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区成长型工业企业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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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企业人才房租补贴办法的通知-集府办〔2017〕2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企业人才房租补贴办法的通知-集府办〔2017〕2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企业人才房租补贴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企业人才房租补贴办法的通知集府办〔2017〕2号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集美区企业人才房租补贴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4日集美区企业人才房租补贴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区人才环境,完善人才服务政策,解决“夹心层”企业人才住房问题,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集就业创业,为我区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市委《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厦委发〔2016〕4号)和《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税收归属我区(含我区参与税收分成)且符合我区“4+X”产业导向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人才,是指与上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且申请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申请时上年度厦门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1.5倍以上(含本数,下同),平均工资数额以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缴交单为准;2.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毕业和国家“985工程”、“211工程”大学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毕业;3.持有厦门市和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可查证的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且在相关技能岗位发挥骨干作用的本市急需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申请企业人才房租补贴者,必须是个人及配偶在厦均无自有住房且近5年在厦无住房交易记录。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鼓励企业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鼓励企业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鼓励企业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29•【字号】集府[2003]57号•【施行日期】2003.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鼓励企业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暂行办法》的通知(集府[2003]5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直各办、局:《集美区鼓励企业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集美区鼓励企业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暂行办法为鼓励各类企业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合理转移,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是指符合《劳动法》规定用工要求的,且持有集美区农业户籍人口。

二、奖励对象: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各类企业。

三、奖励标准:1、企业每吸纳一名未持有劳动部门颁发《培训结业证书》的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后,由区财政给予招工的企业300元的培训补助;各类培训机构承担区政府下达的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培训结业证书》,其培训费用由区财政补助每人不高于300元,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同一位农村富余劳动力只享受一次培训补助(含对招工企业的补助)。

2、凡经培训,并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培训结业证书》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优先推荐就业,并免收其职业介绍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

3、新招用的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占企业当年度新招人员25%以上的;或年末企业在册职工总数中,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占10%以上的,以企业在原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基础上实际增加人数(在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计算;每增加一人给予企业300元奖励。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企业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集府〔2018〕114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企业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集府〔2018〕114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企业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企业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集府〔2018〕114号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集美区推动企业上市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2018年7月9日集美区推动企业上市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快集美区企业上市步伐,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促进上市公司发展,推动集美区经济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16〕362号),结合集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着“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坚持企业改制上市与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力争到“十三五”期末,集美区的境内外上市公司超过8家,新三板挂牌公司超过15家,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公司超过100家。

第三条集美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统筹协调、指导服务集美区企业上市过程的相关事宜。

涉及企业改制的重大事宜,开辟“一企一议”上市绿色通道,及时帮助企业协调改制上市的具体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集美区上市办”),负责牵头做好企业上市的宣传、协调、推动、服务、上市后备资源的培育以及兑现扶持政策等具体工作,挂靠区发改局。

第四条区财政每年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落实推进企业上市各项扶持措施。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注册及税收缴纳地在集美区,第六、七、八、十一条所称的企业还需纳入集美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12•【字号】厦府规〔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规〔2020〕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12日(此件主动公开)厦门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建筑业服务保障水平,加快发展机制改革创新,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推进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一)培育发展龙头骨干企业。

坚持扶优扶强,对建筑业产值超过一定标准的建筑业企业,由市政府、市建设局分级视情给予通报表扬。

市建设局建立龙头骨干企业及重点招商培育企业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制度,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的建筑业企业按规定申请入库。

企业名录库管理办法由市建设局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财政局(二)鼓励企业晋升资质等级。

重点培育有实力的企业晋升特级,力争到2025年再新增2-3家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

对晋升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市级奖励: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自晋升年度起,5年内给予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其年度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金额;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晋升公路、铁路、港航、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金、石油化工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奖励标准可为上述标准的1.5倍。

工程设计专业甲级升为工程设计行业甲级的,一次性奖励50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5〕116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5〕116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5〕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9日温州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等各项工作部署精神,充分发挥高成长型企业标杆示范导向作用,着力培育温州经济“生力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加快推进工业强市建设,不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针对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强化需求导向,优化资源配置,突出培育重点,实施精准服务,建立“措施量身定做、政策集中倾斜”的扶持机制,着力培育一批成长潜力大、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商业模式新、产业特色鲜明的高成长型企业,打造温州区域经济发展中坚力量。

二、培育对象在兼顾区域和行业分布的前提下,筛选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列入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名录。

(一)在温州市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年度缴纳税费200万元(含)以上。

企业成长性较好,上年度销售产值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要求近三年销售产值平均增长40%以上,税费平均增长20%以上;年销售产值在5000万元(含)-4亿元的企业,要求近三年销售产值平均增长20%以上,税费平均增长10%以上。

(二)高新技术企业、省成长型中小企业、设立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及引进国千、省千、580人才及高端人才合作项目的企业,上年度缴纳税费100万元(含)以上,在成长性指标上符合销售产值或税费平均增长率其中一项指标。

集美区工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

集美区工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

集美区工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集美区工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集约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工业转型升级发展,根据《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企〔2016〕15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事登记、纳税归属集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重点用于支持企业增产、开拓市场、技术改造、智能制造、规下企业转规上、增产用电、小微企业等方面。

第二章支持企业增产第三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度工业总产值比上一年度增加500万元(含)以上的,按增加额的1.5‰给予奖励。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其中上年度工业产值3亿元(含)以上企业由区政府给予奖励,上年度工业产值3亿元以下企业由所在镇街给予奖励。

工业产值数据由区统计局负责审核确认。

第三章支持开拓市场- 0 -第四条支持工业企业参加展销活动:⑴参加我市、我区两级政府或经信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内博览会、展销会、贸洽会等商品展览活动的,每个展位给予50%的展位费补助。

⑵自行参加国外(境外)专业博览会、展销会等商品展销展示活动的,给予每个标准展位(按9平方米/标准展位折算)1万元展位费补助。

⑶自行参加国内专业展的,给予每个标准展位2000元的展位费补助。

上年度产值4亿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60万元;上年度产值1亿元(含)以上、4亿元以下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上年度产值1亿元以下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年度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企业应于展会结束的当年申请扶持资金(第四季度参展的,申请时限可延至次年第一季度)。

第五条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拓市场。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参与厦门市外招标的项目如获得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奖励的,按市级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成长型工业企业评选及扶持办法

成长型工业企业评选及扶持办法

成长型工业企业评选及扶持办法成长型工业企业评选及扶持办法为了促进工业企业的发展,吸引更多的优秀企业成长并推动行业创新,我们制定了一套成长型工业企业评选及扶持办法。

一、评选条件1. 企业基本条件:企业合法经营,注册资本达到一定额度,拥有独立法人地位,无不良记录。

2. 企业成长潜力:企业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能够在行业中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有较强的竞争力。

3. 企业创新能力:企业具备自主研发和创新的能力,积极引进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具有一定的技术壁垒。

4. 企业质量管理:企业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产品生产和质量控制。

5. 企业安全生产环保:企业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环保意识和环境保护措施。

二、评选程序1. 候选企业推荐:由行业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科技部门等推荐具备条件的企业。

2. 评选材料提交:候选企业根据评选要求,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创新能力、市场前景、质量管理等方面。

3. 评选初审:评审委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评估,并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终审。

4. 终审评选: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候选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和评估,综合评估各项指标,最终确定获奖企业。

三、扶持办法1. 资金扶持:对获奖企业提供一定额度的贷款扶持或资金补贴,用于企业技术创新、设备升级、产业链延伸等方面。

2. 人才支持:建立人才库,为获奖企业提供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支持。

3. 财务支持:为获奖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和财务顾问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财务问题并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4. 市场拓展:组织获奖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和贸易洽谈会,提供市场推广和对接服务,帮助企业开拓新的市场。

5. 政策扶持:针对获奖企业,提供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和科技项目引进等方面的特殊待遇和支持。

以上是对成长型工业企业评选及扶持办法的一些建议,这样的评选及扶持举措将有助于推动工业企业的发展和行业的良性竞争,推动中国制造业的转型升级。

集美区扶持重点产业企业人才暂行办法

集美区扶持重点产业企业人才暂行办法

集美区扶持重点产业企业人才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文集美发展战略,根据《厦门市集美区关于贯彻落实“海纳百川”人才计划实施“聚贤集美”人才计划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重点产业是指我区重点发展的“”现代产业(“”指的是软件信息服务、机械装备制造、商务商贸物流、文化演艺传媒四大主导产业,“”指的是特色产业,包括新材料、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旅游业及现代都市观光休闲农业等)。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名额分配第三条重点产业企业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区商事登记并缴纳税收,且符合以下条件:上年度产值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上年度销售额亿元以上的商贸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亿元以上的物流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万元以上的软件信息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万元以上的文化演艺传媒企业。

第四条每年月前,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区统计部门的上年度数据确定各行业可申报的企业名单。

第五条企业每年提出申请的人才数量根据企业贡献程度确定:上年度产值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名,上年度产值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名,上年度产值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名,上年度产值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名;上年度销售额亿元以上的商贸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名,上年度销售额亿元以上的商贸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名,上年度销售额亿元以上的商贸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名;上年度营业收入亿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名;上年度营业收入亿元以上的软件信息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名,上年度营业收入亿元以上的软件信息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名,上年度营业收入亿元以上的软件信息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名,上年度营业收入万元以上的软件信息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名;上年度营业收入亿元以上的文化演艺传媒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名,上年度营业收入万元以上的文化演艺传媒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名,上年度营业收入万元以上的文化演艺传媒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名。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兑现2024年度成长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的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兑现2024年度成长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的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兑现2024年度成长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施行日期】202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兑现2024年度成长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的通知各有关企业:根据《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工信规〔2023〕5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24年度成长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的兑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贴息对象及条件(一)兑现对象市级评定的2023年度成长型中小企业、2023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复核通过企业(第一批、第二批)、第五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复核通过企业,且上一年度未获得本项资金支持。

以上兑现对象需不存在依法依规被列入安全生产(消防)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消防)等情形。

(二)兑现条件银行贷款贴息项目,要求贷款为本币贷款,补助相关企业在2023年实际支付的利息。

注:可兑现本项资金的贷款,不包含已获得贴息补助的科技担保贷款、科技保证保险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绿色金融贷、技术创新基金等,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贷款除外。

二、资金支持方式兑现资金按照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统筹安排,采用事后贴息方式进行。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贴息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2023年)实际支付利息的40%,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最高50万元,认定有效期内只享受一次。

除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外,已享受其他贴息政策的银行贷款不重复享受本项贴息政策。

三、兑现流程及时间本项资金采用“免申即享”方式,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已协调银行机构提供并核实相关企业的贷款、利息等数据,企业需对贷款信息进行复核确认,相关流程如下:(一)确认政策。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2012]40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2012]40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2012]40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闽政办〔2012〕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一)增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

要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根据地方级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年增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技术创新、专业化生产、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中小微型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以及推行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等,其中用于小型微型企业的比重要逐年提高。

(二)政府采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预算编制部门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

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同时,降低小型微型企业政府采购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交纳比例,并加快货款审核支付进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专业担保机构应当优先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信贷和担保支持。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1.05.07•【字号】厦工信企业规〔2021〕114号•【施行日期】202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工信企业规〔2021〕114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企业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制定《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并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1年5月7日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企业作用,引导其集聚服务资源、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市工信局认定,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公信度高、服务面广、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市工信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指导和管理工作,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市工信局委托开展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具体推荐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年度申报通知中明确。

第五条市工信局依据我市相关政策文件对示范平台予以扶持鼓励。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2022-2023年度厦门市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名单的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2022-2023年度厦门市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名单的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2022-2023年度厦门市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2.08.29•【字号】厦工信企业〔2022〕252号•【施行日期】202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2022-2023年度厦门市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名单的通知厦工信企业〔2022〕25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厦门市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厦工信规〔2021〕2号)、《关于开展2022-2023年度厦门市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厦工信企业函〔2022〕57号),经公示无异议,认定不二城(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等112家企业为“2022-2023年度厦门市最具成长性中小企业”,认定恒天互联(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235家企业为“2022-2023年度厦门市成长型中小企业”,现将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好运行监测为精准做好厦门市成长型中小企业的跟踪和服务工作,我局将2022-2023年度厦门市最具成长性中小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纳入中小企业运行监测体系。

请获得认定的企业指定专人负责,于2022年9月底前登录“厦门市中小微型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平台”()注册完成首次数据报送,之后于每月20日前报送数据。

联系电话:5116871。

二、加强动态管理2022-2023年度厦门市最具成长性中小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有效期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

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事项,应在30日内书面向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备案。

联系电话:2211065、2221632。

特此通知附件:2022-2023年度厦门市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名单(略)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2年8月29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扶持重点产业企业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集府办〔2018〕17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扶持重点产业企业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集府办〔2018〕17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扶持重点产业企业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扶持重点产业企业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集府办〔2018〕17号各镇、街、各有关部门:《集美区扶持重点产业企业人才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12日集美区扶持重点产业企业人才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文集美发展战略,根据《厦门市集美区关于贯彻落实“海纳百川”人才计划实施“聚贤集美”人才计划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重点产业是指我区重点发展的“4+X”现代产业(“4”指的是软件信息服务、机械装备制造、商务商贸物流、文化演艺传媒四大主导产业,“X”指的是特色产业,包括新材料、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旅游业及现代都市观光休闲农业等)。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名额分配第三条重点产业企业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区商事登记并缴纳税收,且符合以下条件:上年度产值3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上年度销售额2亿元以上的商贸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物流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软件信息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演艺传媒企业。

第四条每年3月前,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区统计部门的上年度数据确定各行业可申报的企业名单。

第五条企业每年提出申请的人才数量根据企业贡献程度确定:上年度产值5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名,上年度产值3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名,上年度产值1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名,上年度产值3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名;上年度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商贸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名,上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商贸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名,上年度销售额2亿元以上的商贸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名;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名;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软件信息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名,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软件信息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名,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软件信息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名,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软件信息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名;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文化演艺传媒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名,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演艺传媒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名,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演艺传媒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2•【字号】深府办[2008]95号•【施行日期】2008.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08〕9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九月十二日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1号),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称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第三条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社会公示、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

第二章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第四条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三类。

第五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注册地在深圳的企业法人;(二)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政策;(三)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四)本市外下属企业不少于3个。

第六条综合型总部是指企业综合竞争能力强,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

申请综合型总部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二)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亿元以上;(三)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四)上年度在本市纳税(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下同)的地方分成部分5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职能型总部是指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发展空间较大,具有部分总部职能的较大型企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12•【字号】厦府〔2019〕110号•【施行日期】2019.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9年4月12日厦门市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要求,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持续为我市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1. 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项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政策的落实,研究协调全市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解决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

各区、火炬管委会应建立相应领导机制和协调机制,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各区、火炬管委会二、加大财政支持2. 安排专项发展资金。

优化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和公共服务体系、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各区、火炬管委会安排相应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科技局、人社局、商务局、金融监管局,各区、火炬管委会3. 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

通过我市产业引导基金等产业投资基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支持我市初创期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体系建设。

集美区工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

集美区工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

集美区工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集美区工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集约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工业转型升级发展,根据《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企〔2016〕15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事登记、纳税归属集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重点用于支持企业增产、开拓市场、技术改造、智能制造、规下企业转规上、增产用电、小微企业等方面。

第二章支持企业增产第三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度工业总产值比上一年度增加500万元(含)以上的,按增加额的1.5‰给予奖励。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其中上年度工业产值3亿元(含)以上企业由区政府给予奖励,上年度工业产值3亿元以下企业由所在镇街给予奖励。

工业产值数据由区统计局负责审核确认。

第三章支持开拓市场- 0 -第四条支持工业企业参加展销活动:⑴参加我市、我区两级政府或经信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内博览会、展销会、贸洽会等商品展览活动的,每个展位给予50%的展位费补助。

⑵自行参加国外(境外)专业博览会、展销会等商品展销展示活动的,给予每个标准展位(按9平方米/标准展位折算)1万元展位费补助。

⑶自行参加国内专业展的,给予每个标准展位2000元的展位费补助。

上年度产值4亿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60万元;上年度产值1亿元(含)以上、4亿元以下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上年度产值1亿元以下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年度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企业应于展会结束的当年申请扶持资金(第四季度参展的,申请时限可延至次年第一季度)。

第五条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拓市场。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参与厦门市外招标的项目如获得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奖励的,按市级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20•【字号】集府办〔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集府办〔2017〕14号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厦门市集美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20日厦门市集美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集美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健康发展,推进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2013〕355号)、《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厦府办〔2015〕114号)、《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厦金融办〔2016〕20号)、《集美区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厦集委〔2015〕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厦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厦府办〔2015〕182号)的认定标准,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第105号令)、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等文件精神,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与备案的我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合称“股权类投资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实施标准化及品牌发展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实施标准化及品牌发展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实施标准化及品牌发展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集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15•【字号】集府〔2017〕122号•【施行日期】201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实施标准化及品牌发展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集府〔2017〕122号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集美区实施标准化及品牌发展战略奖励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2017年6月15日集美区实施标准化及品牌发展战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标准化战略及品牌发展战略,根据市级标准化及品牌奖励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事登记、纳税归属集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化项目。

1.国际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参与标准起草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起草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单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项目,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承担国家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4.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的实施年限,按年度给予6万元资助。

5.获得国家“标准贡献奖”的项目,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支持企业参与品牌建设。

1.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同一企业获得两项及以上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第二项起,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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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成长型工业企业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
集美区成长型工业企业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和扶持一批成长潜能大、发展前景好的企业,促进全区经济稳定增长,根据省经信委《关于申报2015-2016年度工业和信息化成长型企业的通知》、市经信局《关于开展2015-2016年度厦门市成长型中小微企业考核认定的通知》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长型工业企业是指科技创新、产品研发能力较强,效益质量突出、发展预期良好的工业企业。

由企业自愿申请,按照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认定。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三条申请认定为成长型工业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登记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集美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纳入规上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

2.企业申报前的两个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本区实际纳税总额均需同比增长10%及以上。

荣获省级及以上著名商标、名牌产品、企业知名字号的- 2 -
企业,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工作的企业,上市企业,已纳入市级及以上成长型企业,只须申报前的两个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或在本区实际纳税总额同比增长10%及以上。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近两年没有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污染、纳税等方面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四条企业于每年5月份前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集美区成长型工业企业申报审批表》。

2.企业基本情况介绍(500字左右)。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统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证明原件。

5.本区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度入库期为1月1日-12月31日完税证明原件;经本区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经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审核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报告;企业所得税电子缴税回单或电子缴款凭证。

6.企业相关荣誉称号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所需材料为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验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条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认定条件和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成长型工业企业初步名单,报送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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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审定。

第六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入选企业名单,对拟认定的企业,在区政府官方网站公示5天。

公示无异议的,区政府发文公布,确认其为“集美区成长型工业企业”。

第四章扶持措施
第七条扶持资金从集美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基金中安排,纳入扶持措施受理部门预算,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安排支出。

1.入库奖励:首次认定的成长型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受理部门:区经信局)
2.技改补助:经核准或备案、当年度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企业当年度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企业若符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四条措施的通知》(集府〔2014〕214号)技术改造补助条件,可同时享受补助。

(受理部门:区经信局)
3.厂房补助:企业扩大产能在集美辖区内新租用厂房,对其新租用厂房的租金给予7元/平方米/月的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度新租用厂房的租金总额;企业在土地、规划允许范围内增加容积率扩建厂房,通过验收后对增加建筑面积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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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7元/平方米/月的补助。

单家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受理部门:区经信局)
4.研发奖励:企业申报立项的产学研合作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按该项目获得科技部门立项资助额的10%再给予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受理部门:区科技局)
5.购买专利技术补助:企业购买高等学校、科研单位职务专利技术,属非关联交易并在我区实施转化的,按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单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受理部门:区科技局)
6.支持企业融资:对企业在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免收担保费(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由区担保公司按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缴纳区级税收的9倍给予担保,对单个企业担保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受理部门:区融资担保公司)
7.员工子女就学:企业高管、技术骨干子女在本区内有空学位的小学给予优先统筹解决。

(受理部门:区教育局)第八条成长型工业企业每年认定、公布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对成长型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企业若发生不符上述第三条第3项的情况,其不再享受当年度有关扶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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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以上扶持措施补助期限适用于认定当年度;补助金额由区财政局统筹,企业当年度享受的各项奖励补助总金额不超过其年度缴纳税收区级分成部分金额。

第十条本办法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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