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经济法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国际服务贸易与国民待遇原则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国际服务贸易与国民待遇原则一、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内涵国民待遇是指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缔约国之间相互保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和豁免,也给予缔约国对方。
国民待遇原则是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和发展而于19世纪初产生的。
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其自身发展的需要,在国外签订协定时,规定了国民待遇”条款,并在国内法中作出规定,加以确认和保护。
这对于促进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无疑具有积极作用。
随着各国间经贸交往的日益频繁,国民待遇原则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它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非歧视原则的基石28。
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管辖范围从货物贸易延伸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投资等领域,国民待遇也发展成为服务贸易领域的重要原则。
国民待遇条款形式上是互惠的、平等的,即国民待遇必须对等,不得损害对方国家的经济主权,并且限于一定的范围。
但由于缔约国双方的经济实力和地位的不同,往往在实质上是片面的和不平等的。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条规定,每一成员方应在其承担义务计划表所列的部门中,和依照表内所述的各种条件和资格,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就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规定来说,不应低于给予其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根据这一规定,一缔约方提供国民待遇的义务由其在减让表中的承诺所决定,而不像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那样是一种普遍适用的原则。
在依据减让表内各种条件和资格列出的部门中,各缔约方从影响服务提供角度,给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待遇,不应低于给予其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但是,这并非要求缔约方弥补有关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因其本身的特性形成的竞争劣势。
换句话说,一国只在减让表中列出的部门范围内履行国民待遇义务。
二、国民待遇的性质及其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体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是无条件的和强制性的。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第(4)款规定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WTO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WTO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一、国民待遇的含义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样,国民待遇原则的目标也是保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
但是,两者有所区别,最惠国待遇要求对其它成员一视同仁,国民待遇要求的是平等地处理本国和其它成员之间的关系。
即国民待遇是指在其它成员的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进入本国后,其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产品或本国服务、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人享受的待遇。
这一定义包含三个要点:1、国民待遇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或知识产权所有人,但因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具体受惠对象不同,国民待遇条款具体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同,因而在其重要性和具体规则上而有差别。
2、国民待遇只涉及外国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或知识产权进入本国后,在本国市场上所享受的待遇。
3、国民待遇定义中“不低于”一词的含义是指外国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或知识产权所有人应享有与本国同类产品或相同服务、服务提供者或知识产权所有人同等的待遇,但若一成员方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也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
二、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条款适用于货物贸易的国民待遇包含三个内容:1、不对进口产品征收超出对国内相同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2、在影响产品国内销售、让售、购买、运输、分配与使用的政府规章管理(即所有法律、规章与要求,统称“规章管理”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待遇;3、一成员方不能强制要求生产某一产品时,必须使用一定的数量或比例的国内生产的。
原材料或半成品(即产品混合使用要求)。
(一)就产品税费而言,国内税费包括了中央和地方征收的税费在内,这些税费是对产品征收的,从而排除了对个人或法人征收的税费,如所得税。
在这方面,下述做法违反国民待遇原则:1、对进口产品征收某种国内税(如消费税),而对同类国产品却不征收;或者在征收某种国内税时,对进口产品适用的税率高于对同类国产品适用的税率;2、对购买国产品者提供退税或免税,而对购买同类外国产品者却无此待遇。
浅析国际经济法中的国民待遇原则Word版
浅析国际经济法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摘要】国民待遇原则是国际经济法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即使非歧视原则的具体表现,也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补充,其保证了外国产品以及外国服务与投资在进口国市场的同等地位与待遇。
本文是试从国民待遇原则的涵义、适用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浅要分析了有关国民待遇原则的问题。
【关键词】国民待遇原则,国际经济与贸易,外国投资,服务贸易一、国民待遇原则的简述国民待遇原则涉及到外国人待遇的问题,从大体上来讲,一国以对待本国公民的同等方式来对待外国公民,即所在国应给予外国公民享有相等的权利地位。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密切与频繁,为了促进投资及贸易的平等竞争,国民待遇原则的重要性显而易见。
国民待遇原则通常是指缔约国一方保证缔约国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
1这是非歧视原则的构成部分之一,其关键要素就在于国际经济的平等性,所在国应当给予其本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平等的待遇,以促进投资环境的优化,同时这样的待遇是有所限制的,不得损害所在国的国家主权,也不损害其本国内公民的经济贸易利益,这也是国民待遇原则平等性的体现。
二、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确立主要是在于所在国缔结的条约以及国内立法的方式予以确定。
本文主要列举了关于国际条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一)有关的条约规定1.《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2款“一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1胡加祥.国际经济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2). 139于对相同国产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即进口产品在进入进口成员后,它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国内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任意一个条约成员国的货物到达另外的条约成员国时,接受货物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收取变相的税费。
2.《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4款规定“任何缔约方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规、条例和规章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应低于相同的国内产品所享有的待遇”,简单来说就是任一成员国将物品进口到其他成员国,接受货物的成员国对进口产品在有关销售、运输等方面享受的权利不能低于本国产品。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关于国民待遇制度解析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关于国民待遇制度解析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关于国民待遇制度解析国民待遇制度1.国民待遇原那么综述。
世界贸易组织的三个主要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效劳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有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
国民待遇原那么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根本原那么。
但每一协定中国民待遇义务的详细适用条件并不相同,特别是《效劳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在性质上不同于另外两个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
2.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指外国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国民待遇义务适用于每一特定产品。
各进口成员不能在不同产品、不同批次产品中进展国民待遇的平衡,不得以对某些产品提供优惠待遇为借口对其他产品回绝国民待遇。
该义务根本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涉及国内税费;另一类涉及影响产品销售等的国内法律、规章。
(1)国内税费方面的国民待遇。
国内税费方面的国民待遇,因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间的关系不同而分为同类产品和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两种情况,适用不同的要求。
在同类产品的情况下,对进口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费,不应超出对本国同类产品直接或间接所征收的.国内税费。
是否违反这一义务,需要确定两个条件: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是否是同类产品;进口产品承担的国内税费是否超出guo内同类产品承担的国内税费。
只要对外国产品所征的税费高于本国同类产品,即违反了国民待遇原那么。
这种违反是否造成了不利影响不是认定违反国民待遇义务的考虑因素。
如果进口产品与本国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而属于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那么适用不同的要求。
它要求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没有同等征收税费时,不得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
详细地说,在这种情况下确定进口国违反了国民待遇义务,需具备下述三个条件:进口产品是国内产品的直接竞争产品或可替代产品;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没有同等征收税费;没有同等征收税费的目的是保护国内生产。
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
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一、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应与本国的同类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享有同等待遇。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缔约国必须保证发明人、商标注册人或专利权人、附着商标的商品和专利商品的使用人享有国民待遇。
具体包括:1. 外国人的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不需由当地人或通过代理机构申请,外国人也可以直接向本国专利局或商标局申请。
2. 专利的申请和商标注册在自申请日起至授予专利权或商标注册权之日或公告之日的期间内,享有与本国国民同等的专有权利。
3. 如缔约国的本国人其发明未取得专利权者,可以请求该国给予不侵权的财产权或工业权,以补偿其发明的损失。
4. 缔约各国承认本条所规定的发明在本国享有与本国国民同样的法律地位。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规定,公约成员国对文学艺术作品实行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只要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30天之内),不论是否再向其他公约成员国申请版权登记,都可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版权;在一切公约成员国中享有著作权,并自动享有国民待遇。
二、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1. 适用于所有领域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公约所调整的所有领域,包括工业产权、文学艺术作品、表演者、唱片、广播组织权利。
也就是说,任何一项外国智力成果,只有依一定地域内的法律才得以取得并在该地域内受到法律保护。
2. 适用于所有事项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公约所调整的所有事项,主要指知识产权分别依各成员法律而产生并在其境内受到法律保护的各种权利。
三、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1. 公共道德要求的例外公约虽是按照国民待遇原则给予外国人以本国国民的待遇,但并未取消或代替各成员国国内法在文学艺术作品方面对外国作品所规定的、与国内作品不同的限制。
例如对色情和淫秽作品的限制。
这些限制只涉及作品本身内容以及表达方式,不影响作者基于本国法所享有的著作权和其他权利。
这种例外的规定已为世界各国著作权立法所普遍接受。
简述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
简述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
【最新版3篇】目录(篇1)1.引言2.GATT 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的定义和内容3.国民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区别4.国民待遇原则与贸易自由化原则的关系5.国民待遇原则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6.结论正文(篇1)一、引言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原则,又称为国民平等待遇原则,是WTO最主要的协定之一,其目标是确保成员国在其贸易关系中,对待其他成员的商品和服务,与对待本国商品和服务一样,不能在市场准入、关税、配额或其他措施上加以歧视。
简言之,它要求外国人在被保护的成员境内享有的权利和机会不应受到不应有的低于或不同的待遇。
GATT 1994第3条是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
二、GATT 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的定义和内容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成员方不得仅因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方或非成员方而给予不同的待遇。
在市场准入方面,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各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的商品和服务不低于给予本国商品和服务的待遇。
在关税和贸易规章方面,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各成员方在征收关税和规定其他贸易规章方面,应给予其他成员的商品和服务不低于给予本国商品和服务的待遇。
在产品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各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的商品和服务不低于给予本国商品和服务的待遇。
三、国民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区别最惠国待遇(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原则是指一成员方在贸易关系中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为WTO成员)的优惠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适用于所有其他成员方,且不得有任何歧视。
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的区别在于前者是针对所有成员方而言的,而后者仅针对本国产品和外国产品。
四、国民待遇原则与贸易自由化原则的关系国民待遇是贸易自由化的基础。
自由贸易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消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使货物和服务可以自由流动。
但是,如果没有国民待遇原则,就会存在各种形式的歧视,阻碍了贸易自由化进程。
对我国外资立法中的国民待遇原则问题的分析
摘要:本文首先对国民待遇的基本概念作了界定,之后说明了国民待遇在国内及国际法上的表现。
最后通过对国民待遇在我国建立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的分析得出了国民待遇在我国应稳步推行的结论。
关键字:国民待遇,市场经济一、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界定国民待遇原则是传统的外国人待遇制度之一,它萌芽于中世纪后期,然而,国民待遇作为一项制度则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才形成的,《法国民法典》第11条即首次在国内立法上对国民待遇加以规定(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1条规定:“外国人,如其本国和法国订有条约允许法国人在其国内享有某些民事权利者,在法国亦得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 .有关国民待遇的定义在我国学界早有定论(如韩德培教授认为,“所谓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与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与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传统的国民待遇是赋予与本国有特定关系的外国人享有与本国国民同等的民事权利的一种制度。
但随着以后国际间政治、经济、文化交往的日益频繁,国民待遇制度的范围和内涵及对象突破了原来的民事权利的范畴,而触伸到经济生活的诸多领域,而这种突破在国际投资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
外商投资国民待遇事国民待遇原则在投资领域的表现。
作为外国投资待遇标准的一种,国民待遇主要指主权国家在互惠的基础上,授与他国国民或公司在投资财产、投资活动及有关的司法行政救济上以不低于本国国民或公司的待遇,简称为“外资的国民待遇”。
(一)国内立法上,关于外资的国民待遇,一般都规定的较为笼统和原则。
有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由于对外资的需求,在其外资立法中专门规定给予外资以国民待遇,例如近年来新兴工业化国家新修订的外资法就采用了这一做法。
这种规定仅仅适用于外资领域,但它们依旧是原则性的规定,并未明确外资的国民待遇的具体内涵。
(二)关于外资的国民待遇的详细规定,更多地见诸国与国之间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之中。
尽管不同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有不同的措词,但归纳起来,对外资的国民待遇的具体适用范围的规定大致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最狭窄的,即规定国民待遇仅适用于“投资”。
国民待遇原则
六、关于我国的“超国民待遇”
超国民待遇是指中国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外商直接投 资高于本国国民投资的待遇,如税收优惠、投资优 惠、外汇管理优惠等许多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 在开放初期对中国更多地吸引外资的确起了重要作 用。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优惠措 施也渐渐削减,国家有步骤将外 企的政策拉入国内企业同等位置后, 这种所谓超国民待遇也将付诸历史。
1991年6月,上海光明打火机厂与谈生香港德辉国际洋行洽产T902系 列重油打火机,该系列打火机外壳图案中,部分使用了涉讼的黑白两 种底色的由原告注册的Marlboro万宝路商标。因光明厂无自营出口权, 故该系列的部分产品由被告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上海公司代理出口。 在此过程中,中航公司亦曾直接给光明厂下过生产订单。由中航公司 代理出口及自行组织订购出口销售的印有Marlboro万宝路商标的打火 机100,000只,余数477,327只由光明厂自行销售。
案例二:日本烈酒税案
事缘日本烈酒税法将烈酒分为十个大类,每类酒的应缴税率不同。
欧盟提出,烈酒 (包括伏特加酒(vodka),杜松子酒(gin)和白朗姆酒 (white rum))与日本烧酒是同类的产品,但烈酒税法对烈酒征收的税 率高于对那两种日本烧酒征收的税率,因而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第三条 第二款第一句。
2. 由于中国经济发展过于依赖出口和投资,导致加工贸易企业在外资 企业中所占比重过大,地方政府在引资时也只看数量不重质量,由此 带来的后果是“顺差在中国、污染在中国、利润在欧美”。
3. 在产业链条中,中国加工企业只获得少数加工费,而产品设计、运 储和营销等环节的大量利润被包括美国企业在内的外国企业获得。
加拿大提出威士卡与那两种日本烧酒是直接竞争和可替代的产品, 而烈酒税法对前者征收较高税率,表示烈酒税法扭曲了威士卡与日本 烧酒的价格,因而扭曲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从而扭曲了它们的竞争性 。因此,烈酒税法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句。
简述GATT1994之国民待遇原则及其适用
简述GATT1994之国民待遇原则及其适用一、国民待遇原则的简述国民待遇原则,全称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三条国民待遇条款。
该原则是国际贸易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确保各成员国在对待自己本国商品与服务时与对待其他成员国商品与服务一样。
简单地说,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各成员国对进口商品和服务给予与本国产品和服务同等的待遇。
二、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国民待遇原则主要适用于贸易领域,旨在促进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
根据该原则,当一个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的进口商品或服务征收关税、制定非关税壁垒或实施其他贸易限制时,必须对本国商品或服务采取同样的措施。
而不论是国内生产还是进口自其他成员国的商品和服务,都应享有同样的待遇,不得因国别而加以区分。
这意味着贸易政策对不同国家的产品和服务应一视同仁。
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商品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
在商品贸易中,成员国不得对本国产品征收高于其他成员国产品的关税,或者采取其他形式的歧视性措施,如限制进口配额、出口补贴等。
在服务贸易中,成员国公民或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时,应受到本国和其他成员国同等的待遇。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国际贸易组织要求各成员国在对待本国知识产权与对待其他成员国知识产权时采取相同的措施,确保公平和公正的竞争环境。
三、国民待遇原则的意义与影响1. 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国民待遇原则确保了成员国在开展国际贸易时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打破了国别歧视的限制,促进了全球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
2. 公平竞争环境: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各成员国对待本国商品和服务与对待其他国家商品和服务一视同仁,避免了因为国别而歧视性对待商品和服务的情况,确保了公平的竞争环境。
3. 促进经济增长: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可以促进国际贸易的流通,扩大市场规模,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推动经济的增长和发展。
4. 降低贸易壁垒: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可以有效降低各国对外贸易的壁垒,减少非关税壁垒的设立,促进贸易自由化。
国际经济法(简答,论述)
五、简答题1、试述国际经济法主体答:(1)个人。
个人作为一般民事关系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
但由于个人受物力、财力所限,因此,个人在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有限。
(2)法人。
包括法人、法人集团、跨国公司等。
是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最积极、最活跃,也是数量最多的部分。
跨国公司凭借其优厚的财力、物力、人力优势和先进的技术、管理水平,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国际组织。
大多数国际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国际经济组织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有独立承担法律诉讼的能力,有些国际组织甚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国际组织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具有法人资格。
(4)国家。
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然而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它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
2、试述CFR术语买方与卖方的主要责任。
答:CFR术语意思是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
根据《2000年通则》,买卖双方的的责任、风险和费用如下:卖方必须:(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并支付运费;(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则必须:(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捐、税、费;(3)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4)自费投保,交纳保险费。
3、试述《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买方宣告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答:(1)根据公约规定,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
所谓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最惠国待遇原则(MFN):即一个国家给予另一个国家的最优惠条件,必须同样地给予所有其他国家。
2.国民待遇原则:即外国人在一个国家的待遇应该和其国民相同。
3.自由贸易原则:即国家应该互相开放市场和取消贸易壁垒。
4.合理和公正原则:即国际经济事务应该在公平和公正的基础上进行,不应对其他国家施加不当的压力或限制。
5.优先原则:即国际经济法应该尽可能地考虑最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
国家的利益。
6.国际互助原则:即国家应该向其他国家提供适当的援助和合作。
7.环境保护原则:即国际经济活动应该遵循环境保护的原则,以保护
全球环境。
这些基本原则指导了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和执行,并促进了国家间的合
作和互惠关系。
什么是国民待遇原则?
什么是国民待遇原则?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中小企业》
【年(卷),期】1998(000)002
【摘要】国民待遇原则是按照巴黎公约建立国际保护制度的基础之一。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关于工业产权的保护,加入巴黎公约的每一个成员国必须把它给予本国国民的同样保护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同时,对于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如果他们在成员国内有住所或者有“真实和有效的...
【总页数】1页(P38-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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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著作权公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J], 王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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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作品起源国与国民待遇原则——兼评《著作权法(送审稿)》第2条 [J], 项晓媛
5.国际投资协定中国民待遇原则的扩张与限制适用问题研究 [J], 闫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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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下的国民待遇原则研究
WTO体制下的国民待遇原则研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贸易自由化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
在此背景下,世界贸易组织(WTO)应运而生,为全球贸易自由化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国民待遇原则是WTO体制下的一项重要原则,本文将对WTO体制下的国民待遇原则进行深入探讨。
WTO体制下的国民待遇原则,是指成员国之间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本国国民同等待遇的义务。
在加入WTO时,成员国承诺将对其他成员国的进口商品给予与本国商品相同的待遇,包括关税、国内税费、市场准入等方面。
国民待遇原则旨在消除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
从国际贸易角度来看,国民待遇原则有利于实现公平竞争。
在国际贸易中,不同国家之间的商品和生产要素往往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往往导致贸易不公平。
而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的商品和生产要素给予与本国相同的待遇,从而消除了这种不公平。
从文化多元性的角度来看,国民待遇原则有利于保护各国文化多样性。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文化多样性逐渐受到威胁。
而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的文化产品给予与本国相同的待遇,这为文化多样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持。
从政治稳定的角度来看,国民待遇原则有利于维护国际政治稳定。
贸易战是国际政治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可以减少贸易摩擦和贸易战的风险,从而有利于维护国际政治稳定。
在引用本文旨在探讨国际贸易法与国际投资法中国民待遇的互动关系,以及这些互动关系如何影响国民待遇的享受。
我们将简要介绍本文的核心主题和研究问题;接着,阐述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历程,以及研究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和意义;然后,分析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中国民待遇的差异和相同之处,以及这些差异和相同之处如何影响国民待遇的享受;随后,通过案例分析或者数据分析,探讨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中国民待遇的具体互动关系,以及这些互动关系如何影响国民待遇的享受;总结研究结果,提出对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国民待遇互动关系的建议,以及未来可能的研究方向。
国际贸易法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服务消费者的待遇
在服务贸易领域,国民待遇原则还要求一国给予外国服务消费者与本国服务消费者相同的待遇。这包括服务价格、服 务质量、服务投诉等方面。
服务市场的开放
国民待遇原则要求一国在服务市场开放方面,给予外国服务提供者与本国服务提供者相同的竞争机会。 这意味着服务市场不应存在歧视性壁垒或限制。
积极推动全球贸易治理体系的变革和完善,加强发展中国家的参与权和话语权,促进国 际贸易法的公平、公正和包容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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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ORTING
劳资关系争议
全球化进程中,资本流动和劳动力流动的不平衡 导致劳资关系紧张,进而影响国民待遇原则的实 施。
不同行业间争议
不同行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利益诉求不同, 对国民待遇原则的理解和适用也存在差异。
国际法规制存在缺陷和不足
国际法规制滞后
01
国际贸易法的发展滞后于全球化的进程,导致在应对全球化带
来的挑战时显得力不从心。
市场准入
在货物贸易领域,国民待遇原则要求一国在市场准入方面 给予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这包括企业设 立、经营许可、投资审批等方面。
政府采购
国民待遇原则还要求一国在政府采购方面,给予外国产品 与本国产品相同的竞争机会。这意味着政府采购不应歧视 外国产品或服务。
服务贸易领域应用
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增强国际竞争力
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有助于企业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增强国际竞 争力,进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PART 03
各国实施国民待遇原则比 较研究
REPORTING
试述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和异同
试述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及其异同1,最惠国待遇必须由条约规定,而不能由国立法规定;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立法中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
2,最惠国待遇的受惠国可以根据最惠国条款的规定,自动取得与第三国同等的待遇,无须再与施惠国订立新条约或再作请求;国民待遇不涉及第三方,而且需要在法律或条约中明确规定。
3,最惠国待遇的适用围一般限制在经济贸易领域,通过自然人、法人、货物、商船等所享受的待遇表现出来;国民待遇的适用围一般是在物权、债权、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民事关系方面。
4,最惠国待遇的作用是保证在国的有关各外国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从而排除或防止某一外国的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地位低于第三国公民或法人;国民待遇是以国人的待遇为标准,作用是使在国的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相同。
国际私法笔记名词解释一法律冲突:即法律适用的冲突,具体来说是指某一法律关系涉及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这些法律制度对同一社会关系或事实的法律规定不同,而且都主自己的法律要适用于这些法律关系所出现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冲突规:冲突规也称法律适用规或法律选择规,是调整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指出该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的规。
准据法:准据法是通过冲突规的指引、被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特定国家或特定法域的实体法规。
属人法:属人法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国籍所属国或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它主要用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身份关系等方面应适用的法律。
行为地法:行为地法是指当事人某种法律行为发生地国家的法律。
这一系属来源于“场所支配行为”的古老原则。
具体包括:(1)合同缔结地法(2)合同履行地法(3)婚姻缔结地法(4)侵权行为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之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这一系属公式通常用来解决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尤其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
法院地法:法院地法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行使管辖权的法院和仲裁机构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现实选择_什么是国民待遇原则
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现实选择_什么是国民待遇原则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逐步发展和深入,经济的国际化趋势要求我们一切涉外行为和政策向国际惯例靠拢。
国民待遇原则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广泛地适用于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税法、国际司法等诸多领域,成为各国涉外政策制定、实施及变革的基本取向。
近年来,财税学界对我国涉外税收优惠和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关系的讨论颇多,但众说纷纭,难以达成共识。
笔者想就这个问题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及其再认识税收国民待遇原则集中体现为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无差别待遇。
《经合发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在第24条规定:缔约国一方国民或无国籍居民在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有关条件不应比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条件有所不同或比其更重;这也适用于不是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居民的人。
通俗地讲,这是指对外国投资者所征收的税收,在负担上要不高于对本国投资者的同类税收。
从概念上看,有关国民待遇原则的各种法律表述中,采用的都是不得高于、不低于或不应有所不同或比其更重的词句,而没有直接做出必须完全相同的待遇的规定;关贸总协定(即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国民待遇的条款中有一般例外、安全例外、补贴例外等例外条款。
因此,我们认为,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并不约束和限制主权国家基于本国国情和政策倾向对外国投资者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或者税,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并不排斥涉外税收优惠。
有观点认为:市场经济要求公平竞争,税收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调节杠杆应尽量做到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充分体现税收的经济公平原则。
涉外税收优惠对外国投资者的超国民待遇,明显地违反了这一原则,造成了地区和产业间的不平衡发展,损害了民族经济的健康发展。
而笔者认为: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和我国具体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之间并不矛盾和抵触。
就原则而论,将原则置于真空环境中诠释其意义,是不具备现实基础的。
原则的实现在于政策的实施,政策是在具体的经济环境中推行的,而经济环境中的各种因素和参数构成的制度安排则显现出阶段的不确定性。
浅论WTO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浅论WTO中的国民待遇原则【摘要】国民待遇原则是WTO中重要的基本原则。
在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促进世界经济的繁荣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正确理解这个原则是我国在WTO中维护我国的权利和履行我国的义务的重要条件。
本文主要论述了国民待遇的含义;国民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以及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领域的适用及其例外【关键词】国民待遇;适用;例外一、WTO中国民待遇概述WTO中的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缔约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相同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人所享有的待遇。
”①WTO国民待遇原则调整的是外国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等方面与本国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等在本国市场上的竞争关系,这表明了它们在内国的地位问题。
WTO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各缔约方不能通过国内税、费,国内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政策、措施等,来限制外国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国际投资等在国内的销售及服务,也不能通过其他限制措施来剥夺、限制关税减让给外国产品、服务带来的与国内产品、服务同等的竞争机会。
也就是说,不得对外国产品、服务及知识产权进行歧视,从而使他们处于比本国产品、服务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不利的竞争地位。
由此可以看出,WTO国民待遇强调的是“内外平等”,这一点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不同,最惠国待遇原则强调的是“外外平等”。
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同为GATT/WTO体制的非歧视待遇原则的支柱。
最惠国待遇即一成员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另一成员方的优惠和豁免,也将给予第三成员方。
与国民待遇原则不同,它解决的是不同的第三国成员在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平等待遇问题;而国民待遇则是解决任一外国或地区与内国的某种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问题②。
正是借助于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实现了内外不同地域的法律主体在特定领域的法律地位平等,体现了非歧视的精神,有力地促进了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流转和自由开展。
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二、国民待遇原则(一)概论国民待遇(NationaI Treatment)通常是指条约的缔约方一方在本国领域内对缔约方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商船和产品等给予与本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和产品相同的权利或特权待遇。
始于19世纪初。
国际贸易中的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包含三个要点1、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但因产品、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具体受惠对象不同,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则和重要性有所不同。
2.国民待遇原则只涉及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所享有的待遇。
3、国民待遇定义中“不低于”一词的含义是指,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应与进口成员方同类产品、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同等待遇,若进口成员方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明文地作为国家间条约的条款要比最惠国待遇晚得多。
与最惠国待遇一样,国民待遇旨在保护平等的竞争,减少市场扭曲、实现贸易自由和货畅其流,它与最惠国待遇共同构成了国际贸易中非歧视待遇的两个方面。
但各自涉及领域和要调整的法律关系却不相同。
最惠国待遇原则保证的是不在不同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国民之间实行歧视性待遇,而国民待遇原则保证的是成员方不在本国的产品、服务或国民与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国民之间实行歧视性待遇。
没有前者,国际贸易的平等原则就缺乏必要前提;而没有后者,则缺乏实际保证和实施条件。
(二)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WTO有关货物贸易领域国民待遇的规定,主要体现在GATT第3条及GATT附件第3条的注释之中。
第3条第1款规定:“各成员方认识到,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要求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的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法规,不得以为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的目的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适用”,即规定国内税和政府管理不应对国内生产者提供保护;第3条第2款规定:“任何成员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他成员方领土时,不得对其直接或间接征收超过对同类国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的任何种类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理论分析
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理论分析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税收政策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税收国民待遇原则作为国际税收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研究。
本文将对税收国民待遇原则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探讨其内涵、产生的背景、理论基础以及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影响。
一、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内涵税收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在税收方面给予外国纳税人与本国纳税人同等的待遇,不得歧视外国纳税人。
这意味着在税收的征收、管理和优惠政策等方面,外国纳税人应与本国纳税人享受相同的条件和标准。
具体来说,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税收负担平等。
外国纳税人在相同的经济活动和所得情况下,应承担与本国纳税人相同的税负,不得因国籍的不同而被加重税负。
其次,税收优惠平等。
本国纳税人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外国纳税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应能够同等享受,不能被排除在外。
再次,税收征管程序平等。
在税收的申报、缴纳、检查等征管程序方面,外国纳税人应受到与本国纳税人相同的对待,遵循相同的程序和要求。
二、税收国民待遇原则产生的背景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产生并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法律背景。
经济全球化是其产生的重要推动因素。
随着国际贸易和投资的迅速发展,资本、技术和人员的跨国流动日益频繁。
在这种情况下,各国为了吸引国际资本和技术,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需要营造一个公平、透明和稳定的税收环境,以增强本国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吸引力。
国际税收协定的广泛签订也为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形成提供了条件。
为了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和解决国际税收争端,各国之间签订了大量的税收协定。
这些协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各国税收政策的协调和统一,为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推广奠定了基础。
此外,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资源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优化配置,而税收歧视会扭曲市场机制,阻碍资源的自由流动和有效配置。
因此,消除税收歧视,实行国民待遇原则,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
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
摘要:
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
一、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的定义
二、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的内容
1.专利权
2.商标权
3.工业设计权
4.著作权
三、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的意义
1.促进国际贸易
2.保护知识产权
3.提高创新积极性
正文:
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
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对于其他成员国的国民,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这一原则对于促进国际贸易、保护知识产权以及提高创新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在一个成员国境内,其他成员国的国民可以享受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这使得跨国公司在成员国之间开展业务更加便利,降低了贸易壁垒,有助于提高国际贸易的效
率。
其次,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有助于保护知识产权。
成员国需要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与本国国民同等的知识产权保护。
这有助于维护知识产权持有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为成员国之间的技术交流和合作提供保障。
最后,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有助于提高创新积极性。
在一个成员国境内,其他成员国的国民可以享受与本国国民同等的知识产权保护。
这使得创新者更有动力投入研发,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整个社会的创新水平。
总之,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对于促进国际贸易、保护知识产权以及提高创新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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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经济法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摘要】国民待遇原则是国际经济法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即使非歧视原则的具体表现,也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补充,其保证了外国产品以及外国服务与投资在进口国市场的同等地位与待遇。
本文是试从国民待遇原则的涵义、适用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浅要分析了有关国民待遇原则的问题。
【关键词】国民待遇原则,国际经济与贸易,外国投资,服务贸易一、国民待遇原则的简述国民待遇原则涉及到外国人待遇的问题,从大体上来讲,一国以对待本国公民的同等方式来对待外国公民,即所在国应给予外国公民享有相等的权利地位。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密切与频繁,为了促进投资及贸易的平等竞争,国民待遇原则的重要性显而易见。
国民待遇原则通常是指缔约国一方保证缔约国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
1这是非歧视原则的构成部分之一,其关键要素就在于国际经济的平等性,所在国应当给予其本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平等的待遇,以促进投资环境的优化,同时这样的待遇是有所限制的,不得损害所在国的国家主权,也不损害其本国内公民的经济贸易利益,这也是国民待遇原则平等性的体现。
二、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确立主要是在于所在国缔结的条约以及国内立法的方式予以确定。
本文主要列举了关于国际条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一)有关的条约规定1.《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2款“一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1胡加祥.国际经济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2). 139于对相同国产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即进口产品在进入进口成员后,它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国内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任意一个条约成员国的货物到达另外的条约成员国时,接受货物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收取变相的税费。
2.《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4款规定“任何缔约方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规、条例和规章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应低于相同的国内产品所享有的待遇”,简单来说就是任一成员国将物品进口到其他成员国,接受货物的成员国对进口产品在有关销售、运输等方面享受的权利不能低于本国产品。
3.《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三部分第17条规定了“(1)各成员应在其承诺的行业中和依照表内所述的各种条件和资格,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在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不应低于给予其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2)成员可通过给予其他任一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与给予己方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来达到第一款的要求;(3)如果一成员修改其服务和服务贸易提供者的竞争条件,以有利于自己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则形式上相同的待遇或形式上不同的待遇都应被认为是对其他成员的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不公平待遇”。
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条规定“在知识产权方面,在遵守《巴黎公约》(1967)、《伯尔尼公约》(1971)、《罗马公约》或《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中各自规定的例外的前提下,每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
就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而言,此业务仅适用于本协定规定的权利。
任何利用《伯尔尼公约》第6条或《罗马公约》第16条第一款(b)项规定的可能性成员,均应按这些条款预想的那样,向TRIPS理事会做出通知。
”5.例外规定关贸总协定对国民待遇原则作了例外规定,集中体现在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中。
例如,成员方可依据该条款的规定,为维护公共道德和保障人民或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对进口产品实施有别于本国产品的待遇。
又如,在国内原料的价格被压低到低于国际价格水平时,作为政府稳定计划的一部分期间,为了保证国内加工工业对这些原料的基本需要,有必要采取限制这些原料出口的措施。
2另外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对国民待遇也有一些例外规定,包括《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以及《罗马公约》等,在司法和行政程序方面的例外也有规定,例如对服务地点的指定以及对代理人的规定等。
(二)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综合各国际条约的规定,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包括国内税费、法令、条例和规定等方面,具体包括:(1)不对进口产品征收超过对同类国产品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2)在有关销售、购买、运输、经销或使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则和要求方而,以及投资措施方而,进口产品应享受与同类国内产品的同等待遇;(3)成员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实施国内数量管理(即产品混合使用要求)时,不能强制要求生产者必须使用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产品。
(三)国民待遇原则包含的具体要素分析1.所在国产品与外国产品属于“同类产品”国民待遇所给予的权利地位在产品贸易中范围限定于“同类产品”,同类产品也可以理解为相似产品,在WTO体制下,对产品相似的审查主要是考察产品的物理特征、是否直接竞争以及替代性,可以理解为如果两个产品经过对比物理特征相似,并且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可替代的地位,并且这两个产品符合直接竞争的情况,则被比较的两个产品就具有WTO所审查确定的“同类产品”,这样的产品可以适用于国民待遇原则。
2.对“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国内产品”的待遇这就意味着对“国内产品”的待遇不能超过对“进口产品”的待遇,无论贸易量与贸易额的大小,如果对进口产品的征税超过了对国内产品的征税,就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
3.对进口产品在有关销售、运输等方面使用的“全部法规、条例和规章”方面给予国民待遇这里的“法规、条例和规章”涵盖了有关销售、运输等方面的法规、条例以2蔡岱松、张鸿志.论WTO体制下国民待遇原则[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3). 22及规章,同时由于国民待遇原则具有非歧视性,所以所有改变了正常市场竞争以及存在歧视性待遇情况的法律、条例以及规章也是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
另外,这里的“法规、条例和规章”是指的全部关于国民待遇原则所涵盖范围的法规、条例和规章都要给予成员国不低于本国产品的国民待遇。
“法规、条例和规章”不仅包括实体规则,还包括程序规则,即使某成员方国民待遇的法律、法规、要求属于程序性法律,只要造成了歧视性后果,就违反了国民待遇的规定。
4.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标准国民待遇原则可以包括平等待遇,也可以是高于本国国民、产品、投资、服务以及服务提供者的差别待遇,只要给予外国的人、物、投资和行为的待遇不比本国的低,就是履行了国民待遇的义务。
“次国民待遇”是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订立理念的,它违反了世贸组织协定国民待遇原则“不低于”的适用标准。
国家已经作出实施国民待遇原则的承诺,国际贸易中再实施非国民待遇或者次国民待遇,明显地违反了世贸组织法规定的非歧视原则。
35.对服务贸易的“国民待遇”的特殊性《关贸总协定》对于国民待遇义务的规定较为原则,具有不确定性,而对于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确定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规定较为广泛,但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首先,《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强制性较为低,《关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原则是各成员国的一般性义务,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国民待遇义务规定在其中的具体承诺部分,具体承诺是区分与一般义务的,即由各成员方自愿作出,列入具体承诺表,依照其表履行义务。
这也是基于服务贸易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一方面服务贸易与国家主权与安全联系紧密,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服务业在全球服务贸易中所占份额小,因此这些规定都是多方协商的结果,因此作为具体的承诺。
其次,《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国民待遇范围不同,不仅适用于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也适用于其他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
而《关税贸易总协定》仅适用于进口3马晓玲.WTO法律体制下国民待遇适用标准之我见[J].法学论坛.2005(11). 39货物,不包括货物提供者。
服务贸易所纳入调整的有关于国民待遇的内容也相对广泛。
也即《关税贸易总协定》是对于“外国产品”的国民待遇,而《服务贸易总协定》可以理解为对于“外国人”、“外国投资”以及“外国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的国民待遇。
再次,服务贸易的国民待遇是有一定限制的,服务贸易的国民待遇是谈判各方妥协让步的结果,因此一般为了实现具体承诺中的国民待遇,往往这些获取国民待遇的成员国要给做出承诺的成员国一些“优惠条件”。
《关税贸易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无此限制。
三、国民待遇原则与我国的实践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必须按照世贸组织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履行条约义务,即承诺履行国民待遇原则的领域应排除违反世贸组织协定义务的“次国民待遇”措施与操作。
我国的一些政策以及给予外国的待遇高于国内,例如我国目前对于外资企业的赋税就低于国内企业的赋税,这些属于“差别待遇”,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但它增加了国内资本的负担,使不同的企业处于不同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国内同类产业处于劣势竞争地位,限制了我国产业发展,同时牺牲了我国大量财政收入,不利于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会一定程度上损害我国国家利益。
同时我国的法律规定中也有属于“次国民待遇”的内容,例如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在企业清算优先权方面也有一定的限制,规定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有优先购买权。
我国的部分规定对外资企业不利,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与当今的经济全球化和投资自由化的发展趋势不相适应,会影响我国顺利的与各个国家开展国际经济与贸易合作。
因此,我国应该逐步取消限制超高的国民待遇以保护我国自身产业的发展,调整产业政策,提高我国对于国民待遇义务的履行能力,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拓宽我国的投资环境;另外应当完善法律制度,统一相关规定与我国国内法的冲突,以便于法律的适用;最后,在履行国民待遇义务的同时,对“次国民待遇”的部分进行拓宽,建立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但是对外资准入采取一定的限制,即以不危害国家安全与国家利益为限,不危害本国民生产业,尽量不使得国内产业在政策法规上处于劣势地位,在实现国民待遇原则的前提下,也要保护国内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