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关于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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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公报(第1号)--关于《审查指南》第一、三和四部分的修改-

审查指南公报(第1号)--关于《审查指南》第一、三和四部分的修改-

审查指南公报(第1号)--关于《审查指南》第一、三和四部分的修改正文:---------------------------------------------------------------------------------------------------------------------------------------------------- 审查指南公报(第1号)--关于《审查指南》第一、三和四部分的修改一、关于《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的修改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5.7节的内容改为:“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结合的医疗器具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对这类产品的实用新型申请授予专利权只是根据专利法有关初步审查的规定作出的,并不意味着该专利产品具备了市场准入的条件,专利权人在实施该专利之前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二、关于《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的修改1、将第三部分第一章第2.2.3节的内容改为:“国际申请在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届满前选定中国,并且该选定直至进入国家阶段时仍然有效的,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期限为自优先权之日起三十个月期限届满之前。

是否选定中国应当以国际局传送的“选定通知书”(PCT/IB/331)为依据。

是否在规定期限内选定中国应当以国际局在通知书中作出的标记为依据。

在国际局传送“选定通知书”之后,又传送“撤回要求书或者选定”(PCT/IB/339)通知书或者“要求书被认为未提交或者选定被认为未作出”(PCT/IB/350)通知书,并且上述通知书涉及到撤回选定或选定被认为未做出的,如果标明的国家有“CN”,则对中国的选定无效。

”2、将第三部分第一章第3.4节中出现的“二十个月”改为“三十个月”。

3、将第三部分第一章第3.4.1节中出现的“二十个月”改为“三十个月”。

4、将第三部分第一章第3.4.2节的内容改为:“对于在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届满前办理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但是没有办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八条所述的必要手续的国际申请,按专利合作条约规定暂时不作处理。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201704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201704

《专利审查指南》 修改2017年4月1主要内容引 言 修改内容• 第二部分第一章 • 第二部分第九章 • 第二部分第十章 • 第四部分第三章 • 第五部分第四章 • 第五部分第七章2• 修改背景 • 修改过程 • 适用问题引言3修改背景党中央国务院精神0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02研究完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加强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推动完善相关 法律法规 完善授权后专利文件修改制度 依法及时公开专利审查过程信息审查实践03明确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原则4修改过程2015年10月 2015年11-12月 2015年12月-2016年3月 2016年3-8月 2016年8-9月 2016年10-12月 2017年2月28日• 启动指南修改工作• 征集指南修改建议780条• 起草组提出拟修改要点385条成立十个起草组成立统稿组(指南处人员参与到各起草组中) • 召开系列讨论会12次、统稿会2次 • 起草组完善、统稿组审核形成《修改草案(初稿)》 • 局内外征求意见 完善形成《修改草案(征求意见 稿)》 • 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国务院法制办网站) (106个单位和个人,261条)• 签署局令,2017年4月1日起 施行5适用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4号自2017 年4月1日施行 4月1日后(含当日)受理的新专利 申请以及尚未结案、处于审查阶段 的案件6各章节修改情况第二部分第一章(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第二部分第九章(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第二部分第十章(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第四部分第三章(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第五部分第四章(专利申请文档)第五部分第七章(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7第二 部分 第一 章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8修改内容关于第二部分第一章的修改(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修改点:4.2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明确规定: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 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 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4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4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4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7.02.28•【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4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4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申长雨2017年2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一、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的修改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第(2)项之后新增一段,内容如下:【例如】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第(1)项第一段中的“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 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修改为“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 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本身”。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第(1)项第三段第一句中的“仅由所记录的程序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修改为“仅由所记录的程序本身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三、第二部分第九章第3节的修改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3节第(3)项中的例9。

四、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第1段第1句中的“即实现该方法的装置” 修改为“例如实现该方法的装置”。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第1段第3句中的“并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各项功能是由哪些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修改为“所述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包括硬件,还可以包括程序”。

关于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的公告

关于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的公告

关于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的公告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的公告是为了提高专利审批效率,完善专利制度。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变化:
1. 简化申请流程:新的审查指南可能会简化申请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繁琐步骤,以便更快地完成审批过程。

2. 加强保护力度:为了加强专利的保护力度,新的审查指南可能会更加注重对专利申请进行全面的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3. 提高透明度:新的审查指南可能会增加透明度,公开更多的审查标准和程序,以便公众更好地了解专利审批的过程和结果。

4. 优化沟通机制:新的审查指南可能会优化与申请人、代理人和其他相关方的沟通机制,以更有效地解决争议和问题。

5. 引入新技术和方法:新的审查指南可能会引入新技术和方法,以提高审查效率和准确性,例如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修改内容需要参考官方公告或咨询相关部门才能获取准确
信息。

此外,对于企业而言,了解并适应这些变化也是非常重要的。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2017-2021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2017-2021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2017-2021摘要:一、引言二、2017 年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1.修改背景2.修改内容概述三、2018 年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1.修改背景2.修改内容概述四、2019 年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1.修改背景2.修改内容概述五、2020 年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1.修改背景2.修改内容概述六、2021 年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1.修改背景2.修改内容概述七、总结正文:一、引言专利审查指南是我国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和指导专利审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介绍2017-2021 年间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情况及其主要内容。

二、2017 年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1.修改背景为了适应我国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2017 年的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了修订。

2.修改内容概述(1)优化专利审查程序,缩短审查周期。

(2)完善专利审查标准,提高审查质量。

(3)加强对创新成果的保护,提高专利授权的透明度。

三、2018 年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1.修改背景根据我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修订情况,结合专利审查实践中的新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对2018 年的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了修订。

2.修改内容概述(1)进一步明确专利审查的审查原则和审查标准。

(2)完善专利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率。

(3)加强对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四、2019 年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1.修改背景针对专利审查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科技创新发展的新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2019 年的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了修订。

2.修改内容概述(1)优化专利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率。

(2)完善专利审查标准,确保审查质量。

(3)加强对创新成果的保护,提升专利授权的透明度。

五、2020 年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1.修改背景为适应我国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以及专利审查实践中的新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2020 年的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了修订。

2.修改内容概述(1)进一步优化专利审查程序,缩短审查周期。

欧专局新审查指南于2017年11月1日 正式实施生效

欧专局新审查指南于2017年11月1日    正式实施生效

欧专局新审查指南于2017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作者:何侃孙一鸣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7年第12期2017年新版《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以下简称《审查指南》)已经修订完毕,并已经于2017年11月1日生效。

新版《审查指南》对2016年版《审查指南》的八个部分都作出了不同程度的修订。

其中比较重要的修改有:口审邀请可作为第一次审查意见书《审查指南》C-III-5节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在申请人答复欧洲检索报告后,如果审查部门仍然认为无望授予专利,则可以发出口审邀请。

此时,该邀请就可以作为专利申请审查的第一次审查意见。

该邀请所附的欧专局意见需针对申请人的所有请求。

该意见需要与一般审查意见(《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94(3)条)一样详细。

除此以外,审查部门还需要说明直接发出口审邀请的理由。

为了使申请人在口审开始前有充分时间提交答复,该邀请至少需要给予申请人六个月的时间。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答复确实是为了尽力克服审查部门的反对意见,则审查部门可以取消口审或者就口审进行延期。

否则即使申请人不参加口审,专利申请的实质性决定还是会在口审中做出。

对口审程序的取消与维持作出了规定《审查指南》E-III-7.2节规定,在申请人答复口审邀请后,审查部门可以决定取消口审并以书面形式继续进行。

当审查部门做出该决定后,其必须通知申请人。

如果申请人未收到该通知,则其应当认为口审将继续进行。

如果口审邀请被明确撤回或者申请人表示将不参加口审,则审查部门可以自行决定是取消还是维持已确定日期的口审。

当审查部门决定维持口审,则审查部门的反对意见仍然需要在口审中进行讨论。

基于此,申请人可以预期其就口审邀请所提出的意见会在口审中被处理。

如果申请人不选择参加口审,则其无法利用口审机会对反对意见做出评论。

但是,申请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提交意见。

向欧专局问询案件进程《审查指南》E-VIII-7节规定,在特殊情形下,欧专局前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向欧专局询问案件进程,从而获得下一份官方意见预计被做出的时间。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修改解读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修改解读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修改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1.1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修改解读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定于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引导专利申请和审查实践,现对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修改背景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经济科技快速发展对审查规则的诉求,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断完善专利审查标准,为创新主体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充分调研社会主体需求、总结审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开展《指南》全面修改工作。

二、修改过程2020年5月我局启动《指南》全面修改工作,此次修改涉及内容较多且在时间进度上有一定的层次性,因此分两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第一批征求意见稿)》(涉及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于9月30日至11月15日面向社会发布,在收到相关意见后,经整理、归纳、分析和论证,采纳了合理意见,并据此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审议后的修改内容于12月14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九一号公告发布,并将于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三?主要修改内容本次修改涉及《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主要对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标准、化合物新颖性的审查标准、化合物和生物领域创造性的审查标准进行了明确和完善。

(一)与补交实验数据有关的修改(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5节)本次修改旨在响应国内外创新主体呼吁,进一步明晰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标准。

一方面,将201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4号)相关修改内容移至第3.5.1节,作为补交实验数据的一般“审查原则”,并进一步明确了“对于申请日之后申请人为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等要求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

专利审查指南(2017修正法信汇编版)

专利审查指南(2017修正法信汇编版)

专利审查指南(2017修正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8.02.08•【文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专利执法正文专利审查指南(2006年5月24日公布根据2010年1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5号《专利审查指南》修订根据2013年9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2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4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前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受理、审批专利申请,专利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各项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复审及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并作出决定。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制定本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

本指南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化,因此是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行政的依据和标准,也是有关当事人在上述各个阶段应当遵守的规章。

本指南是在2006年版的基础上,根据2008年12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2010年1月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实际工作需要修订而成,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部门规章公布。

使用说明本指南包括前言、使用说明、略语表、目录、正文、索引、修订说明和附录。

本指南正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初步审查)、第二部分(实质审查)、第三部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和第五部分(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

第一、二、四部分按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顺序排列,第三部分为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审查的具体规定,第五部分为适用各程序的通用规则。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中有关创造性的解读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中有关创造性的解读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中有关创造性的解读创造性是专利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要素,在专利审查中也是考虑的重点之一、《专利审查指南》对于创造性的解读在修改中也有一些相关内容的调整和补充。

首先,修改中强调了对于创造性的要求,即发明的技术方案在公开的技术领域内不属于常规技术手段或已知的技术方法且能够产生实质性的技术效果。

这一要求较之前更为明确,规避了一些知识和技术的常规应用被误认为具有创造性的情况。

其次,修改中对于创造性的评估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强调了比较领域的确定、问题的界定和解决技术问题的明确表述等方面对于创造性的评估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而言,创造性的评估需要通过比较发明技术方案与已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的差异来确定技术领域的界定;需要准确界定问题并明确问题解决的技术约束条件,这有助于确定发明技术方案的技术特点;需要对于已有技术的技术水平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技术贡献的创造性。

此外,修改中还就创造性评估中经常发生的情况给出了一些解释和指导。

例如,在涉及组合技术的情况下,强调了对于组合项的技术特点和技术效果的特别关注;在涉及改进型发明的情况下,强调了在技术提升的基础上对于创造性的评估。

这样的解释和指导有助于审查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判断创造性问题。

此外,修改中还强调了在认定创造性时需要避免对发明人的日常创造性思维要求过高的情况。

以往的审查中常常将发明人的常识和日常经验作为常规技术手段或已知技术的界定,从而降低了对于创造性的要求。

修改中明确指出,创造性评估的重点是比较发明技术方案与以往的技术水平,不能对发明人的常识和经验要求过高。

最后,修改中还对于创造性评估的证据要求做出了进一步明确。

强调了要求提供技术领域的技术文献和专业评价意见,以及对于比较项和惯例项的证明和说明等。

这样的要求能够使得创造性评估更为客观和科学,减少主观性的判断。

总之,《专利审查指南》修改中对于创造性的解读强调了对于技术领域的界定、问题的明确、已有技术的评价等方面的重要性。

论《专利审查指南》“专利公报和单行本的编辑”章节内容的完善

论《专利审查指南》“专利公报和单行本的编辑”章节内容的完善

论《专利审查指南》“专利公报和单行本的编辑”章节内容的完善我国制定并颁布《专利审查指南》,详细说明了专利审查的标准、方法和原则。

《专利审查指南》的制定较多地借鉴了欧洲专利局的做法,并结合我国科技发展的实际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其内容主要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和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其中涉及专利文献出版物的“专利公报和单行本的编辑”的内容归于“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是《专利审查指南》的组成部分。

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部门规章,《专利审查指南》是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依法行政的标准,同时是包括申请人、专利权人和竞争对手在内的社会公众应当遵守的规章[1]。

专利文献作为专利信息的载体,包含重要的技术信息、法律信息和市场信息,是重要的法定出版物。

但在实践中,《专利审查指南》的修订更多包含审查相关内容的完善,对于因专利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引起的专利文献内容的变化,几乎没有体现。

对《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专利文献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以提出修正和完善建议。

1《专利审查指南》修改情况《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五十五号)于2010年1月21日公布了修订后的《专利审查指南》,这是最近一次以全文修订的方式出版《专利审查指南》,此后以部分章节单独修订的方式向公众公布修订内容,只针对修订章节作出说明,历次修订时间和主要内容见表1。

收稿日期:2022-04-27;修回日期:2022-05-13作者简介:王新栋(1982—),男,山东潍坊人,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主要从事专利文献研究,E-m ai l :bj w angxi ndong@ 。

王新栋文章编号:1674-9146(2022)07-001-03历次修订,均未涉及专利文献出版方面的变化,但是自2010年1月21日以来,一些规定已经发生了变更,建议在下次出修订公告时一并列举出来,便于公众获取相关更新内容。

2《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专利文献相关规定的完善《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专利文献相关规定主要位于第五部分第八章:专利公报和单行本的编辑,如下规定需要完善。

欧洲专利局发布新专利权利要求修改审查指南

欧洲专利局发布新专利权利要求修改审查指南

欧洲专利局发布新专利权利要求修改审查指南作者:米开拉·莫迪亚罗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7年第11期欧洲专利局最近发布了新版《审查指南》,该指南将于今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新指南特别涵盖了形式审查、检索、实质审查程序、可专利性、订正和修改等方面的内容。

新指南关于修订的部分涉及了《欧洲专利公约》(EPC)关于禁止对一个欧洲专利或欧洲专利申请做使该专利/专利申请的内容超出原申请内容的修改的规定。

新版指南更新并修改了这一部分关于修改能否被EPC所接受的案例。

值得注意的是,这部分内容还增加了关于删除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的规定。

新指南指出,当权利要求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被删除,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仅限于原申请保护的发明的一部分,则修改后权利要求的内容必须可根据原始发明申请本身直接且无歧义地推论出来。

换句话说,根据新指南,限定的发明必须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且在被删除的技术特征缺失的情况下能够实施,且这一点在原申请中必须清楚说明。

新指南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修改是关于将附加技术特征纳入权利要求的规定。

该部分指出,在权利要求中增加技术特征是允许的,只要修改后技术特征的组合(而不是单独每一个技术特征)明确且无歧义地在原申请中公开。

根据新指南,原申请中的这种公开可以是明确的或者隐含的,但必须呈现于原申请中。

不过,如果修改后的技术特征的组合相对于原申请时是新的内容——比如,在某种虚拟情形下,含有该技术特征组合的权利要求被包含在在后专利申请中,而正在审查中的专利申请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那么,根据最新指南,与技术特征组合相关的修改后权利要求不应被认定为满足了“一项欧洲专利申请的修改不导致其内容超出原申请的内容”这一要求。

新指南中关于对权利要求增加技术特征的部分进一步解释称,当修改后技术特征的组合可被视为与原申请说明书不一致时,其通常不足以成为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应被允许的相应修改。

同理,如果修改后技术特征的组合相对于原专利申请的内容可被视为合理推断或者显而易见时,该修改亦不足以成为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应被允许的修改。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3局67、2014局68号令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3局67、2014局68号令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六十七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5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2013年9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1节修改为:11.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审查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进行审查。

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实用新型可能涉及非正常申请的,例如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重复提交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有关新颖性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的规定。

二、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3节修改为:13.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审查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

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节的规定。

三、将第一部分第三章第8节修改为:8.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审查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设计或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外观设计可能涉及非正常申请的,例如明显抄袭现有设计或者重复提交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二八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二八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二八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9.09.23•【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二八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申请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二八号为适应新技术快速发展的需要,回应创新主体对审查规则和审查模式的新诉求,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修改。

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9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一、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第(3)项第5段修改为:但是,因审查员发出分案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应当以该存在单一性缺陷的分案申请为基础审核。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以该分案申请为基础进行分案,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第(4)项修改为:(4)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提出分案申请时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

针对分案申请提出再次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该分案申请的申请人相同。

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针对分案申请提出的再次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该分案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

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节第(2)项修改为:(2)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或者赠与合同。

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7)

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7)

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7)(局令第74号)[发布:2017.2.28 实施:2017.4.1 时效性:现行有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四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申长雨2017年2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一、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的修改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第(2)项之后新增一段,内容如下:【例如】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第(1)项第一段中的“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 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修改为“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 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本身”。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第(1)项第三段第一句中的“仅由所记录的程序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修改为“仅由所记录的程序本身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三、第二部分第九章第3节的修改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3节第(3)项中的例9。

四、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第1段第1句中的“即实现该方法的装置”修改为“例如实现该方法的装置”。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第1段第3句中的“并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各项功能是由哪些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修改为“所述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包括硬件,还可以包括程序”。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第2段中所有的“功能模块”修改为“程序模块”。

2017关于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

2017关于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

〔一〕修改背景
1.?指南?的规定和解释 ?指南?在第二局部第九章第5.2节对涉及计算机程序
创造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和解释做了具体规定,涉 及计算机程序的创造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写成一种方法 权利要求,也可以写成一种产品〔装置〕权利要求。同时, 对于应如何撰写方法和装置权利要求进展了进一步说明: 对于全部以计算机流程为依据的装置类权利要求,
法律需要不断调整以适应经济技术开展的需要。在1993版?指 南?中开场允许涉及计算机程序创造撰写成装置权利要求。 在2006版?指南?中具体提出了上述“功能模块构架〞的装置权 利要求, 同时增加了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创造专利申请中包含 有硬件构造改变的专利申请说明书的撰写要求。
2010版?指南?对有关规定未作修订。?指南?设定“功能模 块构架〞权利要求,一方面希望通过这类“装置〞权利要求赋予计算机 程序创造以产品的保护效力;另一方面,对这类权利要求的撰写形式做 了严格的规定,希望使得审批者和社会公众能够轻易地识别出这类权利 要求,并在此根底上适用?指南?中对此类装置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所 做的、不同于一般权利要求的狭义解释。在既往的审查实践中,方法权 利要求以及与之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是成对出现的。
这是因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创造与一般产品创造实质是不 同的。通常,当构造特征缺乏以充分定义产品权利要求时, 允许借助制备方法或功能〔用途〕特征进展限定。此时, 创造的实质仍然是产品本身,方法或功能(用途)限定只是 借以限定权利要求的替代方式〔替代构造特征〕,在确定 产品权利要求的范围时,当然要看其对要求保护的产品产 生什么影响。但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创造而言,软件和 硬件是协同工作的两个局部,创造的实质可以完全是软件 〔流程步骤特征〕,流程步骤特征被认为是装置〔产品〕 权利要求的组成局部,硬件只是执行程序流程的通用设备, 要获得专利保护并不意味着必须对硬件装置作出什么改进。

结合《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谈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张博

结合《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谈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张博

结合《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谈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张博发布时间:2021-10-25T03:33:52.101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20期作者:张博[导读]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专利申请涉及计算机程序,本文针对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的最新修订内容,谈一谈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 100012摘要:2017年4月1日,《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了最新修订,修订内容包括对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的修改。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专利申请涉及计算机程序,本文针对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的最新修订内容,谈一谈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

关键词:专利审查指南,计算机程序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发明专利申请涉及计算机程序,原因显而易见,绝大多数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都要依托计算机来完成,比如技术方案中方法步骤的流程、器件之间的信号交互、多种数据的处理等通常都由计算机程序来实现。

在《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了相关修订后,如何撰写出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以及这类案件如何审查,成为了专利申请人和专利审查员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的修订《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定义如下: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指为解决发明提出的问题,全部或部分以计算机程序处理流程为基础,通过计算机执行按上述流程编制的计算机程序,对计算机外部对象或者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的解决方案。

1、《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进行了规定: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数学计算规则,或者计算机程序本身或仅仅记录在载体上的计算机程序,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可以看出,在本次指南修改前,以记录在载体(例如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撰写的权利要求是不允许被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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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 有关商业模式的修改
(一)修改背景 (二) 修改方案和说明 (三)修改的影响
(一)修改背景
目前,信息、通讯、网络等新技术发展给经济社会带 来了深刻变革,从而引发了创新模式的改变——从传统 的以技术发展为导向的科技创新活动转向以用户体验为 中心、以共同创新、开放创新为特点的用户参与的创新 模式,经济增长从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两个维度获 得动力,我国创新主体对于涉及商业模式创新的保护存 在比较强烈的需求。
(2)“功能模块构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理解和 解释不一致
自2006版《指南》设定“功能模块构架”权利要求的撰 写方式以来,对此类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理解一直存在争 议,主要包括:
a.“功能模块构架”装置权利要求具体指向的产品类型 是什么,是软件,硬件,还是软件与硬件的结合?
b.装置(产品)权利要求中包含计算机流程步骤特征时, 步骤特征部分与装置之间有何关系?是否对权利要求的保护 范围有限定作用?
《指南》规定应按照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个步骤或者 该方法权利要求中的各个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撰写,即 写成所谓的“功能模块构架”类权利要求,并且规定“由这 样一组功能模块限定的装置权利要求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说 明书记载的计算机程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功能模块构架,而 不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硬件方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实体装置。”
c.由于“功能模块构架”权利要求的表现形式上往往会 出现“用于……的装置”或“被配置为……”这样的措辞,
使得对其“功能模块构架”权利要求的表现形式易与一般 功能性限定混淆,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更加难于确定。
(3)“功能模块构架”权利要求在司法保护方面存在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到上述“功能模块构架”权利要
在审查实践中,对于何为“完全一一对应”的理解也存 在分歧。有观点认为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功能模块与方法权 利要求中的各步骤必须在文字上绝对、严格地对应一致才能 被认为是“完全一一对应”(严格符合《指南》示例),进 而认为是功能模块构架的装置权利要求;也有观点认为不应 如此机械理解,实质上“一一对应”即可。这些不一致理解 给审查员检索现有技术、评判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 等可能带来困惑。
(三)修改的影响
商业领域通常被认为是非技术领域,纵观各国 相关法律规定和保护情况,可以发现,纯粹的商业 方法均不被认为是专利保护的客体。
在当前“互联网+”发展模式下,互联网与经济 社会各个领域深度融合,技术领域与非技术领域、 技术性与非技术性特征的界限开始变得模糊,很 多传统上认为涉及商业领域的专利申请已不宜从 保护客体上直接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而 应继续审查,判断其对现有技术的贡献是否足以 获得专利保护的对价交换。
块构架”权利要求,一方面希望通过这类“装置”权利要求赋予计算机 程序发明以产品的保护效力;另一方面,对这类权利要求的撰写形式做 了严格的规定,希望使得审批者和社会公众能够轻易地识别出这类权利 要求,并在此基础上适用《指南》中对此类装置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所 做的、不同于一般权利要求的狭义解释。在既往的审查实践中,方法权 利要求以及与之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是成对出现的。
1.装置权利要求中的“程序流程特征”
本领域常见的包括程序流程特征的装置权利要求,往往是 通用计算机设备执行具体程序流程步骤,其应当理解为“执 行所述具体流程步骤的装置”,在这里,程序流程特征被认 为是装置权利要求的组成部分,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起到 限定作用,程序流程特征的限定作用或其对现有技术的贡献 并不取决于该程序流程特征对硬件装置的结构本身有无影响。
(一)修改背景
1.《指南》的规定和解释 《指南》在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对涉及计算机程序
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和解释做了具体规定,涉 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写成一种方法 权利要求,也可以写成一种产品(装置)权利要求。同时, 对于应如何撰写方法和装置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说明: 对于全部以计算机流程为依据的装置类权利要求,
这是因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与一般产品发明实质是不 同的。通常,当结构特征不足以充分定义产品权利要求时, 允许借助制备方法或功能(用途)特征进行限定。此时, 发明的实质仍然是产品本身,方法或功能(用途)限定只是 借以限定权利要求的替代方式(替代结构特征),在确定 产品权利要求的范围时,当然要看其对要求保护的产品产 生什么影响。但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而言,软件和 硬件是协同工作的两个部分,发明的实质可以完全是软件 (流程步骤特征),流程步骤特征被认为是装置(产品) 权利要求的组成部分,硬件只是执行程序流程的通用设备, 要获得专利保护并不意味着必须对硬件装置作出什么改进。
(二)修改方案和说明 1.将“功能模块”修改为“程序模块” 2.明确装置权利要求的组成部分可以包括程序(软硬混合) 3.明确“计算机程序本身”的含义,允许“介质+计算机程序流程” 的权利要求表达方式 4.删除第3节的“案例9”
(三)修改的影响和相关思考 1.装置权利要求中的“程序流程特征” 2.装置权利要求中的程序流程特领域,软件和硬件经常是两个协同工作 的部分。通过修改,明确装置权利要求的组成部分 可以包括程序流程特征,允许申请人直接描述其对 软件的改进,而不将此程序流程特征理解为限定硬 件装置的方法或功能。
3.明确“计算机程序本身”的含义,允许“介质+计算机 程序流程”的权利要求表达方式
此次修改在《指南》第九章第2节第(1)项中的两处增 加了“本身”两个字,进一步明确了“计算机程序本身”不 同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实质上缩小了“计算机程 序本身”的外延,允许“介质+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权利要 求的表达方式。
(4)无法满足创新主体的保护需求 与其他国家相比,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我
国现行《指南》允许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形式要 求更加严格,且与其他国家常见的权利要求表征形 式不尽相同,这使得我国申请人难于有效利用优先 权制度,授权后的权利要求也可能因不符合产品的 实际形态,导致侵权认定时出现困难。
(二)修改方案和说明
对于何为“计算机程序本身”,在《指南》第九章引言 部分有明确规定。该定义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对 “计算机程序”的定义基本相同。
对于“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的技术方案,可以写 成: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指 令),其特征在于,该程序(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以下步 骤……”;或“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 序(指令),其特征在于,该程序(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 权利要求x 所述方法的步骤”。
君胜专利部朱阳波
审查指南修改说明
2017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签署发布第74 号局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主要涉及:
1、对商业模式创新中的技术方案给予积极鼓励和恰当 保护
2、明确对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允许的多种撰写方式 3、明确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的审查规则 4、适度放开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方式 5、扩大公众可以查阅和复制专利文件的范围等。
因计算机程序发明涉及时序特征,之前往往被认为是
方法发明。在1993版《指南》实施之前,涉及计算机程序 的发明只能以方法权利要求的形式提出专利申请。但是, 对于方法专利,一般只有使用专利方法才构成侵权,权利 人无法追究计算机程序的复制者或销售者的侵权责任,而 计算机程序的直接使用者往往是普通消费者,非商业目的 的私人使用也不构成侵权。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 方法权利要求在专利保护上的局限性日益凸显,诉讼对象 的难于确定导致基于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创造得不到有效的 保护。
(二) 修改方案和说明
此次修改在《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第(2) 项之后新增一段,内容如下:
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 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我国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通 过上述修改,希望向社会公众进一步明确:利用计算 机和/或网络技术实现的、涉及商业内容的发明专利申 请,如果其权利要求含有技术特征,不认为其属于我 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的“智力活动 的规则和方法”而予以排除。
求范围的不同解释。从颇受关注的诺基亚公司诉上海华勤通 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可以看到,上海中级 和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有关特征是按照一般功能性特征认定和 解释的。
涉案权利要求7涉及:“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终端设备, 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设备被配置为……用于输入消息的消 息编辑器……”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均认为: 由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包含功能性技术特征,且结合涉案 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仍然不能确定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不 应判定被告构成侵权。可见,法院将“被配置为……”解释 为限定装置的功能性特征,并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来 寻找装置本身“被配置为”的具体实施方式和相对于对现有 装置的技术贡献,以确定权利要求的范围。这与《指南》对 功能模块构架权利要求的解释是不同的,《指南》规定功能 模块构架的装置权利要求不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硬件方式 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实体装置”。
法律需要不断调整以适应经济技术发展的需要。在1993版《指 南》中开始允许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撰写成装置权利要求。 在2006版《指南》中具体提出了上述“功能模块构架”的装置权 利要求, 同时增加了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中包含 有硬件结构改变的专利申请说明书的撰写要求。
2010版《指南》对有关规定未作修订。《指南》设定“功能模
2.引发的讨论和争议
(1)“完全对应一致”含义不清,给撰写和审查造成一定 困惑
由于《指南》规定的“功能模块构架”的装置,仅是 在专利申请阶段为了满足撰写形式要求而“组装”的虚拟产 品,在实际软件开发阶段并没有这样的概念。模块构架并非 客观存在的物理实体装置或装置单元,且功能模块的拆分与 合并比较随意,无客观划分标准,这必然给申请人撰写申请 文件带来诸多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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