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入青备案规定
办理入青备案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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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管理,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我市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管理的通知》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生产经营活动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外地企业”)是指注册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而进入我市从事建筑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外地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入青手续的办理。
第四条外地企业须办理《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以下简称《入青信用证》)后方可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外地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原则上应当具备一级及以上资质。
持有工程项目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招商引资等证明文件或其他正当理由的外地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企业可入青施工,劳务分包企业须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的分包意向书。
第五条首次入青的外地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入青信用证》申请,不得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1.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过期或资质考核不合格的;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或考核不合格的;3.近两年发生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4.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或农民工工资上访等问题,处于停业整顿或停接任务期的;5.近一年未办理《入青信用证》擅自在我市承揽工程的;6.近两年未办理《入青信用证》擅自在我市承揽工程,且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7.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章信用登记第六条外地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入青信用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市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并已在本市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计划生育管理等相关手续;2.企业注册地不在我省的建筑业企业,须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山东省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或备案证明;3.在本市已购买或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的正式独立的非住宅办公场所。
青海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
青海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含工业厂房)、市政工程及其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企业法人注册、取得相应资质,且来我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的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热忱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备案第五条省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入青必须具有省级及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第六条省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入青应设立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按照规定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分公司)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相应的办公条件和建立必要的组织管理机构,有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内设机构合理健全,职能职责明确,具有从事建筑工程活动所需的固定在岗执业人员。
第七条省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入青施行备案制度。
备案分为年度备案和项目备案。
年度备案是指省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之前,持有关证照和资料到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的备案。
年度备案通过并取得《青海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业绩手册》或《青海省省外工程监理企业业绩手册》后,方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
年度备案每年度办理一次,有效期为办理完年度备案的当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跨年须重新办理。
山东省青岛市建筑管理局关于使用《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建筑管理局关于使用《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建筑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6.18•【字号】青建管建字[2003]12号•【施行日期】2003.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青岛市建筑管理局关于使用《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的通知(青建管建字[2003]12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根据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换发〈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的通知》(青建管建字[2003]3号)文件要求,新的《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近期开始发放。
现就使用《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备案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入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施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应具备较强竞争实力,企业管理行为规范有序,有固定办公场所和较高资质条件。
凡在其他地区有违反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建筑业企业不予备案。
二、新的《备案证》(硬面、暗紫色)自6月20日起使用,原发旧《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证》(硬面、绿色)同时废止。
三、已取得《备案证》的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须持《备案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所有备案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青岛市的有关规定,接受青岛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入青备案登记时的《维护青岛市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执行。
四、初次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地建筑业(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向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提交入青有关备案登记申请资料,经审查公示合格后,持拟参加投标工程的招标公告或建设(开发)单位的招标邀请函,到市建管局领取《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明》,凭《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明》参加与本企业资质相符的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
中标后7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办理《备案证》。
逾期不办理的,将不予发放《备案证》。
外地进西宁劳务合同备案
随着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外地务工人员涌入西宁寻求发展机会。
为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外地进西宁的劳务合同必须进行备案。
以下是外地进西宁劳务合同备案的相关指南:一、备案范围1. 在西宁从事各类劳务活动的外地务工人员;2. 西宁用人单位与外地务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3. 西宁用人单位与外地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二、备案程序1. 劳务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备案。
2. 劳务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后,应在签订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备案。
3. 备案所需材料:(1)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原件;(2)劳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4)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5)劳务派遣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6)劳务派遣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劳务派遣机构备案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1)劳务派遣人员花名册;(2)劳务派遣人员身份证复印件;(3)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备案注意事项1. 劳务合同备案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上一年度的备案材料。
2. 劳务合同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备案。
3. 未按规定进行劳务合同备案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备案期限劳务合同备案期限为1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
五、咨询途径如需了解更多关于外地进西宁劳务合同备案的相关信息,可咨询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拨打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
总之,外地进西宁劳务合同备案是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应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备案,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自治州、西宁市、海东行署建设局,有关单位:现将《青海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省建设厅颁发的《青海省省外进青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青建法〔2004〕53号)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附件:青海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附件:青海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含工业厂房)、市政工程及其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企业法人注册、取得相应资质,且来我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的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热忱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备案第五条省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入青必须具有省级及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简化入市落户条件和办理程序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简化入市落户条件和办理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21•【字号】青政发[2003]78号•【施行日期】2003.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简化入市落户条件和办理程序的通知(青政发[2003]7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各类专业人才和经营类人才的引进力度,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外来人口进市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区,下同)及三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下同)城区落户条件和办理程序进行调整和简化。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落户条件(一)专业人员落户条件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有接收单位的人员可办理落户(1)年龄40岁以下,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学士学位人员、经教育部认证取得学士学位以上的留学人员。
三区放宽到普通专科学历。
(2)年龄40岁以下,与接收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师和高级技工。
三区放宽到本市紧缺急需工种的中级技工。
(3)年龄20岁以下(特殊专业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获得全国性正式比赛前6名、省级正式比赛前3名或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的人员。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本人可办理落户;配偶有接收单位的可随迁落户;未成年子女、病残成年子女或独生未婚子女可随迁落户(1)年龄45岁以下,具有硕士学位者、双学士学位者、硕士学位以上的留学归国人员。
三区放宽到具有普通本科学历(具有学士学位)和留学学士学位人员。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和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3)年龄45岁以下,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50岁以下,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三区放宽到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4)年龄45岁以下,与接收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技师。
入青信用登记证_表格类模板_表格模板_实用文档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行业外地企业入青信用登记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外地入青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技术服务类企业的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市场格局,保障我市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入青企业办理范围及办理条件(一)办理范围注册地在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市政、园林、拆除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第三方监测等企业(以下统称外地入青企业)在进入我市开展各类工程建设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青信用登记,建立诚信档案,并领取《建设行业外地企业入青信用证》(以下简称《入青信用证》)。
(二)办理条件外地入青企业办理入青信用登记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具备一级及以上资质,二级资质的企业须持有本市工程项目所在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招商引资证明文件;劳务分包企业须有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的分包意向书;技术服务类企业划分等级的应当为甲级资质(资格)或综合资质,其中施工企业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2.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3.在本市有已购买或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的正规独立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不得为住宅,须配备基本的办公设施和以分支机构名义申办的固定办公电话,办公面积应满足工作需要;4.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驻青机构管理制度和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等岗位责任制度;5.配齐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同工作岗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证书,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人员要求详见附件);以上人员须为本企业正式职工(以劳动合同及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或网上社会保险查询为准)。
入青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分支机构人员须由分支机构缴纳社保费用;6.外地入青施工企业(法人企业)应在本市选定银行开立账户,存入规定数额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保证金额度为100万元,劳务分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附着升降脚手架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保证金额度为50万元。
外地建筑企业入青信用登记
《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登记表》填表(网上登记)说明外地建筑业企业在进行网上登记时,应详细阅读本说明。
进入“入青建筑企业信用登记”或“队伍管理”中的“外地入青”,即可进入入青登记程序。
进入“携带有关资料和证件办理核实手续”可浏览办理入青应提交的资料。
点击“进入青岛建筑市场的相关文件、登记要求”中的“相关文件、登记要求”,可查阅入青管理的相关文件和本《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登记表》填表(网上登记)说明。
在“一、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上传信息要求”,点击“4、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上传登记信息”,可录入、上传登记信息。
录入登记信息前,请先点击“注册”按钮注册成为会员,然后从企业端登陆。
所有应录入的信息应全部、真实录入,录入的资料信息应对应一致,确认无误后上传。
第一部分基本信息1.职称:建筑业常用的职称通常有两类:主要包括工程类和经济管理类。
工程类职称包括: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中级)、助理工程师(初级)和技术员(初级)。
另有工艺美术系列也包括在工程类内,包括:高级工艺美术师(高级)、工艺美术师(中级)、助理工艺美术师(初级)和工艺美术员(初级)。
经济管理类职称包括:主要包括会计、经济、统计等系列。
其中会计系列: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中级)、助理会计师(初级)、会计员(初级);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高级)、经济师(中级)、助理经济师(初级)、经济员(初级);统计系列:高级统计师(高级)、统计师(中级)、助理统计师(初级)、统计员(初级)。
2.职务:管理人员本人在本公司的最高级别职务。
3.岗位(持证情况):经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关键岗位证书的管理人员,如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机械管理员、预算员、财会员、统计员等。
注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不属于关键岗位证。
4.岗位证书编号:上述相应岗位证书的编号。
5.入鲁备案:法人企业注册地不在山东省内的外省建筑业企业进入山东省建筑市场应办理的入鲁备案手续。
进青备案流程概述
进青备案流程概述进青备案流程概述第一部分:介绍进青备案的背景和重要性(200字)进青备案是指在中国大陆地区,个人或组织在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前需要进行的一项合规审批程序。
该程序的目的是确保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护用户的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进青备案是在1996年电信管理局发布的《因特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提出并正式实施的,至今已成为互联网行业的重要规范之一。
第二部分:进青备案的流程和要求(800字)1. 准备备案材料:个人备案需要提供唯一识别信息明、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企业备案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企业证明文件;2. 选择备案类型: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类型,选择对应的备案类型,如网站备案、应用程序备案等;3. 提交备案申请:通过中国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定的备案管理系统,按照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格,并上传相应的备案材料;4. 审核备案申请:备案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包括核对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5. 网络接入备案:通过备案审核后,申请者需要向网络接入服务商(如电信运营商)提交备案审核通过的备案号,以获得网络接入权限;6. 监管和审核:备案管理部门会对备案申请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和审核,确保其遵守相关法规和规范。
第三部分:进青备案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和问题解答(600字)1. 如何选择备案类型:对于不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类型,备案类型有所不同。
根据自己的业务类型,选择正确的备案类型非常重要;2. 填写备案申请表格的要求:备案申请表格需要准确填写各项信息,包括个人或企业的联系方式、网站名称、网站备案负责人等;3. 备案材料的准备与上传:备案材料需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准备,并在备案申请过程中进行上传,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4. 备案审核时间:备案审核的时间通常在15个工作日左右,但可能因各种原因而有所延长,备案申请者需要有一定的耐心;5. 备案号和备案证书的意义:备案通过后,备案管理部门会给予备案号和备案证书,备案号是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必备条件,备案证书是备案合规的重要凭证;6. 监管和审核的意义:备案之后,备案管理部门会对备案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和审核,以确保其合法性和规范性。
外地入青备案规定
外地入青备案规定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管理的通知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的服务与管理,促进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的诚信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企业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管理(一)办理条件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以下简称《入青信用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按规定在本市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并按规定在本市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计划生育管理等相关手续。
2、企业注册地不在山东省内的建筑业企业,入青施工须持有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进鲁施工备案证明。
3、在本市有已购买或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的正式独立的办公场所。
施工总承包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0 平方米,专业承包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劳务分包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办公场所须配备基本的办公设施,安装并开通固定办公电话、传真,并具备上网办公条件。
4、入青管理人员须配备齐全且为本企业正式职工,有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并按规定办理"建管亲情卡"。
入青管理人员包括:驻青机构负责人和驻青的技术、财务、经营、质量、安全负责人以及持有有效证书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机械管理员、预算员、统计员等。
(二)办理要求《入青信用证》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的本企业正式管理人员办理。
办理《入青信用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登记表》(网上填报并上传到市建管局确认后打印,网址:)。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三篇)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监督,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
第三条监督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监督,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果和监督质量,推动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持续提升。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规范和有效。
第二章监督职责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检查,督促企业改进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问题。
第八条监督机构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绩效审查,评估其工作效果和质量水平。
第九条监督机构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违法行为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条监督机构应当通过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合监督机构的工作,提供真实、全面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监督体系,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全面、深入的监督。
第三章监督措施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应当采取以下监督措施:(一)实地检查:监督机构可以随时进入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实地检查。
(二)信息核验:监督机构可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进行核验和检查。
(三)抽样调查:监督机构可以随机抽取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调查,分析其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效果。
(四)整改督办:监督机构对发现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应当责令建筑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并进行督办。
外来人员登记管理规定
外来人员登记管理规定目的本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有效管理和监督外来人员的登记信息,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定义1. 外来人员:指非本地区户籍的个人。
2. 登记机构:负责登记外来人员信息的机构。
登记要求1. 外来人员必须在到达本地区的7天内前往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2. 登记时,外来人员必须提交以下文件和信息:- 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居住地址证明;- 健康证明(如有);- 其他登记机构要求的文档和信息。
3. 登记机构有权拒绝接受不符合要求的文件和信息的外来人员的登记申请。
登记程序1. 外来人员到达本地区后,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指定的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2. 登记机构将核对外来人员提交的文件和信息,并录入相关系统。
3. 外来人员完成登记后,将获得一份登记证明作为身份凭证。
登记更新1. 外来人员需在以下情况下及时更新登记信息:- 住址变更;- 身份证或护照到期或损坏;- 健康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 登记机构将在接收到外来人员更新信息的7天内对其信息进行更新。
信息保密登记机构必须确保外来人员的登记信息保密,未经本人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公开。
处罚措施1. 未按规定时间内登记的外来人员,将面临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警告等。
2. 提供虚假登记信息的外来人员,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追究。
其他规定1. 本管理规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就是《外来人员登记管理规定》的内容。
请各位外来人员严格遵守,不得违反规定。
如有疑问,请前往登记机构咨询。
2022国庆节进出青岛有什么规定
2022国庆节进出青岛有什么规定2022国庆节进出青岛有什么规定?出青岛提倡就地过节。
节假日尽量避免或减少跨市出行,非必要不出市;确需离青的,应密切关注目的地和途经地疫情情况,不前往中高风险区及所在县(市、区),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区所在地市的其他县(市、区),出行途中全程做好个人防护。
进青岛【报备规定】省外入青返青人员、省内7天内发生本土疫情的地市入青返青人员,须提前3天主动向目的地社区(村)、单位、酒店等报备。
抵青人员发现****地和途经地发生疫情,应立即向所在社区(村)、单位、酒店等报备。
对故意隐瞒、谎报或不及时报备个人行程和健康状况,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隔离核酸规定】?对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采取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7天内有中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采取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尚未公布中高风险区但发生聚集性疫情或存在社区传播风险的区域人员,抵达后参照中风险区人员管控。
?上述范围以外的省外入青返青人员,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达后进行“5天3检”,每次间隔24小时,原则上前3天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进入公众场所,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
国庆节出行注意事项一、出行前出行前需了解目的地的疫情防控措施,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如核酸检测、健康码申请等;并准备充足的防疫物资和应急药品,如口罩、酒精、止吐止泻药物等。
二、出行中1、旅途较短的乘客建议选择自驾游,减少乘坐火车或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降低在密闭空间感染新冠肺炎的风险;2、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要遵从国家的防控要求,配合测体温、出示健康码或核酸检测结果;3、对于旅途较短的乘客可选择在出发前适当进食和饮水,尽量不在旅途间摘口罩饮水或进食,降低感染风险。
旅途较长的乘客尽量减少与陌生人交谈,对于双手和经常触摸的地方,可进行酒精擦拭消毒,并减少进餐或饮水的次数,尽量避开高峰就餐时间,错峰就餐减少感染的风险。
青岛市外地入青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规定制度格式精修订
青岛市外地入青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规定制度格式精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青岛市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的外地入青工程监理企业及其管理人员。
第三条外地入青工程监理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二)具备相关工程监理资质,且有效;(三)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四)具备一定的工程监理经验,且经历良好;(五)具备一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能够满足工程监理的需要。
第四条外地入青工程监理企业应遵守青岛市的法律法规,遵循工程监理的专业道德和行业准则。
第五条外地入青工程监理企业应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和工程信息。
第六条外地入青工程监理企业应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并主动向监管部门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报告。
第七条外地入青工程监理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范、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
第八条外地入青工程监理企业应加强与业主、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协作与沟通,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第九条外地入青工程监理企业应维护本企业和行业的声誉,不得从事与工程监理无关的商业活动。
第十条外地入青工程监理企业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外地入青工程监理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要求,履行工程监理职责,确保工程施工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外地入青工程监理企业应做好工程监理的记录和报告,及时向业主、施工单位和监管部门提供必要的信息。
第十三条外地入青工程监理企业应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监督和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外地入青工程监理企业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工程施工中的问题和隐患,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外地入青工程监理企业应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和评估,并将结果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外地入青工程监理企业应配备专业、技术过硬的监理人员,确保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七条外地入青工程监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监理的效率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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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规范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管理的通知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的服务与管理,促进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的诚信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企业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管理
(一)办理条件
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以下简称《入青信用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按规定在本市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并按规定在本市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计划生育管理等相关手续。
2、企业注册地不在山东省内的建筑业企业,入青施工须持有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进鲁施工备案证明。
3、在本市有已购买或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的正式独立的办公场所。
施工总承包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0 平方米,专业承包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劳务分包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办公场所须配备基本的办公设施,安装并开通固定办公电话、传真,并具备上网办公条件。
4、入青管理人员须配备齐全且为本企业正式职工,有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并按规定办理"建管亲情卡"。
入青管理人员包括:驻青机构负责人和驻青的技术、
财务、经营、质量、安全负责人以及持有有效证书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机械管理员、预算员、统计员等。
(二)办理要求
《入青信用证》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的本企业正式管理人员办理。
办理《入青信用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登记表》(网上填报并上传到市建管局确认后打印,网址:)。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注册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
4、进鲁施工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注册地不在山东省内的建筑业企业提供)。
5、入青人员的任职文件、劳动合同、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及本单位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驻青机构负责人、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入青人员中含一线劳务工人的,须提供为劳务工人办理的"建管亲情卡"和"爱心工资卡"(以下简称"双卡")、入青劳务工人花名册和劳务工人的劳动合同、岗位技能证书、特殊工种作业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使用自有劳务工人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还须提供本企业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属已购买的办公场所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办公场所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
8、企业对驻青机构的委托(授权)书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青机构负责人的委
托(授权)书;
9、企业在本市办理工商、税务、计划生育管理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交上述材料时,应当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成册,采用复印件的须使用A4纸双面复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书面核实上述材料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查验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办公场所并核实入青人员到位等情况。
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驻青机构负责人员、驻青地址、驻青联系电话以及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注册建造师、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工长等发生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在变更后七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需延期使用《入青信用证》的,应当在《入青信用证》到期前三十日内,持《入青信用证》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续手续。
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退出本市建筑市场前,须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同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上发布企业退出本市建筑市场公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后,缴回《入青信用证》。
二、实行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一)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担保人须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本市建筑业企业,且三年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记录。
担保人须在担保函中明确承诺对被担保人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实行全责及全额支付担保。
(二)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须由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法人企业)在本市指定银行存入规定数额的款项,由存储银行出具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证明。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数额不得低于10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不得低于50万元。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投诉上访的,第二年度该企业农民工工
资支付保证金比上一年度增加一倍。
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需办理完结退出本市建筑市场手续后,方可提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三、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一)入青人员的岗位证书须按有关要求核验后,录入本市建筑业从业人员数据库。
施工现场应存放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原件、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原件备查。
(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施工项目部须配备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机械管理员等管理人员,并须人证相符。
(三)劳务分包企业须按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经专门机构考核合格的劳务工长,负责现场劳务工人的登记、考勤、工程量签证、工资核算及发放等工作。
四、规范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
(一)工程分包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发包企业与建筑分包企业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工程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分包企业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将工程再行分包,不得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分包合同。
(二)入青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劳务工人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其中,劳动报酬(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条款,要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支付办法等内容。
合同一经签订,双方要严格履行。
五、规范"双卡"和工资支付管理
(一)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劳务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前为其办理"双卡",并发放到每个劳务工人手中。
在施工现场应当使用"建管亲情卡"进行刷卡考勤,并使用"爱心工资卡"发放劳务工人工资。
(二)入青建筑业企业须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初对劳务工人上一月份完成的工程量、应发工资数额等进行审核,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后,由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核实、汇总后按规定格式于每月十五日前上报至全市"双卡"管理数据库,同时将本企业所有劳务工人上一月的实发工资数额按要求格式报管理银行,办理工资发放手续,通过管理银行将劳务工人工资发至"爱心工资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扣留"爱心工资卡";严禁将工资发放至班组再行发放或由他人无合法手续代领劳务工人工资。
六、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制度
(一)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与本地建筑业企业同等纳入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范围,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市场行为、合同履约、现场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农民工工资支付、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二)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在本市辖区内承接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十五日内,应当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入青信用证》,到市建管局办理工程业绩登记,接受动态监督检查。
(三)对严格守法、业绩突出的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四)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入青信用证》,并通报有关部门:
1、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在招投标过程中参与围标、串标的;
3、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为C、D级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扣分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时收回《入青信用证》,并予以预警谈话、通报批评:
1、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为B级的;
2、因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款或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上访的;
3、未按规定组织建设项目分包或材料、设备招标的;
4、参与应招标而未招标项目投标的或不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投标的;
5、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6、未按规定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办理证书核验的;
7、未按规定办理工程登记的。
本通知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