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竞争法视野下的商业秘密
《2024年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认定标准研究》范文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认定标准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商业活动的不断扩展,商业秘密逐渐成为了商业活动中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持市场竞争秩序的关键所在。
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中,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然而,如何准确界定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认定标准,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认定标准进行深入探讨,旨在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商业秘密概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市场经济中,商业秘密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企业的创新成果和核心竞争力。
三、“秘密性”认定标准的内涵1. 保密状态: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体现在信息处于不公开、不为公众所知的状态。
只有当相关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处于保密状态时,才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2. 保密措施:除了信息本身的不公开性外,权利人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也是认定“秘密性”的重要依据。
这包括物理上的保护措施(如文件加锁、加密等)和制度上的保护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等)。
3. 竞争利益: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还体现在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上。
只有当信息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竞争优势时,才具有保护价值。
四、“秘密性”认定标准的现实意义1. 保护企业权益:明确“秘密性”认定标准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和合法权益,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经营管理优化。
2. 维护市场秩序:合理的“秘密性”认定标准能够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防止因信息泄露而导致的恶意竞争和垄断行为。
3. 引导社会创新:通过对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认定标准的不断完善,能够引导社会各界重视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五、当前“秘密性”认定标准的不足与完善建议1. 不足:当前,“秘密性”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导致部分案件的判决结果存在争议。
此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商业秘密的传播方式和保护难度也发生了变化,原有的认定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市场环境。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商业竞争实践的一项重要法律工具。
其中,保护商业秘密是其重要内容之一。
商业秘密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非公开信息,包括技术秘密、经营策略、商业计划、客户名单、财务数据等。
商业秘密能够为企业提供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但也同时面临泄露、侵犯的风险。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多种手段强化商业秘密的保护,确保公平竞争和市场稳定。
一、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和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具有实际或潜在的商业价值,未为公众所知悉,具有保密措施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其他商业信息。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资产,受到民法和刑法的保护。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技术秘密: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等技术内容,以及开发、制造、检测、维修等技术过程中全部或部分的技术资料和技术信息。
(2)经营秘密:包括市场研究和调查、客户资料、销售渠道、产品定位、营销策略、商业计划等与企业经营有关的各种资料和信息。
(3)商业秘密:包括企业的财务信息、商业合同和商业机密等信息。
二、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保护商业秘密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例如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和保密协议,加强网络安全保护,进行实物保密措施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手段:1. 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被禁止。
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窃取、非法获取、利用他人职务、职业、业务关系获得等行为。
禁止这些行为的目的是保护商业秘密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2. 禁止泄露商业秘密。
泄露商业秘密是指未经授权或未经许可而披露或传播商业秘密的行为,它会造成商业秘密的不可逆损失。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披露、篡改、毁损、出售、转让商业秘密。
3. 禁止利用商业秘密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市场规则的行为。
竞争法模式下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随着 市 场 经 济 的 迅 速 发 展 ,商业 秘 密 在 市 场 竞 争 中所 起 到 的作 用 越 来 越 明 显 。 作 为 企业 重要 的无 形 资 产 ,商 业 秘 密 能帮 助 企 业 获 得 竞 争优 势 ,促 使 其 发 展 壮 大 ,因此 日益 受 到
干规 定 》中指 出 “ 术 信 息 ” “ 营信 息 ” 技 和 经 包括 “ 计 、 序 、 设 程 产 品配 方 、 制作 工 艺 、 作 方 法 、 理 诀 窍 、 户 名 单 、 销 政 制 管 客 产 策 、 投标 中 的标 的 与标 书 内容 资 源 情 况 等 信息 ” 该 解 释 对 招 , 技术 秘 密 和经 营信 息 作 出进 一 步 的界 定 。 由此 可见 , 国商 业 秘 密 概 念 的 内 涵 与保 护 范 围随 着 我 我 国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确 立 与 完 善 而 不 断 发 展 。在现 代 经 济 交 往 中 , 业 秘 密 已经 不 仅 仅 局 限 于 技 术 信 息 和 经 营信 息 两 类 。 商
一
定 的合 理 性 , 是 由于 立 法 的 滞 后 , 经 济 利 益 的诱 惑 下 , 但 在
现实 中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的 案 件 屡 见 不鲜 。 因此 ,鉴 于 我 国 对 商 业 秘 密 法 律 保 护 的 缺 陷 , 经 济 全 球 化 趋 势 下 完 善 我 国 商 业 在 秘 密 的法 律 保 护 迫 在 眉 睫 。
一
、
商 业秘 密 的 基 本 概 念 与 保 护 的 必 要 性
代 ,电子 计 算 机 技 术 的 飞 速 发 展 已 经使 各 种 智 力 成 果 可 以 以 数 据 信 息 的形 式 在 计 算 机 数 据 库 或 网络 传 输 中存 在 ,应 当说 这 些 数 据 信 息 也 应 该 被 纳 入 到 商业 秘 密 保 护 的 范 围 ,但 它们 并 不 能 为 技 术 秘 密 和 经 营 秘 密 所 概 括 。 因 此 , 者 赞 成 有 笔 关 学 者 的 观点 ,认 为 技术 信 息 和经 营信 息 只 是 商 业秘 密 的范
论商业秘密及其法律规定
论商业秘密及其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保护的重要资产。
商业秘密是指具有商业价值、不为人知晓且具有保密措施的信息。
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技术、经营秘密、业务机密、管理制度、客户资料等重要信息的集合。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命脉,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十分重要。
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的保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法律保护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都有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各类经营者不得采用欺诈、胁迫手段,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并利用商业秘密实施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也明确规定商标权人可以请求法院禁止侵权行为,并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
内部保护企业内部也需要做出一些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包括设立保密责任部门、加强内部审查和监督、严格管控资料的限制和访问等。
外部保护在与外部交流、合作和交易等情形下,企业也需要注意商业秘密保护。
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数据传输和共享、加密存储等方法进行保护。
商业秘密泄漏的后果商业秘密泄漏后,会对企业的经营活动造成很大的影响。
可能会导致市场重覆、失去技术优势、法律纠纷等问题,直接损害企业的利益和形象。
同时,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商业秘密泄漏也可能会导致涉嫌侵犯其他企业商业秘密的罪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和侵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规定了包括侵犯商业秘密在内的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明确商业秘密的概念、范围和保护措施,同时规定了违反该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该法明确规定了商标权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权,并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商业秘密侵权的情形。
同时,该法规定了商标权人可以请求的法律保护的范围和内容。
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个 市场 行为 无 良化 , 商 家之 间竞争 手段 从诚信 经营 、 科研创 新转 石长 期协 议价 分别上 涨 了 l 8 . 6 %、 7 1 . 5 %、 1 9 %和 9 . 5 %, 造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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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 与法
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李
摘 要
颖
商业秘 密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无形资产 , 其价值在于能给所有人带来当前以及现在的经济利益 , 帮助权利人拥有较
强的竞争力。因而其地位和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 。鉴于此 , 本文对反不正 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商业秘 密 侵权 反 不正 当竞争 禁令 作者 简介 : 李颖, 天 津 国土 资源和房 屋职 业 学院 。
性 。因此 , 所 有人 大 多采取 严格保 护措 施 , 不 让公众 所知 晓 。二 业秘 密罪起诉 胡士 泰等 四名犯罪嫌 疑人 , 并分别处 以主犯 胡士泰 是价 值性 , 价 值性是 商业秘 密 的核心 特征 。 这 也是 商业秘 密与 一 有 期徒刑 十年 、 罚款 1 0 0万 的处罚 。 其他三 人也 分别 处 以 7年至
畴。但是 商业 秘 密一旦 被公 开 , 就 丧生 了原有 的价 值 。 而 且我 国 过十 亿 的预付款 支 出 , 光在 2 0 0 9 午 下半年 就造 成 中方 钢铁 企业
反不 正当竞 争法 中也明确 申明 , 商业秘 密就是 不为公众 所熟悉 的 损 失利 息上千 万元 。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摘要: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但在竞争过程中也容易遭受侵犯。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相关法律制度。
本文从商业秘密的概念及其保护手段、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加深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认识,提高企业合法维权的能力。
关键词: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保护制度;案例分析;维权正文: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及其保护手段商业秘密是指企业运营活动中所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晓或者难以获得的,具有商业价值并且具有保密措施的信息。
商业秘密可以包括客户名单、生产工艺、市场销售计划、商业机密等。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保持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
商业秘密的保护手段包括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其中技术手段包括加密、数字水印等保密技术的应用,管理手段包括内部保密制度、管理人员的保密责任、雇用合同中对于商业秘密的规定等。
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还要注意与供应商、顾客等关联方签订保密协议,确保商业秘密不会外泄。
二、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专门用于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其中,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
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定性、获取方式、保护措施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方面。
在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被认定为一种信息财产权,享有法律保护。
不法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措施,包括保护义务、保密协议、技术保密措施等。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如窃取、侵犯商业秘密等,对于违法行为,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三、案例分析1.淘宝商家侵犯商业秘密案2019年,某企业的采购经理因私人关系向淘宝店铺出售该企业的采购计划、采购明细等商业秘密,被某淘宝店铺购买并使用,企业因此遭受了重大损失。
该企业通过法律手段起诉淘宝店铺的侵权行为,最终获得胜诉,淘宝店铺被判定侵犯商业秘密并赔偿企业损失。
民法典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什么(公司法对商业秘密的规定)
民法典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什么(公司法对商业秘密的规定)一商业秘密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根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具有商业价值(价值性)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保密性)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据此,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类型的商业信息,其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以及保密性三个构成要件。
二商业秘密的认定一般而言,满足秘密性、价值性以及保密性三个构成要件的商业信息即可构成商业秘密。
但在实务中,商业秘密的认定是建立在商业秘密具体内容明确的前提下,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首先要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才能证明商业秘密权利的存在。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商业秘密的认定应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1.商业秘密的载体商业秘密具有不为他人所知的秘密性,是无形资产,但承载商业秘密的载体却是具体、确定的。
常见的商业秘密载体包括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商业秘密的书面载体、电子载体等。
详言之,载体可以是记载有具体工艺参数的配方、制图或模型,也可以是记载经营信息、原材料的采购渠道、客户名单、尚未公开的收购计划等文件或电子信息等。
一般而言,商业秘密载体为权利人持有或掌握,因此在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应由权利人提供可以完整地反映其所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内容的载体证据,拒绝提供载体证据的会导致其主张商业秘密的内容缺乏客观实际的判定依据,从而无法进行商业秘密的认定。
其中,物理有形性的载体是商业秘密载体的主要形式,也是最利于权利人举证的载体形式。
2.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请求保护的权利人应当列明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
根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类型的商业信息。
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
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摘要】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同时也有助于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赢得主动。
商业秘密举足轻重的地位使得其法律保护问题日益成为关注的热点。
本文着重论述我国商业秘密立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规范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首次使用了“商业秘密”这个词。
至此,该词开始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
在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解释了商业秘密的定义。
它是指那些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一般被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公众不知的,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其后多个法律法规也有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
然而综观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及其规定,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商业秘密性质不明确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司法界对如何定义商业秘密的性质都有着不同的认识,并且还没有把保护商业秘密提升到如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高度上来。
我们知道,一个国家的保护商业秘密的相关理论基础是由商业秘密的属性来确定的。
它也是明确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依据、保护方式、保护程度的关键性因素。
因此,加强对商业秘密属性的研究和明确对于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有很巨大的意义。
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来,关于对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属性越来越被更多的人所认同,还出现在相关的正式文件中。
例如于1992年中美两国政府签订的《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中就把它列入到知识产权的范围内。
trips第一部分也明确指出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财产权,同时,还确定了其的知识产权属性。
但纵观我国现行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条款来看,还没有任何法律明确地把商业秘密划分界定到知识产权以内。
二、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法规不统一,较分散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散落在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中。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等内容的规定,刑法中也有关于商业秘密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合同法》、《劳动法》、《民事诉讼法》等也有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规定。
我国法律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是什么
我国法律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是什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3款: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对该定义的解释可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3款: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对该定义的解释可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第十条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第十一条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五)签订保密协议;(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法律规则
商业秘密辩护律师_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法律规则长昊商业秘密律师【摘要】在现代社会,信息的地位日益重要。
作为市场领域内的一种特殊信息,商业秘密具有极为重要的经济价值。
因此,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几乎毫不例外地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为防范和打击的一个重点。
本文从商业秘密的概念,构成要件、侵害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以及对侵害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制等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表现形式法律规制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商业秘密的概念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一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且权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依据各国的规定.商业秘密主要包含以下三类:一是技术秘密.指人们从经验中或技艺中得来的,能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工业中应用的技术信息.技术数据或技术知识。
二是经营秘密,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信息和情报,如推销计划、客户名单、产品价格、销售网络.招标投标的标底等资料。
三是管理秘密,指组织生产和经营管理的秘密.特别是合理有效地管理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相互合作与协作.使生产与经营有效运行的经验性信息,如管理模式.公共技巧等。
2.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目前有两种说法.即:三性说(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和四性说(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本文主张三性说,即: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
(1)秘密性。
这里的秘密性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或者未被通常从事有关该信息工作之领域的人们所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
(2)商业价值性。
商业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能通过现在或将来的使用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和竞争价值。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讲的价值既包括现实价值也包括潜在价值。
(3)保密性。
保密性是商业秘密所具有的本质属性,是商业秘密得以存在的保证.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除了要求具备上述的两项客观特征外,权利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保密意图。
竞业限制在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困境及解决路径探讨
竞业限制在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困境及解决路径探讨摘要:随着《中美贸易协定》的签订以及新中国首部《民法典》中将商业秘密规定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之一,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竞业限制制度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手段,对于当下我国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全面梳理该制度的发展沿革及其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提出我国竞业限制制度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的困境及其解决路径,以期进一步提高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强度和效率。
关键词:竞业限制;商业秘密保护;困境;解决;有效措施;国家在竞业限制的研究肇始于劳动合同法和公司法领域,大都围绕公司商业利益和劳动者自由就业权的利益平衡以及补偿金对于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影响展开,随着《中美贸易协议》的订立以及国家不断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作为商业秘密重要保护手段之一的竞业限制协议逐渐成为学者们研究的重点。
一、简述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一)商业秘密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据此规定,商业秘密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二是价值性,指的是该商业秘密能够为权利人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此项特性是其被重视与保护的最关键的原因;三是保密性,指的是权利人应当对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采取必要的、合理的保护措施。
商业秘密的保密性要求权利人应当对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积极采取保密措施[1]。
(二)竞业限制广义的竞业限制是指对任何人在某个期限或区域内对于某种特定行为的限制。
狭义的竞业限制是指,出于保护其商业秘密以维持或增强企业利益和核心竞争力的目的,经营者与特定人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要求该特定人员于在职期间或者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区域内,不得自行经营或者受雇从事与经营者相同或类似的营业活动。
从商业秘密保护的角度来看,应当采用狭义概念。
(三)竞业限制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竞业限制制度的发展和演变始终与商业秘密存在着密切联系。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最新)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最新)内容摘要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是经济快速发展的主要推动者和社会组织,影响企业发展和进步的有很多的因素,在企业的众多资产中,商业秘密属于无形资产的范围,在市场日益成熟的今天,该资产在市场竞争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侵权的手段和途径也逐渐增多,逐渐“高明”,持有人对此防范的成本、时间和精力投入也日益增加,盗版猖狂,侵权频发,上述情况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将会在一定的程度上阻碍市场创新的活力,所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就成为一件必须提上日程的事,本文在分析国内和国外的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和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基础上,阐述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可能遇到的问题,并基于此,对中国商业秘密保护这一领域进行深入思考,提出可行性的个人见解和建议。
关键词:商业秘密;市场经济;立法一、绪论(一)问题的提出:开放40年来,全球各地的经济快速发展,全球化的步伐也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中国经济也是突飞猛进,一路高歌,国家的经济有质和量上的变化,中国经济突飞猛进离不开商业的发展,但是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需要我们面对和研究。
在商业秘密这方面,加强对它的保护就很重要。
商业秘密在企业的资产中地位是非常特别和重要的,是企业在市场中安身立命之本,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了解了我国商业秘密这一方面的法律保护的现实状况之后,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就怎样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本课题期望进行有益探索。
(二)本论文相关的国内研究动态综述国内关于商业秘密在法律保护的研究中,主要集中的体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1.国内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的现状研究国内研究学者金洋在他的探索研究中认为,中国商业秘密的保护具有以下的几个特点,第一,立法形式较散乱、各个法律部门之间不够协调,规定分散在几个法律中,而且各个部门法之间有着较低的协调性,第二,诉讼过程中缺乏保护机制,在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的整个中,避免商业秘密的二次泄露和及时的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持有人的损失这两个方面的机制有所缺失,第三,法律对此的保护范围不够,《反不正当竞争法》集中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进行保护,且前提条件是这两者都是有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但是在现实经营中,实际业务却不在保护的范围之内,所以现有的法律所提供的方式很难进行全面的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摘要: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威胁,而商业秘密的泄露和非法使用是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我国制定了不正当竞争法,其中包含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定。
本文通过对商业秘密的定义、特点以及保护方式进行综述,并结合案例,分析当前商业秘密保护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保护;建议。
正文: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和特点商业秘密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包括技术、专利、工艺、客户名单、销售策略等。
商业秘密的特点包括不公开性、经济价值、实用性、保密措施和非法取得。
二、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包括保密义务、经济补偿、财产保护等。
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时,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加强内部管理、签署保密协议、加强技术保护、建立保密制度、加强司法救济等。
三、案例分析2017年,一起商业秘密泄露案件在广东省法院审理,一名企业高管将公司源代码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导致公司在市场上的地位受到严重损失。
该案件表明,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时,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员工的保密教育,同时对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四、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1.加强立法保障:应建立更为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明确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围,加大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
2.加强监管机制:建立专业的监管机构,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和追踪管理。
3.加强企业自我保护:企业应该加强员工保密教育,建立健全的保密制度和保密体系,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结语: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保护商业秘密对企业的长期发展至关重要。
我们应该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视,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同时加强企业自我保护,共同推动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商业秘密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积累的非公开的知识和信息,包括技术、专利、售价、客户清单、市场策略和营销计划等。
商业秘密
四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 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的保护
我国1993年9月2日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次完整的规定了对
商业秘密的具体保护措施: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 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 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 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
业秘密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 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发布)指 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 的商业秘密; (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 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 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 成共同侵权。
二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相比所具有的特征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 点: 1、非公开性 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
我国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都存在哪些问题了,现在律伴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分析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希望可以更好的帮助您了解我们的商业秘密中的一些问题,在实践中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1、立法方面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在第39条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构成条件、侵权行为等方面的内容,我国现行法律在保护范围、构成条件、侵权行为等方面的内容与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基本一致,但也存在一些欠缺之处:(1)未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的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
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专门规定了对于向政府或政府的代理机构提交的医用成农用化工产品相关数据的保护,而我国未对此问题予以规定,是立法空白。
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对一些采用新化学成份的医用或家用化工产品,如要在一国政府主管部门取得进入市场的许可证,就必须把相关未披露的实验数据或其他数据提供给该政府主管部门,而该政府主管部门应保护该数据,以防不正当的商业使用。
因为如果政府主管部门不承担保密义务,则这些智力成果有可能从专用的领域进入公有领域,损害权利人的利益。
世贸组织还规定了对此种权利的限制,即出于保护公众的需要而进行一些必要的限制。
这一规定,是与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第七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行使的目的相一致的,即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生产者与技术知识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也就是说,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专有权利,应与公众利益相平衡,不能过于强调任何一个方面,而对另一方面产生消极影响。
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的企业或个人,均有权要求中国保护其商业秘密。
我国必须履行所承诺的国际义务,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的商业秘密提供法律保护。
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未作规定,仅在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一行政规章中作出了相关规定,即“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不得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我国商业秘密的竞争法保护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 权协 议》又专 门系统地规定 了商业秘 密保 其他 的条件也就毫无意义了。 所有人采取的保密措施 ,是指防 护条文 ( 3 条) 从而使商业 秘密第一次得到多边条约的明确确 止第三人获取信息 的措施 和要求雇员、必要 的生意伙伴保密的措 第 9 ,
() 业秘 密的 新 颖 性是 指 商 业 秘 密不 为公 众 所 普 遍 知 晓 。 1商 商 其第 1 0条第 1 款第 1 项规定 ,禁止 ” 以盗窃 利诱 胁迫或者其
业秘密法律制度并不要 求商业秘密具有专利那样 的新颖性 ,即不 他不正 当手段获取权利人 的商业秘密。 ”盗 窃是 以非法 占有为 目 要求该商业秘密是独 一无二 的。例如 .美国商业秘 密司法实践中 的窃取他人 商业秘密 ,盗窃在窃取客观秘密即商业秘密的实质 内 评 判一项所谓商业秘 密是否具有新颖性主要考虑 以下两个因素 : 其 一,拟议中的商业秘 密在持有人以外的本行业 中的应用程度 j 容时也成 立。利诱是 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以给予利益或许诺给予 利益为手段 ,从有关人员获取 商业 秘密。利诱 的手段 ,如行贿 ,
人采取保 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从 我国的现行规定来 盖 了 以上 三 种 类 型 。 … 看 ,我 国对商业 秘密构成要件 的界定吸收 了其 他 国家 的通 行做 法 ,是与国际惯例相一致 的。 即 :新颖性,有用性 ,保 密性。 ” (】 1 直接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我国 《 反不正 当竞争 法》对直接 以不正 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作 出了明确规定 .
维普资讯
Hale Waihona Puke 经 ; 与 法 斋我 国商、 秘 密 的 竞 争 法保 护 业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能有效地维护企业的利益和市场地位。
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在法律上有相关规定,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探讨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问题一:商业秘密的界定模糊当前,我国商业秘密的界定模糊,法律上对商业秘密的具体定义不够明确。
这导致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存在一定的困难,难以确保企业的权益。
对策一:明确商业秘密的定义应当在法律层面上明确商业秘密的定义,并进一步明确商业秘密的边界。
这样可以有效减少争议,提高商业秘密保护的效果。
问题二:商业秘密的主体保护不够目前,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集中在保护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但对于商企之间的非竞争关系、由此产生的商业秘密保护不够充分。
这使得某些第三方可以利用缺乏保护的商业秘密,对企业造成损失。
对策二:加强商企之间商业秘密的保护应通过完善合同法律制度来规范商企之间商业秘密的保护,并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受保护主体范围。
同时,建立严格的违约责任制度,对商业秘密泄露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从而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问题三:保护手段不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手段相对不完善,且补救措施不够有效。
目前,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依赖于保密协议和诉讼救济等手段,但存在着手续繁琐、效果不明显等问题。
对策三: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手段应当进一步健全商业秘密保护的手段。
一方面,推动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手段,比如数字水印、加密等技术的应用,加强对商业秘密安全的保护。
另一方面,完善法律制度,提高维权机制效率,加大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问题四:惩罚力度不够当前,商业秘密侵权的违法成本相对较低,对侵权者的处罚力度不够。
这导致一些侵权行为屡禁不绝,对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造成一定的威胁。
对策四:加强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打击应当增加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法律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有效遏制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同时,加强相关执法力量的建设,提升执法效率,加大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的商业秘密保护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的商业秘密保护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总量不断提升,各项改革不断深入的背景之下,商业秘密成为了市场中越来越多的企业获取商业价值的手段,也是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随着社会中法制思想的普及和深入,“老干妈”秘方被窃取等一系列侵犯商业秘密类案件引发了社会中的较大争议。
恰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被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其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条款引起了学界的反响。
本文拟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视角,对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进行分析,以求完善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提升我国商业秘密法律制度保障。
关键词: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商业秘密的基本问题分析(一)商业秘密的概念界定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对于商业秘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报名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同时,我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部门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等概念性问题都较为关注,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等文件中对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定义在不同环境之下都作出了解释,在实践运用中对于商业秘密概念的厘清和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本文所论述的商业秘密,以我国法律规定的定义为准。
(二)商业秘密的类型探讨在司法实践和商业环境之中,商业秘密的类型由于商业秘密的概念之争,在各国的法律规定中都有所不同,主要分为三种类型。
1.生产技术类商业秘密。
对于生产企业而言,其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就在于产品中所蕴含的商业秘密。
而在企业研发产品过程中对于某类产品的研制、经验以及开发等信息都能够被称作为商业秘密。
2.管理制度类型的商业秘密。
在咨询公司、各类商业中介公司、教育培训公司等依靠管理业务盈利的公司之中,一系列公司所研发出的商业计划、商业策划、商业管理制度与方法等信息可以被归类于这一类型的商业秘密中。
3.第三方信息类型的商业秘密。
简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简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作者:崔雪松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08年第16期摘要: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必须首先明确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各国对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的表述并非完全相同,有的国家采取三要件,有的国家则采取四要件。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我国商业秘密采取三要件,即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且具有实用性(价值性与实用性);3.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管理性)。
通过剖析我国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深层含义,可促进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
关键词:商业秘密;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管理性中图分类号:F01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6-0060-02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法律提供保护的唯一标准,只有满足了构成要件,才能被确认为是商业秘密,并获得法律的保护。
明晰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对于完善和促进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一、商业秘密的界定目前,国际上对商业秘密还没有统一的定义。
《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第1章第4节指出,商业秘密意为特定信息,包括配方、样式、编辑产品、程序、设计、方法、技术或工艺等,由于未能被可从其披露或使用中获取经济价值的他人所公知,且未能用正当手段已经可以确定,因而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独立经济价值,同时是在特定情势下已尽合理保密努力的对象。
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第4款规定,商业秘密指作为秘密管理的生产方法、销售方法以及其他对经营活动有用的技术上或者经营上未被公知的情报。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我国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一)秘密性根据我国《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商业秘密必须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公众一般是指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主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
试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试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秘密越来越成为企业竞争的重
要手段。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
护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定义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的
定义,“商业秘密是指经营者取得、使用,对外保密,具有商业价值,并且有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此法对商业秘密的
定义进行了明确和详细的解释,为后续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了明确
的法律依据。
二、实行保密制度和行业惯例
在我国,各个行业和企业都有相应的保密制度和行业惯例。
企
业应该对商业秘密的保密采取严格的措施,并制定相应的保密制度,确保商业秘密不会被外部泄漏。
三、法律保护商业秘密
我国《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明确规定
了商业秘密的保护,对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制,包括
未经授权的使用、披露和泄漏等。
如果商业秘密被侵犯,侵权方可
能会面临法律诉讼和赔偿。
四、建立保密技术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企业可以通过加密、防拷贝等技术手段
来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提高商业秘密被泄漏的安全性。
总之,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是比较完善的,企业应该高度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采取严格的措施,建立保密制度,加强保密技术的应用,防止商业秘密被侵权,同时注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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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竞争法视野下的商业秘密摘要:商业秘密权是一种重要且个性化特征较为突出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与竞争法之间既有一致的一面又有冲突的一面。
商业秘密的竞争法调整至少包括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和商业秘密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两个层面,目前人们较为关注前者。
在继续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时应注重把握好合理与适度,同时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构建我国商业秘密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制度。
关键词:商业秘密,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在知识经济和信息化时代的今天,商业秘密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其价值日益凸显,其在性质上属于知识产权的观点已经为大多数国家的理论界和实务界所接受。
而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之间的关系既有一致的一面,又有冲突的一面。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的一种专有性财产权,属于私权。
知识产权法可以被理解为鼓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激励机制和利益平衡机制,属于私法。
通常认为竞争法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两部分,前者主要是从维护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出发,规制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后者主要是规制垄断行为(即限制竞争行为),以保证市场竞争的充分性、有效性。
可以说,竞争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自由、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环境,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兼有公法、私法的性质(其中反垄断法的公法色彩更为浓厚)。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激励权利人不断创新,在市场经济时代,创新的智力成果(尤其是技术等)又往往会体现到具体的产品中并融入市场流通,进而接受市场的选择。
换句话说,权利人及其知识产权将加入到市场竞争的行列,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就相应地进入了竞争法(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视野。
在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方面,郑成思先生曾做过精彩的阐述,他认为“实际上,单行的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并不存在一个谁挤占了谁的位置的‘关系’问题。
而是后者(或后者的一部分内容)对前者如何给与补充的问题。
”[1] “对知识产权给与‘反不正当竞争的附加保护’,只是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订有足够的条款(哪怕这部分条款只占全法很小一部分)去补充知识产权单行法之‘漏’”。
[2]同时,知识产权又是一种垄断权,“从本质上说,是为了不让竞争对手销售自己的产品或商品而拥有的一种垄断顾客的权利”。
[3]正是由于知识产权具有较浓的“垄断”色彩,它才会受到竞争法的特别关注。
在市场竞争中,权利人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也就不可避免地存在滥用权利限制竞争的可能性,这也将进入竞争法(主要是反垄断法)的视野。
反过来,竞争法又力图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通过维系自由、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环境给知识产权人以竞争的压力,有利于知识产权人智力成果的价值通过市场竞争得到实现并受到保护,也就有利于进一步激励人们进行创新,促进科技进步,这就表现出了与知识产权的一致性。
此外,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法的一致性也表现为它们均具有保护消费者的目的和功能。
可见,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具有相当复杂的联系,二者关系的协调将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上述关于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的关系的一般分析同样适用于商业秘密,但是由于商业秘密权与传统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相比是极富个性的一项权利,[4]它的产生天然地和现实地与竞争法紧紧地联系到了一起(起初主要是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营业秘密[5]渊源于古罗马时代,竞业者以恶意引诱或强迫对方之奴隶泄漏营业秘密之不正竞业行为,法律赋予奴隶所有人‘奴隶诱惑之诉’(actio servi corrupti),得请求双倍之损害赔偿。
”[6] “足见,营业秘密的保护,自始即具有维护商业道德及竞争秩序之寓意。
”[7]这就决定了商业秘密与竞争法的关系问题具有自身的独特之处和研究价值。
二、商业秘密竞争法调整制度的具体分析㈠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在现行立法中,大多数国家都是把商业秘密的保护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之下。
既然商业秘密是一种财产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但是为什么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及实践又都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进行反向性保护而不选择直接从财产层面进行立法保护呢?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其一,这是由商业秘密的基本特征决定的。
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家族中较为特殊的一个类型,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比具有较多的个性化特征,也就难以生硬地套用传统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模式。
商业秘密的根本特征之一为“秘密性”,其内容处于“隐匿”状态,其权利界限也就无法明确划定,属于“从来没有,也不可能通过划定产权而得到保护”的财产。
[8]而“财产的保护以清晰的产权为前提,必须具有可辨识的特征,能够观察和测度”,[9]比如专利权的权利界限可以通过专利说明书得以界定和限制等。
商业秘密权利界限及具体内容往往只能在具体的案件中才能得以确定,所以不是特别适宜直接从财产层面进行立法。
其二,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特点也是重要因素之一。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价值性”的保证,一旦泄密,整个商业秘密的价值很有可能就会荡然无存,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不泄密也就是保护财产”。
[10]因而,商业秘密保护的最有效的方式是对侵权行为进行设防式的调整、规制。
另外,由于商业秘密具有非独占性,他人可以通过反向工程、独立开发等方式获得同样的产权,也可以通过泄密、复制等不正当的手段取得,由于商业秘密处于秘密状态,举证证明他人采取的到底是合法手段还是不正当手段的成本往往是比较高昂的,“商业秘密保护的高排他性成本,意味着他人‘搭便车’的相应增加”。
[11]因而,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从反向的角度来约束他人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反倒成为一种更为理性的选择。
其三,商业秘密与市场竞争之间的本质性联系也是决定性因素之一。
商业秘密的产生是以竞争的存在为条件的,如果没有竞争,没有竞争者之间的差异性、能力高低之分,也就不会有商业秘密了。
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如果参与竞争的多数竞争者或团体的技术水平相差无几,则秘传也就会消失。
……商业秘密不过是相对的‘秘密’而已。
”[12]商业秘密的价值性(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利益或竞争优势)正是产生于竞争者之间水平、能力的差异。
另一方面,竞争者为了获取更多的竞争优势,必然会加大研发力量进行反向工程、独立开发等,时间长了,就会出现一种商业秘密由秘密向常识转化的过程,转化一旦完成,原来的秘密信息也就不再是商业秘密了,新的秘密信息会不断产生,这一良性循环自然会推动科技创新、经济发展。
商业秘密的存在离不开竞争,竞争者在为获得更多的竞争利益而绞尽脑汁的时候,也正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最容易发生的时候,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专项规制也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将商业秘密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视野进行调节,主要是立足于商业秘密自身的基本特点,从更有利于权利人利益保护的角度出发做出的一个选择。
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必要的,而且要达到一定的高度,尤其是现在我国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还比较淡薄、[13]侵权现象较为严重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然而,任何权利的保护都有一个合理与适度的问题,商业秘密的滥用行为同样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而且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经进行了这方面的立法和实践。
㈡商业秘密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行使,即知识产权的滥用,就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14]商业秘密权是一种知识产权,其滥用行为的含义亦如此。
可见,商业秘密滥用行为的着眼点在于商业秘密权的行使问题上,而这也正是反垄断法所关注的地方,因而商业秘密滥用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与反垄断法之间的连接点。
例如,微软公司曾经以互操作信息是开放源代码项目属于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Samba 提供许可。
在欧盟诉微软垄断案中,微软的一个抗辩理由就是他的所有微软协议是具有重大价值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滥用行为实际上包含多种情形。
由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和范围的广泛性,现实中很多人随意把商业秘密的范围扩大化,把很多本不应属于商业秘密范畴的信息装入商业秘密的口袋中,并主张自己本不应享有的权利;有的企业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为由签订内容不尽合法的保密合同和竞业禁止协议,随意限制员工的自由择业权;现实中,有的企业为了抑制竞争者的竞争优势,经常以商业秘密受到侵犯为由滥用自己的诉讼权利,企图给他人造成信誉上与经济上的损失,进而达到置其于不利情形的目的;更有权利人利用商业秘密给自己带来的竞争优势,实施垄断行为限制竞争,包括滥用商业秘密给自己带来的优势地位、明示或默示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等。
商业秘密滥用行为的多样性决定了对其进行调整的法律也将会是多样化、多层次性的。
我们至少可以用民法(含侵权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反垄断法甚至商业秘密单行法来进行调整。
但通观这些滥用的情形,它们中的大部分又都会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到市场竞争的正常运转,也就是说,它们或多或少应当受到规制市场竞争的法律的调整。
而且,由于竞争政策是各国基本的公共政策,这也决定了竞争法(主要是反垄断法)对商业秘密滥用行为的规制是一种重要的和比较基本的方式。
商业秘密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实质上也是实现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中利益平衡的一种方式。
商业秘密的保护涉及到多种利益群体,至少包括商业秘密权利人、竞争者、消费者、职工等利益群体。
而且,由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特点,给予其过强的保护会导致信息的隐匿化,这样是不利于整个社会价值的提升的。
商业秘密制度本身已经有了部分利益平衡的调节机制,比如商业秘密权利人不能排除他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取该秘密信息,也不能阻止别人进行独立的开发等。
但是,仅有这些制度本身的调节还是远远不够的,尤其是在商业秘密权利人利用竞争优势等限制竞争、损害其他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的行为时它们往往是无能为力的,而利用反垄断法来规制这一行为正好能够更好地实现利益的平衡。
目前,商业秘密的滥用行为已经在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中受到了关注。
欧共体委员会早在1988年11月就颁布了《对专有技术许可协议适用第85条(3)的条例》(556/89号),1996年1月又颁布了《对技术转让协议适用第85条(3)的条例》(240/96号),对前者和关于专利成批豁免的2349/84号协议进行了整合。
2004年4月,欧共体委员会又通过了《关于技术转让协议适用条约第81条第3款的772/2004号条例》,取代了第240/96/号条例。
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在1999年颁布了《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的反垄断法指南》。
这些条例都对商业秘密许可中的滥用商业秘密限制竞争行为及其豁免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美国的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在1995年颁布了《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法指南》,对包括商业秘密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滥用的情形进行了规制。
这些文件都是直接从反垄断法角度对技术秘密许可中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