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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的资金往来脉络方才清晰:几乎所有的资金都来自民 间高利贷。 法院认定,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以高额利息 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 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用于 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 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亿元。 吴英之所以能持续借到巨额资金,缘于其支付的利息高昂 且早期能按时支付利息。 2008年4月16日庭审时,吴英承认,她向林卫平等人所借 资金年回报率至少在50%以上,部分达到100%,到后期 资金链出现问题时甚至出现“3个月回报期”—即三个月 的利息达100%。即使不算利滚利,年息也在400%以上。
杨志昂,男,1973年出生,律师,吴英资金七掮客之一。 同年3月16日,杨被依法逮捕, 5月8日,经金华市人民检 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07年11月30日经 东阳市人民法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而最终导致吴英案发的,杨志昂也是因素之一。 据起诉书认定,他借给吴英3630万元,至今仍有1135万 元没还。 法庭上,吴英再次披露,2006年12月21日,正是杨志昂 跟吴英谎称“有一笔20多亿美元的业务”,将她骗至温州 王朝大酒店后,逼迫她签署了大量空白文件,取走了本色 集团的营业执照及公章。
2007年2月10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在事先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至 少在本色普通员工和市民看来),本色集团在东阳的所有门店,在短短 几分钟内,全部被东阳警方控制。当晚,东阳市政府发布公告,宣布 吴英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 色集团也同时被立案调查。与本色有关的债权债务,开始登记。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 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 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 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 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2012年1月18日下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 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 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 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界定为高利借 贷行为。 江苏江阴农行一支行行长孙峰被红色通缉,根据记者调查, 孙峰利用其基层银行行长的身份、对资金市场供需信息的 掌握,从事高利贷活动,以月息2分(2%)左右借入,以 6分到1毛放出,牟取暴利。 出逃,卷款、拒不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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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通常很难界定,罪与非罪,泾渭并不 分明。 2008年12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 曾联合下发一个主题为“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明确指出,“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 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相对固定的人员筹集资金,主要用于 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 处理”,“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或者集资诈 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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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
1981年5月20日出生, 浙江人,吴英热衷经商,技校还有一年毕业时, 辍学在东阳的十字街开起一家美容店。 从2001年到2005年,吴英自有的生意做得有声有色,美容店、喜来登 俱乐部、千足堂足浴、韩品服饰店,按她之后自陈,身家有2500万元。 从2006年开始,本色集团身影渐现。 2005年年底,吴英注册了“本色”系列商标,想成立一个以酒店连 锁结合商贸经营模式的企业。吴英投资5000万元装修本色概念酒店, 酒店每个房间风格各异。 2006年3月2日,吴英成立诸暨信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4月,在东 阳成立本色商贸有限公司,并租赁7000平方米的房子准备做家居商场; 在湖北成立荆门信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5月,成立汽车美容公司。7 月,成立洗衣店。8月,成立本色广告公司、酒店管理公司、洗业管 理服务公司、电脑网络公司、装饰材料公司、婚庆公司。9月,成立 本色物流公司。
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的行为. 与合法的民间借贷区别有: 一,目的不同.民间借贷的目的系使用自然人的资金,并 支付利息;而集资诈骗的目的是将自然人的资金占为己 有. 二,方法不同.集资诈骗是行为人使用编造谎言、捏造或 隐瞒事实真相、虚构或伪造集资批文和证件等方法,诱使 自然人做出错误的判断,从而达到非法占有自然人资金的 目的.
到2006年10月底,即吴英开始为媒体关注时,本色集团的 资金链已经接近断裂。12月底,一起“绑架案”的发生, 更令其雪上加霜。 今年1月22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对涉及吴英案的林卫平等7 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7人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 定罪处罚,刑期从18个月至6年不等。其中林卫平向71人 和1个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6515万元,除吴英外在义乌 还有其他上线,借贷总额甚至超过吴英,然而只获刑6年。 其中就包括借给吴英4.7亿元的林卫平。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在刑法上区别很大,前者最 高量刑是10年,后者最高量刑是死刑。在今年4月一审开 庭时,吴英辩护律师杨照东和张雁峰给吴英做无罪辩护, 控辩双方围绕吴英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 意、该案属于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吴英的罪名是否 构成集资诈骗罪3个焦点,展开激烈交锋。 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 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并且承诺在一定期限 内还本付息的活动;而所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 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 质相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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