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运输毒品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常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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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八),从立法层面上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国司法实践中治理刑讯逼供的科学证据体系基本形成。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怎么适用的呢?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常识。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范围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特征1、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

一般情况下,由非法证据取证过程中的受害者,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提出排除非法证据。

2、提出排除非法证据动议的时间。

传统的方式是在审判期间,更多的则采用在法庭审理前提出动议。

3、听审结果。

由法官主持听审的,由法官作出裁决;不是由后来决定案件的法官,而是由较低级的司法人员主持的,由于其无权作出裁决,而只能作出建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1、程序启动。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2、法庭初步审查。

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

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3、控方证明。

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4、双方质证。

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5、法庭处理。

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和程序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和程序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和程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个涉及到司法公正、证据合法性和人权保障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其涉及到的范围和程序也是相当复杂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进行浅析。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1. 违反宪法保障的人权和自由的证据。

例如,通过非法搜查、调查、拘留、审讯等方式所获得的证据,或者以威胁、利诱、诈骗等手段获得的证据等。

2. 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

例如,没有经过合法程序获得的证据,或者通过偷窃、伪造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等。

3. 违反司法程序的证据。

例如,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影响司法程序所获得的证据,或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法律规定获取的证据等。

在上述情形中,如果证据被认为是非法的,那么它将不能被用于作为判决的依据,或者不能够作为进行指控的证明。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1. 提出排除证据的申请。

排除非法证据是一项由辩护律师或者被告人主张的权利,应当在合适的时候提出申请。

被告人或者辩护律师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或者在开庭前提出排除证据的申请。

2. 听证排除证据的理由。

判决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申请对方的意见和证据,并在开庭前检查、听证。

申请方应当在申请中详细说明所称证据的非法性。

3. 判决机关做出决定。

在听取双方的意见和证据后,判决机关将法庭对非法证据的认定以裁定的形式作出。

如果证据被认为是非法的,那么它将不能被用于作为判决的依据,或者不能够作为进行指控的证明。

4. 违反排除证据决定的后果。

如果在庭审过程中,判决机关违反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将会被视为重大的程序性错误,对于特定情况将会导致上诉或者再审。

三、结论综上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到的范围和程序是十分复杂的。

在司法实践中,判决机关应当严格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被告人或者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和理由,争取案件的公正和合法。

指引-律师调查取证

指引-律师调查取证

运输毒品案件调查取证指引一、辩护律师在案件全程都具有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都有调查取证权。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范围,应不限于三类证据(即: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只要是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均可。

二、运输毒品案件中如何开展调查取证1.对于三类证据可直接调查取证在运输毒品案件中可能存在犯罪嫌疑人不是现场被抓获,实际年龄未达16周岁的,精神不正常的情况。

这时就需要对于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三类证据进行取证。

在取证时,一般应由两名以上律师人员进行,也可以由一名执业律师和一名律师助理进行。

辩护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应当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辩护律师还应及时将结果通知公安机关。

2.对于三类证据以外的证据调查取证要慎重在运输毒品案件中对可能需要及时调取的证据,如:嫌疑人车票信息、涉案车辆行车轨迹等材料,辩护律师可申请侦查机关调取,如侦查机关不予调取或存在不及时调取将灭失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直接调取,但这样调取方式在实践中依然难以实施,因绝大多数的单位或个人并不会同意、配合调取工作。

具体而言,辩护律师调取的证据类别主要如下:2.1非言词证据对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非言词证据,因为其客观性较强,可由辩护律师一人直接进行调查取证。

律师在收集证据时应当制作提取清单,列明所提取的证据名称和数量以及该证据系原件还是复印件,并由证据持有人签名确认,一式两份。

必要时可以向证据持有人制作提取笔录,以说明证据持有人持有该证据的原因和过程。

2.2言词证据的调查取证要根据是否与在卷证据矛盾区别对待辩护律师调查言词证据即人证时,前提是要征得被调查人的同意,调查取证时应两人以上进行,调查被害人以及被害人一方提供的证人,还要事先得到人民检察院的许可。

非法证据排除指导案例汇总及75种非法证据清单

非法证据排除指导案例汇总及75种非法证据清单

非法证据排除指导案例汇总及75种非法证据清单非法证据排除指导案例汇总及75种非法证据清单导语: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非法证据指的是以非法手段所获取的证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而取得的证据。

为了保障公正审判,法律对非法证据的使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有一系列的排除措施。

下面汇总了一些非法证据排除指导案例和75种非法证据清单,以供参考。

一、非法证据排除指导案例汇总:1. 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38条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刑事案件类型,这些案件包括: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依法禁止采取的偷拍、窃听、监视、搜查等证据、对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刑讯逼供等证据,以及其他被认定为非法证据的情形。

2. 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同样有明确规定,包括: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非法窃取、窃密、非法搜查等行为所取得的证据、对当事人的非法监视、追踪、跟踪等行为取得的证据。

3. 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也有明细规定,包括: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违反法定程序的偷拍、窃录、监视等手段取得的证据、侵犯个人隐私的证据等。

二、75种非法证据清单1. 以非法手段获取的录音、录像、照片等证据;2. 偷窃、侵占、伪造的文件、证件、资料等;3. 通过非法窃听、偷拍获取的证据;4. 通过非法监听、监视、追踪等手段获取的证据;5. 以非法手段获取的电子邮件、短信等通讯记录;6. 以非法手段获取的银行、通讯、社交媒体账户等信息;7. 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8. 依法禁止采取的非法搜查、搜查非法得来的证据;9. 违反法律规定进行的非法搜寻、捕捉、扣押等行为所获取的证据;10. 违反法定程序的强制、监视、拘禁所取得的证据;11. 侵犯个人隐私、人身自由权利所得到的证据;12. 违反宪法规定的证据获取方式;13. 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14. 违反律师代理权利获得的证据;15. 强制要求证人、被告人作伪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16. 违反法律规定对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的非法调查取证;17. 违背法律规定对公民隐私进行的非法调查取证;18. 违反法律规定对证据进行的非法保管调取;19. 以非法手段获取的遗嘱、合同等法律文件;20. 非法支配、挪用、篡改、销毁证据;21. 非法侵入、篡改电子数据、计算机系统等;22. 利用伪造、弄虚作假的证据及其陈述;23. 非法扮演律师、代理人、鉴定人、专家等角色收集证据;24. 伪造、捏造、歪曲事实所获取的证据;25. 以胁迫、贿赂等手段获取的证据;26. 憎恨言论、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等非法获取的证据;27. 非法获取的健康状况、病历等个人隐私证据;28. 以歧视、侮辱等方式获取的证据;29. 违反法律规定获取的金融交易记录、征信报告等证据;30. 通过违反法律程序获取的调查报告、鉴定报告、审计报告等证据;31. 通过偷运、走私、伪造等手段获得的证据;32. 通过非法拘禁、胁迫等手段获取的证据;33. 通过克扣、篡改、销毁证据等手段获取的证据;34. 通过强制要求、恐吓等手段获取的证据;35. 通过暴力行为、威胁等手段获取的证据;36. 通过冒用、盗窃等手段获取的证据;37. 通过非法调取、搜查、监视等手段获取的证据;38. 通过伪造、造假等手段获取的证据;39. 通过贿赂、送礼等手段获取的证据;40. 通过弄虚作假、颠倒黑白的手段获取的证据;41. 通过抹黑、谩骂、污蔑对方等手段获取的证据;42. 以捏造、歪曲事实等手段获取的证据;43. 通过侵犯他人隐私、人身自由等手段获取的证据;44. 通过强迫、恐吓等手段获取的证据;45. 通过操纵、窜改等手段获取的证据;46. 通过隐瞒、误导等手段获取的证据;47. 以假冒、伪造、买卖等手段获取的证据;48. 以违法、违规手段获取的证据;49. 以技术手段入侵、窃取的证据;50. 以暴力、威胁手段获取的证据;51. 以悔罪、自首、与其达成交易等手段获取的证据;52. 通过伪造、盗窃等手段获取的证据;53. 通过违法侵害、打击报复等手段获取的证据;54. 通过非法调查、搜寻等手段获取的证据;55. 以违背法定程序的方式获取的证据;56. 通过逮捕、拘禁等手段获取的证据;57. 以滋扰、恐吓、打击等手段获取的证据;58. 以操纵、篡改、销毁等手段获取的证据;59. 以非法要求、敲诈等手段获取的证据;60. 以利诱、贿赂等手段获取的证据;61. 以威胁、打击等手段获取的证据;62. 以伪造、捏造等手段获取的证据;63. 以假借、拍卖等手段获取的证据;64. 以侵害、抢劫等手段获取的证据;65. 以扰乱、恶意举报等手段获取的证据;66. 以弄虚作假、颠倒黑白等手段获取的证据;67. 以污蔑、诋毁等手段获取的证据;68. 以捏造、歪曲事实等手段获取的证据;69. 以侵犯个人隐私、人身自由等手段获取的证据;70.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获取的证据;71. 以操纵、窜改等手段获取的证据;72. 以冒用、盗用等手段获取的证据;73. 以非法调取、搜查等手段获取的证据;74. 以伪造、买卖等手段获取的证据;75. 以违法、违规手段获取的证据。

刑事审判参考第101集目录

刑事审判参考第101集目录

刑事审判参考第101集目录一、指导案例非法证据排除专栏1、(第1038号)文某非法持有毒品案《第101集》——如何审查判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形以及审查起诉阶段未审查排除侦查阶段刑讯逼供取得的有罪供述,继续获取的不稳定供述是否应当排除-------------1 2、(第1039号)李志周运输毒品案《第101集》——如何把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标准,以及排除非法证据后案件的处理方式------------------------------------------------11 3、(第1040号)尹某受贿案《第101集》——如何审查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不同时期所作供述的合法性-21 经验交流英国非法证据排除考察报告《第101集》-----------------------24 指导案例4、(第1041号)许小渠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01集》——食品销售人员对烟硝酸盐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烟硝酸盐混入食品中出售,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575、(第1042号)翁士喜非法经营案《第101集》——未经许可在城区违法搭建商铺并以招商为名收取租金的行为如何定性-----------------------------------------------------62 6、(第1043号)王丹、沈玮婷非法经营、虚报注册资本案《第101集》——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公司与具备资格的公司合作开展证券咨询业务,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67 7、(第1044号)黄光故意杀人、诈骗案《第101集》——打电话报警但未承认自己实施犯罪行为是否认定为自首以及如何审查判断经鉴定属于被害人真实签名的保证书等书证的真实性-----------------------------------------------------72 8、(第1045号)张静故意杀人案《第101集》——玩“危险游戏”致人死亡案件中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认定--80 9、(第1046号)蔡晓青侮辱案《第101集》——如何认定“人肉搜索”致人死亡的行为性质以及如何认定侮辱罪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提起公诉的情形-----------------------------------------------------------------------84 10、(第1047号)花荣盗窃案《第101集》——入户盗窃既未遂形态如何认定以及盗窃过程中群众在户外监视是否意味着被害人未失去对财物的控制-----------90 11、(第1048号)葛玉友等诈骗案《第101集》——在买卖过程中,行为人采取秘密的欺骗手段,致使被害人对所处分财物的真实重量产生错误认识,并进而处分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96 12、(第1049号)杨丽涛诈骗案《第101集》——侵入红十字会计算机信息系统,篡改网页内容发布虚假募捐消息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103 13、(第1050号)台州市黄岩恒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周正友污染环境案《第101集》——如何认定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案件中的自动投案-------------------------------------------------------------110 14、(第1051号)刘依善等贩卖毒品案《第101集》——对于认定毒品交易上家犯罪事实的证据要求如何把握以及对于毒品来源有证据欠缺的案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115 15、(第1052号)刘吉良制造毒品,周永春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第101集》——“零口供”案件如何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准确认定犯罪事实-------------------------------------------------------------------121 16、(第1053号)傅勇、朱小勇贩卖、运输毒品,石远德运输毒品案《第101集》——对接应毒品的行为,如何结合在案证据认定毒品运输方和接应方的犯罪事实并准确定性-----------------------------------------127 17、(第1054号)张桂芳、冯晓明组织卖淫案《第101集》——如何区分与认定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以及如何认定组织卖淫的“情节严重”------------------------134 二、立法、司法规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01集》-----------------------------14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第101集》-----------162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装问题的通知》及其理解与适用-------------------------------------------------------18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101集》-----------190最高人民检察院1、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第101集》--------------------------------------------------------------1932、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第101集》--------------------------------------------------------------196 三、经验交流关于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第101集》---------------------------------------------------------------202四、实务探讨1、关于刑事二审裁判文书事实部分写作方法的探讨《第101集》--------------------------------------------------------------------2142、利用手机卡储存功能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犯罪中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第101集》-----------------------------------2233、意大利刑法对于窃取虚拟财产行为的评价《第101集》-2284、关于刑法中“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如何适用的探讨——以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条款为分析视角《第101集》-239五、疑案争鸣张彦双、王常仲抢劫案——行为人不服派出所调解,强行拿回赔偿给他人的现金,如何定性《第101集》-------------------------------------------251 六、大案传真呼格吉勒图宣告无罪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第101集》-------------------------------------------------------------------------255 《刑事审判参考》第1-100集索引《第101集》------------259。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理解和完善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理解和完善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理解和完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对证据的收集、证明、运用等方面进行规定的法律规范。

其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是证据规定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就该问题进行理解和完善分析。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和基本规定非法证据指的是在取证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损害诉讼各方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获得的、法律不承认的证据。

非法证据不仅会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决结果,也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影响司法权威和公正性。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必须是合法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是真实、合法的。

法庭审理案件,应当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辩论。

法庭不应当采信非法证据或者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

因此,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首先要考虑的是证据的合法性,合法的证据才能应用于案件的审理中。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情形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法定程序是指在法定的程序规定下行使权利、执行行政行为、进行审判等程序。

若在程序方面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证据就被认为是非法的。

具体情形包括,非法窃听、拍摄、录音等方式获取证据;未经许可进入他人住所搜查,或强制搜查等非法手段获得证据。

这些情况都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行政诉讼的主要争议是政府是否存在不当行为,因此,政府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证据是重要的证明材料。

但是,如果证据是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获取的,如欺骗、逼迫、胁迫或者诈骗等,就该视为非法证据,需要排除。

(三)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也属于非法证据。

例如,刑事诉讼中,酒精测试可能产生误差,需要符合规定的要求才能采用测试结果;行政诉讼中,调查取证受法律限制,如不能非法搜查、拘禁、刑讯逼供等。

如果证据的取得违反了这些限制,就属于非法证据,需要排除。

三、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完善综合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在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非法证据排除有哪些适用情形?

非法证据排除有哪些适用情形?

非法证据排除有哪些适用情形?非法证据排除适用的具体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简称《刑诉法》)、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简称《刑诉法解释》)、“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简称《防范错案意见》)、最高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的规定,非法证据排除涉及到以下五十余种情形:第一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依据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刑诉法》第54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规定、《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19条、《刑诉法解释》第95条2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防范错案意见》第8条1款3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审判中心改革意见》第21条4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

《防范错案意见》第8条2款5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

《防范错案意见》第8条2款6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防范错案意见》第8条2款7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刑诉法解释》第81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0条8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刑诉法解释》第81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0条9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

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

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

而在一些案件中,可能会出现非法证据的情况,这就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

那么,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又有哪些标准可以依据来排除非法证据呢?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讨论。

首先,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证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审判活动中获取证据必须依法进行。

如果警察、检察官或法院在侦查、审判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获取证据,比如未经法定程序依法取得搜查证、逮捕证等,那么这些证据就属于非法证据,应当被排除。

2. 逾越法定职权获取的证据。

在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如果执法人员逾越了法定职权,利用职权地位获取证据,那么这些证据也应当被认定为非法证据,需要被排除。

3. 违反法定程序取证的证据。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取证必须依法进行,如果取证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比如没有出示搜查证、超出搜查范围等情况,相应的证据也应当被排除。

4. 侵犯人身权利获取的证据。

在取证过程中,如果侦查人员、执法人员侵犯了被告人或其他相关人的人身权利,比如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获取证据,这些证据也应当被认定为非法证据,需要被排除。

5. 违反证据链条规定获取的证据。

在证据链条上,如果某个证据的获取违反了相关规定,比如证据的保管、转递等环节存在问题,这些证据也应当被排除。

综上所述,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主要包括违反法定程序、逾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取证、侵犯人身权利和违反证据链条规定等方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些非法证据,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排除,以保障案件的公正、公平。

希望各位法律工作者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证据,确保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

那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合用在哪些证据的审查排查上呢?1、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的排除在美国,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包括信息)主要指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的证据,它构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

这些非法证据的取得,主要发生在逮捕、搜查和扣押的过程中。

在美国,进行逮捕、搜查和扣押必须有“可能成立的理由”,而且该理由必须在逮捕、搜查、扣押之前就已经成立,不能以逮捕或搜查中所得的证据来证明逮捕和搜查的合法性,更不能以逮捕以后侦查过程中发现的证据证明逮捕和搜查的合法性。

除非在警察在场时犯重罪或警察虽不在场,但有合理根据相信犯罪嫌疑人犯有重罪的情况下,必须有法官签发的逮捕证才能执行逮捕;除非搜查附属于一个合法的逮捕行为,或搜查得到当事人的同意,或有特殊情况而使进入搜查是合理的行为的情况下,必须有治安法官签发的搜查证才能进行搜查。

而签发逮捕证或搜查证的程序极为严格。

逮捕并非取证行为,但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密切的关系:⑴在逮捕的同时会进行搜查,如果逮捕不合法,则搜查所得的证据要被排除;⑵如果逮捕不合法,在逮捕后,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了自愿的供述,这种供述也会因为是“毒树之果”而被排除;⑶刑事司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始于逮捕,包括沉默权、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等,如果在逮捕时违反任何一项权利,都有可能导致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后果。

而搜查和扣押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关系更为直接,任何遭受非法搜查和扣押所侵犯的人都可以向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要求不得将在下列情况下所取得的物品当作证据使用:⑴该物品是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非法扣押的;⑵搜查证不符合格式要件;⑶所扣押之物品不是搜查证上所指明的物品;⑷缺乏签发搜查证所必须具备的合理根据;⑸搜查证之执行不合法。

从18起案件中梳理非法证据排除的实务规则

从18起案件中梳理非法证据排除的实务规则

从18起案件中梳理非法证据排除的实务规则非法证据排除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其目的是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判。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实务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非法证据的定义。

非法证据是指违反刑事诉讼程序规定,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在实务中,常见的非法证据包括非法检索、非法搜查、非法拘禁和非法审讯等方式获取的证据。

此外,未经法定程序认定的褫夺行为等行为也属于非法证据。

其次,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

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主要有合法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和排除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证据的获取过程和方法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完整性原则要求证据的完整性不得被破坏或篡改;排除原则则是根据非法证据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在审判阶段将其排除在证据链之外,不得作为定罪的依据。

第三,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范围。

非法证据排除适用于一切证据,包括口供、书证、物证、鉴定证据等。

只有在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况下,才能保证一审、二审、再审对被告人的处罚是基于合法证据的。

第四,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标准。

在实质审理阶段,法庭会对涉及非法证据的辩论进行审查。

审查标准主要包括证据是否与非法手段直接相关、证据是否对案件的判决产生重大影响以及是否具有排除的必要性等。

第五,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

一般而言,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有三个步骤。

首先,辩护人需要对非法证据提出排除申请。

其次,法庭或检察机关将根据申请内容和相关证据决定是否排除该证据。

再次,排除的证据将从庭审过程中完全予以剔除,不得在宣判阶段作为定罪依据。

第六,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限制。

尽管非法证据排除有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但也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

具体而言,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影响其他证据的合法性,也不得排除那些经过合法程序认定的非法行为所获取的合法证据。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其实务规则的确立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案件的公正公平审判。

通过对实务规则的梳理和实践应用,我们能够更好地确保刑事案件的证据合法性,加强司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动社会法治建设的进步。

刑事诉讼法下的证据排除原则及案例

刑事诉讼法下的证据排除原则及案例

刑事诉讼法下的证据排除原则及案例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法庭认定事实、确定责任的基础。

然而,有时候并非所有的证据都能被接受并起到作用,因为存在着一些排除证据的原则。

本文将介绍刑事诉讼法下的证据排除原则,并通过实例加以解释。

二、证据排除原则1. 合法性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证据的获取必须符合合法程序。

如果证据是非法或违法手段获取的,法庭必须予以排除。

例如,在警方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搜查被告人住所并发现毒品,这一证据将被视为非法证据,法庭将予以排除。

2. 证据链原则证据链是指证据的来源必须能够被追溯和证明。

如果某个证据无法提供清晰的来源,无法追踪其真实性和准确性,或者无法证明其合法性,该证据也应当被排除。

例如,一份匿名信作为某起刑事案件的证据被提供,但无法确定信件的真实发件人以及信件的真实性,因此法庭可以依据证据链原则将该证据排除。

3. 证据保全原则证据的保全是指确保证据的原始状态得以保留,并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如果证据没有得到妥善保管或保全,或者证据存在被篡改、损坏的可能性,法庭可以根据证据保全原则予以排除。

例如,在一起杀人案中,尸体的解剖报告没有被妥善保管或记录,导致法庭无法确切了解死者的死因和其他相关信息,因此法庭将排除这一证据。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盗窃案件在某盗窃案中,警方缴获了一名嫌疑人的衣物作为证据,但在检验时警方未能妥善保管,导致衣物上可能存在的关键物证被破坏。

辩护律师提出证据排除申请,法庭判断证据无法提供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判决排除该证据。

2. 案例二:毒品交易案件在一宗毒品交易案中,警方在嫌疑人住所搜查时发现大量毒品。

然而,警方并未按照程序取得合法搜查令,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搜查是非法的,主张排除这些毒品作为证据。

法庭审理后判决支持了辩护律师的观点,认为搜查行为非法,因此排除毒品作为证据。

3. 案例三:故意杀人案件在某起故意杀人案中,警方将一份匿名信作为证据提供给法庭。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是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法律原则之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出台和实施,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刑事审判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本文将从非法证据的概念、排除规则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排除方式等方面,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情况。

一、非法证据的概念非法证据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在未经合法程序获取的证据。

具体来讲,非法证据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如非法窃听、非法搜查等;2. 证据的真实性受到怀疑,存在伪造、篡改等情形;3. 证据的来源不明,无法证实其合法性;4.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非法证据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容易导致错误的定罪和不公正的判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出台和实施,对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条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非是对所有非法证据一律排除,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遵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一般来说,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非法证据的确存在,即证据的非法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2. 非法证据对被告人的案件有实质性影响,即非法证据对案件的定罪量刑具有实质性的影响;3. 非法证据排除不损害公共利益,即排除非法证据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司法公正;4. 非法证据的排除符合程序规定,即排除非法证据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和程序规定。

满足以上条件才能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否则非法证据将被纳入案件审理的范围之内,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之一。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排除方式一般来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排除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向法院提出排除证据申请。

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可以向法院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由法院依法审查、裁定是否排除非法证据;2. 聘请鉴定人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省级高级人民法院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指引

省级高级人民法院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指引

省级高级人民法院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指引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 (1)第二章毒品犯罪案件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 (6)第一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第二节物证、书证 (9)第三节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笔录 (10)第四节鉴定意见 (13)第五节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14)第三章关于技术侦查与秘密力量使用 (15)第四章附则 (16)为进一步规范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确保毒品犯罪案件办案质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毒品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指引所称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是指可能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

第二条证明毒品犯罪主体身份情况的证据主要是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应当附犯罪嫌疑人免冠照片以及同户家庭成员情况。

未附照片的,应当收集犯罪嫌疑人亲属或者其他知情人员辨认犯罪嫌疑人或者其照片的笔录。

第三条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累犯、毒品再犯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前罪的生效裁判文书、释放证明等材料。

如果前科犯罪涉及剥夺政治权利,而释放证明中未注明剥夺政治权利是否变动的,必要时侦查机关应当调取犯罪嫌疑人的刑罚执行材料,以证明是否存在减免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第四条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系吸毒人员,应有相应证据证明,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检结果、证人证言、看守所出具的证明收押后毒瘾发作的情况说明、戒毒所的证明材料等。

第五条判定毒品犯罪主观故意的主要依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电子证据和其他有助于判断主观故意的证据。

毒品犯罪中共同犯罪的认定,应当注意收集证明共同故意的证据。

第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贩卖目的的认定,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科、吸毒史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购买毒品被查获后,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有贩卖目的:(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认主观上系以贩卖为目的,经审查供述客观真实的;(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认主观上系以贩卖为目的,且得到其他证据印证,后翻供否认,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主观上系以贩卖为目的,但多名证人、同案犯指证曾向其购买毒品的,指证的事实有其他证据印证、且能排除合谋陷害的。

非法证据排除案例

非法证据排除案例

非法证据排除案例
非法证据排除是一个法律原则,意指犯罪侦查和审判中,发现、获取和使用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被告犯罪的依据。

以下是一个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例:
在某个案件中,警方接到举报,称被告王某藏匿有毒药物,并开始对其展开调查。

警方经过一段时间的监控和侦查,得知王某可能将毒品藏在了他的住所里。

于是,警方向法院申请搜查令,得到法院的批准,随后带上搜查令前往王某的住所进行搜查。

搜查过程中,警方找到了王某的封条提箱,并通过开锁工具打开了提箱。

然而,在搜查的过程中,警方并没有遵循相关程序,他们并没有告知王某关于搜查行动的权利,也没有取得王某的同意。

王某的律师认为这是非法搜查,并要求排除从提箱中找到的毒品作为证据。

在法庭上,王某的律师辩称,警方的搜查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38条所规定的必要条件,即搜查前必须告知被搜查
人的权利,并取得其同意。

而警方并没有依法通知王某和取得其同意,因此对提箱内毒品的搜查是非法的。

因此,由于该证据的非法性,应该被排除在证据链之外。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警方在搜查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并非法打开了被告的提箱。

警方没有向王某通知搜查行动的权利,并没有取得他的同意,违反了搜查的合法性要求。

因此,法院支持王某的律师的主张,裁定排除从提箱中找到的毒品作为证
据。

尽管王某的确有隐藏毒品的嫌疑,但是在搜查行动中,警方的行为违法,破坏了搜查过程的合法性。

法院在审理中遵循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将非法获取的证据排除在证据链之外,确保了案件审判的公正与合法。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非法证据排除的重要性,以及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毒品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的难点及对策

毒品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的难点及对策

2021Vol.34No.1 Journal of Guangxi Police College毒品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的难点及对策向可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成都610031)[摘要]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推进,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越来越受到重视,尤其在毒品案件中,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开始呈上升趋势。

通过梳理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法规,结合毒品办案实践中的证据难点,提出积极转变观念、明确证明模式、完善证据排除的程序规则等应对举措,确保毒品案件证据的合法合规,实现毒品侦查与刑事司法的有效对接。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毒品案件;言词证据;刑事司法规则[中图分类号J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048(2021)01-0035-06DOI:10.19736/ki.gxjcxyxb.2021.0105非法证据排除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

非法证据排除体现着人权保障、权力制衡、司法公正等价值目标,该刑事司法规则的实施有利于提高侦查机关取证法治化水平。

在毒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言词证据所占比重较高,同时物证、书证等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特殊关联性特性,使得毒品案件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较多。

故探讨毒品犯罪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难点及提高该制度在刑事司法方面的运用水平显得尤为必要。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演变非法证据排除发端于美国,后该制度逐渐完善并被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接受。

具体到我国立法领域而言,非法证据的排除主要通过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及有关部门规章进行规定和完善。

我国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最早见于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重磅】从18起案件中梳理非法证据排除的实务规则

【重磅】从18起案件中梳理非法证据排除的实务规则

【重磅】从18起案件中梳理非法证据排除的实务规则刑事法律圈/ID:zhxsbhw超三百万人阅读过的文章“开门,我是警察,这时他做了22件事”首发公众号,值得你关注!自刑诉法明确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以来,各地法院对于如何启动排非程序、什么性质的违法取证能够导致证据被排除等问题,还处于中国特色的摸索适应阶段。

笔者虽不赞同将非法证据排除视为刑事辩护必杀技的做法,但有效提出排非程序、综合运用证据影响法官对有罪证据证明能力的自由心证,也是有效辩护的重要途径。

笔者综合各地公开裁判文书中较为典型的排非案例,希望能够对刑诉实务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们有所裨益。

1、不能提供或部分提供同步录音录像及同步录音录像与笔录的记载不符予以排除的。

案名:王书斌受贿案案号:(2015)遵刑初字第00128号。

裁判观点:公诉机关未能提交2014年10月22日(不含本日)以前对被告人王书斌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依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故对2014年10月22日以前被告人王书斌被讯问时所作的供述本院不予采信;案名:王某某贩卖毒品案案号:(2015)安法刑初字第178号裁判观点:当庭播放了被告人王某某有罪供述的审讯录像片段,提供了犯罪嫌疑身体健康检查诊断证明书,被告人王某某同监犯刘弘的证言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

合议庭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认为本案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王某某的有罪供述依法应予排除。

案名:任校昆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郑云飞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案案号:(2015)宿豫刑初字第00236号裁判观点:任某某9次有罪供述中,侦查机关仅能提供2次录音录像视频,该视频无自带时间显示且不能补正。

郑某某3次有罪供述中均记载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但公诉机关不能提供该同步录音录像,故均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案名:李某某贪污罪案案号:(2015)穗从法刑初字第66号裁判观点:本院要求公诉机关播放同步录音录像,公诉机关未向本院举证播放,不能合理排除被告人在接受询问时受到欺骗及笔录受到指事问供形成可能性,故予以排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的14种情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的14种情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的14种情形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基本框架。

这一制度在2012年被吸纳进了《刑事诉讼法》。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多项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规范性文件逐步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目前,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多项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为方便理解该项制度,本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予以系统梳理归纳。

一、刑讯逼供及变相的刑讯逼供1. 采用刑讯逼供手段获取的供述。

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刑讯逼供手段”。

刑讯逼供手段的具体情形是多种多样的,有拳打,脚踢,警绳,勒绑,警棍电击或抽打,手铐紧夹,悬吊等等,实践中的情形远远不能列举,凡是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的方式,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的情形都可以算是刑讯逼供。

细看近年来发生的冤假错案,绝大部分都有刑讯逼供的身影。

刑讯逼供是严重的违法取证行为,产生的危害极大,不仅直接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破坏了他们对司法的信任,也导致取得的供述不真实、不合法,极易导致冤假错案,因此对于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述直接予以强制性排除。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排除的仅仅是“供述”,并不排除“辩解”。

刑讯逼供是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而被告人辩解对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有利。

因此,辩解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排除。

下述论述的所有情形同样只排除“供述”,而不排除“辩解”。

2.采用威胁手段获取的供述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相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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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常见情形
一、物证
毒品案件最重要的物证就是侦查过程中查获的毒品,在涉及排除非法物证争议时,大多争议焦点都是围绕毒品的收集保管问题展开的。

一般而言常见的情形包括:侦查机关将毒品疑似物混合;毒品未进行合理封装或无法证明已经进行合理的封装。

1.侦查机关将毒品疑似物混合
对查获的不同包装的毒品没有按照规定分别进行称量,而是混合称量,不仅严重影响毒品的性状,也造成对毒品定性、定量鉴定不客观。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办理毒品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毒品提取规定》)中对这一点作了详细要求,以保证送检毒品的真实性,这也是鉴真原则的要求。

2.毒品未进行合理封装或无法证明已经进行合理的封装
为了保证毒品的真实数量,在收集、转移查获毒品的过程中,还需要对查扣的毒品进行合理的封装。

毒品的合理封装包括在查获现场
的合理封装和查获后保管过程中的合理封装。

二、书证
非法证据排除的书证数量较多的三种情形依次为:
1.书证的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毒品案件中,此类争议主要针对的是技术侦查所取得的通话记录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大刑事案件中可以运用技术侦查措施,但这一措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且只能由公安机关中的技术侦查部门具体实施。

同时,刑事诉讼法还明确规定,技术侦查措施所得的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对于提取扣押的书证未附笔录或清单不能证明来源
对于扣押的书证需要附上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同时扣押笔录上要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此才能构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证明被扣押书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在这个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均可提出对相应书证证据能力的质疑。

三、证人证言
在毒品案件中,作为证人的主要是毒品的买家或使用者,他们的
证人证言中很可能会披露犯罪嫌疑人进行毒品交易的重要信息。

从涉及非法证人证言的具体情形来看,常见的排出情形有:取得证人证言的时间、地点、询问主体等不符合法律规定;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获取证言;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询问未成年证人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情形,应当属于裁量性排除的情况,经过补正之后仍然无法解释的应当排除。

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在询问未成年证人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在司法实践中,在没有适格成年人在场时,所获得的未成年人证言通常不作为定案的依据。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是毒品案件中最重要的直接证据,这些供述往往能够反映毒品犯罪的全过程,是认定毒品犯罪事实的重要依据。

主要的情形包括:刑讯逼供;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或
者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不符。

在被认定为非法证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中,刑讯逼供是最为典型的一种情形。

在毒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翻供较为常见,尤其在无毒品实物案件中这一情况更为普遍,翻供的理由多是“讯问过程中遭到了刑讯逼供”。

法院因涉嫌刑讯逼供而排除有罪供述的常见思路是“被告人身上有伤——侦查机关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确认或不能排除存在刑讯逼供可能——排除相关供述”。

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认定存在刑讯逼供的文书都没有记载刑讯逼供的具体方式。

常见的刑讯逼供方式包括用脚踩搓被告人的脚、电击、殴打等形式。

五、鉴定意见
鉴定几乎是办理毒品案件的必经环节。

涉案毒品从现场提取到完成鉴定,至少会产生现场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称量笔录、取样笔录、鉴定报告等五项文件,从而确保取证规范,以及相关证据的客观真实。

常见的情形有:毒品鉴定的相关文件不全;毒品鉴定相关文件的记录存在矛盾。

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是侦查人员在进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侦查活动时,对收集证据的过程和获取证据的情况进行的书面记录。

在毒品案件中,侦查人员在侦破案件的过程中,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存放、藏匿毒品的地方甚至人身进行搜查、勘验、检查,需要引导相关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于是,毒品案件普遍会涉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问题,常见的情形包括:违反了关于见证人的规定;辨认笔录的时间、签名等内容与其他笔录存在矛盾;辨认过程存在暗示。

辨认过程需要有见证人的参与,并且见证人需要在笔录上签名。

为了确保见证人能够发挥预期作用,司法解释对见证人的资格进行了严格的限定。

司法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问题就是,侦查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在组织辨认时由其内部工作人员或聘任人员担任见证人,甚至在有的案件中没有见证人的参与辨认。

七、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毒品犯罪中涉及非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微信或QQ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的表现形式较为散乱,包括搜查的视频、
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视频、通话录音等。

在认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时,争议的焦点通常在于,相关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能否清晰地展示其合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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