体与谈话类型

第四条谈话主体包括谈话人与被谈话人。“谈话人”公司纪委书记、副书记。“被谈话人”指公司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所属基层党政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包括副职。

第五条谈话类型包括例行谈话、诫勉谈话。“例行谈话”是围绕党风廉政建设、源头治腐、依法治企、职务廉洁等情况进行交换意见,研究问题的建设性谈话。“诫勉谈话”是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存在轻微违纪违规行为,尚未构成纪律处分情形的教育性谈话。

第三章谈话内容

第六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公司党委决议和公司规章制度及重大决策的情况。

第七条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工作以及研究源头治腐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以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第九条领导班子和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领导班子成员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的不正之风或者不良苗头性问题。

第十条反映或涉及党政主要负责人廉洁自律方面但尚未构成纪律处分的问题;需要告诫谈话对象自律、自省、防微杜渐以及其他需要提起警醒的情况。

第十一条其他需要通过谈话了解和解决的问题。

第四章谈话程序

第十二条廉政谈话由纪检监察部门分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被谈话人和谈话的具体内容,报党委领导批准后实施。党委领导可以直接开展谈话,也可以批示办理谈话。廉政谈话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公司纪委监察科承办。

第十三条被谈话人和谈话内容确定后,应在谈话前五天内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等通知到被谈话人,必要时,书面通知被谈话人所在单位党组织。

第十四条谈话过程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对反映的问题失实的,本着对被谈话人负责的态度,可在适当的时间和场合给予澄清。

第十五条对重要廉政谈话,应及时整理出廉政谈话备案表,必要时,可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材料附后。廉政谈话备案表或其他书面材料经纪检监察部门主要领导审阅后,立卷归档,装入被谈话人个人廉政档案。廉政谈话后,必要时,可将被谈话人的思想和行为状况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反馈;要求被谈话人整改的问题,被谈话人要制定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并按要求上报。通过谈话认定需要纠正的问题以及需要改正的错误,要继续进行跟踪了解监督。

第五章谈话要求

第十六条谈话人可以要求被谈话人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以及整改情况,也应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提出不同看法意见,谈话人要自觉保护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第十七条被谈话人应按照廉政谈话通知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接受谈话。

第十八条被谈话人对廉政谈话内容有义务如实说明情况,并可以出具证据,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得出具伪证。对要求整改的问题,要有计划、有措施地进行认真整改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对重要的廉政谈话,要认真记录,对被谈话人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重要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按规定程序向党组纪检组汇报,特别重要情况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二十条谈话应本着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和严肃认真的态度,与被谈话人进行同志式、平等的交谈,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意见和建议,对被谈话人存在的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打招呼的打招呼,该教育制止的教育制止,该整改的要责成其认真整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参照公司廉政谈话制度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纪委监察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廉政谈话备案表

廉政谈话备案表

备案号:

谈话类型谈话主题

谈话时间谈话地点

被谈话人单位及职务

谈话人记录人

谈话内容(可另附页):

谈谈话结果

年月日领导批示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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