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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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行政处罚有哪些种类?

证监会行政处罚有哪些种类?

证监会行政处罚有哪些种类?(一)责令停止发行证券;(二)责令停业整顿;(三)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期货业务许可;(四)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五)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六)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

国家设置证监会主要是为了更好的管理股票市场与证券市场的秩序,既然证监会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其中一个,那么自然证监也就有行政机关拥有的权力,其中就包含了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那么,国家证监会行政处罚有哪些种类?▲一、证监会行政处罚种类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主要有:(一)责令停止发行证券;(二)责令停业整顿;(三)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期货业务许可;(四)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五)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六)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

▲二、行政处罚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

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

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

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

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

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赵楠)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赵楠)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赵楠)【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79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40838886422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87838886569000【处罚日期】2021.10.08【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证监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中央【执法地域】中央【处罚对象】赵楠【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1.18 17:24:4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赵楠)〔2021〕79号当事人:赵楠,男,1979年5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时任华泰证券杭州解放东路营业部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赵楠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申请听证仅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赵楠为证券从业人员赵楠时任华泰证券杭州解放东路营业部总经理,截至2021年3月1日,执业状态为正常,赵楠为证券从业人员。

二、赵楠控制使用“丁某茹"证券账户情况(一)“丁某茹"证券账户开立情况丁某茹系蒋某之妻,蒋某系赵楠好友。

2016年12月7日,丁某茹在华泰证券南京鱼市街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资金账户6666****4718,下挂沪市股东账户A70****275,深市股东账户021****166。

2019年2月13日转托管至华泰证券杭州解放东路证券营业部。

2019年3月20日,丁某茹在华泰证券杭州解放东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资金账户9190****1108,下挂沪市股东账户E05****653,深市股东账户060****184。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10.29•【字号】•【施行日期】2010.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第一条为保证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工作的公平、公正,维护广东证监局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行为准则》、《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基本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秉公办案,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本局各项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抵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案外人的各种说情,公平、公正地做好案件审理、听证工作,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四)认为本人处理案件时可能引起他人对案件公正处理产生合理怀疑。

第四条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工作中,不得私自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接触,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会见应当两人或两人以上。

第五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有下列行为:(一)泄露国家秘密;(二)向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或者案外人泄露案情、通风报信,或以其他方式泄露案件具体内容;(三)泄露与案件审理、合议、报告及决定相关的内容或者其他工作秘密。

第六条工作人员应当清正廉明,克己奉公,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款待、财物和其他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利用职务和地位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七条工作人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利用工作人员的声誉和影响为本人、亲属或者他人谋取私人利益。

第八条工作人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发表有损生效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

证监会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有哪些?

证监会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有哪些?

证监会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有哪些?证监会行政处罚监管措施一般有,监管谈话、谈话提醒;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责令改正;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限制业务活动。

▲一、证监会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有哪些?证监会行政处罚监管措施一般有,监管谈话、谈话提醒;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责令改正;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限制业务活动;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限制分配红利。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管体系日渐成熟,作为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或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

2002年,中国证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首次提出了“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概念,并对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作出了与行政处罚不同的程序规定。

然而,值得研究的是,这些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否确实具有“非行政处罚性”?中国证监会是否有权采取这些监管措施?行使这些措施时应遵循怎样的程序?我国学界对上述有关问题的研究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但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不但不助于促进中国证监会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证券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中国证监会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类型根据通知中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指中国证监会对证券违法行为施加的一种监管措施,但该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即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型),同时由于该等措施是调查工作完成后作出的,因此调查、检查措施以及在调查、检查过程中采取的一些监管措施应不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范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4.25•【文号】证监发[2002]31号•【施行日期】2002.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2002年4月25日证监发[2002]31号)为了健全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处罚工作,提高依法监管和执法监督的力度,有必要对现行的行政处罚工作体制进行改革。

通过改革,使证监会行政处罚工作纳入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做到公正执法,依法行政,将行政处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的精神,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证监会行政处罚工作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案件调查与处罚决定分开,建立调查权与处罚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

贯彻分工明确、职责清楚、程序规范、精简高效的办案原则,实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二、机构设置及职责(一)为了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有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件大多属于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给予较重处罚的实际情况,证监会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集体讨论、研究。

行政处罚委员会由证监会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行政处罚委员会实行合议制,在会分管领导指定的主持人主持下,对违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处理结论等进行集体讨论,提出意见。

行政处罚委员会分别举行审理会和听证会,履行证监会行政处罚工作中的审理、听证职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9号——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9号——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9号——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2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9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9号《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XXX2018年3月28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

第三条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的界定、采集与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民(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自律规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鼓励、支持诚实信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实施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和国务院其他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国家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境外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建立诚信监管合作机制,实施诚信信息共享,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章诚信信息的采集和管理第七条下列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一)证券业从业人员、期货从业人员和基金从业人员;(二)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交易者;(三)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转让证券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四)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运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办理账户开立、资金存放、登记结算等业务的机构;(五)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发行担保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总代表、首席代表;(六)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基金服务机构、期货合约交割仓库以及期货合约标的物质量检验检疫机构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七)为证券期货业务提供存管、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存管、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八)为证券期货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的供应商;(九)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他公关服务的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十)证券期货传播媒介机构、人员;(十一)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的人员;(十二)其他有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相关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29•【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6号)为了加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工作,我会制定了《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现予公告。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执法体制,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工作,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监会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

行政处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人。

第三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和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其他机构的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第四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实行“主审-合议”的案件审理制度,行政处罚案件由一名委员主审,两名委员合议。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

第五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在审理或听证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秉公办案,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要求,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

第七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业务;(三)具有相关法律工作经验或会计、金融等经济工作经验以及证券监管工作经验;(四)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解聘:(一)任期内因职务变动而不宜担任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二)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纪律;(三)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批准;(四)不适合担任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其他情形。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7.30•【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已经2021年7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工2021年7月30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促进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登记的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应当记于市场主体名下。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依照本规定第二条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制作行政处罚信息摘要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保密审查机制。

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对信息进行必要的处理。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除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处理的以外,内容应当与送达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27•【文号】证监法律字[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法律字[2007]8号2007年4月2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中国证监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证监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述一项或一项以上行政处罚以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听证:(一)责令停止发行证券;(二)责令停业整顿;(三)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期货业务许可;(四)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五)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以上;(六)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以上;(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履行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听证职责,组织听证。

第五条行政处罚委员会举行听证时,由主审委员与其他委员组成听证会,主审委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其他委员作为听证员。

主任委员到会听证的,主任委员是听证主持人。

行政处罚委员会举行听证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的人员或专家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

第六条听证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听证员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主任委员是否回避,由会分管领导决定。

第七条案件经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在作出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嗣新、秦奋)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嗣新、秦奋)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嗣新、秦奋)【主题分类】证券期货互联网【发文案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5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67022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7502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7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76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2020000【处罚日期】2022.05.19【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中央【执法地域】中央【处罚对象】秦嗣新秦奋【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6.30 10:56:36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08203分类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2年05月19日名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嗣新、秦奋)文号〔2022〕25号主题词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嗣新、秦奋)〔2022〕25号当事人:秦嗣新(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男,1961年11月出生,住址:香港跑马地。

秦奋,男,1988年7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秦嗣新、秦奋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秦嗣新、秦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形成、发展过程唐某1实际控制微创(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创网络),知道徐某是上市公司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茂科技)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想和徐某谈收购事宜。

证监会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市场禁入及行政监管措施后果全揭示(含北交所)

证监会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市场禁入及行政监管措施后果全揭示(含北交所)

证监会⾏政处罚、⽴案调查、市场禁⼊及⾏政监管措施后果全揭⽰(含北交所)由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本⽂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主体或⼈员受到证监会⾏政处罚、⽴案调查、市场禁⼊及⾏政监管措施将对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产⽣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资本运作、⼈员任职等)。

同时,鉴于相关条⽂散布于众多规则之中,他⼭咨询旨在通过整理现⾏监管规则、汇总形成证监会⾏政处罚、⽴案调查、市场禁⼊及⾏政监管措施种类并充分揭⽰相应影响,供⼤家参考借鉴。

⼀⾏政处罚及⾏政监管措施的种类(⼀)⾏政处罚的种类⾏政处罚是指⾏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给予⾏政制裁的具体⾏政⾏为。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政处罚分为以下⼏类:1. 警告、通报批评;2.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3.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4. 限制开展⽣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5. ⾏政拘留;6. 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处罚。

《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三章赋予了证监会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业务收⼊、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依法处理⾮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等⾏政处罚权。

(⼆)⾏政监管措施的种类2002年,中国证监会在《关于进⼀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处罚体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把⾏政处罚与⾮⾏政处罚性监管措施予以区分。

根据《通知》相关规定,⾮⾏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指中国证监会对证券违法⾏为施加的⼀种监管措施,但该措施不属于⾏政处罚类型,同时由于该等措施是调查⼯作完成后作出的,因此调查、检查措施以及在调查、检查过程中采取的⼀系列监管措施也不属于⾮⾏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范畴。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截⾄⽬前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件,符合《通知》界定的⾮⾏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如下:1. 责令改正;2. 监管谈话;3. 出具警⽰函;4. 责令改正;5. 责令公开说明;6. 责令定期报告;7. 责令暂停或者终⽌并购重组活动;7. 责令暂停或者终⽌并购重组活动;8. 责令更换董事、监事、⾼级管理⼈员或者限制其权利;9. 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限制负有责任的股东⾏使股东权利;10. 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11. 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核准新业务;12. 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级管理⼈员⽀付报酬、提供福利;13. 撤销有关业务许可;14. ⼀定期间内不受理有关⽂件、申请或推荐;15. 认定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为不适当⼈选;16.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证监会行政管理措施

证监会行政管理措施

证监会行政管理措施简介证券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证监会”)是中国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中国的证券市场。

证监会通过行政管理措施来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本文将介绍证监会常用的行政管理措施,并对其背景和实施效果进行分析。

1. 停牌停牌是指证券交易所暂停对特定股票的交易。

证监会可以根据需要,对某只股票进行停牌,以保护投资者利益或维护市场秩序。

停牌的理由可以是公司重大事项的公告、重大资产重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

2. 处罚证监会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警告: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较轻的个人或单位,证监会可以予以口头警告。

•罚款: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个人或单位,证监会可以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情况而定,最高可达违法所得的五倍。

•暂停交易:对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或单位,证监会可以暂停其交易资格,直至违法违规问题得到解决。

•吊销牌照: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或单位,证监会可以吊销其证券交易所交易牌照,且终生不得重新申请。

3. 投资者教育证监会通过投资者教育活动,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知识。

证监会举办投资者教育讲座、发布投资指南和风险提示,力求让投资者了解市场风险、投资产品的特点,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4. 监管合规检查证监会定期进行监管合规检查,以确保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监管合规检查主要包括对证券经营机构、上市公司和基金管理人等的监管审核。

通过检查,证监会可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5. 信息披露要求为保障投资者的权益,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和其他证券市场参与主体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

上市公司需要定期披露财务报告、重大事项公告等信息,以提供给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依据。

证监会监管信息披露的目的是确保市场信息公平透明,防止信息不对称。

6. 市场操纵打击为防止市场操纵行为,证监会采取行政管理措施进行打击。

证监会对涉嫌市场操纵行为进行调查,一旦发现市场操纵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7.02•【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

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案件调查。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内设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9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9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9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1.02•【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9号•【施行日期】2015.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9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已经2015年3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4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2015年11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期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组织的听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第四条听证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听证开始前提出;回避事由在听证开始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听证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决定作出前,应当暂停参与案件听证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回避,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组织听证部门的负责人或者派出机构的负责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处罚罚没款执行规则》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处罚罚没款执行规则》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处罚罚没款执行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8.31•【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51号•【施行日期】2023.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51号关于公布《行政处罚罚没款执行规则》的公告现公布《行政处罚罚没款执行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3年8月31日行政处罚罚没款执行规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罚没款执行工作,维护证券期货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与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罚没款系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确定的,当事人应缴纳的违法所得和罚款。

行政处罚当事人履行缴纳罚没款义务和中国证监会开展罚没款执行相关工作遵循本规则进行,行政处罚其他内容的执行遵照相应的规定实施。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查询当事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

如有当事人已经或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情形的,可以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申请采取冻结或者查封措施。

第四条案件调查结束后,调查部门对当事人采取冻结、查封措施的,应当在案件移交审理部门时一并说明。

第五条在案件审理处罚过程中,应同步关注当事人的财产状况,评估可执行性。

如有当事人已经或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情形的,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及时申请冻结或者查封,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

前期调查部门如已采取冻结查封措施的,应根据审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做好衔接工作。

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我会拟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许可程序规定》)进行修订,研究起草了《许可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flbpublic@。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6日。

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日附件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完善证券期货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和衍生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是指中国证监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证券期货市场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其程序适用本规定。

申请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申请变更行政许可、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26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26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26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26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7838864591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783886459113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203838864717000【处罚日期】2021.12.13【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中央【执法地域】中央【处罚对象】王小强【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5.26 19:08:03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04333分类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1年12月13日名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小强)文号〔2021〕126号主题词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小强)〔2021〕126号王小强,男,1973年1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王小强操纵“康惠制药"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于2021年11月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王小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小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王小强控制使用账户情况综合王小强自认、相关人员指认、资金关联、交易终端关联、交易特征等事实和证据,王小强在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实际控制“王小强"“庄某颖"“钟某敏"“俞某康"“楼某中"“舒某新"“杨某珠"“楼某莉"“俞某丹"“杨某青"等10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8.01•【文号】证监法律字[2002]4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通知(2002年8月1日证监法律字[2002]4号)为了加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工作,保障证监会行政处罚依法得到执行,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现就证监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工作通知如下:一、证监会法律部是证监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部门,负责证监会全系统行政处罚执行监督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工作,具体事务由法律部审理执行处办理。

各派出机构应指定专门处室,负责辖区内行政处罚执行监督工作,明确责任和分工,完善规章制度。

各派出机构应当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七日内将其负责行政处罚执行监督工作的具体处室及其负责人报法律部审理执行处备案。

二、行政处罚执行监督工作的具体内容是:(一)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二)罚没款的催缴;(三)《责令整改通知书》的具体落实,包括督促、验收等工作;(四)吊销从业资格证书、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停或撤销资格、责令停业、责令关闭的具体落实和监督执行;(五)查摸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住所、财产状况、是否有逃避执行的情况等;(六)证监会其他行政处罚措施的具体落实和监督执行;(七)证监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证监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部门和派出机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时,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审理规则(试行)》第五章的有关规定送达。

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处罚种类有哪些?

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处罚种类有哪些?

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处罚种类有哪些??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人会接触到证券这一领域,那么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也为了能够统一管理证券市场,所以我国会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成立的证监会,那么证监会中也会有专门的行政处罚委员会,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处罚种类有哪些?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人会接触到证券这一领域,那么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也为了能够统一管理证券市场,所以我国会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成立的证监会,那么证监会中也会有专门的行政处罚委员会,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处罚种类有哪些?一、种类从处罚种类上看,财政部的处罚种类较简单,仅行政处罚决定一种,而中国证监会的处罚种类较多,有行政处罚决定,也有责令整改通知或公开通报批评。

二、使用方式和内容从处罚种类的使用方式和内容上看,在中国证监会处罚种类中,2003年以前,行政处罚决定和公开通报批评一般分开使用,而后者数量较少;2003年以来,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整改通知开始同时使用,即被处罚单位同时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整改通知,且数量有所增加;处罚决定的内容主要是责令改正和罚款,而责令整改通知的内容基本上是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改正”条内容的展开,公开通报批评的内容除公开谴责外也要求进行整改。

而地方证监局往往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虽内容涉及对虚假陈述行为要求限期整改,然而,是否可成为投资者侵权赔偿之诉的依据,则值得研究。

笔者认为,限期整改通知书也可以作为虚假陈述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前置条件文件。

三、文件字号和名称从处罚文件字号和名称上看,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一直以“证监罚字()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名义出现;而责令整改通知则以“证监责改字()号”和“责令整改通知书”的名义出现[在2003年以前,在处罚其他违法违规事项时,还有以“证监机构字()号”和“进行整改的通知”的名义出现];2003年以前公开通报批评则以“证监公司字()号”、“证监稽查字()号”和“予以通报批评的通知”的名义出现[在处罚其他违法违规事项时,还有以“证监机构字()号”和“予以批评的通报”、“予以公开批评的通报”的名义出现],并不完全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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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秦喜胜、赵强等4名责任人)
〔20xx〕52号
当事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系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味精)审计服务机构,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秦喜胜,男,1970年2月出生,时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会计,莲花味精20xx―20xx年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

赵强,男,1972年3月出生,时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会计,莲花味精20xx―20xx年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

张向红,男,1973年11月出生,时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会计,莲花味精20xx年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莲花味精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履行了告知程序。

应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所)、秦喜胜、赵强等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亚太所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20xx年年报审计中的违法事实
对于20xx年莲花味精将未到位的政府补助入账、虚增利润事项,会计师未履行以下审计程序:1.政府补助中所指补助资产为项城市天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科技)1.944亿元欠款,对于该债权的真实性、交接手续、可收回性均没有履行相应的审计程序;2.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审计中,没有获得天安科技的函证;3.没有取得建行1.98亿元贷款的贷款合同;4.没有取得建行项城支行银行借款和银行存款的函证回函;5.在贷款卡信息内容不完整的情况下,没有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莲花味精20xx年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当年审计中,对公司1.944亿元政府补助和建行1.98亿元贷款债务转移的账务处理,因会计师专业判断错误和审计程序不到位、审计证据不充分,未能发现政府补助未到位和建行贷款实际未转移的事实,致使公司当年利润总额虚增
1.944亿元,债务虚减1.98亿元。

二、关于20xx年年报审计中的违法事实
对于20xx年莲花味精在政府补助没有实际到位的情况下,将尚未到位的政府补助款项入账的事项,会计师未履行以下审计程序:1.政府补助中所指补助资产为天安科技3亿元欠款,对于该债权的真实性、交接手续、可收回性均没有履行相应的审计程序;2.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审计中,没有对该3亿元、3.22亿元发生额履行相应的审计程序;
3.没有取得工行贷款的贷款合同;
4.在银行借款科目的函证里,没有取得工行项城支行的回函;
5.在贷款卡信息内容与三方《债务转让协议》内容明显矛盾的情况下,没有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20xx年年报审计中,对于4,167万元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存在的问题是:在已经发现一笔575万元政府补助会计处理错误并予以调整的情况下,未能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未能发现该4,167万元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错误并进行调整。

莲花味精20xx年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当年的审计中,对公司3亿元政府补助和工行3.22亿元贷款转移的账务处理,因会计师专业判断错误和审计程序不到位、审计证据不充分,未能发现政府补助的虚假性和工行贷款实际未转移的事实,致使公司当年利润总额虚增3亿元,
银行贷款减少3.22亿元;当年公司有4167万元收到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错误,审计中未能发现和调整,致使公司营业利润增加4,167万元,营业外收入减少4,167万元,影响了公司的利润结构。

20xx、20xx年度莲花味精年报审计项目费用分别为:66万元、66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亚太所及其责任人员在听证会上提出:1.关于未审计出20xx年“未计提莲花对粤财借款本金利息501万元”的问题有事实依据。

2.关于未审计出20xx年、20xx年政府补助的问题。

注册会计师认为既然莲花味精与天安科技、银行三方债务转移是事实,那么政府的4.94亿元补助真实存在;根据相关政府批复、三方债务转让协议及转账凭证判断补助已经到位。

3.会计师已经常规审计仍然无法发现20xx年、20xx年政府补助未到位一事。

事发之后,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主动更正,减轻会计差错的危害后果。

请求免除20xx年虚减利息审计问题的处罚,对20xx年、20xx年审计莲花味精政府补助是否到位的审计程序问题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会计师事务所主任崔守忠没有负责相关项目的审计工作,没有在审计报告上签字,不应当承担责任。

我会认为,根据现有证据,20xx年虚减利息审计问题和崔守忠责任问题的申辩意见成立,不再追究亚太所对于莲花味精20xx年虚减利息审计问题的责任,不再追究亚太所主任崔守忠的责任。

但是,亚太所在20xx年、20xx年审计莲花味精政府补助是否到位的审计程
序上确实存在不足:一是没有向政府求证补助的相关细节;二是对其他应收款、应付款项没有获得天安科技函证;三是在没有得到银行相关到账回函的情况下做出补助到位
的会计确认。

其关于20xx年、20xx年审计莲花味精政府补助已经尽责的申辩不成立;四是结合本案莲花味精违法行为的背景、亚太所主动更正,减轻会计差错的危害后果等情节,亚太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减轻处罚的请求予以采纳,在量罚中已经予以考虑。

三、责任认定
亚太所在莲花味精20xx年、20xx年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有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情形;注册会计师秦喜胜、为20xx年、20xx年年报审计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注册会计师赵强、张向红为20xx年、20xx年年报审计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亚太所给予警告,没收亚太所关于莲花味精20xx 年、20xx年年报审计项目收入132万元,并处以132万元罚款;
二、对秦喜胜给予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
三、对赵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四、对张向红给予警告。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篇二: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寅所、刘文俊、黄贻
帅)
〔20xx〕20号
当事人:华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寅所),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五路通街19号院,法定代表人柳协春。

刘文俊,男,1964年9月出生,为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科技)20xx年年度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华寅所董事兼广西分所所长,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82号。

黄贻帅,男,1957年12月出生,为银河科技20xx年年度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华寅所董事兼广西分所副所长,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82号。

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华寅所及其执业人员未按规定审计银河科技年度财务
报告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审查了当事人华寅所、刘文俊、黄贻帅提出的书面申辩意见,应当事人华寅所、刘文俊、黄贻帅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华寅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xx年4月,华寅所为银河科技20xx年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刘文俊、黄贻帅。

一、华寅所在知悉银河科技虚增收入且未进行重大差错更正的情况下,仍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0xx年2月,华寅所及其会计师在实施银河科技20xx
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对银河科技被财政部广西专员办于20xx年下半年检查并发现虚增20xx年—20xx年销售收入的行为和被北海市政府处罚的情况知情,仍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刘文俊称,华寅所原计划要出具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是在出具20xx年年度审计报告前,北海市政府对银河科技的处罚为内部不公开处罚;银河科技董事长潘琦和总裁王国生向华寅所保证3年内把存在的财务问题调整到位,保证3年内不会再有新的检查,华寅所同意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华寅所未对银河科技明显的舞弊迹象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华寅所审计银河科技20xx年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显示,银河科技本部20xx年销售收入1.35亿元,而经营费用—运杂费发生额为0元;银河电气20xx年销售收入2.23亿元,经营费用—运杂费138万元。

审计工作底稿收录的银河科技本部及银河电气的销售合同第4点显示:“运杂费由销货方承担,其中运输费按实际发生费用开运输发票,其余按设备款开增值税发票。

”部分合同显示公司应提供工程劳务。

部分销售合同显示购货方遍布全国各地,银河科技本部销售额1.35亿元没有发生的运杂费、银河电气的运杂费全部为公路货运发票,金额也明显偏低。

对这些明显有悖常理的情况,会计师将运输费用在营业费用中一并审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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