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
个人所得税优惠文件
个人所得税优惠文件一、与民生相关的优惠1.财税字〔1999〕267号(三险一金)2.财税〔2006〕10号(三险一金)3.财税〔2008〕8号(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4.财税〔2012〕40号(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5.财税〔2013〕103号(企业年金职业年金)6.财税〔2017〕49号(支持创业就业)7.财税〔2018〕22号(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二、与房子相关的优惠1.财税〔2000〕125号(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2.财税〔2005〕45号(城镇房屋拆迁)3.财税〔2007〕13号(低价向职工售房)4.财税〔2008〕24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5.财税〔2009〕78号(无偿受赠房屋)6.财税〔2013〕101号(棚户区改造)7.财税〔2018〕135号(易地扶贫搬迁)三、与农业相关的优惠1.国税函发〔1995〕079号(青苗补偿费收入)2.财税〔2004〕30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3.财税〔2010〕96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四业经营所得)四、与促进科技、教育、专家相关的优惠1.财税字〔1999〕45号(促进科技成果转化)2.国税发〔1999〕125号(促进科技成果转化)3.国税发〔2000〕149号(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4.财税〔2004〕39号(教育税收政策)5.财税〔2007〕93号(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6.财税〔2008〕7号(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7.财税〔2016〕101号(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8.财税〔2018〕58号(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五、与外籍人员相关的优惠1.(80)财税字第189号(外国来华工作人员)2.财税〔2004〕29号(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3.国税函〔2004〕808号(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六、与资本相关的优惠1.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2.财税字〔1998〕55号(证券投资基金)3.财税字〔1998〕61号(个人转让股票所得)4.财税字〔1998〕289号(城市合作银行个人股增值所得)5.国税发〔2000〕60号(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6.财税〔2002〕128号(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7.财税〔2005〕103号(股权分置试点改革)8.财税〔2008〕132号(储蓄存款利息所得)9.财税〔2008〕140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10.财税〔2013〕5号(地方政府债券利息)11.财税〔2014〕25号(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12.财税〔2014〕81号(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13.财税〔2015〕41号(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14.财税〔2015〕101号(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15.财税〔2015〕116号(企业转增股本)16.财税〔2015〕125号(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17.财税〔2016〕100号(行政和解金)18.财税〔2016〕127号(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19.财税〔2017〕78号(沪港股票市场)20.财税〔2018〕21号(货物期货对外开放)21.财税〔2018〕55号(创投和天使投资)22.财税〔2018〕137号(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23.财税〔2018〕154号(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七、与奖金和中奖相关的优惠1.国税发〔1994〕127号(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2.国税函发〔1994〕376号(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3.财税字〔1995〕25号(见义勇为奖金)4.财税字〔1997〕051号(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5.财税字〔1998〕12号(体育彩票中奖所得)6.国税函〔1998〕632号(长江学者奖励计划)7.国税函〔1999〕525号(特聘教授奖金)8.国税函〔2000〕688号(长江小小科学家奖金)9.国税函〔2003〕961号(母亲河(波司登)奖)10.国税函〔2006〕561号(陈嘉庚科学奖)11.财税〔2007〕34号(有奖发票奖金)12.国税函〔2010〕74号(刘东生青年科学家奖和刘东生地球科学奖学金)13.国税函〔2010〕78号(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奖金)14.国税函〔2010〕130号(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奖金)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8号(2011年度李四光地质科学奖)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号(第五届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8号(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八、与军队相关的优惠1.财税字〔1996〕14号(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2.财税〔2000〕84号(随军家属就业)3.财税〔2003〕26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4.财税〔2011〕109号(退役士兵退役金和经济补助)5.财税〔2017〕46号(退役士兵)九、与特定地区相关的优惠1.财税字〔1994〕021号(西藏)2.财税字〔1996〕91号(西藏特殊津贴)3.财税〔2014〕23号(广东横琴新区)4.财税〔2014〕24号(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十、与特定事项相关的优惠1.财税〔2008〕62号(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2.财税〔2015〕27号(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3.财税〔2017〕60号(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十一类、综合类优惠1.财税字〔1994〕020号(若干政策问题)2.国税发〔1994〕089号(若干问题的规定)3.国税发〔1999〕58号(内部退养交通补贴等)4.国税函〔2001〕84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5.财税〔2001〕157号(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6.国税发〔2009〕121号(董事会征税等若干问题)7.财税〔2011〕50号(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8.财税〔2018〕164号(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
税务筹划简答
1.恰当履行纳税义务。
2.降低纳税成本。
3.降低税收负担。
1.守法原则。
2.保护性原则。
3.时效性原则。
4.整体性原则、综合性原则。
5.成本效益性原则。
6.风险收益均衡原则。
按收益效应分类:1.绝对收益筹划原理:是指使纳税总额绝对减少,从而取得绝对收益的原理,又分为①直接收益筹划原理:是指通过税务筹划直②间接收益筹划原理:是指通过在相关纳税人之间转移应纳税所得,以便适用于最低的边际税率或是取得最小的总税额,某一个纳税人的纳税绝对额没有减少,但课税对象所负担的税收绝对额减少,间接减少了另一个或另一些纳税人纳税绝对额的筹划。
2.相对收益筹划原理:是指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纳税总额并没有减少,但某些纳税期的纳税义务递延到以后的纳税期实现,取得了递延纳税额的时间价值,从而取得了相对收益。
B按着力点分类:1.税基筹划原理:是指纳税人通过缩小税基来减轻税收负担甚至免除纳税义务的原理。
税基是计税的基数,在适用税率一定的条件下,税额的大小与税基的大小成正比。
税基越小,纳税人负有的纳税义务越轻。
2.税率筹划原理:是指纳税人通过降低适用税率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的原理。
3.税额筹划原理:是指纳税人通过1.减免税技术:①概念:在不违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成为减免税人,或使纳税人从事减免税活动,或使征税对象成为减免税对象而税期最长化;减免税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措施。
2.分割技术:①概念:在不违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所得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或者在适用不同税种不同税率和减免税政策的多个部分之间进行分割的税务筹划技术。
②特点:运用绝对收益筹划原理;运用税基筹划原理;适用范围狭窄;技术较为复杂。
③要点:分割合理化;分割不违法;收益最大化。
3.扣除技术:①概念:在不违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扣除额增加而直接节减税额,或调整扣除额在各个应税期的分布而相对节减税额的税务筹划技术。
②特点:可用于绝对收益筹划和相对收益筹划;采用税基筹划原理和税率筹划原理;技术较为复杂;适用范围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第二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捕捞、养殖渔船;(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三)警用车船;(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第六条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七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条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第九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
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2023年税务师之税法一每日一练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税务师之税法一每日一练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30题)1、王某2011年2月购买一辆1.4排量的小汽车自用,支付含增值税价款99800元,配件费3000元,改装费1500元,另支付代收的保险费4000元,支付的各项价款均由汽车销售公司开具统一发票。
王某应纳车辆购置税()元。
A.4628.21B.8529.91C.8914.53D.9256.41【答案】 D2、某汽车制造厂将排量为2.0的自产A型汽车4辆转作固定资产,6辆对外抵偿债务,A型汽车不含税售价为190000元,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160000元。
另外,一辆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汽车,因交通事故更换底盘,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同型号新车最低计税价格为260000元。
该汽车制造厂应纳车辆购置税()元。
A.76000B.94200C.102000D.208200【答案】 B3、甲企业为卷烟生产企业,主要生产A牌卷烟,乙企业为烟丝生产企业,丙企业为卷烟批发企业。
三个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A.13.60B.3.90C.39.10D.25.50【答案】 B4、根据消费税的现行规定,下列项目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是()。
A.自制的粮食白酒用于生产药酒B.委托加工收回的卷烟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C.自产的实木地板用于厂房装修D.外购的涂料用于在建工程【答案】 C5、某便利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 年 6 月销售货物共取得含税收入140000 元,代收水电煤等公共事业费共计 50000 元,取得代收手续费收入1500 元,该便利店 2020 年 6 月应缴纳增值税()元。
(假定不考虑征收率优惠)A.5577.67B.4121.36C.4077.67D.2665.05【答案】 B6、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元。
A.5000;20000B.5000;26000C.2000;20000D.2000;26000【答案】 B7、2021年8月,某化工生产企业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继续加工高档化妆品。
注册税务师税法(Ⅰ)-车辆购置税(三)
注册税务师税法(Ⅰ)-车辆购置税(三)(总分:38.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0,分数:10.00)1.依据车辆购置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比例税率∙B.车辆购置税的纳税地点是纳税人所在地∙C.车辆购置税是对所有新购置车辆的使用行为征税∙D.车辆购置税的征税环节为车辆的出厂环节(分数:1.00)A. √B.C.D.解析:[解析] 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比例税率。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应税车辆的购置行为课征。
车辆购置税是在应税车辆上牌登记注册前的使用环节征收。
2.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进口之日”是指( )。
∙A.成交的当天∙B.报关进口的当天∙C.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日期∙D.登记注册的当天(分数:1.00)A.B. √C.D.解析:[解析] 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进口之日”是指报关进口的当天。
3.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款应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A.月初1日∙B.月未∙C.申报纳税之日∙D.申报纳税之月中间价(分数:1.00)A.B.C. √D.解析:[解析]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款应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4.某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2008年3月从汽车贸易公司购进一辆轿车自用,取得普通发票,注明销售额272400元,另外支付购买工具和零配件价款3600元;支付控购部门控购费21000元,并取得控购部门的收款收据;汽车贸易公司提供系列服务,代办各种手续并收取一定的费用,该事业单位支付代收保险费9500元,新车登记费、上牌办证费、手续费等共计7000元,并取得汽车贸易公司开具的发票。
税法第五章——个人所得税法(讲义)
税法第五章——个⼈所得税法(讲义)税法第五章——个⼈所得税法(讲义)前⾔个⼈所得税是以⾃然⼈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征收的⼀种所得税。
【提⽰1】⾃然⼈,包括居民个⼈、⾮居民个⼈、⾃然⼈企业【提⽰2】个⼈所得税三种征收模式:分类征收制——综合征收制(复杂,但有利于平衡纳税⼈税负)——混合征收制。
⽬前,我国个⼈所得税已初步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即混合征收制(2016年多选题考点)。
【知识点1】纳税义务⼈【考情分析】重要考点⼀、纳税⼈的⼀般规定中国公民、个体⼯商业户、个⼈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员和港澳台同胞,为个⼈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居民个⼈与⾮居民个⼈(⼀)划分标准:住所、居住时间,符合其中之⼀。
其税收含义:1.住所标准:习惯性居住地在中国境内。
【提⽰】“中国境内”是指中国⼤陆地区,⽬前还不包括⾹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2.时间标准:在⼀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1⽇起⾄12⽉31⽇⽌)内,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
【提⽰】2018年税法修订时变动(原365天),参考以前年度考题时注意。
【解释1】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取消了原有的临时离境规定。
即境内⽆住所的某⼈在⼀个纳税年度内⽆论出境多少次,只要在我国境内累计住满183天,就可判定为我国的居民个⼈。
【解释2】对在中国境内⽆住所的个⼈,需要计算确定其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1.个⼈⼊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均按1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计算其境内⼯作期间时,对其⼊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作天数。
(⼆)居民个⼈与⾮居民个⼈判定:三、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下列所得,不论⽀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在中国境内使⽤⽽取得的所得;3.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取得的所得;5.从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课程资料:第56讲_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处理(1)
第六节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处理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范围:(1)年终加薪;(2)实行年薪制、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计税方法: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居民个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教材例5-7】假定中国居民个人李某2019年在我国境内1-12月每月的税后工资为3800元,12月31日又一次性领取年奖金60000元。
请计算李某取得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假设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税)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级数应纳税所得额(月)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3000元302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102103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2014104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2660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4410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7160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15160【答案】(1)年终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按12个月分摊后,每月的奖金=60000/12=5000(元),根据相关税率表,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210元。
(2)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应纳税额=60000×10%-210=5790(元)。
企业对境外支付需注意八大涉税问题
企业对境外支付需注意八大涉税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等实体税法,都作出了境外机构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应税的,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即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支付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资金时,应承担税款代扣代缴义务。
XX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XX]64号,以下简称64号《通知》)出台,规定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
XX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XX]52号,以下简称52号《通知》)出台,对64号《通知》执行中的有关事宜予以明确。
相关的规定还有XX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等。
问题之一:对外支付金额的标准根据64号《通知》规定,需要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对外支付金额标准为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
在此,“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是指《税务证明》文本中的“合同总金额”,而是“本次支付金额”。
问题之二:对外支付项目的界定1.服务贸易(ServiceTrade),指国与国之间互相提供服务的经济交换活动。
64号《通知》将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服务贸易收入列举为从事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所取得的收入。
2.收益(Receipts)。
64号《通知》中将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收益列举为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
2023年外籍人员管理问题
2023年外籍人员管理问题外籍及台港澳人员管理疑难问题透析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改革开放的窗口,其拥有的外资企业户数相对较多,区内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也从起步到日趋完善。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82%之多,可见,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在整个税收征管体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但在税收征管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外籍人员纳税登记制度不完善。
对外籍人员进行纳税登记,直到1998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才出台所有纳税人通用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机关对外籍人员进行纳税登记虽有了法律依据,但是各地的纳税登记要求不一,所填内容也不相同,这给外籍人员纳税带来负面影响,也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
这种征管制度不规范、法律约束性不强的登记制度,一方面给部分不遵纪守法的纳税人以可乘之机,避税、逃税现象层出不穷,另一方面给遵纪守法的纳税人也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现用的外籍人员登记表也存在此类问题,纳税人姓名、国籍、来华日期、住址、单位及含税与不含税申报等选项不完善,一些其他所得,如劳务费、股息、红利等项所得并未列明,对兼职、董事会成员等区分不明确,造成税收登记资料信息不全。
这种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给随后的“征、管、查”带来很大弊端。
2.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不完善。
①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制不健全。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因为没有统一的管理要求而显现了较大的随意性。
首先,在申报金额上,外籍人员的收入分为境内收入和境外收入两部分,但由于其境外收入部分不由境内企业负担,因而境外部分的代扣代缴就较难实现;此外,外籍人员在境内兼任多个管理职务的,因各地税务机关之间缺少联系而无法确定其真实收入,造成这部分税款的流失。
其次,在申报时间上,企业推迟申报或临时离境期间不申报,有的还把数月奖金分解到各月申报等等,因而税款的及时入库较难实现。
②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审批制度不健全。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填报规范、实例及常见问题
2.1单位基本情况表填报说明(续)
• 如何选择经济类型?
现有的经济类型分类是一个多标准的分类。
第一层次分类:资金来源及比例 第二层次分类:企业的组织形式
需选择到最详细的分类和编码。
单位基本情况表填报说明(续)
• 如何选择行业属性?
一个单位的行业属性是根据该单位所从事的经济活 动确定的。如果一个单位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经 济活动,则按主要活动确定行业。 企业总部的行业属性的确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2011年10月
主要内容
1.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基本原则 2.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凭证的填报规范 3.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错误举例 4.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交易编码及案例 5.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1申报范围:
收/付款人名称:对公项下按收/付款人预留银行印鉴或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国家外汇管 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 码通知书上的名称填写;对私项下按境内居民个人身份证或境 外居民个人的护照上的名称填写。
2.2涉外收付凭证的填报说明(续)
收款币种及金额:
单位基本情况表填报说明(续)
是否为特殊经济区内企业:指是否为在特殊经济区注册的企
业。特殊经济区是指中国境内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在 内的一些特殊经济区域。 所属外汇局代码:为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它由“住所/营 业场所”而决定。
申报方式:申报主体可以选择纸质申报、网上申报;如未作 选择,则默认为纸质申报。注意:纸质申报与网上申报的关 系。
1.1申报范围
1.1申报范围
“1”: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非居民发生的跨境收付款。 “2”: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境内收付款。
商品与劳务税制度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以及关税)
商品与劳务税制度(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以及关税)商品与劳务税制度(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以及关税)1、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以及关税的概念和征收范围如何规定的?答:(1)增值税:增值税是指以生产经营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它是我国现行商品劳务税中最主要的一个税种。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消费税: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
第一类:过度消费会对人身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器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汽油、柴油。
第五类: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并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
(3)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
车辆购置税以列举的车辆为征税对象,未列举的车辆不征税。
其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4)关税:关税是由海关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以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包括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寄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入国境的个人物品。
2、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以及关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答:(一)增值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额;(二)消费税: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即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国际收支申报基本规定及常见问题解析
对银行而言如何避免准确性方面的问题? 对银行而言如何避免准确性方面的问题? (续)
注:不结汇中转行在以原币方式向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划转涉 不结汇中转行在以原币方式向解付银行/ 外收入款项时应将原始信息及时、准确、 外收入款项时应将原始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逐笔传送到解付银行 结汇中转行,该原始信息应能够表明该笔款项为境外款项。 /结汇中转行,该原始信息应能够表明该笔款项为境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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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而言如何避免准确性方面的问题? 对银行而言如何避免准确性方面的问题?
单位基本情况表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等要素填 报是否准确?其间逻辑关系是否符合规范? 根据申报内容选用正确的申报单; 正确填报申报单中的申报号码、交易性质、收付款 币种和金额、收付款人名称、国别(地区)及代码 、收付款账号、交易对方名称、交易编码、交易附 言、结算方式等各项申报要素; 注意申报要素间逻辑关
■
以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电汇、信汇、票 汇)等结算方式办理的涉外收付款,包括银行卡项 下的涉外收付款 及从境外向境内银行发出支出指令的涉外收付款
■ 通过境内银行对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 ■ 通过记账方式办理对外援助的涉外收付款 ■ 与非货币黄金进出口相关的涉外收付款 ■ 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境内收付款
■ 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
发生涉外收入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或 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该款项的申 报 发生涉外支出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 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 的申报(企业提交即申报,银行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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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续)
境内银行: 境内银行:
督促和指导申报主体办理申报,并履行审核及传送国 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25日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购税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车购税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所在地征收车购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车购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第三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报税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其他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一)车主身份证明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价格证明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4.29•【文号】银发[2008]162号•【施行日期】2008.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4月29日银发[2008]162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等规定,现就规范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各驻华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驻华机构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
(一)各驻华机构已在银行开立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但未确定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指定其中一个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已开立的账户均作为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各驻华机构指定或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为《各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名录》(以下简称《机构名录》,见附件),账户名称应与《机构名录》记载的机构名称全称一致。
各驻华机构指定或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应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录入系统时,证明文件种类选择“批文”,证明文件编号为《机构名录》上各驻华机构的编号。
(二)新设立的驻华使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证明文件为外交部礼宾司出具的证明其合法成立的书面文件。
新设立的驻华领事馆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证明文件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其合法成立的书面文件。
新设立的驻华机构申请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应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管理,账户名称应与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机构名称全称一致。
国税发[1995]0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为了加强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现将我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向总局反映。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条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强化代扣代缴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谷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上款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第三条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自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前款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入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领导要对代扣代缴工作提供便利、支持办税人员履行义务;确定办税人员或办税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名单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
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序号制定机关优惠政策文件名称文号1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80)财税字第189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自治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4〕021号4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5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6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国税函发〔1994〕376号7财政部、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25号8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079号9财政部、税务总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10财政部、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财税字〔1996〕91号11财政部、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51号12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13财政部、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14财政部、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15财政部、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16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17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有关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8〕632号18财政部、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19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20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6.2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税收征管正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税务机关对2020年12月31日之前申报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编列下发最后一期《免税图册》后,废止本篇法规的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二、《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的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是指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
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
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三、购置应税车辆的纳税人,应当到下列地点申报纳税:(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二条所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加强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现将我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间题,请随时向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五年四月六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强化代扣代缴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上款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第三条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注(注1:自2001年5月1日起,第三条、第四条改按新《征管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新设医疗机构包括哪些免税政策
新设医疗机构包括哪些免税政策新设医疗机构包括哪些免税政策与我们⽇常的⼯作或⽣活息息相关,有着紧密的关联,因此,我们不能只听说过,却不知到它具体是如何,下⾯店铺⼩编整理了⼀些相关内容和⼤家分享,欢迎⼤家的阅读,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新设医疗机构有哪些免税政策新设医疗机构分类不同,享受的政策不同。
医疗机构将按照其性质、功能和承担的任务不同,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四⼤类。
⾮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免征各项税收(仅指机构⾃⾝的各项税收,不包括个⼈从医疗机构取得所得应纳的个⼈所得税,下同);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地⽅税收优惠政策包括: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地使⽤税等。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舰接⽣、计划⽣育⽅⾯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的业务(下同)。
但是,⾮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如租赁收⼊、财产转让收⼊、培训收⼊、对外投资收⼊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营利性医疗机构属于税法规定的符合条件的⾮营利组织,其取得的收⼊(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为免税收⼊。
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但为了⽀持营利性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直接⽤于改善卫⽣医疗条件的,⾃取得执业登记之⽇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房产、⼟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地使⽤税。
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但是,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服务收⼊(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免征各项税收。
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发票治理方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治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能够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能够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一、税务行政许可的范畴(一)经国务院确认,税务行政许可包括:……对发票使用和治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治理方法》(国函[1993]174号)第18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一、税务行政许可的范畴(一)经国务院确认,税务行政许可包括:……对发票使用和治理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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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标 签】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馆,驻华新闻机构,个人所得税管理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4﹞808号
【发文日期】2004-06-23
【实施时间】2004-06-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对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新闻机构中工作的中方雇员和外籍雇员个人所得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国际组织有关章程规定,对于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中方雇员和在外国驻华新闻机构的中外籍雇员,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际惯例,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非外交官身份的外籍雇员,如是“永久居留”者,亦应在驻在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我国税法对“永久居留”者尚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和解释,因此,对于仅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外籍雇员,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若国际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外交人员、外籍雇员在该机构或使领馆之外,从事非公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中方雇员的个人所得税,应以直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考虑到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的特殊性,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可暂不要求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四、鉴于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和各省(市)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外事服务单位等机构,
通过一定途径能够掌握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工作的中方雇员受雇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各主管税务机关可委托外交人员服务机构代征上述中方雇员的个人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外事服务单位联系,及时办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方雇员个人所得税委托代征手续。
五、接受委托代征个人所得税的各外事服务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掌握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方雇员受雇及收入情况,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征收解缴税款,并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通报有关信息。
六、北京、上海、广东、四川等有外国驻当地新闻媒体机构的省(市)地方税务局应定期向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索要《外国驻华新闻媒体名册》,了解、掌握外国驻当地新闻媒体机构以及外籍人员变动情况,并据此要求上述驻华新闻机构做好中外籍记者、雇员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