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与反垄断法
论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规制
范两 类 , 外 , 此 对企 业合 并 的 规 制 还 应 该 考 虑 到豁 免 的 情 况 和有 关 外 资并 购的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
关键 词 企 业 合 并 实体 规 范 程 序 规 范 豁 免 中 图分 类 号 D41 2 F 1. 9 文献标识码 A
企业 合并 是 实 现 规 模 经 济 和 经济 集 中 的无 秩 序 .侵 害 同 行 业 中小 企 业 和消 费者 影 响 。从 另外 的角 度 来 看 . 外 资并 购 中 . 在 的最 佳途 径 .小 企 业 问 的合 并 可 以 实 现一 的合 法 权 益 定 的 必 要 规模 .从 而 有 利 于 同 占 市场 支 配 国有 资产 流失 严 重 .本 民族 品牌 淡 出人 们
以 合 并 企 业 间 不 同 的 业 务 关 系 为 标 视野 ,这对 国民经济 的发展产生 了巨大的
地 位 的大 企 业 竞 争 不 同市 场 上 的企 业 合 准 . 业 合 并 一 般 可分 为 三 种类 型 : 向合 负 作用 . 因此 我 国必 须 对 混 合 合 并 尤 其 是 企 横 并 可 以使 新 的竞 争 者 进 入 市 场 .促 进 市场 并 、 直 合并 和混 合 合 并 . 二 者 又 可 统 称 外 资并 购 也 进 行 严 格 的 控 制 垂 后 开 放 、提 高 企 业 效 率 、改 善 经 营管 理 的状 为 非 横 向 合并 横 向合 并 指 生 产 同类 产 品 况 。 外 , 业 合 并 还 可 以获得 一 些 紧 张 的 或 提 供 同 类 服 务 的 同行 业 企 业 问 的 合 并 . 此 企 商 业 秘 密 等 尽 管 企 业 合 并 有 可 以 带 来诸 同种 汽 车 生 产 商 的 合 并 由于 这 种 合 并 可
反垄断法中企业合并禁止的豁免
第 8卷 第 1 期
反垄断法中企业合并禁止的豁免
尹 雪茗 , 杨 辉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管理学 院, 安徽 合肥 2 0 2 ) 3 0 6
摘 要 : 过 对 美 国 、 盟 等 发达 的市 场 经 济 国家 关 于企 业合 并 反 垄 断规 制 豁 免 制 度 的 分 析 与 比较 。 通 欧 阐述 了企
伴 随着 我 国社 会 主 义 市场 经 济 的高 速 发展 和世 界 经济 一
经 济 的影 响具 有 积极 和 消极 两 方 面 的 作 用 。 一方 面 。 度 的合 过
体 化 趋 势 的逐 渐 加强 , 国对 外 开 放 的脚 步 越 迈 越大 。 国市 我 我 场 上 已经逐 渐 掀 起 了一 股 企业 合并 的浪 潮 。 由 于我 国的 市场 经 济 起 步较 晚 , 企 业合 并 又 是 经 济 环境 下 的新 兴事 物 , 而 大批 具 有 竞 争 优 势 的 国际 大 企 业 伴 随着 我 国 加入 WT 涌人 我 国 O 市场 。我 国在 经 济法 律 、法 规 方 面 的不 足 之 处 突显 的尤 为 明 显。 在很 多 方 面 已经 无 法 满 足市 场 经 济 发展 的需 求 。 这 一大 在 背景 之 下 , 如何 合 理 地 利 用好 企 业 合 并 这一 把 “ 双刃 剑 ” 就成 , 为 了反 垄 断法 规 制 的重 要 内容 之 一 。 企 业 合并 禁 止 适 用 反垄 断 法 豁 免 的依 据 ( ) 业 合 并 的作 用 一 企
21 0 1年 1月
湖 北 经济 学 院 学 报 ( 文社 会 科 学 版 ) 人
o ma fHu e iest f o o c( ma ie n o ilS in e u l b i v ri o n misHu nt sa d S ca ce c s o Un v Ec i
公司并购中的反垄断法规定与合规
公司并购中的反垄断法规定与合规在公司并购过程中,反垄断法规定与合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反垄断法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环境,防止垄断行为对经济和消费者权益造成的负面影响。
合并与收购交易涉及的竞争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反垄断审查、反不正当竞争审查以及经营者集中的报告和批准等方面。
一、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法规定是指国家对市场主体行为设立的法律和法规,旨在规范和限制垄断行为。
在公司并购中,常见的反垄断法规定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对经营者依法实施垄断行为的制裁,保护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自由。
二、反垄断法规定适用场景1. 企业并购在企业并购中,如果产生潜在的垄断行为,如产生市场份额过大、独占行为、垄断定价等现象,相关的反垄断法规定将启动,以保障市场竞争环境的平等和健康发展。
2. 市场竞争反垄断法规定同时适用于市场竞争中出现的违法行为。
如价格垄断、限制竞争的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这些行为都是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的。
三、反垄断法合规的重要性1. 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反垄断法合规能够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只有在竞争中,企业才会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从而推动市场的繁荣与创新。
2. 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合规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避免由于垄断行为导致的市场定价不合理、服务质量下降等不利情况的发生,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避免法律风险积极遵守反垄断法规定,能够避免公司不当行为引发的法律风险与处罚。
公司并购过程中的反垄断审查是一项重要程序,合规处理能够减少并购交易风险。
四、公司并购中的反垄断法合规措施在公司并购过程中,为了遵守反垄断法规定,企业应采取以下合规措施:1. 评估风险在并购前,公司应当进行反垄断法合规风险评估,识别并评估与并购交易相关的垄断行为风险和法律合规风险。
2. 制定合规方案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合规方案,明确合规责任人,确保合规措施在并购过程中得到有效实施。
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法律规制
( )实体 法 规 范 一 获 准 。”第 4 条 第 1 规 定 ,在 规 定 的 1 款 “
期限届满之前 ,企业不得实施联邦卡特
少竞 争或 旨在形成垄断”从 这一定义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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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断 对 业 并 法 垄 法 企改 革 的 不 断 深 入 、 现 对 企 业 合 并 的 反 垄 断 法 规 制 的 立 法 向 反垄 断 执 法 机 关 申报 。 代企 业 制 度 的 不 断 完 善 、企 业 活 力 的 不 宗 旨便 是 ,通 过 禁 止 企 业 合 并 避 免 相 关
首先 。可 以 从 各 国 对 认 定 企 业 合 并 尔 局未 予准许 的合并或者参与实施该类 看 ,反垄 断 法 上 的 企业 合 并 有着 十分 宽 产 生 限 制 竞争 的 立法 表述 中 归纳 出一 般 合并” 这套 程序为欧 盟《 。 合并条例》 所借
阔的适用对象 。这 一定义上的特征是主 的实 体 法 规 范 。各 国对 认 定 企 业 合 并 是 鉴 。 要市场经济 国家反垄断 立法 中表现 出来 否受 到 反垄断 法规 制 的标 准相 当 的抽 的共性 。 具体来说 , 反垄断法中的合并概 象 ,克 莱 顿 法 》 用了 “ 质 性 地 减 少 或 《 使 实
念所 覆 盖 的范 围远 远 大 于 民 法 或 者公 司
二 、 我 国 现 行 法 对 企 业
削 弱 ”而 欧 盟 法 使 用 “ 生 或 者加 强 市 合 并 规 制 的 现 状 , 产 法意 义 上 的 合 并 , 仅 包 括 所 谓 的 “ 收 场 支 配 地 位 ” 日 本 反 垄 断 法 还 引 入 了 不 吸 , 合 并 ” “ 设合 并 ”还 包 括 商 业 实践 中 “ 公 正 ” 准 。 理 由 相 信 , 法 者 是 故 和 新 不 标 有 立 我 国现 行 法 律 对 企 业 合 并 的 规 定 分 个 企 业 旨在 获 得 对 另 一 个 企 业 的 实 际 意将 个案 中 的 反垄 断 情 节 交 给 司法 机 关 布 在 《 法 通 则 》 《 司 法 》 《 同 法 》 民 、公 、合
浅析我国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规制
、
一
2 取得资产, . 即一个企业通过合 并、 买或其他方式取得另一个 购 企业全部或主要部分财产 。我 国目前 出现 的大多是对一些经营不善 甚至濒临破产的小企业的合并, 这些合并对市场竞争一般没有不利影
响。
3 取得股份, . 并不是所有的股份持有都构成企业合并。 因为在取 得股份额过小的情况下 , 事实上企业间 的相互影响就很小。 如果一个 企业取得另一个企业 5 %以上的股 份 ,取得企业就对被取得企业施 0 加支配性的影响通常称为控股 。 随着企业股份在市场上的分散化, 但 取得企业一般 不需要这么大的份额就可 以对被取得企业施加支配 性 的影 响 。 4. 合同关系控制, 订立合 同也可 以使一个企业取得支配另一个 企 业 的权利。 在我国, 这种方式的典型是 国家对部分企业集团实行国有 资产的授权经 营合同。。 此外, 企业承 包、 租赁 以及委托经营等方式 , 也是通过合同取得经营管理另一个企业的权利。 5 对企业可以施加实质性影 响的其他方式, . 实践中比较重要的其 他方式有“ 人事联合” 即一个企业的主管人 员同时在另一个企业担任 , 领导职务, 从而使两个企业产生了协调性关系 。 ( ) 对 竞 争 的 影 响 程度 分 类 二 从 1横 向合 并 , 生 产 同类 产 品 或 提 供 同类 服 务 的 同行 业 企 业 间 的 . 指 合并, 这时参 与合并的企业通常是竞争关系, 如同种汽车生产 商的合 并 。这种合并直接改变市场结构, 减少 了竞争者的数量, 使有效竞争 面临严重威胁 , 以“ 向合并无一例外地被市场经济国家的立法者 所 横 作为反垄断法最严格管制的对象” 0 。 2 纵向合并, 、 . 指 同种产 品处于不同生产阶段 的企业联合起来, 如 汽车生产商和汽车销售商的合并。这种合并虽然限制了品牌 内部 的 竞争, 但同时促进 了品牌之间的竞争 , 因此从美德发达国家立法的趋 势看, 对纵 向合并都采取了放宽的立法态度。 3 混合合并, . 指合并方来 自不 同市场, 既非竞争者, 又没有买卖关 系, 表现为不同产 品的企业跨领域跨行业的实现合并, 如汽车生产厂 家 和 房地 产 公 司 的合 并 。 他们 之 间 的 合 并 一 般 不 会 对 相关 的市 场 竞 争秩序造成重大危害, 相反可能有助于规模经济的形成, 有利 于资源
公司合并和收购的反垄断审查
公司合并和收购的反垄断审查在当今全球化的商业环境中,公司合并和收购已成为企业扩大规模和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然而,这些交易往往引发反垄断审查,以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效。
本文将探讨公司合并和收购的反垄断审查的意义、过程和影响。
首先,反垄断审查的意义在于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效。
在市场竞争中,大公司往往能够通过规模经济和资源优势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从而限制小公司的发展空间。
如果没有反垄断审查,大公司可能会通过合并和收购来进一步扩大其市场份额,最终导致市场垄断。
反垄断审查的目的就是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保护市场中的小公司和消费者的利益。
其次,反垄断审查的过程通常包括两个主要方面:审查和决策。
审查阶段,反垄断机构将对合并和收购交易进行详细调查,包括对市场结构、市场份额、市场进入壁垒等进行分析。
同时,还会考虑交易对市场竞争的潜在影响,比如是否会导致价格上涨、产品质量下降等。
在决策阶段,反垄断机构将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策,决定是否批准交易,以及是否需要采取限制措施来保护市场竞争。
然而,反垄断审查的结果并非总是一致的。
有时候,反垄断机构可能会批准交易,认为其对市场竞争没有显著不利影响。
这种情况下,合并和收购交易可以顺利完成。
然而,也有可能出现反垄断机构认为交易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反垄断机构可能会要求交易方采取一些限制措施,比如出售一部分资产或业务,以减轻对市场竞争的不利影响。
如果交易方不同意这些限制措施,交易可能会被禁止或被强制解除。
反垄断审查对公司合并和收购交易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它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
交易方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与反垄断机构进行沟通和协商,以满足审查的要求。
这可能导致交易的延迟和额外成本的产生。
其次,反垄断审查可能会对市场竞争产生积极的影响。
通过限制市场垄断和促进市场竞争,消费者可以获得更多的选择和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此外,反垄断审查还可以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因为竞争压力会激发公司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企业并购中的反垄断法风险
企业并购中的反垄断法风险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并购成为了一种常见的商业手段。
然而,在进行企业并购时,企业需要警惕的是可能存在的反垄断法风险。
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市场竞争,防止垄断行为,对于未经审查的并购可能会触犯相关法规,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一、什么是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指一系列针对垄断行为的法律和规定,旨在维护市场的竞争机制,减轻垄断对消费者和经济体系的不利影响。
反垄断法的主要原则包括防止企业合并导致市场垄断、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并购中的垄断风险1. 产生市场垄断企业并购可能导致市场上的主要竞争对手被并购方垄断,从而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
如果并购造成市场上只有一家或少数几家垄断性企业,则可能违反反垄断法,并受到法律制裁。
2. 导致控制地位滥用企业并购后,如果并购方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削弱竞争、限制市场准入或提高价格等行为,则可能触犯反垄断法。
这些控制地位的滥用行为可能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机制。
3. 垄断定价和排挤竞争对手企业并购可能导致价格垄断,通过提高价格限制竞争,削弱市场中其他竞争对手的地位。
如果并购方借此削弱其他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导致市场上只有少数企业操作,可能触犯反垄断法。
三、如何规避反垄断法风险1. 提前进行反垄断法尽职调查企业在进行并购前,应该提前进行反垄断法尽职调查,评估并购可能的反垄断法风险。
这包括评估市场竞争状况、制定合并计划、预测并购后可能对市场格局产生的影响等。
尽职调查的结果应该充分考虑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避免触犯法律。
2. 依法申报并审查如果并购可能导致市场垄断或集中,企业应依法向相关监管机构申报,并接受反垄断审查。
这有助于避免未经审查的并购并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3. 避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购方应谨慎行事,并避免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企业应制定合适的市场行为准则,以避免因滥用行为触犯反垄断法。
4. 与竞争对手合作或并购企业可以通过与竞争对手合作,打造更强大的联盟以增加市场份额,而非通过单纯的垄断手段来获取利益。
浅析我国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析我 国企业合并的
反垄断法规制
白 强 崔 强 ( 通讯 作者 ) 4 0 7 304 中南 民族大学管理学 院 湖北武汉
的认定标准 。 行 为 主 义 标 准 的 采 用从 很 大 程度 上 反 映了国家对企业合 并规制的 实力 的担 心。 两者 的结 合可以更好的发挥企业合并
的积极作用 ,同时 ,对企业合并带来 的消 极因素可以有效地规制 。 ( )德 国 二
15 年 颁 布 的 反 限 制 竞 争 法 并 没 97 有对 企 业 合 并控 制做 出实 质性 的 规 定 , 17 修改的 《 限制竞争法》 9 3年 反 ,加 入企 业合 并控 制的条款 , 垄断法 意义上的企 反 业 合并控 制才得 以最终定型 。 以后德 国又 分 别 于 17 年 、 9 0 和 18 年修 改 反 96 18年 99 限制 竞 争 法 使 企 业 合 并控 制制 度 更 为完 善 。主要特点是 : l 立法相对宽松 。 、 首先 , 中小企业 对 合 并不予 以干预。其次 , 非横 向合 并基 对 本上 不予 干预。再 次 , 产生或加强市场 对 支配地位 的企 业合并 , 允许 以有 利于改善 竞争条件 、 有利于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 益 、有 利于 增强 国 际竞 争力 等为 豁免事 由。最后 ,企业合并立法 中并没有拆分大 企 业 的规 定 。 2 、严 格 控 制横 向合 并 。 3 、严 格 的 事 前 申报 和 事 后 审 查 制 。 19 年 该 法 进 行 第 六 次修 订 时 , 采 用 了 98 仅 单 一 的事 前 申报 制 。 4 、合 并规制的最低 规模 以单一的年 销售额为准 ( ) 日本 三 l E本 的 禁止垄断法 》 14 年颁布 于 97 实 施 。 9 7 日本 政 府 又 对 其 进 行 了一 次 19 年 全面的修改 。 次修 改的最大特点是允许 这 成立控股公司 。特 点有 : l 重点 审查 规模 标 准之上 的企 业 合并 。 、 2 树立 了结构主义规 制的典 型。 、 只要 个企业在市场上 的同种类或类似商 品或 劳务 的价格其 年销 售额超过 l 0亿 日元 , o 对有 关的商品或劳务的市场结构产生危害 的状 态 ,就有 可能被提起反垄断诉讼 。 3 、给予 中小企 业特 殊的法律 保护 。 ( 四)国外反垄断法对我 国的借鉴 意义 l 、反 垄 断 法 的建 立 基 础 都 考 虑 到 国 家 的国情 ,鼓励和保障公平的竞争环境 。 2 采用事前 申报制 。 、 因为事后审查 的 合 并存 在着被拆散 的危险 ,一旦被拆 散 , 合并企业将遭 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 3 在 对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 中, 、 采用 结构主义与行 为主义相结合的立法制度 。 4 重视横向合并, 、 注重保护本国企业公 平 的竞 争环境 , 强本 国企业 的国 际竞争 力 。 增
公司并购与反垄断法律的关系
公司并购与反垄断法律的关系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公司并购成为了企业扩张和发展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并购行为可能会对市场竞争产生重大影响,各国纷纷出台了反垄断法律来规范并购行为。
本文将探讨公司并购与反垄断法律的关系,旨在帮助读者深入理解并购的法律要求和限制。
一、反垄断法律的基本原则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防止市场垄断形成,保护消费者权益。
通常,反垄断法律包含以下基本原则:1. 禁止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禁止公司、企业联合或者商业协会等组织通过垄断行为限制竞争。
垄断行为包括价格垄断、市场分割、排斥竞争对手等。
2.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禁止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地位。
滥用行为可以包括价格歧视、拒绝交易、恶意投标等。
3. 阻止反竞争合并:反垄断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合并可能导致市场垄断或者限制竞争时,需要经过监管机构的批准,以确保合并不损害公平竞争。
二、公司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购买另一个公司的股权或者资产来实现业务整合和资源优化。
并购过程中,涉及到合并的公司必须遵守当地反垄断法律的规定,否则可能导致违法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并购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下几点与反垄断法律的关系:1. 市场份额限制:如果并购后合并公司在某个市场上的市场份额超过规定的阈值,就可能引发反垄断机构的审查。
一般来说,市场份额超过30%以上就容易引起关注。
2. 垄断地位滥用:并购后的公司如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例如通过提高价格限制竞争对手等手段,同样会违反反垄断法律。
因此,合并后的公司必须遵守公平竞争原则,防止滥用市场地位。
3. 潜在市场垄断:如果并购导致市场上只剩下几家公司,可能会形成潜在的市场垄断,在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情况下,也可能引发反垄断机构的干预和调查。
三、合规措施与策略为了遵守反垄断法律,公司在并购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和策略:1. 提前征求反垄断机构的意见:在进行重大并购前,公司可以向相关反垄断机构提出咨询申请,了解合并是否需要经过批准,并确保合并符合法律要求。
企业合并中的反垄断法规思考
企业合并中的反垄断法规思考当今世界的市场经济中,企业合并是常见的商业行为。
企业通过合并可以实现资源整合、规模扩大、降低成本等效果,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市场份额。
企业合并也可能引发垄断,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针对企业合并中的垄断问题,各国普遍制定了反垄断法规,以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消费者的利益。
反垄断法规的出发点是维护市场竞争的原则。
垄断会使市场变得不公平,消除了市场竞争的压力,导致服务质量下降、价格提高和消费者福利减少。
反垄断法规的目的是限制市场中的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
这种公平竞争有利于促进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价格,并最终使消费者受益。
在企业合并中,反垄断法规起到监管作用。
一方面,反垄断法规规定了对于主导地位较强的企业在合并时的审查条件和程序,以避免形成过度集中的市场垄断。
通常情况下,合并企业的市场份额的高度是一个关键指标,以确定是否会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当企业合并后,形成垄断地位,限制市场竞争,法规可能会要求其进行必要的减持或分拆等措施,以减少对市场竞争的压力。
反垄断法规还规定了对于反垄断法规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以给予企业合并行为带来的不利影响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罚。
反垄断法规在企业合并中的应用也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企业合并的判断和评估是复杂的,需要从市场结构、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竞争等多个角度综合考虑。
在实践中,政府有时很难准确评估合并后的市场影响,尤其是对于新兴行业或高度创新的企业。
反垄断法规的执行需要强大的监管机构和法律体系作为保障,但在某些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的能力和独立性有限,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导致对反垄断法规的执行效果受限。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企业合并越来越常见,需要不同国家之间的合作和协调。
不同国家的反垄断法规存在差异和不一致,使得监管国际企业合并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
为解决这些困难和挑战,需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和交流,形成统一的标准和规则。
政府应加强对于企业合并的监管和评估能力,提高反垄断法规的执行效果。
反垄断法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反垄断法对中国企业的影响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垄断现象越来越普遍。
在这种情况下,反垄断法成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
中国自1993年实施反垄断法以来,逐步完善了反垄断法律体系,保障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自由。
然而,反垄断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对中国企业产生了影响。
一、阻碍中国企业的合并和收购反垄断法的实施使得中国企业的合并和收购变得更加困难,因为反垄断法对市场占有率和企业影响力进行了明确规定,对高市场占有率或对市场产生重要影响的企业的合并和收购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
这导致一些中国企业在进行并购时面临着不少困难,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解决相关问题。
同时,反垄断法的执行还会涉及到知识产权等法律领域的复杂问题,增加了企业的合并和收购成本。
二、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反垄断法的实施对中国企业来说也是一种机遇。
反垄断法规范了市场秩序,促进了公平竞争。
这为中国企业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得真正具有竞争实力的企业能够脱颖而出,从而推动了中国企业的健康发展。
此外,在反垄断法的指导下,很多中国企业开始注重质量和服务,提高了自身的竞争力,加强了自我创新能力。
三、加强企业自我约束反垄断法的实施也促使中国企业加强自我约束,提高企业的合规能力。
企业必须遵守反垄断法,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垄断资源,这可以有效避免企业出现恶性竞争行为,同时提高了企业的市场声誉,使得中国企业更加注重经营道德和社会责任。
总的来说,反垄断法对中国企业的影响是双重的。
一方面,阻碍了中国企业的合并和收购,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同时也导致了部分企业的后续发展不顺。
但是另一方面,反垄断法规范了市场秩序,促进了公平竞争,促使中国企业提高自身健康发展的水平,由此推动了中国企业的发展。
因此,中国企业应该根据反垄断法的指导,认真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加强自我约束,以更加健康的姿态投入市场竞争中。
我国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规制研究
我国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规制研究摘要一直以来,各国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通过运用反垄断法来规制企业合并,我国的反垄断法对此也有相关规定。
但是通过这几年的实践,我们发现,我国反垄断法在规制企业合并方面,尤其是在对企业豁免、申报标准、外资并购和域外效力等方面尚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反垄断法企业合并规制作者简介:王宵兰,上海开放大学法律与行政系,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14-02一、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进行规制的内在价值诉求企业合并是市场高度竞争的结果,它一方面充分反映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律,而另一方面却在实质上又具有了反竞争的倾向,一直以来,各国反垄断法对于企业合并基本持严格控制的态度。
反垄断法之所以会趋向于对企业合并进行严格控制,究其实质,是由其本身独特的价值诉求所决定的。
各个国家的反垄断法,不管在具体的规定上,体现出多么强烈的本国特色,但其所指向的立法目标,却是殊途同归的,即运用反垄断法来最大程度地维护市场竞争的有效性,从而达到保护竞争机制的目标,对企业合并进行反垄断控制也是如此。
从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来看,运用反垄断法来规制企业合并包含了多种价值诉求。
(一)促进经济效益最大化的需要上世纪末以来,法经济学以及运用经济分析方法来研究法学的热潮充分反映了追求一定的经济效益已成为了法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内容,追求经济效益显然更是其应有之义。
但是,反垄断法对经济效益的追求不在于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效益最大化,而是宏观的、长远的经济利益的优化和可持续发展。
“就企业合并规制而言,通过反垄断法防止企业利用企业合并来形成垄断或高度独占化的市场结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促进有效的竞争,而促进有效竞争通常是与经济效率最大化相一致的。
”(二)进行利益再分配的需要当某种资源高度集中于垄断者之手时,往往会威胁市场内存的竞争活力,并限制了市场中各个市场参与者的自由,从而最终影响到市场的自由竞争度。
论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
论业并反断规 企合的垄法制
3. .2市场份额和 市场集 中度。对于垄 断 临 3 界点的确定应极为慎重 , 认为我国应规定 2 %为宜。 关于市场集 中度 , 0 则可参考美 国的 H I H 标 3 确立结构主义和行 为主义相结合 的反垄断规制模式 。现阶段我 . 4 国企业规模经济水平偏下、分散竞争 比较严重 , 以行为主义为主 , 应 结 支配地位 , 排斥或限制各种有效 竞争的垄断行为上 , 对企业所 占的市场
组织政策与对企业合并 的控制发生> 突时, 中 一般都会选择竞争政 策服从 关系 、合并的理由等 。 3. . 4违法处理。有关执法机 关可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禁 止令、通 知 5 产业政策。 “ 这种服从 多半是 以 ” 关于竞争法的规 定适 用除外” 容忍 、“
钷 卡特 尔和企业集中”等一些所谓 “ 用除外”形式来实现的。我国同样 解散 、处 以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处理措方。 适 3 反垄断主管机关的选择。反垄断执行机构有两种 :一种是专门 . 6 应将企业合并垄断豁免作 为反垄断法的重要制度 , 且鉴于我国特殊国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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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
民主 ・ 法制
论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
兰罂 规 将 的 营 为( 协 型 营 为) 列 了 业 不 济主 并 是 垄 造 的而 因 没 有 的 垄 措 圣 鐾 行 即“ 合 行 ” 也 入 企 模 经 ,要 不 反 断 成 ,是 为 有 效 反 断 施 中 :调 范 整 畴 则 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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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拿 妻量 的全判 所本违就依市 的规模取决于企业最规只一般而言效众变中一,业 : 奎要 份 违。谓身即结构判断方法。 苎 皇 额 并合性法是据场 第,业 自身的条件。影企 率多量的个企 1 皇 来 的法 二企的优模 是响业
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界定及控制研究
经 营 转 化 的 有 效 扩 张 手 段 . 也 体 现 市 场 经 济 中 优 胜 劣 汰 的 竞 争 法 则 。我 国 目前 现 存 的 法 律 法 规 中 对 企 业 合 并 的 有 关 规 定 往 往 集 中 在 企 业 合 并 行 为 本 身 的 具 体
业 间 协 议 或 合 谋 来 操 纵 产 品 价 格 、 场 销 量 , 重 损 害 市 严
度 分 析 。 由于 企 业 作 为 市 场 运 行 主 体 在 市 场 经 济 中 具
有 追 求 利 润 最 大 化 的 自主 意 识 , 因 而 其 决 策 往 往 具 有
局 限 性 、 体 性 和 短 期 性 的 特 点 ; 之 相 对 应 , 府 作 个 与 政
为 市 场 运 行 的 监 管 主 体 , 社 会 理 性 的 当然 代 表 , 决 是 其 策 具 有 全 局 性 、 体 性 和 长 远 性 。政 府 所 代 表 的 社 会 利 整
理 等 各 优 势 。 长 补 短 从 而 提 高 企 业 的 竞 争 力 ; 时 其 取 同 带 来 的 另 一 个 后 果 便 是 形 成 垄 断 , 高 产 品 的 价 格 , 抬 筑
府 也 必 然 要 充 当 社 会 代 言 人 的 角 色 , 对 其 进 行 反 垄 断 立 法 上 的 规 制 。 对 企 业 合 并 进 行 规 制 还 有 着 深 刻 的法 律 原 因 , 国 目 前 已 制 定 了 《 司 法 》和 《 不 正 当 竞 争 我 公 反
论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规制
较为广泛的多元理解 , 具体包括 :
() 1取得财产 , 即一个企业 通过购买 、 承担债 务或者 以其
企业合并 有利 有 弊 , 国之所 以要 对企 业 合并 进行 规 我
制, 是基于 以下三个方面的原 因:
1 经济 垄断 已经在我 国国内出现 .
他方式取得另一个企 业全 部或 者重 大部分 的财 产。在划分 重大部分和非重 大部 分 的界 限时, 决定 性 的 因素是 , 取得者 通过取得这个财产部分 , 市场地位是否 明显得 到改善。 其 … 1 () 2股份保有 , 即一个 企业 取 得另一 个 企业 的股 份达 到
一
企业合并的界定
、
业 加支 性 的 方式 施 配 影响 所有 。 二、我国企业合并 法律 规制的必 要性 及现 状
分 析
【 ) 一 规制企业合并 的必要性
企业合并 , 在不 同的语 言环 境和法 律背 景下 , 内涵和 其 外延有所不同。但一般认 为 , 反垄断法上 的企业合 并应采用
一
言以蔽 之, 我国规 制企业合并的 现行 立法 尚不 能适应
现实的需要 , 主要原 因还是反垄 断法 的缺位 , 反垄 而其 没有 断法提供一个总的框架 和指 导方针 , 要想全 面有效地对企业 合并行为进行规制几乎是不可能的。
( ) 三 反垄断法草案 中的相关规定
对企业合并 的控制是反垄断法的三 大支柱之一 , 不规制 兼并就不能有效遏 制垄 断。 J L 但是 , 4 经济学 界 的一些学 者对 当 我国有无必要规制企业合ຫໍສະໝຸດ 持有不 同意见 , 为规制企 前 认
规制 的相 关问题进行论述 , 出了对 企业合并开展反 垄断规 制的必要 性 , 指 分析 了我 国规制 企业合并的现行 法律和反
论我国《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规制
法 制 研 究
论我 国《 反垄 断法》 对企业 合并 的规制
李 妮
宝鸡 710 2 0 1) 陕 西 电 大 宝 鸡 市 分 校 ,陕 西
摘 要 :随 着我 国 市场 经 济体 制 的建 立 和 完善 , 业 合 并 现 象 日益 增 多 。 0 7年 8月 3 日第பைடு நூலகம்十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务 委 员会 第二 十 九 次会 议 企 20 0 以 高票 通 过 举 世 瞩 目的 有 “ 济 宪法 ” 称 的 《 经 之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反 垄 断 海 》 该 法 第 四 章 对 企 业 合 并 的 反 垄 断 规 制做 出 了规 定 。但 现 行 《 垄 断 法 》 企 , 反 对 业合 并 进行 反 垄 断 规 制 的 许 多 A 面 , 括 实 体 标 准 、 序 规 范 、 外 制 和 法 律 责任 A 面 仍 存 在 诸 多模 糊 和 不 完 善 的 内容 , 些 不 完善 之 处 亟 需 以补 - 包 程 除 - 这
具有反 垄断特色 的“ 共利益 ” 界定标 准 , 能 以“ 度 大 , 杂性 高” 公 的 不 难 复 而 加 以 推 托 。否 则 会 使 立 法 的 效 果 大 打 折 扣 。 ( ) 律责任上的缺 陷 四 法 在 这 一 部 分 存 在 的 主 要 问题 就 是 处 罚 的 力 度 不 够 ,难 以 受 到 预 想 的规制效 果。我 国《 垄断法》 定 5 反 规 O万 元 以下 的 罚 款 金 额 , 威 慑 力 其 有 些 不 足 。在 实 践 巾 , 违 法 企 业 征 收 罚 金 是 最 重 要 的 救 济 手 段 。如 果 对 这 个 手 段 不 具 威 慑 力 ,反 垄 断 法 很 难 消 除 违 法 并 购 活 动 对 市 场 竞 争 的 不 利 影 响 。⑥
反垄断法名词解释
反垄断法名词解释反垄断法是一种法律机制,旨在防止垄断组织滥用其市场力量,损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下面是对常见反垄断法名词的解释:1. 垄断:指市场上只有一个或少数几个供应商控制着整个市场,能够独自决定价格和供应量的情况。
2. 合并:指两个或多个独立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从而形成更大的企业实体。
合并可能导致市场的减少和垄断的形成。
3. 市场占有率:指一家企业在特定市场中销售额占整个市场销售额的比例。
市场占有率可以衡量企业的竞争力和对市场的控制程度。
4. 市场壁垒:指阻碍新企业进入市场,以及现有企业退出市场的各种因素,如技术壁垒、政府管制和资金需求等。
5. 水平合并:指在同一产业中两个或多个竞争对手企业相互合并,从而形成更大的企业实体。
水平合并可能导致市场份额的集中和竞争的减少,垄断的形成。
6. 纵向合并:指企业在产品或服务供应链中不同环节上的一体化,如供应商和客户之间的合并。
纵向合并可能导致市场控制权的集中和竞争的减少。
7. 不正当竞争:指企业使用不公平的手段,如虚假广告、价格欺骗和商业诽谤等,以侵害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
8. 垄断定价:指垄断企业通过操纵价格,以损害竞争对手、限制竞争和获取更高的利润。
9. 垄断滥用:指垄断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操纵价格、限制竞争或阻碍新企业进入市场,以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10. 准公共企业:指由政府控制的企业,拥有特殊的市场地位,如电力、水务和交通等领域。
准公共企业受到高度政府监管,以保护公众利益和确保公平竞争。
11. 卡特尔:指一组企业之间的合作协议,旨在限制竞争,控制价格和市场分配。
卡特尔行为通常违反反垄断法规定。
12. 潜在竞争:指尚未进入市场,但有可能进入市场,并与现有企业竞争的企业。
潜在竞争对现有企业的市场份额和利润构成威胁,可以促进市场竞争。
13. 限制竞争行为:指企业采取一系列行动,以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能力,如独家经销协议、拒绝交易和价格歧视等。
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
同 随着我 国《 反垄断法》 的正式颁布实施 , 舆论对于垄断组织的 产生官僚致使企业管理机构臃肿庞大 ,经 营行动迟缓 、浪费 ; 讨论愈来愈烈 , 作为反垄断法三个调整的对象之一 的经营者集 中 时 , 高度垄断 的地位导致 企业经 营者不思进取 , 仅依靠市场优势 也受 到了人们 的广泛关 注。经营者集 中即企业合并 。
吴 弘侃
( 南财经 大 学 , 西 四川 成都 613 ) 110
【 摘要 】 企业合 并是一把 双 刃刽 , 它既可 以促进资 源优 化 配 制企业过度合并 的最终 目的永远 是保护消费者 的合法 利益。第 反垄断法 限制企业在获得市场支配地位 时候任意排挤或消灭 置 、 大经 营规 模 、 速 经 济 发 展 , 时也 会 形成 垄 断 , 而 限制 二 , 扩 加 同 从 阻止新企业进入市场 , 保证 了中小企业有一个公平 、 自 竞争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 因此 , 垄断 法对企业合并的规制 , 反 对提 竞争对手 , 支持 中小企业相互联合 , 谋求规模经济的实现 。 第 供公 平的竞争环境 , 抵抗 国际垄断行为 , 维护我 国经济安全 具有 由的竞争环境 ,
维普资讯
20 0总第 9 2 ) (8年第 期 6 0期
现 代 企 业 文 化
MODERN TERRI CULT EN S URE
NO.0, 0 8 2 2 0
( u l ie N . ) C mua vt O9 t y 6
企 业 合 并 的反 垄 断 法规 制
破坏 , 最终危害消费者利益 。
未参与集 中的经营者拥有 的” 。
因此 , 有效规制企业合并是 十分必要 的。合理规避垄断 给市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反垄断法与企业合并的关系分析
反垄断法与企业合并的关系分析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世界中,企业合并是一种常见的商业策略。
通过合并,企业可以实现资源整合、扩大规模、提高效率等目标。
然而,企业合并并非毫无限制,反垄断法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监管作用。
反垄断法的核心目标是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防止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形成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当企业合并发生时,反垄断法会对其进行审查,以确定合并是否会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一方面,企业合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带来积极的效应。
合并后的企业可能实现规模经济,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
例如,通过整合生产流程、共享技术和资源,企业能够更有效地利用生产要素,从而提供更具价格竞争力的产品或服务。
此外,合并还可以促进企业的创新能力。
更大规模的企业往往有更多的资金和资源投入研发,推动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
然而,企业合并也可能带来一些潜在的负面影响。
如果合并导致市场集中度大幅提高,少数几家企业占据主导地位,就可能削弱市场竞争。
这可能表现为企业具有更强的定价权,消费者面临更高的价格和更少的选择。
此外,垄断企业可能会阻碍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抑制创新和行业的发展活力。
反垄断法在评估企业合并时,通常会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是市场集中度。
这涉及到合并后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份额以及市场上竞争对手的数量和规模。
如果合并后形成的企业在市场上占据过高的份额,可能会引起反垄断机构的关注。
其次是市场进入壁垒。
如果合并使得新企业进入市场变得更加困难,例如因为合并后的企业控制了关键资源、技术或渠道,那么这也可能被视为不利于竞争。
再者是合并对消费者利益的影响。
这包括价格变化、产品或服务质量、选择多样性等方面。
如果合并可能导致消费者福利受损,反垄断法就可能介入。
在实际操作中,反垄断法的执行并非一概而论地禁止企业合并。
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判断。
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合并将带来显著的效率提升,并且这些效率提升能够传递给消费者,或者合并是为了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而采取的必要措施,那么反垄断机构可能会批准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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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与反垄断法
企业合并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也是企业追求规模经济效益的一种手段;它也
是一把双刃剑,企业合并在实现企业规模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对市场正常竞争秩序造
成了威胁。
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予以规制,对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有重要意义。
企
业合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适应了规模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企业降低生
产成本,整合优势要素,提高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它为产业调整提供了一种积极
的资产重组方式,有利于增强国内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实力。
很多企业想通过合
并或并购来实现公司进一步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就是怎么样合法的避免反垄断法
的限制。
在反垄断法中,企业合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资产收购、股份占有、协议控制、合
作联营等形式,对另一个企业形成支配性影响,而达到集中市场力量限制有效竞争的
行为。
根据合并的企业所处的地位不同,企业合并通常被划分为横向合并、纵向
合并。
横向合并是指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联合成为统一实体,形式上两
个法人的独立地位没有改变,但是其中一个企业已取得了对另一个企业的支配性影响。
该合并对竞争的影响最大,它会直接导致竞争主体减少,引起市场的高度集中。
纵向
合并指处于不同生产阶段的企业联合起来,如工商联合。
这种联合利于双方为对方提
供原料、成品及销售渠道,节约交易成本,提高生产效率。
主要表现为:使未参加合
并的企业处于不利的地位,给将进入该领域的市场主体提高门槛。
因此横向合并更容
易触碰反垄断法,它不利于市场的良性竞争。
企业合并控制的实质性标准是反垄断主管机关监控企业合并的核心标准和依据,
包括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集中度、市场进入障碍、市场容量的具体考察。
我国在界
定产品市场时,首先根据并购企业产品的性质、用途,将相关产品与其他产品区别开来;其次根据消费者的使用目的,购买动机,考虑产品的可替代性,并结合实际情况
作出。
市场的进入障碍分析对于评价企业合并的反竞争效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若
企业合并不能阻止其他企业较容易的进入该市场,则市场的进入障碍不高,合并后的
企业就不可能将价格提高到反竞争的水平。
相反,如果一个企业在相关市场占有较大
市场份额且其他企业进入市场存在重大的障碍,则该合并企业的市场实力就越强,越
容易形成垄断。
市场容量,是指一定范围内,市场对某种产品的总需求量或总销售量。
一般而言,市场容量大,企业的扩张余地也越大,其他企业进入该市场也越容易。
在
尚未饱和的市场,一个控制90%的市场份额的企业也无以占据支配地位。
相反,在饱和的市场,掌握50%的市场份额也有可能占据事实上的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在各国的反垄断立法描述中,有不同的提法或不同解译,如市场
势力、控制市场的地位、市场优势地位、经济优势、市场力量、独占、垄断力、垄断
状态等。
各界对市场支配地位定义的认识不尽一致。
一般各国看法都不同:在美国、
日本措辞中,将市场支配地位表述为市场力量、垄断状态。
他们认为垄断是一个企业将价格提高到竞争水平以上而不会迅速地损失太多的销售以至于提价无利可图从而不得不放弃的能力。
欧盟国家更多使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措辞,认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从市场上有无竞争对手或是否受到实质竞争、市场比重、市场份额、财力、供给或市场渠道及和其他企业的联系以及对其它企业进入市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障碍等因素考虑的。
因此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解有两方面侧重,一方面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理解,一方面是法律上的理解。
实质上,按经济学原理,只有市场是完全竞争的状态,企业所面临的是一条水平的需求曲线时,需求弹性无限大,任何企业的企图改变价格的行为都是无益的,也就不存在市场支配地位。
而现实中,我们所面对却是不完全竞争市场,企业的需求曲线是向下倾斜的,企业如果提高价格并不会失去所有的顾客,企业能在一定程度决定自己的价格,也就是具备了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
显然,反垄断法不可能反对所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运用,它反对的仅仅是那些足够重大且有意义的市场支配地位。
一般的判断是市场支配地位维持多长的时间,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形成壁垒;是否带来垄断利润;是否给其他竞争者及消费者带来损失等等。
这也就是一些国家在反垄断立法在质上、量上做了详细的规定的原因,对于那些一般或者没有意义的市场支配地位力,反垄断法就不予以考虑。
反垄断法规制企业合并是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其不仅涉及到一系列的经济理论,还涉及各国政治、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法律传统与竞争政策的协调问题。
所以企业合并是否构成垄断需要分析市场支配地位本质上是单个企业或者一组采取联合行动的企业在市场上控制自身获取利润的能力。
而在反垄断规制中,还要看这种控制自身获取利润的能力是否造成长期显著的影响。
对于长期是多长时间,显著是什么程度,这就视各国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衡量而定。
企业合并后,一般市场支配地位都会得到增强,所以在对合并规制中,主要看这种支配地位是否给该行业带来长期显著影响,尤其是带来不公平获利能力。
因此企业合并之前需要认真分析反垄断法是否会成为阻碍合并的一大因素之一。
瓦里斯江·沙德克 201299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