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指南》修改20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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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公报(第1号)--关于《审查指南》第一、三和四部分的修改-

审查指南公报(第1号)--关于《审查指南》第一、三和四部分的修改-

审查指南公报(第1号)--关于《审查指南》第一、三和四部分的修改正文:---------------------------------------------------------------------------------------------------------------------------------------------------- 审查指南公报(第1号)--关于《审查指南》第一、三和四部分的修改一、关于《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的修改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5.7节的内容改为:“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结合的医疗器具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对这类产品的实用新型申请授予专利权只是根据专利法有关初步审查的规定作出的,并不意味着该专利产品具备了市场准入的条件,专利权人在实施该专利之前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二、关于《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的修改1、将第三部分第一章第2.2.3节的内容改为:“国际申请在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届满前选定中国,并且该选定直至进入国家阶段时仍然有效的,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期限为自优先权之日起三十个月期限届满之前。

是否选定中国应当以国际局传送的“选定通知书”(PCT/IB/331)为依据。

是否在规定期限内选定中国应当以国际局在通知书中作出的标记为依据。

在国际局传送“选定通知书”之后,又传送“撤回要求书或者选定”(PCT/IB/339)通知书或者“要求书被认为未提交或者选定被认为未作出”(PCT/IB/350)通知书,并且上述通知书涉及到撤回选定或选定被认为未做出的,如果标明的国家有“CN”,则对中国的选定无效。

”2、将第三部分第一章第3.4节中出现的“二十个月”改为“三十个月”。

3、将第三部分第一章第3.4.1节中出现的“二十个月”改为“三十个月”。

4、将第三部分第一章第3.4.2节的内容改为:“对于在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届满前办理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但是没有办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八条所述的必要手续的国际申请,按专利合作条约规定暂时不作处理。

2017关于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

2017关于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

一、涉及《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 有关商业模式的修改
(一)修改背景 (二) 修改方案和说明 (三)修改的影响
(一)修改背景
目前,信息、通讯、网络等新技术发展给经济社会带 来了深刻变革,从而引发了创新模式的改变——从传统 的以技术发展为导向的科技创新活动转向以用户体验为 中心、以共同创新、开放创新为特点的用户参与的创新 模式,经济增长从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两个维度获 得动力,我国创新主体对于涉及商业模式创新的保护存 在比较强烈的需求。
(2)“功能模块构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理解和 解释不一致
自2006版《指南》设定“功能模块构架”权利要求的撰 写方式以来,对此类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理解一直存在争 议,主要包括:
a.“功能模块构架”装置权利要求具体指向的产品类型 是什么,是软件,硬件,还是软件与硬件的结合?
b.装置(产品)权利要求中包含计算机流程步骤特征时, 步骤特征部分与装置之间有何关系?是否对权利要求的保护 范围有限定作用?
《指南》规定应按照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个步骤或者 该方法权利要求中的各个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撰写,即 写成所谓的“功能模块构架”类权利要求,并且规定“由这 样一组功能模块限定的装置权利要求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说 明书记载的计算机程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功能模块构架,而 不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硬件方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实体装置。”
c.由于“功能模块构架”权利要求的表现形式上往往会 出现“用于……的装置”或“被配置为……”这样的措辞,
使得对其“功能模块构架”权利要求的表现形式易与一般 功能性限定混淆,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更加难于确定。
(3)“功能模块构架”权利要求在司法保护方面存在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到上述“功能模块构架”权利要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对照表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对照表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对照表《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2月1日起施行)《专利审查指南》(根据公告第三九一号修正)第二部分第十章3.5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

对于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

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第二部分第十章3.5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3.5.1 审查原则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

对于申请日之后申请人为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等要求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

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3.5.2 药品专利申请的补交实验数据按照本章第3.5.1节的审查原则,给出涉及药品专利申请的审查示例。

【例1】权利要求请求保护化合物A,说明书记载了化合物A的制备实12345678NNNN OPN HOn-BuNHH 2NO O NHOn-BuO(Ⅳa )申请:(Ⅳb )(Ⅳb)与(Ⅳa)化合物的区别仅在于嘌呤6-位上以-O-替换了-NH-。

尽管-O-与-NH-为所属技术领域公知的经典电子等排体,但(Ⅳb)的癌细胞生长抑制活性比(Ⅳa)提高约40倍,(Ⅳb)相对于(Ⅳa)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此反映(Ⅳb)是非显而易见的,故(Ⅳb)具有创造性。

【例5】 现有技术:9(Ⅴa )其中R 1=OH , R 2=H 且R 3=CH 2CH(CH 3)2。

申请:(Ⅴb )其中R 1和R 2选自H 或OH ,R 3选自C 1-6烷基,并包括了R 1=OH , R 2=H 且R 3=CHCH 3CH 2CH 3的具体化合物(Ⅴb1)。

且(Ⅴb 1)的抗乙肝病毒活性明显优于(Ⅴa)。

当要求保护(Ⅴb )通式化合物时,(Ⅴb )与(Ⅴa)的区别仅101112131415。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4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4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4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7.02.28•【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4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4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申长雨2017年2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一、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的修改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第(2)项之后新增一段,内容如下:【例如】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第(1)项第一段中的“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 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修改为“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 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本身”。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第(1)项第三段第一句中的“仅由所记录的程序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修改为“仅由所记录的程序本身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三、第二部分第九章第3节的修改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3节第(3)项中的例9。

四、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第1段第1句中的“即实现该方法的装置” 修改为“例如实现该方法的装置”。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第1段第3句中的“并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各项功能是由哪些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修改为“所述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包括硬件,还可以包括程序”。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2017-2021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2017-2021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2017-2021摘要:一、引言二、2017 年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1.修改背景2.修改内容概述三、2018 年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1.修改背景2.修改内容概述四、2019 年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1.修改背景2.修改内容概述五、2020 年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1.修改背景2.修改内容概述六、2021 年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1.修改背景2.修改内容概述七、总结正文:一、引言专利审查指南是我国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和指导专利审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介绍2017-2021 年间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情况及其主要内容。

二、2017 年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1.修改背景为了适应我国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2017 年的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了修订。

2.修改内容概述(1)优化专利审查程序,缩短审查周期。

(2)完善专利审查标准,提高审查质量。

(3)加强对创新成果的保护,提高专利授权的透明度。

三、2018 年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1.修改背景根据我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修订情况,结合专利审查实践中的新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对2018 年的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了修订。

2.修改内容概述(1)进一步明确专利审查的审查原则和审查标准。

(2)完善专利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率。

(3)加强对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四、2019 年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1.修改背景针对专利审查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科技创新发展的新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2019 年的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了修订。

2.修改内容概述(1)优化专利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率。

(2)完善专利审查标准,确保审查质量。

(3)加强对创新成果的保护,提升专利授权的透明度。

五、2020 年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1.修改背景为适应我国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以及专利审查实践中的新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2020 年的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了修订。

2.修改内容概述(1)进一步优化专利审查程序,缩短审查周期。

专利审查指南 申请文件修改

专利审查指南 申请文件修改

专利审查指南申请文件修改《专利审查指南与申请文件修改》
哎呀呀,说起专利审查指南和申请文件修改,我就想起了我之前经历的一件事儿。

那时候我有个特别棒的小发明,就想着去申请专利呀。

我精心准备了申请文件,觉得自己可厉害了。

结果呢,到了审查的时候,人家说这里要改改,那里要调整调整。

我当时就有点懵了,这可咋整呀。

就好比说,我在申请文件里描述我的小发明像个超级厉害的小机器人,能做这个能做那个,结果审查的人说,你得把这个小机器人具体怎么工作的细节说得更清楚呀,不能含糊其辞。

我这才恍然大悟,原来申请文件得这么细致呀。

于是我就开始一点点修改,把小发明的每一个小零件、每一个动作都详细地描述出来,就像我在跟别人讲我亲眼看到这个小发明工作的全过程一样。

我把我怎么想到这个发明的,过程中遇到了什么困难,怎么解决的,都一股脑儿地写进去了。

经过我这一番折腾呀,终于把申请文件修改好了。

再提交上去,嘿,还真就通过审查啦!我当时那个高兴呀,就像中了大奖一样。

所以呀,大家可别小瞧了专利审查指南和申请文件修改这档子事儿,得认真对待,把每一个细节都照顾到,这样才能让咱的好发明顺利拿到专利呀!以后我再搞什么发明,肯定会更仔细地对待申请文件修改这一块啦!哈哈!。

结合《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谈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张博

结合《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谈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张博

结合《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谈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张博发布时间:2021-10-25T03:33:52.101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20期作者:张博[导读]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专利申请涉及计算机程序,本文针对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的最新修订内容,谈一谈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 100012摘要:2017年4月1日,《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了最新修订,修订内容包括对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的修改。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专利申请涉及计算机程序,本文针对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的最新修订内容,谈一谈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

关键词:专利审查指南,计算机程序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发明专利申请涉及计算机程序,原因显而易见,绝大多数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都要依托计算机来完成,比如技术方案中方法步骤的流程、器件之间的信号交互、多种数据的处理等通常都由计算机程序来实现。

在《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了相关修订后,如何撰写出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以及这类案件如何审查,成为了专利申请人和专利审查员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的修订《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定义如下: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指为解决发明提出的问题,全部或部分以计算机程序处理流程为基础,通过计算机执行按上述流程编制的计算机程序,对计算机外部对象或者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的解决方案。

1、《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进行了规定: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数学计算规则,或者计算机程序本身或仅仅记录在载体上的计算机程序,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可以看出,在本次指南修改前,以记录在载体(例如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撰写的权利要求是不允许被保护的。

专利审查指南(2017修正法信汇编版)

专利审查指南(2017修正法信汇编版)

专利审查指南(2017修正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8.02.08•【文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专利执法正文专利审查指南(2006年5月24日公布根据2010年1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5号《专利审查指南》修订根据2013年9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2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4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前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受理、审批专利申请,专利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各项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复审及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并作出决定。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制定本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

本指南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化,因此是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行政的依据和标准,也是有关当事人在上述各个阶段应当遵守的规章。

本指南是在2006年版的基础上,根据2008年12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2010年1月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实际工作需要修订而成,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部门规章公布。

使用说明本指南包括前言、使用说明、略语表、目录、正文、索引、修订说明和附录。

本指南正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初步审查)、第二部分(实质审查)、第三部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和第五部分(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

第一、二、四部分按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顺序排列,第三部分为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审查的具体规定,第五部分为适用各程序的通用规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3局67、2014局68号令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3局67、2014局68号令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六十七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5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2013年9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1节修改为:11.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审查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进行审查。

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实用新型可能涉及非正常申请的,例如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重复提交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有关新颖性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的规定。

二、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3节修改为:13.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审查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

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节的规定。

三、将第一部分第三章第8节修改为:8.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审查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设计或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外观设计可能涉及非正常申请的,例如明显抄袭现有设计或者重复提交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7年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内容(韩晓春)

2017年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内容(韩晓春)

2017年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内容(韩晓春)2017年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内容2017年2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签发了第74号局令,公布修改后的审查指南,新指南于2017年4月1日生效实施。

基于此次修改的内容比较少,且不属于对应专利法及细则的修改,故应当属于局部性的修订。

修改的主要内容:1、涉及商业规则和方法专利性问题的修改,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明确具有技术特征的商业规则和方法可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二条对发明专利作出了定义,即“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即发明专利的客体是“技术方案”。

言外之意就是如果不属于技术方案,则不能以发明专利来保护。

为了进一步明确发明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范围。

专利法第25条还规定了哪些内容不属于技术方案,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技术方案,不能获得专利的保护。

而哪些内容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又作了进一步的解释。

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作了定义,并给出了例举。

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

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

”并例举“商业实施和经济等方面的管理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因此,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通常人们认为商业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但问题是,商业规则和方法中如果包含了技术方案,则怎么办,是否也不给予专利,此次修改就是要解决该问题。

依人们故有的观念,商业规则和方法不涉及技术问题,因此,不给专利是正确的。

但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商业规则和方法中越来越多的涉及到技术手段。

而涉及技术手段的商业方法往往是利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实施的商业方法。

在实践中遇到此种情况怎么办,专利局往往是个案解决。

也就是说,并非一刀切的都不给,而是具体分析。

如果符合专利法定义的技术方案,仍然给专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二八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二八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二八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9.09.23•【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二八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申请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二八号为适应新技术快速发展的需要,回应创新主体对审查规则和审查模式的新诉求,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修改。

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9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一、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第(3)项第5段修改为:但是,因审查员发出分案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应当以该存在单一性缺陷的分案申请为基础审核。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以该分案申请为基础进行分案,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第(4)项修改为:(4)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提出分案申请时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

针对分案申请提出再次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该分案申请的申请人相同。

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针对分案申请提出的再次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该分案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

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节第(2)项修改为:(2)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或者赠与合同。

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7)

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7)

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7)(局令第74号)[发布:2017.2.28 实施:2017.4.1 时效性:现行有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四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申长雨2017年2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一、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的修改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第(2)项之后新增一段,内容如下:【例如】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第(1)项第一段中的“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 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修改为“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 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本身”。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第(1)项第三段第一句中的“仅由所记录的程序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修改为“仅由所记录的程序本身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三、第二部分第九章第3节的修改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3节第(3)项中的例9。

四、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第1段第1句中的“即实现该方法的装置”修改为“例如实现该方法的装置”。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第1段第3句中的“并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各项功能是由哪些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修改为“所述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包括硬件,还可以包括程序”。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第2段中所有的“功能模块”修改为“程序模块”。

审查指南公报(第2号)--关于《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的修改

审查指南公报(第2号)--关于《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的修改

审查指南公报(第2号)--关于《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的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4.08.06•【文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申请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审查指南》(发布日期:2006年5月24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废止审查指南公报(第2号)--关于《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的修改将第五部分第七章第3.3节“期限届满的通知”中(2)的内容修改为:“(2)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届满后15日,对尚未缴纳相关费用的专利作出缴费通知书,通知专利权人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滞纳期内交纳相关费用及滞纳金。

其他期限届满前不需要作出通知书。

”上述修改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2004年8月6日关于《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的修改说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没有按期缴纳年费或者年费缴纳不足的,我局应在期限届满后及时通知当事人在年费交纳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年费并且根据滞纳期的长短收取滞纳金。

其作用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履行交纳年费的义务,避免权利人因费用问题而丧失专利权,这体现了我局作为专利管理部门对权利人的关爱以及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多数情况下,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年费是在等待“缴费通知书”的提醒,因此,根据实际需要,有必要尽早发出“缴费通知书”。

但目前《审查指南》中规定,“缴费通知书”在缴费期限届满后两个月发出,这样当事人在收到“缴费通知书”时,至少已超过规定的缴费期限两个月,因此不能享受不缴或者缴纳5%滞纳金的待遇。

为此,将《审查指南》中作出缴费通知的时间期限由“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届满后两个月”修改为“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届满后15日”,可以及早提醒未缴费的当事人,使其能够尽早得知专利权的缴费情况并做出相应决定。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

2017年4月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将于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修改内容(一)关于第二部分第一章的修改(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修改点:修改后的《指南》明确规定: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第4.2节)修改理由:修改前的《指南》规定,商业实施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及制度作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涉及金融、保险、证券、租赁、拍卖、投资、营销、广告、经营管理等领域的商业模式创新不断涌现,这些新商业模式市场运行效果好、用户体验佳,提升了资源配置和流动效率,节约了社会成本,增进了社会福利,因此应当对此类商业模式创新中的技术方案给予积极鼓励和恰当保护,不能仅仅因为技术方案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就不授予专利权。

(二)关于第二部分第九章的修改(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修改点一:修改后的《指南》进一步明确“计算机程序本身”不同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允许采用“介质+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

(第2节)修改理由: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和修改前的《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的列举性规定,“计算机程序本身”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获得专利保护。

修改前的《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1节对“计算机程序本身”进行了明确定义。

但是在第2节“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中,没有区分表述“计算机程序”与“计算机程序本身”,实践中容易产生“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误解。

对此,为了对两者进行区分,在第2节第(1)项中的“计算机程序”或者“程序”之后增加“本身”,澄清仅仅是“计算机程序本身”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可以获得专利保护,进而也明确了允许采用“介质+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

修改点二:修改后的《指南》删除第5.2节第1段中的“并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各项功能是由哪些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并在第1段最后增加“所述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包括硬件,还可以包括程序”,明确“程序”可以作为装置权利要求的组成部分。

《指南》的修改对程序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指南》的修改对程序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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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国 家知 识 产权 局 关 于 九 《 专 利 审 查 指 南修 改 草 案 ( 征 求 意 见稿 ) 》公 开征 求意 见的 通知 【 0 L 1 . h t t p : / / l O . 1 . 2 . 6 : 8 1 2 4 / j c ms _ p u b l i c /
的计算机程序 产品 已落后于时代 的需求 ,软硬件 结合 的计算机程序 产 品的实用新型专利 保护 问题 需要进 行尽快地 、深入 地研究并推进 。
参 考文 献
机 程 序 ”的 “ 计 算 机 软件 ”一 旦开 发 完成 则 自动享 有 著 作 权( 或称
版权) ,但 对 该著 作 权 的保 护 仅 限于 保 护 固定 在 某 种有 形 物 体 上 的 软件 本身 ,其 不延 及 开发 软件 所用 的 思想 、处 理过 程 、操作 方 法或 者 数 学概念 等 。基 于计 算机 软 件 自身 的功 能性 和实 用性 ,计 算机 软 件应 该受 到专 利法 的保 护[ 6 ] 。 涉及 计算 机程 序 的产 品 一般包 括 了软 件和 硬件 两个 部 分 ,其知
E L E C T R O NI C S WOR L D・ 探 索与观 察
《 指南 》的修改对程序产 品的知识产权保 护l ; 『 髭晌
国家知 识产权局 专利局 专利审 查协作北 京 中心 胡锐 先
【 摘要 】随着 《 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程序产品发明在撰写形式上得到了扩展 ,弥补了程序产品的权利要求形式和技 术 实质上不统一 的缺 陷 ,同时也 扩充 了其知识 产权的保护形 式 ,使 申请人在 选择对计 算机 程序产品进行 知识产权保护 方面进 行 了扩 充和 完善。 【 关键词 】 计算机程序 ;产品;知识产权;保护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02.0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进一步提高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质量,经过研究讨论,我局起草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同时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请于2013年3月1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1. 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 电子邮件:*****************.cn3. 传真:************4.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条法二处;邮政编码100088国家知识产权局2013年2月6日《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制定《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的必要性和主要过程为了提高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质量,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就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范围分别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即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新颖性、实用性的规定,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现有设计以及是否存在抵触申请的情形,从而在不改变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初步审查制度的前提下,适度扩大了初步审查的范围。

2010年《专利审查指南》对上述规定进行了具体化,指明在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查中,一般不进行检索但在某些情况下应当进行检索。

尽管《专利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对于提高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中,一般不进行检索,对于实用新型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审查受到了限制,使得一些落入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范围的专利申请得到授权,也使得不少同样的发明创造得到重复授权,影响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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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 修改2017年4月1主要内容引 言 修改内容• 第二部分第一章 • 第二部分第九章 • 第二部分第十章 • 第四部分第三章 • 第五部分第四章 • 第五部分第七章2• 修改背景 • 修改过程 • 适用问题引言3修改背景党中央国务院精神0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02研究完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加强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推动完善相关 法律法规 完善授权后专利文件修改制度 依法及时公开专利审查过程信息审查实践03明确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原则4修改过程2015年10月 2015年11-12月 2015年12月-2016年3月 2016年3-8月 2016年8-9月 2016年10-12月 2017年2月28日• 启动指南修改工作• 征集指南修改建议780条• 起草组提出拟修改要点385条成立十个起草组成立统稿组(指南处人员参与到各起草组中) • 召开系列讨论会12次、统稿会2次 • 起草组完善、统稿组审核形成《修改草案(初稿)》 • 局内外征求意见 完善形成《修改草案(征求意见 稿)》 • 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国务院法制办网站) (106个单位和个人,261条)• 签署局令,2017年4月1日起 施行5适用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4号自2017 年4月1日施行 4月1日后(含当日)受理的新专利 申请以及尚未结案、处于审查阶段 的案件6各章节修改情况第二部分第一章(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第二部分第九章(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第二部分第十章(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第四部分第三章(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第五部分第四章(专利申请文档)第五部分第七章(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7第二 部分 第一 章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8修改内容关于第二部分第一章的修改(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修改点:4.2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明确规定: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 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 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9修改说明修改前的《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 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 动作为媒介,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 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

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 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

它既不符合专利法 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又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 项规定的情形。

因此,指导人们进行这类活动的规则和 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10修改前的《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在判断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是否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以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均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也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例如】审查专利申请的方法;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及制度;修改前的《专利审查指南》速算法或口诀;数学理论和换算方法;心理测验方法;交通行车规则、时间调度表、比赛规则;演绎、推理和运筹的方法;图书分类规则、字典的编排方法、情报检索的方法、专利分类法;日历的编排规则和方法;仪器和设备的操作说明;各种语言的语法、汉字编码方法;计算机的语言及计算规则;教学、授课、训练和驯兽的方法;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统计、会计和记账的方法;乐谱、食谱、棋谱;锻炼身体的方法;疾病普查的方法和人口统计的方法;信息表述方法;计算机程序本身。

修改前的《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2)除了上述(1)所描述的情形之外,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2)除了上述(1)所描述的情形之外,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例如】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修改理由修改前的《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商业实施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及制度作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涉及金融、保险、证券、租赁、拍卖、投资、营销、广告、经营管理等领域的商业模式创新不断涌现,这些新商业模式市场运行效果好、用户体验佳,提升了资源配置和流动效率,节约了社会成本,增进了社会福利,因此应当对此类商业模式创新中的技术方案给予积极鼓励和恰当保护,不能仅仅因为技术方案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就不授予专利权。

1.一种交易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A、销售点POS终端读取交易卡片的卡片信息;B、所述POS终端将所述卡片信息发送给与自身建立了通信连案例一案例一1. 一种交易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A、销售点POS终端读取交易卡片的卡片信息;B、所述POS终端将所述卡片信息发送给与自身建立了通信连接的移动终端X,由其进一步发送给POS服务平台,并接收所述POS服务平台通过所述移动终端X返回的验证结果;验证通过,执行步骤C;C、所述POS终端将获取到的交易信息发送给所述移动终端X,由其进一步发送给所述POS服务平台,完成交易,并接收所述POS服务平台通过所述移动终端X返回的交易结果。

案例一该案例虽然涉及电子商务支付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利用销售点(POS)交易系统完成交易的方法,其主题名称虽然为“一种交易方法”,但其方案整体包含有“POS终端读取卡片信息”、“POS终端与移动终端建立通信连接”、“移动终端同POS平台进行交互”等一系列技术特征。

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纯粹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其方案能够促使交易成功,从而提升用户体验,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1.一种计算机或手机的回收定价方法,包括以下步骤:--观察计算机或手机的品牌、年限;案例二--观察计算机或手机主题外观、显示器件完整性;--参考维修价目表确定维修和更换配件的价格;--最终确定计算机或手机的回收定价。

案例二该案例的权利要求中虽然包含有“计算机”、“手机”等设备名称,但“计算机或手机”仅是其回收商家进行交易管理的对象,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及完成回收交易的商业管理方法,其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也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修改说明为落实中央文件要求、促进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满 足创新主体对商业模式等新业态创新成果的专利保护需求。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中增加: 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 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 的可能性。

21第二 部分 第九 章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 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22第二部分第九章允许采用“介质+计算机程序 流程”的权利要求的表达方式A明确装置权利要 求的组成部分可 B 以包括程序修改内容C 改为“程序模块”将“功能模块”修D删除第3节【例9】23(一) 允许采用“介质+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权利要求的表达方式修改前 修改后24修改说明• 计算机程序本身∈A25.1(2); • 计算机程序本身 ≠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计算机程序本身的定义 代码化指令序列 符号化指令序列 符号化语句序列 • 源程序• 目标程序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 解决方案 • 全部/部分基于计算 机程序处理流程 • 对计算机外部对象或 者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 处理25“计算机程序本身”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include <stdio.h> int main(void) { printf("hello world"); return 0;}源代码程序流程 涉及计算机程 序的发明目标代码26修改说明• 进一步明确版权法【保护程序的“表达”】与专利法【保护解 决方案】在涉及计算机程序保护方面的区别介质+程序本身∈A25.1(2) 涉及 计算 机程 序的 发明介质+程序流程,判断A2.2程序/程序产品+程序流程, 在 满足保护客体时,适用A26.427修改说明• 对于“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的解决方案,可以写成: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指 令),其特征在于,该程序(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 以下步骤……。

或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指 令),其特征在于,该程序(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 权利要求x 所述方法的步骤。

28第二部分第九章允许采用“介质+计算机程序 流程”的权利要求的表达方式A明确装置权利要 求的组成部分可 B 以包括程序修改内容C 改为“程序模块”将“功能模块”修D删除第3节【例9】29(二) 明确装置权利要求的组成部分可以包括程序修改前 修改后30修改说明•计算机领域产品的特点:软件与硬件是两个协同工作的组成 部分; • 在计算机产品权利要求中可以针对其程序流程的改进直接地、 明确地进行描述,避免将程序流程理解为限定硬件的方法或 功能。

• 可以写成:“一种计算机设备,包括存储器、处理器及 存储在存储器上并可在处理器上运行的计算机程序,其特 征在于,所述处理器执行所述程序时实现以下步骤……”31修改说明• 对于软件与硬件均有改进的情形,在权利要求撰写时也可以 根据需要将两者的改进体现在一项权利要求中。

例如: “一种医用装置,包括: 硬件改进特征1; 硬件改进特征2;以及 控制器,所述控制器包括存储器和处理器,其中所述存储 器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所述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能够实现 以下步骤…… 。

【体现软件改进的特征】”32第二部分第九章允许采用“介质+计算机程序 流程”的权利要求的表达方式A明确装置权利要 求的组成部分可 B 以包括程序修改内容C 改为“程序模块”将“功能模块”修D删除第3节【例9】33(三)将“功能模块”修改为“程序模块”修改前 修改后34修改说明能够更好地反映技术本质,同时避免与一般的“功能性 限定”相混淆 ; 对“程序模块构架”权利要求的理解: 是一种装置权利要求 改进主要在于计算机程序,而非硬件实现方式 申请人可以选择的一种撰写形式35修改说明• 方法权利要求• 包括程序组成 的装置权利要求方法 产品• 程序模块构架 权利要求产品 产品• “介质+计算机程 序流程”权利要求“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的方案36第二部分第九章允许采用“介质+计算机程序 流程”的权利要求的表达方式A明确装置权利要 求的组成部分可 B 以包括程序修改内容C 改为“程序模块”将“功能模块”修D删除第3节【例9】37(四)删除第3节【例9】修改前 修改后38修改说明案例9对现行审查实践已无指导意义,更适于采用创造性 的审查方式; 保留案例8,表明这类申请并不是全部采用创造性的审查 方式,而是根据具体案情分析,仍有适用客体审查标准的 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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