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官造法批判-中国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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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官造法批判

崔国斌

内容提要 中国部分法院在知识产权领域利用民法或其它法律的原则条款扩充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破坏了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本文对此类司法活动进行批评,希望重新确立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在中国

司法活动中的统治地位。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应该放弃个人本位的自然权学说,坚持社会本位的功利主义思

想,坚持知识产权法的独占适用,保证立法政策得到贯彻。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法官造法 自然法 功利主义

一、引 言

在财产法领域,法官利用成文法法的原则条款或者普通法的宽泛学说创设新的财产权的造法活动通常都受到限制:很多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将物权法定(Numerus Clausus )作为法律原则加以明确宣

示;①英美法系的主要国家则事实上奉行这一原则。②究其原因,“物权法定”原则具有保证成文法的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等方面的功能,③在各国具有普遍的价值。当然,在传统物权法领

域,这一原则并没有被绝对化,存在一些例外。④只有这样,法律才可能保持一定的弹性,满足现实社会

的特殊需要。

知识产权法上权利法定和法律弹性之间的矛盾冲突同样存在,而且比传统财产法上的冲突更为激烈。一方面,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客体智力产品大多具有公共物品属性,不因使用而耗竭,能够为社会公众所广泛共享。法院对于个人创造成果保护范围或者某些客体的范围的认定,对整体社会成本和福

利有着重要影响。⑤在智力产品上创设财产权,影响所及远远超过在有形物上创设物权。因此,知识产

权法似乎更需要维护知识产权法法定原则,对法官的造法活动进行更严格的限制;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需要直面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和商业贸易飞速发展所带来的源源不断的新问题。知识产权立法也因

此被认为不能跟上社会发展的节奏,无法对这些新问题做出及时回应。⑥于是,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官造

法在很多国家都不同程度和不同形式地存在。比如,美国法院可能依据普通法判例中确定的“非法盗用学说”(Misappropriation Doctrine )对联邦立法保护范围之外的一些知识产权客体提供保护,比如实时新144

②③④⑤⑥Bruce P .Keller ,Condemned to Repeat the Past :The Reemergence of Misappropriation and Other Common Law Theories of Protection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11Harv .J .La w &Tec 401,427(1998).J .H .Reichman ,Legal Hybrids Bet ween the Patent and Copyright Paradigms ,94Colum .L .Rev .2432,2454(1994).

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4页。

参见杨玉熹:《论物权法定主义》,载《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1期,第35-36页。

Thomas W .M errill ,Henry E .Smith ,The Property Contract Interface ,101Colum .L .R ev .773,796-797(2001);Thomas W .Merrill ,Henry E .

Smith ,Optimal Standardization in the Law of Property :The Numerus Clausus Principle ,110Yale L .J .1,9-24(2000).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页。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DOI :10.14111/j .cn ki .zgfx .2006.01.013

闻、名人形象、未出版的作品等。⑦大陆法系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造法活动与英美法国家相比,有过

之而无不及。法官常常对民法典或者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的原则条款进行扩充解释,将知识产权

法的实际保护范围向外拓展。⑧比如,德国司法判例就广泛适用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条款对知识产权法

不保护的客体提供补充性的保护。⑨法国也是如此。

10有研究认为,法院适用民法或者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条款,禁止竞争者未经许可利用他人创造的知

识产品,并非创设新的独占性的财产权,仅仅是在禁止某种竞争行为。 1从理论上讲,不正当竞争法上

的保护与绝对的财产权保护,有一定的差距。 12但是,法院对于所谓的“竞争关系”或者潜在市场作非常

宽泛的解释,最终导致法院所谓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与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只是量的不同,并无本质的

差别,只是给同一事物贴上不同的标签而已。 13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构成实质性影响的行为,绝大多

数都可以解释为广义上的竞争行为。因此,本文在后文中不再刻意强调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保护与传统意义上知识产权保护的差别。

本文尝试在中国的语境下,对维护法律的确定性与保持知识产权法的弹性的问题展开讨论。中国继承了大陆法系的传统,缺乏判例法制度,对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官造法活动本该持严格限制态度。但是,中国的学者实际上更强调维持知识产权法的弹性,鼓励法官利用法律的原则条款拓展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国内很多学者认为这是法院弥补现有法律不足的有效办法,甚至认为这是立法之前的摸索

范例。 14在这一理论认识的鼓舞下,中国很多法官忽略学者在民法基本原则能否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方面的争论, 15利用《民法通则》、《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原则条款,不断增加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类型、拓宽解释知识产权的权能、甚至直接否定知识产权法成文法规则。

本文对中国法院的部分造法活动进行批评,希望重新确立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在中国司法活动中的145

知识产权法官造法批判

⑦⑧

⑨ 10

1

12 13

14 15梁慧星教授认为法院可适用原则条款直接判案,并认为这是民法学界通说。参见梁慧星:《电视节目预告表得法律保护与利益衡

量》,载《民商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47页;但也有反对意见,参见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64页。

韦之:《论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关系》,载《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年第6期,第25-33页;其它类似观点参见郑成思:《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国内外的新发展》,载《知识产权研究》第6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95-106页;李顺德:《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德客体和法律属性》载《知识产权研究》第8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279-311页;宋红松:《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法体系中的地位》,载《知识产权研究》第12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70-85页。William Patry ,The Enumerated Powers Doctrine and Intellect ual Property :An Imminent Cons titutional Collision ,67Geo .Was h .L .R ev .359,396

(1999)。

韦之:《论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关系》,载《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年第6期,第28页。Marybeth Peters ,State ment Before the House Subcommittee on Court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n H .R .2652105th Congress ,1st Session ,Oct .23,1997,http : www .house .gov judiciary 41112.htm 。又如H .R .R ep .No .105-525,at 9(1998)也宣称特殊保护法案不创设类似版权的财产权,而是提供一种反对占用的侵权救济。转引自William Patry ,The Enumerated Powers Doctrine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 Imminent Constitutional Collision ,67Geo .Was h .L .R ev .359,396(1999)。前引⑧。

邵建东:《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32页;韦之:《论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关

系》,载《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年第6期,第25-33页。

W .R .Cornis h ,Intellectual Property :Patents ,Copyright ,Trade Marks and Allied R ights ,Sweet &Maxwell ,1999,p .14.关于“Misappropriation Doctrine ”的代表性案例参见International News Serv .v .Ass ociated Press ,248U .S .215(1918);Feis t Publicati ons ,Inc .

v .R ural Tel .Serv .Co .,499U .S .340(1991);NBA v .Motorola ,Inc .,105F .3d 841(1997)等,美国法院严格限制这一学说的适用。学者对于是否需要拓宽其适用范围,争论激烈。支持意见参见Dennis S .Karjala ,Misappropriation As A Third Intellectual Property Paradigm ,94Colum .L .R ev .2594(1994);Bruce P .Keller ,Condemned t o R epeat the Pas t :The Reemergence of M is appropriation and Other Common La w Theories of Protection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11Harv .J .La w &Tec 401,403(1998)等;反对观点参见M aya Alexandri ,The International News Quasi -Property Paradigm and Trademark Inc ontes tability :A Call for Rewriting the Lanham Act ,13Harv .J .Law &Tec 303(2000);William Patry ,The Enumerated Powers D octrine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 Imminent Constitutional Coll is ion ,67Geo .Was h .L .R ev .359,(1999)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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