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药管理条例常见问题大梳理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农药管理条例》是我国农业部门颁布的对农药管理相关事宜的法规。
该法规的出台对于加强农药管理,规范农药使用,保护环境和农产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最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在之前的基础上做出了一些调整和补充,以适应当前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
本文将对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
一、农药管理的总体要求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从总体要求出发,对农药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根据修订内容,农药管理要遵循“保护农产品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民健康”的基本原则。
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都应当遵循这一原则,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减少农药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
二、农药生产和经营管理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的生产和经营管理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对农药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生产许可,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
还规定了农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销售台账和购销记录,确保农药的来源可查可溯,保障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三、农药使用管理在农药使用管理方面,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更加注重对农药使用的科学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修订内容要求,农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严格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农药,加强对农药使用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障农药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四、农药残留监测和风险评估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和风险评估进行了详细规定。
修订内容要求,农药残留监测工作要依法进行,确保农产品农药残留的安全性。
还规定了农药残留风险评估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在农药监督管理方面,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提出了一系列监督管理的要求。
修订内容要求,国家和地方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置,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还规定了依法对农药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保障农药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新农药管理条例解析(第一部分)
农 药 法 律 5、用于农林产品(如粮食、水果、蔬菜、木材等未经加 定 工的)防腐、保鲜的为农药; 义 (用于食品(如面包、香肠、罐头、奶制品等经加工的)
防腐、保鲜的为食品添加剂;用于动物饲料防腐、保鲜 的为饲料添加剂。这就是农药、食品添加剂和饲料添加 剂的区别。) 6、用于防治人和动物生活环境的蚊、蝇、蟑螂等昆虫及 螨类、鼠类和微生物等有害生物的为卫生用农药,包括 卫生杀虫剂和消毒剂等; 7、用于防治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高尔夫球 场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主要是指防治有害病、虫、 草、鼠、蚂蚁、鸟类等有害生物的。
农 药 法 律 定 义
什么是农药呢?
• • 美国,早期将农药称之为“经济毒剂”欧洲则称之为“农业化学品” 80 年代以前,农药的定义和范围偏重于强调对有害物的“杀死”, 但 80 年代以来,不再注重“杀死”,而是更注重于“调节”,因此,现 在的农药有多种不同的称谓,“理想的环境化学品”、“生物调节 剂”“抑虫剂”、“抗 虫剂”、“环境友好农药”等。尽管农药有不同的表达,但今后农 药的内涵必然是" 对靶标生物高效,对非靶标生物及环境安全 "。 毒品…… 商品…… 农业生产资料…… 杀虫杀菌剂…… 自远古时代出现农作物以来,人类就一直在同危害农作物的各种有 害生物进行斗争
农 药 法 律 定 义
农药的巨大作用?
我国的基本国情离不开农药: 我国作为世界上的人口大国,要用占世界7%的耕地及6%的淡水资源,供养占世界22%的人口,农药在 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更为明显。据统计,我国年均使用农药28 万余吨(折百),施用药剂防治面积达 3.2 亿公顷次。通过使用农药,每年可挽回粮食损失4 800万吨、棉花180万吨、蔬菜5 800 万吨、水果 620 万吨,总价值在550 亿元左右。 近年来,由于许多高效、低毒、低残留新农药的出现,农药使用的投入产出比已高达1∶10以上,一般 农药品种的投入产出比也达1∶4以上。由此可见,农药在现代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是巨大的。 我国到2050年当人民生活水平达到小康至中等水平时,每年需要有7 200亿千克粮食,即需从目前正常 年份的约4 800亿千克净增粮食2 400亿千克,在可耕地面积基本不变的情况下要求在2050年粮食亩产 应比目前的水平提高1/3以上。 要提高单位面积粮食产量,必须依靠品种改良、栽培技术提高、水源保证、中低产田改良以及农机、 化肥、农药、农膜等生产资料的投入。 上述农业生产技术和生产资料缺一不可,且需有机结合。广泛推广应用农药,尽可能减少由于病、虫、 草、鼠等有害生物危害造成的占总产量30%的损失,是最现实、最可行的措施之一。
农药管理条例(二)2024
农药管理条例(二)【引言概述】本文旨在对《农药管理条例(二)》进行详细阐述,其中包括农药管理的重要性、农药登记与审批、农药使用与储存、农药残留监测以及农药安全宣传与教育等五个方面。
通过这些内容,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农药管理的相关知识,进一步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1. 农药管理的重要性】1.1 农药管理对农业生产的重要意义1.2 农药管理的目标和原则1.3 农药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1.4 农药管理的改革与发展【2. 农药登记与审批】2.1 农药登记的法律依据和程序2.2 农药登记所需材料和条件2.3 农药审批的程序和要求2.4 农药登记与审批的进一步改进【3. 农药使用与储存】3.1 农药使用的指导原则和注意事项3.2 农药施用的方法和技术3.3 农药使用的安全措施和装备3.4 农药储存的条件和管理要点3.5 农药使用与储存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4. 农药残留监测】4.1 农药残留监测的目的和重要性4.2 农药残留监测的方法和技术4.3 农药残留监测的标准和限量4.4 农药残留监测的机构和责任4.5 农药残留监测的进一步改进和发展【5. 农药安全宣传与教育】5.1 农药安全宣传的重要性和目标5.2 农药安全宣传的内容和渠道5.3 农药安全教育的对象和方式5.4 农药安全宣传与教育的常见形式和方法5.5 农药安全宣传与教育的效果评估和绩效提升【总结】通过对《农药管理条例(二)》的详细阐述,我们了解到农药管理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农药登记与审批的规范、农药使用与储存的安全、农药残留监测的有效性以及农药安全宣传与教育的普及将有助于提升农业生产的质量和效益。
在实施农药管理的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和改进机制,确保农药管理工作能够取得更好的成果。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2020年8月26日,中国国务院发布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是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措施之一,旨在加强农药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水平。
以下为该条例的解读。
一、背景分析中国是世界上使用农药最多的国家之一,对农药安全的关注也越来越高。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中国的农药管理规定一直在不断完善,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乱用农药、违规销售、超标使用、农药残留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了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也损害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甚至对人民群众的健康产生潜在威胁。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务院出台了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旨在加强对农药的管理,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主要内容1.地方政府责任《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农药管理措施,并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
地方政府还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和监督检查信息公示制度,公开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增强农民的知晓率和参与度,推动公众监督。
2.农药注册管理新条例将农药注册管理作为重点,宣布加强技术支撑,增强管理执法力度,强化农药审批和备案制度,确保上市农药的科学安全、环保安全和卫生安全。
同时,条例明确规定了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生产,对生产操作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对农产品有害物质含量、质量指标等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新条例规定,农药使用应当在农业生产比较安全的区域和适宜使用的环境下实施。
同时,规定了农药使用时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范,治理农民无规模无章使用农药、使用量超标等问题。
新条例加强了对农药销售环节的管理,明确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销售员工的职业素质和技术能力,禁止向未取得经营资质的个人、单位及非法通道供应农药。
农药销售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建立销售记录和销售退换货制度,并在销售现场张贴警示标志,提高消费者安全防范意识。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1. 引言1.1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是我国农药管理领域的重要法规,对于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保护农产品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进行解读,从背景介绍、主要内容解读、影响分析、措施建议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展开探讨。
在背景介绍部分,将介绍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解释为什么需要对现行法规进行修订,并对修订的背景进行分析。
主要内容解读部分将详细解读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新法规的具体内容。
影响分析部分将分析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行业、农产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评估新法规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措施建议部分将提出针对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实施,给出相关部门和企业应该采取的具体措施和建议,以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
法律责任部分将对违反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法律责任进行说明,帮助读者了解违法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2. 正文2.1 背景介绍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农药市场的发展,确保农药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药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现象和问题,如滥用农药、超标使用等,严重影响了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对农药管理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势在必行。
在过去的农药管理制度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比如管理不严格、监督不到位等问题。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农药管理法规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
修订新的《农药管理条例》成为了当前的必然选择。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明确了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为农药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通过对农药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可以更好地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农药管理条例》知识问答
《农药管理条例》知识问答1.什么是农药?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或控制农作物、园艺作物、林木、家畜、鱼虾蜜蜂等农业生产中有害生物的化学或生物制剂。
2.《农药管理条例》的目的是什么?3.农药的生产企业应满足哪些条件?农药的生产企业应具有农药生产许可证,并具备符合国家农药生产标准的生产设施、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体系。
4.农药的使用有哪些限制?农药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农药使用规定,不得超过最高残留限量、安全间隔期等要求。
同时,禁止使用被禁止农药和高毒农药。
6.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会受到哪些处罚?对于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可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7.农药的安全储存要求是什么?农药应储存在封闭、通风、干燥、清洁、无腐蚀性气体的库房或专用储存间内,与食品及饲料等不能存放在同一处。
储存地点应设立防火设施,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急设备。
8.对于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作物,应如何处理?对于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作物,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处理。
通常的处理办法有退货、销毁、重新加工等。
9.农药残留超标对人体健康有什么危害?农药残留超标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慢性中毒、器官功能障碍等问题,严重时可能导致严重的疾病甚至死亡。
10.如何正确选择和使用农药?选择和使用农药时,应根据作物种植情况、病虫害发生程度和农药的毒性等因素综合考虑,遵循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确保安全和有效性。
以上是与《农药管理条例》相关的几个知识问答,通过了解这些知识,可以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保障农业生产的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安全。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农药管理条例》是中国政府对农药行业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新修订版进一步完善了对农药管理的监管机制和制度,以加强农药的质量安全管理,保护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加强农药生产企业的管理《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生产检验、生产记录和生产报告等方面都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范。
其中,企业必须具备生产、质检和销售三个环节的资质,并通过严格审核确认,获得生产许可证才能开展生产。
企业还要按照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和储存档案,定期向国家农药监管部门提交生产报告。
对于生产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将采取行政处罚、吊销许可证等强有力制裁措施。
二、规范经营行为《农药管理条例》明确禁止非法使用、销售农药及其包装和标签,禁止农药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之间进行互相依赖、设立化解成本等违法行为。
此外,还对转基因农产品的标识、管理和使用做出了进一步规范。
三、加强应急处置针对突发事件和灾害发生时可能带来的农药安全问题,《农药管理条例》明确了应急处置的职责和措施。
在紧急情况下,相关企业和部门要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对可能造成的农产品污染和环境影响加以控制和处理。
四、强化督导监管《农药管理条例》明确了国家、省、市三级农药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并将督导监管作为基本工作,加大对农药市场、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的日常监管力度。
对于发现不合格产品和违法行为,将采取处罚决定、抽检监测等手段进行整治和惩戒。
该修订版的实施可以使中国的农药管理更加严格、规范、科学,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和环境安全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也提醒农业从业者,农药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应该加强自身的规范管理,严格按照标准生产和销售农药,同时对于消费者来说也应该加强对农药的了解和科学使用,做到安全用药。
农药新政-你最关心的33个问题
农药新政,你最关心的33个问题问1:所有渠道商都要参加培训吗?答:不一定。
专业为农学(含二级学科作物栽培学、蔬菜学、果树学、茶学)、植物保护(含二级学科农药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植物病理学)、林学(含二级学科森林保护学)或者制药工程(农药方向)的本科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不用参加该培训。
问2:法人代表不是我,我做代表参加培训可以吗?答:可以。
一个经营点有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资质就可以,比如老板没有相关资质,但是员工参加培训之后拿到资质,也可以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但申请时必须同时出具劳动合同。
问3:代理其他公司的产品,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如何办理经营许可证?答:先看公司的注册地,再看在多少地方设门店。
经营许可证取决于营业场所,首先在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销售客户可以遍及全国各地,甚至国外。
如果异地有店,且跨省,则需要一个省一个省去办理经营许可证。
分支机构也限于本省范围内,只要跨省,也需要在当地办理经营许可证。
问4:如果一家销售总公司,跨省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有当地的营业执照,没有门店,只有仓库,这样的分公司是否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答:如果分公司在当地能开发票,在当地就发生了经营行为,又因为是跨省经营,所以需要在当地办理经营许可证。
问5:哪些培训机构是符合条件的?有没有政府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答:具有农学、植保、农药等专业背景,且受教育部门认定具有培训资质的农业大中专院校或农广校才有资格办培训班。
政府部门一般会对培训机构的资质和培训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核,但不会指定培训机构。
问6:农药和化肥可以放在一起摆卖吗?答: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七条,农药经营者需要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因此,如果农药、化肥都销售的店面,一定要将二者隔离开来,并保证农药的经营空间达到30平方米以上。
农药行业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
农药行业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第一篇:农药行业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农药行业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一、农药行业的现状农药指用来防治危害农作物的害虫、杂草和病菌的药剂。
由农药中间体、农药原药合成和制剂加工三大版块构成了完整的农药产业链。
农药行业是重要的支农产业之一,投入产出比高达6~10倍。
在全球人口增长及耕地面积减少的矛盾下,农药的广泛使用以提高单位面积产量是解决的粮食问题的重要出路。
我国农药行业起步晚,虽然建立起了完整的产业链,但仍存在着很多布局问题,尤其是在国家战略“走出去”的带动下,以及世界农药巨头更深层次的“走进来”情况下,作为基础支农产业的农药行业,行业的矛盾表现的更为突出。
农药生产规模大、产量高,我国的农药产品质量有很大的提高,农药产品的结构在不断的改变和变化,低毒高效和生物农药、无残留农药在快速的发展、各种新型的农药剂型也在不断的增多,我们的农药科研能力有所加强,行业结构有所调整向更加合理化的要求发展,在农药的管理上向法制化与国际化发展1、农药生产规模扩大质量提高2、农药出口大幅增长3、科研开发能力有所加强4、行业结构发生很大变化二、农药行业存在的问题1农药的问题农药生产的技术含量低:在农药生产行业里许多厂家为了更多的利润只有在降低成本,这样技术含量就大幅度下降。
老的产品多结构不合理(结构、品种、剂型):老的产品虽然有价格的优势但是在残留、污染、药害等方面有着极大的弊端尤其是在农药产品结构、品种、剂型上当然这与新的技术与农药、剂型的开发跟不上农药的发展趋势有着极大的关系。
表面上看,我国农药市场品牌众多,但真正叫得响的名牌产品却很少,国产品牌大多数局限于某一地区的市场竞争上,与国际名牌相比,品牌价值差距明显。
缺乏角逐国际市场的能力。
2农民的问题农民用药水平低,在农民的眼里要求价格牌便宜、效果好、低毒等。
但是我们的农民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在很多情况下我们的农民决定着农药市场行情的走势,虽然现在相对来讲我们的用药水平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是只要一涉及的农民的用药和生产的产品安全时,我们的推销和药品的更新显然上不去。
农药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问题与解决途径
河南农业2019年第12期(上)河南省农药检定站 主办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自2017年6月1日实施以来,经过全体农药管理工作者的努力,农药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农药经营许可全面落实,农药安全生产经营进一步加强,农药使用事故和药害处理程序更加规范,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全面提升,农药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但在农药行政执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了一些棘手问题难以解决。
本文根据对《农药管理条例》的学习和理解,就这些问题和解决途径进行论述。
一、假农药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一)假农药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在日常农药管理执法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投入品,不含农药成分,没有农药登记证号,却在说明中介绍有防治病虫的作用。
一些执法人员对此问题束手无策,甚至认为这些投入品根本不是农药,不能认定为假农药。
(二)解决途径笔者认为,这些投入品完全可以以假农药论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第四十四条规定:以非农药冒充农药的可认定为假农药。
因此,我们从中可以看出,不管是什么成分的投入品,只要是介绍用于预防或控制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害的统称为农药;是农药又没有农药登记证,以非农药冒充农药,就可直接认定该投入品为假农药,以假农药进行行政处罚。
二、农药使用者与经营者的纠纷问题及解决途径(一)农药使用者与经营者的纠纷问题目前,农户大多去当地农药药店选购农药,药店经营商会指导农民选择农药来防治农作物病虫害。
这种选择方式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个问题,就是如果病虫害防治效果差,或者根本没有防效,致使农作物产生了经济损失,农民就会怪罪药店农药有问题,导致农药使用者和经营者产生纠纷。
(二)解决途径若解决这个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看农药是否超范围使用;二看是否对症用药;三看农药质量问题。
农药新政,你最关心的33个问题
农药新政,你最关心的33个问题问1:所有渠道商都要参加培训吗?答:不一定。
专业为农学(含二级学科作物栽培学、蔬菜学、果树学、茶学)、植物保护(含二级学科农药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植物病理学)、林学(含二级学科森林保护学)或者制药工程(农药方向)的本科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不用参加该培训。
问2:法人代表不是我,我做代表参加培训可以吗?答:可以。
一个经营点有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资质就可以,比如老板没有相关资质,但是员工参加培训之后拿到资质,也可以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但申请时必须同时出具劳动合同。
问3:代理其他公司的产品,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如何办理经营许可证?答:先看公司的注册地,再看在多少地方设门店。
经营许可证取决于营业场所,首先在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销售客户可以遍及全国各地,甚至国外。
如果异地有店,且跨省,则需要一个省一个省去办理经营许可证。
分支机构也限于本省范围内,只要跨省,也需要在当地办理经营许可证。
问4:如果一家销售总公司,跨省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有当地的营业执照,没有门店,只有仓库,这样的分公司是否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答:如果分公司在当地能开发票,在当地就发生了经营行为,又因为是跨省经营,所以需要在当地办理经营许可证。
问5:哪些培训机构是符合条件的?有没有政府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答:具有农学、植保、农药等专业背景,且受教育部门认定具有培训资质的农业大中专院校或农广校才有资格办培训班。
政府部门一般会对培训机构的资质和培训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核,但不会指定培训机构。
问6:农药和化肥可以放在一起摆卖吗?答: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七条,农药经营者需要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因此,如果农药、化肥都销售的店面,一定要将二者隔离开来,并保证农药的经营空间达到30平方米以上。
我国农药监管和使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农药监管和使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大气、水污染受到足够重视的前提下,农药对土壤及农产品的污染也引起广泛关注。
本文对当前农药监管、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了探讨,以推动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产品安全的现代农业。
1 农药简介1.1 概念农药可以用来杀灭昆虫、真菌和其他危害作物的生物,是保证农作物优质、高产、稳产不可或缺的农业投入品,对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1]。
1.2 分类20世纪70年代我国农药分类有3种:一是按原料来源分类,分为有机农药、无机农药、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二是按用途分类,分为杀虫剂、杀螨剂、杀软体动物剂、杀鼠剂、杀线虫剂、杀菌剂、熏蒸剂、除草剂(除莠剂)、脱叶剂、植物生长调节剂;三是按作用方式分类,分为杀虫剂(胃毒剂、触杀剂、熏蒸剂、内吸杀虫剂、忌避剂、诱致剂、拒食剂、不育剂、粘捕剂)、杀菌剂(保护剂、铲除剂、治疗剂、内吸杀菌剂、防腐剂)、除草剂(触杀性除草剂、内吸性除草剂)。
同时,农药的加工制剂有粉剂、可湿性粉剂、乳油、浓乳剂、乳膏、胶体剂、糊剂、烟剂、气雾剂、颗粒剂、油剂、水溶剂、片剂。
农药的施用方法有喷粉、喷雾、拌种、浸种、熏蒸、毒饵、毒谷、毒土、熏烟、土壤处理、泼浇、涂抹[2]。
1.3 发展历程我国农药品种从最初的滴滴涕开始,经历了从化学农药到生物农药,从制剂单一到多样化,从仿制到创新、到仿制与创新相结合的过程。
1951年生产滴滴涕,1957年生产有机磷农药,20世纪6070年代发展到有机氯、有机磷及氨基甲酸酯杀虫剂。
1973年有机汞杀菌剂禁用,1983年高残留高毒的六六六、滴滴涕停產,2002年杀虫脒、毒鼠强也停止生产。
xxxx年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从削减到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促进了高效低毒农药发展。
近年来,除草剂有较大增长。
随着时代的发展,农药品种及生产均产生了一定变化[1]。
目前,农作物农药、花卉农药、药材农药和林药、草药、兽药、鱼药等品种一应俱全。
新农药管理条例实施一年多,还有哪些问题困扰?
新农药管理条例实施一年多,还有哪些问题困扰? 超范围使用农药“碰瓷团”讹诈赔偿款,“李鬼”厂家低价出售高仿货……钻空子者屡禁不止,让农药合法生产者、经营者伤透了脑筋;而农药包装回收无处处置的大难题也让经营者和使用者面临环保担责的风险。
新《农药管理条例》执行一年多以来,还有哪些问题困扰经销商与农民?关于农药超范围使用 问题一:农药超范围使用一定违法吗? 答:新《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所以从条例上来看,超范围使用属违法行为。
问题二:很多小宗作物都没有相应的登记农药,一旦发生病虫害,如何用药才合法? 答:小宗作物应加强田间管理,综合应用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等绿色防控方法进行病虫害防治,发生难以防控的病虫害时及时报告农业主管部门,由农业部门向上级农业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药措施。
关于农药包装废弃物 问题三:农药经营者一定要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吗?具体该怎么做?回收后如何处理? 答:根据2017年12月出台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农药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应当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
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
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合理布局建设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网络及县域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贮存场所,引导和扶持专业化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贮存、运输、处置工作。
关于禁限用农药 问题四:没有取得限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却仍然售卖限用农药的,如何处罚? 答:《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只有取得限制使用农24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才能进行销售,而且销售限制使用农药的店铺内需单独设置有明显标志的专柜进行存放,其密封性和安全性是农业部门审查监督的重点。
农药管理六项新规定问答
答: 可以。 8. 已取得正式登记的产品, 扩大使用范围或改变使用方 法能否申请临时登记? 答: 不能, 只能申请正式登记。 9. 在取得其他申请人登记资料授权书后, 申请登记时是
1. 申请人能否提前较长的时间申请续展登记?
否需要同时提供相应的资料?
答: 对农药临时和正式登记进行续展, 主要目的是对申请
答: 在提供授权书的同时, 应当提供相应资料的复印件,
人在上一个登记有效期内生产农药的情况以及农药在农业生 并加盖授权人的公章。
产中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根据立法本意, 续展登记申请应当
10. 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 对正式登记的产品续展登
双边或多边协定确定的境外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 但申请人应
答: 可以。
当同时附具试验报告的中文摘要资料和试验机构获得 GLP 认
15. 说明书应当如何放置?
证的相关证明材料。
答: 说明书应当放置在农药包装箱内。包装箱内说明书的
5. 对在 2008 年底以前按农农发[ 2001] 8 号文件申请登 数量应当不少于最小包装单元的数量。农药经营者销售时, 随
求, 规定针对不同有效成分组合的混配制剂, 同一种有效成分
可以使用不同的词头或关键词。
29. 为什么要规范农药有效成分含量?
答: 同一种农药有效成分和剂型的产品, 我国境内有多个
含量并且差别较小, 导致农药产品多、企业间不公平竞争, 扰乱
了农药市场。因此, 农药专家、农药推广工作者和农民强烈要求
加 强 有 效 成 分 含 量 管 理 。在 充 分 论 证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
农药管理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药管理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介绍了农药管理执法中依据《农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等开展农药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如:《条例》中某些条款设置前后不呼应,对一些违法现象无法作出处罚,现有法律法规不能震慑和阻挡违法者继续违法,某些条款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状况,农药管理行政成本加大,效率不高,受害者维权难、环境和食品安全受到的威胁日重等。
并提出对策,包括:建议修改法规,设置较大的处罚底线,增加违法成本,增设容器回收、食品混置、违法推荐、赔偿裁定和强制赔偿等处罚条款,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杜绝罚款返还、随意执法、选择执法等现象。
关键词农药管理;法律法规;存在问题;对策我国现在农药管理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是国务院1997年5月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对“农药”的定义作了明确的阐述,对农药的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及其罚则也都作了规定,2001年11月29日又进行了修订。
相关法规农业部1999年4月27日出台,并于2002年和2004年2次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但在执法实践中,体会到,农药管理涉及的知识面广、专业性强,而农业部门管理农药所依靠的仅仅是一部《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效力不大,威慑性不强,并且存在农药管理处罚条款设置不严、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在此列举,以资相关人士商榷,促进立法完善。
1农药管理执法中存在的问题1.1有关法律法规不能适应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现状一是《农药管理条例》中对农药经营的某些规定已不符合当前实际[1]。
《条例》第十八条写明“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这一条款的制定是依据《条例》颁布时的国情,而在颁布后的10多年间,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一条款已经不符合社会发展现状。
目前,机构改革已经将企事分开,一切经营实体都已经脱离原事业单位,国家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已经不能开展经营活动。
而供销合作社也早已解散。
相反,近年发展起来的农资连锁企业却很多,经营范围则包含了种子、农药和肥料等。
最新《农药管理条例》知识问答总结题库及答案
《农药管理条例》知识问答1、新的《农药管理条例》有哪些变化?答:主要变化是理顺管理体制、强化政府责任、保障农药安全、取消临时登记、允许资料转让、下放生产许可、开放委托生产、设立经营许可、建立药害鉴定、实施召回制度、明确禁业规定。
2、新的《农药管理条例》在农药登记方面做了哪些修改?答:《条例》对农药登记制度主要做了以下修改:一是取消临时登记,明确在我国生产和向我国出口的农药需申请登记,经登记试验、登记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核发农药登记证并公告。
二是规定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并明确了登记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三是规定申请农药登记,首先要进行登记试验,登记试验报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新农药的登记试验须经农业部批准。
四是规定登记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规定进行,登记试验单位对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五是规定了登记试验结東后,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资料以及农药登记机关的审批时限等。
六是规定了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和有效期,以及农药登记证的延续、变更程序。
3、新的《农药管理条例》在农药生产管理制度方面做了哪些修改完善?答:针对农药生产管理存在的重复审批、管理分散等问题,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条例》做了以下修改是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明确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规定由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二是规定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并明确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
三是要求生产企业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采购原材料要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
四是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农药出厂销售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并建立出厂销售记录制度。
五是规定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并明确了标签应当标注的具体内容,特别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
农药使用与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药使用与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存在问题在市场催动和法规制约下,农药管理与使用迈上了新的台阶,对农药的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监管、法律责任都作了详细规定。
但是,在基层实践中,笔者发现有些方面亟需改进和提高。
(一)农药登记内容缺失经营者不注重或无视农药登记内容(施用作物、防治对象、施用剂量和注意事项),凭经验经营或向使用者推销登记内容与施用作物及靶标对象不相符的农药,不能有效防控或有针对性地控制病虫草害或调解作物生长,不仅达不到预期效果,还会增加成本,造成浪费和污染。
(二)使用农药方法错误经营者或使用者技术经验不足,不能正确掌握所用药剂的性能和注意事项,常常造成用错药导致作物受害、过量用药出现药害等事件,对推动农业产业发展和社会和谐十分不利。
(三)农药市场混乱“套餐”类农药充斥市场,如小麦“一喷三防”类农药,尽管主要防控对象接近,防控药物类似,但不同田间的病虫害发生轻重或种类不尽相同。
分布在不同区域的作物田块,使用一种农药“套餐”,不仅造成浪费污染,而且防治效果不好。
(四)农药产品包装不严谨农药产品包装过于花哨,个别厂家将农药瓶装产品趋向于饮品类包装,对于识别能力差的购买者,特别是对老人和儿童产生安全隐患。
(五)废弃农药包装污染环境农药施用后的包装物随便丢弃,田间地头随处可见,对人畜及环境非常不利,与美丽乡村建设格格不入。
二、建议(一)加强法规宣传,建立规范性体制机制现阶段分散型的农业经营模式仍会持续,建立与此相适应的农药经营管理、技术指导、规范使用约束机制体制尤为重要。
1.要做到有法必依。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的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都作了详细规定,经营部门要真正做到按照条例规定经营、施用农药。
相关部门和农药生产经营部门、使用人员,要树立对法规的敬畏之心,树立对农业产业发展和社会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宣传、培训、指导农药正确使用,使从业人员做到心中有法,行为依法。
浅谈农药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农药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在农业机械化生产中,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
农业生产中,农药的使用主要是为了消除病虫害,确保农作物可以正常生长,但是农药是否合理使用直接关乎到农产品质量安全。
所以,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进一步提升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加强农药监管工作十分关键。
但是,当前农药监管工作成果偏低,其中存在一系列问题,迫切的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就农药监管进行分析,深层次剖析其中潜在的问题,提出合理有效的改善对策。
标签:农药监管;质量安全;对策农药在农业生产中主要是起到病虫害防治的作用,其重要性十分突出,直接关乎到农业生产质量和安全。
农药的使用,可以有效降低病虫害对农作物生长带来的影响,提升农作物生产效益和质量。
但是,农药是有毒物质,如果不合理的应用不仅会影响到农作物产量和质量,还会对病虫害天敌和农户带来危害,加剧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所以,应该加强农药市场的安全监管,尽可能降低农药带来的不良影响,保证农产品质量和安全。
加强对其研究,对于后续农药监管工作具有一定参考作用。
一、农药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在农药市场中,加强农药监管十分关键,尽管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较为可观的成效,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可避免。
由于农药种类繁多,农药生产企业众多,农药市场空前繁荣,在一定程度上为农药监管工作开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与此同时,由于小农思想的束缚和影响,对于农药的使用依赖性较强,这就为农药经营主体的生存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所以农药经营主体不断增加,市场监管难度随之增加。
面对众多的农药经营主体,在执法工作开展中,需要与其他部门联合执法,包括技术部门和工商部门,执法成本高,执法难度大。
而很多地区的执法体系不健全,以兼职人员为主,人员素质水平良莠不齐,缺乏系统化的培训,导致实际执法工作开展中无法依旧制度和标准进行,对于违法现象予以严厉惩处。
农业管理部门自身执法能力偏低,对于违法行为需要其他部门协助,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
农药管理新政策问答
根据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第 二条第 二款 ,开 展农药登记试验的 ,申请人应当报试验 所在地 省级农业 主管部 门备案。农药登记试验备案的主体是农药登记 申 请 人 。
3 对农药登 记试验样品有何要求 ?
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境外企业的 登记试验也应当报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备 案。 如果是新农药登记试验 ,依据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的规定 ,开展新农药登记试验的 ,境外企业应 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并提交相关资料。
根据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境外 企业 申请人应当将试验样品提交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 事 机 构 所 在 地 省 级农 药 检 定 机 构 进行 封 样 。
(来源 :微 语 农 药 )
8 2018 8中国农药
农药登记 申请人在开展登记试验前 ,应 当向所 在地 省级农业部 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提供农药试验样 品及 相关样品信息。省级农药检定机构查验样品相关信息后 , 对农药样品进行封样 ,并留存一份。
农药登记试验 申请者应当将封好的样品送至试 验承 担 单位开 展相关 的试验 ,同时还应当 留存一份。农药登 记试验单位开展登记试验时 ,也应当留样 。
省级以上农业部门开展农药登记试验样 品的抽查、 检测 ,对农药登 记试验 单位进行检查 。例如 ,对试验样 品不符合产品质 量标 准的 ,其试验报告不能用于农药登 记 对不按登记管理规 定进行 试验 的 ,责令试验单位 限 期 改 正 。
5 境外企业如 何申请登记试验 ?到 哪里 办理 登记试验样 品封样手续 ?
4 为什么要对农药登记试验样品进行封样管 理 ?如何对登记 试验样品进行封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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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药管理条例常见问题大梳理!(值得收藏)为帮助大家学习《农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搜集整理了贯彻落实中普遍关注的问题,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1、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申请农药生产许可有什么特殊要求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应当在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内建厂。
2、哪些企业可以申请化学农药原药生产范围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以下企业可以申请化学农药原药生产范围:(1)生产地址在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的已有化学农药生产企业;(2)生产地址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的已有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3)地址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的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
3、哪些农药生产企业可以申请化学农药制剂生产范围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以下企业可以申请化学农药制剂生产范围:(1)已取得化学农药制剂的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且处于有效状态的农药生产企业;(2)生产地址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的已有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3)生产地址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的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
4、农药生产企业迁址有什么要求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农药生产企业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化学农药生产企业迁址的,还应当进入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
5、一个企业可以在不同区域拥有多个生产地址吗拥有多个生产地址企业的农药生产许可证是一个生产许可证号吗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农药生产许可证实施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能有一个生产许可证。
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拥有多个生产地址。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将在农药生产许可证中,注明每个生产地址的农药生产许可范围。
6、委托农药加工、分装有什么要求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委托方应当取得待委托加工或分装产品的农药登记证,受托方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生产许可范围。
原药(母药)不得委托加工和分装。
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其产品允许委托具有相应农药生产范围的农药生产企业分装。
7、农药生产企业已取得工信部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国家质检总局的农药生产许可证,能否接受相应剂型的农药产品委托加工或分装工信部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国家质检总局的农药生产许可证,明确了所生产农药的有效成分、剂型和有效成分含量,与新制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按制剂剂型确定生产范围有较大的区别。
因此,已取得工信部颁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仅能受托加工或分装相应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农药生产许可证上指定的产品。
8、外贸公司没有取得产品的农药登记证,能否委托具有相应剂型生产许可范围的农药生产企业加工农药用于出口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外贸公司没有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企业不能接受其委托,加工或分装农药。
9、委托农药加工、分装的农药标签有什么特殊要求与本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标签相比,委托加工、分装农药产品的标签有特殊要求,应当同时标注以下信息:(1)委托人的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及其联系方式;(2)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3)委托分装的农药,产品标签上应当同时标注加工日期、批号以及分装日期。
10、开展委托加工、分装活动,需要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吗符合委托加工、分装条件的,委托方与受托方可以签订合同等,确定委托加工、分装关系,不需要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但委托方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委托加工、分装产品的生产销售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11、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无生产批准证的,可以生产、经营相应的农药产品吗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可以不在标签上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取得农药登记证后,其产品可以在中国销售,或者委托农药生产企业分装,在中国销售。
中国境内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包括农药生产企业、新农药研制者,或者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无生产批准证的,一是可以申请办理相应生产范围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后,自己生产经营;二是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生产范围的的农药生产企业加工后,再进行销售。
12、新制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后,生产企业原来的标签还可以用吗《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现有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与本办法不符的,应当自2018年1月1日起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签和说明书。
”生产企业可以使用原来的标签至2017年12月31日。
在2018年1月1号以后生产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应当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
13、生产企业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后,再变更其生产范围,农药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如何计算生产企业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后,除延续外,在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生产范围或者变更许可证的其他内容,省级农业主管部门重新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但其有效期限不变。
14、某企业选择杀虫剂为申报载体,已经取得了悬浮剂的生产范围,如果未来要生产除草剂悬浮剂,是否要重新申请扩大生产许可范围《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按照原药(母药)品种、制剂剂型(同时区分化学农药或者非化学农药)进行标注。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农药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农药制剂按剂型标注,不再区分杀虫、杀菌和除草剂等类别。
企业已经取得了悬浮剂的生产许可范围,如果未来要生产除草剂悬浮剂时,不需要重新申请。
但是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合理布局厂房,除草剂与杀虫剂、杀菌剂的生产布局,要求相对隔离。
15、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未取得生产许可或者批准证书的,其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时,是按照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还是按已有农药生产企业申请《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该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未取得生产许可或者批准证书,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应当在该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第三十二条对其进行了细化,明确该类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时,应该按照新设立的农药生产企业申请。
16、企业已取得工信部核发的农药生产许可证件,现想增加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如何申请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根据生产范围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7、如果制剂大包装中套2~3个小包装,如何设计才能符合农药标签管理规定每一个小包装上的标签都要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
农药包装要符合《农药包装通则》等要求。
18、农药说明书上是否必须标注二维码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和《农药标签二维码管理规定》(农业部2579号公告),农药产品标签上应当标注二维码。
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条,农药标签过小,无法标注规定全部内容的,应当至少标注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净含量、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同时附具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标注规定的全部内容。
如果农药产品标签过小(如产品标签上无法标注二维码等信息)附具说明书的,说明书上必须标注二维码。
19、二维码在标签上标注的具体位置有要求吗添加二维码后,核准标签是否需要重新备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和农业部2579号公告,并没有明确标签上二维码标注的具体位置要求。
但是企业在印制二维码时,要保证二维码能扫描操作和识读,并在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正常使用。
农药标签上的二维码属于自主标注的内容。
添加二维码后,不需要向农业部申请重新核准标签。
20、农药标签上的二维码是一物一码、一品一码、一批一码,还是一剂型一码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和农业部2579号公告,农药产品标签上的二维码应具有唯一性,一个二维码对应唯一一个销售包装单位。
21、全国农药质量追溯系统的网址是什么企业如何利用该系统实现农药产品可追溯应注意什么全国农药质量追溯系统的网址为。
农药企业(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可以自愿免费使用该系统,按照农药登记产品申请农药产品追溯码的信息串(追溯网址+单元识别代码)。
企业从该系统下载生成的信息串文件后,负责印制成标签二维码(可以在制作印刷标签的同时印制,也可以使用其他方式如在生产线上喷印等)。
印制二维码后即可以扫码识别(如使用微信等扫码)。
一般来说,企业申请追溯码时还不知道具体的生产信息,因此此时扫码显示的信息没有生产批次、质量合格信息等内容。
企业应当在产品出库时/后,及时向该系统上传相关生产信息数据。
上传数据后,扫码显示的信息就完整了,也符合《农药标签二维码管理规定》(农业部2579号公告)要求。
农药企业应当确保追溯信息文件及印制的产品标签二维码的安全,避免丢失或被其他不法企业使用。
店管家是一款专门为200万农资店主开发的免费的农资进销存管理软件,不但能最大限度的提升农资人的经营管理水平,而且完全符合新农药管理条例的要求,同时店管家还可以给大家提供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全套办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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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管家电脑版适配扫码枪功能,各种农药产品条形码和二维码,超长距离一扫即可,大大提高了农资店进出库的开单效率。
(3)手机端全面支持农药追溯二维码扫码同时,最新版的手机端全面支持农药追溯二维码扫码,新增商品信息时,扫描二维码可自动填入相关信息,而且销售开单和进货开单也支持扫追溯二维码开单入库,操作起来也简单。
(4)信息安全有保障在互联网时代,信息就是最重要的资源。
农资人的经营数据应该是属于农资人自己的,如果一个软件随随便便就可以让别人看到自己的经营数据,岂不是自己的家底都被人知晓了。
因此,有的软件厂商就打着监管的幌子忽悠农资人,其实是在坑消费者。
而店管家的系统是通过了ISO27001信息安全体系认证的,和我们平常使用的支付宝的安全性一样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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