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运输毒品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常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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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常见情形
一、物证
毒品案件最重要的物证就是侦查过程中查获的毒品,在涉及排除非法物证争议时,大多争议焦点都是围绕毒品的收集保管问题展开的。一般而言常见的情形包括:侦查机关将毒品疑似物混合;毒品未进行合理封装或无法证明已经进行合理的封装。
1.侦查机关将毒品疑似物混合
对查获的不同包装的毒品没有按照规定分别进行称量,而是混合称量,不仅严重影响毒品的性状,也造成对毒品定性、定量鉴定不客观。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办理毒品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毒品提取规定》)中对这一点作了详细要求,以保证送检毒品的真实性,这也是鉴真原则的要求。
2.毒品未进行合理封装或无法证明已经进行合理的封装
为了保证毒品的真实数量,在收集、转移查获毒品的过程中,还需要对查扣的毒品进行合理的封装。毒品的合理封装包括在查获现场
的合理封装和查获后保管过程中的合理封装。
二、书证
非法证据排除的书证数量较多的三种情形依次为:
1.书证的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毒品案件中,此类争议主要针对的是技术侦查所取得的通话记录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大刑事案件中可以运用技术侦查措施,但这一措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且只能由公安机关中的技术侦查部门具体实施。同时,刑事诉讼法还明确规定,技术侦查措施所得的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对于提取扣押的书证未附笔录或清单不能证明来源
对于扣押的书证需要附上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同时扣押笔录上要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此才能构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证明被扣押书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在这个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均可提出对相应书证证据能力的质疑。
三、证人证言
在毒品案件中,作为证人的主要是毒品的买家或使用者,他们的
证人证言中很可能会披露犯罪嫌疑人进行毒品交易的重要信息。从涉及非法证人证言的具体情形来看,常见的排出情形有:取得证人证言的时间、地点、询问主体等不符合法律规定;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获取证言;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询问未成年证人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情形,应当属于裁量性排除的情况,经过补正之后仍然无法解释的应当排除。
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在询问未成年证人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在司法实践中,在没有适格成年人在场时,所获得的未成年人证言通常不作为定案的依据。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是毒品案件中最重要的直接证据,这些供述往往能够反映毒品犯罪的全过程,是认定毒品犯罪事实的重要依据。主要的情形包括:刑讯逼供;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或
者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不符。
在被认定为非法证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中,刑讯逼供是最为典型的一种情形。在毒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翻供较为常见,尤其在无毒品实物案件中这一情况更为普遍,翻供的理由多是“讯问过程中遭到了刑讯逼供”。法院因涉嫌刑讯逼供而排除有罪供述的常见思路是“被告人身上有伤——侦查机关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确认或不能排除存在刑讯逼供可能——排除相关供述”。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认定存在刑讯逼供的文书都没有记载刑讯逼供的具体方式。常见的刑讯逼供方式包括用脚踩搓被告人的脚、电击、殴打等形式。五、鉴定意见
鉴定几乎是办理毒品案件的必经环节。涉案毒品从现场提取到完成鉴定,至少会产生现场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称量笔录、取样笔录、鉴定报告等五项文件,从而确保取证规范,以及相关证据的客观真实。常见的情形有:毒品鉴定的相关文件不全;毒品鉴定相关文件的记录存在矛盾。
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是侦查人员在进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侦查活动时,对收集证据的过程和获取证据的情况进行的书面记录。在毒品案件中,侦查人员在侦破案件的过程中,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存放、藏匿毒品的地方甚至人身进行搜查、勘验、检查,需要引导相关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于是,毒品案件普遍会涉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问题,常见的情形包括:违反了关于见证人的规定;辨认笔录的时间、签名等内容与其他笔录存在矛盾;辨认过程存在暗示。
辨认过程需要有见证人的参与,并且见证人需要在笔录上签名。为了确保见证人能够发挥预期作用,司法解释对见证人的资格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司法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问题就是,侦查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在组织辨认时由其内部工作人员或聘任人员担任见证人,甚至在有的案件中没有见证人的参与辨认。
七、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毒品犯罪中涉及非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微信或QQ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的表现形式较为散乱,包括搜查的视频、
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视频、通话录音等。在认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时,争议的焦点通常在于,相关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能否清晰地展示其合法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