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南2.3

审查指南2.3
审查指南2.3

第三章新颖性

1.引言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

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申请专

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新颖性是授予其专利权的必要条件

之一。

2.新颖性的概念

法22.2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

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

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

利申请文件中。

因此,具备新颖性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既不同于现有技

术,也不同于在申请日以前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

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发明或

者实用新型。

2.1 现有技术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

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

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

技术也称为已有的技术。

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技术应当是在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

知的技术内容。换句话说,现有技术应当在申请日以前处于能

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

术知识的内容。

应当注意,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所

谓保密状态,不仅包括受保密规定或协议约束的情形,还包括

社会观念或者商业习惯上被认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形,即

默契保密的情形。

然而,如果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违反规定、协议或者默契泄

露秘密,导致技术内容公开,使公众能够得知这些技术,这些

技术也就构成了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144

145

现有技术与时间、地域和公开方式有关,以下分别予以说明。 2.1.1 时间界限 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是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则指优先权日。广义上说,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技术内容都属于现有技术,但申请日当天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包括在现有技术范围内。 2.1.2 地域界限 现有技术的地域界限视具体的公开方式而确定。属于出版物公开的,该地域指全世界范围;属于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的,则仅限于国内。 2.1.3 公开方式 现有技术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 2.1.3.1 出版物公开 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 符合上述含义的出版物可以是各种印刷的、打字的纸件,例如专利文献、科技杂志、科技书籍、学术论文、专业文献、教科书、技术手册、正式公布的会议记录或者技术报告、报纸、产品样本、产品目录、广告宣传册等,也可以是用电、光、磁、照相等方法制成的视听资料,例如缩微胶片、影片、照相底片、录像带、磁带、唱片、光盘等,还可以是例如以互联网或其他在线数据库形式存在的文件等。 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语言或者获得方式的限制,也不受年代的限制。出版物的出版发行量多少、是否有人阅读过、申请人是否知道是无关紧要的。 对于印有“内部资料”、“内部发行”等字样的出版物,确系在特定范围内发行并要求保密的,不属于公开出版物。 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日的除外。印刷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写年份的12月31日为公开日。 法22.2、细则30

法22.2、细则30

法22.2、细则30

审查员认为出版物的公开日期存在疑义的,可以要求该出

版物的提交人提出证明。

2.1.

3.2 使用公开

由于使用而导致技术方案的公开,或者导致技术方案处于

公众可以得知的状态,这种公开方式称为使用公开。

使用公开的方式包括能够使公众得知其技术内容的制造、

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等方式。只要通

过上述方式使有关技术内容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

态,就构成使用公开,而不取决于是否有公众得知。但是,未

给出任何有关技术内容的说明,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无法得知其结构和功能或材料成份的产品展示,不属于使用

公开。

如果使用公开的是一种产品,即使所使用的产品或者装置

需要经过破坏才能够得知其结构和功能,也仍然属于使用公

开。此外,使用公开还包括放置在展台上、橱窗内公众可以阅

读的信息资料及直观资料,例如招贴画、图纸、照片、样本、

样品等。

使用公开是以公众能够得知该产品或者方法之日为公

开日。

2.1.

3.3 以其他方式公开

为公众所知的其他方式,主要是指口头公开等。例如,口

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广播、电视、电影等能够使公众

得知技术内容的方式。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以其发生

之日为公开日。公众可接收的广播、电视或电影的报道,以其

播放日为公开日。

2.2 抵触申请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新颖性的判断中,由他人在该申请的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

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专利申请,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为描

述简便,在判断新颖性时,将这种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称

为抵触申请。此处所称的他人包括申请人部分相同的情形。

审查员在检索时应当注意,确定是否存在抵触申请,不仅146

要查阅在先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而且要查阅其说明书(包括附图),应当以其全文内容为准。

抵触申请还包括满足以下条件的进入了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专利申请,即申请日以前由他人提出、并在申请日之后(含申请日)作出中文公布的且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国际专利申请。

另外,抵触申请仅指由他人在申请日以前提出的,不包含由他人在申请日提出的和由申请人本人提出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2.3 对比文件

为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等所引用的相关文件,包括专利文件和非专利文件,统称为对比文件。

由于在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一般无法得知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因此,在实质审查程序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主要是公开出版物。

引用的对比文件可以是一份,也可以是数份;所引用的内容可以是每份对比文件的全部内容,也可以是其中的部分内容。

对比文件是客观存在的技术资料。引用对比文件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等时,应当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为准。该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而且包括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但是,不得随意将对比文件的内容扩大或缩小。另外,对比文件中包括附图的,也可以引用附图。但是,审查员在引用附图时必须注意,只有能够从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特征才属于公开的内容,由附图中推测的内容,或者无文字说明、仅仅是从附图中测量得出的尺寸及其关系,不应当作为已公开的内容。

3.新颖性的审查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只有在其具备实用性后才予以考虑。

147

3.1 审查原则

审查新颖性时,应当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判断:

(1) 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被审查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或者申请

日前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后(含申请日)公布

的(以下简称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相关

内容相比,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

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新颖性判断时,审查员首先应当判

断被审查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是否实质

上相同,如果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其权利要

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

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

的预期效果,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 单独对比

判断新颖性时,应当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

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发明或

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

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组

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

即,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适用单独对比的

原则。这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创造性的判断方法有所

不同(参见本部分第四章第3.1节)。

3.2 审查基准

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有无新颖性,应当以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为基准。

为有助于掌握该基准,以下给出新颖性判断中几种常见的

情形。

3.2.1 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

术内容完全相同,或者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则该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另外,上述相同的内容应该理解为包148

括可以从对比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例如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是“一种电机转子铁心,所述铁心由钕铁硼永磁合金制成,所述钕铁硼永磁合金具有四方晶体结构并且主相是Nd2Fe14B金属间化合物”,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采用钕铁硼磁体制成的电机转子铁心”,就能够使上述权利要求丧失新颖性,因为该领域的技术人员熟知所谓的“钕铁硼磁体”即指主相是Nd2Fe14B金属间化合物的钕铁硼永磁合金,并且具有四方晶体结构。

3.2.2 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仅在于前者采用一般(上位)概念,而后者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同类性质的技术特征,则具体(下位)概念的公开使采用一般(上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某产品是“用铜制成的”,就使“用金属制成的”同一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但是,该铜制品的公开并不使铜之外的其他具体金属制成的同一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

反之,一般(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的某产品是“用金属制成的”,并不能使“用铜制成的”同一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又如,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在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选用了“氯”来代替对比文件中的“卤素”或者另一种具体的卤素“氟”,则对比文件中“卤素”的公开或者“氟”的公开并不导致用氯对其作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

3.2.3 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了采用螺钉固定的装置,而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仅将该装置的螺钉固定方式改换为螺栓固定方式,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149

3.2.4 数值和数值范围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存在以数值或者连续

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例如部件的尺寸、温度、压

力以及组合物的组分含量,而其余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相同,

则其新颖性的判断应当依照以下各项规定。

(1) 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上述限定的技

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

新颖性。

【例1】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铜基形状记忆合金,包含

10%~35%(重量)的锌和2%~8%(重量)的铝,余量为

铜。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包含20%(重量)锌和5%(重量)

铝的铜基形状记忆合金,则上述对比文件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

颖性。

【例2】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热处理台车窑炉,其拱衬厚度

为100~400毫米。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拱衬厚度为180~250

毫米的热处理台车窑炉,则该对比文件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

颖性。

(2)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

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例1】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氮化硅陶瓷的生产方法,其烧

成时间为1~10小时。如果对比文件公开的氮化硅陶瓷的生产

方法中的烧成时间为4~12小时,由于烧成时间在4~10小时

的范围内重叠,则该对比文件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例2】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等离子喷涂方法,喷涂时的喷

枪功率为20~50kW。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喷枪功率为50~

80kW的等离子喷涂方法,因为具有共同的端点50kW,则该对

比文件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3)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的两个端点将破坏上述限定

的技术特征为离散数值并且具有该两端点中任一个的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但不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该两端点150

之间任一数值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例如】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二氧化钛光催化剂的制备方法,其干燥温度为40℃、58℃、75℃或者100℃。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干燥温度为40℃~100℃的二氧化钛光催化剂的制备方法,则该对比文件破坏干燥温度分别为40℃和100℃时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但不破坏干燥温度分别为58℃和75℃时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4)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内,并且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没有共同的端点,则对比文件不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例1】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内燃机用活塞环,其活塞环的圆环直径为95毫米,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圆环直径为70~105毫米的内燃机用活塞环,则该对比文件不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例2】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乙烯-丙烯共聚物,其聚合度为100~200,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聚合度为50~400的乙烯-丙烯共聚物,则该对比文件不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有关数值范围的修改适用本部分第八章第5.2节的规定。有关通式表示的化合物的新颖性判断适用本部分第十章第 5.1节的规定。

3.2.5 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对于包含性能、参数、用途、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新颖性的审查,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包含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对于这类权利要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性能、参数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如果该性能、参数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区别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相反,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该性能、参数无法将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区分开,则可推定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

151

比文件产品相同,因此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除非申

请人能够根据申请文件或现有技术证明权利要求中包含性能、

参数特征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不同。例

如,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用X衍射数据等多种参数表征的一

种结晶形态的化合物A,对比文件公开的也是结晶形态的化合

物A,如果根据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难以将两者的结晶形态

区分开,则可推定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相同,该申

请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而言不具备新颖性,除非申请人

能够根据申请文件或现有技术证明,申请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

产品与对比文件公开的产品在结晶形态上的确不同。

(2)包含用途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对于这类权利要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用途特征是否

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如果该

用途由产品本身固有的特性决定,而且用途特征没有隐含产品

在结构和/或组成上发生改变,则该用途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

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的产品不具有新颖性。例如,用于抗病毒

的化合物X的发明与用作催化剂的化合物X的对比文件相比,

虽然化合物X用途改变,但决定其本质特性的化学结构式并没

有任何变化,因此用于抗病毒的化合物X的发明不具备新颖

性。但是,如果该用途隐含了产品具有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

即该用途表明产品结构和/或组成发生改变,则该用途作为产

品的结构和/或组成的限定特征必须予以考虑。例如“起重机

用吊钩”是指仅适用于起重机的尺寸和强度等结构的吊钩,其

与具有同样形状的一般钓鱼者用的“钓鱼用吊钩”相比,结构

上不同,两者是不同的产品。

(3)包含制备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对于这类权利要求,应当考虑该制备方法是否导致产品具

有某种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可以断定该方法必然使产品具有不同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特定结

构和/或组成,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相反,如果申请的

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相比,尽管所述方法不

同,但产品的结构和组成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文件或现有技术证明该方法导致产品

在结构和/或组成上与对比文件产品不同,或者该方法给产品

带来了不同于对比文件产品的性能从而表明其结构和/或组成152

153

已发生改变。例如,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用X 方法制得的玻璃杯,对比文件公开的是用Y 方法制得的玻璃杯,如果两个方法制得的玻璃杯的结构、形状和构成材料相同,则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相反,如果上述X 方法包含了对比文件中没有记载的在特定温度下退火的步骤,使得用该方法制得的玻璃杯在耐碎性上比对比文件的玻璃杯有明显的提高,则表明要求保护的玻璃杯因制备方法的不同而导致了微观结构的变化,具有了不同于对比文件产品的内部结构,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上述第3.2.1至3.2.5节中的基准同样适用于创造性判断中对该类技术特征是否相同的对比判断。 4.优 先 权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的,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称为外国优先权。 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以该发明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或者又以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称为本国优先权。 4.1 外国优先权 4.1.1 享有外国优先权的条件 享有外国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外国首次申请)后又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中国在后申请)。 (2)就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外国首次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 (3)申请人提出首次申请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应当是同中国签有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 法29.2、细则33

法29.1

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享有外国优先权的发明创造与外国首次申请审批的最终结

果无关,只要该首次申请在有关国家或政府间组织中获得了确

定的申请日,就可作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基础。

4.1.2 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定义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所述的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相

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但应注意这里所谓的相同,并不意味

在文字记载或者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

审查员应该注意,对于中国在后申请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

术方案,只要已记载在外国首次申请中就可享有该首次申请的

优先权,而不必要求其包含在该首次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有

关优先权的核实适用本部分第八章第4.6节的规定)。

4.1.3 外国优先权的效力

申请人在外国首次申请后,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在优先

权期限内向中国提出的专利申请,都看作是在该外国首次申请

的申请日提出的,不会因为在优先权期间内,即首次申请的申

请日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之间他人提出了相同主题的申请或者

公布、利用这种发明创造而失去效力。

此外,在优先权期间内,他人可能会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

造提出专利申请。由于优先权的效力,他人提出的相同主题发

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就是说,由于有作为优

先权基础的外国首次申请的存在,使得从外国首次申请的申请

日起至中国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中间由他人提出的相同主题的发

明创造专利申请因失去新颖性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4.1.4 外国多项优先权和外国部分优先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在

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

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关于外国多项优先权和外国部分优先权的规定如下。

(1) 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

一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关于单一性的规定。

(2) 作为多项优先权基础的外国首次申请可以是在不同的154

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提出的。例如,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两

个技术方案A和B,其中,A是在法国首次申请中记载的,B

是在德国首次申请中记载的,两者都是在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以

前十二个月内分别在法国和德国提出的,在这种情况下,中国

在后申请就可以享有多项优先权,即A享有法国的优先权日,

B享有德国的优先权日。如果上述的A和B是两个可供选择的

技术方案,申请人用“或”结构将A和B记载在中国在后申请

的一项权利要求中,则中国在后申请同样可以享有多项优先

权,即有不同的优先权日。但是,如果中国在后申请记载的一

项技术方案是由两件或者两件以上外国首次申请中分别记载的

不同技术特征组合成的,则不能享有优先权。例如,中国在后

申请中记载的一项技术方案是由一件外国首次申请中记载的特

征C和另一件外国首次申请中记载的特征D组合而成的,而包

含特征C和D的技术方案未在上述两件外国首次申请中记载,

则中国在后申请就不能享有以此两件外国首次申请为基础的外

国优先权。

(3)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中,除包括作为外国优先权基

础的申请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外,还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新的技

术方案。例如中国在后申请中除记载了外国首次申请的技术方

案外,还记载了对该技术方案进一步改进或者完善的新技术方

案,如增加了反映说明书中新增实施方式或实施例的从属权利

要求,或者增加了符合单一性的独立权利要求,在这种情况

下,审查员不得以中国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增加的技术方

案未在外国首次申请中记载为理由,拒绝给予优先权,或者将

其驳回,而应当对于该中国在后申请中所要求的与外国首次申

请中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给予优先权,有效日期为外国首次申

请的申请日,即优先权日,其余的则以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为申

请日。该中国在后申请中有部分技术方案享有外国优先权,故

称为外国部分优先权。

4.2 本国优先权

法29.2

4.2.1 享有本国优先权的条件

享有本国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 只适用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2) 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

155

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中国首次申请)后又向专利局提出专

利申请(以下简称中国在后申请);

(3)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中国首次申请之日起十二

个月。

被要求优先权的中国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细则33.2

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1) 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但要求过外

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而未享有优先权的除外;

(2) 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3) 属于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

申请。

应当注意,当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时,作为本国优先权

基础的中国首次申请,自中国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被视为

撤回。

4.2.2 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定义

适用本章第4.1.2节的规定。

4.2.3 本国优先权的效力

参照本章第4.1.3节的相应规定。

4.2.4 本国多项优先权和本国部分优先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外国

多项优先权,也适用于本国多项优先权。关于本国多项优先权

和本国部分优先权的规定如下:

(1) 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

一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关于单一性的规定。

(2) 一件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多个技术方案。例如,记

载了A、B和C三个方案,它们分别在三件中国首次申请中记

载过,则该中国在后申请可以要求多项优先权,即A、B、C分

别以其中国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

(3) 一件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

a2、a3,其中只有a1在中国首次申请中记载过,则该中国在后

申请中a1可以享有本国优先权,其余则不能享有本国优先权。

(4) 一件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

a2。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已经记载在中国首次申请中,则在

156

后申请中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可以享有本国优先权,实施例a2则不能享有本国优先权。

应当指出,本款情形在技术方案A要求保护的范围仅靠实施例a1支持是不够的时候,申请人为了使方案A得到支持,可以补充实施例a2。但是,如果a2在中国在后申请提出时已经是现有技术,则应当删除a2,并将A限制在由a1支持的范围内。

(5) 继中国首次申请和在后申请之后,申请人又提出第二件在后申请。中国首次申请中仅记载了技术方案A1;第一件在后申请中记载了技术方案A1和A2,其中A1已享有中国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第二件在后申请记载了技术方案A1、A2 和A3。对第二件在后申请来说,其中方案A2可以要求第一件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对于方案A1,由于该第一件在后申请中方案A1已享有优先权,因而不能再要求第一件在后申请的优先权,但还可要求中国首次申请的优先权。

5.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关于上述三种情况的审查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3节的规定。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发生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该申请不丧失新颖性。即这三种情况不构成影响该申请的现有技术。所说的六个月期限,称为宽限期,或者称为优惠期。

宽限期和优先权的效力是不同的。它仅仅是把申请人(包括发明人)的某些公开,或者第三人从申请人或发明人那里以合法手段或者不合法手段得来的发明创造的某些公开,认为是不损害该专利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公开。实际上,发明创造公开以后已经成为现有技术,只是这种公开在一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来说不视为影响其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并不是把发明创造的公开日看作是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所以,从公开之日至提出申请的期间,如果第三人独立地作出了

157

158 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且在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以前提出了专利申请,那么根据先申请原则,申请人就不能取得专利权。当然,由于申请人(包括发明人)的公开,使该发明创造成为现有技术,故第三人的申请没有新颖性,也不能取得专利权。 发生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提出申请之前,发明创造再次被公开的,只要该公开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则该申请将由于此在后公开而丧失新颖性。再次公开属于上述三种情况的,该申请不因此而丧失新颖性,但是,宽限期自发明创造的第一次公开之日起计算。 专利申请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说情形的,专利局在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出证明文件,证实其发生所说情形的日期及实质内容。 申请人未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的(参见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 6.3节),或者未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能享受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新颖性宽限期。 对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适用发生争议时,主张该规定效力的一方有责任举证或者作出使人信服的说明。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外国举办的展览会上展出的展品不构成现有技术;在外国举办的展览会上发行的出版物构成现有技术,但是在中国政府承认的在外国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上发行的介绍展品的出版物所公开的发明创造可以享受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宽限期。 6.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上述条款规定了不能重复授予专利权的原则。禁止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多项专利权,是为了防止权利之间存在冲突。因此,禁止重复授权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有多项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同时存在。 专利法第九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二款中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 细则31.3

细则31.4

法9

细则13.1

中存在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

在先申请构成抵触申请或已公开构成现有技术的,应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而不是根据专利法第九条或专

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对在后专利申请(或专利)进行

审查。

6.1 判断原则

法56. 1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

解释权利要求。为了避免重复授权,在判断是否为同样的发明

创造时,应当将两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

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而不是将权利要求书与专利申请或专

利文件的全部内容进行比较。

判断时,如果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某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应当认为

它们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两件专利申请或专利说明书的内容相同,但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同的,应当认为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不同。例如,

同一申请人提交的两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都记载了一种产品以

及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其中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要求保

护的是该产品,另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是制

造该产品的方法,应当认为要求保护的是不同的发明创造。应

当注意的是,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仅部分重叠的,不属于同样的

发明创造。例如,权利要求中存在以连续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

术特征的,其连续的数值范围与在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

请或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不完全相同的,不属于同样的

发明创造。

6.2 处理方式

6.2.1对两件专利申请的处理

6.2.1.1 申请人相同

在审查过程中,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件专利申请,并且这两件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

应当就这两件申请分别通知申请人进行选择或者修改。申请人

159

期满不答复的,相应的申请被视为撤回。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

者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的,对于申请日不同的,应当驳回后一件专利申请,并对前一

件申请授予专利权;对于申请日相同的,两件申请均予以

驳回。

6.2.1.2 申请人不同

在审查过程中,对于不同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同

一日分别提出专利申请,并且这两件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

他条件的,应当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申请人期满不答复的,其申

请被视为撤回;协商不成,或者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

后仍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两件申请

均予以驳回。

6.2.2 对一件专利申请和一项专利权的处理

在对一件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对于同一申请人就

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的另一件专利申请已经被授予专利权,并

且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应当通

知申请人进行选择。此时,申请人可以放弃已经获得的专利

权,也可以撤回尚未被授权的申请。申请人期满不答复的,其

申请被视为撤回。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驳回其专利申

请。申请人选择放弃已经授予的专利权的,应当在答复审查意

见通知书时附交自该已授权专利的申请日起放弃专利权的书面

声明一式两份。此时,对那件符合授权条件、尚未授权的专利

申请,应当发出授权通知书,并将放弃前一专利权的书面声明

转至有关审查部门,由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公告上注明前

一专利权自申请日起予以放弃。

160

施工方案审查要点(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方案审查要点(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8182-43 施工方案审查要点(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施工方案是针对某些特别重要的,技术复杂的,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的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编制的,如深基坑,特大构件吊装,季节性施工方案等。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

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因此,审查方案具有其应针对性。 1、工程概况和工程特点 该部份主要从设计要求、地理地质情况、地区气候特征、场地交通条件、合同要求等角度进行描述和分析,并对工程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进行归纳,特别是特殊工艺和工程重点方面要进行简要的分析,并提出初步的设想。审查时,应对以上方面的编写内容进行逐一核实。 2、施工方案的编制依据主要有: 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勘查调查得来的资料和信息,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查验收统一标准,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及机械性能手册,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施工企业的生产能力,技术水平等等。有些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方案时,采用已经作废

施组审核要点

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要点 1.目的 为逐步实现我中心监理作业指导书(质量体系第三层次文件)标准化,从控制要点及程序操作,对审核施工组织设计的监理作业提供指导。 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工程施工的纲领性技术文件,也是监理工作的依据之一。通过对施工组织设计审核,是监理工作中预控的重要措施和方法。本作业指导书为标准版本(企业标准)。各项目监理部在实际运用中,应根据需要进行补充或删减。 2.依据文件 2.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2.2《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01-41-2002; 2.3《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 3. 3.对施工单位的要求 3.1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应在正式施工前将需要监理单位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完成,并经施工企业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批。 3.2施工组织设计的报审有时限规定。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或约定的时限要求完成报送和审批工作。规模较大、工艺复杂的工程、群体工程或分期出图工程,可分阶段报批施工组织设计。 3.3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重点部位、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的关键工序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冬、雨期施工应编制季节性施工方案。 3.4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编制内容应齐全。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内部审核,并填写《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表B2-1(A1监)]报监理单位批复后实施。

3.5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将有关设计文件报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确认,并取得认可文件后方可正式施工。同时对施工组织设计做修改后重新报监理单位审核。 3.6发生较大的施工措施和工艺变更时,应向监理单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4.对监理项目部的要求 4.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是由承包单位编制的技术文件,应由承包单位对其负编制责任。监理单位重点核查其审批程序、内容是否全面;是否具备可行性、有效性、合理性。 4.2由总监组织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分专业进行审核;最后由总监审定后批复。对于重大或特殊的工程(包括施工方案)应报中心审核;再由总监汇总签认批复承包单位; 4.3审核注意事项: 4.3.1.审核程序:由于施工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是一家(施工组织设计由总承包单位编制),报审表(表B2-1)中技术负责人、申报人应分别为编制单位(工程项目部)的总工和项目经理,“施工单位审核意见”栏中的“审核人”为上级法人单位的总工(或技术部门负责人); 4.3.2.监理单位审核意见(三种)。为保证施工组织设计的质量、指导作用和权威性,对于部分内容需修改补充的应在“修改后再报”前打勾;若内容短缺较多,又无针对性则应“重新编制”。在审核过程中不应采取非正式审核(非正式报审、口头意见)→修改→正式审核的程序; 4.3.3.单体工程建筑面积≥20000㎡的建筑,应编制单项测量方案。由总监转交中心测量组进行审批;

专利审查指南(word版,有红色标注)

第一部分初步审查 第一章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1.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因此,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之后、公布该申请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是: (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存在可以补正的缺陷时,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条件;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时,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明缺陷的性质,并通过驳回的方式结束审查程序。 (2)审查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随后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文件存在缺陷时,根据缺陷的性质,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或者直接作出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3)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是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期满未提交或者逾期提交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4)审查申请人缴纳的有关费用的金额和期限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费用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或者逾期缴纳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请求视为未提出的决定。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是: (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格式上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塔吊方案审查要点

塔吊方案审查要点、检查项目及内容 塔吊方案审查要点:施工方案(含企业资质和人员)的审查、进场的塔吊应提供和检查的资料、安装前资料审查、安装完成以后应做的检测和完善相关资料、塔式起重机日常检查项目及内容、正常使用阶段需要检查的内容。 一、施工方案(含企业资质和人员)的审查。 1)基本内容审查 1、报审表使用正确(监理交底时明确); 2、报审表内容填写齐全 3、附件齐全(施工方案、单位及人员资质、施工单位公司审查意见等); 4、签字和盖章齐全,时间如实填写;(塔吊安拆单位、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2)资质审查 1、营业执照(含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加盖企业单位公章,并且具有年审记录,时间应在有限期内;是否专监与总监审查 2、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具有年审记录,时间均应在有限期内; 3、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资格(项目经理具有B 级安全证书、安全员C 级安全证书等)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时间均应在有效期内; 4、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信号工、塔吊安拆工(T)、电工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时间应在有效期内(应该进行复审的已进行复审,并加盖复审章); 5、主要工程业绩(一般列表形式表示); 6、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且在有效期内; 7、起重机械综合报验单(租赁公司购买),有效期为1 年 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起重机械);发证单位 3) 施工方案审查 1、目录与内容是否一致 2、编制依据是否存在过期的规范或图集 3、安装方案应包含的基本内容: ①、工程概况 ②、安装位置平面及立面图 ③、所选用的塔式起重机型号及性能参数 ④、基础和附着装置的设置 ⑤、爬升状况及附着节点的详图 ⑥、安装顺序和安装质量要求 ⑦、主要安装部件重量和吊点位置 ⑧、安装辅助设备的型号、性能及布置位置 ⑨、电源的设置 ⑩、施工人员的配置 、吊索具和专用工具的配置 、安装工艺调试 、安装装置的调试 、重大危险源和安全技术措施

信用债发行条件及审核要点

信用债发行条件及审核要点 一、各类信用债发行业务概览 (一)信用债券发行和存量情况 1、信用类债券发行概况 2020年上半年,市场资金面整体较为宽松,发行利率水平有所下降。截至2020 年二季度末,我国债券市场主要债券品种(含同业存单)存量规模达到104.96 万亿元,较上季度末继续增加4.09%。 2、企业债券发行概况 在2016-2018年降杠杆的大潮下,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持续走低,2018年12月正式颁布支持优质企业债后,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稳步回升,2019年较2018年增长50%。而今年3月1日,企业债券注册制改革正式拉开序幕,进一步简政放权,提升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效率,因此二季度企业债券发行规模也有明显增长,同比增长50%。 3、非金融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概况 交易商协会自2007年成立以来,确立了以注册制为核心的债券发行管理制度,短融中票等品种注册制由来已久。今年4月16日交易商协会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工作规程(2020版)》等系列文件,将企业分类分层管理分为两层四类,以满足市场差异化的需求。2020

年上半年得益于宽松的融资环境和高效的发行速度,短融等融资工具同比显著增长。短融(发行规模1395亿元)、超短融(发行规模11755亿元)、中票(7427亿元)发行量同比都大幅增长。 4、公司债发行概况 公司债方面,自从2015年初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发布,5年来,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证券交易所上市预审核、由证监会采用简易核准程序的发行监管制度,基本上非常贴近注册制,所以落实注册制的过渡也非常自然。2020年二季度,公司债发行规模同比增长约为40%。 (二)信用债券的发行方式 一级市场有两种不同的发行方式。对于信用类债券采用的是簿记建档;利率类的债券多数采用的是公开招标。在北金所被央行收编之前,簿记建档也在上清所,但现在只有招标发行在上清所,簿记建档放在北金所。 1、簿记建档 簿记建档: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确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簿记建档区间,投资者直接向簿记管理人发出申购订单,簿记管理人负责记录申购订单,最终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发行利率的过程。

SA8000审核要点

CSER审核要点 一、总要求: 1.公司是否保存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的现行版本? 2.公司是否定期收集适用的法律法规? 3.公司是否保存已经签署的规章的现行版本? 4.当不同法规和标准涉及同一议题时,公司是否采用最严格的条款? 二、童工: 1.公司是否有明确的招工程序,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鉴别工人年龄和年龄文件? 2.公司是否保存所有工人的人事档案,包括年龄文件副本和入职日期? 3.公司是否建立未成年工名册及工作岗位,是否办理未成年工登记和定期安排健康检查,是否安排他 们从事危险的或者有害健康的工作? 4.工人是否了解公司的禁止童工和保护未成年工的政策和程序? 5.若有发现童工,公司是否采取合适的补救措施,并通知当地劳动部门? 三、强迫劳动: 1.工人是否清楚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公司规定,是否明白自由雇佣的权利? 2.公司是否保存工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工人是否需要交纳押金? 3.工人与公司是否有大额或长期的借贷关系,除了以工抵债外是否还有其他还债方式? 4.通过合理的辞工申请,工人离开公司时能否领取全部工资? 5.工人是否限制工人的行动自由,如工人下班后不能离开工厂或宿舍? 6.公司是否强迫工人加班,如不加班可能遭到罚款或解雇? 7.公司保安是否监视、威胁或强迫工人劳动,限制工人行动自由? 8.公司是否使用囚犯或劳改犯、或者使用监狱或劳改工厂作为分包商? 四、健康与安全: 1.公司是否任命一名高级管理代表负责公司安全卫生工作?是否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将安全责任分配 给各个级别的主管,并为他们提供合适的培训? 2.公司是否聘请外部安全专家进行定期安全卫生审核和评估,并提供专业建议? 3.公司是否制订合适而有效的安全卫生计划和程序,向工人传达,并有效执行? 4.公司是否建立奖励和惩罚措施,鼓励工人遵守公司安全卫生规定和劳动纪律? 5.公司是否定期检查厂房和设备,如厂房结构、消防出口、消防器材、机器安全装置、起重设备、锅 炉和压力容器、化学危险品仓库、应急照明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等等,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至少符合法律的规定? 6.公司是否定期测试工作场所的空气质量,特别是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如喷漆和电镀车间? 7.公司是否建立合理的工伤和意外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采取合理的纠正措施,并保持合理的记录?

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第(2)项之后新增一段,内容如下: 【例如】 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第(1)项第一段中的“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修改为“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本身”。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第(1)项第三段第一句中的“仅由所记录的程序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修改为“仅由所记录的程序本身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三、第二部分第九章第3节的修改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3节第(3)项中的例9。 四、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第1段第1句中的“即实现该方法的装置”修改为“例如实现该方法的装置”。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第1段第3句中的“并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各项功能是由哪些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修改为“所述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包括硬件,还可以包括程序”。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第2段中所有的“功能模块”修改为“程序模块”。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五、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节中新增第3.5节,将第3.4节第(2)项移至第3.5节并作修改,第3.5节的内容如下: 3.5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 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 对于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六、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节第(2)项(i)修改为: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重点企业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确保取得清洁生产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审核报告的真实性,以及清洁生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评估。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对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验证,并做出结论性意见。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也适用于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根据污染减排工作需要确定的重点企业。第四条环境保护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环境保护部组织有关技术支持单位和专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开展的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对各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机构的评估、验收能力进行考核。 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第五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2.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 3.技术装备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政策要求。 4.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污染事故。第六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报告。 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3.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后的环境监测报告。 4.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证明及参加审核人员的技术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第七条申请评估企业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评估申请(企业需在上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后一个月内提交评估申请);当地环保部门对申请企业的条件、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材料逐级上报。省级环保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材料审查、现场评估,并形成书面意见,定期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名单。第八条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过程1.阅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有关文字资料。

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审核要点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监理审核要点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于2006年10月16日发布了《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否则,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监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要做好施工组织和方案的审查工作,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应熟悉和了解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所包括的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5月13日以第305号公告批准、发布了《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该规范全面兼顾各地区、各企业不同的施工管理水平,突出重点,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对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根据现行《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编制依据、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准备及资源配置计划、主要施工方法、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及主要施工管理计划等基本内容。

施工管理计划应包括进度管理计划、质量管理计划、安全管理计划、环境管理计划、成本管理计划及其他管理计划等内容。 安全管理计划根据《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应包括下列内容:确定项目重要危险源,制定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建立有管理层次的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并明确职责;根据项目特点,进行职业健康方面的资源配置;建立具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针对项目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源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特殊工种的作业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计划;根据季节、气候的变化,制定相应的季节性安全施工措施;建立现场安全检查制度,并对安全事故的处理做出相应规定。编制安全管理计划可参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在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的框架内编制。 二、专项施工方案 1.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下列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方案: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7、临时用电方案审查要点

临时用电方案 审查要点 一、审查前注意事项及准备工作 1、学习、熟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2、了解施工现场环境,掌握施工总平面布置情况。 3、了解、核算施工机械、照明等用电负荷总量。 二、审查依据及所涉及到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及规范标准主要内容 (一)审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1号)、《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塔式起重机安全规范》(GB5144-94)、《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33-200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及其他相关规范标准和规程、规定。 (二)所涉及到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中1.0.3、3.1.4、3.1.5、3.3.4、5.1.1、5.1.2、5.3.2、5.4.7、6.1.6、6.1.8、6.2.3、6.2.7、7.2.1、7.2.3、8.1.3、8.1.11、8.2.10、 8.2.11、8.2.15、8.3.4、9.7.3、10.2.2、10.2.5、10.3.11 三、审查要点指南 1、用电组织设计编写、审查、批准程序和手续是否符合要求。 2、施工用电平面布置图是否与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吻合。 3、方案中是否施工用电系统图,并且是否符合要求。 4、方案中是否施工用电计算清单及材料明细表。 5、各施工用电量是否与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用电总容量匹配。 6、方案中的外电保护、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箱开关箱、现场照明、配电线路、电器装置、变配电装置、用电档案是否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中的强制性条文。 7、配电线路布置是否与施工总进度计划中的施工作业面有冲突,并确保配电线路和外电线路与设施间有比哟啊的安全距离。 8、方案中是否编有临时施工用电检测验收程序及相应表格。 9、方案中是否编有临时施工用电日常巡视维修制度及定期检查、复查、验收制度。 10、方案中是否有防雷装置设计、电气防火措施、安全用电措施。 11、方案中是否有对电工及各类用电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措施。 12、方案中是否编有临时施工用电停送电制度及相应表格。 13、方案中是否编有临时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和措施。 四、方案有编写、审查、批准程序和手续进行符合性审查 不能有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中的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五、审查结果 1、对方案是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提出审查意见。 2、对方案与施工组织设计的统一性提出审查意见。 3、对方案的保证措施是否可行提出审查意见。 4、对方案是否可行、是否同意实施或需修改等提出审查意见。

人防工程审查审批要点

人防工程审查审批要点 一、政策性: 1、根据《人防法》、《战技要求》,应明确温州市的人防工 程抗力等级为甲类常6级核6级。 2、根据温州市人防办【2011】3号文件要求,确定单建式 或附建式人防工程。单建式需要有人防资质的设计院设计。 3、按照《温州市实施人防法办法》温政发【2008】34文 件的规定要求,确定该人防工程应修建的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 4、设计单位设计的防空地下室的功能?是人员掩蔽?专 业队掩蔽?物质库,汽车库等?根据当地的人防规划及实际情况严格把控。见市办3号文件。 二、建筑专业: 1、核对该工程设计的人防地下室建筑面积、掩蔽面积是 否满足相关规定要求?且在总平面图、设计说明、平时平面图、战时平面图等图纸上的面积是否一致?2、人防总平面图是否按照人防工程审查要点(06-2008) 要求设计? 3、平时平面图和战时平面图的设计是否满足平战功能转

换设计要求? 4、战时平面图上所要求的要素没有表示到位。 5、每个防护单元的战时主要出入口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 要求。 6、临战封堵是否按照规范要求严格控制数量及尺寸。临 战封堵的地方是否注明所参照的人防图集,并且是否 标准了图集号、页、尺寸。 7、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 距离不应小于50米,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 应小于100米。 8、人防地下室设计选用图集,现行是否采用总参01-2008。 三、结构: 1、顶板底面高出地平面的防空地下室是否符合规范要 求。 2、设计说明中的荷载取值是否按照抗力等级要求取值。 3、后浇带不应穿人防口部或临战封堵处。 4、人防板拉结筋的布置是否按S型梅花状布置。 5、一框两门设计的人防墙的厚度是否达到要求。 6、防护密闭门门框墙的厚度是否达到要求。 7、活门槛和固定门槛的下槛钢筋配筋方式不同。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要点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企业编制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要点 (2008修改本) 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二00八年一月

一、施工组织设计审查要点: (一)、程序性审查: (1)、有编写人、审核人、审批人签章; (注:①、编写人为:项目经理;审核人为:项目部技术主管;审批人为:公司法人一级的技术负责人;②、如何知道其签字的真实性呢?可从公司资质、营业执照证书查证); (2)、审查其对本项目特点是否有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 (注:如审查满堂脚手架:除审查计算式,计算结论之外,还看是否有可操作的:平面图、立面图、侧面图、大样节点图,做到工人能看图就会施工的程度) (二)、强制性标准符合性的审查:(要求将方案中相关内容中相关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均编入)(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模板、起重吊装、脚后架、拆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5)、施工总平布臵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6)、《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三)、相关内容的审查: (1)、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督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各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2)、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3)、审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活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4)、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是否人名与证书一致 (5)、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6)、是否有与合同工期一致的总体进度计划;是否有总平布臵图与临时用电平面布臵图; 注: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项目部日常检查工作,按桂建安监理AL-01表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并保留检查记录; 二、建设部(2004)213号文,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审查要点: (一)必须单独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南建质安[2005]3号文)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专项方案; (2)、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

房地产开发公司图纸管理制度及审核要点指南资料

房地产投资项目图纸审核管理制度 编制:总工室 年月日

目录 二、结构施工图审查指南 03 三、施工图审图作业指引04 附件:房地产开发审图要点明细表05

一、建筑工程图纸审核制度 1、项目部图纸审核主责领导为项目总工程师,主责部门为设计部、工程部。 2、审核程序 .2.1施工图纸会审分初审、内部会审和综合会审,会审时间安排如下。 2.1.1初审:应安排在内部会审之前进行,发现问题交内部会审时解决。 2.1.2内部会审:安排在综合会审之前进行,发现问题汇总后交综合会审审定。 2.1.3综合会审:在单位工程开工前完成,会审中发现问题在会议上协商解决,由设计单位统一提出设计变更通知单发送有关单位。 .2.2图纸会审前,主持部门或主持人应事先通知参加人员熟悉图纸,准备意见,进行必要的核对和计算工作。 2.3综合会审由工程技术部做图纸会审记录,存档备查。工程技术部门应妥善保管业主方整理的综合会审纪要。 .2.4内部会审和初审由主持人做好详细记录,整理会审纪要,报公司工程管理部。 .3、会审主要内容 3.1图纸要求采用的设备、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3.2设计图纸与施工主要技术方案是否相适应。 3.3图纸表达施工深度能否满足施工需要。 3.4构建划分和加工要求是否符合施工能力。 3.5改扩建工程新老系统间的衔接是否吻合,施工过渡方案是否可行(此项除

对图纸核对外,还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实际情况校对)。 3.6各专业之间设计是否协调,如设备外形尺寸与基础尺寸、建筑物预留孔洞及预埋件与安装图纸要求、设备与系统连接部位、管线间相互关系等。 3.7设计上采用的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在施工技术、机具和物质供应上有无困难。 3.8专业图之间、专业图内各图之间的衔接配合是否妥当,表格之间的规格型号、材料、数量是否一致,有无“错、漏、缺”现象。 3.9能否满足安全经济运行要求和合理的检修作业需要。 3.10施工图纸上的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与材料表是否一致,是否符合现场实际。 4、图纸会审的记录 4.1图纸经过会审后,会审组织者应将会审中提出的有关设计问题、需及时解决的建议做好详细的记录。 4.2对会审提出的问题,凡是设计单位变更修改的,应记录清楚,尽快地请设计部门发“变更设计通知单”,施工时按“变更设计通知单”执行。

档案审核要点

档案归档审核要点: 放款审核参考下列执行,另外,增加查验涉及的权证原件是否已经归档于监察部。 一、担保业务 1、目录(一式2份,审核通过档案管理员签字送回业务一份,要求业务签收登记)。 2、告客户书。 3、面签确认书。 4、评级报告(要求AB角签字)。 5、借款合同(如为承兑业务的需要提供综合授信协议或等同文本)。 6、保证合同。 7、保证金质押合同。 8、委托担保合同。 9、反担保抵押合同(房产)及同意抵押声明(个人)、自行解决住房承诺、同意抵押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法人)、章程(法人)、抵押物价值确认书、他项权证、承租人承诺函、租赁合同、二次抵押声明。 10、抵押合同(设备)及清单、同意抵押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法人)、章程(法人)、抵押登记证明(凡是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按照章程审查,注意开会按照法律要提前通知,否则就全部签署)

。 11、抵押合同(存货)及清单、同意抵押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法人)、章程(法人)、第三方保管协议、第三方的身份证复印件。12、质押合同(存货)及清单、同意质押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法人)、章程(法人)、第三方保管协议、第三方的身份证复印件。13、反担保书个人、签署人的身份证、涉及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单身的提供单身证明。 14、反担保书法人、同意担保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法人)、章程(法人)。 15、履约金协议(不要求归档在档案中,单独保管、目录不要写)。 16、股权质押合同、出质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意质押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质押公司的章程、如股东为法人的还需该股东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该股东的章程、质押权证。 17、厂房租赁合同、涉及所租的厂房的土地证或其租赁合同、地上建筑物图纸(企业盖章)。 18、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第三方对应收账款的确认书、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书、人民银行做登记的回单。 19、房产证质押的,公章等物品质押的,需要印鉴卡、房产证复印件等所质押物品的复印件以及质押声明。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要点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要点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概述 一.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目的和准则 1.审核目的 第一方(公司):◇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确定体系的符合性、有效性; ◇为迎接外审做好准备。 第二方(顾客):◇选择合格供方; ◇对已建立合同关系的供方进行控制。 第三方(机构):◇为顾客提供信任; ◇减少重复的第二方审核; ◇认证注册,证实能力。 2.审核准则,即依据的要求 ◇GB/T 19001 idt ISO 9001、YY/T 0287 idt ISO 13485; ◇组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相关法律法规; ◇产品标准、合同等。 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特点 ◇被审核的质量管理体系必须是正规的,清晰的;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是一项正式活动;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是一个抽样过程,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和局限性;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是通过过程评价进行的。 三.审核原则 1.以下原则与审核员有关 ◇道德行为:职业的基础; ◇公正表述:真实、准确地报告的义务; ◇职业素养:在审核中勤奋并具有判断力。 2.以下原则与审核有关 ◇独立性:是审核的公正性和审核结论客观性的基础; ◇基于证据的方法 四.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审核方案 ◇审核方案的授权; ◇审核方案的制定; ◇审核方案的实施; ◇审核方案的监视与评审; ◇审核方案的改进。

☆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一.审核活动 依据ISO19011:2002,典型的审核活动氛围下列几个阶段: ◇审核的启动; ◇文件评审的实施; ◇现场审核的准备; ◇现场审核的实施; ◇审核报告的编制、批准和分发; ◇审核的完成。 二.审核的启动 本阶段包括如下活动和内容: ◇指定审核组长; ◇确定审核目的、范围和准则; ◇确定审核的可行性; ◇选择审核组; ◇与受审核方建立初步联系。 1.指定审核组长 ①审核组长的职责 ◇根据审核方案确定本次审核目的、范围和依据; ◇评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编制审核计划; ◇与受审核方和委托方进行沟通; ◇组织、指导审核组工作,控制、协调审核全过程; ◇组织得出审核结论; ◇编制并提交、分发审核报告; ◇负责对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跟踪验证并报告结果。 ②审核组长应具备如下条件: ◇经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培训合格; ◇有一定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实施和审核的经验; ◇有一定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了解本组织产品涉及到的专业技术内容; ◇与审核区域和活动没有直接责任关系。 2.确定审核目的、范围和准则 ①审核目的 每次内审的目的应在审核方案中明确规定。但审核组长在接受任务时,应与方案管理人员沟通做进一步确认。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评价质量管理体系与审核准则的符合程度; ◇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按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及安排有效实施; ◇寻求质量管理体系的改进机会;

施工方案审查要点(新版)

施工方案审查要点(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488

施工方案审查要点(新版) 施工方案是针对某些特别重要的,技术复杂的,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的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编制的,如深基坑,特大构件吊装,季节性施工方案等。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因此,审查方案具有其应针对性。 1、工程概况和工程特点 该部份主要从设计要求、地理地质情况、地区气候特征、场地交通条件、合同要求等角度进行描述和分析,并对工程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进行归纳,特别是特殊工艺和工程重点方面要进行简要的分析,并提出初步的设想。审查时,应对以上方面的编写内容进行逐一核实。 2、施工方案的编制依据主要有: 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勘查调查得来的资料和信息,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查验收统一标准,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及机械性能手册,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施工企业的生产能力,技术水平等等。有些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方案时,采用已经作废的

5、施工机械审查要点

施工机械 审查要点 一、审查前注意事项及准备工作 阅读施工机械的有关技术资料及使用说明书。 二、审查依据及所设计到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及规范标准主要内容 (一)审查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云南省基础工程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塔式起重机安装资质及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二)所涉及到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JGJ33-200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2.0.1条:操作人员应体验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管理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方可持证上岗。 (三)所涉及到的规范标准主要内容 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4.4.2条: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35; (2)基础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1/1000; (3)埋设件的位置、标高和垂直度以及施工工艺符合出厂说明书要求。 6.12.2条:施工升降机地基应浇筑混凝土基础,其承载能力应大雨150kPa,地基上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为10mm,并应有排水措施。 2、《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 7.1.2条:低架物料提升机基础,当无设计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土层压实后的承载力,应不小于80kPa; (2)浇筑C20混凝土,厚度300mm; (3)基础表面应平整,水平度偏差不大于10㎜。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4.1.4条: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 4.1.4规定。 表4.1.4起重机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kv) <1 10 35 110 220 330 500 安全距离(m) 沿锤子方向 1.5 3.0 4.0 5.0 6.0 7.0 8.5 沿水平方向 1.5 2.0 3.5 4.0 6.0 7.0 8.5 三、审查要点指南 (一)重点审查内容 1、审查施工机械是否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2、审查桩基棘手具有省建设厅建筑业管理处颁发的基础工程施工机械备案手册及单机备案卡;审查塔式起重机是否具有省建设厅建筑业管理处颁发的建筑起重机机械备案证及单机备案卡。 3、审查施工机械的平面布置位置是否合理,与高压线路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信贷审查审批要点大纲

信贷审查审批业务风险分析与管控要点 授课目的:通过一天的课程,帮助学员如何辨别客户贷款需求的真实性,掌握客户财务资料的分析方法以及第二还款来源 变现的可行性分析要点。达到加强对信贷风险的管控的目 的。 授课对象:农商行风险部门风险经理 授课时间:一天 一、信贷风险分析 1、什么是信贷风险 2、信贷风险的形成原因 三方面的原因形成: (1)、经济运行的周期性; (2)、对于公司经营有影响的特殊事件的发生; (3)、银行自身风险意识不强、风险管理能力减弱。 3、信贷业务操作行为方面的问题 (1)、贷时审查风险把控不到位 如何把握识别客户贷款真实用途的技巧 (2)、存续期管理不到位 4、如何有效进行信贷风险分析 (1)、提倡主动排查、分析(识别)、揭示信贷风险 (2)、分析信贷风险就是分析客户还款能力风险 (3)、财务分析是发现客户风险的基本方法

(4). 财务分析的核心——??? 如何发现粉饰财务报表的技巧 如何分析现金流 关注应收应付款非正常变动 (5). 其他一些有效的信贷风险分析方法 5、什么是最有效的风险管控 发展优质客户是最有效的风险管控 什么是优质信贷客户? 核心要求是还款能力好, “六好”是还款能力的实际体现 二、信贷业务岗位管控职责 信贷工作两件事 ——找到优质客户,找出风险客户 客户经理两项工作职责 ——调查客户真实情况,报告客户变化情况(做好存续期管理,尽职免责) ——调查真实情况、报告变化情况 三、信贷风险部门事后化解与补救 1抵押物价值不能覆盖债权额 2协调法院快速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积极参与另案查封被 执行人的财产分配 3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为夫妻一方,实际为夫妻共同债

钢结构施工方案审查要点

钢结构施工方案审查要点 1、工程概况和技术特点 在此一节中可以看出施工方对施工图纸的消化程度,同时也可反映出施工方的工程施工经验和技术保障系统的强弱。因此,在审查这一节时应注意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技术特点、难点的分析是否切中要害,是否有他们自认为施工困难的方面或应注意的事项,对此应分门别类作记录,在施工过程中重点监控 2.施工作业工艺及主要技术措施 本节是“钢结构施工组织设计”的核心内容。由于钢结构工程涉及到制造和安装两个施工现场,因此本本节内容应涵盖两现场的工艺内容。施工组织设计不如施工技术方案或施工技术措施对施工工艺的描述那么详实,但要求主干明确,逻辑性强,工艺特征要切中要害,因此,对此节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2.1制造加工工艺程序有无矛盾与前后倒置现象。 一般来说其加工工艺是:①确认进场材料;②电脑或1:1实样出落料尺寸零件图;③落料矫正、编号、堆放;④零部件成型、刨边矫正;⑤1:1拼装胎模组合确认及拼装检验;⑥焊接、检验及矫正;⑦制孔、端面加工;⑧预组装、检验;⑨编号拆开堆放;⑩表面除锈及表面处理,涂装作记、检验;⑾出厂。 2.2审查工艺顺序中是否有关键工序遗漏和倒置情况。 如材料进场后不经确认、跨过电脑或1:1实样确定落料尺寸就开始落料,不经1:1

拼装胎模确认就进入拼装等。其材料确认包含两方面内容:其一是对材料材质、规格、型号进行确认;其二是对材料应进行第一次矫正以达到可用标准的确认。由于施工单位一般对材料的要求重视不足,在钢结构施工组织设计中,此项的描述常被忽略。 电脑或1:1实样确定落料尺寸这一工序过程相当重要。现在的钢结构施工图设计逐渐向国际惯例靠拢,设计方不再出详细的节点大样构造图,其杆件多为单线图,而节点构造只给出连接原则,节点板厚、焊缝长度要求、连接螺栓排列及数量和螺栓规格等不给节点、大样详图。往往要求施工单位按轴线交接要求及节点连接原则进行二次设计,在工程中通常把这些二次设计施工图称为“转换图”。如施工方未接触过这类设计,则往往会以为是设计不完善,而要求设计方补充详图。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施工方的技术素质还停留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水平。因此监理人员应对这一工艺过程引起足够重视,否则落料过程中将易产生成批废料的严重后果。 2.3在1:1拼装胎模完成后应对胎模进行确认。 确认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尺寸(包括成型外型几何尺寸、轴线交点位置尺寸);二是是否便于脱模,是否有阻碍拼装点焊、影响辅助拼装线作标记的地方等。在有些施工单位的钢结构施工组织设计中,根本不提及这一过程,或者即便提了也不作细的要求,使工艺失控。此工艺过程必须是放在拼装之前,拼装有两类,一是小件拼装,一般是拼成零件或部件;另一类是中拼组成构件。预组装应放在焊接、成型、矫正、制孔、端面加工后进行,决不能与小件拼装及中拼一并同时进行,如施工方把三者过程混在一起,应在审查中给予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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