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结课论文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论文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论文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论文引言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普及。
电子商务的兴起为商业活动带来了便利,但也衍生出了许多法律问题。
为了维护电子商务的公平、公正和稳定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本论文将对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进行探讨和分析。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分类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可以按照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从立法主体的角度,可以分为国际、国家和地方三个层面的立法;从立法目标的角度,可以分为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以及维护市场秩序的立法。
主要电子商务法律法规1. 电子商务法: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多的国家制定了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法主要规定了电子商务交易的合法性、网络平台的责任和义务等内容。
2. 个人信息保护法: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日益严重。
个人信息保护法旨在规范企业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
3. 电子合同法:电子合同在电子商务中占据重要地位。
电子合同法规定了电子合同的成立、效力和证据等问题,保障电子交易的合法性和权益。
4. 电子支付法:电子支付已经成为电子商务中最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
电子支付法制定了电子支付的规范和监管要求,保障消费者的支付安全和权益。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虽然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电子商务跨境交易的法律适用和争端解决问题尚未得到很好的解决;,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更新速度跟不上技术的发展,存在法律滞后的情况;,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和处罚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发展趋势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将更加注重隐私权保护、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还将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增加监管力度,保护消费者权益。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实对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电子商务法律类论文

电子商务法律类论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电子商务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购物方式和商业运营模式,为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了诸多便利。
然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以保障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电子商务中的合同法律问题在电子商务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与传统的商业模式存在很大的差异。
首先,电子合同的形式和有效性是一个关键问题。
电子合同通常是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在,如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
与传统的书面合同相比,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更容易受到质疑。
因此,需要明确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和生效要件,以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也存在一些特殊问题。
例如,在网络环境下,要约和承诺的生效时间、撤回和撤销等问题需要重新界定。
由于网络传输的瞬时性,传统的合同订立规则可能不再适用。
此外,电子商务中的格式合同也比较常见,格式合同提供者往往会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需要对格式合同进行法律规制,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二、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面临着诸多风险,如虚假宣传、个人信息泄露、售后服务不到位等。
因此,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首先,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需要得到充分保障。
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无法直接接触商品,只能通过商家提供的图片、文字等信息了解商品的情况。
因此,商家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同时,消费者也应该有权利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不受强制交易和搭售等行为的影响。
其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重要问题。
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需要提供个人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等敏感信息。
如果这些信息被泄露或滥用,将会给消费者带来严重的损失。
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明确商家和相关机构的责任,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论文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论文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论文1、引言电子商务在现代社会中发展迅速,对于人们的购物、支付、合同等行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为了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论文旨在对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进行综述和分析,以期加深人们对电子商务法律的了解。
2、电子商务基本概念与特点2.1 电子商务的定义2.2 电子商务的基本特点2.3 电子商务的分类3、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概述3.1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3.2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作用与必要性4、电子商务合同法律法规4.1 电子商务合同的基本要素4.2 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与效力4.3 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与解除4.4 电子商务合同纠纷解决机制5、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5.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5.2 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与义务5.3 电子商务商品质量与安全标准5.4 电子商务投诉与仲裁机制6、电子支付法律法规6.1 电子支付的基本概念与特点6.2 电子支付的法律地位与监管6.3 电子支付机构的准入与经营要求6.4 电子支付安全与风险管理7、知识产权保护与电子商务7.1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挑战7.2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7.3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手段8、跨境电子商务法律法规8.1 跨境电子商务的定义与特点8.2 跨境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8.3 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与关务具体规定9、电子商务数据保护法律法规9.1 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9.2 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与立法趋势9.3 电子商务平台的个人信息收集与使用规定9.4 电子商务数据安全与风险管理10、总结与展望本文对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进行了综述和分析,并对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完善与执行将有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与创新。
附件:1、附件一、《电子商务合同法》全文2、附件二、《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3、附件三、《电子支付管理法》全文4、附件四、《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法》全文5、附件五、《跨境电子商务管理办法》全文6、附件六、《个人信息保护法》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电子商务合同: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的交易所涉及的合同,包括购买合同、服务合同等电子合同形式。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论文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论文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论文1. 引言在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推动下,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崛起。
电子商务的兴起给传统商业模式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变革,同时也给商业活动带来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和法规挑战。
本文旨在对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进行综述和深入研究,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导。
2. 电子商务的定义和特点2.1 定义: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挪移设备等电子通信技术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模式。
它涵盖了在线购物、在线支付、电子营销、电子合同等多个方面。
2.2 特点:电子商务具有全球化、实时性、互动性、无边界性、信息化等特点。
这些特点对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提出了新的要求。
3.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国内外比较3.1 国外经验:以美国的《电子商务法》和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为代表,国外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相对完善,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和隐私安全。
3.2 国内现状:我国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的规范尚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数据隐私保护、网络支付和网络营销等方面。
4. 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规定4.1 合同的成立: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要满足合同要素,同时需要满足电子合同的特殊要求,如可靠身份验证、数据完整性和合同确认等。
4.2 合同的效力:对于电子商务合同的效力认定,应当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同时还需要重视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
5. 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5.1 商标保护:在电子商务中,商标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通过《商标法》和《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等法规对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保护进行了规范。
5.2 著作权保护:在电子商务中,著作权的保护主要涉及在线版权、数字音乐版权等方面。
相关法规包括《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
6. 电子商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6.1 信息披露:电子商务企业应当及时、清晰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信息、交易条件、退换货政策等相关信息。
6.2 欺诈行为打击:我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电子商务法》等法规对电子商务中的欺诈行为进行了打击和制裁。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论文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论文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论文1.引言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已成为现代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给商业活动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衍生出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论文旨在探讨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法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2.电子商务的定义与特点2.1 电子商务的定义2.2 电子商务的特点3.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框架3.1 国内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框架3.1.1 《电子商务法》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3.1.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3.2 国际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框架3.2.1 《联合国电子商务法律框架公约》3.2.2 《世界贸易组织电子商务协议》3.2.3 其他相关国际法律法规4.主要电子商务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4.1 网络交易合同问题4.1.1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4.1.2 合同争议解决机制4.1.3 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安全4.2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4.2.1 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4.2.2 网络盗版和侵权问题4.2.3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机制4.3 网络支付与金融安全问题4.3.1 网络支付的合规性问题4.3.2 电子支付清算与安全保障4.3.3 电子商务金融风险防范机制5.电子商务法律风险防范建议5.1 完善国内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5.2 建设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5.3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扩展内容:1、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一:《电子商务法》全文-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文- 附件三:《联合国电子商务法律框架公约》全文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电子商务:指利用互联网、计算机网络等电子手段进行交易活动的商业行为。
- 电子签名:在电子文件中以电子形式附加在数据上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证明与签名人有关的数据的方法。
- 互联网信息服务:指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或者利用互联网来交付信息的行为。
电子商务法课程论文--浅析我国电子合同存在的法律问题

浅析我国电子合同现存的法律问题【摘要】网络时代发展迅速,电子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出现,并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
电子合同是电子网络技术与商务活动相结合的产物,是各方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方式,它以其独特的订立方式对传统的纸面交易提出了法律、技术和监管等方面的挑战。
电子合同中的法律问题阻碍了电子交易的进行,也制约了电子交易的发展。
因此,我国应加快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并完善电子合同交易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电子合同,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目录一、电子合同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1)(一)电子合同的概念 (1)(二)电子合同的特征 (1)二、电子商务合同所涉及法律问题的研究 (2)(一)电子合同效力 (2)(二)电子签名的效力及安全 (3)(三)电子代理人的身份确认 (3)三、案例回顾 (4)(一)案例呈现 (4)(二)案例分析 (5)1.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效力 (5)2.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 (6)3.电子商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7)四、我国电子合同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 (7)一、电子合同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一)电子合同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划分形式。
广义的电子合同,是指一般意义上的以电子数据形式作为存在媒介而订立的合同。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的规定是这样的:“电子数据是指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报、电传、电子邮件或传真"。
因此,概括来说,广义的电子合同是指经电子、光学手段或其他类似手段订立的明确和约束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形式。
而狭义的电子合同,则是特指由电子数据交换而订立的合同。
可以看到,同样是联合国在《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对电子数据交换作出了如下解释:“电子数据交换是指在电子计算机之间信息传输,而且是使用了某种商定标准来处理的信息结构"。
3换句话说,采用电子数据传输的电子合同就是指按照双边或多边协议,用互联网对用特定程序写成的数据信息进行传送,并在各当事人的电脑中进行电文的交换和交流。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论文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论文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论文1. 绪论1.1 研究背景1.2 研究目的1.3 研究方法1.4 研究意义2. 电子商务基本概念2.1 电子商务的定义2.2 电子商务的分类2.3 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3.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概述3.1 国内电子商务法律法规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3.1.4 其他相关法规3.2 国际电子商务法律法规3.2.1 欧洲电子商务法律法规3.2.2 美国电子商务法律法规3.2.3 亚洲其他国家电子商务法律法规4. 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问题4.1 电子合同的成立与效力4.2 电子合同的订立与解除4.3 电子合同纠纷的解决5.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5.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5.2 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5.3 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与义务6.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6.1 电子商务中的著作权问题6.2 商标权与域名保护6.3 电子商务中的专利保护问题7. 电子商务安全与隐私保护7.1 电子商务安全问题7.2 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8.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8.1 电子商务纠纷解决的途径8.2 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8.3 网络争议解决平台9. 电子商务税务问题9.1 电子商务税收政策9.2 跨境电子商务的税务问题9.3 电子商务企业税务合规与风险预防10. 电子商务监管与执法10.1 电子商务监管机构及其职责10.2 执法规范与程序10.3 电子商务执法案例分析附件: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全文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文附件四:其他相关法规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 电子商务: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商品交易和服务提供的行为。
2. 电子合同:通过电子方式达成的合同,具有合法效力。
3. 网络安全:保障网络系统和网络信息的可靠性、安全性,防止网络犯罪的活动。
最新电子商务法课程论文——浅析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法课程论文——浅析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法课程论文论文题目浅析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专业班级电子商务二班姓名周盼盼学号201210178214成绩2015年 5 月 27日浅析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如今,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跨境电子商务在技术实现上已经没有任何障碍,但在具体的交易流程和环节上,仍然面临诸如知识产权、电子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安全和隐私权保护等系列法律问题。
(一)知识产权问题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以知识经济和信息化为特征的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在不断加快和深入。
在这一进程中,电子商务逐渐成为人类商务活动的重要形式,知识产权因其对商品的高附加值作用,在贸易活动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日益增多,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在传统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大多是国外买家采取大批量订货的方式完成,进口商通常在进口商品前主动进行知识产权调查和风险防范,进行知识产权的把关,国内出口商虽然没有过多关注知识产权问题,也不会存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然而,与传统的外贸模式不同,跨境电子商务中,卖家以中小企业为主,甚至很多自然人,他们往往缺乏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知识,而面对的国外买家也具有不特定性,因此知识产权问题变得突出。
国内电子商务和知识产权属于新兴领域,原有问题本已千头万绪、梳理不清。
而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更因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涉及“境外”因素,尤显棘手。
本质上看: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问题仍然是电子商务知识产权问题,具有电子商务知识产权问题的共同属性,但在“跨境”的经营环境下,它又具有显著的独特性。
这些共性和个性知识产权问题对平台商和卖家的知识产权能力和风险防控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换言之,如果知识产权做的不够完善,那么产生的或许仅仅是短暂的繁荣,知识产权问题很可能影响平台商和卖家在国际市场中的信誉和形象,成为跨境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障碍。
近几年,通过人民法院受理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来看,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又以侵犯“商标权和著作权”的知识产权案件为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储蓄存款合同中保密义务及密码泄露问题案例分析摘要:作为近年来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行业,电子商务法的健全与完善显得越来越迫在眉睫,本文详细分析了储蓄存款合同中保密义务及密码泄露问题所产生的后果以及各方所要遵循的义务和相应的权利,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详细阐述了在电子合同问题中电子商务法的发展现状,并分析了不足,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能够出台更加完整的相关法律,使得各方有法可依。
关键词:保密;泄露;电子商务法;合同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提出挑战。
而电子商务的内容相当丰富,包括电子合同、电子税收、网络知识产权、域名、电子商务安全、网络广告、电子支付、电子产品质量认证等。
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制度造成的冲击和挑战也正体现在上述几方面。
那么什么是电子商务法呢?在广义上:电子商务法是调整通过各种信息传递方式进行的商务活动所发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上: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数据电文传递而进行商事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程规范的总和。
合同的形式分为口头合同、书面合同、电子形式和其它形式四类。
其中,《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一、案例详情原告王莉莉诉称,其夫李伟经营一家古玩店。
2007年10月13日,一位自称叫孙刚的山东人,声称欲购买550万元瓷器,但要求李伟给其回扣35万元,并要求李伟将该笔回扣款存入王莉莉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中,成交后把卡交给孙刚。
李伟担心这种行为存在风险,于10月中旬多次到老山某储蓄所咨询如果办理一张新卡,别人知道姓名、卡号和密码,里边的钱是否会被取走。
老山某储蓄所的员工答复李伟说,只要卡不交给别人,钱是不会被取走的。
后李伟办理了户名为王莉莉的卡并存入人民币138000元,且开通了网银。
两个小时后,孙刚通过网银将款转走。
李伟到老山某储蓄所理论,并向该所负责人报告了整个存款过程。
老山某储蓄所的“答复”行为造成了上述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老山某储蓄所赔偿王莉莉存款138000元;2、诉讼费由老山某储蓄所承担。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6日,李伟在老山某储蓄所以王莉莉名义开立了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
当日办完卡后,李伟将上述灵通卡卡号和密码告知了自称为孙刚的人。
2007年10月17日上午,李伟向此卡中存入人民币138000元,并于当日12时许将存钱一事告诉“孙刚”。
当日下午,卡中存款即通过网银支取137908元,余额为92元,李伟遂向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报案。
二、法院判决结果石景山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发前老山某储蓄所工作人员对李伟咨询的回答。
王莉莉主张其夫李伟向老山某储蓄所工作人员咨询若别人知道姓名、卡号和密码的话,卡里的钱是否会被支取,老山某储蓄所工作人员回答说不会。
对此情况,老山某储蓄所予以否认。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王莉莉应为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要承担诉讼不利的风险。
王莉莉对此举证有二,一是证人赵某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证明其和李伟一起去的老山某储蓄所咨询,李伟所说情况属实。
法院将与对李伟和赵某的单独调查笔录核对,发现二人所述的当天情况中,在一起去银行的人数、银行接待人员人数、银行接待人员态度、李伟咨询内容、李伟是否中途回家取卡、在银行所用时间、离开银行后是否一起吃饭等方面皆不相同,存在有众多细节不相吻合的情况下,法院对赵某之证言不予采信。
二是案发后李伟与老山某储蓄所主任栾某通话的录音。
此证明材料只是李伟单方面向栾某说明情况,并未表明栾某对事实的认可,亦无法证明老山某储蓄所对李伟咨询回答的客观情况。
综上,即使结合王莉莉诉称中所述的当时情况,考虑到王莉莉在证明其主张方面的举证能力有限,但以其现有证据仍无法认定其主张。
储蓄合同是存款人将其所持有的货币存入储蓄机构并取得储蓄机构存款凭证,储蓄机构依存款人要求支付本金和相应利息的合同。
本案中王莉莉的代理人李伟以王莉莉的名义填写了牡丹灵通卡开户申请书,经老山某储蓄所确认后,领取了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双方形成了储蓄合同法律关系。
申请书中载明的相关内容,应作为约束储蓄合同双方在进行储蓄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条款。
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中明确载明持卡人须妥善保管牡丹灵通卡和密码,而王莉莉之夫李伟却将卡号和密码一并告知他人,未履行相关保密义务,违反了储蓄合同的约定,且密码设定的目的即为保证财产之安全,其应为人所共知之常识,故对于因原告一方自行将密码、卡号泄露给他人,造成存款被支取,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李伟所述未对签字确认的内容加以阅读不能做为要求对方承担责任的依据。
综上,石景山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莉莉的诉讼请求。
三、法理评析随着经济地不断发展,人民群众与作为经济载体重要组成部分的金融机构——银行联系日益紧密。
储户与银行之间的纠纷无论从数量、类型,还是审理难度上来说均大幅度提高,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着极大分歧。
但各界均一致认为,保障存款安全是储户实现储蓄存款合同的最重要目的,同时亦应当成为储蓄机构履行的根本义务。
储蓄合同是储户与储蓄机构约定储户将资金交付给储蓄机构,储蓄机构按照储户的请求向储户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
从本案来分析,关键问题有二:一是储户与银行的保密义务承担问题,二是储户与银行在密码泄露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第一,本案中储户与银行的保密义务承担问题。
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交易密码,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第五条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第六条规定:“持卡人须妥善保管牡丹灵通卡和密码。
”原告在被告处办理牡丹灵通卡所填写申请书并签字确认的行为,应视为其同意并愿意遵守保密义务,即妥善保管牡丹灵通卡及密码保护的义务。
当然,银行作为合同的相对方,亦应遵守保密义务。
在原告自己轻易将牡丹灵通卡卡号及密码告诉第三人,所存巨款被第三人冒领的后果,显然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原告违反了存款合同中储户应妥善保管密码等存款信息的保密义务,属于单方违约行为,故存款被冒领的损失应由其承担。
而被告并无任何违约行为,亦尽到银行应承担的保密义务,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本案中储户与银行在密码泄露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就储蓄存款合同而言,密码是由储户拟定并存入金融机构网络系统内,在保密状态下由本人持有和使用的专用号码。
密码具有秘密性的特征,经储户设定后,密码即生成。
在储户自身不透露的情况下,银行及他人均无途径获取该密码。
(除非经特殊复杂的密码破解程序,该情况发生几率极低。
)本案中,原告将自己的牡丹灵通卡密码轻易告知他人,在网络发达的今天,银行无法通过系统网络甄别储户其他有效信息,只要有人通过输入正确密码,银行就会与其进行相关交易。
原告因没有妥善保管密码导致存款被他人冒领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其自己承担,不应将存款被冒领的法律后果转嫁给被告银行。
1.针对储蓄机构来讲,储蓄合同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储户证明储蓄机构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兑付存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即可,无需证明储蓄机构在违约时是否具有过错。
2.针对储户来讲,过错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只有在储蓄机构证明储户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储蓄机构被诈骗具有因果关系时才能适用,储户的这种过错必须是主观上具有故意。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所论证的过错属违约行为中的过错而非侵权行为中的过错,储户因过错对存款被冒领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的责任是违约损害赔偿而非侵权损害赔偿。
因此,储蓄机构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严格审查取款人的真实身份,造成存款被冒领,并以此为由拒绝储户的付款请求的,违反了应按照储户的要求随时兑付存款的合同规定,已构成拒绝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储蓄机构应继续履行兑付存款的合同义务。
综上,储蓄机构是否承担兑付存款责任的基本原则是其付款行为能否构成有效清偿。
储蓄机构对第三人付款有效必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1.第三人持有合法的债权凭证;2.债务人在付款过程中善意无过失;3.款项已实际支付。
因此,储蓄机构在存单持有人向其发出付款请求时,如果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程序正确履行了谨慎审核的义务,其履行给付义务未有过失,则存单持有人是否是真正的权利人,均产生使存单载明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法律后果,即储蓄机构的付款行为针对权利人构成有效清偿。
否则,储蓄机构应继续承担向储户支付存款的合同义务。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四、相关法律法规内容1.阐述该案例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外和国内)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而违约责任制度是使合同得到履行的重要保障,有利于促进合同的履行和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2)《商业银行法》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可见银行负有保证存款人存款和人身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般认为银行对其客户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在交易场所对客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如配备保安人员,防止抢劫的发生);提示客户对自己的账号、密码保密不被他人窃用的义务;交易系统符合安全标准;采用适当的办法对刷卡台进行隔离,以免客户在输入交易密码时被他人窥视或知悉;保存合理期间完整、准确的交易记录,以便在客户的账号、密码被窃用时追查,等等。
因此,如果银行违反上述安全保障义务,第三人窃取客户的账号、密码进行窃用交易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被作为法定义务对待。
五、电子商务法在解决相关问题中存在的不足1.我国针对该问题的法律法规发展现状(1)、调整储蓄存款冒领纠纷的法律制度的现状:缺位和不完善。
储蓄存款被冒领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一是储户存单、存折、银行卡丢失或盗,存款被人冒领;二是储户存款凭证被人“调包”,存款被冒领;三是储户的存款账户、密码信息泄漏,身份证件被盗,存款被人冒领;四是储户存单、存折、银行卡或身份证明文件被他人伪造,存款被冒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