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财产安全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一章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基金合同正文. 0第一节前言 0第二节释义 0第三节声明与承诺 (1)第四节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 (2)第五节私募基金的募集 (3)第六节私募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4)第七节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 (5)第八节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7)第九节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16)第十节私募基金份额的登记 (18)第十一节私募基金的投资 (19)第十二节私募基金的财产 (20)第十三节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2)第十四节私募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24)第十五节私募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25)第十六节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 (27)第十七节信息披露与报告 (27)第十八节风险揭示 (28)第十九节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 (29)第二十节私募基金的清算 (31)第二十一节违约责任 (33)第二十二节争议的处理 (33)第二十三节其他事项 (33)第三章附则 (34)第一条第二条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共同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托管的,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保管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三条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基金合同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
在不违反《基金法》、《私募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但管理人应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揭示,并在基金合同报送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
第一章基金合同正文第一节前言第四条基金合同应订明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对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特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
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安排,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第六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进行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最新规定
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最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鼓励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
第四条私募基金财产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私募基金财产的债务由私募基金财产本身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五条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
国家对运用一定比例政府资金发起设立或者参股的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并对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私募基金的规章制度
私募基金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私募基金的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私募基金规章制度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私募基金的运作管理。
第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谨慎勤勉的义务,维护投资者利益,维护私募基金市场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合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组织建设,提高管理水平,不断健全管理体系,规范内部管理制度,保障投资者权益。
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内部控制,建立内部合规管理机制,健全市场风险管理与风险控制体系。
第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业绩、基金运作情况等信息。
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投资者个人信息隐私。
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第二章私募基金管理人组织架构及岗位设置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合理设置各项内控机制,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合规风控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险。
第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投资决策部门,负责审核和决策投资方案。
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投资运营部门,负责执行投资方案。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财务人力部门,负责财务核算和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合规稽查部门,负责合规稽查和内部审核。
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市场营销部门,负责市场宣传和投资者服务。
第三章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第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私募基金管理工作按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合理设定风险管理制度,全面评估各种风险因素,及时制定应对措施。
私募基金解决纠纷机制
私募基金解决纠纷机制
私募基金解决纠纷机制是指私募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在发生争议或纠纷时,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机制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私募基金解决纠纷机制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纠纷解决机制,设立专门的纠纷处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接收、调查和处理投资者的投诉、举报和纠纷申诉。
管理人应及时回应投资者的请求,并依法、公平、公正地处理纠纷,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解决。
2. 行业组织或协会的介入:私募基金协会等行业组织可以作为中介,协助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达成和解,提供调解、仲裁等服务。
投资者可以向行业组织申请仲裁,由专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公正、独立的调解。
3. 监管部门的介入:投资者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要求其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约谈、排查、处罚等手段解决私募基金纠纷。
4. 司法途径:投资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审判解决纠纷。
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裁定。
总之,私募基金解决纠纷机制的建立和健全,可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权益如何保护
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权益如何保护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私募基金因其灵活性和潜在的高回报而备受投资者关注。
然而,与传统的投资方式相比,私募基金往往具有更高的风险和更复杂的运作机制。
这就使得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的权益成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私募基金投资者权益的具体内容。
简单来说,这包括了投资者的知情权、收益权、资产安全权等。
知情权是指投资者有权了解基金的投资策略、运作情况、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
收益权则是投资者获取投资回报的权利。
资产安全权则确保投资者的投入资金不被非法侵占或滥用。
那么,如何保障这些权益呢?加强信息披露是关键的一步。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如实、及时、全面地披露基金的相关信息。
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组合、风险状况、费用结构等。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投资者能够做出更明智的投资决策,也能对基金的运作进行有效的监督。
同时,完善的合同条款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也起着重要作用。
在签署私募基金合同时,投资者应仔细审查合同中的各项条款,特别是关于投资范围、风险揭示、收益分配、赎回条款等方面的内容。
明确的合同条款可以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为投资者提供法律保障。
在私募基金的运作过程中,托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可或缺。
托管人应当对基金资产进行独立保管和监督,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托管人要对基金的资金流向进行严格监控,防止资金被挪用或滥用。
对于投资者自身来说,提高自身的风险意识和投资知识水平也是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投资私募基金之前,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不盲目跟风投资。
同时,要学习相关的金融知识,了解私募基金的运作机制和风险特征,以便更好地评估投资机会和风险。
监管部门在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权益方面也承担着重要责任。
应当加强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和法规,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审查、基金的备案登记等环节要严格把关,确保市场的规范和有序。
此外,建立有效的投资者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
私募基金公司全套制度--其他保障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协议
其他保障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协议其他保障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协议见合伙协议中一下内容:
第十条基金财产安全保障措施
10.1 基金托管
有限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一致同意本基金不进行托管,有限合伙人清楚并理解本基金不进行托管所可能面临的风险,认可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不进行托管而在本协议中所安排的用于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
10.2 基金财产安全措施
10.2.1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开立基金专用账户,本基金专用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XX(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开户行:
账号:
基金专用账户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账户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账户混同,本基金项下的一起资金往来都需要通过本基金的基金专用账户进行。
10.2.2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专用账户进行独立管理,基金专用账户预留印鉴和支付凭证应当分别有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及适用法律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XX市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XX 仲裁解决。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
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争议发生后,在对争议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争议方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以及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均适用中国法律。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和信息提供适用本条例。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诚实守信、谨慎勤勉。
第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基金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私募基金管理人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有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营业场所、从业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风控合规、内部稽核监控和信息安全等制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的;(二)最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税收、海关等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三)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的;(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对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特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
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安排,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第六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进行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热荐】私募基金托管办法是怎样的-
【热荐】私募基金托管办法是怎样的?现如今,投资理财的方式不再单一,像股票基金等高收益的方式受到很多人的欢迎,而其中私募基金就是一种不错的投资理财方式,所以很多投资人士把投资方向转向了私募基金。
但是很多人对私募基金并不了解,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私募基金托管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私募基金是否必须托管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二、私募基金托管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是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二是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三是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四是侵占、挪用基金财产;五是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六是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七是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八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九是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私募基金的托管银行需要有哪些资质或要求《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证券基金托管银行,也就是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过上述小编的总结,我们可以了解到私募基金托管办法中,私募基金也并不是一定需要进行托管,基金合同中可以约定基金不进行托管,但是由此带来的后果需要个人承担。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2018最新版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部门:财政金融法制司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17-08-30至2017-09-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和信息提供适用本条例。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诚实守信、谨慎勤勉。
第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基金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私募基金管理人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有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营业场所、从业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风控合规、内部稽核监控和信息安全等制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的;(二)最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税收、海关等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三)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的;(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
征求意见稿简介
征求意见稿简介
国务院法制办2017年8月30日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 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指出,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但也存在以私募名义变相 公开募集资金、部分私募基金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不规范等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为规范私募基金 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征求意见稿全文
01
第一章总则
02
第二章私募 基金管理人
03
第三章私募 基金托管人
04
第四章资金 募集
06
第六章信息 提供
05
第五章投资 运作
1
第七章行业自 律
2
第八章监督管 理
3 第九章关于创
业投资基金的 特别规定
4
第十章法律责 任
5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规范 发展,制定本条例。
创业投资基金可以通过上市转让、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以及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2017年2月8日,证监会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664号建议的答复》中说明: 2015年以来,证监 会配合有关部门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重点问题开展了调研。2016年,国 务院法制办将《私募条例》列入立法工作计划“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目前,证监会正在积极配合法制办 做好相关立法工作。拟定中的《私募条例》涉及私募基金范围、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等 问题,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私募条例》的制定,将弥补私募基金监管上位法依据的不足,为私募股权基 金等非证券基金纳入监管奠定法律基础,增加对各类私募基金的监管手段和措施,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 度。
2020基金从业考试《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真题精选1_create
单选题(共100题,共100分)1.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需要在基金管理公司网站上公告的信息包含()。
【答案】C【解析】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同时,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管理人网站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
A.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募集申请报告B.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募集申请报告C.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D.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募集申请报告2.关于基金与股票的比较,以下描述正确的是()。
【答案】C【解析】参考通常情况下,股票价格的波动性较大,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品种;债券可以给投资者带来较为确定的利息收入,波动性也较股票要小,是一种低风险、低收益的投资品种;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取决于基金种类以及其投资的对象,总体来说由于基金可以投资于众多金融工具或产品,能有效分散风险,是一种风险相对适中、收益相对稳健的投资品种。
故A错误。
基金是一种受益凭证,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只是受托管理投资者资金,并不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银行储蓄存款表现为银行的负债,是一种信用凭证;银行对存款者负有法定的保本付息责任。
故B错误。
股票和债券是直接投资工具,筹集的资金主要投向实业领域;基金是一种间接投资工具,所筹集的资金主要投向有价证券等金融工具或产品。
故D错误。
A.投资收益不同,基金的投资收益高,风险相对较大B.股票是信用凭证,基金是受益凭证C.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股票是所有权关系,基金是信托关系D.股票和基金的资金投向基本相同,都是投向实业领域3.关于公募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报,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答案】B【解析】半年度报告无须披露近3年每年的基金收益分配情况。
故B错误A.中期报告不要求进行审计B.中期报告须披露近3年每年的基金收益分配情况C.中期报告的管理人报告无需披露内部监察报告D.年度报告应提供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4.某基金管理公司遇到下四项风险事件,其中与市场风险无关的事件是()。
私募基金财产安全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
深圳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产安全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深圳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产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业务的规范发展,防范经营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行业内财产分离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业务需要制定。
第三条公司应当按照企业的风险隔离和财产隔离制度和相关要求,对基金的财产进行独立管理,按照防火墙隔离原则,公司自有资产与基金资产和其他资产之间、各基金资产之间严格分离、分别管理。
公司不得将私募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公司因私募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私募基金财产。
第四条公司自有资产必须以本公司的名义进行独立管理,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管理,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
第五条除非基金的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业资产托管制度选定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对基金的资产进行托管,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以确保基金资产与企业自有资产隔离运作、分别核算,并在人员配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会计账户、信息等方面严格分离,从而保证客户资产的完全分离和安全。
第六条防范利益输送及其他有损客户利益的行为,企业自有资产、不同的基金资产之间均应独立运作,账户管理、投资运作、信息传递等方面保持相互独立。
第七条公司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八条公司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擅自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设定任何形式的优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热荐】私募基金风险控制制度都有哪些内容?
【热荐】私募基金风险控制制度都有哪些内容?近年来, 购买私募基金的人一直有所提升, 但是从实际情况看, 风险也是存在的。
很多人由于不是很了解, 投入的钱也是一去不复返。
所以小编建议大家了解下相关私募基金风险控制制度来减小自己的损失, 具体内容, 详见下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 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 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 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 应当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 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 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 规章制度
私募基金规章制度
私募基金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风险管理:私募基金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运营的合规性和客户的利益。
2. 投资决策:私募基金的投资决策应当基于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遵循科学、合理、审慎的原则。
3. 基金运作:私募基金应当建立健全的基金运作机制,包括基金的募集、投资、退出等环节,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4. 内部控制:私募基金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防止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
5. 合规管理:私募基金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业务运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6. 人员管理:私募基金应当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工作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 信息披露:私募基金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8. 风险控制:私募基金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对各类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和监控,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9. 合规审计:私募基金应当定期进行合规审计,确保业务运营的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10. 反洗钱:私募基金应当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利用基金从事洗钱等违法活动。
这些规章制度是为了保障私募基金的合规运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2016年2月4日发布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合法合规、诚信经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推动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各项业务的合法合规运作,实现经营目标,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对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第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私募基金管理人最高权力机构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经营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总体目标是:(一)保证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二)防范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三)保障私募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包括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涵盖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
(二)相互制约原则。
组织结构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约。
(三)执行有效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独立性原则。
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管理人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五)成本效益原则。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内部控制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和员工人数等方面相匹配,契合自身实际情况。
(六)适时性原则。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经营战略、方针、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同步适时修改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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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产安全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深圳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产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业务的规范发展,防范经营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行业内财产分离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业务需要制定。
第三条公司应当按照企业的风险隔离和财产隔离制度和相关要求,对基金的财产进行独立管理,按照防火墙隔离原则,公司自有资产与基金资产和其他资产之间、各基金资产之间严格分离、分别管理。
公司不得将私募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公司因私募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私募基金财产。
第四条公司自有资产必须以本公司的名义进行独立管理,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管理,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
第五条除非基金的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业资产托管制度选定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对基金的资产进行托管,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以确保基金资产与企业自有资产隔离运作、分别核算,并在人员配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会计账户、信息等方面严格分离,从而保证客户资产的完全分离和安全。
第六条防范利益输送及其他有损客户利益的行为,企业自有资产、不同的基金资产之间均应独立运作,账户管理、投资运作、信息传递等方面保持相互独立。
第七条公司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八条公司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擅自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设定任何形式的优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第九条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基金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公司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公司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第十条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基于基金财产而发生争议时,由公司对基金财产的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各方基于争议应寻求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
照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解决;没有约定的,各方均可按照法律规定寻求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负责解释。
深圳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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