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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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案件案例(3篇)

经济法律案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均为国内知名企业,主要从事同一种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双方在市场上展开了激烈的竞争。

原告发现,被告在市场上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高度相似,且被告在宣传中使用了与原告相同的产品名称和包装设计。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和著作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具体事实如下:1. 被告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原告产品包装高度相似的设计,包括颜色、图案和文字。

2. 被告在其产品宣传资料中使用了与原告相同的产品名称,且宣传内容与原告产品宣传内容相似。

3. 被告在市场上以低于原告产品的价格销售产品,导致原告产品销量下降。

三、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

1. 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原告相同的产品名称和包装设计,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

2. 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其产品宣传资料中使用了与原告相同的产品名称和宣传内容,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3. 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本案中,被告在市场上以低于原告产品的价格销售产品,且宣传内容与原告产品宣传内容相似,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3篇)

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案例一: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其研发的某款软件具有独特的功能和技术优势。

2010年,原告发现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原告软件功能相同的技术,且被告的产品在市场上获得了较好的销售业绩。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软件技术构成商业秘密,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答案:1. 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具有实用性;(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3.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包括:(1)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损失;(3)消除影响;(4)处以罚款。

案例二:某公司与供应商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供应商在一个月内向公司提供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未能按期交货,导致公司生产线中断,造成经济损失。

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供应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法院判决供应商支付公司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答案: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订立原则:(1)自愿原则;(2)公平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经济法案例大全

经济法案例大全

经济法案例大全一、《合同法》相关案例1. 李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张某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李某遭受经济损失。

李某可以依法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2.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供应合同,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供货,给A公司造成了生产中断和市场损失。

A公司可以向B公司索赔。

3. C先生在网上购买商品,但商品与网店介绍的不符。

C先生可以依据《网络交易相关法规》的规定,要求退款或者赔偿损失。

二、《公司法》相关案例1. D公司董事长违法挪用公司资金,在未经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进行投资,受到了公司的损失。

公司可以依法向董事长追究法律责任。

2. E公司未依法履行会计报告义务,逃避了税收监管。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E公司进行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

3. F公司进行虚假宣传,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

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F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同时相关主管部门也可以依法对F公司进行处罚。

三、《劳动法》相关案例1. G公司未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员工加班工资,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H先生在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所致受伤,但公司未及时支付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金,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H先生可以向劳动监督部门投诉并要求公司赔偿。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案例1. I女士购买了一款手机,但使用不到一个月就出现了质量问题,要求退款或换货,商家拒绝。

I女士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并要求维权。

2. J先生购买了一款假冒名牌商品,影响了J先生的合法权益。

J先生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要求制止假冒行为并获得赔偿。

以上案例仅为举例,实际的经济法案例还有很多,这些案例都突出了法律在经济领域中的保护作用,为公民、企业和社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为读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
问题: 如该外观设计符合我国专利授予条件, 问题:1、如该外观设计符合我国专利授予条件,则应 授予哪个公司?为什么? 授予哪个公司?为什么? 如授予其中一个公司, 2、如授予其中一个公,另一个公司能否使用 该专利?说明理由。 该专利?说明理由。
[案例十一 案例十一] 案例十一
某市松花江酒厂生产一种绿洲牌(注册商标) 某市松花江酒厂生产一种绿洲牌(注册商标) 畅销东南亚地区。 酒,畅销东南亚地区。三江口厂随后也推出与松 花江厂的商标极其近似的绿洲牌酒,且质量更优, 花江厂的商标极其近似的绿洲牌酒,且质量更优, 并出口东南亚, 并出口东南亚,从而影响了松花江厂的销售利润 500万元 于是, 万元。 500万元。于是,松花江厂要求三江口厂停止次 种行为,但三江口厂声称:这是以智取胜, 种行为,但三江口厂声称:这是以智取胜,他人 无权干预。无奈,松花江厂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无权干预。无奈,松花江厂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问题: 问题: 三江口厂是否侵犯了松花江厂的商标权? 1、三江口厂是否侵犯了松花江厂的商标权? 该案应如何处理? 2、该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五 案例五] 案例五 甲在5 甲在5月7日上午用航空信发出一份要约,要 日上午用航空信发出一份要约, 约中注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在5 17日前 约中注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在5月17日前 承诺有效。但甲又于5 承诺有效。但甲又于5月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 通知,该通知与要约于5 10日上午同时送达乙 通知,该通知与要约于5月10日上午同时送达乙 乙接到后立即发出承诺通知,该通知于5 处。乙接到后立即发出承诺通知,该通知于5月 13日送达甲处 日送达甲处。 13日送达甲处。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 议。 问题: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问题: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经济法经典案例

经济法经典案例

经济法【案例1】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

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

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

要求: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在本题中,尽管乙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不影响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

(2)如果房屋未被焚毁,丙是否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并说明理由。

【答案】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题中,尽管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且乙已经取得房屋的占有,但由于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乙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而丙已经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丙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

(3)丙是否应当承担房屋意外焚毁的风险?并说明理由。

【答案】丙不应承担房屋意外焚毁的风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在本题中,由于甲没有向丙交付房屋,因此,丙不应承担房屋意外焚毁的风险。

(4)甲、丁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界定?【答案】①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在本题中,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丙已经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3篇)

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三人,分别持有公司40%、30%、30%的股份。

2008年,甲因个人原因欲退出公司,经协商,甲将其40%的股份转让给乙,转让价格为8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与乙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此后,甲以乙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由,要求乙将其股份回购,乙拒绝。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以及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

三、案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通知其他股东。

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十日内将转让股权的情况通知公司登记机关。

”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但未在十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否则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 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本案中,甲将其股份转让给乙时,并未经过其他股东丙的同意,且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

因此,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关于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受让人取得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受让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乙并未取得甲的股份,因此甲无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无效,甲无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

经济法教学案例精选

经济法教学案例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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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企业合同纠纷的处理
案例描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
司提供一批货物,并约定交付日期和交付地点。

然而,甲公司在约定
的交付日期和交付地点无法履行合同,并未向乙公司交付货物。

乙公
司认为甲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赔偿相应
的损失。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是
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下双方达成的约定,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义务。

如果一方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对方有权要求对方
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本案情况,甲公司未按照约定的交付日期和交付地点履行合
同义务,属于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继续履
行义务,即要求甲公司按照约定交付货物。

如果甲公司无法履行义务,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如乙公司
因甲公司未交货而无法按时完成客户订单,导致损失。

在解除合同后,乙公司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
公司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综上所述,本案中乙公司可以选择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经济法学法律案例(3篇)

经济法学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XX市环保局在对XX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 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导致部分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2. 废气处理设施存在损坏,导致废气超标排放;3. 未按规定设置环境监测设施,无法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有效监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XX市环保局依法对XX公司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1. 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2. 罚款人民币50万元;3. 责令整改污水处理设施和废气处理设施;4. 责令在规定时间内设置环境监测设施。

XX公司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XX市环保局是否具有对XX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2. XX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适当?三、法院判决1. 关于XX市环保局是否具有对XX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因此,XX市环保局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具有对XX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2. 关于XX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适当(1)关于罚款人民币5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XX市环保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XX公司存在多项环境违法行为,且未按规定进行整改。

因此,罚款人民币50万元是对XX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合理处罚。

(2)关于责令整改污水处理设施和废气处理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处理。

”XX市环保局要求XX公司整改污水处理设施和废气处理设施,符合法律规定。

(3)关于责令在规定时间内设置环境监测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设置环境监测设施,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

法律法规经济案例(3篇)

法律法规经济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

近年来,该公司因资金链紧张,开始通过非法集资的方式筹集资金,用于项目开发和偿还债务。

至2019年,该公司累计非法集资金额达10亿元人民币,涉及投资者1000余人。

二、案件经过1. 非法集资行为该公司在未取得相关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以下方式非法集资:(1)虚假宣传:该公司在其宣传材料中,夸大项目前景,承诺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

(2)签订虚假合同:该公司与投资者签订虚假的购房合同,以购房款的名义收取资金。

(3)设立资金池:该公司将投资者的资金集中到一个账户,用于偿还债务和项目开发。

2. 案件发现2019年,有关部门接到举报,称该公司涉嫌非法集资。

经调查,发现该公司确实存在非法集资行为。

3. 案件处理(1)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立案侦查,对公司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抓捕。

(2)冻结资产:公安机关冻结该公司及涉案人员的资产,用于退还投资者本金。

(3)追缴非法所得:公安机关追缴该公司非法所得,用于退还投资者本金。

(4)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及涉案人员构成非法集资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或者其他信托业务。

四、案例分析1. 该公司非法集资的原因该公司非法集资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资金链紧张:由于项目开发成本高、销售不畅,导致公司资金链紧张。

(2)管理不善:公司管理层对法律风险认识不足,缺乏风险控制意识。

经济法案例网上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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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1、1995年5月苏州某化工厂向本案被告过滤机厂购买两台压滤机,价值12万元。

化工厂取得这两台设备只付了7万元,余款5万元未付。

96年9月12日化工厂与日本两家公司成立了中日合资苏州先进化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50万美元,其中苏州化工厂出资90万美元,占20%,两家日本企业分别出资270万美元和90万美元,出资比例分别为60%和20%。

96年9月先进公司与化工厂签订一份转让协议,先进公司以795万元购得化工厂包括上述两台压滤机在内的部分资产。

98年3月因上述两台压滤机有故障,先进公司与本案被告联系后,于98年3月18日委托南化集团建设七分公司将设备送到被告处,但双方因价格分歧未达成修理协议。

后被告以化工厂未付清5万元货款为由,强行扣押设备,要求先进公司付清5万元货款后才修理或放行。

先进公司要求返还设备遭拒,诉至法院。

问:上述事实中有哪些法律关系?简述其主体、客体和内容。

网友答:1、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的购销同同关系。

2、苏州某化工厂与两家日本企业合资合同关系,组建先进公司。

3、苏州某化工厂与合资企业先进公司的购销合同关系。

(本人觉得该法律关系中,卖受方属不当得利)4、苏州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的维修合同关系。

5、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6、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因购销售合同产生的两台机器的物权转移关系。

(这个关系要看合同的规定)7、苏州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就两台设备的物权之争关系。

(假设本回答中3的合同合法有效)本人所能理解的法律关系这只有这么多了,内容中已说明关系的主体。

另:1.委托关系:赵钱之间2.买卖关系:赵孙之间3.质押关系:李周之间,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4.民间借贷关系:李周之间5.运输合同关系:李吴之间6.违约关系或者侵权关系:李吴之间7.赠与关系:李李之间8.不当得利关系:赵孙之间9.买卖关系:孙李之间2、2002年10月17日,某村(原告),与某县供销合作社(被告)签订预购白菜合同规定:原告提供白菜170万斤,每百斤定价1.70元;合同经鉴证后有效,问:(1)本案中当事人所形成的关系,属于哪一种经济法律关系?说出理由.(2)界定该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分析要点:答:(1)属于合同法律关系,因为是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且一方违约。

经济法法律真实案例(3篇)

经济法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住宅项目。

2011年,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对外销售住宅。

张某(以下简称“购房者”)在2012年5月购买了一套位于该住宅项目的房产,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购房者需在2013年5月前支付全部房款,开发商应在2014年5月前交付房屋。

然而,由于开发商资金链断裂,项目进展缓慢。

2013年11月,开发商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

购房者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4年3月,购房者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2. 购房者主张的违约金及赔偿损失是否合理?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具体来说,法院判决如下:1. 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按合同约定的房款总额的5%计算。

2. 开发商应赔偿购房者因延迟交付房屋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费用、临时租房费用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经济法法律真实案例,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的合同纠纷。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分析要点:1. 违约责任认定: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计算: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计算是本案的关键。

法院在判决中,一方面依据合同约定确定了违约金的数额,另一方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开发商赔偿购房者因延迟交付房屋所造成的损失。

经济法概论案例(全面)

经济法概论案例(全面)

五、案例分析1、某食品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

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

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公司经理十分生气,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例。

几天后,第二批5000斤到货,公司经理坚决拒收,而且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

请问公司经理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答:食品公司经理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对的。

在本案中,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

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超越部分是属于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没有法律效力。

在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虽然公司经理十分生气,但是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

此行为等于行使了承认权(或追认权),无权代理一经追认,既成为有权代理,公司经理所说的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承认权与拒绝权都是形成权,形成权一经行使就发生法律效果。

即,承认了就不能再拒绝,拒绝了就不能再承认,所以第一批5000斤小枣食品公司必须收货付款。

至于第二批到货的5000斤,由于公司经理坚决拒收,是属于没有经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2、北方某市第四棉纺织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

于是该厂直接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该法院受理了此案。

请问该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此案?为什么?答:法院不应该受理此案。

《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债务人均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但是,如果是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如果是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当检查“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及有关资料才能受理。

在本案中,第四棉纺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

经济法案例12例

经济法案例12例

案例1:某市食品公司与港商合资建厂,生产乐福香肠。

1994年5月第一批产品上市,很受欢迎。

1994年下半年,该厂疏于管理导致生产的香肠质量下降,不断有人向消费者协会反映食用后腹部不适,还有人反映在乐福香肠中发现了苍蝇等异物,还发现现有的乐福香肠上无出厂日期。

问:1.乐福香肠厂的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 2.乐福香肠厂应承担什么责任分析:1.乐福香肠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1)产品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2)产品标签上应注明出厂日期及有效期;(3)不应当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乐福香肠厂对消费者因食用乐福香肠而导致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50条的规定,乐福香肠厂还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

案例2: A公司将新办公大楼工程发包给了B公司,双方约定:工程款为2000万元,工期为1年,工程完工后结清全部工程款。

合同签订后,B公司雇请工人甲、乙等百余人开始施工。

工程按期完工,B公司将新大楼交给A公司使用,但B公司尚欠工人甲、乙等工资合计56万元。

甲、乙等人多次向B公司催要未果,于是向法院起诉了B公司,要求给付所欠工资。

法院判决B公司败诉。

但在判决执行过程中,B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均不见踪影。

在查找B公司财产的过程中,甲、乙等人发现,A公司尚欠B公司工程款180万元未付。

A公司称,之所以未付清工程款,是因为新大楼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A公司同时称,工程完工后双方只进行过一次结算,此后一年多,B公司一直未向其主张过这笔工程款。

甲、乙等人就B公司所欠的工程款向法院起诉了A公司。

请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等人起诉A公司所依据的是什么权利?(2)甲、乙等人提起诉讼时,应当以谁的名义提出?(3)甲、乙等人在诉讼中提出,要求A公司支付其欠B公司的全部180万元工程款。

这种要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解析:(1)债权人代位权。

甲、乙等人与B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可以请求B公司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讲堂经济法案例分享(3篇)

法律讲堂经济法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法律关系日益复杂,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普及经济法律知识,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经济法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有益的法律借鉴。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收到货款后10日内将货物发至甲公司指定地点。

然而,乙公司在收到货款后并未按约定发货,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乙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双方应明确约定合同条款,避免因条款模糊而引发纠纷。

同时,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执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 案例二:不正当竞争案情简介:丙公司发现丁公司在其销售的某品牌产品上使用了与其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丁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丁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丙公司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不正当竞争,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3. 案例三:劳动争议案情简介:戊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部分员工对公司的裁员决定提出异议,认为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员。

经济法律案例经典(3篇)

经济法律案例经典(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乙、丙、丁三人,分别持股40%、30%、30%。

2015年,甲公司经营不善,负债累累。

乙股东为了偿还债务,决定将其持有的40%股权转让给戊公司(以下简称“戊公司”)。

乙股东与戊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股东将其持有的甲公司40%股权转让给戊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500万元,股权转让款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完毕。

同时,甲公司其他股东丙、丁对此事表示同意。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戊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甲公司经营状况并未得到改善,反而更加恶化。

2016年,甲公司宣布破产。

此时,丙、丁股东认为乙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戊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

双方就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乙股东是否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2. 丙、丁股东是否有权撤销股权转让协议?3. 戊公司是否应当返还股权转让款?三、法院判决1. 乙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

2. 丙、丁股东无权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3. 戊公司无需返还股权转让款。

四、判决理由1. 乙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乙股东将其持有的甲公司40%股权转让给戊公司,股权转让价格合理,且甲公司其他股东丙、丁对此事表示同意。

乙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未隐瞒甲公司经营状况,也未对戊公司进行欺诈。

因此,乙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

2. 丙、丁股东无权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是甲公司股东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甲公司其他股东丙、丁对此事表示同意。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戊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由于乙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丙、丁股东无权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经济法案例一2012年7月18日,张士群和妻子一同到镇农贸市场上购物。

路过肉摊时,张士群发现个体户刘勇摊上的猪肉水汪汪,格外新鲜好看。

根据从报刊上学到的知识,张士群断定这批猪肉注了水。

但是很多顾客没有这些知识和经验,见这些猪肉颜色好就纷纷购买。

张士群觉得有责任将自己的怀疑告诉有关部门。

张士群和妻子匆匆赶到镇工商所,向值班所长报告了这一情况。

所长带着两位工作人员迅速至农贸市场。

经检验发现,刘勇所售猪肉果然是注水猪肉,而且所注之水相当肮脏。

镇工商所立即封存该批猪肉并予没收;同时没收刘勇的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250元;对卖出的注水猪肉,作退货处理。

问:张士群的做法对吗?答案:本案涉及到消费者的监督检举权。

张士群的做法是对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这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监督权。

消费者监督权的主体,既可以是直接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也可以是其他与之无关的人,也就是说,非受害人也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权利。

本案中的张士群并非受害人,但是,他凭着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举了个体商贩刘勇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正确行使了自己享有的监督权,应当受到社会鼓励和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是哪一单位、哪一部门或者哪一个人的事,而是需要全社会参与其中的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每个消费者除了积极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外,还应当对整个社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予以关注,途径之一就是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国家有关部门、消费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应当积极配合、支持消费者进行的监督行为。

经济法案例二居住某市南区的唐某向本市电信局支付2000元初装费安装电话一部。

2个月后,唐某发现话费单上出现自己从未打过的长途电话,话费150余元,遂找电信局交涉,经查系电信局设备技术故障所致,唐某多次要求电信局作进一步的解释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此类事情,电信局未予确认。

法律经济法案例(3篇)

法律经济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08年取得某市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与某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合同约定,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该地块的开发建设,并取得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然而,在开发商完成了一部分基础设施建设后,规划局以该地块的规划用途与原合同约定不符为由,要求开发商重新进行规划设计,并重新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开发商认为,其已按照原合同约定进行了开发建设,且已取得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双方就土地使用权纠纷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开发商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规划局履行合同,允许其继续进行开发建设。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规划局要求开发商重新进行规划设计的行为是否合法?2. 开发商已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有效?3. 规划局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开发商的合法权益?三、法院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1. 关于规划局要求重新规划设计的行为是否合法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规划标准,并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规划局作为负责城乡规划管理的行政机关,有权对规划进行管理和调整。

在本案中,规划局要求开发商重新进行规划设计,是为了确保该地块的开发建设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规划标准,其行为具有合法性。

2. 关于开发商已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有效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在本案中,开发商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该许可证是在原规划设计基础上取得的。

由于规划局要求重新进行规划设计,原规划许可证已不再适用。

因此,开发商已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效。

3. 关于规划局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开发商的合法权益法院认为,规划局要求开发商重新进行规划设计,虽然给开发商带来了额外的经济损失,但这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法律案件真实事例(3篇)

经济法法律案件真实事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某市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开发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将位于该市某区域的一块土地出让给B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

合同约定,A公司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将土地交付给B公司,B公司则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房地产开发并交付使用。

合同中还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由于A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土地开发进度严重滞后。

2011年12月,B 公司发现A公司尚未交付土地,遂多次与A公司协商,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

但A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始终未能履行交付土地的义务。

2012年3月,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的损失是否合理?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双方签订的土地开发合作协议、相关证据材料,并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核实。

2. 调解阶段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合作基础,于是尝试进行调解。

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四、法院判决1. A公司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土地,已构成违约。

2. A公司赔偿B公司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A公司违约导致B公司无法按期完成房地产开发,给B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经法院调解,A公司同意赔偿B公司人民币100万元。

五、案件评析1. 经济法在案件中的作用本案中,经济法在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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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全)1.[案例5-3]溧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不服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裁决对他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问题提示]医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吗?[案]原告:溧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沭阳第二医院)。

法定代表人:袁,,院长。

被告:江苏省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常州市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薛亦根,局长。

1996年11月至6月14日,XXXX桑阳第二医院在自XXXX以来的药品购销活动中,未对住院患者进行宣传、明示或出具保险凭证,以红联发票的形式向宝阳制药公司等单位收取了每位住院患者75,434.08元的回扣。

1998年6月14日,沭阳第二医院利用自身优势,在对在校学生和妇女进行体检时,秘密向宝城中心小学、幼儿园等单位的于等个人支付现金9075.40元。

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沭阳二法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和《禁止商业贿赂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分别构成商业贿赂,迫使或限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

因此,9月5日,[XXXX市[沭阳第二医院依法将常公上庭子送至,收到听证通知,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要求。

9月14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条例》第9条和《办法》第20条,XXXX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称:(1)该医院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沭阳二医院进行了错误的处罚;(2)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适用的《办法》第十条为无效条款,是适用法律法规的错误。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答复称,沭阳二法院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正确,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这里所说的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和企业法人。

只要他们从事商业经营或营利服务,就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管制。

本案中,舒阳第二医院既没有公示和表述住院患者,也没有出具保险证明。

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舒阳第二医院向住院患者收取了保险费,在药品购销中收受了对方的回扣,在收取了学生和妇女的体检费后,舒阳第二医院以现金形式支付了于等人的劳动服务费,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

《条例》第二条和《办法》第十条,分别构成商业贿赂,迫使或者限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

因此,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沭阳第二医院的处罚适用法律。

法律法规正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厂应当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同时,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监督检查和处罚过程中的程序也应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针对沭阳第二法院的违法行为,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条例》第9条和《办法》第25条对沭阳第二法院进行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做法是完全正确的。

法律应该得到维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参照《反垄断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条例》第二条、第九条和《办法》第十条、第二十条,XXXX[于9月14日于11月作出判决,XXXX于3月26日作出判决:准许上诉人向绥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撤回上诉,双方执行原判决。

问题1。

医院受到竞争法的限制吗?2.如果溧阳第二医院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竞争法的哪些规定?2.1994年4月,湖北的一家航运公司和江苏的一家饮料厂共同发起在江苏的一个地方成立了X双龙矿泉有限公司。

船运公司与作为发起人的饮料厂签署了一份发起人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①饮料厂投资35万元,航运公司投资25万元;(二)公司设立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和经营执行机构。

(3)所有出资人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4)饮料厂负责具体事宜的准备和公司的注册。

同年6月11日和7月19日,船公司按照协议向饮料厂账户汇入投资25万元。

此后,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人选,召开了两次董事会会议,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

然而,此后,双龙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开展业务活动,也没有注册该公司。

运输公司已经几次催促饮料厂,但仍然没有结果。

到1994年10月,由于双龙公司没有注册和开展活动,船运公司要求饮料厂归还投资。

双方发生了争执。

航运公司认为双龙公司不能成立,因为饮料厂负责注册,尚未注册。

因此,该协议无效,其投资应退还25万元。

饮料厂认为双方已经签署了协议,缴纳了出资,制定了公司章程,成立了董事会。

双方成立董事会已经有半年多了。

即使他们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也只是形式上有缺陷。

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了。

此外,双方之间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协议没有规定饮料厂注册的最后期限,因此协议仍然有效。

航运公司要求退还投资金额是违反合同的。

因此,饮料厂主张双方应继续执行协议,饮料厂应尽快完成注册手续。

双龙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依法成立?航运公司可以撤回投资吗?这个争议应该如何处理?给出理由。

3.1998年8月15日,一家法国公司完成了新空调的设计,并向法国专利局提交了专利申请。

1999年1月,6月XXXX,10月5日,XXXX 向我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

问题1。

如果该设计符合中国的专利授予条件,应授予哪家公司?为什么?2.如果一家公司被授权,另一家公司可以使用专利吗?给出理由。

4.一个城市的松花江酒厂生产一种在东南亚很受欢迎的绿洲品牌(注册商标)葡萄酒。

三江口厂后来也引进了绿洲牌葡萄酒,与松花江厂的商标非常相似,质量更好,出口东南亚,从而影响松花江厂500万元的销售利润。

结果,松花江厂要求三江口厂停止第二次行动,但三江口厂声称自己以智慧取胜,其他人无权干涉。

然而,松花江工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三江口工厂是否侵犯了松花江工厂的商标权?2.这个案子应该如何处理?王某是一家五金有限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

1994年11月,王某以b 公司的名义从国外进口了一批家用电器,总值380万元。

之后,王将该批家用电器出售给c公司,a公司股东得知后认为王某作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有禁止竞争的义务,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的业务。

王某的行为无效,要求王某解除与c公司和a公司的销售合同,购买该电器。

丙公司认为这批家电是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交易,与甲公司无关,需要实际履行合同。

?问题1。

王的行为是否违反竞业禁止义务?2.王的上述行为该如何处理?a公司于5月7日上午通过航空邮件发出报价,报价中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接受在5月17日之前有效。

然而,甲方在5月7日下午通过电报发出了一份撤回通知,该通知和要约于5月10日上午同时送达乙方。

乙方收到后将立即发出承诺通知,并于5月13日送达甲方。

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都有争议。

?问:甲和乙之间的合同成立吗?一家中国公司销售了一批农产品C514。

7月17日,该公司向荷兰公司发出如下报价:报价C514 300吨,即期装运,以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鹿特丹到岸价每吨900美元。

报价有效期至7月25日。

荷兰方面7月22日回复如下:我接受C514 300吨,即期装运,以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

除了通常的装运单据外,我还需要一份原产地证书和一份植物检疫证书。

中方在7月25日回复:你在22日说,我非常抱歉。

由于国际市场价格的变化,我们的货物已经分开销售。

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有争议。

问:合同成立了吗?茶叶销售合同,按卖方仓库交货条件销售,数量为1000公斤,总价为25000美元。

茶叶销售合同,按卖方仓库交货条件销售,数量为1000公斤,总价为25000美元。

合同规定买方应在10月份撤回货物。

提单已于1天前交付给买方,买方已付清所有货款。

然而,买方直到10月31日才收到货物,因此卖方将货物转移到另一个地方。

当买方在11月15日提货时,他发现10%的茶叶有邻近牛皮的味道。

失去商业价值。

双方对此有争议。

?问:这个案件应该如何处理?解释原因一份从一个产地运输荔枝的合同,销售10吨荔枝,总价值15万美元。

合同规定,买方必须在5月25日至5月31日期间派一辆汽车到原产地提货。

尽管卖方多次催促买方派车,但买方直到6月7日才派车来取货。

卖方不得不在6月8日以10万美元的价格卖给另一个买方。

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什么权利?[案例1-1]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城市站分公司诉新城糖业有限公司等受委托解决贷款损失案件[问题提示]未经授权的代理包括哪些情况?恶意的第三方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案]原告(上诉人):柳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城站分公司被告(被上诉人):新城糖业有限公司被告:罗汝川。

据原举报,由于新城糖业有限公司欠公司70,896.48元,3月5日,XXXX日资公司委托被告罗汝川与新城糖业有限公司结算,公司与罗汝川签署的委托书明确要求罗汝川将款项划入公司在农业银行的账户,但被告新城糖业有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用白糖冲抵款项,让罗汝川取走白糖。

罗汝川把白糖卖了,只给了我公司1万元。

罗汝川的下落仍然不明。

因此,被告新城糖业有限公司仍需承担支付货款和逾期利息的义务,被告罗汝川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忻城县糖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出具的委托书没有明确说明结算方式。

在实施糖价抵购前,公司不仅取得了原告代理人的同意,还与原告的业务经理叶进行了交谈,并取得了原告的同意。

未经授权与罗汝川抵消购买价格不是糖的行为。

公司和原告已结清账目,不应再履行付款义务。

罗汝川辩称,原告同意支付糖。

糖被拿走卖掉后,买方只付了10,000元糖,但余额没有支付。

我可以继续为原告收款。

[审判](a)一审广西新城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8年7月至1999年2月,被告新城县糖业有限公司到原告处拆除轴承、阀门、电器等机电设备,价值70,896.48元。

由于长期拖欠货款,原告委托被告罗汝川于3月5日到XXXX新城县糖业有限公司进行结算。

程序中,委托书写明:贵公司欠我们七万八千八百九十六元四十八分(70896.48元)。

现我公司委托罗汝川同志到贵公司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三张:00158565号,价格税合计26168.92元。

总价及税号00158567: 19849.48元;总价及税号00158558: 24878.08元。

请汇款至以下银行:柳州农业银行柳南支行,账号3030005965801 1016495,全称:柳州机电设备公司城站支行。

当时,新城县糖业有限公司因资金不足,愿意用白糖抵购价格。

罗汝川、新城县糖业有限公司将此事告知原告的业务经理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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