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企业进温承接业务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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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企业进温承接业务登记备案
设立依据 1、《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四、第十五条;
2、《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3、《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十条;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五条;
5、《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浙建设[2005]34号)。
办理对象市外企业
联系电话
受理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惠民路光明桥东首市行政审批中心
受理条件外地企业进温承接工程业务后
材料明细(一)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温承接业务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温承接业务备案表;
2、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当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进温介绍信;
4、法人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已在温承接业务证明材料;
6、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温承接业务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外市勘察设计企业进温承接业务备案表》;
2、《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明》和《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
3、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接业务介绍信或有关证明;
4、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核验原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对该项目的授权或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6、法人代表对该项目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任命书及承揽该项目的执业注册师、岩土工
程师、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有效证书(注册证书、印章号、职称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当地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缴纳凭证或证明)(复印件、核印原件);
7、工程立项文件、勘察设计项目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
8、外地勘察单位应提供在温设立土工试验室合格证明。
(三)外地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进温承接业务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外地进温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进温承接业务备案表》;
2、中标通知书或承接业务合同;
3、资质证书副本;
4、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驻温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
6、企业注册所在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诚信证明;
7、在本地区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专职人员(3名以上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包括1名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名单,专职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人事存档证明、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等);
8、设立分支机构的招标代理企业,需提供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
(四)外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温承接业务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跨地区承接业务备案表(一式四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委托合同;
5、项目负责人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五)外地建筑劳务企业进温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务企业进温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驻温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本市银行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由注册地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进温施工、近两年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给驻温负责人的委托书,技术、经营、质量、安全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6、缴纳工人工资支付保障证明;
7、驻温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劳动合同(须经劳动部门备案)、社保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证明。
办理流程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受理、办理
办理时间每周一到周五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即办,劳务企业备案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