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民事丶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陈述

合集下载

当事人陈述3

当事人陈述3

三、特点
• 1.证据上的直接性(通常作为直接证 据,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 2.内容上的特定性(仅限于当事人关 于案件的陈述) • 3.程序上的法定性(必须符合法定的 程序要求,否则不具有证据能力) • 4.一定的复杂性。《民事证据规定》 第76条 • 5.指向主体的唯一性(必须向人民法 院进行陈述,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 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 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 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 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 除。
四、意义 1、有助于法院确定管辖权,划定案件 审理的基本范围。 2、有助于法院查清案件,保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承认
当事人承认是当事人陈述的一种特殊形 式。是指一方当事人承认对方当事人提 出的不利于已的事实真实性和诉讼请求 的合理性的口头或者书面认可。
当事人承认的分类
• 诉讼中的承认和诉讼外的承认 • 对事实的承认(自认)和对诉讼请求的承 认(认诺) • 当事人完全的承认和当事人部分的承认 • 明示的当事人承认和默示的当事人承认 • 当事人本人的承认和委托代理人的承认
自认的撤回
• 民诉74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 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 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 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自认与认诺的区别
• 自认的对象是事实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通常是对方主张的、 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产生免除对方举证责 任的效力。 • 认诺的对象是对方的诉讼请求,通常当事 人依据处分原则对自己的民事权利进行处 分,一旦成立,将会导致法院依据该认诺 作出满足对方诉讼请求的判决。

证据法学--名词解释

证据法学--名词解释

证据法学名词解释1.证据法学:是指是专门研究诉讼证明问题的法学学科2.证据法:是指规定如何收集和运用证据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和其他相关事实的法律规范。

3.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4.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5.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6.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亦即人们通常说的可信性和可靠性。

7.证据材料:凡是未经查证的各种证据形式都称为证据材料。

9.证据制度:具体包括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提供、质证、证据的审查判断等内容。

10.证明:是指执法和司法中的证明。

就“过程”而言,证明是指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的心证形成过程。

就“结果”而言就是指证明对象得到证实或者确信要证明事实为真实的状态,也就是指运用证据确认案件真伪。

11.证明对象,又称为证据标的、证据客体、待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证明活动所指向的客体,此客体即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实的案件事实。

12.证明责任:是指诉讼中的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在审判中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

14.免证事实:是指不需要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可以认定的事实。

(三种情形:显著的事实、人民法院职务上所已知的事实、当事人之间无争执的事实。

)15.证人:知晓案件的有关情况而向司法机关承办案件的有关人员陈述案件情况的人。

16.污点证人: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

污点证人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证人,与一般证人的区别在于,他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有犯罪污点,不是清白的人,其行为已具有刑法上犯罪的构成要件。

18.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19.反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浅谈当事人陈述在审判实务中的运用范文

浅谈当事人陈述在审判实务中的运用范文

浅谈当事人陈述在审判实务中的运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明确将“当事人陈述”列为法定证据的一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审判实务中具体运用当事人陈述进一步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当事人陈述的界定“当事人陈述”作为一个法律名词,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作为诉讼活动的当事人陈述,一是作为诉讼证据的当事人陈述。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

这里的“当事人陈述”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主张,以及相应的事实和理由,甚至包括相应的证据列举和说明。

这里的当事人陈述往往与诉状的内容一致或者基本一致。

可称之为相对广义的“当事人陈述”。

其实从最广义上讲,当事人陈述还应当包括当事人在开庭前、开庭中、开庭后所作的书面和口头的陈述。

陈述的内容一般包括: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关于诉讼请求的说明和案件处理意见;对证据之分析及采用意见;对争议事实的法律评述和适用意见。

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按照通说的观点,它是指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就他们所感知、理解和记忆的有关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首先,当事人陈述的内容仅涉及案件事实部分的叙述,不包括陈述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主张,以及所依据的理由、证据等内容。

其次,陈述的主体是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共同诉讼人。

locAlhOs t刑事诉讼当事人本也属于陈述案件事实的主体,但本文暂不涉猎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问题。

第三,当事人所叙述的“案件事实”,是与涉案法律关系有关的“法律事实”,即能够引起特定的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第四,陈述的方式包括当事人自我叙述,也包括对对方当事人叙述的案件事实的否认、承认或者默认。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作出的陈述”属于“当事人陈述”;但“当事人陈述”不限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作为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幻灯片课件

当事人陈述幻灯片课件
当事人陈述
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
刑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害人陈述 附带民诉原告人、被告人的陈述
民诉: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 诉讼代表人、第三人的陈述
行诉: 原告、被告、第三人 共同诉讼人的陈述
二、当事人陈述的分类
根据陈述的主体
原告陈述 被告陈述 第三人陈述 共同诉讼人陈述 诉讼代表人陈述
四、当事人承认
种类
根据承认的内容 对案件事实的承认 对诉讼请求的承认
根据承认的方式 明示的承认 默示的承认
四、当事人承认
种类
根据承认是否附加条件 完全的承认(无条件的自认) 有限制的承认(有条件的自认)
承认对方主张事实,同时附加攻击或防御 承认对方主张的部分事实
四、当事人承认
构成要件(具有免证或其他法律效力的 当事人承认)
四、当事人承认
种类
根据作出承认的时间与场合 诉讼中的承认 诉讼外的承认
根据作出承认的主体 本人的承认 代理人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 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 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 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对其代 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 的承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第8条)
承认的主体:当事人 承认的场合:诉讼过程中(向法院作出的) 承认的内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
不利于己的案件事实 不利于己的诉讼请求 承认的方式:明示或默示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 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 对该事实的承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 定》第8条)
四、当事人承认

证据法名词解释

证据法名词解释

证据法名词‎解释1、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2、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等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真伪‎时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3、诉讼证明:是指在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事‎实真伪的过‎程或结果。

4、证据法学: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和‎认定。

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和‎认定。

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5、诉讼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的证据,能够拿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的证据‎。

6、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力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7、师听五辞:司法官员在‎审理案件时‎,应注意陈述‎人讲话是否‎有道理,讲话时的神‎色是否从容‎,气息是否平‎和,精神是否恍‎惚,眼睛是否有‎神,并据此综合‎判断其陈述‎是否真实。

8、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9、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或其他‎待证事实的‎实体物和痕‎迹。

10、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11、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科学‎技术设备储‎存的音像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12、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就其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13、当事人陈述‎:是指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当事人陈述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当事人陈述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当事人陈述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当事人陈述。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往往具有两面性:一是可信性,因为当事人是案件的经历者,因此,他们对案件情况了解得最全面、真切,陈述具有可信的一面;二是虚假性,这是因为当事人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案件的处理结果关系到他的直接的利益,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其在陈述中对有利自己的地方,可能夸大甚至虚构,对不利的情况,则有可能隐瞒,从而使其陈述可能有虚假的成分。

法律教育网当事人的陈述包括当事人的承认。

所谓当事人的承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表示认可。

根据《证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书、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有哪些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有哪些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有哪些1、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对他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承认。

提出诉讼请求启动诉。

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导致诉讼程序终结。

2、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方面的理由以及反驳对方的法律理由。

确定诉讼标的,从而确定审理的基本方向。

(诉讼标的的不同理论)3、当事人就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辩驳。

质证权的内容。

诉讼证据的分类当中,有一种是当事人陈述,这属于言词证据的一种,在诉讼过程中也是能够起到一定证明力的。

那么大家知道这个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有哪些吗?而具体又该注意哪些问题呢?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有哪些1、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对他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承认。

提出诉讼请求启动诉。

(诉的相关问题)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导致诉讼程序终结。

2、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方面的理由以及反驳对方的法律理由。

确定诉讼标的,从而确定审理的基本方向。

(诉讼标的的不同理论)3、当事人就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辩驳。

质证权的内容。

4、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在采辩论主义的案件中具有指引审理的方向,确定审判的内容。

(1)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就主要案件事实的陈述;(2)不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他方主张事实的态度;(3)必须注意不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现代民事诉讼中的所负担的说明义务。

在采职权探知主义的案件中,当事人陈述不具有确定审判范围的功能,但也可以大体为审判机关指明案件事实审理的方向。

在此注意的另一问题是,当事人陈述在现代民事诉讼中的新机能。

作为确定证明对象和证明方向的当事人陈述称为当事人听取;是指法官为明了案情,就有关事实上及法律上的事项对当事人进行发问,使当事人就一切重要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作出充分说明的程序制度;作为证据形式的当事人陈述称为当事人询问。

当事人询问是以询问当事人本人作为重要的证据方法,并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询问的程序制度。

▲二、当事人陈述要注意什么问题(1)证据学上讲的当事人陈述主要是狭义上的,当事人就诉讼请求的陈述——,体现处分原则;就证据问题的陈述体现当事人质证的权利。

民事诉讼中的陈述与辩论

民事诉讼中的陈述与辩论

民事诉讼中的陈述与辩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陈述和辩论是双方当事人展开争论的重要环节。

陈述是指当事人在法庭上阐述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以及解释案件事实的过程;而辩论则是双方就案件争点展开对抗性辩驳的过程。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中的陈述与辩论进行探讨。

一、陈述陈述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当事人直接向法庭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的机会。

陈述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事实陈述:当事人需要将案件发生的经过、时间、地点等详细陈述清楚,以便法庭了解案件的全貌。

2. 证据陈述:当事人在陈述中可以提供各种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陈述时应明确指出证据的来源和证明的目的。

3. 法律理据陈述:当事人在陈述时可以提出法律依据,以解释自己的诉求是否合法合理。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判例等进行说明。

在陈述过程中,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1. 逻辑清晰:陈述时应按照时间顺序、逻辑关系进行陈述,确保陈述的条理清楚、结构紧密。

2. 权威性:当事人在陈述中应表达自信和权威,以增强陈述的说服力。

3. 合理性:当事人的陈述应该基于真实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随意捏造或歪曲事实。

二、辩论辩论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当事人就案件争点进行对抗性辩驳的过程。

辩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激发法庭对案件问题的深入思考,并最终作出合理的判决。

辩论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事实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辩论来阐明自己对案件事实的看法,并尝试推翻对方的观点。

此时,辩论需要结合对证据的解读和分析,以及对目击者证言等的辨析。

2. 法律解释:当事人可以通过辩论来对法律规定进行解释,争取法庭对自己的法律观点进行支持。

这需要在辩论中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判例等。

3. 证据分析:辩论中对证据的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当事人可以通过对证据的解读、分析,以及与案件事实的对比,来推翻对方的证据,或者加强自己的证据的说服力。

在辩论过程中,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1. 逻辑严谨:辩论时应保持逻辑的严密性,避免出现逻辑漏洞。

民事诉讼中如何正确使用“当事人陈述”?(上)

民事诉讼中如何正确使用“当事人陈述”?(上)

民事诉讼中如何正确使用“当事人陈述”?(上)每周文字+语音,结合实例鲜活呈现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音频时长 18:12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当事人的陈述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形式的第一种证据形式,但是,很多人对于作为证据使用的“当事人的陈述”的概念并不是特别清楚,往往会笼而统之地认为,但凡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作表达均是当事人的陈述,这种认识其实是错误的。

一、作为证据使用的“当事人的陈述”的甄别在概念上,作为证据意义上的当事人的陈述应当与诉讼中当事人通过书面的或者口头的方式向人民法院表达的任何观点或意见要作一个区分。

为什么要作区分?如何区分?(一)当事人表达的种类不是所有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的表达都是民事诉讼证据意义上的当事人的陈述。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会向人民法院表达各种各样的与案件有关的理解或者建议。

从这些表达的实质内容来分析,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个类别:一是当事人的请求比如说:起诉状中的起诉请求,要求被告某某立即还本付息,这就是一个诉讼请求。

这样的请求能不能归入到民事诉讼证据意义上的当事人的陈述?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二是当事人对案件或者与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属观点性的表达。

比如说:被告对原告所作陈述或者举证表示反对,或者肯定或否定主张为正确或者是认为对方的主张为错误等。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往往是当事人的一种立场的表达,类似于申明,也并非民事诉讼证据上的当事人的陈述。

三是当事人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向人民法院表述的案件事实比如说:涉案纠纷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时间、地点、人物、发生的交易、交易之后如何发生纠纷的情况,以及在此过程中遇到的记忆深刻且对本案纠纷的发生起到了至关重要作用的事件等。

这样的一些对于案件事实的描述,在内容上就与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形态之一的当事人的陈述就有契合之处了。

(二)当事人表达的方式从当事人意思表达的方式来看,至少可以分为两种基本形态:一是当事人通过书面方式向法官表达自己的意思譬如: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以及诉讼代理人提交的书面代理词等。

证据学(第三版)-高等文科教材 第二十章

证据学(第三版)-高等文科教材 第二十章
(二)以当事人陈述的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 书面陈述与口头陈述
(三)以当事人陈述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 确认性陈述、否定性陈述与承认性陈述
二、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承认
(一)资本主义国家关于承认的理念和立法 (二)苏联对当事人承认的法律规定 (三)我国台湾地区对当事人承认的规定 (四)我国关于当事人承认规则的确立与不断
(二)当事人陈述可以提供收集证据的信息
(三)当事人在陈述中如果承认(陈述的一种)对 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更有利于迅速查明案 情,顺利结束诉讼
(四)当事人的如实陈述,还有利于审查鉴别 其他证据的真伪
第二节 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 的分类与当事人的承认
一、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的分类
(一)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可以分为有关 案件事实的陈述和案件事实以外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作为一种证据,具有以下的基 本特征:
第一,陈述的主体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 当事人。
第二,陈述的内容,是关于案件事实,即关于 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和反驳诉讼主张所依据 的事实。
第三,当事人陈述具有双重性。
二、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的意义
(一)当事人陈述容易收集,也是任何民事案 件或行政案件都必然会有的一种证据,这就为 法院调查了解有关的案件事实铺平了道路
完善
三、民事、行政当事人自认与刑事被告人 自白的区别:
第一,自认(即承认)与自白是不同诉讼领域 的概念。
第二,自认和自白的主体不同。
第三,自认和自白的内容不同。
第四,自认与自白的前提不一样。第五,法律 后果不同。
第三节 对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 询问和对其陈述的审查判断
一、对当事人的询问 二、对当事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二、对当事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第五讲 当事人陈述

第五讲  当事人陈述

第四节 刑事被害人的陈述
一、被害人陈述的概念、意义 1、“被害人陈述”概念: 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 人民法院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情况所作的陈述。 2、特征: (1)被害人应当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2)必 须是其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的人。(3)被害人既可以是 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4)被害人是特定的人,具有 不可替代性 3、意义 二、被害人陈述证明力的特点 1、客观真实 2、虚假的、不真实的
三、被害人陈述的收集和审查判断 (一)收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对被害人陈述的收集,主 要是通过询问的方式,适用询问证人的程序,制作询问笔录或制 作录音、录像带加以固定和保全。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 院许可的辩护律师有权对被害人进行询问。询问的时候,不得少 于2名办案人员。2、出示证明文件。3、确定询问的地点。4、告 知权利、义务。5、个别询问。6、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7、制 作询问笔录。 (二)审查判断 1、审查被害人陈述的来源及其形成的过程,以确定其证据力。 2、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符合情理,同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 3、审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 4、审查被害人的作证能力与品格。 5、综合全案证据审查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
Hale Waihona Puke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 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 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 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 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 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 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 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 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 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付阳: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

付阳: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2003100518 付阳当事人的陈述是一种证明方式。

从证据意义上讲,当事人陈述是指诉讼当事人就他们所悉知、理解和记忆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使法院真实地认定案件事实,为法院作出判决提供事实方面的根据。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并不是当事人的任何陈述都是证据,都能起证据作用。

换句话说,只有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才属民事诉讼中的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无论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陈述,还是刑事诉讼的被害人陈述,都具有"真实性"、"虚假性"和"争辩性"三大基本特点。

从“真实性”来说,当事人有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心理,因此我们相信当事人真实客观地向法院陈述有关案件的真实情况,但是由于当事人对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跟强烈的控诉欲望,我们也不能排除当事人具有虚假的一面,或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和证据,或夸大甚至编造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跟证据。

当事人陈诉作为证据种类之一,比任何其他证据形式都更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具有更大的证明价值;但是我们又不能忽视当事人陈述的虚假的一面,不可轻信以免被其误导,造成错判。

因此,法律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是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陈述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著名法学学者邵明教授却认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有不合理之处,即为:(1)当事人主张利己事实的,该事实为待证事实(证明对象)而需要证据来证明,除非对方当事人作出了诉讼上的自认;(2)在诉讼中,当事人主张不利己事实的,构成诉讼上自认,该事实为免证事实而无需证据来证明。

邵教授认为,能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诉,应是:(1)当事人诉讼外自认,即当事人在诉讼外对事实作出自认;(2)法官询问当事人,即当事人经法官询问而陈述或主张的事实。

广东海洋大学法学证据学名词解释

广东海洋大学法学证据学名词解释

证据学名词解释
1.神判证据制度:以神明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折并作为裁判依据的证
据制度。

2.法定证据制度:法律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意义,法官只能机械地按
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来衡量证据的可靠程度,并作出判断结论,而不能按照自己的认识来分析和判断证据的制度
3.自由心证制度: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
据自己的良知、理性自由判断,以形成内心确信。

4.证据相关性规则:是指证据必须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有联系。

5.证据可采性规则:亦称许容性,指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容许,可以用于证明案
件的待证事实。

6.证人拒证特权规则:享有特权者可以拒绝提供证言。

7.证明责任规则:按照法律要求的证明程度和标准证明待证事实或争议的义
务。

8.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9.证明:司法机关或当事人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或阐明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

10.证明主体:在诉讼活动中,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并有义务承担证明责任的诉。

当事人陈述——精选推荐

当事人陈述——精选推荐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指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就他们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和认识所发表的陈词及叙述,依靠当事人陈述,可以反映案件事实的全部或部分面貌。

书证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常见的书证包括合同书、各种各样的公、私文书、租赁契约、结婚证、房产证、商标、信件、电报、牌号、车船票、各种运输单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书证的特点为:第一,书证是用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第二,书证的思想内容是通过文字、符号或者图画等表达的。

交通事故中的各种医疗收费票据、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属于书证。

物证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

《行政诉讼法》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以下七类:1.书证。

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

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

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

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

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

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当事人陈述_法律规定(3篇)

当事人陈述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5月15日出生,住址: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1号楼202室。

被告:李四,男,汉族,1982年6月10日出生,住址: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2号楼303室。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双方于2010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李四将其位于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2号楼303室房屋出租给原告张三居住,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0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

合同签订后,原告张三向被告李四支付了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10000元。

在租赁期间,双方因房屋质量问题发生纠纷。

原告张三认为,被告李四提供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其居住环境恶劣,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活。

为此,原告张三多次与被告李四协商,要求被告李四修复房屋,但被告李四未予理睬。

原告张三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四修复房屋,赔偿其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被告李四对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认为房屋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原告张三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李四辩称,房屋在出租前已经经过装修,不存在质量问题。

在租赁期间,房屋出现的问题均属于正常磨损,原告张三应自行承担。

被告李四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

二、当事人陈述1. 原告张三陈述(1)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原告张三在入住后不久发现,房屋墙壁出现裂缝,窗户密封不严,卫生间漏水,地面不平整等问题。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原告张三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2)被告李四未履行维修义务。

原告张三在发现房屋问题后,多次与被告李四协商,要求其修复房屋。

但被告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维修义务。

(3)房屋质量问题给原告张三造成了损失。

因房屋质量问题,原告张三在居住期间花费了大量的维修费用,同时,因居住环境恶劣,原告张三的工作和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

2. 被告李四陈述(1)房屋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被告李四承认,房屋在出租前经过装修,但房屋墙壁裂缝、窗户密封不严、卫生间漏水等问题均属于正常磨损,并非质量问题。

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
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 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 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 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 •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 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 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效力
• 1.当事人一方在法庭上自认的事项,他方得以免除举证 责任;法庭外的自认则仅是一种证据,其证明力如何,应 由法院结合本案其他证据,酌情加以认定。
• 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75条第1项规定: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 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当事人无需举证。”
• 而在此前,佘家为了洗清这个不白之冤已付出惨痛的代价:佘 的母亲,杨五香,因四处贴粘寻人启事和上访,1995年5月份 被抓,在京山县公安局看守所被关了九个半月,出来时已是耳 聋眼瞎,不能行走,三个月后去世,时年54岁。佘锁林也因 1995年为弟弟上访而被拘41天。而佘祥林的女儿则在15岁时辍 学,到深圳打工。
分类
(1)庭内自认和庭外自认
(2)对事实的自认和对诉讼请求的自认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
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 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明示的自认与默示的自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定》第八条第二款: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 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 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 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 事实的承认。
• “我们每个人都是潜在的嫌疑人和被告”

当事人的陈述包括哪些方面

当事人的陈述包括哪些方面

当事⼈的陈述包括哪些⽅⾯当事⼈陈述也是⼀种证据,因为当事⼈是案件事实的亲⾝经历者,具有最强的感受⼒,可以作为⼀种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

当事⼈如果要陈述的,是需要如实陈述的。

那么,当事⼈的陈述包括哪些⽅⾯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当事⼈的陈述包括哪些⽅⾯1、当事⼈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对他⽅当事⼈提出的诉讼请求的承认。

提出诉讼请求启动诉。

(诉的相关问题)承认对⽅当事⼈的诉讼请求导致诉讼程序终结。

2、当事⼈提出的法律⽅⾯的理由以及反驳对⽅的法律理由。

确定诉讼标的,从⽽确定审理的基本⽅向。

(诉讼标的的不同理论)3、当事⼈就证据的证明能⼒和证明⼒的辩驳。

质证权的内容。

4、当事⼈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在采辩论主义的案件中具有指引审理的⽅向,确定审判的内容。

(1)负举证责任的当事⼈就主要案件事实的陈述;(2)不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对他⽅主张事实的态度;(3)必须注意不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在现代民事诉讼中的所负担的说明义务。

在采职权探知主义的案件中,当事⼈陈述不具有确定审判范围的功能,但也可以⼤体为审判机关指明案件事实审理的⽅向。

在此注意的另⼀问题是,当事⼈陈述在现代民事诉讼中的新机能。

作为确定证明对象和证明⽅向的当事⼈陈述称为当事⼈听取;是指法官为明了案情,就有关事实上及法律上的事项对当事⼈进⾏发问,使当事⼈就⼀切重要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作出充分说明的程序制度;作为证据形式的当事⼈陈述称为当事⼈询问。

当事⼈询问是以询问当事⼈本⼈作为重要的证据⽅法,并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询问的程序制度。

当事⼈陈述要注意什么问题(1)证据学上讲的当事⼈陈述主要是狭义上的,当事⼈就诉讼请求的陈述——,体现处分原则;就证据问题的陈述体现当事⼈质证的权利。

(2)当事⼈陈述必须是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在法庭外所作的陈述⼀般不能作为当事⼈陈述予以对待,不能产⽣当事⼈陈述的效⼒;(3)当事⼈陈述的形式包括⼝头形式和书⾯形式,并以⼝头形式为主。

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
求予以认可方当事人 所主张的不利陈述不进行争执的意思表示。 ▪ 民诉法52条: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2、自认的条件
▪ (1)主体条件: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 ▪ (2)内容条件:自认的内容必须是承认对方
英国:勘验被称为视察,即在法庭外对地点或物 体的物理特性的检查通常被归为实物证据。
美国:勘验所做的现场模型或模拟物、图示或者 解剖模型等,被作为“示意证据”。
俄罗斯:民诉中认为勘验笔录只是调查保全证据 的措施,而不是独立的证据种类。 刑事诉讼中则将勘验笔录纳入“侦查行为和审 判行为笔录”作为一种证据。
▪二、被害人陈述的特点
▪ 1、证明的直接性。 ▪ 2、表达方式的多样性。 ▪ 3、包含内容的综合性。
(1)检举、揭发犯罪人。 (2)描述犯罪的有关情况。 (3)提出惩罚犯罪的要求。 ▪ 4、陈述内容真伪的双重性。 ▪ 5、证明对象的排他性。
▪第八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供述和辩解
▪一、概念 又称“口供”“自白”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误解的事实。 ▪ 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事实不符。
▪第七节 被害人陈述
▪一、概念 ▪ 被害人陈述: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就其遭受犯罪 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 况所作的陈述。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表现形式:公诉案件中的 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中 的原告。 口头?书面?
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或者 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加以承诺。 ▪ (3)意思条件: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 不能是消极的沉默。 ▪ (4)时间条件:自认的时间只能在诉讼过程 中。
▪3、自认的效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