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建筑业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天津)
(完整版)外出经营活动证明-操作手册
外出经营活动证明操作手册2016年9月目录1关于 (3)1.1系统介绍 (3)1.2功能概述 (3)2系统运行环境及相关设置 (4)2.1系统运行环境 (4)2.2IE设置 (5)2.3相关涉税软件下载及安装 (7)3操作指南 (10)3.1系统登录 (10)3.2外出经营证明申请开具 (12)3.3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4)3.4建筑业项目登记及变更 (16)3.5增值税预缴税款 (19)3.6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 (25)3.7《外出经营管理活动证明》缴销 (27)1关于1.1系统介绍《外出经营活网上管理系统》主要实现了纳税人外出经营的业务全流程,从外出经营证明的开具,到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建筑业项目登记,以及报验地预缴申报,报验申报,直至外出经营证明的核销,全部实现网上办理,纳税人足不出户就可以网上办理外出经营各项涉税手续。
而且针对建筑企业开具《外管证》业务需求量陡增的情况,系统涵盖了建筑业纳税人外出经营的业务全流程,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外出经营网上管理”,建筑业纳税人外出经营业务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流转,减轻了办税服务厅办税压力,解放了企业人力资源,降低了征纳成本。
1.2功能概述《外出经营活网上管理系统》主要的功能如下:1.登陆;系统提供两种登录方式:第一种是主体纳税人的登陆,主题纳税人需要输入自己的纳税人识别号和登录密码进行系统登陆。
第二种是针对外埠纳税人的登陆,外埠纳税人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外管证号、登陆密码、验证码点击登录方能登录系统。
2.外出经营证明申请开具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登陆《外出经营活网上管理系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必须提交的资料有: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扫描录入)。
提交的申请信息在业务查询模块可以查询到,主管税务机关未受理之前状态为受理中,主管机关已受理则状态为“已受理”。
异地预缴情况说明
1.增值税异地预交网上如何交根据增值税申报表填写说明: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知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以下几道种情况填写:2.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版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所以,主表第19栏“本期应纳税额”为0,所以主权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0,本月在施工地预缴的增值税结转以后抵减。
2.企业异地预缴过企业所得税,汇缴如何填写其中外地项目部缴纳的税,应该在月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填写在SD003的第14行特定业务预征中。
3.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怎么填《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填表说明 1。
本表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了“异地”建筑业劳务的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纳税人,不填报此表。
纳税人应自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
例如:甲公司为重庆A区建筑业企业,2005年3 月在本辖区内提供建筑业劳务取得收入产生应缴纳营业税10万元,在大连市提供应税劳务取得收入产生应缴纳营业税10万元,4月在天津市提供应税劳务取得收入产生应缴纳营业税5万元。
这时,如果这两笔税款在同一张凭证上,“税款所属时间”则应填写为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如分别在各自的完税凭证上,则分别按各自的税款所属时间填报。
该表中的“本期”皆指收到完税凭证的当月,如上例的“本期”应分别为4月和7月。
本表以每张完税凭证为单位,分行填报。
2。
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إ3。
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إ4。
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示例
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示例注意事项:一、不同类型纳税人可填写栏次有差异。
纳税人如仅从事营改增应税行为(包括“3+7”试点应税项目),则仅可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相关栏次,“货物及劳务”栏次不可填写;如仅从事原增值税应税行为(指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则仅可填写“货物及劳务”相关栏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次不可填写;如既从事营改增应税行为又兼营原增值税应税行为,财“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次均可填写。
如仅从事营改增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发生了原增值税应税行为,或仅从事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发生了营改增应税行为,需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税(费)种认定,核定相应征收品目后方可填写相应栏次。
二、申报系统中的表样与文件规定表样略有差异。
一是系统中主表比文件规定表样多2栏。
系统中表样为24栏,文件规定表样为22栏,增加的两行分别为第15栏“核定销售额”和第17栏“核定应纳税额”,该两栏为系统自动带出,不可修改,主要是便于核定征收纳税人申报,当核定征收纳税人申报时,应纳税额按申报销售额和核定销售额孰高计算,是否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也按申报销售额和核定销售额孰高确定。
增加的两栏对查账征收纳税人填报没有影响。
二是《附列资料》表样设计不同。
文件规定的表样为横表,申报系统中为竖表,相关栏次内容和逻辑关系均相同,不影响纳税人填报。
三、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在申报表中的体现。
一是货物劳务与服务、无形资产销售额分别计算适用小微企业政策,即:当货物劳务销售额未超过小微企业标准时,货物劳务享受免税政策;当服务、无形资产销售额未超过小微企业标准时,服务、无形资产享受免税政策。
二者互不影响,可以同享受,也可享受其中之一。
二是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不参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标准的计算。
当总销售额超过小微企业标准,如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其他应税行为不超过标准的,其他应税行为仍可享受免税优惠;当总销售额未超过小微企业标准,如有不动产销售行为的,不动产销售额仍应计算缴纳增值税,不享受免税优惠,但其他应税行为仍可享受免税优惠。
建筑业异地施工预缴税款规定(2020年8月)
咨询:我司是分包方,承包了建筑公司的一项异地施工项目,请问需要异地预缴税费吗?如果需要预缴,需要办理什么手续?预缴什么税费呢?回复部门: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回复时间:2020-08-14回复内容:您好,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的税(费)如下:一、增值税(一)预缴方式1.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1)收到预收款: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 财税〔2017〕58号 )(2)按照 财税〔2016〕36号 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不需要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1)收到预收款: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 财税〔2017〕58号 )(2)按照 财税〔2016〕36号 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计税方式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注: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为预缴的增值税税额,税率为7%(市区)、5%(县城、建制镇)或1%(其他)平潭: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及税额标准的通知 》( 闽岚综实管综﹝2014﹞144号 )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为预缴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即区各个组团规划图内)的,适用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流水试点镇规划图范围内的,适用税率为5%;纳税人不在市区、流水试点镇的,适用税率为1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20•【字号】津地税征[2007]2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征〔2007〕26号)地税系统各单位:现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根据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快财税改革创新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本市建筑业纳税人在注册地以外区县施工的工程项目,其应缴纳的流转税及附征的税费由项目坐落地区县地税局负责征管。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由在注册地纳税调整为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防洪工程维护费在施工项目所在地(以下简称“项目地”)缴纳,其他税费按现行规定执行;施工项目实行属地登记办法,即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应持有关资料到施工项目地地税局进行项目登记,地税局按项目进行管理;实行计算机打印发票,取消手工开具发票;严格实行属地化税源管理,对未在项目地纳税的单位,计算机将不支持为其开具发票。
为做好我市建筑业属地征收管理的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项目管理问题(一)项目登记的管理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应当在签订建筑业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地地税局申报办理项目登记。
2007年底未完工的项目,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对其已完工工程收入、未完工程收入在项目地进行登记。
纳税人办理项目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①《建筑业项目登记表》;②查验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④工程预算资料、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⑤工程实行招投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⑥工程实行分包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建筑业案例及申报表填写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案例一、营改增业务描述2016年5月份,某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发生如下业务:1.提供建筑服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开具专票取得收入222万元;2.跨县承包建筑劳务(甲供材)合同价值300万元,分包给乙公司50万元,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开具普票,项目完工并结算;3.出租本年5月份购买的脚手架一台,取得收入万元;4.购买混凝土价值万元(含税);5.支付电费,总价值万元,6.购买办公用房一套,取得专票,销售额100万元,税额11万元。
…7.购买挖掘机一台,取得专用发票,销售额50万元,税额万元。
8.购买防伪税控设备支付490元,支付一年的设备维护费330元,均取得专用发票。
二、政策难点提示1.甲供材或建筑服务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式3%征收增值税;2.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简易征收预征率3%,一般计税方式2%)可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扣减。
3.办公用房分期抵扣,第一年可抵扣60%,第二年你40%。
三.计算分析1.销项税额:2220000÷(1+11%)×11%=2200002.申报增值税销售额:(3000000-500000)÷(1+3%)=2427184元,申报增值税:2427184×3%=72816元;在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3000000-500000)÷(1+3%)×3%=72816元。
3.销项税额:23400÷(1+17%)×17%=3400元-4.业务4,5:进项税额:(46800+58500)÷(1+17%)×17%=15300元。
5.购买不动产,本期抵×60%=66000,其余44000万元一年后抵扣。
6.购买挖掘机,进项税额:85000元。
销项税额合计:220000+3400=223400 简易征收方法应纳税额:72816。
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填写业务示例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申报填写业务示例某建筑企业,注册地郑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发生下列业务:1.将购进的建筑材料(地板砖)对外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8万元,增值税 1.36万元。
2.在开封从事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取得收入11.1万元(含税),向付款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分包方支付分包款 5.55万元,取得专用发票金额5万元,税额0.55万元;购进该项目用建筑材料 3.51万元,取得专用发票金额3万元,税额0.51万元。
该业务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向开封国税局预缴增值税(11.1-5.55)/1.11*0.02=0.1万元,并已预缴。
3.在洛阳从事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取得收入20.6万元(含税),向付款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分包方支付分包款10.3万元,该业务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向洛阳国税局预缴增值税(20.6-10.3)/1.03*0.03=0.3万元,并已预缴。
4.购进建筑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万元,税额 1.7万元,用于本单位办公楼的建设。
5.开封工地接受的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0.5万元,税额0.055万元。
6. 开封工地购进低值易耗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0.5 万元,税额0.085 万元。
7. 购进白酒一箱用于宴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0.1 万元,税额0.017 万元。
8. 登记在公司名下的业务用车,在开展经营业务中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0.103 万元,取得收费凭据(非财政票据)。
9. 购买税控盘,支付820 元,取得专用发票金额700.85 元,税额119.15 元。
综合上述业务,该企业2016 年 6 月,该纳税人在机构地郑州的增值税申报表填写情况如下:一、填写附表1《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第一项业务,属于销售17%税率货物,将金额8 万元,税额 1.36 万元填分别写在附表 1 第一列第 1 栏、第二列第 1 栏。
建筑服务(一般计税方法)业务纳税申报
建筑服务提供建筑服务(一般计税方法)业务纳税申报同一县(市)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例1:建筑服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业务纳税申报北京市房山区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发生了如下业务:(1)在本区提供建筑修缮服务(一般计税方法),含税销售额555万元,给对方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2)在本区提供建筑物平移业务(一般计税方法),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给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3)购买一批打印机,不含税金额为10万元,并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税额1.7万元,当月进行认证抵扣。
(4)将部分建筑项目分包给其他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支付分包款333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35张,票面税额合计33万元,当月进行认证抵扣。
该企业上期没有留抵税额。
相关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11%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该企业在2016年6月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以企业取得全部收入计算销售额,不得扣除分包款。
报表填写:(一)销项税额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本月发生的业务(1)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555÷(1+11%)=500万元,税额55万元,分别填入此表第4行“11%税率”第3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和第4列“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
业务(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税额11万元,分别填入此表第4行“11%税率”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
(二)进项税额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本月发生的业务(3)、(4)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认证,共计36张,金额310万元,税额34.7万元,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2、12行的“份数”、“金额”、“税额”列。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3.10•【字号】•【施行日期】201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现将跨省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能够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按照开票数额的0.2%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分支机构,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能够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在注册地区县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不能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总机构出具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证明文件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4月1日起按照开票数额8%的应税所得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照开票数额的2%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分支机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虽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但不能够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自2011年4月1日起按照开票数额8%的应税所得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照开票数额的2%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我市建筑企业在外省市设立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应按照《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超过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部分,在我市不予抵减。
异地经营预缴税(费)申报表
年月日
二 〇 二 〇 年
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核定)
合计 经办人: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是□ 否□
查账征收 核定征收
预征率
0.03□ 0.02□ 0.01□
0.05□ 0.03□
0.07
0.03
0.02
0.0003□ 0.001□
0.002
0.004
预征税额
(企业单位公章)
办税受理岗:
年月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税收业务专用章)
异地经营预缴税(费)申报表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计税方式
跨区域涉税事项 报验管理编号
预征项目
一般计税□ 简易计税□
印花税是否已缴纳
税跨报(
)号
该项目个人所得税 征收方式
出租不动产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异地经营预缴税(费)申报表
印花税是否已缴纳
该项目个人所得税 征收方式 扣除金额
是否
查账征收 核定征收
预征率
预征税额 0.03 0.02 0.01 0.05 0.03
0.07
0.03
0.02
0.0003 0.001
0.002
0.004
办税受理岗:
(企业单位公章) 年月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年月日
(税收业务专用章)
异地经营预缴税(费)申报表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计税方式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 验管理编号 预征项目
一般计税简易计税 税跨报( )号
销售额/计税(费)依据
建筑服务增值税
出租不动产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地方教育附加 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核定)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管理办法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我市建筑市场对外开放政策,规范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管理,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办理进津备案手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外地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具有建设部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以下简称市施管站)负责办理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
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从事建筑活动应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从事建筑活动应该进行备案,凭资质证书和进津备案通知书承揽工程。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实行年度备案和项目备案两种方式。
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合格,创建优良业绩且近三年在津完成工程结算收入达到规定标准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年度备案;其他外地建筑业企业均实行项目备案.第五条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应办理项目备案,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登记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副本原件;(三)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招标邀请函,或总承包单位出具的分包工程合同意向书;(四)在津固定办公场所证明;(五)企业进津管理人员的人事或劳动合同、任命书及执业资格证书,其中进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建造师)还应提供本单位办理的社保凭证;(六)设立天津分公司的批准文件和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申请年度备案的外地企业还需提供下列资料:(一)近三年在津完成工程结算收入证明;(二)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证明;(三)在本市获得海河杯优秀工程、市级文明工地或劳务管理标准化工地等称号的证书.第六条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时,应当如实提供备案资料和备案内容。
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如何填报
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2012-3-14 11:9转自互联网【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某建筑企业(以下简称总公司)设有一个二级机构甲分公司,2012年在异地设有直接管理的项目部A 和B,甲分公司在异地设有管理的项目部C.A项目部不独立核算,采用向总公司报账制管理方式,B和C 项目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总公司分开核算。
2012年一季度总公司共取得利润2000万元,其中甲分公司取得利润1000万元,总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部A取得利润500万元,项目部B取得利润400万元。
该建筑企业是实行查账征收,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假设以前年度无可弥补亏损。
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进一步明确,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因此,甲分公司二级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B项目部虽然不是二级分支机构,但是作为总公司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总公司分开核算,B项目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也可以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C项目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总公司虽然可以分开核算。
工程施工税务申报表
1.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2.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3. 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4. 企业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5. 企业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二、申报项目信息1.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2.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3. 项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4. 项目投资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5. 项目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6. 项目完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三、税收申报信息1. 税种:____________________2. 税率:____________________3. 纳税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4. 税收优惠政策:____________________四、收入信息1. 合同收入:____________________2. 预收款:____________________3. 已结算收入:____________________4. 未结算收入:____________________1. 直接成本:____________________(1)材料费:____________________(2)人工费:____________________(3)机械使用费:____________________(4)其他直接成本:____________________ 2. 间接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1)管理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2)财务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3)销售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4)其他间接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六、税金及附加信息1. 增值税:____________________2. 城市维护建设税:____________________3. 教育费附加:____________________4. 地方教育附加:____________________5. 其他税金及附加:____________________七、利润信息1. 营业收入:____________________2. 营业成本:____________________3. 营业利润:____________________4. 所得税:____________________5. 净利润:____________________八、其他事项1. 本申报表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4.19•【文号】国税函[2010]156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本篇法规的第七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自2023年2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
5
6
7
8=3-4
异地提供建 筑业 应税 劳务 申报
事项
合计 代扣代缴项目
总计 建筑 安装 修缮 装饰 其他工程作业 自建行为
合计 代扣代缴项目
总计
以下由税务 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本表为A3横 式一式三 份,一份纳 税人留存, 一份主管税 务机关留 存,一份征 收部门留存 。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源自免税收入 9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本期税款计算
税率(%)
小计
本期应纳税 免(减)税 期初欠缴税 前期多缴税
额
额
额
额
小计
税款缴纳 本期已缴税额
已缴本期应 纳税额
10
11=12+13 12=(8-9)× 13=9×10
14
10
15
16=17+18+1 9
17
受理税务机 关(签 章):
税款缴纳 本期已缴税额
本期已被扣 本期已缴欠
缴税额
缴税额
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
分)
本期应缴税额计算
小计
本期期末应 本期期末应 缴税额 缴欠缴税额
18
19
20=21+22 21=12-17-18 22=14-15-19
附6
建
(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报项目
应税项目
1
本地提供建 筑业 应税 劳务 申报
事项
2
建筑 安装 修缮 装饰 其他工程作业 自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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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时期: 合同编号 原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名称 登记注册类型 工程地址 经营项目 a 预征增值税 城市建设维护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防洪费 含税销售额 b 21,319,820.00 620,965.63 620,965.63 620,965.63 620,965.63 减除额 c 0.00 —— —— —— —— 有限公司 电话
—
年
月
日
登记单号 税务登记证号
JA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增值税计税方法 税率/预征率 d 3% 7% 3% 2% 1% 701691.16 外经证 税务机关 有 无 国 地 ——
所属 一般计税法 预征率2% 简易计税法 预+增值税税率)*d
620965.63 43467.59 18628.97 12419.31 6209.66 (元) 本期应纳税额 41397.71 31048.28 (元)
预征增值税及附加税额合计: 不含税销售额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20,698,854.37 20,698,854.37
征收率 0.20% 0.15% 774137.15 征收部门签章:
本期应纳税额合计:
(预征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申报单位签章:
1、申报时表内各项内容要填写齐全、准确 2、“减除额”按税法规定填写(建筑业按照分包抵扣金额填写) 3、经营地址按照项目所属区县或管委会填写 4、本报表一式两份(申报完成后,施管站和企业各留存一份) 5、金额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