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服务贸易与国民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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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简介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是由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Organization,WTO)于1995年成立的多边贸易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协定。

GATS的目的是为全球服务贸易提供稳定的、透明的和可预测的框架,以促进各国之间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和促进经济发展。

背景服务贸易在全球经济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由于科技的快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服务贸易的边界越来越模糊,国家之间的服务交流更加频繁。

为了适应这一新的形势,各国纷纷意识到需要一个更加开放和透明的国际服务贸易框架来引导和规范服务贸易的发展。

目标和原则GATS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开放和非歧视性的服务贸易体制,促进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增加各国间的服务贸易流动。

GATS的原则包括:1.非歧视性原则:即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要求对于来自所有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提供同样的待遇,不得对某一成员给予特殊待遇;国民待遇要求将外国服务供应商与本国供应商一视同仁。

2.透明和预测性原则:成员国应及时向WTO提供与服务贸易有关的信息,并尽力提高监测措施的透明度,以便其他成员国了解相关政策和法规。

3.自由化原则:成员国应逐步减少对服务贸易的限制和管制,提供更大的市场准入、降低市场壁垒,并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贸易争端。

协定内容范围GATS适用于所有的服务贸易,包括从服务供应商提供给服务需求方的服务,以及临时跨境的服务供应。

服务贸易自由化和市场准入GATS对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市场准入进行规范和监管。

成员国应通过在自己的承诺表中列出要开放的服务领域、承诺的市场准入条件和限制等方式,逐步提供市场准入操作,以便其他成员国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

卫生和安全措施GATS承认成员国为了公共卫生和安全的原因可能对服务贸易进行一些限制。

然而,这些限制应符合其他GATS原则,如非歧视性和透明性原则。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及具体承诺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及具体承诺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及具体承诺《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以下简称GATS)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下的一个多边协议,旨在促进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和规则化。

以下是GATS的一般义务和具体承诺:
一般义务:
1. 最惠国待遇:成员国应给予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与其给予任何第三方国家的待遇相同,即不能歧视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服务供应商。

2. 国民待遇:成员国应将自己国内的本国服务供应商与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一视同仁,即不能对外国服务供应商提供不平等的待遇。

3. 透明度:成员国应向其他成员国提供有关国内服务规则和要求的足够信息,并及时公布任何新的或修改的规则。

4. 协商与协调:成员国应对其他成员国提供有关服务贸易的信息,并尽量就服务贸易问题的解决进行协商和协调。

具体承诺:
1. 准入市场:成员国承诺允许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进入其市场,提供特定的服务。

2. 国内规则:成员国承诺将其国内的规则和要求应用于外国的服务供应商,并不得限制它们提供的服务种类或数量。

3. 国内市场营销:成员国承诺不禁止或限制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在其领土上提供跨境服务或与本国服务供应商进行合作。

4. 优惠措施:成员国可以自愿提供对其他成员国的特殊待遇,例如减少市场准入限制、降低服务供应商的国内规则要求等。

5. 引入限制:成员国可以限制或阻止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进入其市场,但应符合某些条件,例如公共安全、道德、公共利益等。

这些一般义务和具体承诺旨在鼓励成员国之间相互开放服务市场,建立更加公平和透明的服务贸易规则,促进全球服务贸易的发展。

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

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服务贸易在各国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了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

本文旨在分析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以及我国在服务贸易管理方面的现状和对策。

一、引言国际服务贸易是指服务提供者从一国境内通过商业渠道向消费者或使用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与货物贸易相比,国际服务贸易具有无形性、非实体性、可交易性等特点。

近年来,国际服务贸易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已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

二、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市场准入原则:各国在服务贸易领域应相互给予对方市场准入,不得设置不必要的贸易壁垒。

2. 国民待遇原则:各国在服务贸易领域应给予外国服务提供者与本国服务提供者同等待遇。

3. 最惠国待遇原则:各国在服务贸易领域应对所有成员国给予最惠国待遇。

4. 透明度原则:各国应确保服务贸易政策的透明度,便于各方了解和遵守。

5. 非歧视原则:各国在服务贸易领域应遵循非歧视原则,不得对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服务提供者进行歧视。

三、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市场准入制度:包括服务提供者资格认定、业务范围、投资比例、股权限制等。

2. 国民待遇制度:包括税收、补贴、审批程序等方面给予外国服务提供者与本国服务提供者同等待遇。

3. 最惠国待遇制度:各国在服务贸易领域应对所有成员国给予最惠国待遇。

4. 透明度制度:各国应确保服务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审批程序等。

5. 非歧视制度:各国在服务贸易领域应遵循非歧视原则,不得对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服务提供者进行歧视。

6. 争端解决制度:包括仲裁、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服务贸易争端。

四、我国服务贸易管理制度的现状及对策1. 现状我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服务贸易管理制度逐步完善。

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服务贸易政策透明度不足,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

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分析

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分析

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分析作者:佚名论文编号:lw201006030841432513论文属性:职称论文论文字数:5500无忧论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国际商法论文2010-6-3关键词: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中国论文职称论文摘要: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是WTO中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

我国已经成为WTO 的正式成员方,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两个原则是我国在WTO中维护我国的权利履行我国的义务的重要条件。

本文论述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历史渊源和定义,比较了两原则的区别联系,论述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以及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领域的适用及其例外等,分析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情况,……一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定义1.最惠国待遇的历史渊源最惠国待遇原则中“最惠国”一词首次出现是在17世纪。

本论文由无忧论文网整理提供但是,最惠国义务可以追溯到11世纪。

当时地中海沿岸的意大利各城邦、法国、西班牙城市的商人,在外国经商时开始想独占当地的市场而挤走竞争对手,一旦不能达到目的便寻求在该国市场上获取同等进入和竞争的机会。

为此,西北非阿拉伯王子们一度发布命令给予他们与捷足先登的威尼斯、比萨等城邦以同样的特许权,12世纪威尼斯也向拜占庭当局要求享有与热那亚、比萨的商人同等的权力。

15世纪和16世纪商业的发展迫切要求在贸易关系中订立具有最惠国型的贸易条约,但大多数类似的有最惠国性质的贸易条约是强国迫使弱国单方面给予的或订立的结果。

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扩大,商业关系的发展,由此导致了政治条约与通商条约的分立,开始出现一些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做法。

在1713年英国与法国《乌特勒支通商条约》中规定:一方保证,应将它给第三国在通商与航运方面的好处同样给予另一方。

1778年美国在自己对外签订的第一个条约中包括了一项"有条件的"最惠国条款(与法国签订)。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关键信息项1、协议名称: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2、协议目的: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公平竞争3、适用范围:涵盖广泛的服务行业和服务提供模式4、最惠国待遇原则:确保各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待遇5、国民待遇原则:在特定条件下,成员方应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与本国相同的待遇6、市场准入承诺:各成员方就特定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条件作出承诺7、逐步自由化原则:通过多边谈判逐步减少服务贸易壁垒8、透明度原则:成员方应及时公布相关服务贸易法规和政策9、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给予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特殊和差别待遇11 引言本协议旨在建立一个多边框架,以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国际服务贸易,并促进各成员的经济增长和发展。

111 服务贸易的定义服务贸易包括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种模式。

112 协议的目标1121 建立一个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以促进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公平竞争。

1122 扩大服务贸易,提高服务贸易的效率和质量。

1123 促进各成员经济的增长和发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

12 最惠国待遇原则121 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122 但存在例外情况,如豁免清单中明确规定的,或基于区域经济一体化协定等。

13 国民待遇原则131 在遵守国内法规和特定条件的前提下,成员应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132 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应在成员的具体承诺表中明确规定。

14 市场准入承诺141 各成员应根据自身情况,就特定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条件作出具体承诺。

142 这些承诺包括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服务业务的总量、服务提供者雇佣的自然人总数等。

15 逐步自由化原则151 通过持续的多边谈判,逐步减少和消除服务贸易壁垒。

国际贸易法中的服务贸易规则

国际贸易法中的服务贸易规则

国际贸易法中的服务贸易规则导言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增加,服务贸易逐渐成为国际贸易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贸易法中的服务贸易规则对于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贸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法中的地位和涉及的规则进行探讨。

一、服务贸易的概念和特点服务贸易是指在跨国交易过程中,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国际贸易活动。

与商品贸易相比,服务贸易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无形性,即服务本身没有实体,难以具体量化;二是不可分性,即服务的提供和消费是同步进行的,不可以存储和交换;三是非价格竞争性,即服务贸易更多地依赖于专业技能、经验和口碑等非价格要素。

二、国际贸易法中的服务贸易规则1. 《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协定》(TRIMS)《TRIMS协定》主要针对服务贸易中的投资措施,该协定要求成员国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投资措施限制服务商的投资。

2.《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GATS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下的重要国际贸易法协定,与服务贸易直接相关。

该协定为成员国提供了遵守的准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国内优惠、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原则,在国际服务贸易中起到了规范和保护的作用。

3.《关于电子商务的协定》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形式之一。

相关协定旨在确保电子商务的自由、公平和安全,并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和义务。

4.《与服务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知识产权在服务贸易中具有重要地位,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促进服务贸易的发展至关重要。

TRIPS协定旨在确保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行,并为成员国提供了一系列的规则和准则。

5.《跨境供应链管理协定》(CMC)CMC协定旨在促进服务贸易和供应链管理的发展,推动物流、运输和仓储等领域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三、国际贸易法中服务贸易规则的意义和挑战1. 促进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服务贸易规则的建立促进了贸易自由化,降低了贸易壁垒,提高了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水平。

国际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问题研究

国际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问题研究

国际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问题研究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国际服务贸易日益成为各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国民待遇问题愈发凸显。

本文将深入探讨国际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问题,并分析其对全球经济秩序和经济平等发展的影响。

国民待遇的含义:国民待遇,即在服务贸易中,对外国服务供应商(或作业人员)给予与本国供应商(或作业人员)同样的待遇。

这一原则旨在避免对外国服务供应商歧视性待遇,从而保护服务贸易自由化和公平竞争。

国际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问题:1. 限制性措施: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服务贸易领域存在着一系列限制性措施,比如许可证要求、地方管制和市场准入壁垒等。

这些措施对外国服务供应商施加的限制往往违背了国民待遇的原则。

特别是在一些行业中,本国服务供应商享有优先权,外国服务供应商则面临市场准入的困难。

2. 各国政策差异:不同国家在制定和实施服务贸易政策时,存在着差异。

这些差异不仅体现在法规和规章制度上,也表现在对外国服务供应商的待遇上。

例如,一些发达国家对本国服务供应商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护,而对外国服务供应商则采取较为严格的限制措施。

3. 应对措施:为了解决国际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问题,各国可以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

首先,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多边贸易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

其次,国际组织和分论坛可以起到平衡各国政策差异的作用,通过举办研讨会和经验分享,加强各国之间的对话与合作。

此外,各国政府应积极推动服务业的发展,降低市场准入壁垒,为外国服务供应商提供更加开放和友好的商业环境。

国民待遇问题对全球经济的影响:1. 不利于经济平等发展:国民待遇问题限制了外国服务供应商的发展机会,导致经济不平等的现象加剧。

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服务供应商面临着本国市场的竞争压力,却在其他国家的服务市场上受到限制,这使得全球经济的发展缺乏均衡性。

2. 阻碍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国民待遇问题将影响到全球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进程。

wto 待遇制度

wto 待遇制度

wto 待遇制度
WTO待遇制度是指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之间在贸易方面享受相互对等、非歧视性的待遇。

该制度旨在确保各成员国在国际贸易中享有相同的待遇,避免歧视性措施对其他成员国造成不公平竞争。

WTO待遇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最惠国待遇(MFN):根据这一原则,WTO成员国必须将对一个成员国的任何有利贸易待遇扩展到所有其他成员国,以确保贸易不受歧视。

2. 国民待遇:根据这一原则,WTO成员国在对外贸易中应给予本国和外国产品、服务、商标、版权等相同的待遇,不能歧视本国和外国经济主体。

3. 可差别待遇:WTO成员国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对发展中国家提供差别化的待遇,以促进其经济发展和融入国际贸易体系。

WTO待遇制度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公平、开放和可预测的国际贸易环境,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增长。

通过这一制度,各成员国之间可以享受相互平等的待遇,减少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贸易的繁荣与发展。

论GATS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原则及我国的对策

论GATS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原则及我国的对策

论GATS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原则及我国的对策2019-10-28⼀、引⾔服务贸易在国际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据统计,当前世界货物贸易额达4万亿美元,⽽服务贸易额达9千亿美元。

科技的⼴泛应⽤使劳动⼒成本在单位产值中的⽐例⼤⼤下降,原材料的⽐重也在下降,⽽科技、服务的⽐重在增加。

显然,服务业的发展对国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服务业尚处于“幼稚期”,没有形成成熟的服务市场,⾯临着世界服务业的挑战,尤其⾯临着我国即将加⼊的世界贸易组织(WTO )规范体系的种种挑战。

尽管我国加⼊WTO的谈判旷⽇持久,但最终加⼊WTO实是⼤势所趋。

⾃乌拉圭回合以来,服务贸易已成为⼀个重要议题。

从1986年开始服务贸易议题谈判以来,各国在谈判⽬标、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协定关系、服务贸易内容、国民待遇、例外和保障条款等⽅⾯发⽣严重分歧,最终于1991年达成《服务贸易多边贸易谈判担保协定》的草案,并于1991年12⽉签定了《服务贸易总协定》(英⽂简称GATS),成为WTO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GATS为服务贸易国际化、⾃由化及法制化奠定了基础。

GATS的出现对中国加⼊WTO⽆疑⼜是⼀个挑战。

服务领域是中国经济中的⼀个瓶颈项⽬,对外开放的经济战略的持续发展不可避免地要求服务领域更⼤⾃由化。

随着国际条约,尤其是GATS的实施,使中国服务贸易领域措⼿不及,⼏乎所有的服务领域都发现他们对适应新的⾃由化规则毫⽆准备。

〔1〕⽆论从加⼊WTO的眼前⽬标还是发展我国服务贸易的深远⽬标⽽⾔,研究GATS及其对中国服务贸易法制的影响都是极具意义的。

本⽂主要探讨GATS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市场准⼊规定,并提出我国的对策建议。

⼆、GATS的最惠国待遇GATS在其第⼆部分“⼀般义务与规范”中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在其第三部分“承担特定义务”中规定了国民待遇。

可见GATS的规定与关贸总协定(GATT)的规定有所不同:在GATT中,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是并举的规定,都作为原则来规定;显然在GATS中,国民待遇是⼀种特定义务,是有条件承担的,⽽最惠国待遇是⼀项原则,是成员⽅必须接受的。

wto项下的例外规定范文

wto项下的例外规定范文

世界贸易组织的例外规定世贸组织协定和协议中的例外规定包括四大类:基本原则的例外、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和其他具体规则的例外。

人们又把“例外规定”称为世贸组织的灵活适用原则。

(一)基本原则的例外1.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1)区域经济安排区域经济安排可分为两个层次:双边和区域的。

在双边层次,如美国和以色列之间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之间签订的更紧密经济关系协定等;在区域层次,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南亚联盟等。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可参加此类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对相互间的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实质上取消所有限制,而区域外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则不能享受这些成果。

当然,区域内部的成员方不能提高它在参加一体化安排之前对区域外成员方所设立的贸易限制。

(2)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参加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这些国家在发展本国经济的过程中,面对着十分不利的国际贸易环境。

“贸易与发展” 成了重大国际课题,同时也对最惠国待遇原则提出了挑战。

虽然最惠国待遇原则在处理经济实力相平等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时是平等和有效的,但却不适合于经济实力不相等国家之间的贸易,即最惠国待遇只能达到形式上的平等,而实际上意味着歧视弱国。

为解决这个问题,1979 年东京回合通过了“关于有差别与更优惠待遇、对等与发展中国家充分参与的决定” (通称“授权条款” )。

据此,在关税方面,允许发达国家通过制定“普遍优惠制方案” (简称“普惠制方案” )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以及某些初级产品提供普遍的和非互惠的比最惠国关税还要优惠的关税优惠。

发展中国家之间也可以订立区域性或全球性贸易安排,相互给予关税优惠。

在履行有关非关税措施的规则方面,发展中国家可享受差别和更为优惠的待遇,因此,东京回合达成的非关税措施守则对参加这些守则的发展中国家如何履行其义务作了特殊规定。

发展中国家享有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在乌拉圭回合各个协议中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体现,如在知识产权领域,发展中国家可享有更长的过渡期;发展中国家可以根据本国服务业的发展情况确定在多大范围和多大程度上开放其服务市场,如可通过谈判不开放某些服务部门或对某种服务交付方式(如跨境交付)不作承诺。

WTO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WTO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WTO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本质上意味着一成员平等地对待外国和本国的产品或服务等,在出口成员和进口成员之间实施非歧视待遇。

这是一成员方处理本国与其他各成员方贸易关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的含义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缔约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包含三个要点:(1)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但因产品、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具体受惠对象不同,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则和重要性有所不同。

(2)国民待遇原则只涉及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所享有的待遇。

(3)国民待遇定义中“不低于”一词的含义是指,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应与进口成员方同类产品、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同等待遇,若进口成员方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

2、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包含以下内容:(1)不对进口产品征收超出对本国同类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国内税费包括对产品征收的中央税费和地方税费。

下述做法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第一,对进口产品征收某种国内税(如消费税),而对同类国产品却不征收;或者在征收某种国内税时,对进口产品适用的税率高于同类国产品;第二,对购买国产品者提供退税或免税,而对购买同类外国产品者却无此待遇。

(2)在影响产品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与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与要求,包括影响进口产品在国内销售、分配与使用的投资管理措施等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同类产品。

下述做法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第一,进口产品进入本国市场时必须通过某种检验或测试,而对同类国产品无此规定;第二,销售进口产品必须使用特定的批发、零售渠道,或特定的运输、仓储方式,而对同类国产品无此限制;第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例示清单中所列举的两种投资措施:其一,要求企业必须购买或使用当地产品,购买或使用规定数量或金额的当地产品(即国产化要求);其二,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的进口产品数量或金额,以其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金额为限。

简述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

简述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

简述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

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简述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作为国际贸易规则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对于各个成员国的贸易政策制定和实施起着重要的指导和调整作用。

本文将对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进行简述,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该原则。

一、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的概述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指的是各成员国应当对其他成员国的产品或服务享有与本国产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即不歧视国际贸易中的进口产品与本国产品之间的差别。

该原则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公正、自由和平衡发展而制定的。

二、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的具体内容1. 商品的国民待遇:根据该原则,进口商品在国内具有与国内商品相同的待遇。

即在关税和其他措施方面,对于进口商品和本国商品不得区别对待,避免歧视性的限制措施。

国际上常见的做法是降低进口商品的关税或实施非歧视性的关税减让。

2. 服务的国民待遇:该原则同样适用于国际贸易中的服务领域。

成员国应当对其他成员国的服务提供商给予与本国服务提供商相同的待遇,不得设置歧视性措施。

这有利于促进服务贸易的自由和公正,并提高国际贸易中服务的竞争力和效率。

三、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的目的和意义1. 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国民待遇原则的核心在于消除对进口商品和服务的歧视性待遇,使各国在贸易交流中享有平等的待遇。

通过实施国民待遇原则,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降低贸易壁垒,提高贸易效率。

2. 保护国内市场利益:国民待遇原则确保了国际贸易中的公平竞争环境,避免了成员国通过歧视性待遇损害其他成员国的利益。

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享有国民待遇的保障,有利于提升其竞争力,保护国内市场利益。

3. 促进经济发展和投资吸引:国民待遇原则对于各国的投资吸引力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给予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有助于吸引更多的直接投资,并推动经济的发展与创新。

自考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知识点汇总

自考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知识点汇总

自考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知识点汇总一、国际贸易的概念和主体国际贸易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商品和服务的买卖活动。

它是不同国家之间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也是实现国际分工和互利共赢的重要途径。

国际贸易的主体包括国家、企业和个人,其中以企业为主要参与者。

二、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1. 自由贸易原则:国家在贸易中应尽量避免限制和干预,鼓励自由贸易,消除贸易壁垒,实现资源的自由流动。

2. 互惠原则:各国在进行贸易时应相互平等、互惠互利,共同促进经济发展。

3. 最惠国待遇原则:各国之间应平等地对待对方,不得给予某一国家特殊待遇。

4. 国民待遇原则:各国在处理外国商品和服务时,应给予与本国商品和服务相同的待遇。

三、国际贸易的形式和方式1. 商品贸易:包括货物出口和进口贸易,是国际贸易的主要形式。

2. 服务贸易:包括旅游、金融、咨询、教育等服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3. 直接投资:指企业或个人在海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或参股企业。

4. 间接投资:通过购买国际证券、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等方式参与国际经济活动。

5. 外商直接投资:指国外企业在本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

6. 对外援助: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和物资等援助。

四、国际贸易的政策与制度1. 关税:是国家对进出口商品征收的税费,包括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

2. 非关税壁垒:包括配额、进出口许可证和技术壁垒等,限制了贸易的自由流动。

3. 汇率政策:国家通过调整汇率来影响出口和进口的比例,调整国际收支平衡。

4. 贸易摩擦和贸易保护主义:国际贸易中常常出现的争端和冲突,各国常常采取保护主义政策来保护本国经济利益。

5. 跨国公司:通过跨国公司的运作,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的全球化布局。

五、国际贸易的风险与保护1. 市场风险:包括需求波动、市场萎缩和价格变动等,可能导致企业损失。

2. 汇率风险:由于汇率的波动,企业可能面临汇兑损失。

3. 政策风险:包括国家政策的变动、贸易政策的不确定性等,对企业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导言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简称GATS)是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下的一个多边协议,于1995年成立。

GATS旨在促进世界各国之间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为各国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机遇和挑战。

本文将介绍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背景、目标、原则、核心原则及其对各国经济的影响。

背景在过去几十年里,国际贸易规模迅速扩大,服务贸易逐渐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

然而,由于各国法律、行政制度、市场壁垒等因素的存在,服务贸易往往受到限制和阻碍。

为了推动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世界各国决定制定一个全球性的协议,以规范和促进服务贸易的发展,于是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应运而生。

目标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目标是促进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消除或减少各国服务贸易的壁垒,加强国际服务贸易的监管和合作。

通过GATS,各国可以享受到更多的服务贸易机会,提高服务贸易的效率和质量,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

原则GATS遵循一系列核心原则,以确保各国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公平和一致性:1. 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Nation,简称MFN):各成员国要按照最惠国待遇的原则对待来自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即不得歧视不同来源国的服务供应商。

2. 国内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各成员国要确保服务供应商在国内市场享有公平和公正的准入。

不得设置歧视性的贸易壁垒或限制,如配额或限制外国投资等。

3.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各成员国在对外国服务供应商和本国服务供应商进行市场准入、行业管理等方面,要给予同样的待遇,不对外国服务供应商设置不必要的限制或歧视。

核心原则GATS的核心原则围绕非歧视、透明度、规则和开放性展开:1. 非歧视:GATS要求各成员国对来自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得对其进行歧视性待遇,保障其享有访问各国市场的权利。

国际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问题研究

国际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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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 : 湖南广播 电视大学 )
性的法律 法规 ,包括 规 范外 资企业在 我国的经 营活动。新 进技术,培育自己的高科技服务业。再次 ,增加对教育、研
的《 外贸法》中的第六十 二条 ,规定 了从事属于禁止的国际 究和开发等方面的投资。 服务 贸易的 ,或 者未经许 可擅 自从 事属于 限制的国际服 务 贸易的人所 要承担 的法律责任 。这 样就保 证法律 的真正 落 4 .清楚认识 到国民待遇不等于同等待遇
成员境 内,应 当享受与该国的商 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这是 措施 。我国只应根据具体国情对具体服务业部 门做 出对外开
我国对国民待遇应采取坚持 逐 步 的渐 进 的开 放 模 式
我国于 1 9 9 4年生效的 《 贸法 》第 2 外 2条规 定 : 国家 程度 ,在加强其本国服务 业的竞争力,扩大服务贸易出 口等 “ 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逐步发展。但到了新修订的《 贸法》 方面予以较大的优惠 ,使得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参与服务业的 ” 外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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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摘要】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是国际贸易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国将对一个成员国的优惠待遇扩展到所有其他成员国,以确保公平和平等的贸易环境。

国民待遇原则则要求成员国对国内和外国企业一视同仁,不得对外国企业设置不合理的贸易壁垒。

本文通过解析这两个原则的含义和作用,分析它们的区别与联系,讨论它们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和对各成员国的影响。

最后总结了这两个原则的重要性,并展望了未来在WTO体制下它们的发展方向。

通过对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深入研究,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国际贸易规则,并推动全球贸易的发展和合作。

【关键词】WTO体制、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国际贸易、成员国影响、发展方向、重要性、应用。

1. 引言1.1 了解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重要性了解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重要性,是深入了解国际贸易体系运行规则的基础。

作为WTO体制下的两项核心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国际贸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各成员国在对待其他成员国时不能设置任何歧视性条款,即对所有成员国一视同仁,确保了国际贸易的公平性和平等性。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各成员国在对待本国企业和外国企业时应当一视同仁,不得对外国企业设置歧视性条款,从而保障了外国企业在本国市场上的平等竞争权利。

了解这两项原则的重要性,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国际贸易体系的运行规则,促进各成员国之间的均衡发展和合作,推动全球经济的稳定和繁荣。

深入了解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也有助于各成员国更好地利用WTO体制下的规则框架,提升自身的国际竞争力,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对于国际贸易从业者、学者和政策制定者来说,了解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重要性是至关重要的。

1.2 介绍本文的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深入探讨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旨在分析这两项原则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和应用。

国民待遇原则的内容

国民待遇原则的内容

国民待遇原则的内容国民待遇原则的内容国民待遇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

在实现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平等待遇基础上,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也应该享受与该国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这正是世贸组织非歧视贸易原则的重要体现。

在世贸组织框架内,国民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中包括三个主要内容:第一,一成员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对本国相同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

第二,在有关销售、分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规等方面,进口产品必须享受与同类国内产品相同的待遇。

第三,任何成员不能以直接或间接方法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有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或强制规定优先使用国内产品。

如国产化要求、进口替代要求均被视为直接或间接对外国产品构成歧视,违反国民待遇规定。

第四,成员不得用国内税、其他国内费用或定量规定等方式,为国内工业提供保护。

国民待遇原则在实施中还应特别注意三个重要方面:其一,任何成员不能以某种产品不受关税约束而本身又可对该产品征收更高关税为理由,对其征收更高的国内税。

其二,国民待遇必须在每宗进口产品案中都得到履行。

因此,不能以某种产品获得了其他方面更优惠的待遇,或该产品出口国的其他出口产品获得了更为优惠的待遇为理由而对该产品实行歧视。

其三,当某种产品在一国内不同地区享有不同待遇时,其中最优惠的待遇应给予进口相同产品。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世贸组织对国民待遇的实施也有例外规定:首先,国民待遇义务不适用于政府采购。

其次,国民待遇义务并不禁止单独支付给某种产品国内生产者的补贴。

第三,国民待遇原则并不禁止有关电影片的国内放映数量限制。

最后,世贸组织允许发展中国家自1995年1月1日起的5年中对使用国内产品进行补贴。

对于最不发达国家,这一期限延长为8年。

相关阅读:国民待遇原则的特殊规定在货物贸易中,世贸组织对国民待遇的实施也有例外规定:首先,国民待遇义务不适用于政府采购。

其次,国民待遇义务并不禁止单独支付给某种产品国内生产者的补贴。

《WTO协定》的主要原则

《WTO协定》的主要原则
5.透明度原则主要在于可预见性 现实意义: 1)确保政策、法律、法规的稳定性 2)以稳定性促透明性
可预见性实现的5个机制: 1)通知义务 三个减让表内容的变更通知
农产品关税减让表 工业品关税减让表 服务业减让表
2)磋商机制 磋商 诉讼 3)透明度机制 4)统一实施 5)政策审议
二、透明度原则的例外
《WTO》协定对“互不适用条款” 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定。
第二节 国民待遇原则 及其例外
一、国民待遇原则
1.国民待遇专指外国自然人、法人、 商船等在民商事方面而非政治方 面的待遇。
在货物贸易方面,国内法律给予 本国产品的待遇不得优于与之竞 争的进口产品。
在服务贸易方面,这一原则不是 一项普通义务,而是一种具体承 诺。
案例:
A.日本的作法
B.韩国的作法
C.中国的作法--内外资企业所得 税率不同,即“超国民待遇”问 题
在吸引外资上,对之采用“超国民 待遇”。
二、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1.政府采购,所购货物供政府使用 2.只给予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的
补贴 3.有关电影片的国内放映数量规定
4.发展中国家提供的以使用国内产 品为条件的补贴,按规定,目前 此种优惠的期限已经结束。
1)关税 2)海关法规
3)进出口管理法规和行政规章制 度
4)进出口商品的国内税、费和有 关规章制度
5)进出口商检制度和检验标准; 动植物卫生检疫制度和标准
6)外汇管理制度和外汇管理的一 般法规和规章
7)利用外资的立法及规章制度 8)有关特殊经济区的法规和规章 9)有关服务贸易的法规规章
10)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和规 章
第八节 一般例外与 安全例外规定
一、一般例外规定 General Exceptions 二、安全例外规定 Security Exceptions

国民待遇条款的名词解释

国民待遇条款的名词解释

国民待遇条款的名词解释引言:全球化的进程使得各国之间的贸易和投资交流日益频繁,而国民待遇条款则成为了国际贸易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

在此文中,将对国民待遇条款进行详细解释,包括其定义、作用、适用范围以及相关的案例。

一、定义与背景:国民待遇条款是国际贸易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目的是确保国家在对外经济关系中平等对待本国人和外国人。

该原则确立于《关于对外国人和对外企业国民待遇的准则》(简称“国民待遇准则”)中,是国际贸易与投资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条款。

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当一个国家对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提供某项待遇时,不得以国籍来歧视,而要给予与本国人或本国企业同等的待遇。

这种待遇主要涉及市场准入、税收政策、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投资审批等方面。

二、作用和意义:国民待遇条款的作用在于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与公平化。

通过遵守该原则,各国可以消除不公平竞争,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为跨国企业提供公正的经营环境。

此外,国民待遇原则还有助于吸引外国投资和技术引进。

外国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地时,通常会考虑目标国是否遵守国民待遇原则,以及其在营商环境中是否享有与本国企业相同的待遇。

因此,遵守国民待遇原则有助于增加国际投资流入,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

三、适用范围: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各个领域的经济活动,包括商品进出口、服务贸易、对外投资等。

无论是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保护还是资本市场开放,都应遵循国民待遇原则。

此外,国民待遇原则也适用于国际经济组织间的合作。

在跨国组织间的贸易和投资合作中,各成员国应当给予其他成员国以国民待遇,以实现平等和互惠的合作关系。

四、相关案例:1. WTO争端解决案例: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国际贸易中最具影响力的组织之一,其争端解决机制通常涉及国民待遇原则。

例如,中国在WTO向美国提起的一项争端解决案中,指控美国对中国进出口商品采取了歧视性措施,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

2. 跨国投资案例:跨国公司在进行对外投资时,通常会参考目标国家是否遵守国民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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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国际服务贸易与国民待遇原则一、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内涵国民待遇是指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缔约国之间相互保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和豁免,也给予缔约国对方。

国民待遇原则是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和发展而于19世纪初产生的。

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其自身发展的需要,在国外签订协定时,规定了国民待遇”条款,并在国内法中作出规定,加以确认和保护。

这对于促进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无疑具有积极作用。

随着各国间经贸交往的日益频繁,国民待遇原则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它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非歧视原则的基石28。

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管辖范围从货物贸易延伸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投资等领域,国民待遇也发展成为服务贸易领域的重要原则。

国民待遇条款形式上是互惠的、平等的,即国民待遇必须对等,不得损害对方国家的经济主权,并且限于一定的范围。

但由于缔约国双方的经济实力和地位的不同,往往在实质上是片面的和不平等的。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条规定,每一成员方应在其承担义务计划表所列的部门中,和依照表内所述的各种条件和资格,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就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规定来说,不应低于给予其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根据这一规定,一缔约方提供国民待遇的义务由其在减让表中的承诺所决定,而不像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那样是一种普遍适用的原则。

在依据减让表内各种条件和资格列出的部门中,各缔约方从影响服务提供角度,给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待遇,不应低于给予其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但是,这并非要求缔约方弥补有关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因其本身的特性形成的竞争劣势。

换句话说,一国只在减让表中列出的部门范围内履行国民待遇义务。

二、国民待遇的性质及其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体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是无条件的和强制性的。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第(4)款规定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而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条第(1)款规定每一成员方应在其承担义务计划表所列的部门中,和依照表内所述的各种条件和资格,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就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规定来说,不应低于给予其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第(2)款规定一成员方可通过给予其他任一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予以与给予己方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来达到本条第(1)款的要求。

”这意味着,国民待遇义务属于承诺义务,缔约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承诺,可以自己决定在那些部门或分部门实施国民待遇,并可为实施国民待遇的条件和限制开列清单。

在享受国民待遇的对象方面,《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只包括产品(第3条),《服务贸易总协定》包括了产品和生产者,即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第17条第(1)款)。

国民待遇的义务并不要求与本国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在形式上相同对待30。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条第(3) 款规定如果一成员方修改其服务或服务贸易提供者的竞争条件,以有利于自己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则形式上相同的待遇或形式上不同的待遇,应被认为对其他成员方的同类服务提供者不利。

”这一规定要求国民待遇必须是实质上的,而非形式上的。

形式上不同,但在操作过程中不会引起假定歧视的情况较为普遍地存在。

无论形式上是否相同,只要这种待遇实际改变了本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与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竞争地位,就可以认为具有歧视性。

例如在金融业中,许多国家都对银行的资本资产比例作了限制规定。

这些限制是适用于该国的所有银行的,目的是为了银行业的安全。

但是,由于东道国往往将外国银行在本地的分支机构视为独立的银行,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的资本规模一般较小,更多地是依赖其母行的供给,因而这一规定对外国银行分支机构的限制要高于当地银行。

同样,外汇管制虽然是平等地实施于一国所有的银行机构的,但由于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对外部资金的依赖往往较本地银行为重,外汇管制对前者的不利影响要远远大于后者31。

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对国民待遇的规定中并没有实质性要求。

这是由于服务的特殊性决定的。

服务客体是无形的,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消费者要同时同地进行交易32,这种特殊性决定了服务贸易更易受到干扰,甚至以形式上的平等达到实质上的不平等的目的,如前例所述。

根椐《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最惠国待遇不同,国民待遇属承诺义务而非普遍义务,加上各国服务业及服务贸易的发展不平衡,决定了国民待遇难以得到普遍执行,实际上许多国家都只实行对等互惠的国民待遇。

在国际服务贸易实践中,世界各国均采用对等、互惠的国民待遇,并且有一定的限制范围。

1989年12月15日,欧共体通过了关于协调有关从事信贷机构业务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章以及修改77/780号欧共体指令的第二项理事会指令”,即第二项银行业指令。

根据该指令,如第三国存在对欧共体信贷机构的歧视待遇,即欧共体信贷机构未能享有国民待遇,未得到同样的竞争机会和有效的市场准入”,欧共体委员会可发起谈判,对形势进行补救33。

美国1996年新颁布的电讯法案规定,美国将根据对等原则给予他国电讯服务者进入美国市场的机会和待遇,对尚未开放电讯和新闻媒介市场的国家则仍维持原有限制34。

我国对国际服务贸易也实行对等、互惠”的国民待遇35。

三、超国民待遇和低国民待遇根椐《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国民待遇原则要求相关成员给予境外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境内服务提供者的待遇36。

也就是说,它并不禁止任何成员给予境外服务提供者高于境内服务提供者的待遇,这种高于境内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又叫超国民待遇37。

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为了吸引外资来发展本国家经济,在许多服务业领域对外国投资者提供超国民待遇,如产业优惠、地区优惠、税收优惠和各种补贴政策。

这些超国民待遇可以大体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区分国家提供的优惠。

根椐《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这种优惠是不允许的,但经济一体化是除外的。

第二种是地区优惠,即对本国内特定的地区提供优惠。

世界贸易组织主张一国对外贸易法规要具有全国的统一性,贸易制度要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反对利用地区差别实行倾销或补贴38。

这就是说,地区优惠从原则上讲是世界贸易组织是所反对的。

但根椐《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3)款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可以阻碍任何成员方与其毗邻国家,仅限于为了方便彼此边境毗邻地区而交换当地生产和消费所提供或赋予的利益”,这意味着,边境地区交易可以实行优惠待遇。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国民待遇是一种承诺义务,可以预定各种条件和资格,且必须是实质上的国民待遇而非形式上的国民待遇,如果把地区优惠列入市场准入条件中,且没有在实质上违反国民待遇,就应该是允许的;第三种是产业优惠。

对此,《服务贸易总协定》及世界贸易组织的其它文件,均没有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产业优惠是允许的。

低国民待遇,顾名思义,就是低于国民待遇的待遇。

根椐《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国民待遇是一种承诺义务,服务贸易自由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每一成员方根椐所承担的义务开放服务贸易,即在所承担的义务外可以实行低国民待遇。

但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达成多边协议,能够实行低国民待遇的领域将会很有限。

四、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一)一般例外《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关于一般例外的条款包括导言和具体例外两部分。

导言为在实施这类措施上不应在情况相同的国家间,构成武断的、或不公正的歧视、或对服务贸易隐含着限制性”。

具体例外包括从(a)--(e)5项。

从导言与具体例外的逻辑关系来看,应该同时满足二者的规定才能作为例外来处理。

具体例外(a)项是为保护公共道德或维护公共秩序的需要。

附注中规定只有某一社会基本利益受到真正和极其严重的威胁时,才可引用公共秩序例外措施。

(b)项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需要。

随着人类文明进步,这一需要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各国纷纷制定技术标准,在用来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同时,也被用来作为贸易壁垒,使服务贸易遭受损害。

1994年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对技术标准作出规定,其中与国际服务贸易最密切的是证书制度,协议要求各缔约方在制订或实行证书制度时不得有意给国际贸易设置障碍,协议要求各缔约方尽早在出版物上发出通知,说明拟采用的证书制度,公布证书制度所采用的规则39。

(c)项是为服从与《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定的需要。

(d)项是旨在确保公正、有效地征收或收取直接税而实施差别待遇。

(e)项是因避免双重征税或因参加任何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协议或协定而实施差别待遇。

(二)政府采购例外《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3条、第17条(国民待遇)的规定不适用于作为政府目的为政府服务机构采购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程。

与最惠国待遇一样,政府采购在国民待遇中同样可以例外处理。

(三)经济一体化例外《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规定,协议不阻止成员方成为经济一体化的成员,只要该一体化协议取消现有的歧视性措施,和/或禁止新的或更多的歧视性措施。

(四)紧急保障措施如前所述,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相类似,《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可以实施紧急保障措施,这意味着,当一国在某一服务部门进口激增,对该服务部门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可以实施违反国民待遇的措施。

但《服务贸易总协定》对紧急保障措施的规定只是初步规范,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规范。

五、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服务贸易领域的适用现状及入世”后的对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与70多个国家签订了投资保护协定,几乎每项都有最惠国待遇条款,而只在1986年中英协定和1988年中日协定等少数几个协定中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40。

根据最惠国待遇的要求,这几个协定的国民待遇条款已经自动无条件适用于以前或今后与我国签订的含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国家。

也就是说,我国已经给了这些国家的国民待遇。

在国内法中,在实体法方面,根据《宪法》第18、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它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与利益”。

根据《对外贸易法》第23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代替了原有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作为自然人、法人或经济组织的外商投资者、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都平等地适用合同法,实行的是完全的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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