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俗易懂的经济法—合同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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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全措施

(一)代位权

关于205页代位权的行使,代位权的概念,代位权行使四个条件。这个具体的原话我就不给你们念,我给你们举例子来说明。首先代位权的概念是什么意思。

假如张三欠了李四60万元,李四又欠了我50万元,那么两个债都已经到期了,可是李四他懒得找张三要钱,由于他懒得去要钱,所以他就没有钱来还我,不要这个60万元,就没有东西来还我的50万元,于是我找人民法院请求,由我自直接去找张三要,那么这种权利在法律上叫代位权。这个代位权的设立,主要是解决三角债的问题。这个代位行使4个条件:(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并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如果有些权利跟人身是密不可分的,这种权利能不能够代位行使呢?就不能代位行使。

举例:张三是张四的老爷子,按照法院的判决,张四这个人特不地道,他连父亲都不赡养,法律会有判决的,张四每个月给他老爷子300元钱,这个张四已经两年没给他老爷子钱了,实际就是张四欠了张三的7200的赡养费,张大爷享有的赡养费这种权利实际上专属张大爷自身的债权,平时张大爷没钱花,我已经借给他5000块钱,那我能不能瞥开张大爷直接找他的儿子去要钱,这不行,这就是我们所讲的代位权当中一种不允许的情况。

类似的不允许的还包括什么,如果那个债务人,他领的什么社会救济金,劳动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的保障金,这些东西都是跟人身有关系

的债权。就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这种债权第三人就不能代位行使。只要张三欠了李四的货款,李四又欠了我的货款,这个时候我就可以代位行使,或者张三欠了李四的劳务费,李四又欠了我的货款,这个时候我可以去代位行使。

第3、第4大家一看就明白了,我就不解释。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且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的权利并未丧失,只是债务人处分权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债务人只能在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其权利。

倒数第四段,这一段讲的是什么意思呢?我刚才讲了,张三欠了李四60万元,李四欠了我50万元,我直接到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来,我直接去找张三要钱,但大家注意,我找张三要求只能要50万元,不能要60万元,我要了50万元,我在行使这个代位权的时候,我还要把这个情况告诉李四,在这种情况下,我这个代位权行使债务人通知债务人李四以后,债务人李四的权利并没有丧失,只是债务人他的处分权的行使受到了限制。就是本来李四对对张三享有60万元的债权,但是这个时候,他再去行使债权的时候,他就不能行使60万元的债权了,他只能行使10万元的债权。

债权人有数人,一人行使代位权能够保全其他债权人的债权的,其他债权人不能就同一债权重复行使代位权。但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能因此获得优先受偿债权,应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同等地位受偿。

张三欠李四60万元,而李四欠了一个合伙企业"未名餐馆"20万元,未名餐馆是我和周六和马七我们三个人办的,现在这个未名餐馆没有了。我和周六、马七,我们对合伙企业有连带债务,同时我们享有债权的也是

一种连带债权,李四欠的未名餐馆的20万元,在未名餐馆在清算以后,实际就是欠了我们三家的钱,而且我和周六、马七行使的是连带债权,在这样的一个情况之下,实际上就是说张三欠了李四的钱,李四欠了我,也欠了周六,马七的钱。由于我们是连带债权人也是连带债务人,就是说我去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假如我一个人去行使代位权的时候,我可以向张三去申请多少代位权呢?

我可以请求20万元,因为李四只欠了未名餐馆20万元,我可以行使20万元的请求权,保障了周六和马七的利益,按照我们合伙协议,分给他们相应的钱,所以就是一人行使代位权,能够保全其他债权人的债权的,其他债权人不得再就同一债权重复行使代位权,是指我要去行使代位权了的话,那周六、马七还能不能行使代位权。

但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能因此获得优先受偿债权,应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同等地位受偿。虽然我向法院请求去找张三要20万元,现实生活很复杂,张三只还了我10万元,没有还清所有的20万元,我能不能把这个10万元,尽我自己的债受偿呢?不行。假如我和周六、马七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就是说20万元债权的,我占了三分之一,66666这样的一个数额,我能不能要回10万元仅我自己的66666拿到手,我只能从别的人处于同等的地位受偿的,其实这10万元钱我们也要分三等份。每个人还33333。

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象前面给大家举的例子,张三欠了李四60万元,李四欠了我50万元,我在行使代位权的时候我只能行使50万元的代位权,而不能行使60万元的代位权。我只能以我的代权为限,那我为了

误工费,我的这些费用该找谁去要呢?只能去找李四要,不能找张三要,就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不能有间接的债务人去负担。

(二)撤销权

这个请你们自己看,206页第二段也请大家自己看。这几段讲的是什么内容。

实际上是讲假如说一个甲企业买了我30万元货物,但货物给他的,他欠了我30万元的货款,欠了钱,可是他也懒得还,他说,我这里什么也没有,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我这厂房有什么值钱,都没有,后来我一调查了解,昨天他厂房里面还有一台机器50万元,可是我今天来要债就没有了呢?他把那台机器送给他姐姐办的工厂了,也有可能他把他的机器低价处理掉了,本来这台机器给能卖60万元,结果他只卖20万元给卖掉了,也有可能我查他的账簿,张三欠这个公司50万元,结果他也不要了,免除了,说张三你那个50万元别给我了,我不要了,免除债务。

这样的行为是干什么的,是逃避向我还债,我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法院去判这个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免除别人债务的行为,低价处理货物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无效的行为,那个财产返还回来,返还回来还我的债,实际上就是讲的这样的意思,但是在撤销的时候,如果说是无偿行为,或者说是免除债务的行为,那就不管那个第三人,就是接受机器的那一方,或者被免掉债务的那一方,不管他们是什么样的心理状况,这个行为都是可以撤销的,但是如果他那个机器是以低价处理的方式,有偿转让的方式,转出去的,这个行为能不能被撤销,主要就取决于第三人,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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