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反垄断法律制度ppt课件
反垄断法律制度实施现状
立法体系
我国已建立起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包括相关法规、规章和指南在内的反垄断法律制 度体系。
执法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包括查处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
司法保障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反垄断民事、行政案件,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
完善立法体系
进一步细化反垄断法律制度, 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预见
性。
加强执法力度
加大对垄断行为的查处力度, 提高执法效率和公正性。
强化司法保障
完善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降 低原告举证难度,提高司法救 济效果。
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反垄 断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打
击跨国垄断行为。
06 反垄断法律制度国际比较与借鉴
01
02
03
初步调查
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初步 了解,收集相关证据和信 息。
立案调查
对初步调查认为存在垄断 行为的,进行立案调查, 深入了解相关情况。
调查措施
采取询问、查询、查封、 扣押等措施,确保调查顺 利进行。
反垄断审查程序
申报与受理
相关经营者向反垄断执法 机构申报,执法机构受理 申报。
审查内容
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滥 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进 行审查。
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 力排除、限制竞争。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
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 法处理的建议。
浅谈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浅谈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一、反行政垄断问题的提出传统反垄断法的任务是预防私人垄断,规范和维护市场经济竞争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
然而,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大量事实表明,限制、排除竞争的力量并不仅仅来源于企业,更多的是来源于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而且其限制、排除竞争的后果更为严重、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损害更大。
行政垄断是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限制、排除和妨碍市场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通常表现为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如制定地方保护主义的地方政府规章及相关红头文件等,也表现为具体行政行为,如指定特定企业经营、销售等。
行政垄断行为具有扭曲市场机制、削弱企业竞争力、违背公平竞争、违背WTO规则等重大危害。
当前我国反行政垄断的任务依然艰巨,有学者提出:由于我国企业规模普遍较小,市场集中度不高,市场经营主体的垄断对市场经济秩序的限制和阻碍还不算特别严重,而真正对我国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构成根本性障碍的是行政垄断,并将行政垄断作为反垄断法的首要任务。
在我国当前行政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十分普遍的国情条件下,反行政垄断不仅应当成为我国反垄断法的任务之一,而且应当成为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
我国当前行政垄断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情况较为复杂,加上反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存在诸多缺陷,如反行政垄断的执法问题、行政垄断的诉讼问题等,难以当此重任,为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反行政垄断立法进行完善。
试以“我国反垄断法第一案”为例说明问题。
2008年8月1日,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第一天,北京四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四家防伪企业在诉状中称,2007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要求从2008年7月1日起,食品、家用电器等9大类69种产品要加贴电子监管码才能生产和销售。
试论我国反垄断法应规制的垄断
争、 保护竞争 秩序的基本功能. 我国在 18 9 7年就 成立了匣垄断法规 起草小组 .8年 因指导 思想发 生变化 改称 < 止不正 8 禁
当竞争 暂行条 例草案) 起草 小组, 此后立法工作 陷于 停顿。近年. 随着 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 经济体制 的逐 步确 立 种 各 限制竞 争行为 日趋增 多, 匣垄断立法再 次被提 上 日程 。 笔者 以为. 我国 目前的反垄断立法 中, 在 首先需要 明确 的同题就 是对垄断这 一概 念如何 界 定, 这也 是本 文将 要讨 论
维普资讯
黯 期 。RA。A U UN ,N L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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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论 我 国反 垄 断 法 应 规 制 的垄 断
安
( 安徽大 学法学院
[ 摘
杨
合肥 2 03 ) 3 0 9
要 】 文章 针对我 国反垄断立 法中的基本问题之一.即垄断的界定 问题进行 了深 凡 的探讨。 法 学意 义上 垄 断 的含 义为基础 . 在誊考 了各 国的垄断定义 以后. 国际 立法的赶 势、 国经济 的发展 现状 以及 法理 等 从 我
的主 题 。
一
、
经济学意 义上的垄断概念与 法学意 义上的垄断概念
从西方经 济学中翻译过来 的垄断, 是指 m npl, o ooy 又待独占, 其本意是一十或几十大企 业对特定市 场的独占 , 当这 一
十或几 十大企 业在其他条件不变 的情况下提高价格或 削减 产量, 其市 场份额仍然保持 不变 时, 企业的独占地 位就构 成 该 Nhomakorabea安
扬 : 论 我 国反 垄 断 法 应 规 制 的 垄 断 试
三 种限制 州际及 对外贸 易的行为 : 一是 以订立合 同或者 以企业联合 的方式组建托拉斯 或类似组织 ; 二是订 立限制竞 争的 协 议 ; 是垄 断和企 图垄 断。 三 口 由于立法语言不 明确 , 没有对 何种 控制 协议应 当被禁止 作 出规 定 , 因此 实 践 中很难 操作 。 于是 ,9 1 1 1 年联邦法院 在美 孚石油公 司一 案中确立 了“ 合理 原则 来解释 这两个 条款, 即只有 那些 不适 当地 不公 或“ 平 的方式 限制竞争的行 为才 被禁止 。随后 的‘ 克莱顿法) 等反垄断立法 叉对垄 断作 了进一 步的补充规 定。一般认 为 , 垄
论反垄断法的结构规制主义
于 2o o 8年 8月 1日旌行 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反垄断法》 以下简称我 垄 断行为导致的资源配置效率和生产效率 的变化 , ( 以此分析垄 断的净
拟从 反 垄 断 法 的 发展 历 程 回顾 中 , 寻 部 分 国家 反 垄 断法 条 文 中所 体 经 济 或 者 是 否 节 约 了交 易 成 本 。 此 , 为 主 义 开 始 向 过 去 对 反 垄 断 探 至 行
景下 , 结构主义立法对于 国家经济结构的维护, 对于垄断结构 的规制 仍有其重要作用 。因此, 笔者提出, 以结构规制主义作为行为规制 应 主义的必要补充 , 对实施、 完善我国现行《 反垄 断法》 出建议 。 提
一
理论容易导致过分地 限制企业规模 的壮大, 而削弱企业的国际竞 争 进 力。 其理论的影响 日渐 式微 , 以该理论 为基础 的结构主义立法也逐 而
结构规制主义作为一种主要针对垄 断状态的垄断控制方式 , 其在 反垄断法历史中曾起 过重要 的作用 当前 , 面对全球金融危机, 我国 国《 反垄断法》 既是消费者、 ) 经营者维护 自身权益的有效法律武器, 也
是我 国维 护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 建 和 谐 社 会 的 法律 保障 。 者 构 笔 现 的结 构 规 制 主义 , 结 合 由 结构 规 制 主义 向行 为 规 制主 义 的 嬗变 和 并 复 兴 , 析 在 世 界 经 济 日益 全 球 化 的 今 天 , 其 在 全 球 金融 危 机 的背 分 尤
论国有企业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论国有企业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摘要:《反垄断法》是高级的市场经济之法,中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对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国有企业的垄断与反垄断这个争议性话题,笔者从《反垄断法》的基本特征、立法目的、适用主体、完善意见等方面进行简要分析,对国有企业垄断有没有被本法所规制以及如何被规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国有企业;反垄断;反垄断法垄断是限制竞争的一种,它集中体现了限制竞争的本质属性,并且往往是限制竞争的最大企图,因而垄断在反限制竞争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成为反限制竞争法首要的反对对象,以至于常常用垄断来概括、统称限制竞争行为,用反垄断法来概称反限制竞争法。
《反垄断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已经初步建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并向法制化、成熟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从理论上讲,《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应该包括一切市场经济的企业主体,但是其中有一种特殊的类型——国有垄断行业以及一种特殊的现象即行政垄断, 是否适用于,《反垄断法》在立法过程, 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反垄断法》出台后有部分评论认为, 其第七条确立了垄断行业的合法性, 排除了《反垄断法》的适用。
笔者认为以上的评论观点是值得商榷的,针对上述观点,笔者将从《反垄断法》的基本特征、立法目的、适用主体等方面进行简要分析国有企业垄断有没有被本法所规制以及如何被规制。
一、《反垄断法》的基本特征和立法目的(一)国家干预性《反垄断法》是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而进行的调整, 它反对非法垄断、保护有效竞争,是促进和保证国家适度干预的重要力量。
《反垄断法》在本质上就是现代国家为适应弥补民商法调整的不足而自觉地干预市场,以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和经济活力而产生的。
这里所说的国家干预是以市场经济作为共同的基础的,因而它与在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基础上的国家经济统制完全不同。
(二)社会本位性《反垄断法》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并且以社会为本位。
它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即广大人民群众所享受的利益。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反垄断法已成为保护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工具。
然而,行政垄断作为特殊类型的垄断行为,给市场竞争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如何有效规制行政垄断,实施反垄断法规制,并为其提供实施保障,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展开研究。
二、我国行政垄断现状及其危害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其所属部门利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
在我国,行政垄断现象依然存在,且呈现出多种形式,如地区封锁、行业壁垒等。
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制约了经济发展。
三、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现状我国反垄断法自实施以来,为规制经济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对于行政垄断的规制,反垄断法虽有所涉及,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诸多挑战。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规制度尚不完善,对行政垄断的界定不够清晰;二是执法力度不够,对行政垄断的打击不够严厉;三是反垄断执法机构独立性不足,难以有效开展工作。
四、完善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的措施为解决上述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1. 完善法律法规。
应明确界定行政垄断的范畴,完善反垄断法相关法规,为规制行政垄断提供法律依据。
2. 增强执法力度。
加大对行政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涉及行政垄断的案件,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3. 提高执法机构独立性。
确保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行使职权时不受外界干预,提高其独立性和权威性。
4. 加强国际合作。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强与国际反垄断组织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行政垄断行为。
5. 强化社会监督。
鼓励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反垄断氛围。
五、结论规制行政垄断,实施反垄断法规制,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增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机构独立性、加强国际合作和强化社会监督等措施,可以有效保障反垄断法规制的实施。
浅谈中国的行政垄断问题与对策——兼论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一
关于“ 不合理收费” 的调查 , 调查显示如下表 1 :
表 1“ 合 理 收 费 ” 不 的调 查 结 果 项目 百 分 比 项目 百 分 比
、
行 政 垄 断 的 法律 界 定
虽然 行政 垄断问题 存在已久 ,但 我国法律法规 并未明确界
手机和固定电话月租费 3 .% 05 电信擅 自开通服务收费 3 _ 04 % 手机漫游费 手机双 向接听费 2 .% 9 9 2 .% 8 9
2 - 铁路 客票代 售点 收取 1.% 54 % 41 手 续 费 2_ 53 % 出租车风险抵押金 97 .%
资料来源 : 该表格根据参考资料数据整理而成 。 由上表可知 , 其中有五项 是在电信 运营范围 内. 并且 有 四项
是排在前 四位 。此外 , 你认 为哪个领 域的乱收费现象最为严 在“ 重 ?” 的调查 中, 3 . 有 08 %的公众认 为是电信 、 电力 、 石化等 垄断
其 表现 主要是 : 限制 客户 、 消费者 只能购 买行 政部 门下属企 业 业。 其它垄断行业 中亦是如此 。
( ) 国行 政 垄断 问题 的 原 因分 析 二 我
和挂靠企 业生产 和经 营的商 品 ; 限定 客户 、 消费者购 买行政 部
门关 系户 的商 品 、 限定 、 要求 客户 、 消费者接受 指定单位 的有偿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品进 入本 地市场 ; 是 限制 本地 商 品、 材料及 技术 流 向外 地 部 门。 二 原 对造成乱 收费现象的原因的调查 中 ,45 3. %的公 众认 为“ 利 用行业垄断地位有 I无恐 ” 寺 是乱收费存在 的最主要原因 。可见 , 点行 业的企业及 其经济利益 而实施 的排斥 、 限制或妨碍其 他行 虽 然政府对 电信行业进行 了大 刀阔斧地改革 .政府改 革的 目的 业参 与竞争 的行为 _ 此类 垄断行业 主要有 电力 、 5 _ 。 电信 、 民航等 。 远 远没有实现 , 行政垄断 的影 响依然存在 , 这不仅仅是 在电信行
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类型
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类型提要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它的出现填补了我国在相关领域立法的空白,更是完善我国在经济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又一力措。
本文仅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类型角度,对我国反垄断法展开讨论。
关键词:反垄断法;垄断类型市场经济是一个有着众多利益纷争的经济体制,在任何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不可能不进行反垄断,进行反垄断就不可能不颁布、实施反垄断法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完善,反垄断法的出台也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本文仅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类型角度对我国的反垄断法展开讨论。
一、垄断协议协议垄断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最常见的垄断类型之一,典型的行为方式就是协议垄断或者说是联合限制竞争。
所谓协议垄断就是企业之间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者协同行动,相互约束各自的经济活动,违反公共利益,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内限制或妨碍竞争。
首先,限制竞争的类型有横向联合限制竞争和纵向联合限制竞争。
每一种都有主要的代表,反垄断法并没有对垄断协议作出一个普遍的规定,而是直接采取了列举的方式,把主要的垄断类型展现了出来。
其次,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的定义基本反映了现实的客观要求。
如“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全面地反映了客观现实的要求,但是美中不足,定义中的“决定”、“协同行为”满足哪些要件并没有涉及,还有“决定”的主体有没有特殊的要求,内容有没有特别的限定也没有论及,如何界定行为的“协同性”以及构成垄断协议“协同行为”是否以“意思联络”为要件,更是让人不得而知。
最后,关于兜底条款的设想。
反垄断法的第十四条第三项“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何谓“其他”?一般情况下,法律做此规定是为了预防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新的垄断情形,因此而设定一项“万能条款”,但是基于第十四条的前两款规定不是非常完备(仅包括“纵向价格限制”),缺少了“纵向非价格限制”,所以笔者认为,此兜底条款应当包括“纵向非价格限制”。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模式
措施 有标 本兼治 的作用 , 但分拆大企业的过程较为复 杂 ; 行
为主义模 式的处罚措施 针对 具体 的问题处 罚各 异 , 却有 但 治标 却不能治本之嫌 。
二 、 于我国反垄断法规制模式选择的论争 关
在反垄断法 出台之前 , 于反垄 断法 是采 取结 构主义 关
还是行为主义 的规制模 式 , 学界 主要有 以下 四种不 同 的观
第3 0卷 第 5期
20 10年 5 月
成
宁 学 院
学
报
Vo . 0, 13 No. 5
M a . 01 y2 0
J u n lo a I l i r i o r a fXi i g Un ve s钾 I
文章编 号 :0 6— 3 2 2 1 )5— 0 1 0 10 5 4 (0 0 0 0 0 — 2
部 门利益 、 区域利益 , 纷纷运用计划经 济体制下形成 的高强
度行政权力限制竞 争 , 割市 场。行政 垄断 状态 下 的企业 分
不具备市场垄断企业的规模经济效益 和技术创新 优势 。因
此, 现阶段我 国的反垄断立 法应对 大量 存在 的行 政性 垄断
论 我 国反 垄 断法 的 规 制 模 式
邓 小梅
( 中山大学 法学院, 广东
摘
广州 5 07 ) 125
要: 本文首先厘清 了反 垄断理论 中由“ 结构” “ 为” “ 、行 、 效益” 所组成 的几个概念 之 间的关 系, 为反 垄断 法 认
的规制模式 包括结构主 义规 制模式与行 为主义规制模 式。其 次 , 理 了《 垄断法》出台前 关于采取何种 规制模 梳 反
第一种观点认 为应 当采取 行为 主义 规制模 式 , 因为从 世界各 国反垄断立法 的发展 趋势来 看 , 反垄 断立法 逐渐 集 中在垄断行为上 , 相对淡化 对市 场支 配地位 进行 规制 。随
垄断性国有企业价格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黄 勇 邓 志 松 :垄 断性 国 有企 业 价格 垄 断行 为 的法 律 规 制
企业 垄 断地位 的 获得 ,无非 四种 途径 。第 一是 通过 自身 的管理 经营 ,在 激烈 的市 场竞争 中脱
颖 而 出 ,例 如微软 、谷 歌 、腾讯 等公 司 ;第二 是 控制 了某 些 特殊 的 自然 资 源 ,具 有 无 可 替代 性 , 例 如加拿 大钾 肥公 司 ,控制 了全球 三分 之 一 的钾 肥 产 出 ,又 比如 占据 主要 铁 矿 石 资 源 的 必 和必
作 者简 介 :黄 勇 ,对外 经济 贸 易大 学法 学院教授 、对外 经济 贸易大 学竞争 法研 究 中心 主任 ;邓志松 ,对外 经济 贸 易大学 法 学院博 士研 究 生 ( 北京 10 2 ) 0 0 9
21 0 1年 4月 6 日 晚 间 , 国家 发 改 委 决 定 , 白次 日零 时 起 ,将 汽 柴 油 销 售 价 格 每 吨 分 别 上 调
中石 油 、中石 化 ,或者 中国移 动 、中 国电信 ,以及 中 国国航 、东方 航空 、南 方航 空等 大 型企
业 经 常为媒 体 所 关 注 ,它 们 也 经 常 被 统 称 为 “ 断性 国有 企 业 ” 国有 企 业 是 指 其 产 权 属 性 , 垄 。
“ 垄断 性 ” 则是 指 它们 在某 一特 定市 场 中 占有 支 配性地 位 ,垄 断 了某些 产 品和服 务 的供 给 。
社会科学
21 0 1年 第 9期
黄
勇 邓 志松 :垄 断性 国 有 企业 价 格 垄 断 行 为 的法 律 规 制
垄断性国有企业价格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黄 勇 邓 志松
摘 要 :反 垄断 法反对 垄 断行 为 ,而非 垄断 地位 ,国有企 业的 垄 断地位 不属 于反 垄 断法调 整 范畴 。价 格 垄断行 为 并非 专 门的法律 术语 ,它 来源 于我 国现有 反 垄断 法执 法体 制 中对 于 国家发 改委 的职 能分 工 。对 于经 济性价 格 垄断行 为 ,国有 企 业应 与外 资企 业和 私 营企业 一道 平等 适 用反 垄断 法 予以规 制 。对 于行政 性价 格 垄断行 为 ,应 区分其 与政 府
论我国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论我国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合并对于优化资源配置、形成规模经济具有工具性价值。
然而这种市场行为如果以行政力量强制干预的话,并不必然达到这些效果。
从某地发生的政府强制合并企业一案说起,对行政垄断的表现、危害以及法律规制做出一些思考。
标签:企业合并;行政垄断;法律规制1 企业合并中滥用行政垄断力的表现1.1 强制企业进行合并强制企业合并俗称“拉郎配”,是指行政主管机关违背企业经营者意愿,以行政力量强制两个及其以上企业合并。
尽管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行政对经济的干预程度得到极大的控制,但离企业自主经营的要求还是有一段距离。
行政机关鲜有赤裸裸地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的情况,而是通过行政命令、政策调整等手段间接强迫企业接受合并。
企业经营自主权较学校更明显,通过合并转嫁风险、扩张规模的同时,可能出现合并后生产管理效率下降,产品质量降低、阻碍技术革新等问题。
1.2 干预企业自由合并干预企业自由合并,即对于自愿合并的企业,行政部门由于种种原因提出各种条件限制、阻碍合并,对合并进程造成影响的情况。
一方面,行政部门对企业合并进行的监控是非常必要的,企业合并极易造成生产力集中,形成垄断,导致消费者利益及其他生产者利益受损。
另一方面,行政部门的这种权力的使用必须得到制约。
否则,行政权力必将干预合并企业的生产管理,影响合并企业的经营效益。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2 滥用行政垄断的危害2.1 妨碍公平竞争机制的形成和发展我国要建立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必须以完善的市场体系为基础,必须建立起全国统一、开放的大市场,以实现产品、资源的自由流通、优化配置。
而行政垄断总是以某地区、某部门的利益为着眼点,将该地区、部门的经济封闭起来,“闭关自守”、盲目排外,割断与其他地区、部门的经济联系,阻挡商品的自由流动,导致市场四分五裂,出现大大小小的条块分割,直接破坏全国市场的统一开放。
论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断法》 呈现在我们面前 时 , 我们首 先关 注的也 自
然 是其 中有关行 政垄 断 的内容 。
一
、
行 政 垄 断 的 一 般 理 论
断的实施主体和限制竞争 的原因。这些定义都在
一
1 行 政垄 断概 念 的界定 .
定 意义 上表 现 出了某些 合理性 。但 是第 一 、 、 二
关 于行 政垄 断 的概 念 , 术 界 真 可 谓 是 仁 者 学
V0 . 2 No 4 12 .
Dei l.20 9 : 0
论 我 国《 垄 断 法》 行 政 垄 断 的 法 律规 制 反 对
任 阳 ,崔 芬 丽
( 南京农业大学 法律系 , 江苏 南京 2 09 ) 10 5
摘要 : 国现行 的 《 垄断 法》 行政 垄 断规 制 的许 多条 文在 一 定程 度上 都 具 有很 大的 进 步 意 我 反 对 义和 飞跃 的发展 , 在 我 国特 殊 历 史和现 实 国情 的影 响下 , 但 其规 制 又有 着前所 未有的 困难 , 还存
是 来 自政 府 。如果说 与 国际接 轨是贯 穿 中国反垄
断 法 的立 法基调 , 么 , 那 行政 垄 断写入 法律 则 留下 了独具 “ 中国特 色 ” 的立 法 烙 印。 是 否 反 行 政 垄 断 ?如何 反行 政垄断 ?这 始终 是我 国反垄 断法 的
最 大争议 点 。 如今 , 中 国 历 史 上 第 ~ 部 《 垄 当 反
第2 2卷 第 4期
20 0 9年 l 2月
城 工 学 院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u a fY n h n n tueo e h oo y S ca ce c io ) o r lo a c e gIsi t f c n lg ( o il in eEdt n n t T S i
我国经济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 向市场经济转 型时期的特殊 经济环境 , 市场经 济 中已然存 在 以合 法 方式存 在的 “ 垄 断” 情形 , 此类合法垄断主要集中于公有制经济下的关系
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领域 。法律规制的经济 垄断的三种 主要行 为方式 , 即垄断 协议 、 滥用 市场 支配地 位 、 经营者 集中 , 在我 国市场 经 济 中不断 演 化。相 较 而言 , 断协 垄 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 为 , 已成为我 国经济 垄断的突 出 表现形式。 自2 1 以来 , 国商务部受理 的经 营者集 00年 我 中申报案每年逾百件 , 并呈逐步上升趋势 , 经营者集 中行 为也逐步扩张并逐渐成为导致市场壁 垒的一股力量 。当 前, 我国经济垄断主要有三个特点 :
【 关键词 ]经济 垄断; 垄断法 ; 反 法律规制
[ 中图分类号 ]D 2 .9 9 2 24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29 3 8 (0 2 0 0 5— 23 2 1 )6—0 8 0 0 8— 3
据市场支配地位 , 并且 呈现逐 步扩张 的态势 。我 国市 场
一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我 国 经济 垄 断 的现 状 及 规 制 立 法
在 由计划经济 向市 场经 济转轨 的 背景下 , 市场 主体
为追逐 利润, 会采取 一系列 竞争 手段 以巩 固市场地 位或
主体的经济实力在不同产业呈现出差异化特 征 , 因此 , 实
施经济垄断 的主体及行为方式也呈现产业差异化特征 。
提升经 济实力 , 采取非法手段 以实 现限制或排斥竞 争 , 而
1 .经济垄断 主体呈 现多元 化 。政府 管控 的 国有企
关于国家垄断行业经营者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关于国家垄断行业经营者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国家垄断行业经营者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导言:国家垄断行业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发展和公平竞争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各国纷纷制定了反垄断法规制,对国家垄断行业经营者进行监管和限制。
本文将从反垄断法规制的意义、国际实践经验和中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等方面展开论述,旨在探讨如何加强对国家垄断行业经营者行为的法规制。
一、反垄断法规制的意义反垄断法规制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公平性和效率性。
垄断行业的存在容易导致市场竞争减少,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
反垄断法规制的主要意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反垄断法规制可以促进市场竞争。
国家垄断行业经营者往往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和强大的市场力量,通过垄断行为获得超额利润。
反垄断法规制可以限制其市场行为,打破垄断,促进市场多元化,增加竞争,提高市场效果。
反垄断法规制可以保护消费者利益。
在市场竞争中,消费者往往可以享受到更多和更好的选择。
但是,在国家垄断行业中,垄断企业往往可以通过垄断定价等手段提高产品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法规制可以限制垄断企业的市场行为,促进价格下降,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反垄断法规制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也具有积极意义。
国家垄断行业经营者往往利用市场优势垄断资源,加重市场不确定性,阻碍其他企业的进入和发展。
通过反垄断法规制,可以扩大市场准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激发创新活力,推动经济发展。
二、国际反垄断法规制的实践经验各国在反垄断法规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在国际实践中,一些成功案例提供了指导和借鉴的方法。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机构是反垄断法规制的关键。
反垄断法规制需要有明确的法律基础,包括法律法规、指导和标准规范等。
需要设立专门的反垄断机构,承担监管和执法职责。
这些机构应具备独立性、专业性和高效性,在执行反垄断职能时确保公平公正。
反垄断法规制需要强调合作与协调。
国际实践中的合作机制,如反垄断机构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有助于提高执法效率,避免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
论我国《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规制
法 制 研 究
论我 国《 反垄 断法》 对企业 合并 的规制
李 妮
宝鸡 710 2 0 1) 陕 西 电 大 宝 鸡 市 分 校 ,陕 西
摘 要 :随 着我 国 市场 经 济体 制 的建 立 和 完善 , 业 合 并 现 象 日益 增 多 。 0 7年 8月 3 日第பைடு நூலகம்十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务 委 员会 第二 十 九 次会 议 企 20 0 以 高票 通 过 举 世 瞩 目的 有 “ 济 宪法 ” 称 的 《 经 之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反 垄 断 海 》 该 法 第 四 章 对 企 业 合 并 的 反 垄 断 规 制做 出 了规 定 。但 现 行 《 垄 断 法 》 企 , 反 对 业合 并 进行 反 垄 断 规 制 的 许 多 A 面 , 括 实 体 标 准 、 序 规 范 、 外 制 和 法 律 责任 A 面 仍 存 在 诸 多模 糊 和 不 完 善 的 内容 , 些 不 完善 之 处 亟 需 以补 - 包 程 除 - 这
具有反 垄断特色 的“ 共利益 ” 界定标 准 , 能 以“ 度 大 , 杂性 高” 公 的 不 难 复 而 加 以 推 托 。否 则 会 使 立 法 的 效 果 大 打 折 扣 。 ( ) 律责任上的缺 陷 四 法 在 这 一 部 分 存 在 的 主 要 问题 就 是 处 罚 的 力 度 不 够 ,难 以 受 到 预 想 的规制效 果。我 国《 垄断法》 定 5 反 规 O万 元 以下 的 罚 款 金 额 , 威 慑 力 其 有 些 不 足 。在 实 践 巾 , 违 法 企 业 征 收 罚 金 是 最 重 要 的 救 济 手 段 。如 果 对 这 个 手 段 不 具 威 慑 力 ,反 垄 断 法 很 难 消 除 违 法 并 购 活 动 对 市 场 竞 争 的 不 利 影 响 。⑥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浅析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摘要:行政垄断妨碍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建立,也是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一个“深水区”。
我国《反垄断法》制定后,首次以专章形式对行政垄断进行了法律规制,在立法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出台较晚,以及当今一些新的垄断类型的出现,反垄断法在实施中存在一些的不完善之处逐渐显露出来,本文将对这方面作出一些分析。
关键词:公平竞争;行政垄断;抽象性行政垄断;有效监督一、行政垄断与我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里,由于有着健全的市场竞争法律体系,很少有纯粹的行政性垄断。
行政垄断一般产生于处在经济转型期的国家,行政机关通过滥用职权违背市场竞争规律限制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正常流动的现象,人为地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扭曲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行政性垄断往往比经济性垄断对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更大,一方面行政垄断直接地损害了相关竞争企业的利益,同时作为普通消费者在享受更高级的商品与服务上也受到了间接损失。
现代反垄断法注重行为规制,并不过分关注支配地位的来源。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一次规定了行政垄断,但内容明显单薄。
2008年《反垄断法》正式出台后,在第五章里对一些行政垄断作出了专门规定,将行政垄断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存在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新形势下出现的行政垄断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显现了我国当前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
二、关于行政垄断行为的类型从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法》有关行政垄断的规定来看,所规制的几种行为主要有强制交易、限制市场准入、地区封锁、强制联合几类。
从立法技术上看,是以列举方法的形式来限定行政垄断行为的范围。
然而,这并不能完全反映我国目前市场竞争环境中所有行政垄断类别,特别是现在出现的一些新的行政垄断形式,使《反垄断法》这种列举式规定暴露了其潜在的缺点。
例如,中央纪检委前几年公布的一些相关案件中,有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案,有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搞虚假招标投标的案件,有非法批地、低价转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还有违规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参与矿产开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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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企业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发表时间:2011-12-01T09:43:10.780Z 来源:《时代报告》2011年8月下期供稿作者:胡梦琦冉婷婷
[导读] 《反垄断法》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并且以社会为本位。
它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即广大人民群众所享受的利益。
胡梦琦冉婷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 430074)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41-1413(2011)08-0000-02
摘要:《反垄断法》是高级的市场经济之法,中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对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国有企业的垄断与反垄断这个争议性话题,笔者从《反垄断法》的基本特征、立法目的、适用主体、完善意见等方面进行简要分析,对国有企业垄断有没有被本法所规制以及如何被规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国有企业;反垄断;反垄断法
垄断是限制竞争的一种,它集中体现了限制竞争的本质属性,并且往往是限制竞争的最大企图,因而垄断在反限制竞争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成为反限制竞争法首要的反对对象,以至于常常用垄断来概括、统称限制竞争行为,用反垄断法来概称反限制竞争法。
《反垄断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已经初步建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并向法制化、成熟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从理论上讲,《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应该包括一切市场经济的企业主体,但是其中有一种特殊的类型——国有垄断行业以及一种特殊的现象即行政垄断, 是否适用于,《反垄断法》在立法过程, 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反垄断法》出台后有部分评论认为, 其第七条确立了垄断行业的合法性, 排除了《反垄断法》的适用。
笔者认为以上的评论观点是值得商榷的,针对上述观点,笔者将从《反垄断法》的基本特征、立法目的、适用主体等方面进行简要分析国有企业垄断有没有被本法所规制以及如何被规制。
一、《反垄断法》的基本特征和立法目的
(一)国家干预性
《反垄断法》是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而进行的调整, 它反对非法垄断、保护有效竞争,是促进和保证国家适度干预的重要力量。
《反垄断法》在本质上就是现代国家为适应弥补民商法调整的不足而自觉地干预市场,以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和经济活力而产生的。
这里所说的国家干预是以市场经济作为共同的基础的,因而它与在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基础上的国家经济统制完全不同。
(二)社会本位性
《反垄断法》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并且以社会为本位。
它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即广大人民群众所享受的利益。
《反垄断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是通过对自由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来实现的。
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竞争法乃至整个经济法的着眼点,并不在于对单个竞争者利益的保护,而在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三)公共政策性
随着经济现象的日新月异,经济学理论的不断发展与更新,在《反垄断法》里,彻底的非黑即白之分是没有的,同一形式和内容的法律行为由于各种情况可能是合法的,也有可能是非法的,甚至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都可能如此。
因而,《反垄断法》具有明确的公共政策导向。
另外,《反垄断法》第一条即立法目的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而第七条也规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
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可见,第七条的国家干预目标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存在相同之处。
因此从立法目的来看,既不能认为本条所规范的国家干预完全不属于《反垄断法》的范畴,更不能因此认为其从整体上排除了《反垄断法》的适用。
二、《反垄断法》的适用主体
《反垄断法》是一种市场经济基本的、具有普遍性意义的法律规则, 它应统一实施于各个行业和部门。
同时,反垄断法作为一国的“经济宪法”,应平等适用于各类经济活动的主体。
正如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在其《竞争法的基本框架》中就“竞争法的适用范围”所指出的:“它应该被尽可能地运用于所有市场交易,而无论其属于哪个领域;它应被尽可能地运用于所有从事商业性交易的实体,而无论其所有制和法律形式。
所有豁免本法的情况都应在恰当的法规中加以严格限定”。
在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已加入世贸组织的情况下, 中国反垄断法也应当尽可能适用于所有限制竞争的行为,平等地适用于各类主体。
这在多数领域、多数情况下是不存在问题的,但是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领域尤其是国家垄断性行业, 以及各种行政垄断现象,确实很有讨论的必要。
由于国有经济实质上就是代理人经济,极有可能造成管理层为获取更大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从而通过实际掌控的国有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地位侵害广大消费者利益和整体国民的利益,并且在此过程中寻租。
正如有学者所说“正是由于获得了公众的支持和忠诚,政府的公共权力才具备合法性。
”垄断性国有企业的垄断权力来自政府的授权,垄断性国有企业的这些引起公众不满的垄断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基础。
因此,笔者认为,《反垄断法》的第七条在提出要保护国有企业的合法经营的同时,实为强调要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
然而,由于缺乏具体有效的规制措施,导致其效力极为有限。
三、对垄断性国有企业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主要措施
首先简要分析一下我国对垄断性国有企业的垄断行为规制措施存在的几个问题:第一,信息不对称使政府对垄断性国企的产品、服务价格管制虚置,收效甚微。
国有企业的代理人作为市场主体掌握着国有企业的经济指标及其全部动态信息,然而代理人的利益多元化,代理人很可能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隐瞒对其不利的信息。
第二,相关规制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使得对垄断性国企的垄断行为的规制条款虚置。
这里主要针对的就是《反垄断法》第七条,第七条规定国家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予以保护,但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哪些行业属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因此很可能被理解为凡目前国有占控制地位的行业都属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
其次,虽然第七条还规定相关国有企业“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
者利益”,但法律没有规定消费者等相关社会公众对其进行社会监督的途径。
针对以上具体问题,笔者认为完善对垄断性国有企业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主要措施有:(一)完善价格管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
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属于全体国民,全体国民作为名义上的股东有权了解垄断性国有企业的详细信息,特别是关系国民利益方面的信息,因此在垄断性国有企业日常经营中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如成本利润、职工薪酬等详细的财务信息,确保公众的知情权,以便全社会对这些国有企业的监督。
(二)进一步健全竞争法律制度,规范国有企业市场行为
《反垄断法》实施三年来,对国有企业垄断行为规制效果不明显就是因为其相关法律规定的模糊规定造成的,甚至这些模糊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垄断性国有企业实施垄断行为的“豁免条款”,因此行使立法权的机关应对“关系国家安全行业”、“关系国民经济命脉行业”做出严格合理的界定,否则就会形成现在国有企业所在的行业都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
在对相关关键概念解释的同时应以法律规定形式增设独立于行政机关的非常设机构反垄断调查机构,只有这样,非常设调查机构对垄断性国有企业的垄断行为才能真正起到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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