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企业进温承接业务登记备案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市区施工备案须知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市区施工备案须知根据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甬施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8]4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市区施工备案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施工备案具体操作流程:1、申领登陆《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住处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http//221.136.80.149/)的用户名、密码及IC卡设备和指纹考勤设备。
其中IC设备和指纹考勤设备为有偿使用。
市建管处地址:宁波市柳汀街169号联系电话:873069592、在市建管处办理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
提保额度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及以上企业150万元人民币,二级企业120万元,三级企业8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5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金在50万及以下的企业2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10万。
(联系电话:87316925)3、将企业住处和人员情况输入《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并确认提交,同时企业驻甬机构管理人员须到市建管处在指纹考勤系统中录入指纹。
4、企业向宁皮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提交备案材料复印件并装订成册(提供原件核对)。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宁波市海曙区老实巷70号五楼联系电话:871855185、建委窗口受理备案申请后,市建管处对企业和人员网上信息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且《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审核通过的,建委窗口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
6、企业持《信用证》可在宁波市区(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企业到宁波其他县、市、区承接业务可持《信用证》到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企业进甬施工备案须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并装订成册(提供原件核对):1、备案申请表(附件2);2、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甬机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3、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内企业所在地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进甬施工及近两年内未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4、建筑业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注册地税务登记证副本;5、企业自有在甬办公场所产权证或办公用房租赁登记证。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信用管理的通知-建市函[2013]1382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信用管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信用管理的通知(建市函〔2013〕138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开放,外省建设工程企业来我省承接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项目日益增多。
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精神,加强外省建设工程企业在我省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市场监管和信用管理,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有关活动的省外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登记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所称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以下称“进皖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外、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证书,在我省参与招投标以及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
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
进皖企业备案统一纳入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管理平台登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到及时办理、信息公开、监管到位。
三、进皖企业登记备案,分为基础信息登记和项目登记两部分,实行先登记后备案。
进皖企业承揽工程项目前(在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在工商部门办理完在皖分支机构手续后),需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驻省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基础信息登记,然后备案。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26•【字号】温政办〔2015〕47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温政办〔2015〕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26日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推进企业登记便利化,降低创业成本,鼓励投资兴业,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3号)要求,结合温州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企业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的依据;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实际从事生产、仓储、门店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企业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合一,也可以相互分离。
第三条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应遵循方便市场主体准入、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使用住所和经营场所时应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生产安全及国家安全等要求。
第五条下列场所不能用作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一)非法建筑房屋;(二)危险建筑房屋;(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第六条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实行各自独立的登记方式。
(一)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的,企业住所登记实行申报制。
由申请人自主申报,在申请注册登记时提交载明住所信息的申报表,并明确只用于办公,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住所”项加注“仅限办公使用”。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接业务登记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接业务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21•【字号】•【施行日期】2015.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正文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接业务登记办法》的通知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企业:现将《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接业务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21日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接业务登记办法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揽业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59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70号)文件精神,制定《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接业务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甲、乙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不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而在我市承接业务的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进郑企业)。
第三条进郑企业在我市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单项工程项目登记制度,并纳入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统一管理,接受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进郑企业办理登记时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持下列材料(所有证书等资料均查验原件、留存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尚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办理:(一)《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接业务登记表》(一式四份)(以下简称《登记表》,详见附件1,可在郑州勘察设计信息网(网址:)直接下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甲、乙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三)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各专业所需人员见附件2),并与企业有正式人事劳动关系的登记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书、本人签字字样及上述人员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四)实行注册制度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注册执业人员应到项目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签名;(五)依法取得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合同。
外地入青备案规定
外地入青备案规定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管理的通知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的服务与管理,促进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的诚信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企业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管理(一)办理条件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以下简称《入青信用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按规定在本市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并按规定在本市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计划生育管理等相关手续。
2、企业注册地不在山东省内的建筑业企业,入青施工须持有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进鲁施工备案证明。
3、在本市有已购买或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的正式独立的办公场所。
施工总承包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0 平方米,专业承包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劳务分包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办公场所须配备基本的办公设施,安装并开通固定办公电话、传真,并具备上网办公条件。
4、入青管理人员须配备齐全且为本企业正式职工,有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并按规定办理"建管亲情卡"。
入青管理人员包括:驻青机构负责人和驻青的技术、财务、经营、质量、安全负责人以及持有有效证书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机械管理员、预算员、统计员等。
(二)办理要求《入青信用证》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的本企业正式管理人员办理。
办理《入青信用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登记表》(网上填报并上传到市建管局确认后打印,网址:)。
温州市鹿城区建设局
3、办公地点
上陡门七组团;邮编 325000;联系电话:88324532 传真: 88324522;网址 js@
办理程序 1、区招标站受理;建管科核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5 个工作日 受理科室 建管科 联系电话 88324521
5
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项目名称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令第
3
二、对外公开事项
(一) 办事公开事项 1、办事公开事项
⑴建筑业企业资质
项目名称 建筑业企业资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办理依据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87 号);
3、《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设部建建[2001]82 号)。
承办条件 必备资料
1、企业近 5 年承担过规定的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2、 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达到规定要求,并具有相 应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 3、 企业注册资本金符合规定; 4、企业具有相应的施工机构和质量检测设备。
一、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职称证书、身份证; 5、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6、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二、申请资质升级,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2、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3、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温州备案指南
外地企业进温承接工程业务
材料明细(一)、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温承接业务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温承接业务登记表;
2、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当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进温介绍信;
4、法人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驻永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中级以上)原件及复印件;
5、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受委托人及驻永技术负责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公司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二)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温承接业务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温业绩登记表》;
2、《外省在浙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或《省内外市在温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原件;
3、《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明》或《省内外市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温州市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企业办理业绩登记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项目负责人任命书原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和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的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工程立项文件、中标通知书、勘察设计项目承包合同原件及
办理流程1、建设管理科受理;
2、备案。
山东省青岛市建筑管理局关于使用《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建筑管理局关于使用《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建筑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6.18•【字号】青建管建字[2003]12号•【施行日期】2003.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青岛市建筑管理局关于使用《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的通知(青建管建字[2003]12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根据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换发〈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的通知》(青建管建字[2003]3号)文件要求,新的《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近期开始发放。
现就使用《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备案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入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施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应具备较强竞争实力,企业管理行为规范有序,有固定办公场所和较高资质条件。
凡在其他地区有违反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建筑业企业不予备案。
二、新的《备案证》(硬面、暗紫色)自6月20日起使用,原发旧《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证》(硬面、绿色)同时废止。
三、已取得《备案证》的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须持《备案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所有备案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青岛市的有关规定,接受青岛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入青备案登记时的《维护青岛市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执行。
四、初次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地建筑业(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向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提交入青有关备案登记申请资料,经审查公示合格后,持拟参加投标工程的招标公告或建设(开发)单位的招标邀请函,到市建管局领取《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明》,凭《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明》参加与本企业资质相符的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
中标后7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办理《备案证》。
逾期不办理的,将不予发放《备案证》。
关于进一步加强温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温建市
关于进一步加强温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温建市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温州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发挥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和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活动。
第四条温州市建设局依法对全市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温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理处(以下简称市招投标监理处)负责具体实施。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建立和完善招标代理行业自律机制,实行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和约束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维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秩序,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发展。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卡》(以下简称《代理信息卡》)管理制度,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实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信息卡》(以下简称《专职人员信息卡》)管理制度。
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成立的中介组织,必须依法取得建设部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外省企业备案承诺书
外省企业备案承诺书
一、承诺内容
为了保证外省企业在本省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并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本企业代表在此向相关管理部门作出如下承诺:
1.依法经营,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按时缴纳各种税收;
3.全面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
4.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5.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报送材料,不谎报、漏报、瞒报;
6.发生法律纠纷时,积极配合相关机关处理并严格执行判决、裁定;
7.本承诺自备案之日起生效,自上述承诺期满之日止。
二、承诺保证
1.对于不履行承诺所产生的后果,由本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2.如有负面记录,愿意接受相关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和公示;
3.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4.就备案事项如实向管理部门反映,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信息;
5.同意相关管理机构对本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6.本企业为已注销企业,或企业注册资金不足100万元的企业,不得
再次向本省进行备案。
三、签署人
本人已就上述承诺内容和承诺保证向企业全体员工进行说明,确保全员知晓并认同。
本人代表企业签署承诺书。
姓名:xxx 公司名称:xxx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xxx 成立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签署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四、承诺书的生效性
本承诺书的生效性以正式备案管理部门审核并批准备案后为准。
如企业未按照本承诺书的要求履行义务,一旦被管理部门发现,本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可能遭到行政处罚甚至撤销备案资格。
五、附件
本承诺书附相关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省外检测机构进入本省承接检测业务备案表》-浙江省建设厅
附件4省外检测机构进入本省承接业务备案表机构名称:填报日期:年月日浙江省建设厅制填表须知一、本表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使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二、备案机构应如实逐项填写,如遇没有的项目请填写“无”。
三、本表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四、备案时需要提供的材料:1)、《省外检测机构进入本省承接检测业务备案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2)、含预备在本省从事检测活动专项资质的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资质证书及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与在本省从事检测活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进入本省从事检测活动的组织机构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技术人员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个人工作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检测技术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学历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进入本省从事检测活动的组织机构为保证检测质量而制定的有关管理文件。
五、表四、六、七按照所申请的专资质项目每项填写一张,按照所申请的资质项目每项填写一张,并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顺序装订。
六、本表可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下载,填写时如需加页,应用A4型纸。
七、本表一式三份,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测机构各存一份。
一、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声明二、检测机构及进入本省组织基本情况三、进入本省组织负责人基本情况注: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开始填写四、进入本省组织的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注: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开始填写五、拟在本省承接检测业务的类别、内容及具备相应注册工程师资格人员情况六、进入本省的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注:1、劳动关系按在职和外聘两类人员填写;2、本页可复制加页。
8七、拟用于本省检测活动的主要仪器设备一览表注:1、本表可复制加页9八、获准备案情况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中,在同意备案的项目后面的□中√,不予备案的项目后面的□中打×。
外省建筑施工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制度
外省建筑施工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制度第一篇:外省建筑施工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制度外省建筑施工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制度项目名称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外省建筑施工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制度《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省外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监理、招标代理等建筑工程中介服务单位到本省从事建筑活动的,应当遵守本省的规定,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境外相关企业到本省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一)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出省施工介绍信(国家各部委的直属建筑业企业可凭上级主管部门介绍信)。
(二)企业申请报告。
(三)黑龙江省所发营业执照(监理企业持企业所在地营业执照)。
(四)企业资质证书。
(五)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黑龙江所发税务登记手册(监理企业持企业所在地税务登记手册)。
(七)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八)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理企业可不提供)。
(九)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施工或监理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市场行为情况的证明。
(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十一)项目经理部或监理部成员一览表。
并附一览表内成员的职称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外省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或工程招标代理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初次来我省可不提供)。
(一)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出省施工介绍信(国家各部委的直属建筑业企业可凭上级主管部门介绍信)。
(二)企业申请报告。
(三)黑龙江省所发营业执照(监理企业持企业所在地营业执照)。
(四)企业资质证书。
(五)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黑龙江所发税务登记手册(监理企业持企业所在地税务登记手册)。
(七)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八)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理企业可不提供)。
(九)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施工或监理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市场行为情况的证明。
(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异地备案材料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XXX部门:您好!我单位因业务发展需要,在贵地进行异地备案。
现将相关材料提交贵部门,请您予以审核。
一、异地备案申请的背景和目的我单位成立于XXXX年,主要从事XXXX业务。
近年来,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我单位在贵地开展业务的规模和范围也逐渐增加。
为了更好地服务当地客户,提高业务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我单位决定在贵地进行异地备案。
异地备案的目的在于,使我单位在贵地的业务开展更加合规、便捷,便于我单位为当地客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
通过异地备案,我单位将更加注重贵地市场的发展,积极参与当地经济建设,为贵地的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二、异地备案的材料和条件根据贵部门的相关规定,我单位已准备如下异地备案材料:1. 异地备案申请书;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 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7. 业务开展计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8. 贵地市场分析报告;9. 其他贵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贵部门规定的异地备案条件。
我单位承诺,在贵地进行异地备案后,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诚实守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贵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三、异地备案的期望结果和保障措施期望结果:1. 贵部门能够审批我单位的异地备案申请,为我单位在贵地开展业务提供便利;2. 贵部门对我单位的业务开展给予指导和监督,确保我单位在贵地的业务合规、稳健发展。
保障措施:1. 我单位将严格按照贵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交备案所需的各项材料,确保备案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2. 我单位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诚实守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3. 我单位将加强对贵地市场的调研,深入了解市场需求,不断优化业务结构和经营策略;4. 我单位将加强与贵部门沟通,及时了解政策动态和监管要求,确保业务开展符合政策法规。
最后,感谢贵部门对我单位异地备案申请的关注和支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5.04.03
•【字号】浙建〔2015〕3号
•【施行日期】2015.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建〔2015〕3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建设统一规范、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行。
附件:1.浙江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3日。
外地企业备案承诺书模板
外地企业备案承诺书模板尊敬的[备案机关名称]:本企业名称为[企业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企业代码],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姓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贵机关的备案要求,现就本企业在[备案地区]的业务活动,特此提交以下承诺书:一、本企业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备案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
二、本企业承诺在[备案地区]开展业务活动时,将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三、本企业承诺在[备案地区]的经营活动中,将依法纳税,不从事任何逃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四、本企业承诺在[备案地区]的经营活动中,将严格遵守市场秩序,不进行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本企业承诺在[备案地区]的经营活动中,将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规,不从事任何破坏环境的行为。
六、本企业承诺在[备案地区]的经营活动中,将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不从事任何侵犯员工权益的行为。
七、本企业承诺在[备案地区]的经营活动中,将严格遵守信息安全法规,保护客户和合作伙伴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八、本企业承诺在[备案地区]的经营活动中,若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自愿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九、本企业承诺在[备案地区]的经营活动中,将积极配合贵机关的监管工作,及时提供所需的各类信息和材料。
十、本企业承诺以上内容真实有效,如有虚假陈述或违反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自[承诺书签订日期]起生效,有效期至[承诺书有效期]。
承诺单位:[企业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签订日期](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
宁波市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甬备案证明
总院出图章样章 (原章)
宁波市土工实验 室、专用章(原章)
备案受理地县(市)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意见 备注
盖章(公章) 年 月 日 1、各地建设局按原核发的备案证明编号,前面需加“换证” 字样; 2、此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备案企业,一份交宁波市建委市场 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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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驻我市注册岩土、建筑、结构工程师人员登记表
序 号 姓名 性 别 年 龄 注册类别 及等级 执业印章 编号 执业印章 有效期 身份证号码 本人亲 笔签名
执业印章留样(原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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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登录系统的主要专业设计人员情况登记表
序 号 姓名 性 别 年 龄 职称证 书注明 ( 级 高 ) 中 或 级 的专业 职称级别 现从 事专 业 从事 设计 年限 身份证号码 本人亲 笔签名
投 资 额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合同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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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登记部门(盖章)
业 绩 登 记 记 录 (三)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单位 面 积 (平方米) (万元) 勘察设计费率 勘察设计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备案日期 (%) (万元)
投 资 额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合同签订日期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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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绩 登 记 记 录 (一)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单位 面 积 (平方米) (万元) 勘察设计费率 勘察设计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备案日期 (%) (万元)
投 资 额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合同签订日期
业绩登记部门(盖章)
业 绩 登 记 记 录 (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单位 面 积 (平方米) (万元) 勘察设计费率 勘察设计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备案日期 (%) (万元)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2.20•【字号】豫建建[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建〔2013〕1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现将《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反馈我厅建筑管理处。
2013年2月20日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在豫从事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管,培育统一、规范、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2〕130号)制定。
第三条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外省进豫企业),是指工商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而进入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活动的企业和机构。
第四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外省进豫企业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17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20日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保证金专项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减免。
第三条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监督管理。
市住建委应向社会公开,实现全市保证金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保证金的缴纳、使用等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
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建管[2010]208号)2010-10-18 下午 17:10:30 总点击数:14321 本月点击数:14321 本周点击数:14321 今日点击数:7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起,省外建筑业企业未按《办法》取得《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琼分支机构备案手册》的,不得在我省参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同。
二、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自2010年11月1日起开始受理省外建筑业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申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书面通知现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省外建筑业企业按《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备案手续;各工程交易中心要在本中心网站、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办法》和其它相关的提示信息。
三、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我省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并取得我厅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以在我省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名义在资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订立合同和出具成果文件;省外建筑业企业已在我省设立独立法人企业但未取得我厅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执行《办法》有关规定,由本企业负责承接业务、订立合同和出具成果文件,禁止以在我省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承接业务、订立合同和出具成果文件。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外地施工企业信息更新和核查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外地施工企业信息更新和核查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外地施工企业信息更新和核查的通知各区住房和建设(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外地施工企业:为了解决外地施工企业在我市无人员、无场地、无设备的资质空挂问题,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关于深入开展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的通知》(深建质安〔2011〕48号)、《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等规定,现决定开展外地施工企业信息更新和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息更新和核查对象已通过2010年信息卡延期核查的外地施工企业。
二、信息更新和核查工作步骤2011年7月20日前,企业登录深圳建设信息网更新信息,打印更新回执;2011年7月31日前,企业准备书面材料,并凭更新回执将书面材料报送到驻深机构注册地所在区建设局(城建局)建管科(建设科);2011年8月25日前,各区建设局(城建局)组织现场核查,并将核查表和书面材料提交到市住房和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
三、书面材料1.企业动态核查申请书(原件一份);2.企业信息申报表(原件一份);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4.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5.当年年检合格的驻深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6.驻深机构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7.驻深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在本企业的社保证明(原件一份)和职称证、深圳居住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8.一级建造师的注册证、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9.法人注册地地级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一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的证明(原件一份);四、其他要求1.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驻深机构还应提供与所在街道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2.具有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还应提供深圳市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或《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3.外地劳务企业需提供不少于资质标准50%的持证人员的资格证和深圳居住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4.以上资料应齐全、规范、清晰,以A4规格附上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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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企业进温承接业务登记备案
设立依据 1、《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四、第十五条;
2、《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3、《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十条;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五条;
5、《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浙建设[2005]34号)。
办理对象市外企业
联系电话
受理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惠民路光明桥东首市行政审批中心
受理条件外地企业进温承接工程业务后
材料明细(一)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温承接业务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温承接业务备案表;
2、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当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进温介绍信;
4、法人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已在温承接业务证明材料;
6、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温承接业务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外市勘察设计企业进温承接业务备案表》;
2、《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明》和《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
3、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接业务介绍信或有关证明;
4、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核验原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对该项目的授权或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6、法人代表对该项目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任命书及承揽该项目的执业注册师、岩土工
程师、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有效证书(注册证书、印章号、职称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当地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缴纳凭证或证明)(复印件、核印原件);
7、工程立项文件、勘察设计项目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
8、外地勘察单位应提供在温设立土工试验室合格证明。
(三)外地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进温承接业务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外地进温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进温承接业务备案表》;
2、中标通知书或承接业务合同;
3、资质证书副本;
4、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驻温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
6、企业注册所在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诚信证明;
7、在本地区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专职人员(3名以上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包括1名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名单,专职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人事存档证明、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等);
8、设立分支机构的招标代理企业,需提供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
(四)外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温承接业务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跨地区承接业务备案表(一式四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委托合同;
5、项目负责人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五)外地建筑劳务企业进温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务企业进温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驻温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本市银行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由注册地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进温施工、近两年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给驻温负责人的委托书,技术、经营、质量、安全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6、缴纳工人工资支付保障证明;
7、驻温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劳动合同(须经劳动部门备案)、社保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证明。
办理流程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受理、办理
办理时间每周一到周五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即办,劳务企业备案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