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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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通称为“公共行政”,社会组织、企业的行政称“私人行政”。

美国行政学家F.J.(古德诺)的政治,行政二分说

(霍兰德)把宪法典叫作“静态的宪法”,把行政法称为“动态的宪法”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政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利,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

行政权、行政职权、行政权限区别(△)

行政权的特点:相对其他国家权力而言,它具有自由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

相对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而言,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等特点。

一切国家权力都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利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和原则的总称。

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特殊渊源:1.法律解释(即有权解释,不包括学理解释等无权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

2.其他规性文件(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国务院于有关社会组织联合发布的规性文件)

3.国际条约、惯例

行政法的分类:

1.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围为划分标准)

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与原则的总称。

特别行政法是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与原则的总称。

2.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以行政法规的性质为划分的标准)

实体(规实体性权利义务)程序行政法(确保实体法的实施)

3.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政行为法(以行政法的作用为划分标准)

行政法的特点:

(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1.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

(二)行政法在容上的特点

1.容广泛

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易于变动

3.实体性规与程序性规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行政法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容的社会关系。

涵义:1.受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2.行政法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

3.行政法关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容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容的行政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1.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行政法主体除了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外,还包括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监督主体)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特殊主体,占有主导地位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行为。

3.行政法律关系的容:权利与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不能相互约定)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大多数的行政法律关系争议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加以解决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行政法规的根据和相关法律实施的出现。

法律事实由行为和事件构成。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是基于对行政权力控制的需要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手行政法规调整的各种关系。

首先,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和行政主体之间发生的关系。

其次,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实在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

再者,监督行政法律关是一种受行政法规调整的关系

最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的区别联系Wrong Side of The Tracks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一,是一种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

第二,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第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我国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国家立法机关、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以及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有在一审判机关为监督主体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才具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合法不仅指合乎实体法,也包括合乎程序法。

容:

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

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利。

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领域。一个自由裁量行为,即使没有违反合法性原则,也有可能引起合理性问题。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容,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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