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释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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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解释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关于“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的规定,现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若干条文的具体应用问题解释如下:

一、如何理解“违法生育”?

《条例》中的“违法生育”,是指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生育子女。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违法多生育子女,即不符合《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规定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实质条件而再生育子女,生育子女的数量超过了《条例》许可的范围;二是未取得《生育证》再生育子女,即符合《条例》规定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实质条件,但未申领《生育证》再生育子女的;三是非婚生育,即没有合法婚姻为前提的生育和未达到法定婚龄已怀孕的生育。但是符合结婚条件只未办理结婚登记已怀孕第一个孩子的,在生育前补办了《结婚证》和《生育证》的,不属于非婚生育。

二、如何理解“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是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收养的权利,公民依照《收养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因此,如果一对夫妻无子女,根据此规定合法收养了多个子女后,申请再生育的,应当予以批准。

三、如何理解《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中的“独女”?

《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独女”,是指无兄弟姐妹的女子,包括亲兄弟姐妹、同母异父、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与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四、《生育证》发放的机关和受理规定?

《条例》规定实行生育证制度。一孩生育证的发放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二孩生育证的发放机关是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生育证》的发放以女方户籍所在地为主,具体执行可由发证机关按下列规定受理:一是女方系国家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发放;二是女方系城镇居民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发放;三是女方系农村居民的,由夫妻婚入地发证机关发放;四是女方系我省居民,婚嫁并居住在其他省(市、区),但女方户口尚未迁出的,由女方户口所在地发证机关发放;五是女方系其他省(市、区)居民,婚嫁并居住在我省,由婚入地发放。

五、合法生育多孩如何办理《生育证》?

按照《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和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符合这些特殊条件的夫妻可以要求生育多孩。合法生育多孩的夫妻按合法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要求和程序办理《生育证》。发证机关必须在《生育证》上注明所生育的孩次和法律依据。

六、如何废止已发放的《生育证》?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所发生育证作废”,必须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所发生育证,还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生育证》持有人,并在其所在的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公布“所发《生育证》作废”。

七、《条例》中的“十五日”怎么计算?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如遇节假日或双休日则顺延计算时间,“十五日”不包括途中邮寄或递送的时间。

八、终止妊娠保证金由什么机关决定和执行?如何管理?

终止妊娠保证金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决定和具体执行。终止妊娠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都要按照省里统一的程序和法律文书执行。

按照《条例》收取的“终止妊娠保证金”,必须纳入非税收入严格管理,不得挪用。收取保证金后,终止妊娠的,必须在七日内如数退还。

九、如何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按《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具体申领程序是:(一)夫妻双方向女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村或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

请表》;(二)经夫妻双方单位初审,并由受理申请的单位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在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本,夫妻双方各持一本。

十、自愿不再生育的给予何种奖励?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以再生育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给予奖励,是指对家庭给予奖励。即:是农村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对家庭进行奖励,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对家庭进行奖励。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

十一、“避孕节育情况免费查访”的内容是什么?

《条例》第三十六条的“避孕节育情况免费查访”,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根据省有关规定,通过B超检查、走访、询问及其他技术手段,对已婚育龄妇女采取的避孕节育措施的有效性和适应性等情况进行检查,以便了解和处理不适反应,防止政策外怀孕和政策外生育。

如果在查访避孕节育情况的同时检查妇科疾病,可以适当收费,收费标准参照同级医疗保健机构同项检查的收费标准执行,且应事先告知当事人,如当事人拒绝查病,则应尊重其意见。

避孕节育情况查访对已婚育龄妇女个人实行免费,其查访费用可由其所在单位承担。从外地流入本行政区域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参加本地的避孕节育情况查访。其检查费用,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销。

十二、什么是“上年度总收入”?

《条例》第四十二条所称“上年度总收入”,“上年度”是指自然年度,“总收入”是指违法生育者或违法收养者双方的实际收入。实际收入是指:一年内从其所在工作单位领取的工资、从事第二职业获得的收入、生产经营的利润、劳务工资、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购买债券和银行存款的利息等收入。但继承的遗产、发明成果奖、转让专利权等偶然性收入可不算在“年收入”内。

十三、社会抚养费如何计算?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违法生育子女和违法收养子女的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其计算方法是:

(一)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应征收社会抚养费=上年度双方总收入×30%。

(二)违法多生育子女应征收社会抚养费=上年度双方总收入×2(3、4、5……8)+上年度双方总收入×(多生育子女数-1)×3。

十四、农(林、牧、渔)场的行政处罚由哪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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