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病人住院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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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病人住院知情同意书
为了依法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起相互理解和信任的医患关系,特此告知病员近亲属/监护人特别注意并考虑下列问题:
1、我国的法律规定,医院不是病员住院期间的监护人,只履行基本医疗机构的设施而产生的工作责任,与近亲属和病员之间基于亲权而产生的法律意义上的监护责任具有本质的区别。
2、我院(科)提供的住院设施、诊疗手段等符合国家卫生部门对精神科专科病房的标准,医护人员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使各项诊疗、护理工作和服务质量达到规范化标准。
3、医师将根据患者的病情选择合适的治疗方案。在药物治疗过程中,由于已知或无法预见的原因,无法保障其结果和疗效,加之每个病员对药物的耐受性或敏感性程度不一、个体差异很大,在正常治疗期间,精神药物或其它药品均有可能发生不良反应,如:过敏、急性肌张力增高、震颤、静坐不能、难以逆转的迟发性运动障碍、5-羟色胺综合征、恶性综合征、粒细胞减少、以及心血管、消化、内分泌、泌尿等系统的不良作用。有时精神症状会掩盖躯体疾病或者病人不能叙述而影响躯体疾病的诊疗等等。电抽搐治疗可能产生骨折、呼吸抑制等并发症;在病情需要实施保护性约束等措施时,患者可能会因不合作而致扭伤、挫伤、骨折等意外情况。监护人或有自知力的患者可向主管医生询问该患者的具体治疗方案和可能产生的不良反应。家属应充分了解上述情况并不追究医院和相关医生责任。
4、一般情况下,重大诊治方案与家属协商后进行;因病情急需做CT、fMRI、PET、腰穿等紧急检查又未能及时通知监护人时,主管医师请示上级医生同意后有权作出决定。
5、患者即使在治疗期间仍有可能在精神症状的支配下出现不可
预料的、难以防范的突发性冲动、伤人、自伤、自杀、外跑或被伤等意外情况。当有冲动、自伤或危及自身或他人或财产安全时,为了保护病人、他人或财产安全,亲属应同意并配合医务人员对病人采取安全性的约束与保护措施;在保护病人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发生伤害行为家属应能谅解。
6、患者住院期间,如要求请假外出,须监护人同意,并由监护人办理请假外出手续。外出期间监护人应将患者的病情变化及时向主管医生反映,并负责一切安全和其他责任问题。
7、探视患者请按照我科规定执行。特别提醒探视人不准携带刀具、绳子、布条、火种、玻璃器皿等可能带来安全隐患的物品。
8、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期间,其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责任并未转移。患者若伤害他人,损坏公私财物,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期间,可能出现擅自离院情况。医院应负责立即寻找并通知监护人,监护人应参与寻找,发现后立即通知医院并协助将其送回。
10、患者的承担医疗看护职责的监护人主动要求出院,但医师评估认为不具备出院条件的,承担医疗看护职责的监护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承担患者出院后的一切责任。
以上情况都是潜在的危险,我院的医护人员会尽力防止和减少这种潜在的危险。患方有权同意或拒绝已拟定的治疗方案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当病员病情发生变化,不适合继续住院时,亲属应配合院方工作进行转院或出院并结清一切医药费用。
以下签字人的签名表达的真实意愿是已经确认:
患方已仔细阅读并理解了以上内容的全部意思,获得了充分的知情同意权;
医方已经向患方履行了基本的说明义务;
患者的监护人或委托人同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伦理道德责任、义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身份证号码:固定或手机号码:
长住详细地址:省市镇村委街道号
亲属称谓:亲属签名:病人姓名:
主管医生: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