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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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案例分析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
近年来,国际公法案例越来越受到关注,在国际公法的发展进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国际公法是国际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定义和强制国际交往的一致规则和行为准则。


究国际公法案例,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国际公法,从而更好地发展国际公法,同时有利于我
们更好地开展国际交往。

其中一个著名的国际公法案例是纽约号和马尔布斯案。

纽约号是1972年存在于托多
拉岛(有律师开设的法律)的一艘美国船只,国际法院定义这艘船只为国家的鱼类,马尔
布斯案则涉及与保加利亚的一家来自珊瑚海的海星的捕捞行为,这是一起国际环境争端案件。

这起纽约号案件反映出“主权”上海和可冻结内容之间很大的拉锯。

作为一个案例,
一艘美国船只可以被认为是“实体”,可以分配水域主权,但它仍受限于其他国家的主权,也就是“可冻结内容”受国际法的制约。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明确规定,即使纽约号被认
为是一艘国家的船只,也不得在没有其他国家允许的情况下,越过锚地界限及穿越所有的
船只禁令。

同时,马尔布斯案则表明,保护环境应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

此外,它进一
步证明了国际社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发展,以及对于新兴环境问题的更多重视。

除此之外,它还表明国际法在保护世界的环境资源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各国在维护环境方面提供了可
参考的例子。

以上两个国际公法案例,对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国际公法都有很大帮助,并向我
们提供了既有道统和深刻思想。

同时它们也满足了国际公法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及国际法
在开展国际交往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

1: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问题:1. 什么是战犯?战争犯罪属于什么性质?2. 为什么说纽伦堡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3. 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是什么?4. 1946年联合国大会确定了哪7项原则?5. 确立战争罪行的概念及意义是什么?答案:(1)参与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或犯有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违反人道原则等严重罪行,被认为是战争犯罪。

战争犯罪的组织者、教唆者、领导者和共犯者称为战争罪犯或战争犯罪分子,简称战犯。

战争犯罪是对全人类的最严重侵害,是严重的国际罪行。

(2)纽伦堡审判是国际法上历史性的创举。

它综合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一系列国际宣言、法令、条约中所确定的规则,在实践中确认了一项国际法原则:发动侵略战争是严重的国际罪行,有关国家和个人必须为此承担国际责任并应受到惩罚。

纽伦堡审判确定战争罪行的概念和性质,可以为审判战犯提供依据,有利于对战争犯罪进行惩处,对以后对战争犯罪的审判和惩处起到了指导作用,也起到了警世世人的作用。

这对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和国际责任法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3)依据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七项原则是:①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此而受到惩罚;②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③被告的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责任的理由;④政府或上级命令不作为免除国际责任的理由;⑤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人有权得到公平审判;⑥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⑦共谋上述罪行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

2:英伊石油公司案(1)国际法院认定这种特许权协定不构成国际法上条约的法律与事实依据是什么?(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这种协定应受何种法律调整?为什么?(3)一国政府是否有权变更或废除它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该国政府是否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承担国际责任?答案:3:北海大陆架案(1)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2)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3)根据国际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自然延伸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中是否能同时适用?答案:4:湖广铁路债券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答案:5:美国参议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问题:请分析,美国参议院通过 "西藏问题"修正案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答案:6:卓长仁劫机案(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地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了(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的根据是什么?(4)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该原则有何意义?答案:(1)符合,因为根据《海牙公约》第九条规定:一、当第一条(甲)款所指的任何行为已经发生或行将发生时,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国际公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它是维护国际社会秩序和国际关系稳定的重要法律基础。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是对国际公法在实际案例中的运用和适用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国际公法。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具体的国际公法案例,来探讨国际公法在实践中的运用和影响。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领土争端的案例。

在国际关系中,领土争端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国际公法在处理领土争端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例如,中日钓鱼岛争端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根据国际公法的原则,领土的界定和划定应当遵循历史事实和公平原则,而不应该通过武力或单方面行动来改变现状。

因此,国际公法在处理领土争端时,强调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争端,避免采取单方面行动,以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国际人权法的案例。

国际人权法是国际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国家在保护和尊重人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例如,《世界人权宣言》是国际人权法的重要文件之一,它规定了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对国家的行为和政策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在实践中,国际人权法通过国际法庭和人权机构的审查和监督,对国家的人权政策和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保障了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侵犯性。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国际贸易法的案例。

国际贸易法是规范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体系,它通过规定贸易规则和原则,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和公平。

例如,WTO(世界贸易组织)是国际贸易法的重要机构,它通过制定贸易规则和解决贸易争端,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合作。

国际贸易法在实践中,通过规范和调节国际贸易行为,保护了各国的贸易利益,促进了全球经济的繁荣和稳定。

综上所述,国际公法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国际公法。

在国际关系中,国际公法的适用和遵守对维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当加强对国际公法的学习和研究,不断完善和发展国际公法体系,为构建一个和平、稳定、公正的国际秩序作出积极贡献。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七湖广铁路债券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七湖广铁路债券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七湖广铁路债券案七湖广铁路债券案是一起具有重大国际公法意义的案件,涉及到国际金融市场中的合同履行和纠纷解决机制。

本文将通过对该案的案情描述、相关法律原则的分析以及对案件的影响等方面展开讨论。

案情描述:七湖广铁路债券案是指发生在七湖国内的一起债券纠纷案件。

七湖国政府曾向广铁银行发行了一批债券,但在法定期限届满后,七湖国政府未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

广铁银行因此将七湖国政府告上国际仲裁法庭,要求其履行债务。

此案具有较大的法律影响力,该案成为了国际公法领域中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

法律原则分析:1. 合同履行原则:根据国际公法原则,当事国应当按照签署的合同履行义务。

在本案中,七湖国政府签署了债券合同,因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债务。

2. 国际仲裁机制:债权方广铁银行选择将纠纷提交至国际仲裁法庭。

这一选择是基于国际仲裁机制在解决国际债务纠纷中的优势。

国际仲裁机制具有公正、高效、专业的特点,可以确保争端的公平解决。

案件影响分析:1. 债权保护意识的强化:七湖广铁路债券案凸显了债权人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和权益。

这一案例使得债权人对合同履行义务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有助于增强债权保护意识。

2. 加强国际仲裁机制的地位:国际仲裁机制在此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债权人提供了公正的解决债务纠纷的途径。

这也加强了国际仲裁机制在国际公法领域中的地位,鼓励更多的国家和企业选择国际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

3. 法律规范的完善:借鉴七湖广铁路债券案的经验,国际公法和国际金融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可以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权益,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结论:七湖广铁路债券案是一起重要的国际公法案例,通过对案情的描述和相关法律原则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中的债权保护和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

这一案件对于加强国际仲裁机制的地位、促进法律规范的完善以及债权保护意识的强化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题答案(最终五篇)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题答案(最终五篇)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题答案(最终五篇)第一篇:国际公法案例分析题答案诺特鲍姆案1、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罪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最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

如果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律支持的原因。

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

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规划5取得,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的措施不符合国际法。

因为在危地马拉,诺特鲍姆属于外国人,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应处于平等地位,如享有民事权利中的人生自由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显然,危地马拉政府逮捕诺特鲍姆,没收财产的做法不符合国际法。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1,战犯指在战争中从事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共谋者等。

战争犯罪是破坏世界和平,危害人类安全的犯罪,属于国际性罪行。

2,因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实践时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对战争犯罪的各种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的成功范例,其不仅创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原则,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验。

3,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共七项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集体协助原则普遍遵守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5,没有侵略便不会有国际战争,没有国际战争便不会有杀伤、破坏、虐待俘虏、残害平民等各种战争罪行,战争犯罪是危害全人类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确定其概念和性质,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追究犯罪者的责任,同时也使后人遵守国际法成为顺理成章之事。

国际公法法律案例(3篇)

国际公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问题是指中国与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在南海部分岛屿和海域的领土争端。

其中,中国与菲律宾在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争端尤为突出。

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争端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公约执行机构——国际海洋法庭提起诉讼。

2016年7月12日,国际海洋法庭就南海仲裁案作出裁决,认定菲律宾胜诉。

这一裁决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二、案件基本情况1. 争议焦点南海仲裁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包括:(1)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领土主权归属问题;(2)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海域划界问题;(3)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海洋权益问题。

2. 案件进程(1)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争端向国际海洋法庭提起诉讼;(2)2013年7月,中国向国际海洋法庭提交了初步反对意见;(3)2014年12月,国际海洋法庭正式受理案件;(4)2016年7月12日,国际海洋法庭作出裁决。

三、国际公法法律分析1. 领土主权问题根据国际法,领土主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对其领土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对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

然而,根据历史事实和国际法,中国对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因此,国际海洋法庭在裁决中否定中国的领土主权主张是不符合国际法的。

2. 海域划界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条规定,相邻或相向国家在划定大陆架界线时,应公平解决划界问题。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按照“等距离原则”划定黄岩岛附近海域的海域划界线。

然而,根据国际法原则和实际情况,中国主张在黄岩岛附近海域划定一条符合实际地理情况、公平合理的海域划界线。

国际海洋法庭在裁决中采纳了菲律宾的主张,忽视了中国的合理关切,违反了国际法。

3. 海洋权益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规定,沿海国对其大陆架及其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对黄岩岛附近海域的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北海大陆架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北海大陆架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北海大陆架案这一争端最开始源于19世纪末英国殖民时代,在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上的部分岛屿上建旗并宣称海洋领地。

越南以历史和地理因素为基础,对南沙群岛提出领土主张,并将其划入自己的行政区域。

中国则主张对南沙群岛以及西沙群岛的领土主权拥有合法的历史和地理依据。

北海大陆架案于2024年由菲律宾提起。

菲律宾政府提出请求,要求国际法院就菲律宾与中国之间南海争端的领土及海洋划界问题进行裁决。

由于这一案件牵涉到多个国家的海域及领土主权争议,因此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

关于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于2024年7月12日下达,裁决结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国际法院确认南沙群岛以及西沙群岛是无人居住的岩石,而不是属于“有权居民的岛屿”。

后者维持12海里的领海范围。

这一裁决使得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在南海划分中的相关权益受到了限制。

其次,国际法院认定中国在对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采取行动时,违反了菲律宾排他性经济区(EEZ)的权利。

具体来说,菲律宾有权在其EEZ 内开展渔业资源的开发和管理,而中国对该区域的渔业资源采取了控制措施,这被认定为违反国际法。

此外,国际法院鉴别了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周边海域的领土并划出了相关的划界线。

但是,国际法院也同时明确指出,其判决并没有对相关领土和划界提出具体的请求,裁决结果不会影响各方在有关领土和海域的所属权上的主张。

北海大陆架案在国际公法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此案中,国际法院透过对相关岛屿地理和历史的考量,对有关领土的归属和海域划界做出了判决。

而这一判决结果不仅对中菲两国有重要影响,也对其他南海周边国家的相应领土和海域主张产生了指导性意义。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北海大陆架案虽然为争端各方提供了一个国际法的判决结果作为参考,但是此案的裁决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因此,各方需要通过对话、协商以及多边合作来解决南海争端,旨在寻求一个可持续、和平和合作的解决方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五):布莱克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五):布莱克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五):布莱克案
概述
本文将对国际公法中的布莱克案进行详细分析。

布莱克案是一个重大的国际公法案例,涉及人权和国家责任等重要问题。

案情简介
布莱克案是由一名美国公民,布莱克,对某国政府提起的国际公法诉讼。

布莱克声称他在该国被非法拘留和虐待,违反了他的基本人权。

他要求该国政府承担责任并赔偿他的损失。

论点
布莱克案引发了几个关键论点:
1. 人权侵犯:布莱克声称他的人权遭到侵犯,包括非法拘留和虐待。

这引发了关于个人人权在国际公法中的保护和国家责任的问题。

2. 国家责任:如果布莱克的指控属实,那么该国政府将需要承
担责任并赔偿他的损失。

这触及了国际公法中的国家责任和赔偿机制。

3. 法庭管辖权:布莱克案中还存在一个重要问题,即法庭是否
具有管辖权审理此案。

这需要考虑国家主权和国际法庭的辖权范围。

结论
布莱克案是一个复杂的国际公法案例,涉及人权和国家责任等
重要问题。

这个案例引发了关于个人人权保护、国家责任和法庭管
辖权等方面的讨论。

未来的判决结果将为类似案件提供法律指引,
并对国际公法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请注意,以上只是对布莱克案的简要概述,并没有对案情进行
详细分析。

详细分析需要参考具体事实和法律文件。

以上内容不能
作为正式法律意见,仅供参考。

国际公法案例综合

国际公法案例综合

国际公法案例综合第一篇:国际公法案例综合国际公法案例分析光华寮案案情:光华寮是座落在日本京都市的五层楼,该寮建于1931年。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的宿舍。

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从此由中国留学组织自治委员会对该寮实行自主管理,并将该寮取名为“光华寮”。

此后,旧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大陆掠夺的财产所获得的公款将该寮买下,专用于中国留学生宿舍。

1961年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登记为中国国家财产。

1967年,台湾当局以“驻日本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就光华寮问题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中国留日学生王炳寰等8人搬出光华寮。

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发表联合公告,实现邦交正常化。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寮为中华人共和国的国家财产,台湾当局的起诉被驳回。

1977年10月,原告不服上诉大阪高等法院。

1982年4月14日,大阪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决,并将此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

1986年2月4日,京都地方法院推翻其于1977年9月16日所作出的判决,将光华寮判归台湾所有。

中国留学生王炳寰等人不服此判决,遂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1987年2月26日,该法院维持京都地方法院的再审判决。

同年5月30日,王炳寰等人委托其辩护律师团通过大阪高等法院向日本最高法院提交了上诉书,要求该法院将大阪高等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撤销,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

问题(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答1、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

台湾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根据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原国民党政府的国际主体地位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取代。

国际公法著名案例!考试必备

国际公法著名案例!考试必备

国际公法著名案例一、美国参议院通过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1987年,美国国会的少数议员,策动参、众两院通过欢迎达赖访美的决议,并且让达赖利用国会的讲坛发表鼓吹"西藏独立",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

同年10月6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一项关于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颠倒是非,污蔑中国在西藏侵犯人权。

对于美国国会少数人的恶劣行径,我们对相比表示极大的愤慨。

美国参议院通过的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有以下几点:(一)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

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

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

别国是无权干涉的。

而美国国会的少数人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

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人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

事实上,一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爪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

(二)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

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

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土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土完整,侵犯我国领土主权。

(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1972年2月28日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八):澳大利亚新西兰矿业公司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八):澳大利亚新西兰矿业公司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八):澳大利亚新西兰
矿业公司案
案件概要
本案涉及澳大利亚新西兰矿业公司与某国政府的争议。

该公司
在该国开展矿业活动时,遭到该国政府的一系列限制和干涉,导致
公司经营困难。

公司主张该国政府的行为违反了国际公法的保护投
资规定,寻求国际仲裁解决争议。

案件分析
根据国际公法,投资者享有在其他国家投资和经营的保护。


本案中,澳大利亚新西兰矿业公司作为外国投资者,在该国开展矿
业活动,受到该国政府的限制和干涉,损害了该公司的利益。

因此,公司提出诉讼并寻求国际仲裁解决争议。

根据国际投资法原则,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应受到公平和公正
的待遇,并享有合理和公正的投资保护。

投资者还享有免受任意歧
视和不合理干涉的权利。

在本案中,该国政府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澳大利亚新西兰矿业公司的限制和干涉是基于合法的目的,并符合国际公法的要求。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该国政府的行为违反了国际公法对外国投资者的保护规定。

结论
根据以上分析,澳大利亚新西兰矿业公司在该国政府的限制和干涉下受到了损害,符合国际公法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要求。

该公司有权寻求国际仲裁解决争议,并获得合理的补偿。

国际仲裁应当按照国际投资法原则进行裁决,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该案例提醒了国际投资者在进行跨国投资时应重视国际公法的保护规定,善于利用国际仲裁等手段解决争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注意:以上分析和结论仅为个人观点,没有引用任何无法确认的内容。

请您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文书以获取真实和全面的信息。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北海大陆架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北海大陆架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北海大陆架案一、本案的主要案情:西德与丹麦,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发生了争执.上述国家曾于1964年12月1日签订了《德荷条约》和1965年6有9日签订了《德丹条约》.在这两个条约中确定了彼此间的部分边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里至30里外,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但他们无法就这些点以外的边界线达成任何协议.因为,西德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西德来说是极不公平的.由于西德的海岸是凹形的,其海岸线向内弯曲很大,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它很不利,只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面积仅占北海海床的5%,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占10%11%.西德声称,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否则,便属于特殊情况.而丹麦和荷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则.1966年三国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而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1967年2月20日,西德分别同丹麦,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当事国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将按照国际法指明的原则规则来协商划界.国际示院将两案的诉讼结合起业,虽然从表面上看两案保持独立,但由于结论相同,所以法院对两案只作出一个单一的判决.1969年2月20日,法院以11票对6票判定,西德没有义务在划分大陆架时接受等距离原则.划界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依照公平原则,通过协议来划定,使构成当事国陆地领土海底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架归其所有.与此同时,法院也未接受西德的论点。

二、本案涉及国际法的主要问题是在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遵循的原则(一)等距离原则不是大陆架划界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接受西德以其特定形式提出的论点,驳回了它要分得\公正和公平的一份\的要求,因为划界不等于把一共同的大陆架瓜分,而只是在相互关系上公平地确定现存的本国大陆架的边界.法院在判决中也否定了丹麦和荷兰关于该项划界应依1958年的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第6条中的等距离原则加以解释的论点,因为西德未批准这一公约,在法律上并不受第6条规定的约束.况且,等距离原则并非划分大陆架界线固有的原则.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相互接壤的同一个大陆架区域时,不得单独使用一种几何学的方地,若利用等距离法在两个相向的海岸之间划出中间线时,在正常情况下,这种方法能把这块大陆架公平划分,若把这种方法用在两侧边界时,在其中一种沿岸地形结构(凹面形海岸线即海岸的一些基点突出)下,该方法同很有可能把边界线推向被认为是其他国家领土自然延伸部分的两侧海区.所以,等距离的划界方法并不是必须遵守的,也没有在一切情况下都必须遵守其它单一的划界方法,所以在划界时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二)公平原则是划分大陆架疆界的原则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所指的原则,即相邻国家按等距离原则来划界,这个原则不是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这是因为(1)批准的国家尚属有限;(2)公约允许对第6条保留;(3)除公约外以及在签订该公约以后,没有普遍和实际统一的实践说明了这一原则已取得普遍的承认.因此,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一定有义务使用等距离原则来划分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疆界.如果不顾现实情况,硬把等距离原则适用于一些地理环境,那就可能导致不公平.法院在判决本案中提出了按公平原则划分大陆架的疆界,对大陆架划界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作用,得到了广大沿海国家,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重视.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海洋法公约》中确立了根据公平原则来对大陆架的划界,从而成为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基本规则.在此,该公约所强调的\公平\二字,它不仅指必须采公平的划界方法,更重要的是要达到公平的结果,这种结果不是意味着有关国家不顾一切情况的平分,而是要维护大陆架同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关系的事实,并使这一事实变成法律事实.由于国际法院在判决本案中提出的依公平原则划界的原则,也就否定了等距离原则作为强制性习惯国际法规则的主张.国际法院作出判决后,西德,丹麦和荷兰三国经过谈判,于1971年1月28日,分别签订了西德,丹麦,荷兰三边议定书.根据三边议定书,西德与丹麦,西德与荷兰签订了双边条约,分别调整了彼此在北海的大陆架疆界,从而使西德同丹麦,荷兰之间的大陆架划界争端获得解决。

案例分析-国际公法

案例分析-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作业(案例分析)中文题目:荷兰诉比利时——默兹河水改道案外文题目:Holand v. Belgium —— Case Cocerning on the Meuse River Diversions荷兰诉比利时——默兹河水改道案Holand v. Belgium —— Case Cocerning on the Meuse River Diversions一、案情:默兹河源出法国,流经比利时东部和荷兰南部,然后从北海出口。

比利时与荷兰于1863年5月12日签订了一项条约,建立管理默兹河水流改道系统以便让水流注入航行运河和灌溉运河。

这条约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南威廉斯运河(从马斯特里赫特到波斯勒杜克的运河)的水流过速的问题。

解决的方法是:提高该运河的水位,在马斯特里赫特处开一条新的入水口,规定须降低的水量,扩大默兹河汇合部分的工程规划。

1863年条约的目的是解决两国自19世纪以来因这条河而引起的争端,但20世纪后,这条运河已需要大力修建或建造新运河才能适应两国商业发展的需要了。

1925年,两国签订一项新条约,拟解决由于兴建新工程而引起的争端。

但这项新条约没有得到荷兰批准。

接着,双方就分别在本国境内的河段兴建大规模的工程。

比利时在列日和安特卫普之间建造阿尔贝运河、蒙新大坝和尼尔哈伦水闸;荷兰在马斯特里赫特和布拉赫特之间建造朱利安娜运河、博格哈伦大坝和波斯卓维尔德水闸。

双方互相指责,认为对方利用默兹河的水兴建的新运河和水利工程违反了1863年的条约。

因比利时和荷兰均已声明接受国际常设法院的强制管辖,荷兰便于1936年8月1日向国际常设法院递交请求书,状告比利时所兴建的工程违反1863年的条约义务,请求国际常设法院裁断。

比利时政府反对荷兰的诉讼主张并提出反诉。

双方都指责对方违反条约义务。

国际常设法院受理了这个案后,对案情进行审理,并在1937年6月28日作出判决。

二、当事人诉求:在诉讼中,荷兰提出了四点主张:(1)比利时无权在马斯特里赫特下游开凿一条利用默兹河河水灌注的运河,因为根据1863年条约第一条,在马斯特里赫特旁建造的进水口是流入其下游各运河的唯一的供水口。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六):XXX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六):XXX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六):XXX案国际公法案例分析(六):XXX案一、本案的主要案情:1933年4月,XXX(当时称波斯)与XXX签订一项协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

1951年3月到5月间,伊朗议会颁布若干法律,宣布对其境内的石油工业实行国有化的原则,并规定了有关程序。

这些法律的实施引起了XXX与XXX间的争端。

XXX支持该英国公司的主张,并以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名义,于1951年5月26日以单方申请的形式在XXX对伊朗提起诉讼。

XXX主张国际法院对该争端有管辖的主要依据是英、XXX双方曾发表的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和属于声明范围的伊朗与第三国及与英国缔结的若干协定。

XXX对XXX对该争端的管辖权提出反对意见,其主要理由是,根据伊朗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声明的文本,法院的管辖权限于有关在该声明发表后伊朗缔结的条约的争端。

1951年7月5日,在法院对争端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还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应XXX的请求,法院发布临时保全措施。

1952年7月22日,法院以九票赞成,五票反对,作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最终判决。

同时宣布终止此前发布的保全措施。

XXX的判决中指出,法院的管辖权只能建立在争端当事国同意的基础上;在本案中,为各当事国根据法院规约第36条2款所作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即英国1940年2月28日的声明和伊朗1930年10所作、1932年9月19日所批准的声明。

由于法院只能在双方声明相吻合的范围内具有管辖权,因此法院管辖权必须由接受管辖范围更具限制性的声明来决定;在此,为伊朗的声明。

根据XXX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法院仅对有关伊朗接受的条约或协定的适用问题的争端具有管辖权。

伊朗声称,根据声明的措词,法院的管辖权限于声明批准之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而英国主张伊朗在声明之前所缔结的条约也属法院管辖权的范围。

法院认为,它的管辖权不能建筑在对伊朗声明纯语法性的解释上。

它的解释只能来自于以自然的合理的方式阅读声明文本,并充分考虑伊朗声明时的意图。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

国际公法经典案例分析一、伊拉克入侵科威特案1990年8月2日,伊拉克出动十万军队,入侵并占领了科威特,随之宣布正式兼并科威特,伊拉克入侵科威特的第二天,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660号决议要求伊拉克撤军。

此后,安理会又通过第661号决议,对伊拉克实行经济制载和禁运。

同年11月29日安理会通过了授权对伊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的678号决议。

但伊拉克却拒绝接受,并称其为非法的。

于是,1991年由美、英、法、意等28个国家组成的多国部队的对伊拉克采取了军事行动,迫使伊拉克撤军,结束对科威特的侵略。

1.伊拉克入侵科威特,违反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侵犯了一个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也违背了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2.伊拉克的入侵,科威特可以进行自卫,也可以要求国际社会集体采取强制行动。

3.联合国安理会有权对会员国之间的冲突根据宪章和安理会的职权作出反应,并作出对全体会员国有拘束力的决议和采取相应的行动,特别是争端威胁到国际和平与安全,或存在破坏和平与构成侵略时,可决定采取非武力或武力的强制措施,以恢复和平,制止侵略。

二、[案情] 1864年普鲁士政府派遣李斯福为驻华公使,4月间,李斯福乘坐兵舰“羚羊号”抵达中国天津大沽口海域,遭遇三艘丹麦商船。

当时普丹正在欧洲因领土问题交战,于是,普鲁士兵舰将三艘丹麦商船拿捕。

清政府根据惠顿《万国公法》第2卷第4章第6节:“中国所管海面,及澳港长矶所抱之海,此外更有沿海各处,离岸十里之遥,依常例归其辖也。

盖炮弹所及之处,国权亦及焉,凡此全属其管辖,他国不与也”,认为普舰在中国洋面拿捕丹麦商船,“显系夺中国之权”。

并与普鲁士公使进行了严正交涉,最终迫使普舰释放二艘丹麦商船,并对第三艘予以折款抵偿。

[问题]1.清朝政府据以行使主权的国际法依据是什么?2.该事件的意义是什么?[分析]1.在传统海洋法上,根据“大炮射程说”,领海的宽度为3海里,约合10华里,沿海国对其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大沽口事件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
(1)乙国是否有引渡张某的国际法义务?为什么?
(2)如果乙国不引渡张某,是否有庇护张某的义务?如果乙国提供了庇护,是否符合国际法?
(3)如果乙国驻甲国领事馆同意给予刘某庇护,属于什么性质的庇护?是否合乎国际法?
答案:
(1)因两国没有引渡和庇护的条约,故乙国没有引渡的义务。
(2)不引渡不等于庇护,庇护是一国的主权范围,是国家根据自身需要进行的选择,是国家 权利,不是义务。乙国对张某进行庇护是不符合国际法相关规定的,因为贩卖毒品和拐卖人 口属于国际性犯罪,不在庇护之列。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C国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
C国的做法不正确。(1)船旗国对其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具有专属管辖权。A国货轮在公海上发生的杀害事件应由A国管辖。(2)对于来自外国港口仅通过领海而不进入内水的外国船舶,沿海国不得在通过领海的该船舶上采取任何步骤,以逮捕与该船舶驶进领海前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任何人或进行与该罪行有关的调查。A国货轮是从本国港口出发,驶往目的地D国港口,它仅仅通过C国领海而不进入其内水,且杀害事件是驶入其领海前发生的。
(2)A国,犯罪分子所在国,B国,罪行发生地国,C国,登记国,D国,罪行发生地国。
(3)A国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因为公约没有为缔约国创设引渡义务,除非当事国之间有引渡条约。)
(4)A国必须起诉甲,因为公约建立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3、甲国人张某和乙国人刘某在甲国长期从事跨国人口和毒品贩卖活动,事发后张某逃往乙国境内,刘某逃入乙国驻甲国领事馆中。张某以其曾经从事过反对甲国政府的政治活动为由,要求乙国提供庇护。刘某也向乙国驻甲国领事馆申请乙国的庇护。甲乙两国之间没有关于引渡和庇护的任何条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制度,请分析:

国际公法全套案例分析

国际公法全套案例分析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美参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一)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别国是无权干涉的.而美国国会的少数人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人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事实上,一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爪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二)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土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土完整,侵犯我国领土主权.(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1972年2月28日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美之间签署的公报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中美双双都具有法律拘束力.而美国国会关于"西藏问题"的修正案,严重地违背了美国在中美的联合公报中承担的义务.西藏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对西藏问题以何种方式来解决也是由中国决定的内部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外国的干涉。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二):湖广铁路债券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

国际公法案例题

国际公法案例题

国际公法案例题国际公法是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它规范了国家之间的行为,保障了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在国际公法领域中,案例分析是一种常见的学习方法,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国际公法的原则和规则。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深入探讨国际公法的相关问题。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个关于领土争端的案例。

假设国家A和国家B在一片海域拥有主权争议,双方都声称该海域属于自己的领土。

根据国际法的相关原则,领土争端应当通过和平协商解决,双方应当遵守国际法的规定,尊重彼此的主权。

如果双方无法就领土争端达成协议,他们可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国际法院将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做出裁决。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国际公法在处理领土争端方面的重要作用,它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种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其次,让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国际人权的案例。

假设某国政府对待少数民族的态度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有关组织和国家纷纷对该国政府的人权政策提出批评。

根据国际公法的原则,国家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对待少数民族进行歧视和压迫。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社会可以通过外交途径向该国政府施压,要求其改善人权状况。

如果该国政府拒绝改善人权状况,国际社会还可以通过国际法院等机构对该国政府进行制裁。

这个案例反映了国际公法在保护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它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种保障人权的法律框架。

最后,让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国际贸易的案例。

假设某国政府对进口商品征收高额关税,导致其他国家的出口商品在该国市场上受到不公平竞争。

根据国际公法的原则,国家应当遵守自由贸易的原则,不得对进口商品设置歧视性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受到不公平对待的国家可以向世界贸易组织提起诉讼,要求裁定该国政府的行为违反国际贸易规则,并要求其取消不公平的贸易限制。

这个案例展示了国际公法在规范国际贸易方面的重要作用,它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

通过以上几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国际公法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

一、光华寮案(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根据国际法的承认制度,承认新政府的法律效果是,承认了新政府就不能再承认被推翻了的旧政府。

一般来说,未被承认的国家或政府在不承认国的法院没有起诉权的,这一原则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和确认。

1972年日本是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从而使所承担的义务就更加明确。

既然日本已经不再承认所谓的“中华民国”,那么台湾就不能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法院就光华寮提起诉讼。

因此,日本法院爱理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提起诉讼,完全违反了国际法的承认制度。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在光华寮案上,京都地方法院和大阪高等法院混淆了国际法上的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的两个不同的概念。

国家继承是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情况下,新国家如何继承前国家的财产问题。

但政府继承则不同。

它是国家本身没有变,家的同一性没有变,只是代表这个国家的政府发生了更迭,新政府取代了旧政府,而不问其财产以什么形式出现(动产或不动产),也不管这些财产处于国内还是国外。

国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以,凡属于前政府的国家财产,完全由我国政府全部继承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

现在,日本法院关于对光华寮案的判决理由之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上不完全继承旧中国政府在外国的财产”。

不符合中日之间签订的条约精神,也违反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

因此,无论国际法上政府继承的理论,还是从对该寮的实际控制和管理情况看,光华寮都应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有。

无疑,日本京都地方法院于1977年9月16日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是正确的,而1982年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法院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或裁定是同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1972年9月29日由中日两国政府领导人签署的联合声明中规定:“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

国际法中的重要案例分析

国际法中的重要案例分析

国际法中的重要案例分析国际法是指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国际社会对国家关系进行协调和规范的一种方式。

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部分。

国际公法是指国家之间相互关系、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它是国际法的核心内容。

国际私法则主要涉及个人和公司之间的跨国法律关系。

在国际法中,有许多的重要案例,这些案例对于国际法的演进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三个国际法中的重要案例。

一、1949年日内瓦公约案例1949年日内瓦公约是国际人道法的基本文件,旨在保护在武装冲突中的受害者。

该公约的确立,为国际社会创建了一个框架,以便通过国际共识来保护人权、确保冲突的人道性,并为战后时期的重建提供基础。

日内瓦公约去年在叙利亚持续了多年的暴力冲突中引起关注。

国际反对目前叙利亚总统阿萨德政权的国际组织曾强调,管辖这种情况的国际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个人非战斗人员的权利和地位,特别是关于监禁和对待他们的规定。

此外,公约还禁止拘禁、残忍、耐心和羞辱的行为。

二、1945年纽伦堡审判案例1945年纽伦堡审判是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最高级别纳粹战犯的审判,也是现代战争中的一次重要法律事件。

这次审判的原因是为了打击纳粹犯罪,并为战后的重建提供法律基础。

在纽伦堡审判中,十几名纳粹高级官员被定罪,其中包括戈林和赫斯。

这次审判被认为是国际法中的重要突破,因为它首次强调了战争罪和对人类罪的惩罚。

此外,纽伦堡审判还奠定了战争罪的合法性,为国际法做出了贡献。

三、1986年国际法院对尼加拉瓜案例1986年,国际法院对尼加拉瓜案例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案件,其案件主要涉及美国干预中美洲国家尼加拉瓜的政治局势以及国际难民问题。

在这次案件中,国际法院裁定美国有责任干预尼加拉瓜政治局势,并将财产转移给庇护尼加拉瓜的德国政府,以帮助该国难民。

国际法院的这项判决被认为是对于大国滥用干预权的一种制约和规范。

此外,该判决还表明了非法使用武装力量法规的含义,并为国际法制定了国家对其他国家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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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案例分析1、美国参议院通过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1987年,美国国会的少数议员,策动参,众两院通过欢迎达赖访美的决议,并且让达赖利用国会的讲坛发表鼓吹"西藏独立",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同年10月6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一项关于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颠倒是非,污蔑中国在西藏侵犯人权.对于美国国会少数人的恶劣行径,我们对相比表示极大的愤慨.美国参议院通过的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有以下几点:(一)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别国是无权干涉的.而美国国会的少数人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人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事实上,一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爪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二)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土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土完整,侵犯我国领土主权.(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1972年2月28日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美之间签署的公报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中美双双都具有法律拘束力.而美国国会关于"西藏问题"的修正案,严重地违背了美国在中美的联合公报中承担的义务.西藏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对西藏问题以何种方式来解决也是由中国决定的内部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外国的干涉。

2.荷花号案案情:1926年8月2日,法国油船“荷花号”在地中海的公海上与土耳其船波兹一库特号相撞,土耳其船被撞沉,8名土耳其人死亡。

第二天,当“荷花号”抵达伊期坦布尔时,土耳其当局对碰撞事件进行了调查。

称该事件是由于“荷花号”上的负责值班的人员法国海军上尉德蒙的失职所致,故将其逮捕,……因此,对本案的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

1926年10月12日,法国和土耳其签订了一项特别协议,将该争端提交常设国际法院解决。

问题:请分析,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讼是否违反国际法原则?为什么?并不违反国际法原则。

(一)土耳其有权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行使管辖权按照国际法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船旗国的排他性的管辖,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船舶碰撞事件。

但是,船旗国的权利不能在其领土之外行使,除非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有此类许可性规则。

因此,如果在公海上的犯罪行为的效果及于一般悬挂他国旗帜的船舶,就必然适用在涉及到两个不同国家的领土时适用的同样原则,因而,国际法没有规则禁止犯罪结果地国家对罪犯行使管辖权。

在公海上的一件犯罪行为的结果发生的另一外国船上,等于发生在该外国船的国籍国的领土上。

在本案中,犯罪者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虽然身在法国船上,但所造成的后果则发生在土耳其船上,这就等于发生在土耳其领土上,因此,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行使刑事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

(二)土耳其是维护国家领土主权领土主权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十分重要。

领土主权的实质是,任何国家未经一国作出明示的许可,是不得在该国领土上地使主权行为。

同时,每个国家根据领土主权,有权把发生在国外的行动纳入其本国的立法和法制的范围之内,即一国把管辖权扩大到外国人在国外所作的,而其效果却发生在本国的犯罪行为,那么这个国家不能被认为是侵犯了根据国际法必须给予无条件尊重的外国国家的领土主权。

因此,这个国家不是在外国领土上行使主权行为,而只是在自己领土上行使管辖权。

根据《土耳其法典》第6条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下侵犯土耳其或土耳其臣民的罪行时,若土耳其法律规定该犯罪行为应受惩罚者,若此人在土耳其被捕,则应受惩办。

所以,法院在承认根据国际法船旗国对于在公海上其船舶内所发生的每件事情都具有排他的管辖权的同时,又承认土耳其行使管辖权的合法性不是基于受害者的国籍而是基于犯罪行为的效果产生在土耳其船上,即产生在一个与土耳其领土相同的地方,在那里适用土耳其刑法是无可争议的。

从所谓属地原则来看,土耳其执行其法律也是合法的。

(三)本法对海洋法产生影响本案判决后不久,国际上十分重视。

1952年签署了有关对碰撞事件管辖的《布鲁塞尔公约》和1958年的《公海公约》。

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海洋法公约》规定,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船旗国管辖。

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为船舶服务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

3、湖广铁路债券案一、主要案情1979年11月,由美国公民杰克逊等九名持券人向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中国清朝政府于1911年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本息.美国地方法院受理了此案,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被告,通过地方法院邮寄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给我国外交部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传票送达后20天内对原告起诉书作出答辩,否则将进行"缺席审判".对此,中国政府根据国际法原则曾多次向美国政府申明中国立场,但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仍于1982年9月1日无理作出"缺席审判",要求中国政府向原告偿还4130余万元. 二、主要知识点(一)国际法上的继承问题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佥的政府,这是代表国家在国际上先事的机关,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坚决适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湖广铁路债券"实属恶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 (二)国家主权豁免问题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 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这不仅是我国在国际关系中坚持国际法原则的重大胜利,也对其他国家带来很大影响.因为美国搞的一种试探,如果在这个问题上突破,也就在国际法上开了一个先例,这样,美国,法国,德国等都会跟着来要求偿还旧债券,所以这个案子不是孤立的。

三、常见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四、参考答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

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

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

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

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

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

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

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

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恶债。

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题,新政府如何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利益等方面,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

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坚决适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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