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区成长型工业企业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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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成长型工业企业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
集美区成长型工业企业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和扶持一批成长潜能大、发展前景好的企业,促进全区经济稳定增长,根据省经信委《关于申报2015-2016年度工业和信息化成长型企业的通知》、市经信局《关于开展2015-2016年度厦门市成长型中小微企业考核认定的通知》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长型工业企业是指科技创新、产品研发能力较强,效益质量突出、发展预期良好的工业企业。由企业自愿申请,按照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认定。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三条申请认定为成长型工业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登记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集美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纳入规上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
2.企业申报前的两个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本区实际纳税总额均需同比增长10%及以上。
荣获省级及以上著名商标、名牌产品、企业知名字号的- 2 -
企业,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工作的企业,上市企业,已纳入市级及以上成长型企业,只须申报前的两个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或在本区实际纳税总额同比增长10%及以上。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近两年没有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污染、纳税等方面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四条企业于每年5月份前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集美区成长型工业企业申报审批表》。
2.企业基本情况介绍(500字左右)。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统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证明原件。
5.本区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度入库期为1月1日-12月31日完税证明原件;经本区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经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审核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报告;企业所得税电子缴税回单或电子缴款凭证。
6.企业相关荣誉称号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所需材料为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验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条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认定条件和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成长型工业企业初步名单,报送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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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审定。
第六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入选企业名单,对拟认定的企业,在区政府官方网站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区政府发文公布,确认其为“集美区成长型工业企业”。
第四章扶持措施
第七条扶持资金从集美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基金中安排,纳入扶持措施受理部门预算,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安排支出。
1.入库奖励:首次认定的成长型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信局)
2.技改补助:经核准或备案、当年度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企业当年度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企业若符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四条措施的通知》(集府〔2014〕214号)技术改造补助条件,可同时享受补助。(受理部门:区经信局)
3.厂房补助:企业扩大产能在集美辖区内新租用厂房,对其新租用厂房的租金给予7元/平方米/月的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度新租用厂房的租金总额;企业在土地、规划允许范围内增加容积率扩建厂房,通过验收后对增加建筑面积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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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7元/平方米/月的补助。单家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信局)
4.研发奖励:企业申报立项的产学研合作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按该项目获得科技部门立项资助额的10%再给予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受理部门:区科技局)
5.购买专利技术补助:企业购买高等学校、科研单位职务专利技术,属非关联交易并在我区实施转化的,按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单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受理部门:区科技局)
6.支持企业融资:对企业在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免收担保费(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由区担保公司按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缴纳区级税收的9倍给予担保,对单个企业担保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受理部门:区融资担保公司)
7.员工子女就学:企业高管、技术骨干子女在本区内有空学位的小学给予优先统筹解决。(受理部门:区教育局)第八条成长型工业企业每年认定、公布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对成长型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企业若发生不符上述第三条第3项的情况,其不再享受当年度有关扶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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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以上扶持措施补助期限适用于认定当年度;补助金额由区财政局统筹,企业当年度享受的各项奖励补助总金额不超过其年度缴纳税收区级分成部分金额。
第十条本办法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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