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办法(含私车公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巨鼎煤机实业集团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更加合理地利用公司车辆资源,充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不断提升工作效率,有效解决私车公助问题,遵循“促进效益,提高效率,控制成本,确保安全”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巨鼎煤机实业集团公用车辆、私车公助等相关车辆管理。
第二章车辆的管理
第一条行政部为车辆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设车辆主管岗并由任职人员参与车辆的具体管理。
第二条行政部应依据购车发票、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购置附加税、保险单等统一建档,登记造册,对行驶里程、保养、维护、保险、交接、保管人及车辆配备物件等具体情况进行日常登记管理。
第三条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驶证、保险单(行政部应留存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随车辆携带外,其余均由行政部专人保管,不得遗失。
第四条除公司领导使用的专车外,其他公用车辆均需实行派车单制度。用车部门填写《派车单》(附表一),经主管领导签字,车辆管理部门派车并做好派车台账登记。
第五条公司对车辆管理实行一人一车专管制,所有车辆由相应驾驶员负责保管。如车辆保管人变更,应先行填写《车辆交接单》(附表二)并办理交接手续,由车辆主管负责监交,行政部备案。
第三章公用车辆使用规定
第一条公用车辆使用范围
(一)各部门外出办理相关业务用车。
(二)公司各种接待用车。
(三)公司公用车辆仅限于本公司人员办理相关业务时使用。未经总经理同意,不得外借他人使用。
(四)公司公务出差(300公里以内),同行3人或3人以上时,可申请公用车辆接送,3人以下自行解决交通(紧急情况需报车辆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条公用车辆使用要求
(一)公用车辆使用实行审批制。用车部门或人员应至少提前两小时填写《派车单》到车辆管理部门申请用车,车辆管理部门根据情况按照“先急后缓、尽量集中”的原则合理派车。
(二)公用车辆凭《派车单》出车。各用车部门申请用车时须详细登记用车部门、用车人员、目的地、申请出车时间、用车事由及同行人员等信息,并由用车部门主管领导签批。
(三)公用车辆钥匙实行统一管理。驾驶员在出车时凭《派车单》到车辆管理部门领取委派车辆钥匙,返回公司后及时交回钥匙,严禁私自带出,如发现将钥匙私自带出,按以下处罚条例处罚:第一次处50元罚款;第二次处100元罚款;第三次直接调入试用期。
(四)各用车部门因公务长途出差时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填写《派车单》并上报车辆管理部门审批,保证单程行车在300
公里范围以内,超过300公里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须报车辆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批准。
第四章公用车辆驾驶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交通安全管理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遵守公司其他规定。如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有违法、违章行为,由驾驶员个人承担违法、违章责任(扣分、罚款)。
第二条驾驶员必须服从车辆主管的调配,随叫随到。未被委派出车时,应在指定地点待命,不得窜岗,不得私自外出,一经发现,按50元/次进行处罚。
第三条驾驶员每次出车前和返回后都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发现存在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及时报告车辆主管。
第四条公车驾驶员不得将车辆转交非专职驾驶人员驾驶,如有特殊情况需经车辆管理部门领导同意,否则由公车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驾驶员每天下班时应将公用车辆停放在指定车位,无故不得将公用车辆在外过夜。
第六条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带情绪出车,不得危险驾车(包括超速、紧跟、争道、赛车等),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第七条驾驶员必须定期检测车辆,认真做好车辆“三检”(出车前、出车中、出车后的检测),确保车辆“四良”(制动、转向、灯光、轮胎的良好),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第八条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出车前要检查车辆状况及油量情况,按照《派车单》上的派车时间及路线准时出车,并详细填写《行车记录表》(附表三)。
第九条驾驶员出车时必须系好安全带,且需在出车前提醒副驾驶所乘人员系好安全带,如因未及时提醒发生违章由车辆驾驶员承担。
第十条驾驶员在商务接待活动中应按照商务礼仪文明驾驶,并严守保密规定,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听的不听。
第十一条驾驶员不准在公用车辆内吸烟,发现一次罚款50元;本公司员工如在车内吸烟,应礼貌劝阻;客人在车内吸烟时,不宜直接制止,但可委婉告知本公司陪同人员。
第十二条驾驶员通讯设备必须保证24小时畅通,每月如发生3次通讯设备不畅通现象,扣除当月话费补贴(话费补贴在100元以内按实际补贴,超过100元按100元补贴)。
第十三条驾驶员完成出车任务后应及时返回公司,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公司的,应及时向车辆主管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严禁公用车辆私用,凡未经车辆管理部门领导同意,驾驶员擅自驾驶公用车辆外出,均视为私用。如发现公用车辆私用,按以下处罚条例处罚:第一次处50元罚款,并在当月绩效考核中扣除10分;第二次处100元罚款,并扣除当月年终奖;第三次处200元罚款,并调入试用期。
第十五条驾驶员的试用期为一个月,一个月后由车辆主管就其驾驶技术、行车文明、礼貌待人等方面进行考核,由车辆管理部门审核并给出其转正与否的决定。如试用期出现驾驶员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将予以辞退,同时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应聘驾驶人员的录用需由车辆管理部门采用面试问答、实际试驾来确定是否试用,上述流程通过则由车辆管理部门报人力资源部门试用。试用驾驶员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详细住址等信息方可试用。
第五章公用车辆燃油及过路过桥、停车费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车辆燃油实行油卡统一购买制,驾驶员统一持油卡加油。
第二条行政部负责对油卡管理、充值和费用集中报销以及燃油和里程数统计等。
第三条驾驶员每次加注燃油后应将加注燃油票据及时交于油卡管理员,并在票据背面如实记录加注燃油时的车辆里程数和油料品名及车牌号。油卡管理员核实票据信息与实际车辆相符后及时登记相关信息并在每月月底对各车辆燃油费用及实际行驶里程进行核算。
第四条严禁驾驶员未经油卡管理员同意私自带油卡外出加注,或将油料加注其它车辆,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辞退,并扣罚当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