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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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

一、代表在每次人代会和代表小组活动前,应当积极主动地深入选区,围绕人代会的议程和代表小组活动的内容,以及群众关心的问题,听取选民的意见和建议。

二、代表应当在广泛联系选民的基础上,同 5-10 名选民(或者户)保持经常的联系,听取他们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并做好记录。

三、代表要认真受理和接待选民的来信来访,对于选民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代表小组长或镇人大主席团反映,努力为群众多办实事。

四、代表应当积极向选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并根据要求认真传达上级人代会和人大主席团会议的精神。

五、代表在任期内应当向选民汇报履行职务情况,虚心接受选民的监督。

六、代表小组长应当经常了解代表联系选民的情况,代表也应当主动向人大主席团或者代表小组长汇报这方面的情况。

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一、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建立代表小组,每个代表小组推选出代表小组组长。

二、代表小组在人大主席团的具体组织下开展活动,主要内容是:学习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检查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开展扶贫帮困、联系选民等活动。

三、代表小组活动的形式应当因地制宜,讲究实效。可以采用学习、座谈会、走访选民、调查视察等形式开展小组活动。

四、代表小组活动一般每年安排 4 次。具体的活动时间,由各小组根据年度小组活动计划和实际情况安排。

五、每次代表小组活动前,代表小组长应当将小组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和

方式等通知本组全体代表,以便代表安排好本职工作,做好有关准备,准时参加活动。如果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活动的,应当向小组长请假。

六、代表小组活动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邀请部分上级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一起参加。

七、代表小组在活动中可以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镇人大主席团交政府和有关组织研究处理,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八、代表小组活动结束后,应当将活动情况及时向人大主席团汇报。

**镇代表大会联系代表制度

为了加强镇人大委员会同镇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促进人大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镇人大委员会同镇人大代表的联系,实行人大委员会组成人员分工联系代表制度。

二、镇人大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采取集中走访、约访、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与代表联系。

三、镇人大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镇人大代表的工作内容主要是:听取代表关于所在地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及各级人大及其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的反映;征求代表对镇人大委员会、“一府两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有重点地了解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了解“一府两院”办理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了解代表履行职责及作用发挥的情况;了解代表生活、生产(工作)方面的实际情况等。

四、镇人大委员会组成人员与镇人大代表要保持密切联系,每季度至少联系一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将联系情况认真记录整理,并报镇人大委员会代表工作部门(代表联络负责人),代表联络负责人对重要情况及时向主任会议汇报。

五、在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镇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除由镇人大委员会处理外,各委员会、办公室可分别交由“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办理,

并及时答复代表。代表对答复有意见时,由交办部门转交原答复单位再作答复。

六、代表通过委员会组成人员递的交信访件,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及时转交法制委信访办公室处理,信访办公室要及时交由有关部门办理;对检举、揭发和控告,交由有关机关查处;对重大问题要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处理。

七、为了便于镇人大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镇人大委员会采取设立代表接待室、建立代表接待日、召开代表座谈会等方式,为联系代表创造条件。

八、镇人大委员会责成专人负责代表联络工作,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做好联系代表的有关工作。

代表小组长会议制度

一、代表小组长会议由代表小组组长召集。

二、代表小组长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集。

三、代表小组长会议向县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反映社情民情,为县、乡镇人大召集人民代表大会,开展代表活动提供决策依据。

四、代表小组长会议对每次集中进行的代表活动,如视察、评议、执法检查等,所涉及的重大事项和问题,进行商议,根据群众的要求,提出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部门处理。

五、代表小组长会议对代表小组和代表个人开展活动,代表执行职务的情况进行交流,总结经验,推动代表工作。

六、代表小组长会议对先进代表小组和优秀人大代表进行民主评议。

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一、凡送本镇所有文件、信函、简报及其它资料等,统一由党政办专人实行规范管理。

二、机关收文程序是:各部门在接受到相关文件时必须先交镇党政办,由党政办负责统一登记、编号,呈送办领导阅批,不得遗漏、延误和丢失。文件传阅完毕后,一般由党政办保存,相关部门保存复印件。

三、机关发文程序是:各承办部门根据主任批示意见起草文件,文件起草后,按报批程序报主任、分管主任和编委签发。拟文部门必须按照领导签发稿认真校对后交党政办把关,并统一编号,统一印制。凡未经主任或分管主任签发的文件,党政办不予编号;文件印制必须规范、清晰、整洁,盖章后,要连同签发稿、附件等一式三份入档保存,主任、副主任及相关部门存留一份,其余按规定发放。

四、拟文部门要注重提高公文质量,格式规范,字迹工整,确保公文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部门的文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放。印制涉密文件、材料过程中形成的废页、废件应由相关负责部门及时销毁。

五、党政办要对所有文件、档案及各种资料在年底时分类登记、整理装订、入档保存。外出开会或从上级机关带回的文件,及时交党政办专人进行登记入档保存。未经办领导允许,各部门不得擅自复印、摘印涉密文件和资料。

六、外单位查阅档案资料时,须说明查阅的范围及用途,经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批准后方可查阅。本单位人员查阅文件档案时,要通过党政办查阅,阅后及时归档。

七、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各种秘密文件、档案、统计资料、编制信息、会议记录等,都由党政办专人负责管理,保守秘密。需销毁的文件资料,要进行清理登记,通过一定方式彻底销毁。

八、对违反保密纪律,丢失文件档案造成失密、泄密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故意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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