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井筒)揭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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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新集公司石门(井筒)揭煤管理规定

一、石门(井筒)揭煤原则

(一)从设计源头,避免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应力集中带揭煤,避免小角度、长距离揭煤;

(二)层位、构造探测不清不揭煤、瓦斯压力测量不准不揭煤;

(三)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

二、石门(井筒)揭煤基本程序及相关技术要求

(一)石门(井筒)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前

1. 石门(井筒)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或石门拨门)前,依据揭煤地质说明书编制揭煤专项防突设计,并按规定报批。

2. 层间距在20m以内的煤层群,可编制联合揭煤专项防突设计;大于20m的,必须分别编制揭煤专项防突设计。

3. 突出煤层,新采区、新水平、井筒首次揭穿平均厚度0.3m 以上的非突出煤层,以及平均厚度0.3m以上的非突出煤层防突指标超标的,揭煤必须编制专项防突设计,报公司批准。其他揭煤设计比照本规定,由矿总工程师审批执行。

4. 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之前必须布置不少于3个探测钻孔,以保证能确切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

(二)石门(井筒)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前

1. 必须建立揭煤安全防护系统及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2. 前探:至少施工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底(顶)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所有前探孔必须测斜,并且至少有1个前探钻孔沿石门(井筒)揭煤正前方布置。

3. 测压:设计的前探钻孔可用作测压钻孔,若二者不能共用时,则测压钻孔应布置在该区域各钻孔见煤点间距最大的位置。测压钻孔不少于3个,并且至少有1个测压钻孔布置在石门(井筒)轮廓线外15m,测压钻孔与其它钻孔见煤点间距不少于5m。近距离煤层群的,层间距小于5m或层间岩石破碎时,可测定煤层的综合瓦斯压力。

4. 预测:预测指标同时采用瓦斯压力P、瓦斯含量W及前探、测压等各类钻孔施工过程中有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施工前探或测压钻孔过程中,必须取煤样测定a、b常数值及△P、f 值。

(三)石门(井筒)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前

1. 非突出煤层、突出煤层无突出危险区、突出危险区采取开采保护层或穿层(顺层)钻孔预抽措施后,经预测出现瓦斯压力P ≥0.74MPa、瓦斯含量W≥8m3/t或前探、测压等各类钻孔施工过程中有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之一的,以及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直接揭煤的,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

2. 区域防突措施距揭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最小法向距离适当加大),并必须采取抽采措施。

3. 措施钻孔控制范围:

措施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6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钻孔控制范围为沿煤层层面的距离。

4. 措施钻孔设计要求:

(1)控制范围内均匀布置,抽采钻孔孔数、孔底间距等应根据钻孔的有效抽采半径确定。抽采钻孔有效影响半径按1.5m设计(有实际考察数据的,按考察数据为准)。

(2)抽采钻孔应一次穿透全煤,并进入岩石0.5m以上。

(3)可选取部分措施钻孔采用水力冲孔、深孔松动爆破(仅适用于井筒揭煤)等增透,并配合抽采,以提高抽采效果。其它新技术必须经公司同意后方可使用。

5. 瓦斯预抽率η≥30%后,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防突措施检验至少布置4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个检验测试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

6. 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效果检验指标,采用直接法测定残余瓦斯压力和残余瓦斯含量,并必须同时满足残余瓦斯压力P C<0.74MPa、残余瓦斯含量W C<8m3/t以及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方可认为措施有效。否则,必须补充措施或延长抽采时间,直至效果检验有效。

(四)石门(井筒)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前

1. 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7m,)前必须进行区域验证(工作面预测)。

2. 区域验证(工作面预测)指标采用综合指标法或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至少打3个钻孔,其中有1个钻孔控制到石门(井筒)揭煤处轮廓线外5m,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方可认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1)综合指标D<0.25且K<15;

(2)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Δh2)值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若未考察出临界值,则满足K1<0.5mL/g•21

min(湿煤<0.4mL/g•21

min),Δh2<200Pa(湿煤<160Pa);

(3)预测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

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可不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否则,判定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3. 采取局部防突措施时,防突措施钻孔控制范围为揭煤处石门(井筒)轮廓线外不少于5m,并必须采取抽采措施。钻孔设计符合第(三)项第4条要求。

4.防突措施实施后,必须绘制措施竣工图,竣工图必须真实反应防突措施的施工情况。

5. 采用局部防突措施瓦斯抽采率η≥30%后,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Δh2)值在该临界值以下和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认为措施有效,否则,必须补充措施或延长抽采时间,直至效果检验有效。检验

孔数不少于5个,石门分别位于上部、中部、下部和两侧,井筒分别位于井筒中央及四周,所有检验孔均布置在措施孔控制范围内且距边缘不大于2m的位置(中部检验孔除外)。

6. 石门(井筒)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前,经工作面预测(效检)无突出危险后,编制揭煤作业的防突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方可进入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内施工。

(五)石门(井筒)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m前

1. 石门(井筒)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必须采用钻探手段边探边掘,保证工作面到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远距离爆破揭开煤层前要求的2m(如果岩石松软、破碎,最小法向距离增加至3m)。

2. 石门(井筒)施工至远距离爆破揭煤位置,必须采用K1(Δh2)值进行最后验证(检验)。

3. 检验指标超标,采取局部防突补充措施,直至检验有效。局部防突补充措施钻孔控制到揭煤处石门(井筒)轮廓线外5m。

(六)石门(井筒)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m前至穿过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m止

1. 石门(井筒)距揭煤层顶(底)板最小法向距离2m(构造带3m)起,至揭穿煤层进入底(顶)板最小法向距离2m止,必须执行工作面循环检验(预测),并实施以远距离爆破为主的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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