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7证监会减持新规要点(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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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换股的股份为特定股份 换股后投资者在 6 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大股东、投资者应当遵守“六个月内的任意 连续 90 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 1%”
股东,应遵循减持新规对大股东减持的约束。
,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股东的减持

监高人员减持
董监高减持信息披露
告并公告其减持计划,披露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以及时间区间和价格区间。
混合持股(限制和非限制)的
一是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内,视为优先减持受到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 二是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外,视为优先减持不受到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 三是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视为优先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进行减持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股东禁止减
一是上市公司或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侦查期间,行政处罚、刑事判决做出后 6 个月内, 二是董监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处于上述期间的,不得减持股份 三是大股东、董监高被本所公开谴责后 3 个月内不得减持股份 四是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在相关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决定作出后、公司股票终止上 致行动人,不得减持股份
集中竞价交易 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 1%
关注点: 为鼓励大股东增持股份,《实施细则》对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股票的减持,不做限制。但除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 配股,以及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司法过户、继承等取得的股份,均须遵守《实施细则》的规定。
对大股东通过一致行动人分散减持的,明确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的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 的,应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
限制和非限制)的减持
行为的股东禁止减持的情形
事判决做出后 6 个月内,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定作出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及其上述主体的一
大股东、董监高减持信息披
事前披露,拟在未来 6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需提前 15 个交易日报告并公告其减持计划,披露
事中披露,在实施减持计划过程中,其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期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的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的,应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 事后披露,在其披露的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 2 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
投资者换股后成为5%以上的股东,应遵循减持新规对大
单个股东通过多个账户减持,或者构成一致行
一人多户合并计算,各个账户的可减持数量,按照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进行分配 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
董监高人员减持
董监高在任职期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减持股份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仍按其原任期时间,适用公司法规定的减持比例要求
新规适用范围
(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
大宗交易
其他
不受 6 个月的禁止转让限制
的其他股份的,或者其他股东申请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其持有的特定股份的,由本所按照相关临时安排办理
协议转让
特定股份减持 受让方在 6 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 通过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 1%”
股(达到5%协议转让条件)
股 5%以上股东的减持行为
大宗交易 大股东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 2%
新增受让方在 6 个月内不得转让的限制
。但除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外,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其他任何股份,包括公司 IPO 前股份、定增股份、 则》的规定。
区间等信息;在减持时间或数量过半时,公告减持进展;在减持实施完毕后,公告减持结果。
新规适用范围
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
式取得股份的减持。Biblioteka Baidu
公开发行股份
大宗交易 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公开发行前股份
大宗交易 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在减持实施的 15 日前公告减持计划,披露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在减持时间或
大宗交易
出售方为大股东或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大宗交易) 受让方在 6 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
在《实施细则》发布后的 6 个月内,大股东申请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竞价交易买入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份的,或者其他股东
协议转让
大股东减持 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 6 个月内应当遵守“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 过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 1%” 出让方、受让方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见大股东、董监高减持信息披露)
可交换债券换股(达到5%协议转
大股东换股丧失大股东身份 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大股东、投资者在 6 个月内应当遵守“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 过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 1%” 大股东、投资者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见大股东、董监高减持信息披露)
非公开发行股份
集中竞价交易 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 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50%。
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集中竞价交易 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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