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灯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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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灯使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矿灯的使用管理,提高矿灯的完好率,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职责界定

(一)技术服务项目部通防工区

1.负责矿灯房的日常管理,卫生清扫工作。

2.负责新灯的发放,矿灯的检查、维修、保养工作。

3.负责矿灯编号,建立矿灯使用管理台帐。

4.负责矿灯更新计划、领用以及报废的管理工作。

(二)技术服务项目部通防科

1.负责管理矿灯人员的监管以及日常的管理。

2.保管各种合格证件(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三)综合项目部机运组

1.负责矿灯完好的检查以及业务指导工作,负责矿灯完好率的统计。

2.负责监督矿灯的维修、保养,对矿灯修理质量严格进行考核。

(四)使用单位(包括井上下所有使用矿灯的单位)

1.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有专人、专灯、专架,严禁借给他人使用。

2.凡在井下工作的人员及经常下井的工程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都配发专用矿灯,并固定充电架;临时下井工作和外来人员由矿调度室出据证明,交矿灯房领取机动矿灯。

3.严禁发放的矿灯作其它用途。

二、相关规定

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71条、第472条执行。

1.技术服务项目部通防工区要指定一名工长分管矿灯的管理,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进行落实;工区管理人员每旬对矿灯房不得少于一次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规定处理完成日期,按时复查验收。

2.综合部机运组指定人员负责矿灯的管理,并每月抽查矿灯完好情况,统计矿灯的完好率。

3.矿井使用的矿灯必须“三证一标志”(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齐全,应尽量使用双光源、冷光源矿灯,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矿灯。

4.充电架以及矿灯保持清洁,无脏杂物。

5.台帐、记录齐全,摆放整齐。

6.充电工每天交接班时对充电设备及矿灯进行一次详细的检查,如有问题及时处理。

7.维修工每旬必须对矿灯房内所有充电设备及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作好原始记录。矿灯和充电设备严格按说明书规定实行定期检修。

8.对超期使用的矿灯,充电工要作好原始记录,及时更换。发出去的矿灯保证连续使用11小时。

9.矿灯房值班人员对待修矿灯作好记录,并及时检修处理,对交回的矿灯必须认真检查,发现损坏的矿灯应查明原因,是人为因素按规定赔偿。

10.每月底矿灯房值班人员对矿灯使用情况、材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并将原始记录交通防工区存档。

三、考核及矿灯损坏赔偿

1.工区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对工区区长、分管人员罚款50元。

2.充电架以及矿灯卫生差,对责任人、分管人员罚款10元/次。

3.台账、记录不健全,对工区队长、分管人员罚款50元;台账、记录不规范或漏填、缺失对责任人、分管人员罚款10元/次。

4.丢失矿灯每盏按照矿灯原价赔偿,并立即到矿灯房办理申补手续,丢失矿灯不报者罚款10元/天。

5.井下私自打开灯头造成失爆,危及矿井安全的罚款100元,联责单位负责人50元。

6.维修人员维修后未闭锁的罚款50元/盏,联责区长、分管人员20元/盏。

7.拿矿灯私做他用罚款50元/盏,联责单位负责人10元/盏。

8.偷盗矿灯者交公安科处理。

9.矿灯交回后,由于管理不善丢失矿灯,矿灯房值班人员按原价赔偿。

10.对无故损坏矿灯者要追究责任,由矿灯维修人员根据损坏程度提出赔偿金额,经通防科核实并出据罚款,方可更换矿灯。因工损坏矿灯需更换矿灯者,必须填写换灯记录并注明损坏原因,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

综合项目部机运组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煤矿安全规程》第471条

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2.矿灯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3.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有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h。

4.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的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矿灯房。

5.在每次换班2h内,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6.矿灯应当使用免维护电池,并具有过流和短路保护功能,采用锂离子蓄电池的矿灯还应当具有防过充电、过放电功能。

7.加装其他功能的矿灯,必须保证矿灯的正常使用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472条

矿灯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2.取暖用蒸汽或者热水管式设备,禁止采用明火取暖。

3.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仓库内严禁烟火,并备有灭火器材。

4.有与矿灯匹配的充电装置。饱食终日,无所用心,难矣哉。——《论语•阳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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