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视野下的中小企业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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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2012年7月 反垄断法视野下的中小企业保护 暨南大学法学院 陈茜
摘 要:由于垄断行为的存在,市场竞争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如何利用反垄断法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当前优化市场健康发展的重点。
本文首先从保护中小企业的必要性出发,分析垄断行为对中小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危害,论述反垄断法与中小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针对我国中小企业反垄断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反垄断法在保护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构想。
关键词:反垄断法 中小企业 市场竞争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07(c)-224-02
1 保护中小企业的必要性
中小企业作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在缓解就业问题,吸纳劳动力上具有重要意义。
中小企业在经济领域发挥的巨大作用,表明其实自由竞争市场上不可或缺的力量,但由于其自身规模较小,在竞争激励的市场环境下需要借助国家力量对其进行保护,从而保障其健康发展。
1.1 中小企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最快的时期是在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市场经济的开放性以及国家政策的支持,大量的国有及非国有的中小企业涌现出来,它们共同成为了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和重要的经济增长点。
中小企业在经济中的作用是基础性的,尤其是当市场经济的外部环境发生突发性变化时,中小企业相比较大企业具有灵活性的优势,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弥补运转周期长和经济恢复缓慢的不足,从而具有降低风险,增强市场应变能力的优势。
此外中小企业具有技术创新的优势,是推动国家创新的重要力量。
由此可见,中小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1.2 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地位
中小市场在市场中具有灵活性强、市场应变能力高的优势,但是在市场竞争环境下,中小企业却常常受到大企业的排挤和打压,难以公平、正常地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在大企业形成技术、资金、规模上的垄断时,中小企业便在市场竞争中难以生存。
此外,在我国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过程中,许多地方还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使得中小企业的入驻面临重重阻挠。
因此,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所处的弱势地位,使得保护中小企业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显得尤为必要。
2 垄断对中小企业的危害
在经济学的概念中,所谓垄断,就是指:如果一个企业是其产品唯一的卖者,而且如果其产品并没有相近的替代品,则这个企业就是垄断,垄断能够保证唯一卖方在市场竞争中的绝对优势地位。
垄断对中小企业的危害是巨大的,它能够通过多种市场经济手段损害中小企业的利益。
垄断的存在大大降低了中小企业的投资者对其的投资热情和积极性,具体来说垄断对中小企业的危害主要体现在:垄断企业由于其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一定会对垄断利润进行最大化的追求,这就直接剥夺了中小企业的利益。
对于垄断利益的支持迫使其不断改变垄断策略,保证其在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因为其对市场的垄断控制,形成了市场准入壁垒,从而使得中小企业难以进入,丧失了参与市场竞争,获得市场份额的机会。
因此,垄断对中小企业的危害是巨大的,对其在市场竞争中的保护便显得极为必要。
3 我国反垄断法在保护中小企业中存在的不足
就我国目前的法律建设情况来看,反垄断法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此外还有《商标法》、
《价格法》等作为辅助性法律,这些法律文件在反垄断上都具有一定的成效,尤其是在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结合目前的反垄断法的发展现状以及参考国外先进经验,还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3.1 量化标准不规范
在现有的反垄断法中,许多针对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依据和标准不够规范,有的定义稍显模糊,在实际应用中难以判断,因此使得法律本身失去了实际效益。
比如在反垄断法中有一章是规定中小企业适用豁免的前提条件是指“在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在这一定义中用了“严重限制”一词来规定使用豁免的条件有些模糊,对于“严重”一词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因此使得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缺乏统一指标,难以实现。
3.2 适用对象相对狭窄
反垄断法中的一些具体标准所适用的对象相对狭窄,不能在最大程度和范围上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
比如在推定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中规定:
“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将这些企业推定为具有支配地位。
从其推定范围来看,对于中小企业的保护是明显不足,许多占有市场份额小的中小企业在市场上的地位仍然没有得到维护。
3.3 法律责任制度不够完善
法律责任制度主要是指对于一些垄断行为的制裁和约束措施。
在现有的反垄断法中,主要是禁止性的规定,缺乏责任制裁性的规范,因此使得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不明显。
垄断在市场经济中不仅有经济垄断,还有行政垄断,在反垄断的规定中只是对其一些垄断行为进行了禁止,却没有推出制裁政策,因此在实际市场竞争中并不能很好地保护中小企业的生存利益
3.4 对大企业没有特别限制的规定
借鉴国外的反垄断法建设情况来看,国外明确限制了大企业进入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领域的规定,很好地保护了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
而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法中却没有类似的特殊情况规定,所以在限制大企业垄断行为上还稍显薄弱,没有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4 反垄断法视野下的中小企业保护
4.1 针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
经营者集中是在市场运行过程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优胜劣汰的资源配置方式,容易形成规模效益,增强企业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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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获得更多利润。
经营者集中产生的最直接结果就是产生了经济格局非常大的企业,并且集中后的企业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力,直接影响经济格局和市场竞争,经营者集中极大地配置了经济资源和市场资源,对经济具有明显的推动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地认识到经营者集中直接导致了市场上经营者数量的减少,削弱了市场竞争的活力,导致许多中小企业难以进入竞争市场,获取市场份额。
其次一些集中实力较大的企业控制产品数量和价格以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形成市场支配,一定程度上也可能促使垄断协议的形成,因此在经济上又体现出明显的消极作用。
对于经营者集中的规制,主要是通过严格审查经营者集中的申报,通过制定严密的申报制度对经营者集中进行把关。
在我国反垄断法中对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制度做了规定,并且规定了申报标准。
对中小企业的经营者集中做了明确的规定,从而达到了保护中小企业,增强其市场竞争力的目的。
为中小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契机,改进生产技术,进行积极的经营者集中。
4.2 针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行政垄断是目前垄断的另一种方式,是我国多种社会文化因素长期综合的结果,尤其体现在政治、法律的角度。
长期以来我国的政府部门和企业没有实现真正的分离,因此政府参与经济活动的事件时有发生,行政垄断主要体现在相关政府机关或者部门授权的单位滥用行政权参与市场竞争,进行排他性的限制竞争,企图利用垄断手段提高经济收益。
行政垄断对经济的危害很大,行政垄断区别于经济垄断的突出特点是指其一般呈现出地方性和封闭性的特点,地方政府强行干预市场竞争和资源配置,导致市场竞争的不公正,破坏平等的竞争秩序,损害了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利益,从而成为了限制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行政垄断在我国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对于政府部门的垄断行为也较为敏感。
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在性质上具有明显的差异性,但是他们都具有限制竞争的共同特征,因此对行政垄断的规制要严格制裁其在限制竞争上的行为,禁止政府部门滥用职权控制市场资源配置。
反垄断法中对行政垄断的规制有利于提高政府部门的反垄断意识,区别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差异性。
我国的反垄断法针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主要是从原则性的角度明确规定相关的机关和部门不得滥用政府权力,垄断市场竞争。
除此以外,还对现实生活中一些比较突出和典型的行政垄断行为做了禁止性的规定。
4.3 针对垄断协议的规制
所谓垄断协议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在盈利、占取市场份额的目标下,为了限制市场竞争,采取的双方或者多方协议达成的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对市场竞争的危害是巨大的,他们通过内部联合操控同类产品的市场占有量,形成垄断,从而获得更大的利润。
市场经济中市场对资源配置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但是在垄断协议下,市场竞争的有效性难以实现,主要体现在垄断协议通过垄断产品的价格、产量以及销售量等破坏市场竞争机制的有效运行,直接损害了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反垄断协定在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发展时期,最初的法律法规比较少、内容和形式都较为分散,规定也不完善,随着法律建设的发展,我国的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做了一系列专门的规定,并且形成了制度体系。
从法律的角度对市场竞争中垄断交易行为做了禁止性的规定,否定了垄断协定的效益,因此使得垄断协定难
以实现,从而保护了市场竞争机制的健康运行。
垄断协定的类型
和内容是多元化的,因此,我国的反垄断协定的法律需要尽可能考虑其垄断因素,全方面保护市场经济环境,营造公平平等稳定的竞争市场。
4.4 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
滥用市场支配主要是针对一些规模较大,在市场范围内具有支配作用的大企业,因为长期的发展,他们在市场中具有很高的占有率,并且有足够的能力控制相关产品的价格和生产。
这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它能够扩大市场规模,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防范风险的能力,但是一旦这些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权,垄断市场以谋取更多的利益必然会造成市场极大的损失和一些弱势中小企业的利益受损,遭到市场排挤。
在具体的操作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要表现在:制定行业垄断价格,拒绝交易,强制交易,搭售行为等,这些垄断交易行为都会直接破坏现有的自由交易的市场经济结构,造成中小企业发展的严重负担。
我国的反垄断法中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较为具体,列举了一些针对性较强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从而提高了反垄断法的适用性。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保护了在大企市场中勉强生存的中小企业的利益,有利于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防止垄断交易的出现。
5 结语
中小企业因为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如何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是目前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键。
反垄断法视角下的中小企业保护从法律的角度对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难题,以及如何才能根据现有法律参与市场竞争做了明确的指引。
虽然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法体制建设还不完善,其中也还存在许多漏洞需要弥补,但是毋庸置疑的是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保护,更好地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 景朝阳,王玉萍.中小企业成长与发展的国际比较及启示——
基于政府制度供给的视角[J].生产力研究,2005(06).
[2] 李国海.论反垄断法制裁手段及其范围[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
科学版),2005(02).
[3] 王先林,吴建农.垄断的一般界定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J].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01).
[4] 王先林.论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
学版),2002(06).
[5] 杨思斌.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及完善[J].安徽农
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