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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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 人民法院的性质与任务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 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国家 审判机关。国家审判权只能由各级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与人员任免 1、地位: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2、组成: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组 成。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 1、审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和它认为应当由 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 不服的上诉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 诉案件。 2、核准死刑。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授 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二、我国国家元首: 中华人民共和 我国国家元首: 国主席
(一)我国国家主席的性质与地位 我国的国家主席是国家机构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结合起来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对外代表国家,是集体的国家元首。 根据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外代表国家,并根据全国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行使职权。因此,我国国家主席是一个独立的 国家机关,是国家元首。 我国国家主席是否属于集体元首制? (二) 我国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按照宪法 的规定,只有年满45周岁的、有选举权宪法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 才可以被选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 期五年,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84条规定,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职位。国家副主席缺 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 在补选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产生和组成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和责任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概述 职权、 二、职权、会议和工作程序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 四、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五、全国人大代表
一、概述
1、性质和地位 2、组成 3、任期:五年
高检
地方各级法院
四、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 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三)责任制原则 (四)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原则 (五)精简和效率原则 (六)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七)党的领导原则
第二节 国家元首
一、国家元首概述 我国国家元首: 二、我国国家元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
(三)领导体制和会议制度 领导体制——总理负责制 2、会议制度 全体会议: 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由总理负责召集。 常委会议: 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仍由 总理负责召集。 (四)国务院职权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 行政命令和决定。 2、提出议案权。 3、对所属部委和地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 4、领导和管理各项行政工作。 5、对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 6、最高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职权共计18项之多。
二、司法机关
(一)宪法法院 1、法律、法规合宪审查权 2、权限争议审查权 3 3、选举争议审查权 4、弹劾审查权 5、诉愿审查权 (二)行政法院 (三)普通法院 (四)其它专门法院
三、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
(1)在刑事案件方面参加侦查,并提起公 诉; (2)监督审判机关的活动; (4)对政府提出的法律问题表示意见,行 使咨询职能; (5)作为利益的代表者,依法行使其他应 属于其权限范围内的职权
第五节 国家司法机关:最高人民 国家司法机关: 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司法权的含义与特征 二、司法机关 三、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 四、我国最高人民法院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司法权的含义与特征
司法权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审理具体案件 享有的监督守法和执行审判的权力。 司法权的本质或司法权的特征: 1、被动性 2、特定性 3、独立性 4、拘束性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
(一)性质和地位 (二)组成 (三)、任期:五年,委员长与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四)、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以及行使立法权(基本法律以外的其它法 律的制定、部分修改和补充人大制定的法律,但不能与基本原则抵 触); 2、解决国家生活中的某些问题:计划调整、合约缔结、协定批准、授予 荣誉以及宣布戒严、全国总动员、决定战争等; 3、决定和任免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主要针对部委、军委成员以及高 法、高检副职以下人员; 4、监督权:包括对国务院、中央军委、高法、高检及地方权力机关的监 督; 5、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权力; (五)会议制度 (1)全体会议 (2)委员长会议
(三) 我国国家主席的职权 1、公布法律和发布命令权 2、提名权与任免权 3、外事权 4、授予荣誉权 (四)我国国家主席制度制定的特点 我国国家主席所行使的职权仅仅是例行特定的法律 程序,既不是行政首脑,也不是权力机关的首脑, 而是独立的国家机关处于国家代表的最高地位, 从属于全国人大。它不能参与国家行政工作,因 此对全国人大不负行政责任。与50年代及国外相 比:在我国作为国家主席的国家元首,不统帅全 国武装力量(中央军委);不具有召开最高国务 会议的职权。
二、国务院
(一)性质、地位:
性质: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 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地位: 由全国人大产生,受其监督,并向它负责和报告 工作,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其监督权,这 表明了国务院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从属关系。
(二)组成、任期: 1、组成: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 人、各部部长若干人,各委员主任、审计长、秘 书长组成。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 其余人选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决定, 通过后均由国家主席任命。 任期:5年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任不超过 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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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元首概述
(一)国家元首概念 (二)国家元首的职权 (1)法律的公布权; (2)赦免权; 2 (3)外交权; (4)统率武装力量权; (5)任免权; (6)授予荣誉称号权; (7)礼仪方面的职权。
(三)国家元首类型 1、依据国家元首是否享有的实际职权分为: 虚位元首(君主制国家,又称国王、天皇、 大公等,如英、日)、实权元首(共和制 国家,又称总统 ,如美、俄等)。 2、依据国家体制,国家元首可分为君主制国 家元首和共和制国家元首; 3、按国家元首组成人员,国家元首可以分为 个人元首和集体元首;
第一节. 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
—、国家机构概念 、 二、国家机构的特点 三、我国的国家机关体系 四、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国家机构概念 、 二、国家机构的特点 1、具有特殊的强制力 2、国家机构具有公务性; 3、国家机构具有严密的系统性
三、我国的国家机关体系
国家机关示意图: 地方各级人大 ← 全国人大 → 国家主席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国务院 中央军委 高法 ↓ ↓ ↓ 监↓督 领↓导 各部委 地方各级行政机关 地方武装力量 地方各检
四、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1、含义:全国人大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各 专门委员会是从代表中选举产生的、按照专业分工的工作 机构,但也可聘请非人大代表担任工作顾问。 2、性质:受全国人大领导,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 导,不能独立行使国家权力,只是帮助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研究、审议和批定有关议案的辅助性组织。 3、作用:审议议案;提交议案;审议行政法规、决定、命 令、指导等;审议咨询案;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主要 是针对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 4、分类:可分为常设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 会、教育科学文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委员会等共计8个; 临时委员会是认为必要时才设立的特定的问题调查委员会, 完成任务即行解散。
第八章 国家机构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国家机构的含义 与特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含义与特点、司法权的含 义与特征,领会我国的国家机关体系、国家元首的含义 与特点、我国国家元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的职权、国务院的职权、地方国家机关的含义。 教学重点:国家机构的含义与特点,我国国家机构的内 容; 教学难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国务 院的职权。 5课时
3、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4、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 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5、对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在适用类推上,有核准权。 6、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解释。 (四)人民法院法官 1、法官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二十三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身体健康 (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 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 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2、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 官。
第四节
一、政府制度概述 二、国务院
行政机关:国务院 行政机关:
一、政府制度概述
(一)政府与行政机关 1、政府 2、行政机关 (二)行政机关(政府)的类型 1、以英国为代表的责任内阁制政府(Cabinet System of Government),又叫议会制政府(Parliamentary Government)。 2、以美国为代表的总统制政府(Presidential Government)。 3、以法国为代表的具有议会制特点的总统制(半总统制) 政府。 4、以瑞士为代表的合议制(Collegial System)或叫委员制政 府。 5、以中国为代表的“议行合—”制政府。
3、法官职务的任免 (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 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2)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 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四)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和制度 1、依法独立审判; 2、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4、公开审判; 5、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6、合议制; 7、两审终审制; 8、审判监督制度; 9、回避制度。
五、全国人大代表
1、地位: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的使者,受人民的委托,代 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但部分代表没有发挥作用或不主动。 2、权力与义务: 会议期间: (1)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发言表决; (2)提出议案; (3)提出咨询案; (4)提出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5)提出批评和建议,有关机关必须答复。 闭会期间: (1)视察工作,约见负责人; 1 (2)提议临时召集全国人代会; (3)有权参加调查; (4)有应邀列席常委会和有关会议的权力。 权利保障: (1)会上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2)非经许可,不受逮捕(现行犯须立即报告)和刑事审判,包括不能限制人 身自由; (3)所在单位给与时间、工资和其他待遇等各种保障。 义务: (1)模范遵守法律; (2)联系群众、听取意见、为人民服务; (3)接受监督。 3、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终止代表资格
二、职权、会议和工作程序 职权、
(一)职权: 1、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刑法、民法等) 2、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5、最高的监督权 6、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权力 (二)会议制度 会议形式分(1)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秘书长),(2) 全体会议(听报告、表决),(3)小组会议(讨论、审 议) (三)工作程序: 提出议案 审议议案 议案表决 议案分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