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指南》修改条款说明与解读
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2章节国际实审
第二章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1.引言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是指对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入国家阶段要求获得发明专利保护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可以是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2条未经国际初步审查的国际申请,也可以是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39条经过国际初步审查的国际申请。
2.实质审查原则2.1实质审查的基本原则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7条(1) 的规定,任何缔约国的本国法不得对国际申请的形式或内容提出与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同的或其他额外的要求。
专利合作条约第27条(5) 又规定,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中,没有一项规定的意图可以解释为限制任何缔约国按其意志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的自由。
尤其是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关于现有技术的定义的任何规定是专门为国际程序使用的,因而各缔约国在确定国际申请中请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可以被授予专利权时,可以自由适用本国法关于现有技术的标准。
基于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对于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应当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审查:(1) 申请的形式或内容,适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规定,但上述规定与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同的,以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
(2)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适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规定。
2.2与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有关的条款本章第2.1节(2) 中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涉及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以下条款: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发明的定义;专利法第五条: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避免重复授权;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先申请原则;专利法第二十条:保密审查;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五) 项: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发明的充分公开;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和第一百零九条:遗传资源来源的披露;专利法第二十九条:优先权;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二条:单一性;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及分案申请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发明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完整版)《专利审查指南》解读中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的解读
第三次专利法修正案第25条第1款第6项规定,对“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不给与专利保护。
在根据本条款进行审查时,要从该条款的3个构成条件来审查。
首先,是平面的印刷品(不考虑形状),不包括墙纸、纺织品、摩托车贴花等;节至9.2节)。
在原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法律框架下,专利法第31条第2款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
也就是说,原则上,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只能包含一项外观设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由于修改后的审查指南将“同样的外观设计”定义为“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因此,针对同一产品所使用的相近似外观设计,如果作为一件申请提交,则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分别提交,则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一旦被认定为属于“同样的外观设计”,则专利权人只能保留一项专利,同一产品所使用的其余的相似外观设计将被宣告无效。
另外,通过问卷调查和企业调研发现,在工业设计实践中,设计者或者企业通常会就同一产品设计出多个相似的设计。
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角度来说,如果一种产品仅提交一项外观设计,那么所形成的权利保护范围只是针对所述一项外观设计形成的保护范围;如果同时提交多个相似外观设计,这些相似的外观设计本身形成一个保护圈,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专利保护范围显然比一项专利所形成的保护范围大。
因此,为了解决专利实践中的这一困境,增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力度,第三次专利法修正案增加了相似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制度。
在《专利审查指南》中,允许合案的条件有两种:一种是按照无效程序中同样外观设计的实质相同的判断标准,即找不同外观设计之间的差异。
这种方式比较严格,但产生的问题是,如果初审审查员认为是不相似的外观设计,则会要求申请人分案,授权后,在无效程序中,复审委对于相似的认定可能与初审不同,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同样的外观设计”,因此被无效;变化等情形申请。
专利审查指南(2010)实审修改介绍
A9
A9
R13.1
原条款及其内容
新条款及其内容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 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 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也没有 现有技术 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 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 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 向国务院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 A22.2 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 A22.2 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 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 件中。 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 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 件中。
(5) 因抵触申请定义改变导致的R类文献定义的变化 (第七章第12节)
修改前:在申请日或申请日后公开的同一申请人的属于同样 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或专利申请文件以及他人在申请日向专 利局提交的、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或专利申请文件。
A:申请在前公开在后的同一申请人的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或专 利申请文件 B:申请日由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或专利 申请文件
新条款及其内容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 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 专利, 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 终止, 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 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 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 请的人。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介绍
实质审查部分
修改内容
适应性修改 新颖性(第三章) 同样的发明创造(第三章) 遗传资源(第一章和第十章) 保密审查(第八章) 其他修改 申请文件修改的时机和方式(第八章) 分案申请(第六章) 驳回条件(第八章)
专利审查指南 修改对照版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对照版
对于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对照版,这涉及到专利审查指南的修订和更新。
专利审查指南是专门用于指导专利审查员在审查专利申请时所遵循的标准和程序。
对于修改对照版,一般是指对已有的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了修订或者更新,并将修订后的内容与原有的内容进行对照,以便于用户可以清楚地看到修改的部分。
在修改对照版中,一般会列出原有的专利审查指南的内容,然后在旁边或者下方标注上修订后的内容,以便于用户对比查看。
这种对照版的修改方式可以帮助用户快速了解到专利审查指南的更新内容,以及对之前的标准进行了哪些修改和调整。
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对照版对于专利申请人和专利代理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他们可以通过对照版清晰地了解到专利审查标准的变化,从而更好地准备和撰写专利申请文件,以符合最新的审查要求和标准。
同时,对于专利审查员来说,修改对照版也是非常重要的参考资料,可以帮助他们准确地理解和执行最新的审查标准,提高审查效率和质量。
总之,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对照版对于相关利益相关者都具有
重要意义,它可以促进专利审查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进行。
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帮助你更好地了解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对照版。
发明专利申请的修改与超范围
发明专利申请的修改与超范围孙方涛;李燕【摘要】修改是发明专利申请的一个普遍问题,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中,修改超范围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发明专利申请的授权范围和授权后权利的稳定性.在<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文义范围内,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实质审查中修改超范围标准显得尤为重要.修改超范围的严格标准有利于我国对专利信息的利用.因此,在我国目前的阶段,应该选择严格修改超范围的标准.【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年(卷),期】2011(000)006【总页数】6页(P89-94)【关键词】修改;超范围;专利法三十三条【作者】孙方涛;李燕【作者单位】专利审查协作中心;专利审查协作中心【正文语种】中文已经授权的发明专利绝大多数都经过了修改,修改是大多数发明专利申请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对专利申请修改的内容与范围做出了规定,《审查指南》从2006 版开始对《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做了明确的定义,并要求“严格掌握《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1.《审查指南》(2006版)第二部分第八章5.2.1节。
,《专利审查指南》(2010 版)沿用了上述规定。
《审查指南》对《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定义以及实际执行的尺度,使得中国关于修改的规定不同于欧洲、美国和日本的规定,该规定与客体问题的规定等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规定。
随着该规定执行的深入,以超范围为理由作出驳回决定的案件所占的比例也越来越高,由此发明专利申请的修改与超范围成为一个热点。
本文从修改的法律依据、修改的立法目的、如何理解不得超过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修改超范围的判断、和不适用《专利法》三十三条判断修改的特殊情况这五个方面进行讨论。
我国的专利体系在不同的层次对发明专利的修改进行了规定。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对专利申请修改的内容与范围做出了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对主动修改的时机做出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对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做出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赋予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职权修改的职能;第四十三条第一款2.2001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该条款仅仅是驳回条款,2010年2月1日起实施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该条款既是驳回条款也是无效条款。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修改解读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修改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1.1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修改解读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定于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引导专利申请和审查实践,现对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修改背景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经济科技快速发展对审查规则的诉求,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断完善专利审查标准,为创新主体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充分调研社会主体需求、总结审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开展《指南》全面修改工作。
二、修改过程2020年5月我局启动《指南》全面修改工作,此次修改涉及内容较多且在时间进度上有一定的层次性,因此分两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第一批征求意见稿)》(涉及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于9月30日至11月15日面向社会发布,在收到相关意见后,经整理、归纳、分析和论证,采纳了合理意见,并据此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审议后的修改内容于12月14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九一号公告发布,并将于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三?主要修改内容本次修改涉及《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主要对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标准、化合物新颖性的审查标准、化合物和生物领域创造性的审查标准进行了明确和完善。
(一)与补交实验数据有关的修改(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5节)本次修改旨在响应国内外创新主体呼吁,进一步明晰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标准。
一方面,将201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4号)相关修改内容移至第3.5.1节,作为补交实验数据的一般“审查原则”,并进一步明确了“对于申请日之后申请人为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等要求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
2023年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对照页
2023年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对照页根据2023年的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对照页,以下是修改的内容和议题的简要说明。
本文将详细阐述每个修改的内容,并分析对专利审查过程的影响。
1.审查标准的修改在审查标准的修改中,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的变化:1.1修改明确的审查准则和条款在2023年的指南中,明确了一些审查准则和条款,旨在提供更明确的指导。
例如,明确了对于软件相关的发明,评估其技术效果和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创新性的要求。
这将有助于提高专利审查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1.2增加对技术效果和技术方案的要求2023年的指南还强调了评估发明技术效果和技术方案的重要性。
鼓励审查员在评估专利申请时更加关注技术效果和技术方案,特别是在软件和计算机相关的发明中。
这一修改有助于确保专利审查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1.3强化对技术贡献的评估为了提高专利审查的质量和有效性,2023年的指南进一步强调评估发明技术贡献的重要性。
对于具有广泛前置技术或技术难度不大的申请,审查员需要更加详细和具体地评估技术贡献。
这一修改有助于减少低创新性申请的通过率,提高专利审查的质量。
2.流程和要求的修改在流程和要求的修改中,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的变化:2.1修改了某些申报材料的要求2023年的指南对某些申报材料的要求进行了修改,以提高审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例如,在软件相关的发明申报中,要求申请人提供详细的源代码和相关文档,以便审查员在评估时更好地理解发明的技术特点和创新点。
2.2增加了对外观设计专利审查的特殊要求在对外观设计专利审查的特殊要求中,2023年的指南引入了更加详细和具体的审查标准。
例如,对于类似设计和与现有设计相似的外观设计申请,审查员需要更加详细地评估其在外观上的差异和创新点。
这一修改有助于提高外观设计专利审查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3.审查考量的修改在审查考量的修改中,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的变化:3.1修改了对发明的技术效果和技术方案的考量2023年的指南明确了在审查过程中对发明的技术效果和技术方案的考量。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4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4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7.02.28•【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4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4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申长雨2017年2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一、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的修改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第(2)项之后新增一段,内容如下:【例如】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第(1)项第一段中的“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 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修改为“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 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本身”。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第(1)项第三段第一句中的“仅由所记录的程序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修改为“仅由所记录的程序本身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三、第二部分第九章第3节的修改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3节第(3)项中的例9。
四、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第1段第1句中的“即实现该方法的装置” 修改为“例如实现该方法的装置”。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第1段第3句中的“并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各项功能是由哪些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修改为“所述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包括硬件,还可以包括程序”。
专利审查指南解读中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的解读
第三次专利法修正案第25条第1款第6项规定,对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不给与专利保护。
在根据本条款进行审查时,要从该条款的3个构成条件来审查。
首先,是平面的印刷品(不考虑形状),不包括墙纸、纺织品、摩托车贴花等;其次,其外观设计是针对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而作出的;第三,判断所述设计是否主要起标识作用”。
主要起标识作用”是指主要使消费者识别被装入的商品或者被附着的产品的来源或者生产者。
如果针对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结合所作出的设计具有装饰性,则不属于主要起标识作用”。
根据上述标准,立体产品,例如包装盒等,不属于平面产品,因此,不属于本条款排除的对象。
对于平面产品,以图1至图4 (见下图)为例,这4幅图片所表示的外观设计都属于平面印刷品(即符合条件1),其外观设计也是针对图案、色彩而作出的(即符合条件2),但是图1和图2的外观设计虽然具有使消费者识别被装入的商品或者被附着的产品的来源或者生产者”的作用,但是,其包含了以色彩构成的爆炸形图案设计,具有明显的装饰作用,因此,图1和图2所示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图3和图4所显示的外观设计不但是平面产品的,而且其中的图案仅具有使消费者识别被装入的商品或者被附着的产品的来源或者生产者”的作用,没有任何装饰性作用,所以,不符合本条款的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瓶贴等平面产品,如果申请人将所述瓶贴贴在瓶子等立体产品上,作为一件产品整体提交,这种情况,将不适用本条款的规定。
申请的形式1•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相似外观设计第三次专利法修正案增加了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制度(见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节至节)。
在原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法律框架下,专利法第31条第2款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
也就是说,原则上,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只能包含一项外观设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浅谈《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图形用户界面规定
丛Q:丝,垫!垒壹生型堂2Q!垒:鳇浅谈《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图形用户界面规定口颜亚辉(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00)摘要:电子产品已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而作为产品与人类互动的界面~图形用户界面领域的抢先占领就意味着成功。
图形用户界面也正式被我国承认并很快进入实践阶段。
本文重点讨论此次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修改,并对照国外的相关立法规定提出些意见与建议。
关键词:图形用户界面;GUI;专利审查指南:知识产权随着未来智能手表、GOOGLE智能眼镜的慢慢普地在国内及,再改变形态的,也属于保护的客体,可以在视图中公开两个以上的图像或加上现在满街的都是的且离不开人们生活智能手机、平板电脑、MP3、是两个以上的实施例,但必须在说明书的视图说明中进行说明”设计可电子书等电子产品,而图形用户界面让这些外表单一的产品更加丰富以变动的性质”,以及清楚解释申请专利范围,但并不包括视图中未公美观且联通了人机互动的桥梁,更大大提高了人们对产品的用户体验。
开的图像。
我国政府也看到了这一点,于是也终于把之前专利争夺的焦点一图l-2日本形用户界面的修改作为2013年《专利审查指南》的重点工作,并于2013从2006年日本《意匠法》修改了”外观设计”的定义,把图形用户界年lO月22日发布了修改草案的意见征求稿。
这次修改后是什么内面的规定加入外观设计的定义中,2007年的《意匠审查基准》对图形用容?修改后与国外哪些不同?下面本文就对此简单探讨探讨。
户界面详细解释了其含义,图形用户界面如要受保护须具备的条件:第一、图形用户界面概述一,图形用户界面设计显示的是产品实现其功能所必须的内容,并应当图形用户界面又称图形用户接17:1(Graphi cal User Interface,GUI),与产品本身功能有直接联系:第二,该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得通过设备自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操作环境的用户接口。
①用户界面范身的显示功能进行显示,而不能通过外接显示设备(如录像机、DV D等)围很广,并不是仅仅局限于计算机软件的用户界面,还包括工业产品屏显示。
专利审查指南2023修订对照版
《专利审查指南2023修订对照版》是一份详细列举了专利审查最新修订内容的文件,旨在帮助相关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新规定。
该指南详细对比了2023年修订版与之前版本之间的差异,以便读者能够快速了解变化内容。
在本次修订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专利申请的审查流程:对于专利申请的审查流程进行了优化,以提高审查效率。
具体包括减少审查周期、简化审查流程等措施。
2. 专利质量的提高:为提高专利质量,本次修订加强了对专利申请的实质性要求,增加了对创新性、实用性和工业适用性的审查力度。
3. 专利权利要求的明确性:为确保专利权利要求的清晰度和明确性,本次修订对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减少专利纠纷的发生。
4.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对于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本次修订提供了更为详细和明确的指导,以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与之前版本相比,2023修订版更加注重专利申请的实质性要求,强调创新性和实用性,同时简化了审查流程,提高了审查效率。
这些变化将有助于提高专利质量,保护创新成果,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
总之,《专利审查指南2023修订对照版》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对于从事专利申请和专利保护工作的人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通过认真学习和掌握这些修订内容,将有助于更好地开展专利工作,为科技创新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2020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解读
2020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0.01.2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2020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解读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定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引导专利申请和审查实践,现对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修改背景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回应创新主体对进一步明确涉及人工智能等新业态新领域专利申请审查规则的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了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专题研究,在梳理问题和总结审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启动了《指南》修改工作。
此次修改细化了相关领域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澄清了审查实践中很多疑难问题,力图实现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支撑创新驱动发展的目标。
二、修改过程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8月正式启动了《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的完善性修改工作,形成《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于2019年11月12日至12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收到意见后,经整理、归纳、分析和论证,采纳了合理意见,并据此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送审稿)》。
2019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2月31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四三号公告发布。
新修改的《指南》将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三、修改内容《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新增第6节,“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下设6.1、6.2和6.3小节,分别为“审查基准”、“审查示例”以及“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本次修改结合具体示例,对此类申请的授权客体、新颖性和创造性、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撰写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审查基准(第6.1节)在6.1节“审查基准”部分确立了审查的一般原则。
论发明专利申请中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①尹新天 . 中国专利法详解[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410-411. ②国家知识产权局 . 专利审查指南 2010[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第二部分第八章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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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 “图 6 是图 5 局部 C 的放大图。”
案例分析:《专利审查指南 2010》中规定说明书附图 表 示 的 内 容 也 属 于“ 原 说 明 书 和 权 利 要 求 书 记 载 的 范 围”,本案例中修改前说明书“附图说明”部分对“图 6”的 说明存在明显错误,根据附图内容可以判断图 6 是图 5 局 部 C 的放大图,修改后申请人删除了“图 6 是本发明的照 明装置的正立面图”,克服了“附图说明”明显有误的缺
本身就隐含了按比例配料,而“称装料”本身也隐含了称 取一定重量。因此,笔者认为上述修改不超范围。需要 指出的是,如果说明书中的插图无法使用文字表述(例如 插图为复杂的工艺流程图、结构图、原理图等),则申请人 可以采用另外一种补正方式,将说明书中的插图移入说
2 C 图5 3
4附图
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进行了修改,将说 明书中的插图改用文字表述的方式。补正后的文字内容 与原图记载的内容基本一致,但是增加了“按比例选取” 和“一定重量的”这两处限定性词语,上述词语在原插图
中并没有记载,而且在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 书中也没有记载。但是不难看出,上述两处限定其实是 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从原文中获知的,比如:“配料”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审查原则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修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 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原说明书 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 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 内 容 以 及 说 明 书 附 图 能 直 接 地 、毫 无 疑 义 地 确 定 的 内 容②。“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是指“能够明确推 导出来的内容”,判断主体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基于
浅谈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及修改申请文件应注意的问题
浅谈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及修改申请文件应注意的问题浅谈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及修改申请文件应注意的问题专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这说明发明专利申请若要获得专利权,申请人必须在自申请日起三年内提请实质审查,超过三年的期间,就会导致该发明专利申请被视撤回的法律后果。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后,审查员会依法提出各种审查意见,指出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包括形式上的和实质性的缺陷。
申请人必须深入理解审查员的各条审查意见,有的放矢地进行答复,否则,会延长审查的周期,推迟授权的日期,不利于申请人,而且申请人在陈述意见的同时经常还要修改申请文件。
审查员很多时候会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和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关于申请文件的修改不能超范围的规定提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本文仅就如何更好地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提出一点拙见,以便抛砖引玉。
关于发明专利申请不具有创造性的意见陈述通过统计审查员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可知,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提出发明专利申请不具备创造性的几率较大。
因影响创造性的因素很多,审查员和申请人对所申请的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持不同看法的情况时有发生。
申请人一定要实事求是,若该发明专利申请真的不具有创造性,也不必费时费力地争辩。
但有时由于审查员所掌握的专业领域知识与该发明的技术领域相距较远,因而对发明的技术方案没有完全理解的情况是存在的,申请人就应该协助审查员更好地理解其发明内容,通过意见陈述,互相交流形成一致的看法,说服审查员接受其意见,并获得授权。
审查指南(2001修改)
审查指南(2001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1.10.18•【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01.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申请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本专利审查指南。
现将该审查指南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3月10日发布的审查指南及其后发布的审查指南公报同时废止。
局长王景川二00一年十月十八日审查指南(2001年10月18日修改)目录前言第一部分初步审查第一章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第三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第四章专利分类第二部分实质审查第一章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第二章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第三章新颖性第四章创造性第五章实用性第六章单一性和分案申请第七章检索第八章实质审查程序第九章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问题第十章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第三部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第一章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初步审查第二章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宣告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复审请求的审查第三章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第四章关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口头审理的规定第五章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性判断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五部分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第一章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第二章专利费用第三章受理第四章专利申请案卷第五章保密第六章通知和决定第七章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第八章专利公报和说明书全文的编辑第九章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前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受理、审批专利申请,专利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各项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复审及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并作出决定。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制定本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
专利申请的“修改”说明
一、增加了实审程序中的几个本原则(第2.2节)
实质审查程序是发明专利审查赖以合法进行的重要保证,只有建立、健全并且严格遵守规范的审查程序,才能客观、公正、准确和及时地完成专利审查;而为了保证审查程序的贯彻,必须明确并且遵循审查程序中的基本法律原则,从而确保依法行政、依法审查。
本次修改明确了实质审查程序三个公认的基本原则,即:
节约程序原则应当服从于请求原则和听证原则。
二、关于审查文本的确定(第4.1节)
在一份案卷中,可能包括原始申请文本和多份修改文本。因此,进行实质审查以及在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而进行继续审查时,首先都需要确定以哪个文本作为实质审查的基础。
2、首次审查文本的确认
(1)符合实施细则第51条第1款的修改文本,可以接受。
(2)不符合实施细则第51条第1款,但消除了原申请中的某些缺陷,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的修改文本,可以接受。
(3)不符合实施细则第51条第1款,并非是为了消除申请文件中所存在的且审查员也希望克服的缺陷,而是为了扩大其保护范围的修改文本,可以不接受,而是采用之前的文本作为首次审查文本。
新修改的审查指南中,将上述修改区分为两种情况:
1、第一种是克服了申请文件中原来存在的缺陷的修改
尽管申请人的修改不符合实施细则第51条第1款的规定,但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情况,且消除了原申请中的某些缺陷,这些缺陷实际上也是审查员希望克服的,从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出发,明确了也可以接受并且允许这种修改。
(3)修改超范围文本的处理:
对于从时机和/或方式上可接受的修改文本,无论修改的内容是否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均应当作为实质审查的文本。
对于全部权利要求的修改均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范围的情况,可以同时对该次修改之前的文本进行实质审查,以便申请人进一步修改时参考,从而节约审查程序。
PCT19-28-34-41条修改介绍
PCT19-28-34-41条修改介绍1、总的原则:所有修改不能超出原始说明书及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2、修改的阶段:按专利合作条约(PCT)第19、34条修改发生在国际阶段;按28/41条修改发生在国家阶段。
如果PCT申请没有进入国家阶段,就不会出现按第28/41条修改。
3、按19条修改,发生在PCT第I章规定的程序中:提出PCT国际申请后,检索单位在一定的时间(通常几个月吧)内会做出检索报告,并制作书面意见发给申请人,申请人自该文件发出日起2月内,针对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中的问题,可以向国际局提交修改文件。
注意:按19条修改只能修改权利要求,不能修改说明书等。
修改后的文本随公开文本一起公布(公开文件中有两份权利要求——原始提交的和后来修改的);4、按34条修改,发生在PCT第II章规定的程序中,这一程序为可选程序,如果申请人在收到第I章程序中的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后,发现专利性不高,想修改文件并进一步想知道修改后的文件的专利性,那么可以向国际局提出请求来启动第II章程序,需要另外缴纳规定的费用。
注意:按34条修改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等等。
启动第II 章程序这一阶段也就是所谓的国际初步审查,提交的修改文件(审查基础文件)以附件的形式提交,所以在《审查指南》中是以“国际初步报告附件的译文”字样出现(就是这个意思了)。
5、按28/41条修改,即进入国家阶段时的修改,表述“28/41”不必分开,只要是在进入国家阶段时修改都可以这样写,不必管是按28还是41条修改。
大致解释一下:上面提到过PCT 第I章程序、PCT 第II章程序,这两章程序中分别对应28和41条。
按28/41条修改可以修改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等。
注意:如果未对文件作出任何修改,就没有必要请求按34条进行修改,即使申请按34条修改,得出的结论跟之前的检索报告一模一样。
所以,要启动34条程序,请修改文件后再进行。
否则浪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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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修改说明
• 方法权利要求
方法 产品
• 程序模块构架 权利要求
• 包括程序组成 的装置权利要求
产品
产品
• “介质+计算机程 序流程”权利要求
“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的方案
17
案例说明
案例一
该案例虽然涉及电子商务支付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利用销售 点(POS)交易系统完成交易的方法,其主题名称虽然为“一种交易 方法”,但其方案整体包含有“POS终端读取卡片信息”、 “POS终端与移动终端建立通信连接”、“移动终端同POS平台 进行交互”等一系列技术特征。
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纯粹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 方法,其方案能够促使交易成功,从而提升用户体验,不应当依 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25
“计算机程序本身”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
#include <stdio.h>
int main(void) { printf("hello world"); return 0;}
源代码
程序流程
涉及计算机程 序的发明
目标代码
26
修改说明
• 进一步明确版权法【保护程序的“表达”】与专利法【保护解 决方案】在涉及计算机程序保护方面的区别
1
修改方案
2
修改说明
3
小结
小结
42
修改简介
• 修改位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 第十章“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 查的若干规定”第3.4节“关于实施例”
• 涉及问题:有关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数 据的问题
43
修改对照稿
修改前
修改后
3.4 关于实施例
3.4 关于实施例
由于化学领域属于实验性科学,
由于化学领域属于实验性科学,
10
修改说明
修改前的《专利审查指南》
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在判断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是 否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 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以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 容均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及智 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也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11
修改说明
修改前的《专利审查指南》
【例如】
审查专利申请的方法;
速算法或口诀;
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等方面的管 数学理论和换算方法;
理方法及制度;
心理测验方法;
交通行车规则、时间调度表、比赛规则; 教学、授课、训练和驯兽的方法;
演绎、推理和运筹的方法;
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
图书分类规则、字典的编排方法、情报检 统计、会计和记账的方法;
21
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 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
22
第二部分第九章
允许采用“介质+计算机程序 流程”的权利要求的表达方式
A
明确装置权利要
求的组成部分可 B
以包括程序
修改内容
C
将“功能模块”修 改为“程序模块”
D
删除第3节【例9】 23
(一) 允许采用“介质+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权利要求的表达方式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指 令),其特征在于,该程序(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 权利要求x 所述方法的步骤。
28
第二部分第九章
允许采用“介质+计算机程序 流程”的权利要求的表达方式
A
明确装置权利要
求的组成部分可 B
以包括程序
修改内容
C
将“功能模块”修 改为“程序模块”
D
删除第3节【例9】 29
多数发明需要经过实验证明,因此说 多数发明需要经过实验证明,因此
明书通常应当包括实施例,例如产品 说明书通常应当包括实施例,例如
的制备和应用实施例。
产品的制备和应用实施例。
(1)说明书中实施例的数目,取 (1)说明书中实施例的数目,取
决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的概况程 决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的概况程
度,例如并列选择要素的概况程度和 度,例如并列选择要素的概况程度
14
修改说明
修改理由
修改前的《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商业实施等方面的管理方 法及制度作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涉及金融、保险、证券、租赁、拍卖、 投资、营销、广告、经营管理等领域的商业模式创新不断涌现, 这些新商业模式市场运行效果好、用户体验佳,提升了资源配置 和流动效率,节约了社会成本,增进了社会福利,因此应当对此 类商业模式创新中的技术方案给予积极鼓励和恰当保护,不能仅 仅因为技术方案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就不授予专利权。
20
修改说明
为落实中央文件要求、促进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满 足创新主体对商业模式等新业态创新成果的专利保护需求。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中增加: 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 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 的可能性。
9
修改说明
修改前的《专利审查指南》
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 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 动作为媒介,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智力活动的规则和 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 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 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它既不符合专利法 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又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 项规定的情形。因此,指导人们进行这类活动的规则和 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13
修改说明
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
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2)除了上述(1) 所描述的情形之外,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 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 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 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 利权的可能性。 【例如】 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 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 利权的可能性。
索的方法、专利分类法;
乐谱、食谱、棋谱;
日历的编排规则和方法;
锻炼身体的方法;
仪器和设备的操作说明;
疾病普查的方法和人口统计的方法;
各种语言的语法、汉字编码方法;
信息表述方法;
计算机的语言及计算规则;
计算机程序本身。
12
修改说明
修改前的《专利审查指南》
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2)除了上述(1) 所描述的情形之外,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 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 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 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 利权的可能性。
32
第二部分第九章
允许采用“介质+计算机程序 流程”的权利要求的表达方式
A
明确装置权利要
求的组成部分可 B
以包括程序
修改内容
C
将“功能模块”修 改为“程序模块”
D
删除第3节【例9】 33
(三)将“功能模块”修改为“程序模块”
修改前
修改后
34
修改说明
能够更好地反映技术本质,同时避免与一般的“功能性 限定”相混淆 ;
16
案例说明
案例一
1. 一种交易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A、销售点POS终端读取交易卡片的卡片信息; B、所述POS终端将所述卡片信息发送给与自身建立了通信连 接的移动终端X,由其进一步发送给POS服务平台,并接收所述 POS服务平台通过所述移动终端X返回的验证结果;验证通过,执 行步骤C; C、所述POS终端将获取到的交易信息发送给所述移动终端 X,由其进一步发送给所述POS服务平台,完成交易,并接收所述 POS服务平台通过所述移动终端X返回的交易结果。
36
第二部分第九章
允许采用“介质+计算机程序 流程”的权利要求的表达方式
A
明确装置权利要
求的组成部分可 B
以包括程序
修改内容
C
将“功能模块”修 改为“程序模块”
D
删除第3节【例9】 37
(四)删除第3节【例9】
修改前
修改后
38
修改说明
案例9对现行审查实践已无指导意义,更适于采用创造性 的审查方式;
18
案例说明
案例二
1. 一种计算机或手机的回收定价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观察计算机或手机的品牌、年限; --观察计算机或手机主题外观、显示器件完整性; --参考维修价目表确定维修和更换配件的价格; --最终确定计算机或手机的回收定价。
19
案例说明
案例二
该案例的权利要求中虽然包含有“计算机”、“手机”等设 备名称,但“计算机或手机”仅是其回收商家进行交易管理的对 象,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及完成回收交易的商业管理方法, 其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 定,也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专利审查指南》 修改条款说明与解读1源自主要内容2引言
3
修改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精神
0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