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和信用证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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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4-1】我某公司向德国出口某冷冻商品1500箱,合同规定1~5月按合同等量装运,每月3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我方1~3月份交货正常,顺利结汇,但在4月份时,由于船期延误,拖迟到5月6日才装运出口,而海运提单则倒签为4月30日,并送银行议付,议付行也未发现问题。

后在5月10日,我公司又同船装运300箱运往目的地,开具的提单为5月10日。

进口商取单时发现问题,拒绝收货。

(当然开证行也拒付)问:我方的失误在哪里?进口商为何拒收货物并拒付?答:1.我方的失误:(1)拖延交货期。

(2)将5月6日装运出口的货物装船日期倒签为4月30日,这是违法行为。

(3)最严重的错误是5月10日将信用证中规定分月等量装运的货物装在5月6日的同一船上,这个错误无疑告诉对方4月30日的提单是倒签的。

再者,将分批装运的货物装在同一只船上,从根本上违背了信用证关于分批装运的规定。

2.进口商拒收货物的理由:(1)卖方倒签提单的行为成立,这是一种侵权行为。

(2)对5月10日装运的货物,虽然5月装运是按信用证规定的数量装运,但进口商以前批(4月份)应装的货物未按时装运为由可判决5月10日所装货物也无效。

因为UCP600第32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因此,买方有权拒收货物。

【案例分析5-1】进出口商签订一批生丝合同,订价为USD18万D/A30天远期交单,而托收指示中交单方式改为D/P即期。

进口商声称,出口方货物迟发1个月一时无法销售处理,市场行情跌落,因此他要求降价为USD16万,交单方式应按合同D/A 30 days after sight。

经代收行向托收行去电后,出口方最终同意,货物降价为USD16万,但交单方式仍为D/P sight, 进口商接受了这一条件指示银行按降价后的金额付出。

可是,几天后进口方匆匆找到银行总经理,称单据上所描述的货物为生丝(silk),而实际上收到的是棉花(cotton)。

进出口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进出口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

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

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2.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

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

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3.我方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

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

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4.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

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

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5.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汉堡向英国某客商出售供应圣诞节的应节杏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

海商法案例

海商法案例

河北省A贸易公司委托天津B海运公司运输一批大枣。

1995年5月14日,B海运公司的H轮在天津新港装载了A 贸易公司的5 000包大枣,后发现这批大枣有10%霉烂变质。

5月25日,H轮大副在收货单上对此作了批注。

6月5日,因信用证即将过期,A贸易公司为能及时出口货物及结汇货款,就出具保函要求开出清洁提单。

保函言明,“如果收货人有异议,其一切后果均由发货人承担,船方概不负责。

” B海运公司接受了保函,并签发了清洁提单。

H轮于7月2日到达悉尼。

收货人以大枣有霉烂为由,向当地高等法院申请裁定对H轮进行扣押,致使H轮被扣达15天。

1996年8月3日,天津海运公司赔付收货人2万美元,收货人遂撤回起诉。

1996年8月3日,天津B海运公司向河北省A 贸易公司提出赔偿因其货轮被扣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请求。

【问题】1.提单的法律性质如何?2.什么是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3.本案保函是否有效?《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对国际航运中所使用的保函效力作了具体规定:保函对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托运人是有效的。

若承运人接受保函而签发提单属有意欺诈,则保函对托运人无效,承运人不仅无权从托运人处取得赔偿,且要负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的损失,承担无限赔偿责任。

保函,实质上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保证赔偿协议。

本案中,托运人为取得清洁提单,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证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托运人承担,承托双方的行为均出于善意,没有欺诈的故意,因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保函具有效力,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

若承运人接受保函而签发提单属恶意欺诈,则保函对托运人无效。

1997年中国某出口公司A与韩国某公司B签订一份大豆的购销合同。

合同具体规定了水份、杂质等条件,以中国商品检验局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吨XX美元,FOB天津港,麻袋装,每袋净重Xx公斤,买方须于1997年8月派船只接运货物。

综合案例分析

综合案例分析

综合案例分析案例及要求1、青岛某公司向韩国出口水泥10000公吨,价值40万美元,FOB 术语成交。

由韩方租用越南籍货船将整船货从青岛运至韩国港口,即期信用证支付。

因国内货源紧张,无法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遂请求韩方延迟派船,对方同意延迟派船,但提出信用证不展期,付款方式按随证托收办理,我方对此未表示反对。

在信用证过期后,青岛公司方备齐货源,装船后取得船长签发的海运提单并随附其他所要求的单据送交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向韩国进口商办理随证托收。

单据寄至韩国开证行后,因提单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日期,单证不符,韩国银行只能向进口商按付款交单方式代收货款。

此时,韩国进口商借故不付款赎单,并声称货物已失踪。

后经我方调查,韩国进口商在无提单情况下早已从船方手中提走了货物,而该船从此再也未到过中国港口,我方无法据以申请法院采取扣船拍卖等补救措施,最终钱货两空。

从该案例中我们应吸取什么教训?2、2005年2月10日,中国某粮食出口公司电告日本某商贸公司,欲以CIF条件向日本出口一批丝绸,总价款为5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

2月16日收到日本商贸公司复电,同意购买,但要求降低到48万美元,中国出口公司于2于19日电告对方同意其要求,日本商贸公司2于20日收到次电报,随后,出口公司将货物运至上海港,交由中国某远洋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

3月10日承运船舶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火焚毁,其余两个则完好无损。

3月15日货物运至东京港,但日本商贸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向中国出口公司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上海某法院。

请回答:(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于何时成立?为什么?(2)货物在海上受到损毁,日本商贸公司能否要求中国出口公司给予赔偿?3、2009年9月,英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中国湖南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玻璃用品,价格条件为CIF London,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

信用证业务案例

信用证业务案例

信用证业务案例——信用证之与合同的独立性案情上海A出口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成交商品价值为418816美元。

A公司向B公司卖断此批产品,合同规定: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外套麻包。

香港B 公司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包装条款为: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

对于合同与信用证关于包装的不同规定,A公司保证安全收汇,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办理,只装箱打捆,没有外套麻包。

“锦江”轮将该批货物5000捆运抵香港,A公司持全套单据交中国银行上海银行办理收汇,该行对单据审核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信用证付款期限为提单签发后60天。

不做押汇。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全套单据寄交开证行,开证行也未提出任何不同意见,但货物运出之后的第一天起,B公司数次来函,称包装不符要求,重新打包的费用和仓储费应由A公司负担,并进而表示了退货主张。

A公司认为在信用证条件下应凭信用证来履行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又通知开证行“单据不符”,A公司立即复电主张单据相符。

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析在本案中,双方争执的焦点是其成交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相符合,处理本案争执的关键是依合同还是依据信用证。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规定,信用证“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支付原则,卖方上海A公司依据信用证行事是合法,合理的,应给予支持。

因为在给付时,开证行和页脚内容1受益人只依据信用证行事,而不看重合同的规定,而对买方香港B公司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因为本案处理是依据信用而不依据合同。

信用证业务案例——空运风险案情某年6月,浙江某出口公司与印度某进口商达成一笔总金额为6万多美元的羊绒纱出口合同,合同中规定的贸易条件为CFR NEW DELHI BY AIR,支付方式为100%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8月间自上海空运至新德里。

合同订立后,进口方按时通过印度一家商业银行开来信用证,通知行和议付行均为国内某银行,信用证中的价格术语为“CNF NEW DELHI”,出口方当时对此并未太在意。

提单的法律案例(3篇)

提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被告:B船务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案情:A公司委托B公司运输一批货物至国外。

B公司出具了提单,A公司依约向B 公司支付了运费。

货物抵达目的地后,A公司发现货物受损,经调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海难。

A公司认为,由于B公司未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导致货物受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赔偿货物损失。

二、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A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提单等,法院受理了该案。

2.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A公司、B公司双方到庭参加诉讼。

3. 举证质证A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提单、货物损失鉴定报告、运输合同等。

B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船舶检验报告、航行日志等。

4. 争议焦点(1)B公司是否尽到了合理谨慎的义务;(2)货物损失是否由B公司造成的;(3)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导致货物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货物损失。

三、案例分析1. 提单的法律性质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载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 承运人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在本案中,B公司作为承运人,未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导致货物受损。

3. 货物损失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B公司未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导致货物受损,因此判决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 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案例一]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 合同。

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分析:(1)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首先应由受损方A公司承担损失。

因为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保险人承保范围包括失火造成的货损,因此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2)湿毁的化肥属于共同海损,首先应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由于共同海损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所以,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3)可以。

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案例二]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

合同规定,2002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

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

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请问:(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分析:银行有权拒绝议付。

国际海运提单案例

国际海运提单案例

国际海运提单案例案例1某年6月;中国A 公司于美国B 公司签订货物买卖进口合同;7月17日货物装船后;船公司应B 公司申请;办理电放提单;所以当时没有签发正本提单;二是制作了副本提单..该提单载明;托运人为B 公司;收货人为A 公司;运费到付等..8月4日;货到目的港烟台后;A 公司持副本提单到船公司代理处办理提货手续;在支付了相关海运费后换取提货单..8月6日;或由于工作的疏忽;或基于B 公司的申请;船公司又向B公司补签了正本提单..随后;船公司通知卸货港代理不要将货物交付A 公司..为此;A公司申请海事法院对船公司及其代理下发海事强制令..庭审中;船公司和B公司依据船公司补发的正本提单否认A公司持有提货单;认为B公司持有正本提单;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盒提货功能;提货单则没有此功能..而A公司则向船公司、B公司提出提单侵权损害赔偿之诉..1、A公司持有提货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船公司补发的正本提单是否仍有提货功能2、船公司补正本提单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和侵权案例2某货物大连港装船后尚未签发提单之前;因故发生毁损灭失;但托运人仍然要求承运人为其签发清洁提单;但承运人却坚持要求在提单上做出毁损灭失的批注;由此引起双方对提单应如何进行记载和批注的争执..1、承运人是否有权拒绝签发清洁提单2、如果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提单是否已构成对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的欺诈案例3水表公司曾拖欠船务公司海运费鞥货款;但鉴于双方仍有业务往来;船务公司为采取任何法律行动;最近;船务公司听说水表公司的不利消息;刚好水表公司又委托嘉达公司运输一批水表;货物装船并抵达目的港后;船务公司以水表公司曾拖欠运费为由;拒接为其签发该票货物的提单;致使收货人无法在目的港提货..1、承运人以货主未结清过去的运杂费为由拒签或扣押是否违约为什么2、如果双方签订了运输协议中约定船公司可以留置提单;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3、货主应采取何种对策案例4某年;国内C银行为申请人开出了200余万美元的即期跟单信用证;进口一套纺织设备..此证由英国S银行通知并议付..当C银行收到S银行邮寄来的全套单据后;意外地发现海运提单上的承运船只是我国COSCO的船名;但提单签发人却是比利时一运输行;而且具明自己就是承运人..为谨慎从事;C银行即与COSCO总部联系;得知凡是COSCO的船名的提单必须是COSCO自己的提单;接着;又与目的港的船代联系;得到的答案是:该套提单是货代提单;是无效的;在货物抵港后只能凭COSCO的正本提单提货..考虑到信用证并未规定货代提单不能接受;C银行就以提单上没有注明集装箱数量和保险单上没有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为由向S银行发出了拒付通知..C银行同时要求申请人告知受益人因提单是货代提单届时不能提货;所以请他们速邮寄COSCO的全套正本提单;否则就坚持拒付..其间;S银行在我国的办事机构多次与C银行联系请求付款;但C银行始终婉言谢绝..后来;经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多次联络;最终全套正本的COSCO提单通过S银行邮寄给了C银行..在得到船代的认可后;C银行在迟付了一个月后将全额货款电汇给了S银行..请画出船东提单流程操作、无船承运人提单流程操作;说出他们的区别案例5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4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200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在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思考:1 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 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 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 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案例6某年;发货人中国厦新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将750箱茶叶从大连港出口运往印度;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又委托其下属S分公司代理出口..S分公司接受委托后;向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申请舱位;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指派了箱号为HTM-5005等3个满载集装箱后签发了清洁提单;同时发货人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海上货物运输的战争险和一切险..货物运抵印度港口..收货人拆箱后发现部分茶叶串味变质;即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的代理人申请查验;检验表明;250箱茶叶被污染..检验货物时;船方的代表也在场..国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为代理人赔付了收货人的损失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问:1 在集装箱运输中;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2 在集装箱运输中;S分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否是适格的原告为什么4 如果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资格作原告;它应将谁列为被告案例7国内卖方与国外买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价格条件为FOB;付款方式为信用证..随后;国内卖方将货物交给某国内的货运代理人..货运代理人代为办理了该批货物在起运港的装箱、内陆运输和报关;将货物进行出运;但未向国内卖方交付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国内卖方因缺乏提单;通过信用证结汇不成;无法收回货款;遂将货运代理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货运代理人赔偿其货款损失..而货运代理人则辩称其身份为涉案货物无船承运人的装港代理人;认为其代理无船承运人接受了国外买方的订舱并向国外买方交付了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没有义务向国内卖方交付提单;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本案例中货运代理人的身份是什么货运代理人的双重身份是否违约2、货运代理人的失误之处3、卖方的主要失误之处在哪里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案例分析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案例分析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案例分析一、关于货轮途中遇险致损案案例1 “明西奥”轮装载着散装亚麻子,驶向美国的纽约港。

不幸,在南美飓风的冷风区内搁浅被迫抛锚。

当时,船长发现船板有断裂危险,一旦船体裂缝漏水,亚麻子受膨胀有可能把船板胀裂,所以船长决定迅速脱浅,于是,该船先后4次动用主机,超负荷全速后退,终于脱浅成功。

抵达纽约港后,对船体进行全面检修,发现主机和舵机受损严重,经过理算,要求货方承担6451英镑的费用。

货主对该项费用发生异议,拒绝付款。

试分析本案?案例分析根据共同海损的含义,货主无权拒付。

从案例陈述的过程中可得共同海损成立;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合理措施而引起的损失,应由获救的各方和船方共同承担。

案例2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某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

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次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货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次年1 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的提单。

“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次年1月30 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案例分析(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2)属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

海运提单相关案例1

海运提单相关案例1

教师:给出实际工作中有关海运提单的案例,要求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回答问题。

案例:我国某公司以CIF马赛贸易术语成交一批冷冻食品,对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船期和议付期均为10月31日,不准转船。

出口方预计中远公司某船于10月下旬到港,10月29日开始装船,11月2日才能装完,于是以保函向船方预借10月31日已装船提单并于当日送银行议付。

经议付行审核无误,即寄送开证行索偿。

不料此船装完这批货物后,冷冻机于11月4日损坏,不得不将该批货物卸下,由中远公司另行安排船只运输,因此而耽误约一个月,至11月30日才运出。

货到马赛时已错过圣诞节这一旺销季节。

客户以实际到货船名与结汇单据船名不符,且以货物迟交影响市价为由,索偿30万美元。

请问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

信用证案例分析

信用证案例分析

案例1 信用证指示不明确,不完整欧洲某银行开立一张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该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供“Certificate of Origin:E.E.C.Countries”(标明产地为欧共体国家的原产地证明书)。

该证经通知行通知后,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受益人交来了全套单据。

在受益人交来的单据中,商业发票上关于产地描述为“Country of Origin:E.E.C.”,产地证则表明“Country of Origin:E.E.C.Countries”。

议付行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全套单据后认为,单单,单证完全一致,于是该行对受益人付款,同时向开证行索汇。

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交来的全套单据后,认为单单,单证不符:1 发票上产地一栏标明:E.E.C.,而信用证要求为E.E.C.Countries。

2 产地证上产地一栏标明E.E.C.Countries,与发票产地标明E.E.C.开证行明确表明拒付,并且保留单据听候处理。

收到开证行拒付通知后,议付行拒理力争:信用证对于发票并未要求提供产地证明,况且发票上的产地系与产地证一致。

故议付行认为不能接受拒付,要求开证行立即付款。

分析该案的争议源于信用证条款的不完整,不明确,在开证行开列的信用证中,开证行对产地的要求为E.E.C.Countries,而并未具体要求哪一国。

在此情况下,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中涉及产地一栏时既可笼统表示为欧共体国家,也可具体指明某一特定国家(只要该国是欧共体成员国即可)。

倘若开证行认为不符合其规定,它应在开证时将产地国予以明确表示。

《UCP600》规定:开立信用证的指示,信用证本身,修改信用证的指示以及修改书本身必须完整,明确。

既然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指示不明确,它将自己承受此后果。

故在此案中开证行的拒付是不成立的。

此案中给我们的启示是:1.作为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是必须完整,明确。

2.议付行在收到不明确,不完整的指示时,应及时与对方联系,以免不必要的纠纷。

信用证对提单的规定

信用证对提单的规定

首先声明:这并非原创,只是针对目前常问问题而整理出来的,原创请看/viewt ... amp%3Bascdesc%3DASC本帖包含了大部分提单疑问,请仔细看通常信用证对提单的规定举例如下:例1. 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of41; blank endorsed marked “Freight prepaid” notifying applicant. 例2. 2/3 set of clean on board marine B/L consigned to accounted, endorsed to the order of ABC Co. Marked “Freight collect” and notify party as Hg Co.例3.A complete set of clean 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 made out to our order endorsed to ABC Co. Marked “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notifying the applicant.海运提单一般就是指港至港已装船提单port to port shipped on board marine bill of lading,习惯简称为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的格式,每家船公司都有自己不同的格式,但各项栏目、内容基本一致。

出口商缮制提单和银行审核提单的基本要求是“单证相符”。

下面介绍海运提单的缮制及审核中注意事项。

参见提单示样1.Shipper,托运人。

托运人也称发货人Consignor ,是指委托运输的当事人。

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应以受益人为托运人。

如果受益人是中间商,货物是从产地直接装运的,这时也可以实际卖方为发货人,因为按UCP500规定,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银行将接受以第三者为发货人的提单。

海商法案例

海商法案例


1997年中国某出口公司A与韩国某公司B签订一份大豆的 购销合同。合同具体规定了水份、杂质等条件,以中国商 品检验局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吨XX美元,FOB天 津港,麻袋装,每袋净重Xx公斤,买方须于1997年8月派 船只接运货物。B公司未按期派船前来装运,一直延误了 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大豆装船交货,运抵目的地后,B 公司发现大豆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 签发了虫害证明。A公司接到对方索赔请求,一方面拒绝 赔偿,另一方面要求对方支付延误时期 A方支付的仓储保 管费及其他费用。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 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 • [问题]:(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 (2)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的大豆仓储保管费及 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 • (3)B公司的索赔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 (l)不能。因为平安险对货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不予赔偿。货轮遭台风,使货物遭受部分损失,但由于平 安险的责任范围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故不能 获得赔偿,除非已投保水渍险和一切险。 • (2)不能。因为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 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及外来原因造成的全部损 失或部分损失,但不包括战争险、罢工险等特殊附加险。 即使投保人投保了一切险,仍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经保 险人特别同意后,才能把特别或特殊附加险的责任包括在 保险人承保范围之内。由于卖方未投保特殊附加险,故无 法取得赔偿。 • (3)不能。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被保险人不得以 保险作为牟利的手段。保险货物的损失如果是由于第三者 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取得保险赔偿 时,应当把对该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 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追偿要求,而不 能一方面向保险人取得保险赔款,另一方面又向有过失的 第三者索赔,从而获取双倍于损失金额的收人。保险人在 支付保险金额后从被保险人处所取得的权利,叫代位权, 即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过失的第三者的追偿权利

第五章海运提单

第五章海运提单
一、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划分 (一) 己装船提单 (On Board or Shipped B/L) (二)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二、按提单收货人抬头划分
• 记名提单—特定收货人,不能背书转让和流通 • 不记名提单—空白或“to the bearer‖,不需背书即可转让 • 指示提单—―to order‖或“to order of…‖,经背书后转让
(四 ) 舱面提单 (On Deck B/L ) 货物装于露天甲板上 (五 ) 并提单和并装提单 (Omnibus B/L or Combined B/L) 托运人要求将不同批数的货物合并在一份提单上。 将两批或两批以上的液体货物并装在同一液舱内, 仍为每 批货物各签发一份提单。 (六 ) 分提单 (Separate B/L) 在同一张装货单上的一批货物可能属于几个收货人 (七 ) 交换提单 (Switch B/L) 凭原来的提单另换发一套以某一中途港作为该票货物起 运港的提单。原起运港签发的第一份提单 , 称为交换提单 。 (八 ) 包裹提单 (Parcel Receipt) 仅适用少量货物或行李以及样品、礼品等运输,运费可 免收 。 (九 ) 集装箱提单 (Container《INCONERMS》―C‖组(如CFR,CIF, CPT,CIP),即由合同卖方安排运输支付运费条款的进 口合同,如目的港是内河或内陆口岸,或装运港与目的港 间无直达航线需要周转的: • (1)可允许转船但要明确规定转船的地点。转船地点 的选择要考虑经济和便捷的原则,最好在中国关区以外 (如香港,新加坡等),已避免在异地办理报关或转关手 续。 • (2)合同和信用证最好要求在提单“通知人”栏打上 收货人或外贸代理公司的名字,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等, 以便联系。 • (3)如有可能,进口合同尽可能采用FOB价格术语, 由买方自行寻找船公司安排运输。

海运提单案例-记名提单

海运提单案例-记名提单

(1) 记名提单(straight B/L)案例1997年4月上海某公司与美国一代理商签订了一份金额为USD105,000的纺织品出口合同,6月初收到直接买户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要求出具记名XX公司的提单,并指定货物装运美国某船公司。

货物出运后全套单据经通知行寄开证行,正常的结汇时间已过,但货款一直未到账,此时收到开证行的不符点电报,称单据有一处不符点,全套单据由开证行暂为保管。

我公司查货物下落,船公司告知货物已被提走。

我公司要求船公司做出解释,三份正本提单仍在银行,我方也并无放货指令,凭什么放货?船公司告知,记名提单可不凭正本提单,仅凭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放货,船公司无责任。

不久三份正本提单连同其他单据被开证行退回,我公司面临着手持正本提单却货、款两空的残酷现实。

在要求船公司赔偿货物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把船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然而被告认为此案适用于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放货的理由是提单背面条款中已约定,按此法规定记名提单项下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只要收货人提供了证明自己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即可。

一审上海海事法院认定,被告未提供完整的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律文本无从依据,故本案适用于中国海商法,根据中国海商法第17条规定,提单无论是记名或不记名都是物权凭证,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现原告正本提单在手,被告已将货物放掉,属于严重侵权行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全部货款和利息损失。

被告不服,立即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终审法院依据美国法律改判此案。

在法庭的要求下,上诉方提供了完整的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文本,通过研读这份完整的法律文本发现,此法只适用于往来美国港口的运输业务,此案并未涉及美国港口,故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书下达7天内,公司即收到了被告赔偿的全部货款及利息。

启示:必须谨慎使用记名提单。

如果信用证要求记名提单,最好要求改证;如果客户坚持使用记名提单,须弄清原委,了解运输业务所涉及国家对记名提单物权凭证属性的法律规定,如货物装运到美国的货物就不宜使用记名提单,或在记名提单上加注声明:“此提单适用于中国海商法”,以约束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这样才能保证信用证项下贸易的安全。

有关货物运输案例分析

有关货物运输案例分析

1、我向美国某公司出口五金器材一批,价值数十万美元。

付款方式为即期D/P托收。

因货物须经日本转船而由某船公司出具转船联运提单。

货到美国后因原进口公司倒闭,全部货物被另一家公司以伪造提单取走。

待我正式提单及其他单据寄达国外后,已无人赎单付款,委托国外银行凭提单提货时也提货不着。

随凭正本提单向船公司索赔,船公司以他是第一承运人为理由拒赔。

问:船公司的这种做法能否成立?2、我某外贸公司与国外A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合同,信用证规定“数量9000公吨,7-12月份分批装运,每月装1500公吨”。

买方在7-9月份每月装1500公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

第四批货物原定10月15日装运出口,但由于台风登陆,第四批货物延迟至11月2日才装船运出。

当受益人凭11月2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遭银行拒付。

后来受益人又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付款,亦遭银行拒绝。

问:在上述情况下,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3、我某公司按CFR条件、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以集装箱装运出口成衣350箱,装运条件是CY/CY。

货物交运后,我公司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提单上表明:“Shippers load and count”,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我公司及时交单议付了货款。

20天后,接买方来函称:经有关船方、海关、保险公司、公正行会同对到货开箱检验,发现其中有20箱包装严重破损,每箱均有短少,共缺成衣512件。

各有关方均证明集装箱外表完好无损,为此,买方要求我公司赔偿其货物短缺的损失,并承担全部检验费2500美元。

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4、山东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花生仁,国外客户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我公司因货源不足,先于5月15日在青岛港将200公吨花生仁装“东风”轮,取得一套提单;后又在烟台联系到一批货源,在我公司承担相关费用的前提下,该轮船又驶往烟台港装了300公吨花生仁于同一轮船,5月20日取得有关提单。

信用证和海运提单样本样本

信用证和海运提单样本样本

信用证和提单信用证样本:以下信用证内容源自华利陶瓷厂与一塞浦路斯客户所开立并顺利支付的信用证TO:BANK OF CYPRUS LTDLETTERS OF CREDIT DEPARTMENTNTCOSIA COMMERCIAL OPERATIONS CENTERINTERNATIONAL DIVISION************TEL:******FAX:******TELEX:2451 & 4933 KYPRIA CYSWIFT:BCYPCY2NDATE:23 MARCH 2005APPLICA TION FOR THE ISSUANCE OF A LETTER OF CREDITSWIFT MT700 SENT TO:MT700转送至STANDARD CHARTERD BANKUNIT 1-8 52/F SHUN NIND SQUAREO1 WANG COMMERCIAL CENTRE,SHEN NANROAD EAST,SHENZHEN 518008 - CHINA渣打银行深圳分行深南东路5002号信兴广场地王商业大厦52楼1-8单元电话:82461688:27: SEQUENCE OF TOTAL序列号1/1 指只有一张电文:40A: FORM OF DOCUMENTARY CREDIT跟单信用证形式IRREVOCABLE 不可撤消的信用证:20OCUMENTARY CREDIT NUMBER信用证号码00143-01-0053557:31C: DA TE OF ISSUE开证日如果这项没有填,则开证日期为电文的发送日期。

:31DA TE AND PLACE OF EXPIRY信用证有效期050622 IN CHINA 050622在中国到期:50: APPLICANT 信用证开证审请人******* NICOSIA 较对应同发票上是一致的:59: BENEFICIARY 受益人CHAOZHOU HUALI CERAMICS FACTORYFENGYI INDUSTRIAL DISTRICT, GUXIANG TOWN, CHAOZHOU CITY,GUANGDONG PROVINCE,CHINA.潮州华利陶瓷洁具厂:32B: CURRENCY CODE,AMOUNT 信用证项下的金额USD***7841,89:41D:A V AILABLE WITH....BY.... 议付适用银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CHINA AND/OR AS BELOW 渣打银行或以下的BY NEGOTIATION 任何议付行:42CRAFTS A T 开汇票SIGHT 即期:42ARAWEE 付款人BCYPCY2NO10BANK OF CYPRUS LTD 塞浦路斯的银行名:43PARTIAL SHIPMENTS 是否允许分批装运NOT ALLOWED 不可以:43T:TRANSHIPMENT转运ALLOWED允许:44AOADING ON BOARD/DISPA TCH/TAKING IN CHARGE AT/FROM...装船港口SHENZHEN PORT深圳:44B:FOR TRANSPORTATION TO 目的港LIMASSOL PORT发票中无提及:44C: LATEST DATE OF SHIPMENT最后装船期050601:045AE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S 货物/服务描述SANITARY WARE 陶瓷洁具F O B SHENZHEN PORT,INCOTERMS 2000 fob深圳港,INCOMTERMS 2000:046AOCUMENTS REQUIRED 须提供的单据文件*FULL SET (A T LEAST THREE) ORIGINAL CLEAN SHIPPED ON BOARD BILLSOF LADING ISSUED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YPRUS PUBLIC COMPANYLTD,CYPRUS,NOTIFY PARTIES APPLICANT AND OURSELVES,SHOWING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原件(至少三份),作成以“塞浦路斯股份有限公司”为抬头,通知开证人和我们自己,注明*FREIGHT PAYABLE A T DESTINATION AND BEARING THE NUMBER OF THIS CREDIT.运费在目的港付注明该信用证号码*PACKING LIST IN 3 COPIES.装箱单一式三份*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SHIPPING COMPANY/CARRIER OR THEIRAGENT STATING THE B/L NO(S) AND THE VESSEL(S) NAME CERTIFYINGTHA T THE CARRYING VESSEL(S) IS/ARE: A) HOLDING A V ALI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CERTIFICATE AS PER TERMS OF INTERNATIONAL SAFETY MANAGEMENT CODE ANDB) CLASSIFIED AS PER INSTITUTE CLASSIFICATION CLAUSE 01/01/2001BY AN APPROPRIA TE CLASSIFICA TION SOCIETY由船公司或代理出有注明B/L号和船名的证明书证明他们的船是:A)持有根据国际安全管理条款编码的有效安全管理系统证书; 和B)由相关分级协会根据2001年1月1日颁布的ICC条款分类的.*COMMERCIAL INVOICE FOR USD11,202,70 IN 4 COPIES DULY SIGNED BYTHE BENEFICIARY/IES, STA TING THA T THE GOODS SHIPPED:A)ARE OF CHINESE ORIGIN.B)ARE IN ACCORDANCE WITH BENEFICIARIES PROFORMA INVOICE NO.HL050307 DA TED 07/03/05.由受益人签署的商业发票总额USD11,202,70一式四份,声明货物运输:A)原产地为中国B)同号码为HL050307 开立日为07/03/05的商业发票内容一致:047A: ADDITIONAL CONDITIONS附加条件* THE NUMBER AND DATE OF THE CREDIT AND THE NAME OF OUR BANK MUSTBE QUOTED ON ALL DRAFTS (IF REQUIRED).信用证号码及日期和我们的银行名必须体现在所有单据上(如果有要求)*TRANSPORT DOCUMENTS TO BE CLAUSED: ’VESSEL IS NOT SCHEDULED TO CALL ON ITS CURPENT VOY AGE A T FAMAGUSTA,KYRENTA OR KARA VOSTASSI, CYPRUS.运输单据注明" 船在其航行途中不得到塞***的Famagusta, Kyrenta or Karavostassi这些地方*INSURANCE WILL BE COVERED BY THE APPLICANTS.保险由申请人支付*ALL DOCUMENTS TO BE ISSUED IN ENGLISH LANGUAGE.所有单据由英文缮制*NEGOTIATION/PAYMENT:UNDER RESERVE/GUARANTEE STRICTLY 保结押汇或是银行保函PROHIBITED. 禁止*DISCREPANCY FEES USD80, FOR EACH SET OF DISCREPANT DOCUMENTSPRESENTED UNDER THIS CREDIT,WHETHER ACCEPTED OR NOT,PLUS OURCHARGES FOR EACH MESSAGE CONCERNING REJECTION AND/OR ACCEPTANCEMUST BE BORNE BY BENEFICIARIES THEMSELVES AND DEDUCTED FROM THEAMOUNT PAYABLE TO THEM.修改每个单据不符点费用将扣除80美元(最多40)*IN THE EVENT OF DISCREPANT DOCUMENTS ARE PRESENTED TO US ANDREJECTED,WE MAY RELEASE THE DOCUMENTS AND EFFECT SETTLEMENT UPONAPPLICANT’S WAIVER OF SUCH DISCREPANCIES,NOTWITHSTANDING ANYCOMMUNICATION WITH THE PRESENTER THA T WE ARE HOLDING DOCUMENTS ATITS DISPOSAL,UNLESS ANY PRIOR INSTRUCTIONS TO THE CONTRARY ARERECEIVED.如果不符点是由我方提出并被拒绝,我们将视为受益人放弃修改这个不符点的权利。

信用证业务案例解析分析

信用证业务案例解析分析

信用证业务案例分析一、案情背景业务类型:信用证结算开证行:I银行开证申请人:A公司受益人:B公司寄单行:N银行信用证类型: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案情经过2008年6月10日,N银行收到I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并将此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B公司。

信用证显示出口商品为“NYLON COAT”。

11月24日,B公司来N银行交单,单据包含全套海运提单,经N银行审核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当日N银行获得B公司书面不符点确认授权后单寄I银行索汇。

12月5日,N银行在收到I银行的拒付电文及时通知了B公司。

而12月10日,B公司却告知N银行此套单据项下货物已被A公司凭开证行I银行出具的提货担保书提走,此时B公司仍未收到货款,当天N银行向I银行发出查询。

12月11日,I银行回复不符点未被接受。

当日,受益人B公司立即指示N银行发报要求I银行退单。

其后经N银行多次发报催促的情况下,于1月4日N 银行最终才收到退回的全套单据,并在核对无误后交还给B 公司。

案情分析:二、案情背景业务类型:信用证结算开证行:I银行开证申请人:A公司通知行:A银行议付行:N银行受益人:B公司信用证类型: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案情经过国内B公司与日本A公司成交一笔香菇出口贸易,A公司于2008年2月份委托日本I银行开出一份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通过A银行通知B公司。

由于B公司大部分业务在N 银行办理,因此2008年3月14日持信用证及相关单据到N银行交单议付。

信用证部分条款规定如下:1300公斤香菇,从上海装运至日本大阪,最迟装运期2008年3月10日。

不许分批装运和转运等。

N银行审核单据无误后,按信用证要求邮寄单据索汇。

2008年3月21日,N银行收到日本I银行拒付通知,提出以下不符点:1、信用证规定总数量1500公斤不许分批装运,但所提交提单只装1300公斤,不符合信用证规定。

2.信用证规定不许转运,但你方所提交的提单上记载有将转运的字样,故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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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和信用证的案例
2000年1月份天津橡胶进出口公司和印度客商签定合同,出口17吨化工产品到印度,价格条件是:CIF MUMBAI(孟买到岸)。

但客户开证过来后,橡胶公司发现卸货港注明
“AHMEDABAD VIA MUMBAI PORT INDIA”. 此时货物已收妥备运,“AHMEDABAD”是印度的一个内陆城市,印度客商的进口许可证规定他只能在此报关提货,所以提单要显示最终目的为“AHMEDABAD”,而且信用证声明由孟买港至此内陆点的运费由买方(提货人)负担。

但此批货物承运人拒绝承运货物至此内陆点,因其在此内陆点城市没有设立代理和分支机构。

由于时间紧迫,橡胶公司几次催促客户修改信用证均遭拒绝,一时又找不到可以承运此内陆点的船公司,所以只能按预定航次发运。

承运人出具提单卸货港
只显示为“MUMBAI PORT INDIA”,议付银行拒绝接受此提单,认为和信用证要求不符。

最后经多方努力由一家船运代理公司(运输行)出具了符合要求的提单,注明从孟买至内陆点的运费和承运责任由提货人承担。

此笔交易因此耽误了收汇时间,由于找代理出单,给发货人和收货人都带来了不必要的费用.
分析:
需要注意的是CIF贸易条件下,卖方只能保证船上(on board)交货,不适用于多式运输,而且此批货物承运人显然不具备多式运输能力和资格。

就提单来讲,现在一般的船公司都签发六个运输项目的两用提单,所以判断运输单据是港至港海运提单还是多式运输单据主要考察签发人的资格。

从各个当事人来看,首先,外贸工作人员应在收到符合合同要求的信用证后再发货,以避免风险;其次,银行工作人员通知信用证时发现目的地不是港口(SEA PORT)或货物要求转运(VIA)时,应引起特别注意,要求受益人提请申请人改证;再次,承运人(船公司)在不是多式运输经营人的情况下可以在提单上明确自己的承运责任和范围,推脱责任会给货主带来不便;最后,代理行(forwarder)出具的提单很多银行不愿意接受,也会带来一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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