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监督试题

医疗美容监督试题
医疗美容监督试题

医疗美容监督(上)试题

您的考试成绩:85.0

判断题部分(每小题5.0分,共50.0分)

第 1 题. 三级整形外科医院可开展四级美容外科项目。

A. √

B. ×

标准答

A

案:

第 2 题. 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1年以上,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

并合格,可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

A. √

B. ×

标准答

A

案:

第 3 题. 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6M2就可以了,建筑面积不作要求。

A. √

B. ×

标准答

B

案:

第 4 题. 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A. √

B. ×

标准答

B

案:

第 5 题.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提议,诊疗科目仅登记为美容中医科的医疗美容机

构也可开展整形美容手术。

A. √

B. ×

标准答

B

案:

第 6 题. 医疗美容场所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应当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环境行政主管保护部门报告。

A. √

B. ×

标准答

A

案:

第 7 题. 医疗机构取得设置审批同意书后,一般筹建时间控制在3年以内,如需延长,需向取得同意其设置卫生计生部门的延长筹建期的批复。

A. √

B. ×

标准答

B

案:

第 8 题. 在检查中发现机构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超出登记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应认定

为超范围执业。

A. √

B. ×

标准答

A

案:

第 9 题. 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

构中进行。

A. √

B. ×

标准答

A

案:

第 10 题. 医疗美容诊所须有1名相关专业主治医师和1名护士。

A. √

B. ×

标准答

B

案:

单选题部分(每小题5.0分,共50.0分)

第 1 题. 负责执业医师注册的部门是:

A.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B.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 省(直辖市)级卫生监督机构

D.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标准答

A

案:

第 2 题. 不属于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的是

A. 牙齿漂白

B. 穿耳孔

C. 针灸减肥

D. 美甲

标准答

D

案:

第 3 题. 不能开展医疗美容外科四级项目的机构是

A. 三级整形外科医院

B. 设有麻醉科及医疗美容科的门诊部

C. 设有医疗美容科的三级综合医院

D. 设有整形外科的三级综合医院

标准答

B

案:

第 4 题.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医疗美容科不包括

A. 美容牙科

B. 美容外科

C. 美容皮肤科

D. 美容五官科

标准答

D

案:

第 5 题. 下面哪项不属于美容皮肤科有创治疗项目?

A. 肉毒素注射

B. 紫外光治疗色素性疾患

C. 激光脱毛

D. 吸脂

标准答

B

案:

第 6 题. 不能给予医师执业注册的情形是:

A. 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

B.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之日起不满一年的

C.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之日起不满三年的

D.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之日起不满二年的

标准答

D

案:

第 7 题. 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同意必须公示几个工作日?

A. 2日

B. 3日

C. 4日

D. 5日

标准答

D

案:

第 8 题. 下面哪一项不属于医疗美容门诊部的基本要求?

A. 手术床位≥2台

B. 观察床位≥2张

C. 美容治疗床≥2张

D. 牙科综合治疗椅≥2台

标准答

C

案:

第 9 题. 下面哪一项是错误的?医疗美容科室至少有:

A. 2名主治以上的主诊医师

B. 1名护师以上的护士

C. 每台手术床≥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D. 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标准答

A

案:

第 10 题.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什么手段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A. 手术、药物、医疗器械

B. 手术

C. 药物

D. 医疗器械

标准答

A

案:

医疗美容行业分析报告

医疗美容行业分析报告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医疗美容中国消费升级的最先受益者行业背景 2015年,包括IDG在内多家投资机构的年度投资报告中都将消费升级看做2016的三大重点投资领域之一。统计数据显示2005到2010年,私人消费对GDP的增长贡献仅有32%,而在2010-2015年这个数据已经攀升至41%。阿里研究院的数据预计未来5年投资和净出口在GDP增长的贡献占比上还将继续减少,而私人消费却将不断增长达到48%。BCG(波士顿咨询)报告揭示,即使中国“十三五”期间年均GDP增速放缓至%,由于上层中产及富裕阶层消费者日渐增多、“新世代消费者”崛起以及网络购物增长的推动,中国私人消费仍能够实现年均9%左右的增速,未来五年中国消费市场增量至少为万亿美元。 2015年《中国消费者新消费阶层崛起》的报告显示:中国城市中产消费者的人数已经过亿,约有亿,他们的人均年收入在11733美元。这一亿中产消费者连同另外亿的城市大众消费者——他们都“不再只会花钱去置办基本品”。 中国消费者对于品质的追求意识正在苏醒。 医疗美容、跨境电商和出境旅游将是中国消费升级红利的最先受益者。 一、医疗美容行业现状及行业特点

世界范围内,规范的整形美容术始于16世纪,最初仅是为保证患者获得正常生活必要条件的一种简单的畸形矫正手术,当属“治病救人,雪中送炭”之举。真正属于“锦上添花”范畴的医疗美容则崛起于20世纪80年代,人体美不再被视为是一种天然的禀赋,人们开始大规模地采用先进的科技来改造自己的身体,整形美容开始在许多国家兴起,以韩国、日本、美国为甚,在韩国,始于演艺圈的整容已发展为一项全民“运动”。 按照是否进行手术,医疗美容又可以分为手术类美容、非手术类美容,后者多为美容皮肤科下属项目。非手术美容由于无需手术、见效快、风险小、效果可逆等优势,正在逐步成为引领医疗美容中的主流方式。2014年全世界医疗美容总量约2020万例,其中手术类占比%,非手术类占比%。而在具体整形美容项目上,在手术项目中,眼睑手术、吸脂手术、隆乳手术排名前三,合计占比43%。而在非手术项目中,肉毒素、玻尿酸注射合计占比约70%。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1、如果是非医疗性推拿(按摩)服务,也就是常说的保健按摩,只需要提供卫生许可证就行了。 2、如果从事针灸、治疗性推拿按摩经营的机构,应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向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管理部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果核发的是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还应当持该证向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如核发的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需办理营业执照。 保健性质推拿、按摩和治疗性推拿、按摩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其实分辨也很简单,保健性质推拿、按摩不得在提供服务时使用工具或器械(比如牵引带、火罐、刮痧版等等)也不得提供针刺、灸法等损伤性服务。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19号 发布施行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2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2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19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检查培训

. 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检查培训材料 相关法律法规: 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生外出会诊暂行规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医院内感染管理规范、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等 查看重点部位(供应室、内窥镜室、血液透析室、口腔科、输血科、产科、医疗废物产生地和暂存点等) 查看使用中消毒物品的消毒标识 查看医护人员操作时的个人防护情况 查看处方的书写与执行情况 查看门诊日志和传染病报病登记报告情况 关注电视、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体发布的医疗广告 一、打击非法行医 打击非法行医主要是;

打击无证行医 查处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打击非法性病诊疗活动 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 查处非法医疗广告 . . 打击无证行医(黑诊所):这有两类情况,一是机构无证、人员 有证,二是机构无证、人员无证,这两种情况都属无证行医。主要是查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要求对辖区的医疗卫生机构底子要清,并按照市卫生局打击非法行医巡查制度要求,对辖区进行经常性巡查,发现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要进行坚决取缔。处理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对具体诊疗 行为的描述)诊疗活动。 定性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处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对具体诊疗 行为的描述)诊疗活动。<1>曾受处罚、<2>为非卫生技术人员;

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内容

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内容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 处罚种类: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证可证》。 6.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7.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⑴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

医疗美容行业分析报告

医疗美容行业分析报告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医疗美容中国消费升级的最先受益者行业背景 2015年,包括IDG在内多家投资机构的年度投资报告中都将消费升级看做2016的三大重点投资领域之一。统计数据显示2005到2010年,私人消费对GDP 的增长贡献仅有32%,而在2010-2015年这个数据已经攀升至41%。阿里研究院的数据预计未来5年投资和净出口在GDP增长的贡献占比上还将继续减少,而私人消费却将不断增长达到48%。BCG(波士顿咨询)报告揭示,即使中国“十三五”期间年均GDP增速放缓至%,由于上层中产及富裕阶层消费者日渐增多、“新世代消费者”崛起以及网络购物增长的推动,中国私人消费仍能够实现年均9%左右的增速,未来五年中国消费市场增量至少为万亿美元。 2015年《中国消费者新消费阶层崛起》的报告显示:中国城市中产消费者的人数已经过亿,约有亿,他们的人均年收入在11733美元。这一亿中产消费者连同另外亿的城市大众消费者——他们都“不再只会花钱去置办基本品”。 中国消费者对于品质的追求意识正在苏醒。 医疗美容、跨境电商和出境旅游将是中国消费升级红利的最先受益者。一、医疗美容行业现状及行业特点 世界范围内,规范的整形美容术始于16世纪,最初仅是为保证患者获得正常生活必要条件的一种简单的畸形矫正手术,当属“治病救人,雪中送炭”之举。真正属于“锦上添花”范畴的医疗美容则崛起于20世纪80年代,人体美不

再被视为是一种天然的禀赋,人们开始大规模地采用先进的科技来改造自己的身体,整形美容开始在许多国家兴起,以韩国、日本、美国为甚,在韩国,始于演艺圈的整容已发展为一项全民“运动”。 按照是否进行手术,医疗美容又可以分为手术类美容、非手术类美容,后者多为美容皮肤科下属项目。非手术美容由于无需手术、见效快、风险小、效果可逆等优势,正在逐步成为引领医疗美容中的主流方式。2014年全世界医疗美容总量约2020万例,其中手术类占比%,非手术类占比%。而在具体整形美容项目上,在手术项目中,眼睑手术、吸脂手术、隆乳手术排名前三,合计占比43%。而在非手术项目中,肉毒素、玻尿酸注射合计占比约70%。 从全球来看,进入21世纪以后,医疗美容行业已成为仅次于汽车业和航空业的第三大产业。据专家统计,全世界每年的市场总额约1500亿美元,预计未来世界500强企业中将有三分之一是从事与医疗美容技术研究、生产、销售的企业。

医院医疗美容中心管理规范

医院医疗美容中心管理 规范 LEKIBM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5AB- LEKIBMK08- LEKIBM2C】

XX医院医疗美容中心管理规范 第一章岗位职责 一、导医岗位职责 本中心所设立的导医岗位具有以下职能: 第一,负责前厅(前台)的迎宾和接待工作。 第二,负责新诊顾客的登记、分诊导诊工作。 第三,负责复诊顾客的档案提取及导诊安排。 第四,负责前台电话接听;前厅环境的保持。 第五,规定的资料填报,日报月报资料收交。 具体工作和职责内容如下: 1、热情待客,等待顾客和客人应引座送水,作好等待安抚。 2、认真填报,所有新诊顾客均应完善信息填报,包括老顾客老朋友等介绍来院或陪同来院者,只要有咨询尽可能填报。 3、合理分诊,按照“分诊导诊制度”认真作好分诊导诊工作。 4、有效协调,在复诊过程中如顾客不满意者,按“分诊导诊制度”作好协调工作。 5、调度配合,在咨询人员或医生都遇忙时,作好协调工作,并主动帮助完成部分服务工作。 二、收银员岗位职责 严格遵守并执行医院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1、负责门诊挂号、收费工作,准确掌握各类医疗美容项目收费标准。 2、 3、准时到岗,按时交接班,落实首接负责制,不推诿顾客,做好窗口服务工作。 4、备足零钱,收付现金时唱收唱付,与病人当面点清,开具票据,票据打印清晰;对于通过银行卡、支付宝支付、手机支付的客户,要让顾客核对消费记录(银联POS机打印条)并签字后,再开具票据,对于刷卡后,未马上提示收费成功的情况,要耐心跟顾客解释。 5、严格执行费用核对制度,凭处方和各种治疗单核对电脑收费记录,并加盖收费公章。做到不错收、不少收、不漏收。 6、每日交班前要编制收入日报表,当日收入现金全部缴交财务部门。 7、每日盘点备用金,多缴少补,并做好盘点情况记录工作。 8、认真保管和使用收费收据,不错用,不跳用。 9、严格遵守医院收费管理规定,不得让非收费人员进入收费区域。 三、咨询人员(美容顾问)岗位职责 本中心所设立的咨询(美容顾问)岗位具有以下职能: 第一,负责作好顾客全面咨询服务与现场服务。 第二,熟悉医院、科室及医生优势并充分推荐。 第三,熟悉技术、材料与产品性能并充分推荐。 第四,负责小组的客户管理,特别是费用管理。

(完整word版)医院医疗美容中心管理规范

XX医院医疗美容中心管理规范 第一章岗位职责 一、导医岗位职责 本中心所设立的导医岗位具有以下职能: 第一,负责前厅(前台)的迎宾和接待工作。 第二,负责新诊顾客的登记、分诊导诊工作。 第三,负责复诊顾客的档案提取及导诊安排。 第四,负责前台电话接听;前厅环境的保持。 第五,规定的资料填报,日报月报资料收交。 具体工作和职责内容如下: 1、热情待客,等待顾客和客人应引座送水,作好等待安抚。 2、认真填报,所有新诊顾客均应完善信息填报,包括老顾客老朋友等介绍来院或陪同来院者,只要有咨询尽可能填报。 3、合理分诊,按照“分诊导诊制度”认真作好分诊导诊工作。 4、有效协调,在复诊过程中如顾客不满意者,按“分诊导诊制度”作好协调工作。 5、调度配合,在咨询人员或医生都遇忙时,作好协调工作,并主动帮助完成部分服务工作。 二、收银员岗位职责 严格遵守并执行医院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1、负责门诊挂号、收费工作,准确掌握各类医疗美容项目收费标准。 3、准时到岗,按时交接班,落实首接负责制,不推诿顾客,做好窗口服务工作。 4、备足零钱,收付现金时唱收唱付,与病人当面点清,开具票据,票据打印清晰;对于通过银行卡、支付宝支付、手机支付的客户,要让顾客核对消费记录(银联POS机打印条)并签字后,再开具票据,对于刷卡后,未马上提示收费成功的情况,要耐心跟顾客解释。 5、严格执行费用核对制度,凭处方和各种治疗单核对电脑收费记录,并加盖收费公章。做到不错收、不少收、不漏收。 6、每日交班前要编制收入日报表,当日收入现金全部缴交财务部门。 7、每日盘点备用金,多缴少补,并做好盘点情况记录工作。 8、认真保管和使用收费收据,不错用,不跳用。 9、严格遵守医院收费管理规定,不得让非收费人员进入收费区域。

中国医疗美容行业市场分析报告

中国医疗美容行业市场分析报告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全球医美服务稳健增长,我国医美服务市场发展空间大: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报告,2009-2013年全球医疗美容服务量的复合增长率为8.1%,2013年医美服务量达到5220万例,报告预计未来全球医疗美容服务量将以9%的复合增长率增长,并于2018年达到8020万例,而过往4年,中国医疗美容服务量增速远超全球增速达到15.5%。同时弗若斯特沙利文报告指出,医疗美容服务量(包括手术类及非手术类)由2009年的270万例增至2013年的480万例,预计市场将自2014年起按16.7%的复合年增长率增长,并于2018年增至1020万例。 我国医美行业高度分散,缺少大型医美集团:中国医疗美容服务行业高度分散,按2013年收益计,目前还不存在占有总市场份额逾5%的单一营运商,而全国共有超过24,000家医疗美容机构及诊所。目前我国A股医美标的稀缺,仅有朗姿股份和苏宁环球两家A股公司目前正在转型积极布局医美产业,此外上市的医美企业均为港股(鹏爱医疗)或新三板公司(荣恩医疗、华韩整形、利美康、丽都整形),我国市场缺少大型医美集团。 非手术类医疗美容是未来发展趋势:非手术类医疗美容由于安全性高、快捷、单价低、持续性等特点,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我国非手术类医疗美容的发展极为迅速,非手术类医疗美容服务数量占比由2009年的67.80%上升至2013年的71.84%,预计这一占比还将继续增长,于2018年达到76.90%,非手术类医疗美容是医疗美容行业的一大发展趋势。 医疗美容020吸引大量融资,发展空间大:020平台一方面为医美机构提供了方便,通过线上为医美机构线下引流,另一方面,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有用信息,是医美行业模式的一次重大变革,目前诸如更美、新氧等医美020平台吸引了大量的融资,但医美行业还处于“互联网+”的早期阶段,目前医美020公司交易额仅占整个行业1%,在巨头没有进入的情况下,医美020领域尚属一片蓝海,未来有很大的发展前景。 异业联盟、跨界合作趋势加大,并购预期强:医疗美容行业并购预期强,一方面,很多其他行业上市公司积极涉足医美,朗姿股份收购韩国DKH及国内米兰柏羽与晶肤医美两大医美品牌,苏宁环球战略投资韩国ID医院,同时合资设立艾迪医疗,随后收购伊尔美港华80%股权,并合资设立50亿医美产业基金;另一方面,医美企业也在加快收购步伐,华韩整形于2015年收购了四川悦好和长沙华韩,2016年收购了南京奇致。我们认为未来大型医美集团有望出现。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版)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2016年1月19日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一级诊疗科目为医疗美容科; 二级诊疗科目为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 医疗美容项目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 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

医疗卫生监督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医疗卫生监督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卫生监督是深化卫生改革、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区卫生监督所从成立到现在已有七年的时间了,事实证明:卫生监督机构发挥着其他卫生职能部门不能替代的作用。2006年,时任国家卫生部部长高强就指出:“卫生监督的职责既包括对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监督,也包括对社会公共卫生监督,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监督是对医疗卫生服务活动的监督。在医疗服务监督和公共卫生监督这两个方面,我们首先应该监督好医疗卫生行业,使广大医疗卫生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事”。应该说人的生、老、病、死都与医疗卫生监督工作密切相关,这就足以说明医疗卫生监督在整个卫生监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重要性。 医疗卫生监督工作职责也就是作用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对市中心血站和临床用血的医疗卫生单位的采、供、用血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保障血液安全;二是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负责对新申请医疗机构的设置、执业登记的初审和现场审查,完成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延续现场审查;三是依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严格监控医疗、计生机构购买、使用、储存、销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确保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查处违法行为;四是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的规定,负责完成《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审查、考核、发放工作,依法对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工作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行为;五是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对产生医疗废物的相关单位的医疗废物的收集、消毒、毁型、暂时贮存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六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监督医疗卫生机构的医、药、护、技等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查处违法行为;七是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处方、医师外出会诊、医疗广告、医疗美容、性病诊治等工作进行监管,查处违法行为;八是以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为中心,开展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对一起非法开展医疗美容行政处罚案的讨论

对一起非法开展医疗美容行政处罚案的讨论 作者:子树来源:网上搜集添加时间:2012-3-13 9:48:01 浏览数:2300 绵竹市卫生执法监督大队龚杰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9日,绵竹市卫生监督所监督一科监督员在对仟坤国际步行街段进行日常综合执法检查时发现:一商铺(仟坤国际步行街×××号)店招为“×××医学美容护肤院”,店招下方悬挂“射频、E量光量子根除雀斑真皮斑脱毛激光洗眉胎记取痣”宣传横幅,横幅下方的玻璃墙上张帖着巨幅医疗美容宣传图画,上面印有“本院与成都整形美容医院华西医科大学整形医院合作,切除眼袋、双眼皮成型、抽脂减肥、隆胸、隆鼻”等醒目字样;店内标识为“治疗室”的房间内发现用于纹刺、激光点痣、祛斑等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仪器、医疗美容项目价目表、医疗美容顾客登记记录本以及大量盐酸利多卡因、甲硝唑、氯化钠、阿昔洛韦等注射液,同时在进门墙角的垃圾桶内发现有使用过的3瓶阿昔洛韦空药瓶、2支使用过的注射器,并通过仔细比对未使用的医疗美容针剂与使用过的医疗美容针剂外观完全一致。 【现场收集的主要证据】 1、书证。收集被处罚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医学美容宣传资料等;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以上材料证明了该场所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 2、物证。纹刺、激光点痣、祛斑等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仪器、医疗美容项目价目表、医疗美容顾客登记记录本以及大量盐酸利多卡因、甲硝唑、氯化钠、阿昔洛韦等注射液均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现场进行了收集,以上证据证明了违法事实的客观存在。 3、现场拍摄视频图片材料。 现场拍摄了视频、照片辅助证明该案件的事实性。 【处理结果】 经过调查该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消费者提供纹刺、激光点痣、祛斑切除眼袋、双眼皮成型、抽脂减肥、隆胸、隆鼻等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行医案件,我所依法对张××(×××医学美容护肤院)的违法行为,予以没收医疗用品,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医疗美容服务。2011年 6月15日绵竹市卫生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案以当事人如期自觉履行处罚而结案。 【讨论】 一、迅速反应。本案是卫生监督员在日常综合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及时发现的,监督员现场及时搜集证据,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修正本)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年修正本) (年月日卫生部令第号公布根据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医疗卫生法规

最新医疗卫生法规 目录 第一章医疗卫生法规总论 第一节医疗卫生法概述 一、医疗卫生法的概念、特征及对象 二、医疗卫生法的法律地位及特点 三、医疗卫生法的功能 四、医疗卫生法的渊源和体系 五、医疗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医疗卫生立法制度 一、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机关 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机关的权限及其划分 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程序 第三节新中国医疗卫生立法的历史发展 一、医疗卫生立法的初步建立阶段 二、医疗卫生立法的初步完善阶段 三、医疗卫生立法的体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新阶段 四、医疗卫生立法的经验及评价 第四节医疗卫生管理法律制度 一、医疗卫生管理概述 二、医疗卫生行政处理决定 三、医疗卫生行政处罚 四、医疗卫生行政强制行为 五、医疗卫生监督检查行为 六、医疗卫生行政司法行为 七、医疗卫生行政救济 第五节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适用与遵守 一、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适用 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遵守 三、医疗卫生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六节医疗卫生综合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卫生部门信访工作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设立卫生部行政复议机构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说明 卫生部关于密码电报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改革的几点意见 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 卫生部关于重申依法进行药品监督、检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通知 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卫生部门和劳动部门在劳动卫生监察工作上的分工协作纪要

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医药卫生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实施细则 第二章防疫法规 第一节防疫法规的产生、发展 一、防疫法规的产生及沿革 二、新中国传染病防治工作取得的成就及面临的形势 三、传染病的含义、分类及其防疫原则 第二节传染病防治法的制定和实施 一、传染病防治法的颁布 二、贯彻传染病防治法的措施 第三节传染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 一、传染病预防主体的职责和预防接种制度 二、疫情的报告和公布 三、传染病的控制 四、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 第四节卫生防疫相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宣传学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 卫生部关于设立卫生部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办公室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使用新传染病统计报表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授权公布传染病疫情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全面深入贯彻预防为主方针进一步加强预防保健工作的若干意见流行性出血热防治方案 关于灭鼠和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职责分工 登革热防治方案 卫生部关于加强对赴黄热病和疟疾疫区出国人员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的通知布鲁氏菌病诊断方法、疫区判定和控制区考核标准 卫生部关于加强霍乱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霍乱菌苗接种事宜的有关通知 全国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实施方案 全国乙型肝炎血源疫苗免疫接种试行办法 卫生部关于加强沿海地区乙型肝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肝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的通知 全国寄生虫病防治“八五”计划和2000年规划 全国学生常见肠道蠕虫感染综合防治方案(试行) 卫生部关于取消狂犬病疫情保密规定加强预防狂犬病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控制疟疾、基本消灭疟疾、消灭疟疾及基本消灭恶性疟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中国整形美容行业现状分析

2013年中国整形美容行业现状 分析 前言: 整形美容行业进入的技术和资金门槛都不高,很多整形机构经营至今都面临如下问题:一方面,整形市场存在巨大的需求、利润和成长空间,导致企业膨胀过于迅速,企业的决策意识、管理水平、软硬件设备设施急需提高;另一方面,企业又不得不面对激烈的同质化市场竞争,急于先行抢占市场份额、提升市场地位;再一方面,企业还得面对专业技术市场不成熟甚至匮乏的问题以及民营企业难以吸引到高级技 术人才的现实问题。 虽然生存的问题解决了,怎样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却已迫在眉睫。往后的路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还是继续做大做强,泾渭分明的两条路,看起来只与决策者的人生目标和价值观有关,却关系到企业的每个员工的个人发展和切身利益,甚至会在一定区域内影响到整形美容行业的发展。 行商有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面对快速成长的市场、面对激烈的竞争、面对企业迅速成长后造成的管理和人才的空档,

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动向和商机,面对战略机会和获利机会之间的抉择,整形美容企业有必要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在行业深度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企业转型期战略策划,规划企业发展蓝图,从宏观上将企业导入有序而飞速发展的轨道上。. 一、行业总体分析: 1、整形美容业存在的必然性: 人类对美丽的追求跨越了整个人类历史长河从未发生变化,这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本能之一。但是过去人们为了追求美丽有时却需要付出生命的代价:古代罗马希腊时代用铅粉美容,中国吃砒霜让脸变白。现代科技的进步,造就了整形美容业的诞生。这个新兴的行业从传统的外科手术演化而来,使人类有能力在尽可能避免损害身体的基础上,更安全地追求美丽,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整形美容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它的出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2、整形美容业存在的合理性: 虽然对于人造美与自然美的争论从未停息过,并不断见诸报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医疗美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19 号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2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监督的管理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机构管理(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 人员管理(医师、护士、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医疗服务管理(血液、医疗废物、医疗事故、医疗美容、药品、广告、医院感染、临床技术准入、临床技术操作和临床诊疗活动、母婴保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实验室等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9.1,修订2004.8.23,实施2004.12.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6.1)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8.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5.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5.1) 行政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9.1)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12.30)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9.1)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16) 部令规章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3.1.1)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993.12.1) 《护士管理办法》(1994.1.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9.1) 《血站管理办法》(1998.10.1,2005.11.17发布,2006.3.1实施)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2004.8.10)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7.16)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7.16)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7.1)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8.1)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8.1)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5.1)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9.1)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9.1)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10.15)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3.5.1)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5.27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2006.2.27发布,2006.6.1实施)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7.1实施)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2006.3.16发布,2006.7.1实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2006.4.4)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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